(注册编号:C00003932322017042108972;备案编号:(美亚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7】(附) 020 (注册编号:C00003932312017042108682;备案编号:(美亚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7】(主) 002
美亚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仅承保境外旅行批单
(2017年第一版)
(注册编号:C00003932322017042108972;备案编号:(美亚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7】(附) 020
号)
兹经双方理解并同意,删除《美亚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九条“保险责任期间”第三、第四款全文,并以下文替代:
如投保单次旅行,本公司对各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迟发生的时间 为准:(1)保险单所载的生效日期;(2)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该次旅行离开其 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直接前往境外旅行目的地。该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以下列情况 中最先发生的时间为准:(1)保险单所载保险期间满期日;(2)该被保险人完成该次旅行 后直接返回至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但若该被保险人非因中转原因未直接返回其 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而在境内其它地方暂时停留的,则为该被保险人到达该暂时停 留之处;(3)本合同约定的该次旅行最长承保期间届满日(该次旅行最长承保期间应自前 述该次旅行出发时间起算,含始日与终日)。
如保险期间为一年,本公司对各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迟发生的时 间为准:(1)保险单所载的生效日期;(2)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任何被保险人每次离开 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直接前往境外旅行目的地。该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以下列情 况中最先发生的时间为准:(1)该被保险人完成该次旅行后直接返回至其境内日常居住地 或日常工作地,但若该被保险人非因中转原因未直接返回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而 在境内其它地方暂时停留的,则为该被保险人到达该暂时停留之处;(2)本合同约定的每 次旅行最长承保期间届满日(每次旅行最长承保期间应自前述该次旅行出发时间起算,含始 日与终日);(3)保险单所载保险期间满期日。
本合同的所有其它规定均保持不变。
美亚旅行意外伤害保险
(2017年第一版)
(注册编号:C00003932312017042108682;备案编号:(美亚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7】(主) 002
号)
第五章 责任免除
第十三条 责任免除
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于下列情形引起的,与之有关的,或可归因于之的被保险人的伤害,或
意外事故发生于下列期间,或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战争或战争行为(无论宣战与否)、军事行动、内战、侵略、革命、政变、叛乱、谋 反或任何类似事件。
(2)暴乱、暴动或罢工。
(3)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4)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被保险人无论当时神志是否清醒,自致伤害或自杀。
(5)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6)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
(7)被保险人因从事违法犯罪的活动或因拒捕而导致的伤害;以及因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 被判入狱期间。
(8)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9)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10)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包括但不限于癫狂。
(11)被保险人未遵医生开具的处方,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12)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前述定义,应按世界 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病人已受该病毒感染)。
(13)执行任何飞行器的领航或其它空勤任务,或者参加高空跳伞特技或跳伞运动(不包 括由有资质的商业经营者提供的在跳伞教练陪同下的双人跳伞)、滑翔、滑翔翼运动、滑翔伞运动或其它类似空中运动。
(14)受保前已存在的受伤及其并发症。
(15)被保险人参加任何高风险活动。
(16)被保险人进行任何特技表演、车辆表演、驯兽或车辆竞赛。
(17)被保险人受雇于商业船只;于海军、空军、xx或其他军种服军役;职业性操作或 测试任何种类交通工具。
(18)被保险人参与下列行业有关的体力劳动,前述行业包括但不限于石油挖掘、采矿、 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森林砍伐、建筑工地现场施工,交通运输司乘、搬运、装卸,水
上作业,二级或以上的高处作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608—83为准)。
(19)被保险人参与任何传教、人道主义工作或与之有关的旅行。
(20)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于计划或实际前往或途经本合同约定的不承保国家或地区,或在 上述国家或地区旅行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
(21)本公司在本合同项下提供任何保险保障、利益或支付任何保险赔偿金会导致本公司 违反联合国决议项下的任何制裁、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或美国颁布的任何经济贸易制裁、法律法规。
(22)投保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已置身于境外的。
(23)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或分娩引起的伤害;药物过敏、食物中毒、美容手术、外科 整形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24)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发生感染者除外)。
美亚附加旅行急性病身故健康保险
(2017年第一版)
(注册编号:C00003932622017042108702;备案编号:(美亚财险)(备-疾病保险)【2017】(附) 026 号)
第四条 责任免除
除主合同条款第五章第十三条“责任免除”项下第(23)、(24)项外,主合同项下所有 其他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地造成的急性病身故,本公司不负任何 赔偿责任:
(1)先天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
(2)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及其并发症。
(3)精神疾病、错乱、失常。
(4)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
(5)性传播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罹患艾滋病(AIDS)、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罹患与 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有关的疾病。
(6)麻醉、内外科手术、药物过敏等导致的医疗事故以及由此引发的并发症。
(7)妊娠、流产、分娩、不孕不育症、避孕及绝育手术及由此导致的任何并发症。
(8)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大陆境内后进 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境外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9)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10)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之一是为了进行治疗或寻求医疗建议,即使该目的不是被保险 人旅行的主要原因。
(11)该旅行违背医嘱。
美亚附加境外旅行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2017年第一版)
(注册编号:C00003932522017042108712;备案编号:(美亚财险)(备-医疗保险)【2017】(附) 022 号)
第四条 责任免除
除主合同条款第五章第十三条“责任免除”项下第(23)、(24)项外,主合同项下所有 其他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于下列情形引起的,与之有关的,或可归因于之的医药费用,本公司不 负任何赔偿责任:
(1)非因意外事故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手术、牙齿修复、植种或牙齿整形;对非自然牙进 行的任何治疗。
(2)非因意外事故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屈光不正。
(3)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
(4)脊椎病。
(5)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6)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及其并发症。
(7)精神疾病、错乱、失常;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
(8)妊娠、流产、分娩、不孕不育症、避孕及绝育手术;性传播疾病。
(9)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10)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11)扁桃腺、腺样体肥大、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与外科手术。
(12)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境内后进行而被 保险人坚持在境外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13)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14)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之一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
(15)中草药、中药材或传统中医治疗,传统中医治疗包括但不限于脊椎指压治疗、足科 治疗、营养师治疗、理疗、针灸、顺势治疗、整骨治疗。
美亚附加旅行运送和送返医疗保险
(2017年第一版)
(注册编号:C00003932522017042108722;备案编号:(美亚财险)(备-医疗保险)【2017】(附) 027 号)
第四条 责任免除
除主合同条款第五章第十三条“责任免除”项下第(23)、(24)项外,主合同项下所有
其他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于下列情形引起的,与之有关的,或可归因于之的运送或送返费用,本 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 费用。
(2)非因意外事故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手术、牙齿修复、植种或牙齿整形;对非自然牙进 行的任何治疗。
(3)非因意外事故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屈光不正。
(4)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
(5)脊椎病。
(6)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7)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及其并发症。
(8)精神疾病、错乱、失常;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
(9)妊娠、流产、分娩、不孕不育症、避孕及绝育手术;性传播疾病。
(10)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11)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12)扁桃腺、腺样体肥大、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与外科手术。
(13)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境内后进行而被 保险人坚持在境外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14)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15)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之一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
美亚附加旅行身故遗体送返医疗保险
(2017年第一版)
(注册编号:C00003932522017042108732;备案编号:(美亚财险)(备-医疗保险)【2017】(附) 037 号)
第四条 责任免除
除主合同条款第五章第十三条“责任免除”项下第(23)、(24)项外,主合同项下所有 其他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于下列情形引起的,与之有关的,或可归因于之的遗体送返费用或丧葬 费用,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身故保险金受领人不需负责给付的遗体送返费用或任何已包 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2)任何未经本公司指定的支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批准并安排的遗体送返费用。
(3)非因意外事故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手术、牙齿修复、植种或牙齿整形;对非自然牙进 行的任何治疗。
(4)非因意外事故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屈光不正。
(5)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
(6)脊椎病。
(7)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8)精神疾病、错乱、失常;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
(9)妊娠、流产、分娩、不孕不育症、 避孕及绝育手术;性传播疾病。
(10)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11)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12)扁桃腺、腺样体肥大、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与外科手术。
(13)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境内后进行而被 保险人坚持在境外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14)未能取得 医院或医生证明。
(15)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之一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
美亚附加旅行者随身财产保险
(2017年第一版)
(注册编号:C00003932122017042108742;备案编号:(美亚财险)(备-普通家财险)【2017】(附) 028 号)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 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于下列情形引起的,与之有关的,或可归因于之的随身财产损失,本公 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贵重物品、电子产品。
(2)海关或其他政府当局的延误、没收、扣押或占用。
(3)图章、文件。
(4)易碎或易破物品,如玻璃或水晶等。
(5)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或样品。
(6)正常磨损、折旧、虫蛀、发霉、腐烂、侵蚀、逐渐退化、光线作用、大气状况、机械 或电力故障、使用不当、手工或设计欠佳、使用有问题物料或在加热、弄干、清洁、染色、更换或维修过程中发生刮损或出现凹痕。
(7)真菌、湿腐、干腐或细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或对真菌、湿腐、干腐或细菌进行 监控、清洁、排除、预防、处理、解除或抑制所产生的费用支出。
(8)现金、债券、金融证券、票据、印花、息票、地契、股票、旅行证件、钞票、代币卡、 旅行支票、驾驶证、身份证、银行(包括信用卡)卡或储值卡。
(9)录制于磁带、记录卡、磁盘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
(10)非于该次旅行时托运的物品、单独邮寄或船运的物品。
(11)任何原因不明的损失或神秘失踪。
(12)烟草或烟草制品、酒、动物、植物、药品或食物。
(13)汽车(及其附件)、摩托车、船舶、自行车、其它机动或非机动交通运输工具。
(14)物品因放置于无人看管的公共场所或车辆而遭偷窃,但有明显暴力痕迹者除外。
(15)家具。
(16)租赁的设备。
(17)走私、违法的运输或贸易。
(18)经承运人、酒店或任何其他责任方修理后能正常运行或恢复其正常功能的物品。
(19)任何间接损失或损坏、折旧贬值。
美亚附加旅行每日住院津贴收入保障保险
(2017年第一版)
(注册编号:C00003932522017042108762;备案编号:(美亚财险)(备-医疗保险)【2017】(附) 035 号)
第四条 责任免除
除主合同条款第五章第十三条“责任免除”项下第(23)、(24)项外,主合同项下所有 其他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于下列情形引起的,与之有关的,或可归因于之的被保险人住院,本公 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非因意外事故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手术、牙齿修复、植种或牙齿整形;对非自然牙进 行的任何治疗。
(2)非因意外事故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屈光不正。
(3)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
(4)脊椎病。
(5)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6)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及其并发症。
(7)精神疾病、错乱、失常;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
(8)妊娠、流产、分娩、不孕不育症、避孕及绝育手术;性传播疾病。
(9)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10)任何原因导致的推拿、按摩及针灸治疗。
(11)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12)扁桃腺、腺样体肥大、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与外科手术。
(13)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大陆境内后 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境外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14)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15)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之一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
美亚附加旅行证件遗失保险
(2017年第一版)
(注册编号:C00003932122017042108772;备案编号:(美亚财险)(备-普通家财险)【2017】(附) 036 号)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 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于下列情形引起的,与之有关的,或可归因于之的旅行证件损失或费用, 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损失发生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未向警方报告且无其书面证明;
(2)为取得非完成该次旅行所必需的旅行证件或签证而发生的任何费用;
(3)旅行证件不明原因的失踪;
(4)被保险人交由旅行社导游或领队保管的旅行证件在其保管期间发生的损失;
(5)走私、违法贸易或运输;
(6)可以从其他保险计划、政府项目、酒店、航空公司、旅行社或其他旅行服务机构得到 退还或赔偿的任何费用。
美亚附加旅行延误保险
(2017年第一版)
(注册编号:C00003932122017042108782;备案编号:(美亚财险)(备-普通家财险)【2017】(附) 017 号)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 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于下列情形引起的,与之有关的,或可归因于之的旅行延误,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未能按预定行程办理登记手续,或被保险人未能从原计划乘搭的公共交通工 具承运人处取得旅行延误时数及原因的书面证明。
(2)被保险人办理完登记手续后,未能准时登乘原计划乘搭的公共交通工具。
(3)被保险人未能登乘最早便利的替代公共交通工具。
(4)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本附加保险时或为该次旅行预订公共交通工具时已知已存在 可能导致旅行延误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其他工人抗议活动,以及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恶劣天气或自然灾害。
(5)任何因被保险人个人原因导致的延误。
美亚附加旅行个人责任保险
(2017年第一版)
(注册编号:C00003930922017042108822;备案编号:(美亚财险)(备-责任保险)【2017】(附) 010 号)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 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于下列情形引起的,与之有关的,或可归因于之的个人责任,本公司不 负任何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根据合同或协议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该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 的责任除外。
(2)被保险人对之承担监护职责的未成年人或被保险人所有、监管、控制的动物造成第三 方死亡、身体伤害或财产遗失或损坏。
(3)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监管、控制的财产造成第三方死亡、身体伤害或财产遗失或损坏。
(4)任何由于被保险人违反当地法律的行为、故意、恶意、犯罪、不正当行为、重大过失 造成第三方死亡、身体伤害或财产遗失或损坏。
(5)贸易、商业或职业行为。
(6)使用(暂时居住除外)或拥有土地房屋。
(7)拥有、使用或驾驶任何海、陆、空机动或非机动交通运输工具。
(8)被保险人参加赛马、赛车、使用枪支。
(9)任何对被保险人的亲属或其雇主、雇员人身或财产造成的损坏或伤害。
(10)任何由法院裁判的惩罚性、加重性或警戒性的赔款或罚款。
美亚附加旅行银行卡盗刷保障保险
(2017年第一版)
(注册编号:C00003932122017042108862;备案编号:(美亚财险)(备-普通家财险)【2017】(附) 040 号)
第五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
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于下列情形引起的,与之有关的,或可归因于之的帐款损失,本公司不 负任何赔偿责任:
(1)电脑硬件、软件、指令、输入错误,包括但不限于自动柜员机(ATM)故障。
(2)以下任何一方的不诚实、欺诈或犯罪行为或放任上述行为:(i) 被保险人或任何亲属; (ii)任何发行机构的高级职员、董事或雇员,或任何授权、批准、管理或参与发行机构交 易的机构;或(iii)任何银行卡服务公司或其雇员。
(3)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i)若非发生现金或其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应该已经获 得的收益;(ii) 业务中断、延迟、市值损失;(iii)报告发生保险事故的费用、确定本附加合同项下应付款项的费用以及其他开支;(iv)全部或部分未付或拖欠贷款或构成向被保险人的贷款的款项;(v) 由于被保险人账户内资金不足造成的损失;(vi) 以及任何其他第三方的损失。
(4)机械故障、电气故障、软件故障或数据错误,包括但不限于供电中断、电涌、降低电 压、停电,或电信、卫星系统故障。
(5)银行卡在发行机构、制造商、信差或邮政保管期间或在上述各方间传递时发生丢失或 失窃。
(6)与诉讼有关的任何费用。
(7)经销商的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