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 1
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国际交流助学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我院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赴国(境)外开展国际交流,北京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设立“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国际交流助学金”(以下简称“国际交流助学金”)。为做好国际交流助学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际交流助学金是学生奖学金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支持和资助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博士生和硕士生赴国(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开展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国际交流助学金由基金会负责统筹管理,研究生院受基金会委托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研究生院国际教育处牵头负责国际交流助学金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三章 资助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际交流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我院中国籍在读研究生。
第六条 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政治思想表现良好,行为规范,品行端正,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2.热爱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院所组织的各项有益活动,身心健康,生活俭朴;
3.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科研能力强,已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或科研潜力突出;
4.外语水平良好,达到具体国际交流项目所要求的外语
水平要求,具备有效外语成绩证明,或者通过外方高校或科研机构的外语水平考核;
5.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
第七条 暂不受理以下人员的申请:
1.当年已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的学生;
2.已获国(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奖学金资助的学生;
3.当年正在境外学习交流或合作研究的学生;
4.在同一学位级别内已享受过本国际交流助学金资助的学生。
第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评选国际交流助学金资格:
1.在校期间受到通报批评、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2.在校期间有考试成绩不合格者;
3.因学生个人原因未按时完成培养环节要求者;
4.在学期间有不诚信表现记录者;
5.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
6.其它不适宜获得本助学金资助的情形。
第四章 资助范围与标准
第九条 国际交流助学金资助学生赴国(境)外参加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短期出国访学、基于双边合作协议/项目的中外合作办学和联合培养学生出国学习。
第十条 国际交流助学金实行定额资助,一等奖学金 20000 元/人/次,二等奖学金 10000 元/人/次。资助费用直接汇入受资助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每年获资助人数原则上博士研究生占 60%、硕士研究生占 40%,具体人数根据年度奖学金资金额度和申报情况确定。
第五章 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须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国际交流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
2.留学目的学校或科研机构的录取通知书或邀请函复印件,以及是否获得奖学金资助等有关证明;
3.参加国际学术会议须提供邀请函复印件及参加会议的学术交流材料,并由导师签字确认;
4.出国访学或合作交流须提供邀请函复印件、出国学习计划及有关费用证明,并由导师签字确认;
5.身份证复印件;
6.外语水平证明复印件;
7.成绩单、发表文章及其它学术成果材料;
8.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9.其它有关材料。
第六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三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采取个人申报、导师及研究所推荐、资格审查、集中评审、结果公示及名单上报的评选程序,具体程序如下:
1.个人申报。学生根据申报通知要求提交《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国际交流助学金申请表》,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导师及研究所推荐。导师、研究所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后同意推荐,由研究所研究生管理部门将申报材料报至研究生院国际教育处。
3.资格审查。研究生院国际教育处联合其他相关处室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
4.集中评审。研究生院国际教育处组织专家评审会对申报材料进行集中评审,确定拟获奖名单。
5.结果公示及名单上报。拟获奖名单在网上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经研究生院奖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
究生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生院党委会议通过后报基金会核准。
第七章 派出管理
第十四条 研究生院与获资助者签订协议,约定接受助学金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按期完成计划、不延长国(境)外学习期限、遵守外事纪律、按期回国(境)、对自己在国
(境)外的行为负责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 基金会依据获奖名单在学生出国(境)任务获得批准后按时足额发放资助经费。
第十六条 获资助者须按照《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出国(境)管理办法 》办理出国(境)手续,接受研究生院和研究所的管理。
第十七条 研究生院提交国际交流助学金项目总结报告,接受基金会、社会和个人的监督。
第八章 组织纪律
第十八条 获资助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按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确因签证、身体等原因未能按期派出者,取消资助资格,已支付资助经费按原渠道及时退回;
2.在国(境)外留学交流期间,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及学校、科研机构的法律、制度及各项规定;
3.发表、公开与获本助学金相关的论文、科研成果时,
应注明“本研究(成果或论文)获得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国际交流助学金资助”;
4.按期返校报到,在回国 15 个工作日内经所在培养单位
向研究生院国际教育处提交不少于 2500 字的总结报告。
第十九条 获资助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按原渠道退还全部助学金,并取消其此后申请我院各类奖助学金的资格。
1.擅自变更海外目的地、擅自滞留或未经研究生院批准提前回国;
2.从事与学习交流无关的活动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3.非因不可抗力未完成学习或相应的交流任务的;
4.违反当地法律或所在高校/科研机构的管理规定的;
5.其它违反我院学生管理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九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