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第三編 合 同 063
1.
《民法典》中的合同都有哪些?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是否可以參照適用合同編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係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嗨!我們要不要把這批貨
物的買賣合同簽了?
當然可以,請坐!
普法講堂
我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契約”“協議”“協議書”等,在法律意義上,大部分都是合同。《民法典》合同編中規定了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保證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保理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合同共 19 種典型合同,以及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兩種準合同。
2. 訂立合同可以採用哪些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老兄,借我 1 萬塊
錢吧!回頭還給你。
那我們還是先寫一份
書面的借款合同吧。
普法講堂
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只用語言為意思表示而訂立合同,不用文字。口頭形式的優點是簡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被普遍採用,缺點是發生合同糾紛時不易取證,難以分清責任。所以,一般來講,合同標的數額不大的和即時清結的合同可採用口頭形式,除此之外的合同一般都不採用口頭形式。除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外,還有視聽資料、默示行為等訂立合同的其他形式。
3.
買房時開發商宣傳廣告中作出的承諾沒有兌現,是否構成違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三條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你們之前的宣傳海報說小區會建有幼兒園和小學,現在卻不兌現,我要求你
們承擔違約責任!
我們廣告上的宣傳內容只是一個要約邀請,不是
實際購房合同中的條款。
普法講堂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內容具體確定;(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開發商在商品房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上所作的承諾,原則上屬於要約邀請,是希望買房人向自己發出購房的意思表示。所以,在一般情況下,購房者很難就此追究開發商的相應責任。
但如果開發商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應當視為要約。此時,如果開發商未依照商品房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的承諾履約,應當向購房人承擔違約責任。
4. 書面形式的合同和電子合同分別在何時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第四百九十一條 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要求簽訂確認書的,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當事人一方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發佈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編 婚姻家庭 127
1.
夫妻雙方到民政部門協議離婚,能當天拿到離婚證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離就離,天天耍小
脾氣,誰也受不了!
兩位消消氣,現在離婚都有個冷靜期。請 30 天
後親自來申領離婚證。
婚姻登記處
我要離婚,
這日子沒法過了!
普法講堂
離婚冷靜期,是指男女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時,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若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未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的,則視為撤銷離婚登記申請。
在當下社會“離婚太容易”“離婚率連年攀升”的大背景下,離婚冷靜期制度的出爐是大勢所趨。現實生活中,有不少夫妻離婚屬於一時衝動,夫妻感情並沒有完全破裂,婚姻還有挽救的可能。設置離婚冷靜期,就是為衝動型離婚夫妻提供一個雙方都能下的台階,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減少衝動型離婚,促進婚姻和諧穩定。
2. 哪些情形下,婚姻是無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女兒,xx這是重婚,
你們的婚姻無效啊!
我被騙了!
普法講堂
婚姻無效,是指男女雙方結婚後因該婚姻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而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婚姻無效的情形有三種:一是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二是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根據醫學和科學發展證實,男女近親結婚很容易產生遺傳學疾病,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因此禁止近親結婚是古今中外法律的通例;三是未到法定婚齡,是指男女雙方未達到法律規定的可以結婚的最低年齡時,不得結婚,這主要是由婚姻關係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決定的。
3. 哪些情形下,可以請求撤銷婚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
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