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甲方(投资者):
乙方: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部/分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证券(包括证券衍生品)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双方声明和承诺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甲方具有中国法律所要求的进行证券市场投资活动(以下称为“证券投资”)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等禁止或限制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情形, 并保证其用于证券投资活动的资金来源合法;
2.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乙方向其提供的《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证券市场投资风险;甲方知晓乙方提示的交易成本价、盈亏、账户表现、持仓分析、收益等相关信息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或投资分析,甲方账户实际成交相关交易数据以清算交割流水为准;甲方应结合市场行情、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财务状况及其他自身投资考量因素谨慎作出交易决定,并自负盈亏;甲方同时开立信用账户的,担保品划转后成本价会重新计算,该成本价的调整系乙方交易系统供应商的既定设置,甲方可以结合自身需要修改成本价,自行计算并判断账户的整体盈亏及对应证券的买卖盈亏;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
3.甲方承诺遵守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并承诺按照乙方的相关业务流程办理业务。
4.甲方在乙方开户或进行证券市场投资活动前,应如实向乙方告知其与乙方及其他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已发生或正在发生的投诉、仲裁、诉讼等争议事项以及其受到金融监管机构立案调查、处罚等情况。如甲方在乙方为其提供证券交易委托代理期间发生前述事项时应当立即告知乙方。
5.甲方授权并同意乙方根据本协议目的收集、使用甲方的个人信息,且甲方承诺其提供给乙方的身份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第二x xxx甲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乙方是依照中国法律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已按相关规定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2.乙方具有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依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的证券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3.乙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不接受甲方的全权交易委托,不对甲方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任何形式的保证,不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不诱使甲方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4.乙方承诺将按照甲方发出的合法有效的委托,向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委托指令;
5.xxxx将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为甲方提供证券交易委托代理服务。
第二章 委托代理
第三条 双方同意,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其代理提供以下服务:
1.接受并执行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下达的合法有效的委托指令;
2.代理甲方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
3.代理保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
4.代理甲方领取红利股息及其他利益分配;
5.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内的资产及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6.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委托事项;
7.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规定的、乙方可以代甲方进行的其他活动。
第四条 甲方在证券投资前,应先依照法律法规、相关业务规则在乙方开立账户用于甲方的证券买卖交易、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乙方代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证券账户,应遵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甲方向乙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由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包括柜台委托、自助委托以及乙方认可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自助委托包括网上委托、电话委托、热键委托等,具体委托方式以实际开通为准。
第六条 甲方进行网上委托时,只能使用乙方直接提供给甲方的软件,或甲方依照乙方指示从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软件。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进行网上委托所产生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网上委托是指甲方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向乙方网上委托系统下达委托指令、获取成交结果的服务方式。网上委托的上网终端包括电子计算机、手机等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连接乙方委托系统的设备。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未经乙方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公司评估认证的外部接入方法,包括不限于甲方自行开发或通过第三方购置、租用、共享的程序和其他自动化工具。对于采用以上方法干扰乙方网络的正常功能或对系统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一经甄别及核实且警示无效的,乙方将采取技术手段,不排除对此类行为采取强制限制措施。对于在强制限制措施过程中产生的包括交易数据获取及时性和委托及时性方面的影响和基于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将由采取此违规外部接入的行为人承担。
第七条 甲乙双方可以书面方式约定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委托方式之外的其他委托方式,并约定该委托方式的执行程序、身份验证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 甲方应同时开通多种委托方式,当乙方某种自助委托系统出现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时,甲方可采用其他委托方式下达委托指令。
第九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进行证券交易而发出的委托及撤销委托等指令的内容和方式应符合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及本协议的相关约定。甲方通过乙方委托系统进行证券交易时,如因甲方操作失误或因甲方指令违反证券市场交易规则或本协议约定,或其他可归咎于甲方的原因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如甲方发出的指令被乙方委托系统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拒绝受理,则该委托应视为无效委托。
甲方在进行委托前须确保已完全了解有关交易规则,避免发出无效委托指令。
第十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令时,如果出现由于甲方原委托指令未撤销而造成乙方无法执行甲xx的委托指令时,由此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二条 甲方在委托有效期内可对未显示成交回报的委托发出撤销委托指令(交易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但由于市场价格随时波动及成交回报速度等原因,甲方的撤销委托指令虽经乙方发出,但甲方委托可能已在市场成交,此时甲方应承认并接受该成交结果。
第十三条 甲方委托指令成交与否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成交即时回报仅供参考。
由于市场或设备、网络通讯等技术原因,如果出现高于甲方委托卖出价格或者低于甲方委托买入价格的成交价后长时间仍无成交即时回报的情况,此时甲方委托指令成交与否一律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乙方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资金和证券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第十四条 甲方应特别注意证券市场有关股票配股缴款、红利领取、红股上市等已发布信息,并应在配股缴款截止日和红股上市当日开盘前向乙方确认配股缴款情况和红股上账情况。
第十五条 甲方发现以下异常情形时,应立即通知乙方,以保证甲方的正常交易能够尽快恢复: 1.证券交易所已开市,甲方无法进入委托交易系统;
2.甲方发现账户中资产余额、委托记录有异常;
3.甲方发现有人在未经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数字证书或账户密码;
4.甲方发现其他影响其正常交易的异常情形。
出现上述异常情形时,如甲方未能立即通知乙方,由此而导致的后果、损失和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第十六条 甲方应在委托指令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结果,如甲方对委托结果有异议
或发现任何系统异常情况,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质询。
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质询的,视同甲方对该委托结果无异议。
第十七条 甲方可要求乙方为其提供买卖成交明细单。甲方可在乙方经营场所临柜查询和打印,也可通过乙方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和打印。双方另行通过书面方式约定交付方式和交付时间的,乙方应按约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甲方的交易委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对于甲方可能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乙方有权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甲方的交易委托采取限制措施。
第三章 双方的责任及免责条款
第十九条 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时应保证其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或证券,保证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委托指令。甲方资金或证券不足时,因非正常原因造成甲方买入或卖出成功的,甲方应承担透支资金或卖空证券的归还责任。乙方可对甲方的资金和证券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取款和限制交易、留置、扣划、强制平仓等,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有权追偿。前述约定不具有排他性,不意味着乙方仅可采取所列处分措施予以违约救济。乙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及如何采取前述约定的救济措施,无论何种情况,均不视为乙方放弃相应的权利。
第二十条 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按照证券交易规则提出交易申报,根据成交结果完成其与甲方的证券和资金的交收,并承担相应的交收责任;甲方同意集中交易结束后,由乙方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甲方证券账户与乙方证券交收账户之间的证券划付。
对于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安排可以采取非担保交收方式进行证券和资金交收的情况,甲方应当确保账户中留有充足的证券或资金用于交收。由于下列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正常交收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 甲方账户证券或资金余额不足;
2、 交易对手方结算参与人账户证券或资金余额不足;
3、 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履行与乙方的交收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甲方出现资金交收违约时,乙方可以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甲方净买入证券划付到其证券处置账户内,并要求甲方在约定期限内补足资金。甲方出现证券交收违约时,乙方可以将相当于证券交收违约金额的资金暂不划付给该甲方。本条约定不具有排他性,不意味着乙方仅可采取本条约定的违约救济措施。乙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以及如何采取本条项下约定的救济措施,无论何种情况,均不
视为乙方放弃相应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依法缴纳税费并按约定向乙方交纳佣金及其他服务费。
第二十三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突发事故及其他非乙方人为因素,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等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如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三、二十四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二十六条 如甲方存在本协议第一条第 4 项情况的,乙方有权随时提前解除本协议并拒绝为甲方提供本协议的全部服务,甲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如甲方就第一条第 4 项的情况向乙方隐瞒的,乙方有权自发现之日起随时解除本协议并拒绝为甲方提供本协议的全部服务,甲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七条 如出现涉及甲方财产继承或财产归属的事宜或纠纷,乙方均按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或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裁判文书办理。
第二十八条 x协议执行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若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如甲方不作选择,即默认为选择 2)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乙方所在地法院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九条 x协议可采用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签署。
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甲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协议即告生效,甲方电子签名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应由双方签字或盖章。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均满足之日起生效:
(1)如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则双方均已在本协议上签字或盖章;如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则甲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了本协议;
(2)甲乙双方已签署了《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且《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已生效。第三十条 x协议签署并生效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业务规则及交易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三十一条 x协议签署并生效后,若前款所述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规定存在差异,乙方认为应据此修改或变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将由乙方在其经营场所或网站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个交易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生效,并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对甲乙
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十二条 甲乙双方约定撤销指定交易、证券资产转托管、账户注销通过临柜、网络或者中国结算认可的其他非现场方式的方式办理。
第三十三条 乙方应及时为甲方办理撤销指定交易、证券资产转托管业务,但甲方账户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1.甲方账户为不合格账户、休眠账户的;
2.甲方账户上存在未完成清算或交收的;
3.甲方账户上存在未了结债权债务的;
4.甲方账户为异常状态(如司法冻结等情形)的;
5.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甲乙双方签署的《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终止或依照相关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解除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三十五条 如甲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相关规定或本协议约定、违反承诺或保证,发生异常交易、或对乙方提出无理要求、干扰妨碍乙方日常工作秩序或进行恶意投诉的,乙方有权随时提前解除本协议并拒绝向甲方提供服务,本协议自动终止。与本协议相关的其他协议等法律文件一并终止。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他金融产品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务的,如未另有协议约定,则参照本协议约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x协议未作约定的,参照《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的约定执行。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署):
乙方(签署):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