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OGREEN FINE CHEMICALS GROUP LIMITED
ECOGREEN FINE CHEMICALS GROUP LIMITED
中怡精細化工集團有限公司 *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2341)
根據《上市規則》第 13.18 條披露之貸款協議
x公佈乃根據《上市規則》第 13.18 條作出。
本公司於 2008 年 3 月 20 日簽訂此貸款協議,據此,x先生須承擔以下特定履約義務: (i)留任本公司董事會主席以及本公司單一最大控股股東; (ii) 實益擁有不少於本公司全部已發行股本的 33%;及 (iii) 保留對本公司管理層及董事會的控制權。
中怡精細化工集團有限公司(EcoGreen Fine Chemicals Group Limited)(「本公司」,與其附屬公司統稱「本集團」)董事會(「董事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13.18條作出以下披露。
於2008年3月20日,由本公司為借款人,本集團內兩家全資附屬公司為擔保人,中信嘉華銀行有限公司作為獨家代理行並與友利投資金融有限公司作為聯合牽頭安排行、多間銀行和金融機構作為放款人,訂立貸款協定(「貸款協定」)。根據貸款協定,本公司可獲得合共 33,000,000美元的有期貸款融資(「貸款」),從2008年3月20日起為期三年,貸款分4期等額償還,每半年償還一期,第一期還款須在本貸款協議簽訂之日後滿18個月當日償還。
根據貸款協議,xxxxx(「x先生」)xxx若干特定履約義務,包括留任借款人董事會主席及借款人單一最大控股股東;實益擁有不少於本公司全部已發行股本的百分之三十三(33%);及保留對借款人管理層及董事會的控制權。
根據貸款協議,x先生未能履行上述義務將構成違約事件;若出現該等情況,放款人有權宣佈貸款終止,而放款人提供更多貸款的義務即告終止,放款人亦有權宣佈貸款、應計利息及所有其他應付款項即時到期並應付。
於本公佈之日,本公司主席x先生持有本公司目前已發行股本的 41.12%。
若產生披露義務的情況持續存在,本公司將繼續遵守《上市規則》之披露要求。
承董事會命
中怡精細化工集團有限公司xxx
主席及總裁
香港, 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於本公佈日期,本公司之執行董事為xxxxx、xxx先生、xxx女士、xxx先生及xxx先生; 非執行董事為xx先生; 而獨立非執行董事為xxx先生、xxxxx及xxxxx。
* 僅供識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