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 在宅托育服務契約範例 】
契約內容 | 說明 |
立 約 人 ( 以 下 簡 稱 委 託 人 ) 委 託 (以下簡稱托育人員)照顧收托兒童 (身分證統一編號 ,民國 年 月 日生,以下簡稱收托兒童)共 人,雙方同意訂立條款如下: | 一. 請比對身分證及戶籍資料,注意身分資料之核定。 二. 委託人如未滿二十歲且未結婚,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契約方生效。 三. 收托兒童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年齡等,可依實際人數增加空格。 |
ㄧ、托育期間 | |
1. 自民國 年 月 日起開始收托。 2. 自收托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為試托期。於試托期間雙方可逕行終止本契約。 3. 托育時段 □日間托育:每週 至週
時間: 點 分至 點 分
□半日托育:每週 至週 時間: 點 分至 點 分 □全日托育:每週 至週
時間: 點 分至 點 分 □臨時托育:每週 至週 時間: 點 分至 點 分
□其他: 4. 保母所提供之托育服務 □不包含國定例假日 □包含國定假日 節。 | 一. 托育期間,雙方均應依本契約條款履行權利義務,宜明白約定。 二. 收托方式節錄「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之內容。 三. 收托時間為判定雙方是否逾時或短少時數之基礎,可於托育費用欄位中載明。 四. 全日托育不利親子關係及兒童發展,建議僅於特殊情況及工作所需期間進行全日托育。 五. 國定假日依行政院人事總處公布;勞動節及教師節等非全民放假之特定假日或颱風假,當日是否給假,托育人員與委託人可自行約定。 |
二、托育處所及接送方式 | |
1. 地址: 2. 托育人員不得進入之空間: | 一. 明列詳細托育服務地址。 二. 為避免日後糾紛,委託人可先將托育服務處所中托育人員不可進入之空間告知托育人員,並載明於契約。 |
三、委託內容 | |
托育人員接受委託人委託,應善盡職責,並提供以下服務,以協助其完成各階段之發展: 1. 提供衛生、安全及適宜兒童發展之托育服務環境。 2. 提供兒童充分之營養飲食、衛生保健、生活照顧、衣物清洗與學習、遊戲活動及社會發展等相關服務。 3. 提供兒童之育兒諮詢及相關資訊。 4. 記錄兒童生活及成長過程。 5. 協助辦理兒童發展之篩檢。 6. 其他有利於兒童發展之相關服務。 7. 托育人員服務項目確認: □收托孩童生活照顧及保護 □調理收托孩童飲食 □清洗孩童收托期間換洗之衣物 □幫收托孩童洗澡 □其他: | 一. 此委託內容乃節錄「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有關托育人員應提供之服務內容。 二. 如有其他委託內容,如孩子的定期預防注射由誰負責、要求托育人員每週幾次帶收托兒童至戶外散步等,可於達成協議後,依實際需求增加或修改,載明於契約。 三. 托育人員提供托育服務,應進行相關紀錄之撰寫,並留有書面紀錄(例如寶寶日誌或托育日誌),紀錄內容包括:兒童飲食、出缺席、生活作息、教保活動、緊急事件及其他特殊事件等。 |
8. 下列物品由委託人準備: □尿布 □衣服 □奶瓶、奶粉 □其他: | |
四、托育服務費用 | |
1. 托育費用:每月新臺幣 元整。 2. 試托期間:費用同上,未滿一個月按日計酬(以□22日 □30日 計),每日 元。家長如終止本協議,應於試托期滿日給付試托費用;家長如同意繼續委託托育人員照顧兒童,試托期間併入托育期間,並依協議給付托育費用。 3. 付款時間:委託人於每月 日以前以支付當月托育費用。 4. 付款方式: □現金 □轉帳: 銀行 分行 帳號 □支票 5. 其他用品費用: 兒童所需尿布、奶粉、米麥粉及副食品(建議自幼兒6個月起添加副食品) □由委託人自備 □由托育人員協助準備,並依實向家長請款 □副食品自幼兒 個月起由托育人員協助準備,所需費用 元,與托育費同時支付 6. 交通費用: 托育人員通勤之車馬費 □由托育人員自備 □由委託人負擔 元 7. 餐飲費用: 托育人員當日之餐費 □由托育人員自備 □由委託人負擔早餐 元 □由委託人負擔午餐 元 □由委託人負擔晚餐 元 8. 三節禮金:托育人員於年節仍在職者,端午節及中秋節,委託人支付□禮金 元或□禮品或□不提供禮金禮品予托育人員;年終,委託人支付□禮金 元□禮品或□不提供禮金禮品予托育人員 。 9. 逾時加收費用:委託人逾時接續照顧收托兒童時,每小時應給付對方 元。但逾時未滿三十分鐘者,不予計算;當日逾時三十分鐘以上,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一個月逾時超過 次, 或合計逾時超過 小時者,托育人員與委託人應重新議定托育時間及費用,或托育人員得終止契約。 8. 臨托費用:委託人臨時要求托育人員於非收托時間內,另提供托育服務時, 以每□小時或□日 元計。 | 一. 契約內應明定收費項目、金額及繳費時間等,以確定雙方權利義務,避免無謂糾紛。 二. 逾時接送及托育時間短少,可能影響雙方的生活作息導致糾紛的發生,故有必 要就托育時間、接送方式、逾時加收費 用問題等事項,詳加約定,以杜爭議。 三. 計算逾時接送或托育時數短少之次數, 亦可約定以一定期間為計算範圍。 四. 並無法令規定委託人須給付保母年節獎金,委託人可視自身能力評估決定是否給付年節獎金及給付之金額。若委託人提供年節禮金,建議註明提供的禮金為薪資的多少比例。 五. 收退費標準管理機制:由各地方政府成立「居家托育制度管理委員會」,參酌轄內物價指數、當地區最近二年托育人員服務登記收費情形,依托育服務收托方式分區訂定居家式托育服務收退費項目及基準,並定期公告轄內分區收費情形。 六. 保母於委託人指定地點提供托育服務,若於指定地點料理將使用到委託人的器材器具,另食材由誰提供也可能會有爭議,因此應於事前約定。 七. 保母飲食若自行處理,由誰支付飲食費用,應載明於契約中以避免日後爭議。 |
五、暫停托育服務 | |
1. 委託人因故請假,應於事前 日告知托育人員,並依比例收回預付之費用: □無須收回 □全額收回 □自第 日起,依比例收回。退費計算方式按日計酬 (以□22日□30日計),每停托一日收回 元。若委託人請假達 日以上,超過部分須支付半薪。連續停托超過 日以上者,托育人員得終止契約。 2. 托育人員因故請假,應於事前 日告知委託人,並依比例退還預收之費用: □無須退還 □全額退還 □自第 日起,x比例退還。退費計算方式按日計酬 (以□22日□30日計),每停托一日退還 元。連續停托超過 日以上者,委託人得終止契約。 3. 倘收托兒童罹患水痘、腸病毒等高傳染性及其他法定傳染病,需留家照顧,托育人員依比例退還預收之費用: □無須退費 □依兒童實際請假日數全額退費 □暫停托育服務第 日起,退還停托日數(以□22日 □30日計) 分之 費用 4. 托育人員其他特約休假: □特休,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病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委託人需支付停托日數(以□22日□30日計) 分之 費用 □喪假,一次最多八日,委託人需支付停托日數(以 □22日□30日計) 費用 □其他: | 一. 任一方暫停托育服務都可能造成另一方生活上的影響,且牽涉停托退費的計算,常會是托育人員與家長糾紛的導因,因此最好於契約中明確約定暫停托育服務的規則及退費計算方式。 二. 為維繫雙方合作關係,建議委託人若要長期暫停托育服務,最好能支付半薪,避免造成雙方的不信任感。 三. 暫停托育服務原因有許多,如兒童生病、父母要帶兒童出國等,如遇特殊狀況可屆時再協商暫停托育服務的退費方式。 四. 兒童對於傳染疾病抵抗力較弱,如感染傳染性疾病(如腸病毒、水痘等)時,為保護身體健康安全,並避免其他兒童遭受感染,若有疑似或確定感染法定傳染病應留家照顧,並退還相關費用。 |
七、探視 | |
1. 委託人於受托期間探視收托兒童,托育人員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推托拒絕。 2. 委託人欲探視收托兒童應避免造成收托兒童及托育人員生活作息上的困擾。 | 一. 委託人探視前可以電話告知托育人員。二. 原則上委託人應可隨時探視收托兒童,但如探視之時間太長,次數太多或時間 不當,都可能對受托人造成不便,不應 毫無限制。 三. 若有特殊緊急事項,委託人欲增加探視時間及次數,可與托育人員另行協商。 |
八、緊急事故之處理 | |
1. 收托兒童於托育時間內發生急病、重病或意外事故時,托育人員應立即予以緊急救護、處理或送醫,並應立即通知委託人或下列委託人指定之緊急聯絡人。委託人之緊急聯絡人如下: | 一. 緊急聯絡人應確實填寫可聯絡到的人及電話,除孩子的監護人外,應增列可聯絡到的其他親人及電話,避免托育人員聯絡不到兒童家人延誤處理。 |
(1) ;與收托兒童之關係 電話 (2) ;與收托兒童之關係 電話 2. 無法及時通知或通知不到時,托育人員應先依收托兒童之最佳利益,作必要之處理,並繼續前項之緊急聯絡。 3. 收托兒童於托育時間內發生急病、重病或意外事故,有緊急送醫治療必要時,以消防機關救護車安排至事故現場就近適當醫療機構為原則,至於其他有送醫治療之必要時,應優先送往委託人指定之醫院就醫診治(委託人指定之醫院,請參考收托兒童健康狀況表)。如委託人未指定、或委託人指定之醫院拒收或無法處理時,托育人員得送往其他醫院。 | 二. 兒童平日就診之醫院,保有完善病歷,家長宜指定該院為緊急就醫醫院,對醫生診治兒童及托育人員緊急處理程序均有助益。 三. 緊急聯絡人或指定之醫院,可視需要增加 四. 考量收托兒童緊急送醫時,須掌握送醫前每一搶救時間,倘發生兒童父母指定之醫院非消防機關救護車轄區內時,仍應以119消防機關救護車送醫安排為考量依據。 |
九、托育人員責任 | |
1. 優先考量兒童之最佳利益,並專心提供托育服務。 2. 與收托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訂定書面契約。 3. 對收托兒童及其家人之個人資料保密。但經當事人同意或依法應予通報或提供者,不在此限。 4. 每年至少接受十八小時之在職訓練。每二年所接受之在職訓練,應包括八小時以上之基本救命術。 5. 每二年至少接受一次健康檢查。 6. 收托兒童之當日,投保責任保險。 7. 托育人員及其共同居住之成員無下列情事之一: (1)曾有性侵害、性騷擾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2)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3)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各款 所定行 為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4)行為違法或不當,其情節影響收托兒童權益重大,經主 管機關查證屬實。 (5)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二人以上諮詢後,認定托育人員不能執行業務,或其共同居住之人認定有妨害托育服務提供之虞。 (6)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8. 上述事項如應告知而未告知,造成委託人及收托兒童發生任何損害,概由托育人員負責。 9. 托育人員應每日記錄兒童狀況,並提供紀錄予委託人。 10. 當托育人員收托二人以上兒童時,如收托兒童感染法定傳染病,托育人員得視其他兒童權益,要求暫停收托。 11. 托育人員收托人數應符合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 12. 保母若於托育期間,有身體不適或外出之必要時,應覓得一合格之代理人(成年人)代為照顧,不得將受托兒獨自置於家中,或請未成年之子女代行照料。保母就該代理人之行為,與就自己之行為,負同一責任。代理人代為照顧受托孩童期間,委託人並得直接請求第三人履行對受托孩童之照顧義務。 | 一. 托育人員應配合「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所規定之事項。 二. 托育人員於開始收托兒童時,立即投保之責任保險指一般責任險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係承保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發生意外事故所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第三人財物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三. 考量兒童對於傳染疾病抵抗力較弱,為避免兒童間相互感染,若有感染法定傳染病托育人員得要求委託人自行留家照顧。 |
十、委託人責任 | |
1. 委託人應確實告知,不得隱瞞收托兒童之體質、遺傳或特殊疾病、過敏藥物與食物等(請參考收托兒童健康狀況表),以利托育人員照顧。倘因委託人未告知致收托兒童發生事故時,托育人員不負相關之責任。 | 一. 兒童如有特殊疾病或需要,家長應預先告知托育人員,以免突發狀況發生,並避免糾紛的發生。 |
2. 委託人應將維護收托兒童身心健康應注意之事項,預先告知托育人員,並提供必需之藥物、器材及使用之方法。如委託人應告知而未告知,兒童因而發生任何傷害,應由委託人負責。 3. 收托兒童有注射預防針或生病就醫之情事時,應由委託人負責帶收托兒童前往求診或治療。情況緊急時,托育人員應先徵得委託人同意,由托育人員代理之,但委託人應負擔托育人員之交通費及代付之醫藥費。托育期間收托兒童之兒童健康手冊應交付托育人員以供使用。 4. 委託人帶收托兒童求診治療後,應詳實告知托育人員後續照護應注意事項。反之,若由托育人員代理時,亦應告知委託人。 5. 委託人應每日詳閱托育人員提供之兒童生活紀錄並予簽名,以了解托育人員照顧收托兒童之狀況。 6. 委託人應確保對收托兒童有親權或監護權,與收托兒童之關係為 ,若與收托兒童的關係有改變時,應立即通知托育人員。 7. 委託人應妥善保護托育人員個人資料不外洩。 8. 委託人應提供兒童之奶粉、尿布及其他衍生的消耗性日用品( )。若委託人未提供時,得由委託人與托育人員議定處理方式。 9. 委託人倘需暫停托育服務,應事前告知托育人員。 10. 收托兒童感染法定傳染病時,委託人應暫時將兒童停止送托。 | 二. 若有未列於本契約中的特殊疾病,可自行填寫於其他欄位中。 三. 委託人與兒童之關係及權利,應予聲明。 |
十ㄧ、契約之終止及繼續 | |
1. 如一方違反本約重大事由或發生可歸責於一方之重大事故,他方可終止契約。 2. 如有非上述狀況,一方違約,經他方得限期改善仍不改善者,他方得終止契約。 3.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導致本契約無法繼續履行,經托育人員登記服務處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相關專業機構、團體協調,仍無法改善時,可終止契約。 4. 契約終止時,應將委託人為收托兒童所準備之物品剩餘部分,如數返還。 5. 契約終止時,因可歸責於托育人員之事由,托育人員應將預收之托育費用退還給委託人。 6. 除以上情形外,若在試托期內終止托育關係,則費用依比例退費(以□22日□30日 計)。若試托期後一方欲終止契約時,應盡最大善意於一個月前通知他方。但可歸責他方之事由而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若未依約預告,則不得要求退費。 | 一. 若未依約預告,須給付對方預告期間的差額。所謂預告期間的差額,例如約定應於一個月前通知他方終止契約,但並未於一個月前預告,則應支付他方一個月的差額。 二. 補充及修訂處須簽名或蓋章。 三. 合約簽訂後若發現需變更或增減,雙方可隨時溝通,經協議後補充或修訂之。 四. 有關退費金額,則依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公告之收退費項目及基準辦理。 |
十二、爭議與協調 | |
1. 因本約所生爭議,雙方應儘量以協商方式處理。 2. 一方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時,他方應配合前往辦理。 3. 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小額訴訟部份,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辦理。 | 一. 第1點協商若有困難,可向保母所屬之社區保母系統承辦單位及臺北市兒童托育資源中心求助。 二.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如有合 |
意管轄之約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如有合意管轄之約定,則以約定之管轄法院優先管轄。惟仍應注意民事訴訟法關於小額訴訟及專屬管轄之規定,不得合意變更。 三. 小額訴訟為十萬元以下之訴訟,簡易訴訟則為五十萬元以下之訴訟。訴訟程序較簡易,但與一般法律訴訟具相同效 力。 | |
十三、其他約定 | |
1. 2. 3. | 前述條款如不符雙方之需要,或有其他特別約定,除直接修正相關條文外亦可於此處修正或補充,以切合實際狀況 |
十四、本契約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 |
委託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 連絡地址:電話: 托育人員: 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 連絡地址: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一. 立契約人應與前文所載相同。 二. 簽約後,契約每一頁間應記得蓋上騎縫章,以避免遭抽換或修改。 |
幼兒健康狀況調查表
幼兒姓名: | 乳名: | 血型: | |||
身分證統一編號: | 性別: | 生日: | 年 月 日 | ||
父親姓名: | 聯絡電話: | 手機: |
| ||
母親姓名: | 聯絡電話: | 手機: | |||
監護人姓名: | 聯絡電話: | 手機: |
為使托育品質提高,以利乙方於照顧期間盡最大照顧之責,請委託人提供下列資料:幼兒的身體狀況如下:
1.有無過敏體質:□無 □有 ,何種狀況:
2.過敏類別:□食物: □藥品:
□動物 □花粉 □塵蟎 □其他
3.有無下列疾病或狀況:□無 □有(□氣喘 □癲癎 □蠶豆症 □心臟病 □蕁麻疹
□慢性支氣管炎 □異位性皮膚炎 □熱性痙攣
□慢性中耳炎 □唐氏症 □早產 □腦性麻痺
□發展遲緩 □自閉症 □過動 □聽障 □視障
□其他:
照顧應注意事項: 4.特殊飲食習慣:□無 □有
5.曾接外科手術:□無
□有,病名: ,照護須注意事項: 6.其他應注意的健康狀況:
幼兒生病就醫:□聯絡家長,由家長自行送醫
□緊急時請先聯絡家長再由乙方送醫
□其他 指定就醫之醫院或診所:
一、 地址: 電話:主治醫師:
二、 地址: 電話:主治醫師:
三、 地址: 電話:主治醫師:
緊急聯絡人(應與托育契約範本之稱謂統一):
(1) ;與幼兒關係為 ,電話: 。
(2) ;與幼兒關係為 ,電話: 。
(3) ;與幼兒關係為 ,電話: 。您給受托照顧者的叮嚀:
家長簽名:
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