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统统付支付服务协议
协议编号:( )
甲方:
乙方:商盟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简称:统统付)
为促进甲乙双方的共同发展,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乙方作为支付服务提供商,为甲方提供支付服务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一、定义
1.1 统统付支付服务:指乙方通过“统统付平台”软件系统向乙方合作商户所提供的支付服务。
1.2 统统付支付服务合作商户:指基于自身业务系统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并接受“统统付支付服务”完成资金结算的法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即本协议甲方。
1.3 统统付支付服务账户:指甲方在使用本协议约定的“统统付支付服务”时,乙方向其提供的唯一识别编号。甲方可为其设置密码、安装数字证书,并具体使用“统统付支付服务”开展交易,查询交易产生的款项收付账务明细。
1.4 统统付支付服务接口:指乙方开发的“统统付平台”软件系统的软件接口,与甲方网站或甲方应用的软件系统对接后,甲方即可通过甲方网站或甲方应用使用“统统付支付服务”。
1.5 甲方网站: 指甲方基于己方业务搭建的,通过互联网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业务系统网站。
1.6 甲方应用:指甲方基于己方业务搭建的,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业务系统移动手机客户端软件。
1.7 甲方用户:指使用甲方网站或甲方应用合法购买商品或使用服务的个人或企业。
二、服务内容
2.1 乙方为甲方提供甲方网站 或甲方应用
的 等商品或服务进行交易所需要的支付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网关支付、快捷支付、认证支付、委托代付服务等。
2.2 甲方可根据自身业务情况选择接受乙方所提供的“统统付支付服务”内容,具体以甲乙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或附件为准。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授权由乙方合作银行对甲方资金进行收款等相应操作,并使用乙方银行账户作为银行的结算账户,由乙方进行清结算服务。
3.2 甲方按照乙方规定的接口规范、数据格式等技术标准,完成甲方信息系统与乙方信息系统的链接,并保证将其电子交易的信息准确完整地向乙方发送。
3.3 甲方有权获得乙方在工作时间内关于“统统付支付服务”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支持。
3.4 甲方保证合法、诚信经营,不从事非法经营、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非法广告、商业欺诈或侵害消费者、用户合法权益的任何活动。
3.5 甲方应妥善保管并正确使用在乙方支付平台注册的或者乙方提供的甲方账户名称、密码、加密私钥信息、软件、客户证书等,所有通过统统付支付系统使用该等信息的行为均视为甲方行为。如因甲方不当保管、使用该等信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甲方自行负责并承担,与乙方无关。
3.6 甲方须保留与其客户之间的交易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订单、签购单、发货凭证及乙方要求的其他交易资料)至少五年,以备乙方或银行方查验。
3.7 若甲方客户不同意接受或者违反乙方的产品规则和服务条款及其他成为乙方注册客户或使用乙方服务和产品所必须遵守的条款,则乙方有权拒绝为该用户提供服务。由此导致甲方不能通过乙方“统统付支付服务”与用户完成交易的,乙方无需向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3.8 甲方(包括甲方的员工,其合作机构及其雇员等)不得以任何手段和方式采集、截取、盗用、保存消费者或用户(即持卡人)的银行卡或非银行卡帐号及密码等信息,不得代消费者、用户或任何第三方提交订单或发出任何指令。否则,甲方应独立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乙方并有权据此终止本协议。
3.9 甲方在发生银行账户信息、经营内容、经营地址、甲方网站网址、甲方应用变更时,应至少提前7天以加盖公章的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3.10 甲方不得将“统统付支付服务”用于本协议约定网站之外的其他网站或用于约定业务之外的其他业务,不得将“统统付支付服务”用于任何非实名制或不可追溯的商品或服务的销售,亦不得将“统统付支付服务”直接或变相延伸至甲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使用,否则,乙
方有权立即停止向甲方提供“统统付支付服务”、冻结甲方的交易款项,并且甲方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3.11 甲方应及时有效地处理其用户、客户或合作伙伴的各种投诉以及由甲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引发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纠纷。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其客户投诉或引起其他法律纠纷和责任的,均与乙方无关;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应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12 甲方不得通过提高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向持卡人额外收取费用、提供低于现金支付水平的产品或服务等方式将应由甲方支付给乙方的交易手续费转嫁给持卡人,但国家监管机构、相关银行或持卡人同意的除外。
3.13 甲方应遵守央行、银监会、银联及国家或行业信息安全法律法规规范(如《银联卡收单机构帐户信息安全管理标准》),并承担甲方自身信息安全管理和评估的相关职责,确保乙方和第三方的相关信息安全;甲方应接受乙方和其他监管机构的信息安全监督。
3.14 甲方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央行、银监会等监管部门以及银联、银行和乙方制定/要求的技术/操作/安全规范等相关规定,否则,乙方可以暂停向甲方提供“统统付支付服务”且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因服务问题导致客户向银行有效投诉超过三次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可以暂停向甲方提供“统统付支付服务”。
3.15 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支付服务从事洗钱、赌博、套现、销售假冒产品或金融诈骗等各种违规、违法及犯罪等活动。乙方发现或认为甲方涉嫌上述违规、违法或犯罪活动的,可以立即停止服务、冻结交易款项、要求甲方及时提供所有的交易材料证明,并有权向有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报告。因甲方的上述活动造成持卡人或者乙方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16 所有通过和使用乙方“统统付支付服务“系统进行流转、存放、提现的资金,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产生任何形式的利息。
3.17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保持交易手续费费率不变。如因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人民银行、银监会、中国银联、各商业银行等机构的费率政策调整而影响交易手续费费率的,乙方有权调整交易手续费费率,但必须在调整前 7 天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不同意调整交易手续费费率,则甲乙双方均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3.18 甲方公司拟解散/注销的,甲方应当在公司解散/注销之前向乙方书面提出终止本协议,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3.19 为提供本协议约定的“统统付支付服务”,乙方承诺并保证其合法持有并将保持中国
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及其他必要的证照和许可持续有效。
3.20 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双方数据传输的接口和相关文档,协助甲方安装乙方提供的“统统付支付服务接口”以及具体服务和产品,支撑“统统付平台”软件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保证向甲方提供第二条所述的各项服务。
3.21 乙方应当负责处理由于乙方自身系统的问题所引起的用户投诉及因此产生的纠纷,甲方无需为上述投诉或纠纷承担任何责任。
3.22 乙方有权按协议及相关附件的约定收取各项服务费用,同时有义务依协议约定按时结算。
3.23 因以下情况乙方没有成功完成甲方发出的电子支付指令,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当及时向甲方发出反馈:(1)乙方接收到的支付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情形;(2)甲方客户的银行卡余额不足或信用额度不足;(3)甲方客户银行卡状态不正常,致使无法完成支付;(4)其他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致使乙方不能正确执行甲方支付指令。
3.24 乙方有权根据情况决定对“统统付平台”软件系统的功能和服务进行改动、升级和维护,并暂停向甲方提供“统统付支付服务”,但应提前 3 天告知甲方,并预告恢复日期。
3.25 乙方保留对可疑交易、非法交易、高风险交易或交易纠纷的独立判断和确定,并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1)如果乙方发现甲方涉及可疑交易、非法交易、高风险交易或交易纠纷的,乙方有权向有关单位报告,并要求甲方及时提供所有的交易材料证明;(2)乙方可视情况暂停相应服务;(3)如遇有关单位的合法指示(包括查询、冻结、扣划、解冻等),乙方将依有关单位的指示行事。
四、 服务费用
4.1 系统服务年费:甲方使用“统统付支付服务”,需向乙方每年支付系统服务年费 x
元(大写: 万元),并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7 日内将当年系统服务年费划入乙方的指定账户内;之后自签约日起,每满一年,甲方同样应在 7 日内向乙方支付当年系统服务年费直至合约到期。
4.2 交易手续费:甲方使用“统统付支付服务”,需向乙方支付交易手续费。该服务费于每笔交易结束后结算,在结算时直接由乙方扣除(另有约定除外)。根据双方合作的支付产品内容,手续费费率以相关协议约定为准。在每月 10 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最近的工作日)
前,乙方向甲方提供上月交易手续费账单,甲方确认后,乙方提供交易手续费等额的发票。
4.3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双方终止或解除本协议的,乙方已收取的系统年费、交易手续费不予退还。
4.4 如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上述费用,乙方有权从甲方的后续交易款项中直接扣取系统服务年费、交易手续费以及违约金。
五、退款
5.1 对于业务交易流程中出现的、因出现缺货、无法运货、无法提供服务、客户撤销交易等情形并需做退款处理的情况,按如下处理:当甲方向乙方提出退款请求时,甲方在“统统付平台”中的“统统付支付服务帐户”中应有足够退款的账存资金,乙方需按照甲方退款请求处理退款,并可直接从甲方的“统统付支付服务帐户”中扣除退款相应金额完成退款,如因甲方帐户余额不足导致无法退款,则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三天内补足差额。若因甲方未及时补足帐存资金导致乙方对持卡消费者退款延迟给持卡人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乙方收取退款账户信息:
开 户 行:工行白马支行
账户名称:商盟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客户备付金账 号: 1202002119900017858
5.2 采用银行卡支付、快捷支付、移动互联网支付的交易退款,商户(本协议甲方)应按乙方和银行的要求在交易发生之日起的 60 天内提出。
5.3 为防止用户利用虚假交易、撤销交易等方式套取资金,甲方不得以现金或向其他账户汇入资金等方式进行线下退款,且退款款项必须由原路(即按照客户最初付款的途径)返还至甲方客户支付时的银行卡中,否则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5.4 退款手续费:退款时乙方不再另收取手续费,但如因银行方面需要另行收取费用的,则此费用由甲方承担。同时,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已经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不予以退还。
5.5 甲方负责解决因消费者无故拒付而导致的退款问题。
六、对账
6.1 甲方可以通过在乙方“统统付平台”下载的当日对账单和六个月内的历史对账单,进行账务的核对。
6.2 甲乙双方对账以乙方账务为准,若甲方对乙方的账务处理有疑问,可向乙方书面提出,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询问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七、违约责任
7.1 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在本协议中所做的保证、承诺或其他条款,均构成违约。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问题,如达不成一致意见,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甲方应为其用户在使用乙方服务过程中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2 一方因不具备经营资质或行政许可、违法经营、侵害消费者、用户合法权益等原因所引起的任何行政处罚、民事赔偿,以及其他法律责任,均由该方自行承担。由此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该方应负责赔偿,情节严重的,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7.3 一方因未及时、妥善处理与消费者、用户之间的任何投诉或纠纷而影响另一方的声誉和形象,或造成任何损失的,该方应负责赔偿,情节严重的,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7.4 因甲方、消费者或用户、银行、电信、网络、设备及供电故障、不可抗力或乙方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统统付平台”软件系统不能正常运营或乙方不能及时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乙方不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7.5 如因甲方擅自存储客户银行卡敏感信息或因自身业务管理漏洞、系统漏洞造成信息泄露的,甲方应自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7.6 如因乙方自身原因,不能为甲方提供及时、有效的电子支付服务,乙方应与甲方及时联系,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问题。乙方不能提供及时、有效的支付服务超过 10 天的,如甲乙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甲方有权利单方提前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赔偿额以乙方收取的费用为限。但必须提前 10 个工作日将终止合作的意愿书面通知乙方。
八、协议解除
8.1 甲方在以下情况下,有权解除本协议:
8.1.1 乙方超过本协议约定的结算期限,经甲方通知并给予正常的打款时间仍未结算打款的,但乙方根据法律或本协议约定有权扣款的情况除外;
8.1.2 乙方存在严重财务危机致使付款能力严重不足,或有破产、清算、解散等情况,且甲方具有足够证据证明的。
8.2 乙方在以下情况下,有权解除本协议:
8.2.1 甲方涉嫌从事诈骗、洗钱、赌博、传播淫秽色情等违法犯罪行为或有违社会公序良俗活动的;
8.2.2 甲方无理拒绝受理消费者、用户使用乙方的支付服务进行支付的;
8.2.3 甲方未通过网站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或因甲方发生业务变更、终止等情况而未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在 7 天之内无法联系到甲方的;
8.2.4 银行、银联等支付结算组织、电信运营商或行政、司法等部门出具了要求终止甲方交易的书面通知;
8.2.5 甲方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8.3 任何一方依据本协议或法律规定提前解除本协议时,必须提前 7 天以加盖公章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8.4 本协议提前解除时,乙方已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不再退还。
九、风险条款
9.1 为防控交易风险,甲方不得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经营活动。一旦发现甲方交易网站上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是国家法律法规或任何地方的任何机关的规章所禁止的,乙方有权关闭甲方服务,并由甲方承担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9.2 为配合乙方反洗钱和业务需要,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已获得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具体见相关附件)以及其他乙方视情况认为必要的所有风控文件。甲方独立承担因其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不准确、不真实等情况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且乙方有权据此终止本协议。甲方业务发生以下变更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视变更的情况对协议进行重新评估,做出暂停业务直至提前解除协议的决定,由此导致的协议终止不属违约。所涉及的业务内容变更包括:商户名称、负责人、商户网站URL 及 IP、商户应用名称、联系方式、开户银行变更等;商户资本及所有权变更,如注册资本的增减、重大的债务变化、股权持有人的变更等;商户所提供商品和服务变更,以及提供方式变更,包括主营业务范围,送、退货方式等。
9.3 若甲方按照本协议或附件等约定应当缴纳风险保证金的,甲方应在本协议或附件生效后 3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保证金,以备甲方、乙方在发生紧急风险事件时进行处理。后续若
因风险控制需要,乙方有权要求提高风险保证金额度,甲方应予以配合。若本协议终止且无任何影响乙方或与乙方有关的第三方的风险,乙方应在本协议终止 180 天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将剩余的风险保证金无息退还给甲方。
9.4 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风险控制条款所述义务的,乙方有权使用甲方的保证金以及甲方业务待结资金主动赔付给客户,如保证金和业务待结资金不足以全额赔付的,甲方应自乙方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及资金未补足之前,乙方有权暂停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服务。
9.5 甲方同意乙方根据甲方自身的风险状况和其对甲方的风险评级情况,对甲方的业务交易设定不同的交易限额。甲方要求乙方调高后台支付交易限额的,乙方不对调整交易限额后的风险承担责任。乙方有权根据对甲方风险状况的评估,调整甲方交易款的清算时限和方式。
9.6 甲方有义务采取相关措施防范洗钱、信用卡套现、销赃、银行卡盗用、赌博、第三方欺诈等风险事件,并有义务协助乙方处理风险事件、反洗钱和调查可疑交易,在乙方提出可疑交易查询要求之日起的 5 个工作日内,提供甲方用户相关明细信息和资料。若经乙方或反洗钱监管机构等调查取证证实甲方业务中确实存在上述风险事件的,乙方有权无条件终止合作,并要求甲方承担因此行为造成的所有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9.7 甲方应指定专人负责处理风险事件和用户损失赔付工作,并将该负责人的联系方式书面递交乙方,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或乙方要求的其他形式及时向乙方通报风险事件的相关情况。
9.8 双方在处理风险事件、须避免恶意造成对方出现声誉损失。
9.9 甲方用户通过甲方交易系统或利用统统付支付系统从事包括但不限于洗钱、信用卡套现、销赃、银行卡盗用、赌博、第三方欺诈等违法活动所产生的结果和损失与乙方无关。在单个自然月中,若各类非正常交易及有疑义交易涉及的金额合计达到或超过人民币 元或达到
或超过甲方当月交易总金额的 ,乙方有权暂时关闭“统统付支付服务接口”,并不构成
违约,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乙方应在关闭后及时通知甲方,双方应相互协助,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控制支付限额、控制应用场景、暂停合作产品运营等多种方式来对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尽快消除风险,乙方应在风险消除后立即重启“统统付支付服务接口”。
9.10 在乙方提供支付服务过程中,若持卡消费者或其他第三方主张银行卡拒付、伪卡、盗卡、交易非本人操作、非持卡人交易、银行卡信息或持卡人身份信息泄露以及其他情形的,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全力配合乙方调查,核实并在乙方规定的时限内提供相关交易信息和其它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交易订单号、商品名称及商品金额、
交易记录、资金收付记录、商品出入库凭证、收货凭证。如甲方没有按乙方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或甲方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证明交易是由真实的持卡人发起的,甲方应向持卡人、乙方及其他受损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若上述情形在本协议终止后发现的,甲乙双方仍应当遵循本条的约定。
十、其他
10.1 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到期,如任何一方未提出终止
要求,则本协议自动顺延一年。
10.2 本协议中涉及乙方对甲方的消费者、用户或第三方的服务, 是乙方履行对甲方义务的行为, 并不构成对甲方的消费者、用户或第三方的任何承诺, 甲方的消费者、用户或第三方不因此而获得对乙方的直接请求权。
10.3 本协议的终止并非完全意义上的终止,本协议的终止是面向未来的合作终止,即双方于本协议终止后停止进行新的业务,但并不因此停止对于已经发生的业务的合作,也不导致对已经发生之业务的结算、调单终止。双方对于本协议终止日前发生的“统统付支付服务”,
仍然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执行。
10.4 本协议的所有附件和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5 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10.6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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