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知晓期权经营机构的衍生品保证金账户和结算资料的查询网址为:www.sipf.com.cn。
投资者须知
一、投资者需具备的开户条件
投资者应是具备从事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交易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开户须是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投资者须以真实的、合法的身份开户。投资者须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投资者须保证所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二、开户文件的签署
自然人开户的,必须由投资者本人签署开户文件,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文件。
法人、特殊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机构投资者开户的,应当委托代理人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文件。委托代理人开户的机构投资者应向公司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开户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其他资料。
三、投资者需知晓的事项
(一)知晓期权交易风险
投资者应知晓从事期权交易具有风险。投资者应在开户前对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等做出客观判断,应仔细阅读并签字确认《股票期权投资风险揭示书》。
(二)知晓期权经营机构不得做获利保证
投资者应知晓期权交易中任何获利或者不会发生损失的承诺均为不可能或者是没有根据的,期权经营机构不得与投资者约定分享利益或共担风险。
(三)知晓期权经营机构不得接受投资者的全权委托
投资者应知晓期权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投资者的全权委托,投资者也不得要求期权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期权交易。全权委托指期权经营机构代投资者决定交易指令的内容。
(四)知晓投资者本人须对其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投资者代理人是基于投资者的授权,代表投资者实施民事行为的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投资者名义进行的行为即视为投资者自己的行为,代理人向投资者负责,投资者对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五)知晓期权保证金安全存管的有关规定
为保障期权保证金的安全,投资者应当知晓并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期权保证金存取的规定,应当确保将资金直接存入期权经营机构的衍生品保证金账户,期权保证金的存取应当通过投资者在期权经营机构登记的期权结算账户和期权经营机构的衍生品保证金账户转账办理。
(六)知晓期权经营机构的衍生品保证金账户和结算资料的查询网址
投资者知晓期权经营机构的衍生品保证金账户和结算资料的查询网址为:xxx.xxxx.xxx.xx。
(七)知晓从业人员资格公示网址
有关从业人员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xxx.xxx.xxx.xx)、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xxx.xxxxxxxx.xxx)进行查询。
(八)知晓应当妥善保管密码
投资者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交易密码、资金密码、期权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密码及其他与期权交易相关的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所有操作均视为投资者本人的操作,投资者必须承担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密码泄密所带来的损失。
(九)知晓并遵守证券交易所有关异常交易、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规定
投资者应当知晓并遵守证券交易所对自买自卖、频繁报撤单及其他异常交易行为和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违反上述规定,经期权经营机构提醒、劝阻、制止无效时,期权经营机构有权采取提高保证金、限制开仓、强制平仓、限制出金、拒绝投资者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投资者承担。
(十)知晓从事中间介绍业务( )公司的有关规定
( )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限于以下服务内容:
1、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2、提供期权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3、协助( )公司向投资者提示风险;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 )公司不得代理投资者进行期权交易、结算或交割,不得代
( )公司、投资者收付期权保证金,不得代投资者下达交易指令,不得利用投资者开展期权交易的合约及保证金账户进行期权交易,不得代投资者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不得为投资者从事期权交易提供融资或担保。
(十一)知晓反洗钱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应当知晓不得利用期权账户从事洗钱活动,知晓期权经营机构作为金融机构承担反洗钱义务,投资者应积极配合期权经营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风险等级划分、账户实际控制关系申报等。
投资者存在洗钱行为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知晓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期权经营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他行业自律机构的业务规则的各项要求,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评价。评价结果不构成对投资者的投资建议,不构成对投资者的获利保证。
投资者应当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要求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权交易,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权交易结果与履约责任。
以上《投资者须知》的各项内容,本人/单位已阅读并完全理解。
(请抄写以上划线部分)
甲方: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股票期权合同(2021 版)
合同编号:GPQQ(2021)-客户编号:
甲方(投资者):
姓名(或机构全称):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住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机构投资者填写): 联络人姓名(机构投资者填写):
甲方联络方式:
移动电话(必填): 电子邮箱(必填): @xxxx.000.xxx其他联络电话(固定):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与住址不同时填写):
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 xx
联系电话:95310
为了规范甲乙双方开展股票期权交易,明确甲乙双方在开展股票期权交易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交易经纪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释 义
除非本合同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期权合约:期权合约是指由证券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合约买方可以在将来特定的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股票或者跟踪股票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 ETF)等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二)认购期权:指买方可以在特定日期按照特定价格买入约定数量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
(三)认沽期权:指买方可以在特定日期按照特定价格卖出约定数量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
(四)合约标的:是指股票期权交易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五)权利金:是指期权买方向卖方支付的用于购买期权合约的对价。
(六)实值:是指认购期权的行权价格低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或者认沽期权的行权价格高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的状态。
(七)平值:是指期权的行权价格等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的状态。
(八)虚值:是指认购期权的行权价格高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或者认沽期权的行权价格低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
(九)保证金:指甲方以现金形式向乙方交纳,用于期权交易的结算和期权合约的履行。
(十)开仓保证金:指甲方卖出期权开仓时收取的保证金。
(十一)维持保证金:指甲方用于担保合约履行且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十二)备兑备用证券:指甲方证券账户中被提交用于备兑开仓且被交易所日间锁定的合约标的。
(十三)备兑证券:指甲方证券账户中已被实际用于备兑开仓并被中国结算进行备兑交割锁定的合约标的。
(十四)普通限价申报:指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期权合约,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期权合约。普通限价申报当日有效,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
(十五)市价剩余转限价申报:指按市场可执行的最优价格买卖期权合约,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格转为普通限价申报;如该申报无成交的,按本方最优报价转为限价申报;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报撤销。
(十六)市价剩余撤销申报:指按市场可执行的最优价格买卖期权合约,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十七)全额即时限价申报:指按限定的价格或者优于限定的价格买卖期权合约,所申报的数量如不能立即全部成交则自动全部撤销。
(十八)全额即时市价申报:指按市场可执行的最优价格买卖期权合约,所申报的数量如不能立即全部成交则自动全部撤销。
(十九)全额成交或撤销限价申报:指以限定的价格为成交价,如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能够使其完全成交的,则依次成交,否则申报全部自动撤销。
(二十)对手方最优价格市价申报:指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
(二十一)本方最优价格市价申报:指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
(二十二)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市价申报:指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最优五个价位的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二十三)即时成交剩余撤销市价申报:指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二十四)全额成交或撤销市价申报:指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如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能够使其完全成交的,则依次成交,否则申报全部自动撤销。
(二十五)开仓:指甲方未持有该合约时开始买入或卖出期权合约,或者增加同向头寸。
(二十六)平仓:指甲方进行反向交易以了结所持有的合约。
(二十七)备兑开仓:是指甲方提前锁定足额合约标的作为将来行权交割所应交付的证券,并据此卖出相应数量的认购期权。
(二十八)组合策略:指甲方根据自身持仓,通过乙方向交易所交易系统申请构建组合策略或解除组合策略的业务。
(二十九)行权指令合并申报:指在行权日,甲方若同时持有相同标的证券的当日到期认购和认沽期权权利仓,可通过提交行权指令合并申报委托,经交易所校验确认,实现认购和认沽期权的同步行权。
(三十)协议行权服务:指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对客户合约账户内持有的达到约定条件的期权合约为客户提出行权申报的服务。
(三十一)最后交易日:最后交易日设为每个合约到期月份的第四个星期三(遇法定节假日、证券交易所休市日顺延)。
(三十二)到期日:合约到期日同合约最后交易日。
(三十三)行权日:合约行权日同最后交易日。
(三十四)行权交收日:最后交易日的下一个交易日(遇法定节假日、证券交易所休市日顺延)。
(三十五)入金:是指甲方将资金从其银行结算账户划至其相应的衍生品保证金账户。
(三十六)出金:是指甲方将资金从其衍生品保证金账户划至其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
(三十七)衍生品账户:衍生品保证金账户及衍生品合约账户合称为甲方衍生品账户。其中,衍生品保证金账户用于甲方权利金和行权资金的交收、甲方期权等衍生品保证金的存放;乙方为甲方在中国结算机构开立实名衍生品合约账户,用于记录甲方期权持仓合约、 期权开平仓和期权行权申报。
(三十八)客户衍生品结算资金汇总账户: 乙方在具有期权相关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客户衍生品结算资金汇总账户,用于存放客户交存的期权交易的资金。
(三十九)实时风险度=按照乙方保证金水平计算的客户实时价格保证金/该客户保证金总额(扣除行权待交收等冻结的资金后)。
(四十)交易所实时风险度=按照交易所保证金水平计算的客户实时价格保证金/该客户保证金总额(扣除行权待交收等冻结的资金后)。
(四十一)预警线:指乙方规定的实时风险度的特定值。当甲方实时风险度高于特定值时,乙方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甲方控制仓位或补充资金。
(四十二)限开仓线:指乙方规定的实时风险度的特定值。在交易日(T 日)盘中,当甲方实时风险度高于或因卖出
开仓委托(含在途)计算后高于限开仓线时,系统自动禁止甲方账户新开仓以及资金转出。
(四十三)追保线:指甲方实时风险度=100%的。在交易日(T 日)盘中,当甲方实时风险度高于追保线时, 乙方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甲方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平仓,以避免甲方实时风险度高于即时平仓线。
(四十四)即时平仓线:指甲方交易所实时风险度=100%。当盘中甲方交易所实时风险度高于即时平仓线的,乙方有权对甲方进行强制平仓。
(四十五)强制平仓:指出现法定或约定情形时,乙方强制处分甲方期权合约的行为。
(四十六)可取资金=上一日日终结算后资金保证金总额(或当日期初资金保证金总额)+当日入金-当日出金-手续费+当日权利金收入-当日权利金支出-[xxx(客户占用未对冲实时价格保证金,客户占用未对冲开仓保证金)/ 现金提取线]-xxx(当日权利金收入-当日权利金支出,0)—当日平仓释放保证金-行权待交收冻结资金-其他相关冻结资金。
其中,客户占用未对冲实时价格保证金:按照开仓保证金公式并按乙方设立的收取水平计算的,以合约标的最新价和合约最新价计算且为甲方已成交和已申报开仓未成交的期权义务仓合约(对双向持仓不进行对冲)所占用的保证金。
客户占用未对冲开仓保证金:为依照开仓保证金公式并按乙方设立的收取水平计算的,以合约标的前收盘价和合约前结算价计算且为甲方已成交和已申报开仓未成交的义务仓期权合约(对双向持仓不进行对冲)所占用的保证金。
现金提取线以乙方网站公告为准。盘中,当甲方可取资金大于零时,方可提取资金,可取资金由上述可取资金公式确定。
(四十七)本合同中所规定的交易时间:以交易所交易主机的时间为准。
(四十八)以上乙方规定的特定值以乙方在公司网站公布为准。乙方的以上规定如有调整,以乙方在公司网站公布为准。
(四十九)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如无特指,均按合同第九十九条执行。
(五十)本合同所称“低于”、“高于”、“超过”、“大于”、“小于”均不含本数,“不低于”、“不高于”、“达到”均含本数。
第二章 声明与承诺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甲方具有合法的期权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交易所及中国结算的业务规则禁止或限制其进行期权交易的情形;
2、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本合同关系存续期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3、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乙方向其提供的《股票期权投资风险揭示书》、《投资者须知》,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期权市场投资风险;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同意接受本合同的约束;
4、甲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交易所及中国结算的业务规则,遵守乙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和要求;
5、为保障甲方保证金的安全,甲方同意乙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要求,向期权保证金安全存管机构报送甲方与保证金安全存管相关的信息;
6、甲方承诺遵守本合同,并承诺遵守乙方的相关管理制度。第二x xxx甲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具有相应的期权经纪业务资格;
2、乙方具有开展期权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期权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3、乙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业务规则,乙方的经营范围以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的经营内容为限,不接受甲方的全权交易委托,不对甲方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任何形式的保证,不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不诱使甲方进行不必要的期权交易;
4、乙方承诺遵守本合同,按本合同为甲方提供期权交易经纪服务;
5、乙方承诺对甲方衍生品保证金账户的有关信息保密,但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期权交易证券公司,保证所提供的证件及资料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甲方声明并保证不具有下列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交易所、中国结算、期权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期权经营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四)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五)未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开户证明文件的单位或个人;
(六)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不得从事期权交易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如果以上声明部分或全部不真实,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四条 在本合同关系存续期间,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身份证明文件过期、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甲方有义务及时向乙方提供新的相关材料。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开仓和出金指令,并有权进一步限制甲方的交易权限。甲方在开户时提供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时,也应及时向乙方更新。如因甲方未能及时提供更新信息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乙方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履行投资者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大额交易报告及其他反洗钱义务,甲方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六条 乙方应当在营业场所备置期权交易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交易所及中国结算业务规则、乙方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提供网上查询等方式供甲方查询乙方从业人员名册及从业人员资格证明等资料。甲方可以向乙方询问上述材料及其内容的含义,乙方应当予以必要解释。
第三章 开 户
第七条 甲方向乙方申请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以下简称合约账户)及衍生品保证金账户(以下简称保证金账户),须按照乙方认可的方式办理,如有变动以证券交易所和乙方公告为准。
甲方向乙方申请开立沪市合约账户的,其合约账户对应的证券账户须同样指定在乙方并委托乙方托管、结算。
甲方向乙方申请开立深市期权合约账户的,其合约账户对应的证券账户须已在乙方使用,并已申报账户使用信息。
第八条 甲方为机构投资者的,应当依法指定合法的代理人(包括开户代理人、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甲方为个人投资者的,不得委托他人作为代理人代理开户。
第九条 甲方指定的代理人在甲方授权范围内所做出的任何行为均代表甲方行为,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甲方如变更代理人,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并经乙方确认。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以及变更通知上
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
第十条 甲方为个人投资者的,申请开户前应当通过乙方进行的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
第十一条 甲方为个人投资者的,申请开设合约账户及保证金账户时须出示下列证件,并按乙方要求如实填写开户申请表:
1、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包含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本人身份的法定身份证件,以下统称“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2、本人同名证券账户信息;
3、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甲方为机构投资者的,开设合约账户和保证金账户时须出示下列证件,并按照乙方要求如实填写开户申请表:
1、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及其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加盖机构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法人同名证券账户信息;
4、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甲方提供的开户材料完整,并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乙方为甲方向中国结算申请配发实名合约账户号码,并为甲方开立保证金账户。
第十四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合约账户,仅用于期权合约的交易,不可用于证券现券交易或者存放证券现券。甲方合约账户未完成销户的,不得办理对应证券账户的转指定或者销户业务。
第十五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存放甲方用于期权交易、结算与行权交割等的资金。乙方通过该账户对甲方的期权交易进行前端控制,进行清算交收、计付利息和违约金收取等。
第十六条 甲方资金只能以银衍转账方式在其衍生品保证金账户和其相对应的同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进行划转。具体事宜按乙方与甲方签订的银衍转账协议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七条 甲方开设合约账户与保证金账户时,应同时自行设置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以下统称密码)。甲方在正常的
交易时间内可以随时修改密码。甲方必须牢记该密码。
甲方应当妥善管理自己的密码,并自定义和全权管理本人的密码。由于甲方管理不善造成密码泄密所带来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甲方的衍生品保证金、结算资金存入其衍生品保证金账户,且只能通过其银行结算账户以银衍转账方式存入。甲方依法享有资金存取自由,且该资金只能以银衍转账方式自其衍生品保证金账户回到其同名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九条 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对股票期权保证金安全存管进行监控。
第二十条 乙方根据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等的有关规定,对甲方参与期权交易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甲方应当根据乙方要求,如实提供用于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及开户的相关信息和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乙方对甲方的开户资格进行严格的管理,如发现甲方未满足准入条件并参与交易,则限制甲方开仓并要求其平仓。待没有持仓及未了结债权债务后,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注销衍生品合约账户。甲方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股票期权交易结果与履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乙方根据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对甲方参与期权交易的交易权限进行分级管理。
甲方为个人投资者的,乙方根据甲方申请、适当性管理综合评估结果、股票期权知识测试分数以及具备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等,核定甲方的交易权限。甲方认可乙方交易权限分级标准并接受乙方核定的分级结果。如乙方发现甲方的交易超过已确定的级别,有权限制其交易权限,并要求甲方对超出权限的持仓进行平仓。
乙方有权根据监管要求,对甲方的交易情况、诚信记录、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进行不定期的全面评估,并有权根据重新评估的结果对甲方的衍生品账户采取限制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开仓、调整甲方的交易权限级别等。
第二十三条 交易权限范围
甲方为一级投资人的:持有期权合约标的时,可进行备兑开仓或买入认沽期权,以及对所持有的合约进行平仓或行权;甲方为二级投资人的:在一级投资人的交易权限基础上增加买入开仓的权限;
甲方为三级投资人的:在二级投资人的交易权限基础上增加允许保证金开仓。以上各级交易权限如有变动,以证券交易所和乙方公告为准。
第二十四条 甲方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 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不得买卖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
甲方如为上述主体,应及时告知乙方。甲方因未及时通知乙方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五条 甲方申请调高交易权限级别的,乙方根据交易所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对其进行综合评估。甲方申请符合条件的,乙方对其交易权限级别进行调整。
甲方预调低交易权限级别的,应当提前三个交易日以书面方式向乙方申请。
第二十六条 甲方提供的用于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的相关信息和材料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乙方。乙方有根据认为甲方不再符合其交易权限对应的资格条件或者满足乙方相关制度规定的降低交易权限级别条件后,有权对甲方的合约账户采取限制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开仓、调整甲方的交易权限级别等。
第二十七条 乙方核定、调整甲方交易权限级别的,由乙方在其柜台交易系统中设定或者调整甲方交易权限级别,并按本合同约定方式通知甲方。
甲方应当按照乙方核定或者调整后的交易权限进行期权交易委托。
第二十八条 甲方合约账户内持有持仓及存在未了结债权债务的,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办理合约账户的销户,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章 交易委托
第二十九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以乙方名义按照甲方交易指令为甲方进行期权交易,交易结果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条 甲方可以通过互联网、书面等方式向乙方提交期权交易委托指令(以下简称交易指令)。甲方提交的交易指令类型应当符合交易所及乙方的相关规定。
甲方通过互联网下达期权交易指令(以下简称网上交易),是指甲方使用计算机、移动终端等设备并通过互联网,或者通过乙方局域网络向乙方下达交易指令,进行期权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
甲方通过书面下达期权交易指令,是指甲方通过书面方式,由乙方通过柜台委托下达交易指令,进行期权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
第三十一条 甲方下达交易指令,应当根据乙方确定的格式要求,填写以下内容:
(一)合约账户号码;
(二)期权合约编码;
(三)买卖类型;
(四)委托数量;
(五)委托类型与价格;
(六)交易所及乙方要求的其他内容。
前款第(三)项所称买卖类型,包括买入开仓、买入平仓、卖出开仓、卖出平仓、备兑开仓、备兑平仓等。
前款第(五)项所称委托类型,沪市期权包括普通限价委托、市价剩余转限价委托、市价剩余撤销委托、全额即时限价委托、全额即时市价委托;深市期权包括普通限价委托、全额成交或撤销限价委托、对手方最优价格市价委托、本方最优价格市价委托、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市价委托、即时成交剩余撤销市价委托、全额成交或撤销市价委托等。
第三十二条 甲方下达的交易指令,应当符合乙方以及交易所规定的要求。乙方电脑系统和交易所交易系统拒绝受理的委托,以及虽被接收但根据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认为无效的委托,均视为无效委托。
第三十三条 甲方进行网上交易的,乙方交易服务器内的委托记录将作为甲乙双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证明。甲方同意,乙方交易服务器内的交易记录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 由于网上交易系统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存在中断的可能性,为保证甲方交易的正常进行,乙方为甲方提供备用下单通道,当甲方不能正常进行网上交易时,可改作书面方式下达交易指令。
第三十五条 甲方以书面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交易指令单的填写应完整、准确、清晰,并由甲方或者甲方指令下达人签字或盖章。
第三十六条 柜台委托时,若甲方为个人投资者,必须提供甲方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若甲方为机构投资者,必须提供其授权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按乙方要求填写委托单,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受理甲方的委托,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七条 甲方在使用非柜台委托方式进行交易时,必须严格按照乙方期权交易委托系统的提示进行操作,因甲方操作失误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十八条 乙方有权审核甲方的交易指令,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是否充足、合约标的是否充足、合约持仓是否充足、开仓数量是否超过持仓限额、指令内容是否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交易所及中国结算业务规则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性。当确定甲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甲方的指令。
甲方交易指令出现超越其交易权限、持仓限额或者保证金不足等情形的,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甲方的指令。
第三十九条 甲方在下达交易指令后,可以在指令全部成交之前向乙方要求撤回指令。但如果该指令已经在交易所全部或部分成交,或者按照交易所业务规则不能撤回的,甲方应当承担交易结果。
由于市场原因或者其他非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交易指令全部或者部分无法成交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乙方错误执行甲方交易指令,除甲方认可的以外,交易结果由乙方承担。
第四十条 甲方有权查询自己的原始交易凭证、了解自己的账户情况,乙方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四十一条 乙方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或者客户端向甲方提供国内期权市场行情、信息及与交易相关的服务。乙方可以以举办讲座、发放资料及其他方式向甲方提供期权交易知识和交易技术的培训服务。
第四十二条 乙方提供的任何关于期权市场的行情信息、资讯、分析和培训,仅供甲方参考,不构成对甲方下达指令的指示、诱导或者暗示。
甲方应当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负责,不能以根据乙方的分析或者信息入市为理由,要求乙方对其交易亏损承担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甲方应当及时了解期权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中国结算的业务规则,并可要求乙方对上述内容进行说明,乙方应予以解释,但甲方不得要求乙方为其作出期权投资判断或决策。
第五章 结算
第四十四条 甲方同意,对于甲方的期权合约交易或者行权,乙方以自己的名义或委托结算参与人以其名义与中国结算完成集中结算,并由乙方办理乙方与甲方之间的期权结算,甲方不与中国结算发生结算关系。
甲乙双方发生的纠纷,不影响中国结算依照业务规则正在进行或已经进行的结算业务处理及违约处理。
第四十五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甲方合约账户内的持仓,为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以乙方的名义为甲方进行交易所形成的持仓。
甲方对其合约账户内的期权合约行权的,通过甲方合约账户对应的普通证券账户进行合约标的的行权交割。第四十六条 甲方在进行期权交易前,应当向乙方交纳足额权利金、保证金和行权资金。
除交易所、中国结算业务规则另有规定或者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当向正常履行资金交收和合约标的交割义务的甲方交付其应收的合约标的和资金。
第四十七条 甲方同意,在清算交收过程中,由乙方或其委托结算的结算参与人委托中国结算办理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合约标的及相关证券划拨。
乙方应保证其向中国结算发送的合约标的及相关证券划付指令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甲方承担因其委托错误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权利,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负责赔偿直接损失:
(一)因乙方过错,导致甲方被限制开仓或持仓合约被强制平仓的;
(二)因乙方过错,导致甲方应收合约标的被暂不交付或处置的;
(三)乙方对甲方出现交收违约而导致甲方未能取得行权应获得的合约标的或资金的;
(四)乙方发送的有关甲方的合约标的划付指令有误的;
(五)其他因乙方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甲方利益受到损害的。
第四十九条 甲方知晓并同意,期权结算业务中发生异常交易情形的,按照交易所、中国结算的相关业务规则处理;期权结算业务中发生业务规则规定的现金结算情形导致甲方被实施现金结算的,按照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乙方对甲方的期权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甲方在交易日有交易、持仓或者出入金的,xxx在当日结算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提供显示其账户权益状况和成交结果的交易结算报告供甲方查询。
甲方同意在没有交易、持仓及出入金时,乙方可以不对甲方发出交易结算报告,除非甲方特别要求。
第五十一条 乙方向甲方发送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单独调整保证金通知等文件,或者交易所、中国结算根据其业务规则的规定调整期权交易的保证金标准、持仓限额以及其他相关标准,或者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调整期权交易的保证金标准、持仓限额以及其他相关标准的,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方式通知甲方。
第五十二条 甲方可以通过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网站(xxx.xxxx.xxx.xx)查询期权相关信息。
第五十三条 甲方有义务及时关注自己的交易结果、持仓情况、保证金和权益变化,并妥善处理持仓,如果甲方因某种原因无法收到或者没有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应于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 30 分钟向乙方提出,否则,视同甲方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甲方提出未收到交易结算报告的,乙方应及时补发。
第五十四条 甲方在交易日开市前未对前日交易结算报告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对交易结算报告记载事项的确认。异议应由甲方本人或其授权的结算单确认人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乙方应当及时处理所收到的书面异议。
第五十五条 甲方对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确认,视为甲方对该日及该日之前所有持仓和交易结算结果、资金出入的确认。第五十六条 由于乙方原因导致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出现与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的,甲方的确认不改变甲方的
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对于不符事项,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原始财务凭证及交易凭证另行确认。
第五十七条 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以约定方式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的,乙方应当根据原始指令记录和交易记录及时核实。当对与交易结果有直接关联的事项发生异议时,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乙方在收到甲方的异议时,可以将发生异议的持仓合约进行平仓或者重新执行甲方的交易指令。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一方承担。
第六章 行权
第五十八条 期权合约到期前 3 个交易日内,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逐日提醒甲方妥善处理期权交易持仓。
第五十九条 甲方行权的,应当在规定的行权日内的行权申报时段向乙方提交委托指令,并应符合交易所和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接受甲方的行权指令。
第六十条 期权交割采取给付合约标的的方式进行,交易所或中国结算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 甲方对认购期权行权的,应当在提交行权指令时向乙方提交足额的行权资金。甲方对认沽期权行权的,应当在提交行权指令时在证券账户中存放足额的合约标的。甲方未按时提交或存放足额的资金或合约标的的,乙方有权拒绝接受其行权指令。
第六十二条 甲方被指派为认购期权被行权方的,应当在行权交收日 15﹕00 前在普通证券账户内存放足额的合约标的;甲方被指派为认沽期权被行权方的,应当在行权交收日 15﹕00 前在衍生品保证金账户内存放足额的被行权资金。
第六十三条 根据交易所或中国结算的规定,行权交割采取现金结算方式的,甲方若为资金应付方,应当在行权交收日
15:00 前向乙方提交足额的可用于行权交收资金。
第六十四条 甲方出现行权应付合约标的交割不足的,乙方按照交易所、中国结算业务规则的规定,以交易所或者中国结算公布的行权现金结算价格,对甲方相应期权合约进行现金结算行权交割。但乙方根据交易所、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以及本合同的规定,同意利用自有证券履行行权交割义务的除外。
第六十五条 除以下几种情形外,甲方出现行权应付合约标的交割不足的,构成行权合约标的交割违约:
(一)期权合约行权日遇合约标的全天停牌、临时停牌直至收盘,甲方对其持有的实值认沽期权提交行权申报,中国结算对其因合约标的不足未通过有效性检查的行权申报,按照交易所公布的行权现金结算价格,以现金结算方式进行行权交割。
(二)期权合约交收日遇合约标的全天停牌、临时停牌直至收盘,对于甲方行权交割中应交付的合约标的不足部分,按照交易所公布的行权现金结算价格,以现金结算方式进行行权交割。
(三)期权交易出现异常情形,根据交易所向市场发布的公告,对相应期权合约按照交易所公布的行权现金结算价格,以现金结算方式进行行权交割。
(四)乙方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六条 甲方在行权交割中出现应交付的合约标的不足,其合约账户持有未到期备兑开仓头寸的,相应备兑证券将被用于当日的行权交割。由此造成甲方备兑持仓不足的,乙方按照本合同第八十七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甲方出现行权应付资金交收不足的,甲方构成行权资金交收违约,乙方按照甲方应付资金不足部分 1%的比例向甲方收取违约金。乙方以自有资金履行向中国结算的交收义务的,除向甲方收取乙方所垫付的资金及前款规定的违约金外,乙方还按日向甲方收取乙方所垫付资金的利息,每日利息=乙方垫付资金总额×0.5‰。
第六十八条 甲方出现行权资金交收违约但乙方未对中国结算行权资金交收违约的,乙方有权向甲方暂不交付不低于交收违约金额的应收合约标的。
暂不交付甲方的应收合约标的由乙方委托中国结算划付至乙方证券处置账户,乙方有权将证券处置账户内的相应证券卖出,用于补足甲方欠付的资金和支付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乙方所垫付资金的利息、证券卖出相关费用等),有剩余的应当归还甲方,处置后不足部分,乙方有权向甲方继续追偿。上述情形下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六十九条 乙方进行相关证券处置时,有权自行选择处置证券的品种、时机、价格、数量,甲方同意不以处置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格或者数量为由向乙方主张任何权益。
第七十条 甲方行权资金交收违约并造成乙方对中国结算违约的,乙方有权将甲方相当于交收违约金额的应收合约标的指定为暂不交付合约标的并由中国结算按其业务规则进行处置。相关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七十一条 行权交收通知、行权资金的交收、合约标的交割及行权交收违约的处理办法,依照交易所、中国结算的交收规则以及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协议行权的,按照以下约定办理:
(一)由乙方代为发出行权申报的期权合约范围:甲方于行权日的日终持有的达到触发条件的权利仓。
(二)协议行权的触发条件,具体以乙方公司网站公布为准。
(三)由乙方代为发出行权申报的具体规定:
1、行权日,若甲方为认购期权权利方,需保证行权日 15﹕00 之前衍生品账户的资金(包含相关交易费用)足额;若甲方为认沽期权的权利方,需保证行权日 15:00 之前普通证券账户的合约标的证券(包含相关交易费用)足额。
2、乙方为甲方执行协议行权申报的合约数量不超过甲方在交易客户端中自行设置的行权数量。乙方不为甲方就其超过自行设置的行权数量的部分执行行权申报,由此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当甲方期权合约满足触发条件后,乙方于行权日 15﹕00 之后为甲方发出行权申报。行权委托申报后,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方式通知甲方。协议行权申报成功后,乙方不提供撤单服务。
4、乙方为甲方发出行权申报的,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权结果,并履行合约标的交割、行权资金交收义务。甲方在乙方协议行权委托发出之后撤销该委托的,乙方将不会再对甲方行权撤单合约进行协议行权申报。甲方知晓并自行承担以上风险,并承诺不因此对乙方提出异议或主张权益,乙方也不因此承担责任。
(四)甲方设置协议行权触发条件后,行权日仍可手动行权,行权委托数量累计计算,累计行权委托数量不得超过其合约账户内该期权合约权利仓持仓数量。
(五)甲方应自行在期权交易客户端中设置或者更改委托乙方进行协议行权申报的具体事项。甲方撤回协议行权申报委托权限的,应当在期权交易客户端中进行相应撤销操作。行权日 15﹕00 – 15:30 之间,甲方不得对当日到期合约进行协议行权登记、更改或取消,否则,相关损失及风险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六)乙方将对协议行权委托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收取标准,以甲方签订的佣金收取标准为准。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七十三条 甲方可以现金形式或者本合同规定的证券形式向乙方交纳保证金,用于期权交易的结算和期权合约的履行。乙方根据中国结算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甲方可以提交为保证金的证券品种、范围、折算率以及最高限额等事项,
并按本合同约定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应当遵守。具体事宜以乙方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乙方对甲方卖出开仓申报计算对应的开仓保证金额度,并根据甲方保证金余额情况,对其卖出开仓及买入开仓申报进行前端控制。开仓保证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合约标的为股票的:
认购期权开仓保证金=(1+M)×证券交易所认购义务仓开仓保证金×合约单位认沽期权开仓保证金=(1+M)×证券交易所认沽义务仓开仓保证金×合约单位
(二)合约标的为 ETF 的:
认购期权开仓保证金=(1+N)×证券交易所认购义务仓开仓保证金×合约单位认沽期权开仓保证金=(1+N)×证券交易所认沽义务仓开仓保证金×合约单位
上述公式中,证券交易所认购义务仓开仓保证金与证券交易所认沽义务仓开仓保证金标准由证券交易所确定,并以其网站公告为准,字母M、N 为保证金计算公式的调整因子,乙方有权根据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合约的不同调整 M、N 的数值,具体标准以乙方网站公告为准。
乙方对甲方单独调整的,由乙方通过本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甲方。
第七十五条 甲方保证金余额少于卖出开仓申报对应的开仓保证金额度的,该卖出开仓申报无效。甲方保证金余额等于或者高于卖出开仓申报对应的开仓保证金额度的,该卖出开仓申报有效,乙方在其保证金数据中记减相应的开仓保证金额度。
甲方进行买入开仓时,其资金保证金余额少于买入开仓对应的权利金额度的,该买入开仓申报无效。资金保证金余额等于或者高于买入开仓对应的权利金额度的,该买入开仓申报有效,乙方在其保证金余额中记减相应的权利金额度。
第七十六条 甲方应当根据以下标准,及时、足额向乙方缴纳维持保证金:
(一)合约标的为股票的:
认购期权维持保证金=(1+M)×证券交易所认购义务仓维持保证金×合约单位认沽期权维持保证金=(1+M)×证券交易所认沽义务仓维持保证金×合约单位
(二)合约标的为 ETF 的:
认购期权维持保证金=(1+N)×证券交易所认购义务仓维持保证金×合约单位认沽期权维持保证金=(1+N)×证券交易所认沽义务仓维持保证金×合约单位
上述公式中,证券交易所认购义务仓维持保证金与证券交易所认沽义务仓维持保证金标准由证券交易所确定,并以其网站公告为准,字母 M、N 均为保证金计算公式的调整因子,乙方有权根据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合约的不同调整M、N 的数值,具体标准以乙方网站公告为准。
乙方对甲方单独调整的,由乙方通过本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甲方。
第七十七条 乙方在期权保证金结算银行开设客户衍生品结算资金汇总账户,统一存放并管理甲方及乙方其他客户交纳的用于期权交易的资金。
第七十八条 甲方通过其指定的投资者期权银行结算账户向乙方在同一保证金结算银行开设的客户保证金专用账户转账,实现资金保证金的入金;通过将保证金从乙方客户保证金专用账户转出至甲方投资者期权银行结算账户,实现资金保证金的出金。
甲方资金保证金的出入金方式应符合中国证监会、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以及保证金结算银行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盘中,甲方可以在可取现金大于 0 的前提下申请提取资金,但是提取资金额不高于甲方可取现金值。对资金提取金额超
过 100 万的,甲方应按乙方要求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预约,否则乙方不保证甲方当日能足额出金。
第七十九条 甲方应当保证其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必要时可以要求甲方提供相关证明。
甲方对其所做的说明及提供的证明文件负保证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甲方交存的保证金属于甲方所有,除下列可划转的情形外,乙方不得挪用甲方保证金:
(一)依照甲方的指示支付可用资金;
(二)为甲方交存保证金;
(三)为甲方支付期权合约权利金;
(四)为甲方支付期权行权交收价款或者甲方未履约情况下的违约金;
(五)甲方应当支付的佣金、费用或者代扣税款;
(六)根据中国结算业务规则以自有资金垫付甲方款项后,收回垫付的款项;
(七)根据中国结算业务规则以自有证券通过甲方衍生品合约账户履行行权结算义务后,收回相应的行权资金;
(八)转回利息收入;
(九)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条 甲方若为期权义务方,应当根据乙方确定的比例交纳保证金。甲方备兑开仓需用全额合约标的证券充当保证金,除此之外,其他卖出开仓只能以现金充当保证金(未来若交易所及中国结算业务规则明确证券可作为保证金后,甲方可按乙方规定以持有的证券折算充抵保证金)。
第八十二条 乙方有权根据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和乙方相关规定,综合甲方的资信、历史交易记录等要素,决定是否为甲方提供组合策略业务。
甲方构建、解除组合策略时,应按照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及乙方相关规定进行申报,乙方按照不低于证券交易所及中国结算规定的标准收取相应的保证金,乙方有权提前按照组合策略各成分合约保证金合计收取相应的保证金。组合策略业务保证金具体标准以乙方网站公告为准。
第八十三条 乙方有权根据交易所、中国结算的规定、市场情况,或者乙方认为有必要时自行调整保证金比例。乙方调整保证金比例时,以乙方发出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甲方有义务随时关注乙方网站相关内容更新。
第八十四条 乙方认为甲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风险较大时,有权对甲方单独提高保证金比例或者拒绝甲方开仓。在此种情形下,乙方提高保证金或者拒绝甲方开仓的通知单独对甲方发出。
第八十五条 当甲方衍生品账户出现以下情况时,乙方有权对其账户持仓进行强制平仓:
(一)甲方交易所实时风险度高于即时平仓线的;
(二)日终清算后,保证金总额小于所需的维持保证金,且未按乙方要求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平仓使其实时风险度降低至追保线(含)以下的;
(三)沪市期权合约调整后导致备兑持仓标的证券不足,除权除息日收盘前没有补足并锁定标的证券或者没有对不足部分头寸自行平仓的;或者沪市认购期权义务方交收违约时,其备兑标的用于交收而导致备兑证券数量不足且未能按乙方要求补足的;
(四)超出持仓限额且未能按乙方要求自行平仓的;
(五)甲方衍生品资金账户余额小于零的;
(六)因违规、违约被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要求强制平仓的;
(七)根据证券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制平仓的;
(八)按照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有权机构要求对甲方衍生品账户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
(九)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登记结算业务规则、乙方相关制度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应予强制平仓的其他情形。第八十六条 乙方以实时风险度计算甲方期权交易的保证金风险。甲方有义务及时关注自己的保证金风险情况,妥善处
理持仓。
甲方盘中实时风险度高于预警线时,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方式向甲方发送追加保证金通知。
甲方实时风险度高于或因卖出开仓委托(含在途)计算后高于限开仓线时,乙方禁止甲方账户新开仓以及资金转出。甲方盘中实时风险度高于追保线时,乙方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甲方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平仓,以避免甲方实时风险度
高于即时平仓线。
甲方盘中交易所实时风险度高于即时平仓线的,乙方有权不通知甲方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平仓,对甲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制平仓,直至甲方实时风险度不高于追保线。
T 日日终清算后,甲方衍生品保证金总额小于所需的维持保证金但大于证券交易所维持保证金时,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方式向甲方发送强制平仓通知,甲方有义务按乙方发送的通知在下一交易日(T+1 日)10﹕30 之前补足保证金或自行平仓,使得其衍生品保证金账户的实时风险度不高于追保线。否则,乙方有权对甲方进行强制平仓,直至甲方实时风险度不高于追保线。
T 日日终清算后,甲方衍生品保证金账户中保证金总额低于证券交易所维持保证金水平时,乙方可用自有资金为甲方垫
资,使其满足证券交易所维持保证金要求。甲方未在下一交易日(T+1 日)9﹕30 之前内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平仓,使其衍生品保证金账户的实时风险度不高于追保线的,乙方有权对甲方进行强制平仓,直至甲方实时风险度不高于追保线,并从甲方衍生品保证金账户中收取乙方的垫付资金、利息(每日利息=乙方垫付资金总额×0.5‰)。乙方未能全额收回的,有权向甲方继续追偿。
在执行强制平仓期间甲方出现非因乙方强制平仓引起的实时风险度降低(包括但不限于因证券市场价格变化导致甲方保证金水平回升以及甲方在乙方执行平仓措施时自行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平仓等情形),不影响乙方为实现强制平仓目的而采取的强制平仓操作。
第八十七条 当甲方沪市备兑证券不足时,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方式向甲方发送通知,甲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 10 时 30 分前补足备兑证券或自行平仓使得备兑证券足额。当甲方备兑备用证券不足时,乙方有权冻结或代为锁定甲方证券账户中未锁定的合约标的,避免甲方发生备兑不足而导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如甲方股票账户证券数量锁定后仍不足且未在乙方约定的时间内补足备兑证券或者自行平仓的,乙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对甲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制平仓,直至甲方备兑证券足额。
当甲方深市备兑证券不足,或行权交收日日终应交付的合约标的不足,致使所持未到期的备兑证券将被用于行权交割的,若甲方未在乙方要求的时间内追加备兑证券或者自行平仓的,乙方有权根据中国结算的日终交收结果将备兑仓不足部分转为普通仓,并向甲方收取相应的维持保证金,由此造成保证金不足时,乙方有权对甲方进行强制平仓。
如乙方为甲方垫付资金的,乙方有权从甲方保证金账户中收取乙方所垫付资金、以及相应的资金利息(每日利息=乙方垫付资金总额×0.5‰)。乙方未能全额收回的,有权向甲方继续追偿。
第八十八条 乙方根据交易所的持仓限额规定,对甲方衍生品合约账户未平仓合约数量进行管理,实行限仓制度。
(一)乙方有权根据证券交易所规定,分别对甲方的开仓及持仓设置相应的限额。持仓限额的具体标准以乙方网站公告为准。
(二)乙方据此对甲方的开仓及持仓情况进行前端控制。乙方有权根据交易所公布的持仓限额标准以及甲方实际情况,不时调整甲方的持仓限额标准,并以本合同约定方式通知甲方。
(三)甲方因套保、套利需要可以申请提高持仓限额,需按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并由乙方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及审核通过后执行。
(四)因证券交易所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等原因统一降低持仓限额、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对甲方的持仓限额作出调整或者甲方申请的持仓额度到期,导致甲方未平仓合约数量超过持仓限额规定的,乙方不对甲方超出持仓限额的持仓实施强制平仓,但甲方在自行平仓直至满足降低后的持仓限额前不得再进行相应开仓。
(五)甲方在两个及以上的期权经营机构开立合约账户的,其持仓合约不得超出甲方相应持仓限额。
(六)甲方存在强制平仓、交易违规或者发生乙方根据自身商业判断认为甲方持有的合约风险较大等情形时,乙方有权单独调整甲方持仓限额,并按本合同约定方式通知甲方。
第八十九条 乙方根据证券交易所限制期权开仓通知,及时对外公告。
第九十条 甲方为个人投资者的,乙方根据甲方的资产状况,核定其股票期权买入额度。甲方认可乙方股票期权买入额度的评定标准并接受乙方核定的期权买入额度。对于甲方被强制平仓和交易违规的,乙方有权调整甲方的买入额度。
乙方据此对甲方买入开仓及持仓情况进行前端控制。乙方可以根据交易所公布的标准以及甲方的资产状况变化等情况调整甲方的买入额度,并按本合同约定方式通知甲方。
甲方申请调整买入额度的,应按乙方认定的方式提交相关材料,并由乙方审核通过后生效,最终买入额度以乙方交易系统记录为准。乙方对甲方调整买入额度后,如甲方买入持仓超过新核定额度,甲方不得新增权利仓开仓。
第九十一条 当甲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数量超过持仓限额规定时,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方式向甲方发出平仓通知,甲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后 10 时 30 分前自行平仓。甲方未在乙方要求的时间内自行平仓的,乙方有权对甲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制平仓,直至甲方满足持仓限额要求。
第九十二条 甲方知晓并同意,交易所、中国结算有权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对甲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实施强制平仓。甲方不对交易所或中国结算根据业务规则规定执行的强制平仓主张权益。
第九十三条 乙方、中国结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或者本合同约定进行强制平仓时,甲方是直接责任人的,应承担强制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产生的结果,并享有强制平仓产生的盈利,由于市场原因导致乙方无法采取强制平仓措施时,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认定甲方不是直接责任人的,由乙方先行向甲方承担相关损失,再向直接责任人追索,甲方应当提供必要协助。
第九十四条 乙方有权自主选择强制平仓的顺序、价格、时机、数量。甲方认可并同意乙方的强制平仓机制。甲方承诺不因为乙方是否执行强制平仓或平仓时未能选择甲方认为的最佳顺序、价格、时机、数量及其他事宜向乙方提出异议或主张权益,乙方也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强制平仓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条件并有过错的,除甲方认可外,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恢复被强制平仓的持仓,或者根据甲方的意愿采取其他合法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九十五条 乙方强制平仓时,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对甲方发出的所有未成交委托撤单。
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的强制平仓决定和强制平仓结果,并承诺不就乙方的强制平仓决定和强制平仓结果向乙方提出异议或主张权益,xxx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强制平仓是乙方基于本合同约定所享有的权利,乙方有权决定是否行使该权利。乙方暂缓或者放弃执行强制平仓,不意味着对垫付资金所生债权的放弃,甲方的偿债责任并不因此而减免。
乙方在采取本章规定的强制平仓措施后,应在事后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第九十六条 乙方强制平仓执行完毕后未能全额收回垫付资金、垫付资金的利息及违约金的,有权向甲方继续追偿。乙方有权对甲方在乙方处开立的普通账户及账户资产采取冻结、限制资产转出、限制交易等限制措施,直至甲方清偿所有债务。
乙方有权对甲方在乙方处开立的除前款账户外的其他账户及资产采取冻结、限制资产转出、限制交易等限制措施或直接划款等措施,直至甲方清偿所有债务。
第九十七条 甲方被交易所要求报告持仓情况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及时间要求,向乙方报告其持仓、资金以及交易用途等情况,并由乙方提交给交易所。
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履行报告义务,向乙方如实提供前款所列资料,保证所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完整。若甲方不提供或乙方有合理理由怀疑其提供的信息虚假或不准确,乙方有权要求其及时补正。若甲方不按要求补正,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对甲方采取提高保证金、限制开仓、限制甲方期权合约账户全部或部分功能、拒绝甲方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及解除本合同等措施:
(一)甲方提供的资料、证件失效或严重失实的;
(二)乙方认定甲方资金来源不合法,或甲方违反反洗钱监管规定的;
(三)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四)甲方发生符合交易所异常交易认定标准的异常交易行为或其他违规交易行为的;
(五)甲方发生被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等严重影响偿还能力的事件或者行为;
(六)甲方因交易违规,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等采取严重警告、限制交易、市场禁入、罚款等监管措施或者处罚的;
(七)乙方应监管部门要求或者甲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通知与送达
第九十九条 乙方发送通知,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
(一)当面通知。甲方签收即为送达。
(二)网上交易系统通知弹出。乙方在网上交易系统发出通知即视为通知已送达甲方。
(三)电话通知。通话当时即视为通知已经送达甲方。
(四)电子邮件通知。电子邮件成功发送即视为通知已经送达甲方。
(五)短信通知。短信成功发送即视为通知已经送达甲方。
(六)邮寄通知。按甲方指定地址寄出后即视为通知已经送达甲方。
(七)公告通知。乙方采用但不限于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公告,公告自发出后即视为送达。甲方应留意乙方的相关公告,对于已公告内容视为甲方已全部知晓并理解,乙方可不再另行通知。
1、在乙方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公告;
2、在乙方公司网站(xxx.xxxx.xxx.xx)进行公告; 3、通过交易系统进行公告。
第一百条 甲方联络方式:
(一)甲方的详细指定联络方式由甲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填写在本合同首页。甲方同意其在本合同首页提供的联系方式(地
址、指定联络人、电话号码、电子邮箱)为甲方确认的有效联系方式,适用范围包括不限于非诉时的各类通知文件以及发生纠纷时的相关法律文书(包括不限于诉讼文书、仲裁文书等)的送达,各类通知文件及法律文书通过上述联系方式中的任一种方式送达到甲方即视为有效送达(指定联络人或代收人的,送达指定联络人或代收人即视为送达本人)。
(二)甲方有责任确保联络方式正确、有效,在联络方式中的任何一项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到乙方营业网点或者以乙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按乙方要求办理变更手续,因甲方未及时办理联络方式变更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一百〇一条 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进行通知的,视为乙方已经履行对甲方的通知义务,同时视为甲方对乙方通知的内容已经全部知悉。若乙方选择了多种方式进行通知,以最早送达时间作为通知送达时间。
第一百〇二条 甲方对衍生品账户及乙方的通知、公告负有注意义务,应随时留意账户变化,及时查收乙方的通知和关注乙方的公告,对乙方已按约定发送通知而甲方没有收到的,乙方不对此承担责任,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九章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一百〇三条 x合同自甲方衍生品合约账户开户之日起生效 (甲方为机构投资者的须加盖公章)。
第一百〇四条 x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变更本合同条款的,乙方将在其公司网站予以公告或以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通知甲方。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交易所或者中国结算的业务规则发生变化,乙方有权依照上述变化直接变更本合同与此相关部分的条款,变更或补充条款优先适用。
根据上述情况的变化,乙方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的变更或补充,以乙方营业场所、网站公告等方式向甲方发出,变更或补充合同于该公告发出 3 个交易日后生效,变更或补充合同优先适用。
甲方在乙方网站公告约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的,则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合同组成部分。xxx在前述时间内提出异议的,应前往乙方营业部书面告知并了结相关债务后解除本合同。
第一百〇五条 x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未列明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交易所、中国结算的规则、乙方相关业务规则以及期权交易惯例处理。
第一百〇六条 甲乙双方均有权经协商一致或按照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合同的解除对已发生的交易无溯及力。
第一百〇七条 乙方向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 10 个交易日通知甲方。甲方未在此期间内自行清理账户的,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新单交易指令及资金调拨指令,甲方应对其账户清算的费用、清算后的债务余额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责任。
第一百〇八条 甲方可以通过注销账户的方式终止本合同。但在下列情况下,甲方不得注销账户或者终止合同:
(一)甲方账户上持有未平仓合约或存在交收遗留问题尚未解决;
(二)甲方与乙方有未清偿的债权、债务关系;
(三)甲方与乙方有交易纠纷尚未解决的。
第一百〇九条 乙方因故不能从事期权业务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妥善处理甲方的持仓和保证金。经甲方同意,乙方应将甲方持仓和保证金转移至其他期权经营机构,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一百一十条 甲方、乙方终止合同的,甲方应当前往乙方营业部办理书面销户手续。
第十章 免责条款与争议解决
第一百一十一条 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当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一十二条 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交易所、中国结算业务规则或者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调整保证金、调整涨跌停价格、调整持仓限额、限制交易、取消交易、强制平仓等风险控制措施等导致甲方承担的风险或者损失,交易所、中国结算及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由于通讯系统繁忙、中断,计算机交易系统故障,网络及信息系统故障,电力中断等原因导致指令传达、执行出现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所或者中国结算发生技术故障、人为差错等突发事件及其交易所、中国结算采取的相关措施,造成甲方损失的,交易所、中国结算及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由于互联网上黑客攻击、非法登陆等风险的发生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 乙方交易系统与交易所、中国结算的交易和结算系统的时间可能存在不一致。甲方通过乙方交易系统
提交期权交易委托时,乙方交易系统时间仅供参考,实际申报、成交等时间以交易所交易主机的时间为准。乙方对交易系统显示时间的准确性及其与交易所、中国结算的系统时间的一致性不作任何保证,亦不就此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