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申)购份(□A[ ]类□T[ ]类)信托单位(请在选择的信托单位前的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华宝信托-北京凯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120160030300051 】
二〇一七年 月中国上海
华宝信托-北京凯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申)购风险xx书
第一部分风险xx
尊敬的投资者:
感谢您加入华宝信托-北京凯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在您签署本认(申)购风险xx书前,请仔细阅读《华宝信托-北京凯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华宝信托-北京凯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及本认(申)购风险xx书(以下统称“信托文件”),以及其他备查文件和相关信息,独立作出是否认(申)购信托单位的决定。
受托人xxxxxx,遵循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但不承诺信托财产本金不受损失、不承诺最低收益。信托财产投资运用过程中存在信用风险、项目无抵质押担保措施的风险、流动性风险、信托单位提前终止风险、法律和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及操作风险、经营风险、用款项目风险、分配时间风险和其他风险。信托计划仅适合于具有较强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委托人/受益人对此有充分的理解和认识,并愿意承受信托计 划的投资风险。
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信托计划的保管人并不对投资者交付的认(申)购资金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受托人就信托单位分期到期的特别提示:
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分期发行,信托单位到期时间存在先后顺序,因此,在先到期信托单位到期终止后至后到期信托单位到期前的期限内,若信托财产发生损失的,则已到期终止的信托单位受益人对此不需要承担风险及责任,相应风险由届时存续的信托单位受益人承担。
受托人就争议管辖法院的特别提示:
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本信托合同履行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本信托合同项下争议管辖法院为受托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因此,委托人就本信托拟起诉受托人的,委托人仅可向受托人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委托人签署本认(申)购风险xx书,即表明:
1、已经确认委托人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委托人资格,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承受能力;并承诺是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申)购信托单位,未非法汇集他人资金认(申)购信托单位。
2、已经详阅信托文件和其他备查文件,并同意受上述法律文件的约束,愿意接受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独立作出了签署本认(申)购风险xx书的决定。
3、已详阅备查文件,同意并授权受托人按照备查文件的规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4、委托人特别确认:其已充分知晓本信托计划分期发行、分期到期的安排,并同意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约定的分配原则分配信托单位所对应的信托利益。
第二部分认(申)购条款
一、投资者基本信息
委托人\受益人(自然人):
证件名称:□身份证 □军人证 □护照 □其他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手机:
委托人\受益人(机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证: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传真:
特别提示:
您在本合同中填写的基本信息将被默认为受托人能联系到您本人的联系方 式,请准确、完整填写。
二、认(申)购情况投资者在此确认:
认(申)购份(□A[ ]类□T[ ]类)信托单位(请在选择的信托单位前的
□中划“√”)。
认(申)购金额(大写) 元,(小写) 元。
签署本风险xx书的投资者所认(申)购的信托单位适用的预期年收益率等
情况如下:
信托单位类别 | 单笔认(申)购资金 | 预期年收益率 | 预计存续期限 (到期日) |
A[ ] | 单笔认(申)购资金大于等于 100 万元 | ||
T[ ] | 不受限制 |
说明:
(1) 信托单位面值 1 元,认(申)购价格 1 元。
(2) 普通信托单位(即 A 类信托单位)向不特定对象募集,单个委托人认(申)购的信托单位不得低于 100 万份,并以 10 万份的整数倍增加。除本合同约定的赎回以及经受托人另行同意接受的赎回外,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原则上不接受普通信托单位赎回。T 类信托单位仅向受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募集,并可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进行赎回。
(3) 投资者认(申)购的信托单位具体命名由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确定。
(4) 每份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限均自该份信托单位发行成功日起计算,该份信托单位发行成功日以受托人公告为准。
三、委托人/受益人的信托利益账户
信托利益账户:(受益人在信托期间应避免注销本账户,个人账户不得为定期存折或可以无息透支的贷记卡,建议预留活期或定活两便存折、储蓄卡、借记卡等。)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以下无正文)
本认(申)购风险xx书一式肆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持贰份。
受托人: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委托人确认栏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同时作为受益人已详阅并充分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受托人已向本人/本机构充分揭示了本信托计划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购买该信托产品为本人/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 示,本人/本机构自愿依法承担上述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为充分提示风险,提请您在此抄录上段中的部分内容)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同时作为受益人 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受托人已向本人/本机构 了本信托计划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购买该信托产品为本人/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本机构 上述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
委托人/受益人:
(自然人签字或盖章;机构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日期:2017年 月 日
签署地点:上海
第三部分委托人特别告知条款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特别提示集合资金信托委托人,在接受信托公司推介、正式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前,请仔细阅读以下告知内容:
1、现阶段信托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仍属私募性质,投资者购买信托产品,应仔细阅读信托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监管当局不对信托产品进行实质性审核,也不对其风险作出任何判断。委托人参与信托计划应当根据自己的知识、经验及能力水平,对信托产品风险作出独立判断。
2、信托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不得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也不得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3、集合信托的受益人有权向信托公司查询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息,信托公司应在合理的事项内和不损害对其他受益人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
4、信托公司在其注册地银监局管辖区域以外的地区向委托人推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应注意查看其是否具有注册地银监局批准其办理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资格。异地推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每份信托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
5、商业银行代理信托公司收付信托资金,只承担代理资金收付的责任,商业银行不对信托计划推介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商业银行不承担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6、委托人、受益人应当注意:以往国家为化解金融机构风险,在风险处置中对个人债权实行全额兑付。但是,根据国务院《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的规定,2004 年 9 月 30 日以后发生的金融机构个人债权不再纳入国家收购范围。
7、委托人对金融市场风险及与本信托计划有关的风险等有较高的认知度和承受能力,并根据其自己独立的审核以及其认为适当的专业意见,已经确定:a、认购信托单位完全符合其财务需求、目标和条件;b、认购信托单位时遵守并完全符合所适用于其的投资政策、指引和限制;c、认购信托单位对其而言是合理、恰当而且适宜的投资,尽管投资本身存在明显切实的风险。
8、委托人在接受信托计划推介过程中如发现有不规范的推介行为,可直接向监管部门进行举报,举报电话为 000-00000000。
目录
华宝信托-北京凯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委托人:(委托人基本信息见《华宝信托-北京凯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申)购风险xx书》)
受托人: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地址:xx(xx)xxxxxxxxxxx 000 x环球金融中心 59 楼邮政邮编:200120
联系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6840399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委托人与受托人在平等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则基础上,签署本信托合同,以资遵守。本信托合同各项条款如下:
第一条 释义
在本信托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信托合同或本合同:系指各委托人与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华宝信托-北京凯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2、受托人或华宝信托或贷款人:系指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3、本信托或信托计划:系指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设立的“华宝信托-北京凯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4、信托计划说明书:系指《华宝信托-北京凯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及对该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认(申)购风险xx书:系指《华宝信托-北京凯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
(申)购风险xx书》。
6、 信托当事人:系指受本信托关系约束,根据信托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信托计划项下的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
7、 信托受益权或受益权:系指受益人在信托计划中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受托人分配信托利益的权利。
8、 信托单位:指信托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是计算各受益人享有信托利益的计量单位,每份信托单位的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9、 普通信托单位:由委托人认(申)购的 A 类信托单位。
10、T 类信托单位:系指为满足信托计划成立,或某期信托单位(如有)发行成功的条件,或为了实现既存 T 类信托单位的赎回,受托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在相应推介期或开放期内认(申)购的一类信托单位,认(申)购数额不低于信托计划成立的最低募集额、某期信托单位发行成功的最低募集额、或既存 T 类信托单位的赎回额与实际募集的普通信托单位总额之间的差额部分。
11、信托单位总份数:系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的总数,即 A 类信托单位总份数与 T 类信托单位总份数之和。
12、委托人:系指认(申)购信托单位加入信托计划的投资者。
13、受益人:系指持有信托单位的投资者。
14、开放期:系指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按本合同规定接受投资者申购信托单位的期间。
15、认购:系指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内,投资者为加入本信托计划而购买信托单位的行为。
16、认购资金:系指各委托人因认购信托单位而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17、申购:系指在信托计划开放期内,投资者购买信托单位的行为。
18、申购资金:系指各投资者因申购信托单位而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19、信托资金:系指本信托计划项下委托人实际交付的资金。
20、信托财产:系指受托人因接受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资金以及受托人因对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和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权利,以及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的财产(含损失)。
21、信托利益:系指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规定因享有受益权而取得的受托人分配的信托财产,信托利益的计算采用截尾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22、信托利益账户:系指受益人指定的用于接收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银行账户。
23、信托专户(保管账户):系指受托人为本信托在保管人处开立的信托专用账户。
24、借款人或北京凯晨:系指北京凯晨置业有限公司。
25、保证人或中国金茂:系指北京凯晨控股母公司中国金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6、保管人:系指中信银行上海市分行。
27、《贷款合同》:系指华宝信托与借款人北京凯晨签署的信托贷款合同(编号:【120160030300010001】)。
28、《保证合同》: 系指华宝信托与保证人签署的保证合同( 编号:
【120160030300010002】)。
29、《保管合同》:系指华宝信托与保管人签署的华宝信托-北京凯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协议(编号:【120160030300010005】)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0、备查文件:信托文件、《贷款合同》、《保证合同》及《保管合同》等合同及法律文件。
31、信托交易文件:系指受托人代表信托签署的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合同》、
《保证合同》及《保管合同》等信托项下相关交易合同及法律文件的统
称。
32、信托文件:系指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和认(申)购风险xx书以及其他约束信托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33、个人投资者:系指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委托人资格的、中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本信托计划不接受个人投资者作为委托人。
34、机构投资者:系指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委托人资格的、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5、投资者:系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36、信托成立日:系指信托计划成立的当日,即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计划成立条件全部满足时,受托人宣告信托计划成立的日期。
37、开放日:指开放期的终止日。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运作的实际情况提前终止开放期或延长开放期,因此开放日以受托人最终宣布的日期为准。
38、申购成功日:指委托人成功申购信托单位的开放期的开放日。
39、认(申)购成功日:指信托单位的认(申)购成功之日。第一期信托单位的认(申)购成功日为信托成立日,后续各期信托单位的认(申)购成功日为该期信托单位的申购成功日。
40、期间分配日:提款期限小于(含)一年期的,为信托到期日;提款期限大于一年期的,为每个自然季度末月的第 21 个自然日。
41、信托终止日:信托到期时终止的,为信托期限届满之日;其他情况下信托计划终止的,信托终止日为受托人宣告的信托计划终止的日期。
42、赎回:系指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购回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的行为。本信托计划项下仅接受 T 类信托单位的赎回。
43、工作日:系指金融机构的对公业务正常营业日(不包括中国的法定公休日和节假日)。
44、法律法规:指中国(为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45、节假日调整惯例:如遇中国法定节假日,延后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46、元:系指人民币元。
第二条 信托目的
全体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设立本信托计划,并一致同意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北京凯晨签订《贷款合同》等信托交易文件。受托人因尽职履行该等信托交易文件的风险和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第三条 信托资金的交付
委托人应当在信托计划成立前或开放期内签署信托合同和认(申)购风险xx书,并在信托计划成立前或开放期内将认(申)购资金划付至受托人指定的信托专户。
信托计划的信托专户为:
账户名: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账 号:8110201412600381063
开户行:中信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信托计划成立的,信托资金在委托人的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利息的计算采用舍尾法,保留小数点两位,上述期间利息归属于信托财产。信托计划未成立的,受托人将在确认未成立之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将交付资金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一并返还各委托人。
第四条 信托计划的成立、开放、期限、规模和赎回
(一)信托计划的成立
1、在同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后,受托人有权宣布信托计划成立,信托成立日以受托人宣布的日期为准:
(1)委托人已将不低于壹亿元且不高于叁拾亿元的认购资金全额划入信托专户。
(2)华宝信托与北京凯晨签署的《贷款合同》已生效。
(3)华宝信托与保证人签署的《保证合同》已生效
(4)华宝信托与保管人签署的《保管合同》已生效。
(5)受托人确定的其他信托计划成立条件已获满足。
(二)信托单位的申购
1、开放期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可设立开放期,接受委托人申购信托单位。 各开放期的具体期限、各开放期可申购的信托单位规模等由受托人决定。 2、信托单位申购成功的条件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的运作情况决定每个开放期申购的信托单位的申购成功的条件。
开放期内,该等条件满足后,受托人有权宣布该开放期申购的信托单位申购成功。
如截至开放期的开放日,该等条件未满足,受托人有权宣布该开放期申购的信托单位申购不成功;该等情况下,受托人有权拒绝投资者于该开放期提交的申购信托单位的申请。
任何一个开放期的开放日以受托人宣布的日期为准。
3、信托单位申购成功的,申购资金在委托人的交付日至申购成功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利息的计算采用舍尾法,保留小数点两位,上述期间利息归属于信托财产。信托单位未能申购成功的,受托人将在开放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将申购资金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一并返还各委托人。
(三)信托计划的期限
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分期发行,每一期信托单位的预计存续期限以风险认
(申)购xx书为准。信托计划期限为自信托成立日起至最后到期的信托单位存续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信托合同规定,本信托计划可以提前终止或延期,本信托计划和信托单位的实际存续期限可能长于或短于其预计存续期限。
由于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分期发行,信托单位到期时间存在先后顺序,因此,在先到期信托单位到期终止后至后到期信托单位到期前的期限内,若信托财产发生损失的,则已到期终止的信托单位受益人对此不需要承担风险及责任,相应风险由届时存续的信托单位受益人承担。
(四)信托计划规模
信托计划项下存续信托单位总份数不超过叁拾亿份。受托人有权根据实际认
(申)购情况调整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总份数。
(五)信托单位的赎回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本信托计划项下仅接受 T 类信托单位的赎回。
1、开放期内,T 类受益人可向受托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 T 类信托单位。 全体委托人同意并知晓:受托人指定的投资者认(申)购 T 类信托单位是
为了促成本信托计划成立、信托单位的发行以及实现既存T 类信托单位的赎回,在不影响信托计划正常运行以及其他普通信托单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受托人可以发行的普通信托单位、T 类信托单位的申购资金支付全部或部分的 T 类信托单位赎回资金。该等交易安排是合法和公允的,未损害委托人及受益人的利益。
2、T 类信托单位的赎回时间
T 类信托单位持有人可在满足赎回条件的前提下(届时存在足额信托资金且不损害其他信托受益人利益的情况下),向受托人发出赎回申请,经受托人同意后,可接受 T 类信托单位的赎回。
受托人有权根据普通信托单位以及 T 类信托单位届时的申购情况决定 T 类信托单位的赎回规模,对于超过该等规模的赎回申请,受托人有权拒绝。如 T类信托单位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后未能成功赎回的,则该赎回申请自动失效。
3、T 类信托单位的赎回价格
每份 T 类信托单位的赎回价格=1 元。
受托人应于该 T 类信托单位赎回的开放确认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赎回资金划往受益人指定的信托利益账户。赎回的 T 类信托单位自该开放确认日(含)起,不再参与信托利益分配。受托人支付 T 类信托单位赎回资金亦视为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4、T 类信托单位未分配信托利益的计算与分配
受益人赎回 T 类信托单位时,该信托单位截至赎回开放日尚未分配的应分配信托利益仍归属于持有 T 类信托单位的受益人。T 类信托单位的赎回,不影响受益人取得该等信托利益。
每份 T 类信托单位尚未分配的应分配信托利益=1 元×(1+T 类信托单位预期年收益率×该T 类信托单位实际存续天数÷365)-该信托单位已分配的信托利益(如有)
上述公式中“T 类信托单位实际存续天数”按以下方式确定:(1)推介期认购的 T 类信托单位的实际存续天数为信托成立日至其赎回开放日之间的天数;(2)开放期申购的T 类信托单位的实际存续天数为其申购开放日至其赎回开放日之间的天数。以上天数均按算头不算尾的原则计算。
T 类信托单位赎回后,受托人于 T 类信托单位的赎回开放日后第 1 个期间分配日或信托终止日将上述尚未分配的应分配信托利益划付至受益人指定的信托利益账户。
5、T 类信托单位赎回后新的普通信托单位预期收益率的设定
开放期内申购的信托单位,受托人有权以届时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财产运作状况、市场资金状况等重新确定该类信托单位的预期收益率,具体以受托人届时公告为准。
第五条 信托单位的登记和转让
(一) 信托单位的登记
1、受托人在营业场所置备受益人名册,记载受益人持有信托单位的相关信息。
2、受益人可以至受托人营业场所查询信托单位持有情况。
(二) 信托单位的转让
受益人按照法律、法规及信托文件的约定,可以转让信托单位,但不能分割
转让(向机构投资者分割转让的除外),委托人(受益人)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转让人与受让人可自行确定转让价格,并自行处理资金交割事宜,信托单位的转让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1、受让信托单位的人,必须是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委托人资格的属于金融机构或保险机构的合格投资者;自然人持有信托单位,不得向自然人进行拆分转让;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单位,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2、受益人转让信托单位时,应持信托合同、认(申)购风险xx书、转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或法人主体资格证明与受让人(持有效身份证件或法人主体资格证明)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其转让行为不得对抗受托人。
3、信托单位转让(过户)后,受让人取得受让的信托单位所对应的受益人权利义务,并同时取得该受让的信托单位所对应的委托人权利义务(含委托人xx与保证)。
4、受益人在转让信托单位时不得通过报刊、网络等公共媒体进行宣传;不得不当利用受托人商誉。
5、因继承发生的信托单位转让,继承人应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人资格证明办理转让手续,具体办理方法及收费参照本条关于信托单位转让的规定。
第六条 信托财产的构成信托财产包括:
1、受托人因承诺信托取得的信托资金;
2、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处分而形成的财产;
3、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第七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
(一) 管理原则
1、受托人为本信托开立信托专户,核算委托人的信托资金和信托利益。
2、本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
(二)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
1、本信托受托人按照如下方法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受托人与北京凯晨签订《贷款合同》,并将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向北京凯晨发放信托贷款用于其归还股东借款和补充运营资金。
2、关于信托贷款
(1)以本信托计划募集的各期信托资金为限,分笔向借款人发放信托贷款,任一时点各期存续信托贷款本金之和(即,全部已发放信托贷款本金减去截至该时点已经清偿的信托贷款本金)不超过人民币大写叁拾亿元( 小写: 3,000,000,000.00 元)。
(2)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以借款借据为准,且各笔贷款的到期日均不得晚于贷款合同项下的首个提款日开始计算满 36 个月之日。
(3)结息方式:提款期限小于(含)一年期的,到期利随本清;提款期限大于一年期的,每季度结息一次,结息日为每自然季度末月 20 日,该笔贷款到期日,利随本清。
(4)还款方式:于贷款到期日(即贷款最后一个还本付息日)前归还剩余贷款本金并结清该笔利息(借款人提前 5 个工作日内还款的,不视为提前还款,应付利息计算到贷款到期日)。
(5)发生约定情况时,受托人应根据《信托贷款合同》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信托贷款本金及利息。
有关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等具体内容,详见信托计划备查文件——《贷款合同》。
3、保障措施
为确保借款人偿还信托贷款本息,本计划保障措施为:保证人中国金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人董事会已通过签订本合同并出具相关董事会决议,并且保证人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作为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公证后,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香港公证文书转递专用章后送达至债权人,并办妥与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有关的内部审批、外部批准(如需)、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续内容。
4、 全体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表示其已经阅读并认可本信托计划全部信托交易文件,对信托目的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方式及相关风险全部知悉并认可,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尽职进行信托财产管理,由此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5、全体委托人在此确认:发生北京凯晨违约的情形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而导致信托单位或信托计划无法及时或足额分配预期信托利益时,信托单位或信托计划自动延期,受托人应当在违约情形发生后 10 个工作日内召集召开受益人大会,并应当根据届时受益人大会表决通过的有效表决(须经出席受益人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或处置信托财产,以处置所得财产用于支付信托费用及信托利益。受托人根据受益人大会表决通过的有效决议尽职管理、运用、处置信托财产而产生的风险、费用、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6、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受托人就本信托承担以下职责(全体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代表一致同意):
(1)按照本合同约定,与交易对手签署本信托合同附件中的相关合同文件;
(2)按本合同约定进行信托财产账户管理、资金划付及清算分配;
(3)更改本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或处理信托财产的,受托人应当根据有效的受益人大会决议履行相关义务;
(4)根据受益人大会决议履行相关义务。若不符合上述前提条件而导致受托人不能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5)向借款人(被投资企业)发送付款通知,提示其按时履行相关付款义务;
(6)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信托文件约定应当由受托人承担的其他义务及职责。
7、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没有为信托财产垫付费用的义务,该情况可能对信托财产处置产生 不利影响。
第八条 信托利益
(一)信托利益的分配原则
1、受托人以全部信托财产扣除信托费用[浮动信托报酬(如有)除外]后的余额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2、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受托人仅以资金形式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信托计划存续期满,若由于信托贷款未能按期偿还等原因导致信托财产未能全部变现的,受托人应根据受益人大会决议确定的方案对信托财产进行变现或原状返还,由此产生的费用、法律及经济风险由信托财产和受益人承担。
3、受托人以非货币资金形式进行信托利益分配的,受托人以向受益人发送
《信托财产原状分配通知书》的形式将信托利益(债权、股权或其组合)分配给受益人,同时书面通知债务人。本信托项下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本信托项下应付未付费用等)作为信托财产的债务一并归属于相应受益人。受益人不得拒绝非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归属,并应承担信托债务。若上述转让的信托利益(债权、股权或其组合)涉及诉讼或债权转让人破产、解散等可能对受益人行使该债权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的,受托人在按照上述约定向受益人发送《信托财产原状分配通知书》后,受托人不承担起诉或其他解决纠纷的义务。信托利益分配中的股权转让等因故未能顺利完成的,不影响本信托的终止,受托人有权相应顺延执行相应信托利益的移交手续。
4、信托单位的预期年收益率以投资者签署的认(申)购风险xx书为准。信托单位的预期年收益率不因受益人转让信托单位等原因发生变动。
预期年收益率仅为计算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方便而设,并不代表受托人或任何第三方保证受益人的最低收益。
(二)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1、期间分配
(1)信托存续期间的每个期间分配日,受托人以该日资金形式的信托财产扣除应付未付信托费用(浮动信托报酬除外)后的余额(以下简称“期间可分配金额”)为限向尚未注销的信托单位进行期间信托利益分配。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因信托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日未能变现导致信托单位延期期间,受托人不进行信托利益期间分配。
每份信托单位于期间分配日分配的预期信托利益如下:
期间分配日每份信托单位的预期信托利益=1 元×信托单位预期年收益率
×自信托单位发行成功日(含,第一个期间分配日适用)或上个期间分配日(含,除第一个期间分配日外的其他期间分配日适用)起至本期间分配日(不含)止的期间天数÷365
(2)受托人于期间分配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将信托利益划往受益人指定的信托利益账户。
2、到期分配
(1)任何一期信托单位到期时,受托人以信托单位到期日资金形式的信托财产扣除应付未付信托费用(浮动信托报酬除外)后的余额(以下简称“到期可分配金额”)为限向到期的信托单位分配信托利益。
到期的信托单位的预期信托利益按以下方式计算:
每份信托单位到期时的预期信托利益=1 元×(1+信托单位预期年收益率×自信托单位上个期间分配日起(含)至本到期日(不含)止的期间天数÷365)。
(2)任何一期信托单位到期时,如到期可分配金额不足以使到期的信托单位全部同时达到上述预期信托利益时,则该期信托单位自动延期,受托人应根据受益人大会决议确定的方案处置信托财产、宣布信托计划提前终止,并按本款第 3 项终止分配的方式向全部未注销的信托单位分配信托利益。
(3)受托人于信托单位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将信托利益划往受益人指定的信托利益账户。
信托单位到期时,如分配的信托利益达到其到期时的预期信托利益后即于到期日注销,且不再计入信托单位总份数。
3、终止分配
(1)信托计划终止时,受托人以信托计划终止时全部信托财产扣除应付未付信托费用(浮动信托报酬除外)后的余额(以下简称“可分配金额”)为限向持有尚未注销的信托单位的受益人进行信托利益分配:
信托计划终止时每份信托单位的预期信托利益=1 元×[1+信托单位预期年收益率×自信托单位上个期间分配日起(含)至信托终止日(不含)止的期间天数
÷365]
(2)信托计划终止时,如可分配金额无法使全部未注销信托单位分配的信
托利益达到其预期信托利益的,可分配金额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①可分配金额向尚未注销的全部信托单位平均分配,直至全部未注销的信托单位分配的信托利益(含期间分配的信托利益)x 1 元;且在全部未注销的信托
单位分配的信托利益(含期间分配的信托利益)x 1 元前,任何一份未注销的信
托单位分配的信托利益(含期间分配的信托利益)应不超过 1 元。
②剩余金额向尚未注销的全部信托单位平均分配,直至全部未注销的信托单位分配的信托利益(含期间分配的信托利益)达到信托计划终止时该信托单位的预期信托利益;
③剩余金额支付浮动信托报酬。
上述分配中,前一顺位未足额分配完成之前,不进行后一顺位的分配。
(3)以资金形式分配信托利益的,受托人于信托终止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将信托利益划往受益人指定的信托利益账户。
4、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若存在闲置资金(如借款人提前还款),受托人应在该等闲置资金划入信托专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根据信托合同规定提前进行信托利益分配。分配顺位、分配收益均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具体以届时受托人的公告为准。
(四)特别规定
1、“预期年收益率”、“信托利益”、“预期信托利益”等表述并不意味着受托人承诺最低收益,亦不意味着受托人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
2、本条规定所使用的任何公式和数值,并不代表受托人承诺了相应收益率。各受益人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算方法,享有相应利益,承担相应损失。
各信托单位按照信托文件规定足额分配预期信托利益后,信托单位自动注销;各信托单位未得到足额预期信托利益分配,但信托财产已经按照本条规定以及信托合同其他规定分配完毕的,各信托单位亦同样注销。
3、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信托计划按照本条以及信托合同其他规定计算和分配信托单位项下信托利益。
4、信托计划延期的,信托计划按照本条以及信托合同其他规定计算和分配信托单位项下信托利益。
5、计算预期信托利益及分配信托利益时,采用截尾法,保留两位小数。
第九条 信托费用
(一) 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除非委托人或第三方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以下简称“信托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1) 受托人的信托报酬(固定信托报酬、浮动信托报酬);
(2) 保管人保管费与银行综合费用;
(3) 经受益人大会决议或全体受益人书面确认,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而发生的税费和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信息披露费用、专项差旅费、公证费用、银行专户管理费、银行划款手续费、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4) 经受益人大会决议或全体受益人书面确认,为解决因信托财产及信托事务涉及的争议及纠纷所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评估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但无论如何,因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产生的纠纷而发生的费用不应由信托财产承担;
(5) 组织召集受益人大会产生的费用;
(6) 受托人聘请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咨询顾问,并支付咨询服务费,具体约定以双方签署的《咨询服务协议》为准;
(7) 按有关规定,其他应支付的税费和费用。
(二) 信托费用的计算与提取
1、受托人信托报酬
受托人的信托报酬由受托人固定信托报酬和受托人浮动信托报酬组成。
(1) 受托人固定信托报酬
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对应的固定信托报酬分别计算与支付,信托单位的固定信托报酬年费率为【0.25】%,信托单位的每日固定信托报酬的计算和支付方式如下:
该期信托单位对应的每日固定信托报酬=该日该期存续信托单位总份数×1元×该期信托单位的固定信托报酬年费率÷365;
提款期限小于(含)一年期的,受托人于信托到期日计提截止至该日(不含)已计算未提取的固定信托报酬;提款期限大于一年期的,受托人于每自然季度末
月第 21 个自然日及信托单位终止日计提截止至该日(不含)已计算未提取的固
定信托报酬。并于该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信托固定报酬。
(2) 受托人浮动信托报酬
信托计划期间每自然季度末月第 21 个自然日及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财产扣除信托费用(浮动信托报酬除外)及全部信托单位当期预期信托利益后的余额作为受托人的浮动信托报酬;如无余额,则受托人不收取浮动信托报酬。提款期限小于(含)一年期的,浮动信托报酬于信托到期日支付;提款期限大于一年期的,浮动信托报酬于每个信托计划期间每自然季度末月第 21 个自然日及信托计
划终止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
2、 保管人保管费
保管人的年保管费率为【0.01】%,任何一期信托单位的每日固定信托报酬的计算和支付方式如下:
信托单位对应的每日保管费=该日存续信托单位总份数×1 元×信托单位的年保管费率÷365;
提款期限小于(含)一年期的,受托人于信托到期日计提截止至该日(不含)已计算未提取的保管费;提款期限大于一年期的,受托人于每自然季度末月第 21 个自然日及信托单位终止日计提截止至该日(不含)已计算未提取的保管费。
并于该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保管费。
如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已支付的保管费不予返还。
3、 咨询服务费
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对应的咨询服务费分别计算与支付,具体约定以《咨询服务协议》为准。
提款期限小于(含)一年期的,受托人于信托到期日计提截止至该日(不含)已计算未提取的咨询服务费;提款期限大于一年期的,受托人于每自然季度末月第 21 个自然日及信托单位终止日计提截止至该日(不含)已计算未提取的咨询
顾问费。并于该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咨询服务费。
4、 从信托报酬列支的费用
(1) 因设立本信托而发生的律师费;
(2) 因设立本信托而发生的外部评级费;
(3) 保管人保管费与银行综合费用;
(4) 因设立本信托发生的印花税;
5、 其他
信托计划终止(含提前终止)时,本信托项下有应付未付的信托费用的,受托人将于信托计划终止(含提前终止)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从信托专户中扣收。信托财产中无足够现金支付所发生的信托费用的,受托人无义务垫付该信托
费用,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信托财产承担。
(三) 税费的缴纳
信托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应按有关法律规定自行依法纳税。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信息披露
(一) 信托计划成立公告
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披露信托计划的成立公告。
(二) 信托管理报告
受托人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的应按季制作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报告(每个季度首月制作上季度管理报告)。
信托财产管理报告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1) 信托专户的开立情况;
(2) 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和收益情况;
(3) 信托经理变更情况;
(4) 信托资金运用重大变动说明;
(5) 涉及诉讼或者损害信托财产、受益人利益的情形;
(6) 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内容。
(三) 紧急情况报告
本信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公司应当在获知有关情况后 3 个工作日内
向受益人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书面提出信托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1) 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2) 受托人在实施本信托合同过程中发生信托目的不能实现、因法律法规修改严重影响信托事项时;
(3) 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4) 信托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5) 其他与信托相关且应当披露的信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通知或决定的要求进行披露。
(四) 清算报告
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后 10 个工作日内,受托人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并以书面方式报告受益人。委托人确认,清算报告无需审计。
(五) 报告送达
受托人在有关披露事项的报告、报表或通知制作完毕后,将以下列 4 和 7
两种形式报告受益人:
1、受托人营业场所存放备查;
2、在受托人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上公告; 3、来函索取时寄送;
4、电子邮件;
5、电话;
6、传真;
7、信函(包括平信、挂号信等方式寄送);
8、全体受益人以书面形式声明的其他信息披露方式。
受托人以信函的形式向委托人与受益人进行披露的,信函发出之日(以邮戳为准)后的第四日视为送达之日。受托人以电子邮件、传真的形式向委托人与受益人进行披露的,以发出当日视为送达之日。
(六) 报告说明
1、受益人在本信托管理报告、分配报告或清算报告送达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2、委托人(受益人)在此约定,信托财产管理报告、分配报告或清算报告无需审计,除非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要求必须进行审计的。
受托人按本条规定进行披露的信息,主要来源于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书面或非书面的通知、确认、说明、承诺等。第十一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委托人的权利
1、由于设立信托计划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2、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3、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
4、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书面说明。
5、信托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委托人的义务
1、按本信托合同的规定交付认(申)购资金,并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2、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信托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授权手续;
3、不从事任何有损本信托的活动;保证设立信托的目的合法,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要求受托人通过任何非法方式或管理手段管理信托财产并获取利益,委托人不得通过信托方式达到非法目的。
4、对受托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未经受托人和受益人同意,不得向受托人和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透露。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监管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5、信托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定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自其成功认(申)购信托单位后享有信托受益权;
2、有权了解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状况,并有权
要求受托人做出书面说明;
3、有权查询、抄录或复制与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4、对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未经受托人和委托人同意,不得向受托人和委托人以外的任何人透露。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监管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5、信托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定所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受托人的权利
1、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根据本信托合同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根据本信托合同的规定收取信托报酬;
3、信托计划成立后,以受托人名义开立专用的银行账户,并享有包括根据信托文件处置账户内资产、资金划拨、销户等一切账户名义所有人的权利;
4、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前提条件是,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了发生该等费用、债务的有效证明文件;
5、本信托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受托人的义务
1、根据本信托合同的规定,恪尽职守,本着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信托财产、处理信托事务;
2、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4、妥善保管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年;
5、受托人按信托合同的规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进行信息披露;
6、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未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不得向委托人和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透露。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监管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开管理,并将不同信托的信托财产分别记账,保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8、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信托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授权手续;本信托的设立和运作合法,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情形;
9、按信托合同约定定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定期编制信托事务管理报告;
10、法律、法规规定及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受益人大会
(一)组成
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大会由全体受益人按照本条规定组成。
(二)召开事由
出现以下事项而信托文件未有事先约定的,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1)提前终止本信托或者延长信托计划期限;
(2)解任受托人或选任新受托人;
(3)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4)提高受托人、保管人的报酬标准;
(5)借款人出现违约等情况导致本信托计划部分信托单位存续期限届满时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无法满足该等信托单位预期信托利益分配的,或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未能满足全部信托单位预期信托利益或信托财产未全部变现的,应召开受益人大会进行表决,表决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种:
①受益人大会提出并决定处置方案并同意受托人根据处置方案对非现金信托财产进行处置;
②信托财产以届时现有方式分配:受托人以扣除信托费用和其他负债(如有)后的现金、财产、财产权利或现金与财产、财产权利组合等信托财产届时原状方式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③受益人大会同意受托人与受益人大会指定的一方或几方签订经受益人大会认可的处置法律文件。
(6)根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确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
(7)法律法规、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的事项。
(三)会议召集方式
1、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等由受托人选择确定。
2、代表信托单位总份数 10%以上的受益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应当向受托人提出书面提议。受托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向提出提议的受益人代表发出书面通知。受托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受托人决定不召集的,代表信托单位总份数 10%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受益人大会。
(四)通知
1、召开受益人大会,召集人最迟应于会议召开前 10 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受益人,受益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授权代表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的期限、地点;
(4)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5)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6)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受益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五)召开方式、召开条件
1、受益人大会召开方式
(1)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受益人亲自或委派授权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受托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受益人出具书面表决意见并送达给受托人的,视为出席了会议。
2、受益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代表信托单位总份数 50%以上的受益人出席会议,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通知重新开会的时间。
(2)通讯方式开会
出具书面意见的受益人所代表的信托单位总份数占 50%以上的,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六)议事内容和程序
1、议事内容
受益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通知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会议决议;
(2)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会议主持人由召集人指定。
(七)表决
1、受益人所持每份信托单位享有一票表决权。
2、受益人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信托计划(信托文件已有明文规定的除外),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3、受益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出席现场会议的受益人应在会议决议上签字。
(八)受益人大会决议的效力
1、受益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受益人、受托人均有约束力。
2、受托人在受益人大会作出决议后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全体受益人,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受托人职责终止和新受托人选任
(一) 受托人职责终止
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责终止:
1、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2、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
3、依据法律规定或信托合同约定被解任;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监管规定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受托人及其清算人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协助新受托人接管信托事务。
(二) 解任受托人的条件和程序
1、解任受托人的条件
除非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和有关的信托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错,受益人或受益人大会不得解任或提议解任受托人。
2、解任受托人的程序
代表信托单位总份数 10%以上的受益人认为受托人符合本款第 1 项规定的解任条件,要求解任受托人的,应当按照如下程序操作:
(1)提议召开受益人大会,由受益人大会决定是否启动解任受托人的程序;
(2)受益人大会应当审议解任受托人的理由;解任受托人的决议通过的,应当将解任的要求和理由书面通知受托人;
(3)受托人同意解除受托人职责的,应按照本条第(三)款办理交接手续; 受托人不同意解除受托人职责的,全体受益人应当共同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三) 新受托人选任
1、受托人被解任的,由受益人大会负责新受托人的选任工作。
2、发生受托人职责终止的情形,如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监管机构已经对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有了明确的规定或安排,则按照该规定或安排执行。
3、受托人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新受托人选出后,原受托人应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自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移交之日起,原受托人在信托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终止。
(四) 信托费用的处理
如本信托项下在信托计划期间发生受托人的职责终止,则由各方协商确定信托费用的处理。如未能协商一致,则受托人按照其实际管理信托财产的时间领取费用。本条关于信托费用处理的规定,不影响其他条款有关违约责任的规定。
第十六条 信托计划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本信托成立后,除本信托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其他信托当事人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撤销、解除或终止信托计划。
(一) 信托计划的终止
1、除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外,信托计划期限届满,信托计划终止。
2、发生下述情形的,受托人有权决定是否终止信托计划:
(1)信托存续期间(包括信托计划延期期间),信托财产已全部变现的;
(2)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3)因借款人违反《贷款合同》约定而导致受托人解除《贷款合同》的;
(4)信托计划期限内,由于国家法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监管机构发布的监管政策发生变化等原因,各方应友好协商,以变更或提前终止方式处理;
(5)信托合同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因出现上述第(5)款情形,国家政策法规、银监会、保监会等监管机构发布的信托公司与保险公司合作相关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本信托计划的交易安排不符合届时监管政策规定的,受托人有权决定是否终止信托计划。
(二) 信托计划的延期
本信托计划部分信托单位存续期限届满时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无法满足该等信托单位预期信托利益分配的,或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未能满足全部信托单位预期信托利益或信托财产未全部变现的,该等信托单位或信托计划自动延期。
(三) 信托计划终止后的清算
信托计划终止,受托人应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清理、变现、确认和分配。委托人及受益人同意,信托计划清算期产生的银行利息收入扣除相关的银行费用后归入受托人浮动信托报酬。
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后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并以信托合同规定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受益人在收到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后应及时审核,自信托财产清算报告送达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受益人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四) 信托财产的归属和返还
清算后的信托财产,按信托合同第九条的规定以信托利益的形式分配给全体受益人。
第十七条 风险揭示与承担
(一) 风险揭示
信托财产在投资管理运用过程中,存在以下风险:
1、信用风险
本项目系向借款人发放信用贷款,仅中国金茂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无相应抵质押措施。北京凯晨可能因任何原因未按约定履行其偿付债务本息义务,而中国xx亦未能履行保证义务的,可能导致信托财产发生较大损失。
在信托财产的管理过程当中可能涉及信托资金保管银行、律师事务所等金融服务机构或中介服务机构,如果该等机构不能遵守信托文件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则可能对信托财产的管理产生不利的影响,受托人基于对该等金融服务机构或者中介服务机构作为专业性机构的信赖而从事的作为和不作为,也可能影响信托的收益水平。
2、流动性风险
北京凯晨未按时偿付债务本息,从而造成信托计划将不能及时以资金形式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3、信托财产无法完全和及时变现风险
北京凯晨可能因任何原因未按约定履行其偿付债务本息义务的,将导致信托项下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无法满足部分或全部信托单位预期信托利益的及时足额分配,届时信托计划项下的非资金形式的财产主要为要求借款人履行信托贷款偿付义务的合同权利,由于该等合同权利并无公开交易市场,流动性较差,
存在无法完全和及时变现的风险。
4、信托单位提前终止风险
北京凯晨发生《信托贷款合同》规定的违约情形的,受托人有权要求北京凯晨提前支付全部贷款本息,并提前终止信托计划,即信托单位提前终止。信托单位提前终止时,受益人将按信托单位实际存续天数取得信托利益,而无法实现按照信托单位预期存续期限计算的信托利益。
5、政策风险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利率政策、投资政策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与变化将会影响借款人的运营及盈利能力,从而影响信托财产的收入。
6、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包括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资金市场交易风险等,市场风险会影响借款人的运营和盈利能力,从而影响信托财产的收入。
7、管理及操作风险
在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发生受托人因其知识、管理水平有缺陷,获取的信息不完全或存在误差,以及对经济形势、政策走势等判断失误,从而影响信托财产的收入。
8、经营风险
北京凯晨的经营状况以及发展的各种因素,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人员素质、技术能力等,可能影响其盈利和运作能力,其经营和盈利状况将直接影响其还款能力,最终影响信托计划信托利益的实现。
9、分配时间风险
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设立时间不同,先到期的信托单位到期时将先分配信托利益,如先到期的信托单位足额分配信托利益并注销后,借款人发生违约或其他情形无法支付信托贷款本息,则持有后到期的信托单位的受益人的利益将发生损失。
10、其他风险
直接或间接因受托人所不能控制的情况、环境导致受托人延迟或未能履行本身在本信托中的义务。该等情况、环境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限制、电子或机械设备
或通讯线路失灵、电话或其它接收系统出现问题、战争、罢工、社会骚乱、恐怖活动、自然灾害等。
(二) 风险承担
受托人根据本信托合同的规定尽职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本信托合同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或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过失,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由受托人用固有财产负责赔偿。不足赔偿时,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承诺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但不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亦不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受托人根据信托资金状况可以在本合同约定的信托利益分配时间之外,提前分配信托利益。该等情况下,会影响投资者的整体投资收益。该等交易安排是基于届时信托财产的运作状况而做出的,该等风险由投资者承担。
全体委托人同意并确认:对信托计划投资风险有充分的认识和理解,愿意接受并承担本条列明的各项投资风险。
第十八条 保密条款
本信托合同双方同意,对其中一方或其代表提供给另一方的有关本信托合同及双方签署的本信托合同项下交易的所有重要方面的信息及/或本信托合同所含信息(包括有关定价的信息,但不包括有证据证明是经正当授权的第三方收到、披露或公开的信息)予以保密,并且同意,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向任何其他方披露此类信息(不包括与本信托合同拟议之交易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的披露方的雇员、高级职员和董事),但以下情况除外:
(1)为进行本信托合同拟议之交易而向投资者披露;
(2)向与本交易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并受保密协议约束的律师、会计师、顾问和咨询人员披露;
(3)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向中国的有关政府部门或者管理机构披露;
(4)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所做的披露。
未经其他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信托合同拟议之交易向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披露或者发表声明。
第十九条 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
若委托人/受益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信托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信托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或不履行,视为该方违反本信托合同。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若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计划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受托人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监管规定、相关政策、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财产及受益人造成的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所受到的损失,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本条规定不取代本信托合同其他条款有关违约责任的规定。
(三) 免责
发生下列情形时,当事人对于因下列原因而引起的损失可以免于承担相应责任:
1、不可抗力;
2、受托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进行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第二十条 通知
1、委托人、受益人或受托人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以认(申)购风险xx书的记载为准。若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将详细情况通知另一方,且自应自拟确定发生变化之日起前 5 个工作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至另一方;如在信托计划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三日内书
面通知其他方。
2、受益人信托利益账户以认(申)购风险xx书的记载为准。受益人信托利益账户变化通知:信托计划期限内,受益人如果注销其信托利益账户,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受托人其开立的新的信托利益账户,并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信托利益账户变更确认手续。
第二十一条其他事项
(一) 纠纷解决与法律适用
本信托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信托合同目的,不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本信托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向受托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委托人(为自然人时)签字或盖章,或委托人(为机构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且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成立,并于委托人按期足额交付其认(申)购的信托资金时生效。
除本信托合同另有规定外,本信托合同生效后,未经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变更或撤销本信托合同。
2、信托计划说明书、认(申)购风险xx书与信托合同共同组成信托文件,与信托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信托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说明书和认(申)购风险xx书为准;如果信托合同与信托计划说明书和认(申)购风险xx书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信托合同。
(三) 工作日顺延
如本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托资金收付日、信托财产变现日、信托财产清算与信托利益分配日等为非工作日时,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四) 合同文本
本信托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执两份,并具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华宝信托-北京凯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签署页,无正文)在签署本信托合同时,各当事人对本信托合同的所有条款已经阅悉,均无异
议,并对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