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乙方於承租土地之各項行為,所產生之空氣污染,有列管之污染物排放,包括硫氧化物(SOx)、氮氧化物 (NOx)、總懸浮微粒(TSP)、懸浮微粒(PM10)、 細懸浮微粒(PM2.5)、揮發性有機物(VOCs)等,應採取污染防治措施(BACT最佳可行控制技術)。配合彰濱工業區環評空氣污染物排放總量管制,揮發性有機物( VOCs)之排放總量每廠以1公噸/年(不限面積)為限。 三、除本租約另有規定者外,乙方於租期屆滿前終止租約或經甲方終止租約或租期屆滿不再續約者,應於租約終止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