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dder
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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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法》并没有明确地禁止。在这些项目中,自然人与他人组成联合体投标,既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范,也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在招标文件允许的情况下,自然人合伙组成联合体投标也是有效的。《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明确了政府采购项目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单位。
3. 联合体成员之间的法律关系
合伙合同是调整合伙关系、规范合伙人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处理合伙纠纷的基本法律依据,也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此即合伙的契约性特性。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就是合伙合同,仅具有对内的效力,即只约束联合体组成成员,对内按照共同投标协议确定各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责任分担。联合体对外(如对招标人),属于无限连带责任关系。联合体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联合体全体成员共同承担,权利人可以要求联合体成员中的一人、多人或全部承担法律责任,其中一人或多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其他成员追偿。
4. 牵头人的责任
根据合伙的法律规定, 合伙事务可以由合伙人全体成员共同执行,也可以委托其中一人或数人执行,其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对合伙全体成员具有约束力。从这一点来看,联合体投标时可以全体成员共同执行全部招标投标事务,也可以指定其中一人或数人代表联合体处理招标投标事务,如参加资格预审、踏勘现场、提交投标文件、交纳投标保证金、参加开标、提出异
议、签署合同等。招标人为了减少联络、协调等程序上的繁琐手续,提高效率,一般要求联合体指定牵头人代表所有成员办理投标事宜。牵头人必须持有联合体成员各方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这属于民事代理行为。牵头人在授权委托权限内处理招标投标事宜,其法律后果为联合体成员共同承担。
二、联合体投标的常见法律问题
1. 投标人选择合作伙伴不当,影响联合体整体竞争实力,或者联合体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文件要求,失去投标资格或者在投标中削弱竞争优势。
2. 个别投标人组成联合体的目的不是增强竞争实力,而是资质低的企业挂靠、借用高资质企业联合投标,以解决投标资格不合格的问题。
3. 招标人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
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招标人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责令改正,还可以处以罚款。
4. 招标文件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但投标人自行组成联合体投标。
5. 投标文件中没有共同投标协议,或者共同投标协议内容有瑕疵,如协议中没有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分工,在评审中共同投标协议因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导致其投标被否决。
6. 联合体中标后,签订合同主体不规范,部分联合体成员未参加签约,导致合同不具有约束力。
7. 投标人加入某一联合体投标后又单独或者与其他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为法律所禁止,如有此情形,应作否决投标处理。
三、联合体投标法律风险防范
对策
1. 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组成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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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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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体
对于潜在投标人而言,衡量自身条件、实力等因素确实不具 有竞争优势时,可以考虑邀请他 人组成联合体投标,弥补自身的 “短板”,增强竞争实力。组成联合体投标选择投标伙伴时,应考 虑合作伙伴的资质等级、经营范 围、行业优势、技术和经济实力、财务状况等因素,如果能够增强 投标竞争实力的,则可以邀请他 人在招标文件没有拒绝联合体投 标的前提下组成联合体投标。
2. 联合体应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条件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其目的是防止资质较低的一方借用资质等级较高的一方的名义参加投标,取得中标资格后自行实施中标项目的违规行为。两个以上专业资质类别不同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联合体的内部分工,各自按其资质类别及等级的许可范围承担工作。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但是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其组成成员的资格因某种原因不满足法律法规、招标文件要求的,其投标资格无效。
3. 招标人有权拒绝联合体投标
现行法律并无禁止联合体投标的规定。因此,招标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实践中会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
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规定“本次招标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对此也有明确要求。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一般情况下,联合体投标会提高中标人的履约能力,降低风险,有利于保障招标人利益,因此应当允许联合体投标。比如生产上、下游产品或提供上、下游服务的企业宜组成联合体投标,可以满足产品的配套性或服务的连贯性、协调性要求。对于技术特别复杂的大型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利大于弊。但联合体中标后,也可能会带来不符合资质或者资质较低的企业与其他企业联合中标后承揽全部或部分项目从而影响项目质量和进度、联合体内部发生矛盾直接影响项目顺利实施以及协调管理难度加大等问题。因此,联合体投标一般适用于大型建设项目和结构复杂的建设项目,《建筑法》第二十七条即有类似规定。如果招标公告中明确规定“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就不应组成联合体投标,否则将会因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要求而导致投标无效,从而被否决投标。
另外,联合体投标属于投标人自愿、共同的法律行为,有兴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自身具备的资格、实力、专长,依据优势互补的原则,有权决定是否成立投标联合体,他人不得干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
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因此,是否组成以及如何组成联合体完全由投标人自己决定,招标人不得强迫和干涉。招标文件并未明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但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因现行法律规定并没有将其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则评标委员会因缺少否决投标的依据而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 ;若招标文件中规定联合体投标无效的,方可否决该联合体的投标。
4. 联合体投标应提交合法有效的共同投标协议
合伙合同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其订立方式既可以是书面协议, 也可以是口头协议。联合体各方是由共同投标协议联结在一起的合同型合伙关系,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要求,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为共同投标需要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联合体内部分工以及权利义务关系、责任承担方式,该协议作为投标文件附件一并提交给招标人。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通过资格预审的联合体才有资格投标,联合体未参加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未通过的,均不具有投标资格,而且在通过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也无效。因此,联合体应在参加资格预审前签署共同投标协议,并随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给招标人审查 ;实行资格后审的项目,将共
32·招标与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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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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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投标协议附在投标文件中一并投标即可。
共同投标协议的内容, 一是约定各方承担与其资质范围对应的工作和责任,注意不得超出资质范围承担工作 ;二是明确联合体一方为牵头人,接受联合体所有成员的授权,负责投标和合同的履行、项目的组织和协调等工作,向招标人提交由联合体所有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负责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三是约定联合体各方都应当按期完成所承担的项目任务,及时向牵头人及其他各方通报所承担项目的进展和实施情况,支持和配合联合体他方完成所承担的项目任务,服从牵头人统一协调并履行保密等义务。共同投标协议有利于督促联合体各方增强责任感,既要依据联合体内部协议完成自己的工作职责,又要互相监督协调,保证整体工程项目保质保量完成。
共同投标协议也有助于处理
联合体内部法律关系,解决相关纠纷。共同投标协议应对将来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处理原则一并写明,联合体内部事务均依据共同投标协议加以解决。如果联合体一方对从招标人处取得的利益超过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他方应得的利益,则该方有义务向联合体他方返还 ;如果联合体一方对招标人履行的义务超过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他方应负的义务,则该方有权向联合体他方追偿。而且,联合体中标后,为完成中标项目,各方将按照约定共同出资、共同履约、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同时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有权选择联合体中的任何一方或多方要求其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联合体的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共同投标协议的约定来对抗招标人。
5. 联合体成员不得单独或另外组成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对外须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不能以其中一个主体或者两个以上主体的名义进行。联合体中标的,在中标后签署
合同时,联合体各方均应参加合同的订立,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即联合体各成员都在同一中标项目合同中签字盖章,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联合体各成员书面授权牵头人有权代表其他成员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中标项目合同也可以仅由牵头人签字盖章,这也符合民事代理的法律规定。
联合体投标后,禁止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加入其他联合体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这是为了防止投标人在同一项目中利用不同组合同时提交多份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实施多次投标、围标的不公平竞争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当然,在不同项目、不同标段中,投标人可以分别组成不同的联合体投标或单独投标。
联合体投标有利有弊。对于大型复杂的项目,仅靠自身能力完成的投标人数量有限,如果交由多个潜在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有利于增强投标竞争能力,分散风险,增强项目完成的可靠性,但是联合体投标也存在一些不可否认的缺陷。对此,招投标双方都要在《招标投标法》的框架下设计好相关规则,运用好联合体投标制度,充分发挥联合体的综合实力,保障招标项目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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