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国人寿〔2018〕两全保险 236 号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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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鸿康两全保险(臻享版)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鸿康两全保险(臻享版)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xxx康重大疾病保险(臻享版)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鸿康两全保险(臻享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
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
2.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的130%给付满期保险金。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
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与主合同相同。
第八条 附加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合同不能单独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申请满期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第十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附加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在解除主合同的同时解除本附加合同,但投保人不得单独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和投保人法定身份证明。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五日内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本公司在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十五日后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本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一条 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一、主合同终止;
二、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的情形。
若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本公司按照主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主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特定疾病保险金的,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因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或解除主合同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因主合同责任免除情形导致主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患主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因主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本公司不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在被保险人发生主合同所指特定疾病后,投保人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
第十二条 附则
一、本附加合同“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事项以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第三条约定为准;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中第一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事项、第八条“借款”事项、第十四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事项不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二、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为准;三、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条款为准。若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条款
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规定为准;
四、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主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中止。
第十三条 释义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