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方式:江科員俊慶 02-89680807, luke@fsc.gov.tw
「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含「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金融部分)-銀行、證券期貨及保險業
提報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聯絡方式:江科員xx 02-89680807, xxxx@xxx.xxx.xx
112 年 2 月
壹、執行情形
一、 建立兩岸金融業監理合作機制
「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於 98 年 4 月 26 日完成
簽署後,金管會已於 98 年 11 月 16 日與xx銀行、證券及保險三監理機構分別簽署兩岸銀行業監理合作備忘錄、兩岸證券及期貨監理合作備忘錄及兩岸保險業監理合作備忘錄,並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 條規定陳報行政院,經行政院核定函請立法院備查後,
於 99 年 1 月 16 日生效。
二、 訂定兩岸金融往來許可管理辦法
為因應兩岸金融三項合作備忘錄生效後開放兩岸 金融市場雙向往來之管理需要,金管會於 99 年 3 月 16 日修正發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 許可管理辦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 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 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等三項管理辦法,開放 兩岸金融業參股投資、銀行業互設分支機構、證券期貨 及保險業互設辦事處,並在辦法中訂有完備之事前審查、風險控管及事後追蹤管理機制。
三、截至 112 年 1 月底止,在銀行業部分,金管會已核准 16
家國內銀行赴大陸地區設立分(支)行及子行,其中 25 家分行、8 家支行及 5 家子行已開業,另設有 4 家辦事處;另陸銀在臺部分已有 3 家分行開業,並設有 2 家辦事處。
在證券期貨業部分,金管會已核准 1 家證券商赴大陸地
區參股設立期貨公司(因參股期貨商之股東財務問題, 107 年 3 月雙方協商終止參股協議)、1 家證券商赴大陸地區參股設立證券公司,1 家期貨商赴大陸地區參股投資大陸期貨公司,4 家投信事業赴大陸地區參股設立基金管理公司並已營業,另有 1 家投信事業於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7 家證券商赴大陸設立 9 處辦事處。在保險業部分,金管會已核准 12 件國內保險公司及保經代公
司赴大陸地區參股投資,其中有 7 家保險公司及 2 家保經代公司已分別參股投資大陸地區 7 家保險公司、1 家保險經紀人公司及 2 家保險代理人公司,另有 4 件因交
易對象異動撤銷及 1 件金管會已核准但尚未向中國大陸
監理機構遞件申請;計有 8 家保險公司於大陸地區設有
8 處辦事處。貳、具體效益
一、在兩岸銀行業准入及開展業務之協商成果方面:
(一) 金管會已在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之早期收穫計畫中,為國內銀行業者爭取到包括縮短辦事處升格分行及辦 理人民幣業務之等待期等較一般外資銀行更為優惠之 經營條件。xx已於 108 年 9 月修正「外資銀行管理 條例」,業將相關等待期規定取消,較xx早期收獲承 諾更為優惠。
(二) 截至 112 年 1 月底止,國內銀行於大陸地區已有 25 家分行、8 家支行及 5 家子行開業;另已獲本會核准之申請案詳如下表「本國銀行在大陸地區現況統計表」:
本國銀行在大陸地區現況統計表 截至 112 年 1 月 31 日止 | |||
銀行 | 分(支)行、子行 | 辦事處 | |
已開業 | 申請案已獲本會核准 | ||
第一銀行 | 上海分行成都分行 上海分行自貿區支行廈門分行 | - | - |
土地銀行 | 上海分行天津分行 武漢分行 | 廈門分行 | - |
合作金庫銀行 | 蘇州分行 蘇州分行xx支行天津分行 福州分行長沙分行 | - | 北京辦事處 |
華南銀行 | 深圳分行 深圳分行寶安支行上海分行 福州分行 | - | - |
中國信託銀行 | 上海分行廣州分行 上海分行自貿區支行廈門分行 深圳分行 上海分行虹橋支行 | 北京辦事處 | |
兆豐銀行 | 蘇州分行 蘇州分行xx支行蘇州分行昆山支行 寧波分行 | - | - |
臺灣銀行 | 上海分行 上海分行嘉定支行廣州分行 福州分行 | 上海分行自貿區支行 | - |
臺灣企銀 | 上海分行武漢分行 | - | - |
上海銀行 | 無錫分行 | - | - |
xx銀行 | - | - | 天津辦事處 |
台新銀行 | - | - | 上海辦事處 |
永豐銀行 | 南京子行 | - | - |
台北富邦銀行 | 富邦華一銀行(子行) | - | - |
玉山銀行 | 深圳子行 | - | - |
國泰世華銀行 | 上海子行 | 廈門分行 | - |
彰化銀行 | 南京子行 | - | - |
(三) 金管會並與大陸銀行監理機構於 100 年 11 月 23 日「兩岸銀行監理合作平臺」第二次會議中達成共識,臺資銀行大陸分行在完成申請辦理人民幣業務準備並符合大陸地區法規規定條件後即可提出申請,大陸方面將收件並儘快審核。另兩岸銀行監理機關於 101 年 5 月
15 日確認雙方共識,對於審核中之申請案件,將在符合監理法規及審查程序之前提下,儘速完成審核作業。
(四) 另經金管會核准之國內銀行大陸分(支)行及子行申請案,於 102 年 4 月 1 日「兩岸銀行監理合作平臺」第三次會議中,xx表示將加快受理審核,並對符合監管要求或相關法規前提下之申請案件給予支持。
(五) 102 年 4 月 1 日召開之「兩岸銀行監理合作平臺」第三次會議中,雙方同意將兩岸銀行業市場准入及進一步開放項目等相關協商結論納入「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之服務業貿易協議。
(六) 103 年 12 月 25 日召開之「兩岸銀行監理合作平臺」第四次會議,持續推進兩岸銀行業之雙向往來,並加深兩岸金融監理之緊密合作關係,所達成具體共識包括:儘速審批兩岸互設分支機構及申辦業務之申請案;建立兩岸金融發展及監理經驗之定期交流機制;擬訂兩岸銀行業危機處置合作方案。
(七) 104 年 9 月 14 日召開「兩岸銀行監理合作平臺」第五次會議,雙方明確表達未來將會持續推進兩岸銀行雙向往來。有關會後申設分支機構之進度部分說明如下:
1. 國銀赴陸:開設情形詳上表「本國銀行在大陸地區現況統計表」。
大陸地區銀行在臺現況統計表 | |||
銀行 | 分行 | 辦事處 | |
已開業 | 申請案已獲本會核准 | ||
中國銀行 | 臺北分行 | ||
交通銀行 | 臺北分行 | ||
中國建設銀行 | 臺北分行 | ||
招商銀行 | - | - | 臺北辦事處 |
xxxxxx | - | - | xxxxx |
0. xxxx:開設情形詳下表「大陸地區銀行在臺現況統計表」。
(八) 另有關我國銀行大陸分行申辦人民幣業務方面:
1. 截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止,我國銀行在陸分行已開辦人民幣業務者,包含華銀深圳、彰銀昆山、國泰上海、一銀上海、合庫蘇州、土銀上海等 6 家分行及其支行;另已開辦臺資企業人民幣業務者,包含兆豐蘇州、玉山東莞、中信上海、臺銀上海等 4 家分行。
2. 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依大陸地區當時修正後「外資銀行管理條例」規定,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包含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的條件,已全面放寬由原開業年限 3 年以上改為 1 年以上,且不再要求提出申請前 2 年連續獲利,另規定外國銀行的 1 家分行已獲准經營人民幣業務者,該外國銀行其他分行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不受開業時間的限制。「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另於 108 年 9 月 30 日修正,將外國銀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國境內公民之人民幣定期存款金額下限,由每筆 100 萬元調整至每筆 50 萬元,並取消對外資銀行開辦人民幣業務之審批,其均較xx早收承諾更為優惠。
3. 另自 104 年起適用前述新制規定迄今,我國銀行在陸已開業之分行及支行均已開辦人民幣業務(收受中國境內公民的人民幣存款,限於每筆 50 萬元以上定期存款)。至於我國銀行在陸子行部分,目前5 家子行中,富邦華一銀行、永豐銀行中國子行及玉山銀行中國子行已獲xx核准擴大辦理中國境內公民人民幣存款業務(即活期存款)。
二、在兩岸證券期貨開展業務之協商成果方面:
(一) 金管會已在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之早期收穫計畫中,為國內業者爭取到包括在大陸申請合格境外機構投資 者(QFII)給予適當便利。另xx已於 108 年 9 月取
消原 QFII 投資額度限制,目前具備資格之 QFII 只須 登記即可自主匯入資金在大陸地區進行投資;累計迄 取消限制時已有 20 家國內投信事業及 1 家證券商向 xx提出申請 QFII 資格,業均獲xx證券監理機構核 准資格,其中20 家投信事業並取得投資額度合計57.01 億美元,1 家證券商取得投資額度 0.8 億美元;至於保 險業部分,有 9 家國內保險業向xx提出申請 QFII 資 格,業均獲xx證券監理機構核准資格並取得投資額 度合計 47 億美元;另銀行業部分,亦有 6 家國內銀行 獲xx核准 QFII 資格並取得投資額度合計 3.8 億美元。取消限制後,新增 2 家投信事業(共計 22 家)、1 家證
券商(共計 2 家)及 1 家保險業(經併購後共計 9 家)在大陸地區以 QFII 資格進行投資。
(二) 為落實「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及「海峽兩岸證券及期貨監督管理合作瞭解備忘錄」所定各項監理合作事項,並建立制度化的定期會晤機制,金管會與大陸證券期貨監理機構於 102 年 1 月 29 日共同召開「兩岸證券期貨監理合作平臺」首次會議,除確認平臺內容及運作機制外,雙方並同意將雙方證券期貨市場開放議題協商結論納入「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三) 為持續推動兩岸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建立互信基礎及順暢之溝通管道,並深化兩岸監理合作關係,金管會與大陸證券期貨監理機構於 103 年 12 月 25 日共同召開「兩岸證券期貨監理合作平臺」第二次會議,會議成果如下:
1. 放寬我國證券業者申請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相關限制:xx將研議降低 QFII 資格門檻及研究允許 QFII 投資大陸國債期貨有關問題。
2. 放寬臺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擔任合格境內機構投資
者(QDII)投資顧問之資格條件:xx將在促進大陸基金業提昇全球投資管理能力的前提下,研議 QDII投資顧問之資格限制。
3. 落實ECFA 早收清單承諾事項:為簡化臺灣證券從業人員在大陸申請從業人員資格及取得執業資格之程序,雙方同意由相關公會與協會共同商議提出具體落實方案;另在臺灣證券交易所及期貨交易所列入大陸 QDII 投資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所名單部分,xx將儘速完成相關法規之修訂。
(四)「兩岸證券期貨監理合作平臺」第三次會議已於 104 年
12 月 28 日召開,除介紹我國信用交易制度之發展及監管外,雙方並就放寬大陸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相關限制、落實 ECFA 早收清單承諾事項
及有關兩岸交易所合作股價指數授權等議題進行溝通。雙方並同意持續推動兩岸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持續透 過監理合作平臺溝通交流。
三、 在兩岸保險業准入及開展業務之協商成果方面:
(一) 金管會已在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之早期收穫計畫中,為國內保險業者爭取到允許臺灣保險公司經過整合或 戰略合併組成的集團,參照外資保險公司市場准入條 件(集團總資產 50 億美元以上,其中任何一家臺灣保
險公司的經營歷史在 30 年以上,且其中任何一家臺灣
保險公司在大陸設立代表處2 年以上)申請進入大陸市場。
(二) 海峽兩岸首次保險監理合作會議於 102 年 10 月 17 日舉行,首次會議內容重點在落實「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及「海峽兩岸保險業監督管理合作瞭解備忘錄」
所訂的各項監理合作事項,並建立制度化的會晤機制,雙方就市場進入協調、保險業務經營協商事項、監理法規等議題進行意見交流,進而形成共識,並加強兩岸保險公司業務交流、技術提升及相關交流等合作事宜,共同促進兩岸保險業的健全經營及維護市場穩定發展。第二次保險監理合作會議於 103 年 12 月 26 日上午召開,會議係以加強監理交流及持續推進雙向往來為主軸,討論重點及具體共識包含分享保險監理議題及經驗、強化未來兩岸監理人員交流及加強兩岸保險業危機處置合作。第三次保險監理合作會議已於104
年 10 月 22 日上午召開,以深化監理交流合作為主軸,討論重點及具體共識包含保險監理議題經驗分享、持續推動兩岸保險業務往來及持續透過監理平臺機制與xx溝通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