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 应 商(乙方) 北京扶远清隆科贸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编号 GGZC2024-C3-50114-JDZB签 订 地 点 桂平市 签 订 时 间 2024 年 9 月 12 日
桂平市人民医院住院药房自动化设备维保项目合同
合同编号:
采购单位(甲方) 桂平市人民医院 采购计划号GPZC2024-C3-02668-002
供 应 商(乙方) 北京扶远清隆科贸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编号 GGZC2024-C3-50114-JDZB签 订 地 点 桂平市 签 订 时 间 2024 年 9 月 12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条款和乙方响应文件及其承诺,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项目概况及服务范围
1.项目名称: 桂平市人民医院住院药房自动化设备维保项目
2.服务期: 2024 年 09 月 12 日至 2025 年 09 月 11 日 ;
3.合同合计金额应包括服务成本,含维修人员人工费用、零配件费用、保险、管理服务成本、法定税费、服务企业的利润、税费、差旅、交通及食宿等一切费用。
4.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 □固定单价 □成本补偿 □绩效激励
第二条 服务交付成果(产品)清单
序号 | 申请科室 | 服务交付成 果(产品)名 称 | 数 量 | 单位 | 单 价 (元) | 总 价 (元) | 备注 |
1 | 汤山摆药机 | 2 | 台 | 74000 | 148000 | ||
2 | |||||||
人民币合计金额(大写):壹拾肆万捌仟圆整 (小写):¥148000.00 元 |
第三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按质、按量、按计划与合同协议约定完成本项目,并有权对乙方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2. 根据项目进度,甲方有权及时对乙方提交的方案提出修改意见,并要求乙方按修改意见完成服务工作。
3. 乙方配备的项目投入人员应得到甲方的认可;对派遣到甲方的服务人员进行管理、考核、检查与奖惩。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合格的工作人员。
5. 按合同要求及时向乙方支付产品和服务费用。
6. 如采购项目涉及采购标的的知识产权归属的,产权归属为: 甲方
处理方式: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及服务时免受第三方提 出的侵犯其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第四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 严格履行合同文件(含采购文件、响应文件等)约定和承诺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保证甲方项目的相关工作质量和进度。
2. 必须严格实施乙方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人力资源配置。在必须补充或更换人员时,必须补充或更换优于或等同于响应文件所承诺资质的服务人员,并需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3. 乙方项目负责人及服务团队成员须与响应文件保持一致。合同存续期内,未经甲方书面要求或同意,项目负责人不应调整。项目负责人及服务团队成员必须保证在岗工作时间和重要活动在岗,如有变化,须取得甲方同意。
4.乙方依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的报告、资料、文件等内容及服务成果后,甲方即对上述内容享有充分、完整和排他的著作权和知识产权。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上述报告、资料、文件等内容及服务成果。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
5. 乙方服务人员应履行保密义务。如乙方因违反本条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6. 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服务费,当甲方出现无故拖欠费用时,乙方有权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催缴,若甲方仍未支付费用,乙方有权停止工作。
第五条 包装和运输
1.乙方提供的服务交付成果均应按采购文件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标准、包装方式进行包装,每一包装单元内应附详细的交付清单和质量合格证,如有缺失应及时补齐,否则视为逾期交付。
2. 乙方负责服务交付成果、产品的运输。服务交付成果、产品的运输方式由乙方自定。服务交付成果、产品运输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由乙方负责。
3.乙方提供的产品包装及快递包装应满足《财政部等三部门联合印发商品包装和快递包
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办库【2020】123 号文要求。第六条 交付和验收
1.交付使用时间:按乙方响应文件中所承诺的时间;地点:桂市市人民医院。
2.乙方提供不符合采购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交付成果或服务及包装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接受。采购文件对包装和快递有具体要求的,必要时可要求乙方出具检测报告。
3.甲方应当在产品或服务成果提交并检验完后 5 日内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的,乙方可视同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签署附件的验收书并加盖采购单位公章,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4.甲方委托第三方组织的验收项目,其验收时间以该项目验收方案确定的验收时间为准,验收结果以该项目验收报告结论为准。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有违约问题,可暂缓资金结算,待违约问题解决后,方可办理资金结算事宜。
5.甲方对验收有异议的,在验收后 3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异议后 3 日内及时予以解决。
6. 其他未尽事宜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15〕22 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 号]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服务和培训
1.甲方应提供必要服务条件(如场地、电源、水源等)。
2.乙方负责甲方有关人员的培训。培训时间、地点: 桂平市人民医院 第八条 售后服务、质保期
1、对故障时设备的维修更换零配件。
2、设备的常规维护及状态检查。
3、设备的清洁、除尘和机械检修保养。
4、对设备使用人员的操作培训。
5、派驻负责工程师对医院设备进行保养维修,提供 7*24 小时电话技术支持和疑难解答。
6、产品手册规定的保养(PM)的人工和备件
7、产品手册规定的设备电气校准测试或进行必要的设备安全检查
8、保证年正常工作时间>=99%,按照一年 365 个工作日计算
9、定期保养包括机器清洁、性能测试及校准、必要的机械或电气的检查、非紧急性质的补救性维护和确保系统能按照制造商的产品规格运行的其他维护。
10、每年至少更换一次干燥剂。
11、每年至少一次大保养。
12、软件的维护、升级(有升级版本时)、杀毒。
13、根据设备说明书的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出具保养计划,每个月进行一次保养,每次保养完成后出具详细的保养记录单并需双方签字确定;每月一次对设备的清扫维护及状态检查。
14、对故障时的设备进行维修, 提供原厂或经原厂培训的工程师,现场检修设备,在接到报修电话后派遣工程师前往维护有关设备。工程师 2 小时响应 12 小时到达现场。
15.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三包”规定以及采购文件和本合同附件,为甲方提供售后服务。
16.服务成果质保期:按乙方承诺,但是不得低于国家相关标准。
17. 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服务质量标准,并达到或优于成交供应商承诺的标准。
18. 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型号、技术规格、技术参数等质量必须与采购文件和承诺相一致。
19. 在质保期内,乙方应对服务成果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
用。
20. 上述的服务成果因人为因素出现的故障不在免费维护范围内。第九条 付款方式
1.资金性质:自筹资金。
2.付款方式:
(1)供应商按采购合同要求服务完成后,采购人签署项目验收书;
(2)每次申请付款,供应商必须提供合格的票据并按采购单位的要求附相关证明资料;
(3)票据要求:成交供应商必须按照采购人要求提供真实、有效、合法的正式发票。一旦发现成交供应商提供虚假发票,除须向采购人补开合法发票外,须赔偿采购人发票票面金额一倍的违约金,且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供应商不得提出异议,因终止合同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供应商承担;
(4)付款方式:
合同一年一签,服务费按年度分期支付,具体付款方式如下:
(1)甲方将于合同生效后 30 个工作日内支付当年合同款的 30%,即 44400 元;
(2) 合同生效第 6 个月后 30 个工作日内支付当年合同款的 60%,即 88800 元;
(3) 合同到期后 1 个月内支付当年合同款的 10%,即 14800 元。甲方付款前,乙方需开
具增值税发票及付款请示函给甲方。
(4)本合同使用货币币制如未作特别说明均为人民币。第十条 税费
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 若因乙方原因而未能履行合同或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甲方有权书面督促乙方履行合同,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进行整改;如乙方在上述时间未答复,或无故拖延履行合同超过 5 日,或经 5 次整改后仍未达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服务合同,且无需支付合同解除后的合同后续费用。同时,乙方必须退还甲方已付出的所有服务费用,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 乙方未得到甲方同意,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及服务团队成员时,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服务合同,且无需支付合同解除后的合同后续费用。同时,乙方必须退还甲方已付出的所有服务费用,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3.乙方或乙方人员违反保密义务时,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咨询合同,且无需支付合同解除后的合同后续费用。同时,乙方必须退还甲方已付出的所有服务费,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4.乙方提供的交付成果或服务如侵犯了第三方合法权益而引发的任何纠纷或诉讼,均由乙方负责交涉并承担全部责任。
5.因包装、运输引起的交付成果或服务成果损坏,按质量不合格处罚。
6.甲方无故延期接收服务交付成果、乙方逾期交付的,每天向对方偿付违约交付成果或服务费用金额的 3‰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违约交付成果或服务费用金额的 5%,超过 30 天对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延期付交付成果或服务费用金额的,每天向乙方偿付延期交付成果或服务费用金额的 3‰ 作为滞纳金,但滞纳金累计不得超过延期交付成果或服务费用金额的 5%。
7.乙方未按本合同和响应文件中规定的服务承诺提供售后服务的,乙方应按本合同合计金额 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8.乙方提供的服务成果在质量保证期内,因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和其它质量原因造成的问题,由乙方负责,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的,由乙方另行支付。
9.其它违约行为按违约服务成果费用金额 5%收取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
10.因甲方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乙方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赔偿(补偿)标准: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 不可抗力事件延续一百二十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解决
1 因交付成果或服务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邀请国家认定的质量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对交付成果或服务质量进行验收。交付成果或服务符合国家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
交付成果或服务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 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诉讼期间,本合同继续履行。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履行期限为:一年一签,共三年 ;合同履行地点为: 桂平市 ;合同履行
的方式: 按照本合同约定 。
2.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3.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盖章后,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4.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第十五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让(无进口资格的乙方委托进口货物除外)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叁份,乙方壹份。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甲方(章) 桂平市人民医院 | 乙方(章) 北京扶远清隆科贸有限公司 |
单位地址:xxxxxxxxxxx 0 x | 单位地址:xxxxxxxxxxx 00 xxxxx X0 x 0000 x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或委托代理人: | 或委托代理人: |
经办人: |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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