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杜江峰 项目负责人:xxx
合同编号: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苏州高等研究院
签订地点: 省 市(县)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甲方(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邮政编码:
乙方(受托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苏州高等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xxx 项目负责人:xxx
通讯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仁爱路188号
联系电话: 传 真: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苏州科技支行
账 号:325605000018000564730 邮政编码:215123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 项目提供专项技术服务,并支付技术服务报酬,乙方接受委托并进行此项技术服务工作。基于甲方对乙方现有技术背景的充分了解,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名词和术语
1.1 本合同(含所有合同附件)涉及的名词和术语解释如下:
第二条 乙方技术服务的内容
2.1 技术服务的目标:
2.2 技术服务的内容:
2.3 技术服务的方式:
第三条 乙方技术服务工作的要求
3.1 技术服务地点:
3.2 技术服务期限:
3.3 技术服务进度:
3.4 技术服务质量要求:
第四条 甲方协作事项
4.1 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下列协作事项:
(1)提供的技术资料:
(2)提供的工作条件:
提供的其他协作事项:
甲方提供上述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
4.2 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上述技术资料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①退回甲方;②留下自行处理;③在 年内保存,不得丢失。
第五条 x合同履行期限
x合同履行期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六条 技术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
6.1 技术服务费(固定部分):人民币(大写) 万元(¥ 万元);或者(以标准人工时计): 元/日。
6.2 额外技术服务费用(按照双方约定填写)
6.3 技术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及时间采用以下第 种:
①一次总付: 万元;支付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②分期支付
第一次支付: 万元;支付时间:双方签字盖章后 日以内,即 年
月 日之前。
第二次支付: 万元;支付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三次支付: 万元;支付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③其它方式:
第七条 双方保证和xx
7.1甲方承诺如下:
甲方具备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合法资格(如需要),和国家要求的特许经营许可证(如需要)。甲方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甲方具备相应的资金和技术实力,有足够的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7.2 乙方承诺如下:
乙方具备接受甲方委托进行技术服务的合法资格(如需要),和国家要求的特许经营许可证(如需要)。乙方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乙方具备满足项目技术服务要求的人员、设施设备和技术实力,有足够的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第八条 成果交付与验收
8.1 乙方最终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如下:
8.2 双方确定以下列标准和方式对乙方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验收标准:
验收方法:
验收时间:
验收地点:
8.3 验收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由甲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书面验收证明。 年 月 日前甲方不组织验收的,视为已验收且验收合格。
8.4 验收不合格的处理:
因乙方原因验收未达标的,乙方应负责继续改进,甲方应予以积极配合。甲方同意给予乙方 日的宽限期进行修正,在宽限期内验收合格的,不视为违约。改进后再验收,如仍不能达标,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甲方原因未达标的,乙方可以负责继续改进,但甲方应积极配合并支付相应的额外技术服务费,具体数额与支付方式双方另行约定。如甲方拒绝支付额外技术服务费的,则视同验收合格。
第九条 知识产权归属
9.1 本合同签订前或合同有效期内,一方拥有或控制的、独立完成开发的知识产权归该拥有方或开发方所有。
9.2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乙方所有。
9.3 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方所有。
第十条 保密义务
10.1 双方确定,在履行本合同期间,甲乙双方对技术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技术秘密,获知的商业秘密,以及任何一方不希望公开的属于该方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公开。
10.2 如乙方交付给甲方的技术服务成果,在交付时该技术成果尚未公开,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该技术成果后,应予以保密,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自行公开。
10.3 甲乙双方应就保密义务的具体内容另行签署保密协议,并将其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且该保密协议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失效。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除继续履行合同外,还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上限为已支付金额的10%;或乙方研究计划顺延,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研究计划顺延一个月,乙方有权单方面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终止本合同,甲方已经支付的经费不予退赔。
11.2 乙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除继续完成技术服务工作外,还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乙方因本合同而承担的违约赔偿金额累计不超过甲方已支付技术服务费的10%。
第十二条 风险责任的承担
12.1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确因现有技术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乙方无法提交技术服务成果的,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支付技术服务费。
12.2 双方确认,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主观上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提交技术服务成果失败或部分失败的,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承担风险责任:
(1)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支付技术服务费。
(2)甲乙双方应遵照诚实信用原则对乙方已开展技术服务所花费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所需设备、器材、耗材、资料的购置费用及技术人员的报酬和补贴等)进行核算,由甲乙按照 比例予以承担,甲方已支付的费用超出其应承担数额的,乙方应予以退还。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3.1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在本合同项下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义务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间自动中止,其履行期限应自动延长,延长期间为中止的期间,该方无须为此承担违约责任。
13.2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超过180天,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自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双方均不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13.3 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且在随后的十五日内向对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和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还应尽最大努力排除不可抗力。
13.4 发生不可抗力的,双方应立即进行磋商,寻求一项公正的解决方案,并且要尽一切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降低到最小。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所发生的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均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五条 其它约定
15.1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修改、补充或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且明确表示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15.2 在合同期限内及合同终止后 年内,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对方参与本合同执行的雇员发出招聘要约,也不得实际聘用上述雇员,但经对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15.3 甲方在未经乙方授权的情况下,不得利用乙方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15.4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3 份,乙方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项目负责人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印花税票粘贴处 :
(以下由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填写)
合同登记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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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审查登记栏:
技术合同登记机关(专用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