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上海开放大学教工公寓租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完善我校教工公寓(以下简称教工公寓)的管理,有效利用有限资源缓解教职工的居住困难,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出借暂行管理办法》(沪教委国资[2011]5 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系统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细则》文件精神,参照《上海电视大学房产出租管理办法(试行)》(沪电大[2011]58 号),制定本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第二条 教工公寓是专供本校教职工、外聘高级职务人员租赁居住的过渡性用房。
第三条 学校对教工公寓实行xx性、有期限、契约化管理。
第四条 后勤部门是教工公寓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教工公寓租赁和管理的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教工公寓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申请条件
1.本校在职教职工;
2.教职工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任何形式的福利分房和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
3.教职工及配偶在沪无自有住房(含自购的商品房)。第六条 程序
1.入住教工公寓
(1)由教职工本人填写《上海开放大学教工公寓住宿申请表》(详见附 1),递交至后勤部门;
(2)后勤部门审核申请者条件,符合条件者按提交先后次序录入排队系统;
(3)根据目前空置教工公寓与申请者本人需求,后勤部门负责落实安排教工公寓,并与教职工签订《上海开放大学教工公寓租赁协议》(详见附 2),协议一年一签;
(4)教职工凭后勤部门出具的《缴费通知单》自行至学校财务管理部缴纳租金及租赁保证金,租金按季度缴纳。
(5)教职工凭租金收据及租赁保证金收据至后勤部门领取钥匙,办理入住手续。
2.退出教工公寓
(1)承租人自愿退租的,提前一个月向后勤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后勤部门验收房屋设施及家具,收回全套钥匙,双方结清相关费用、无争议后终止《上海开放大学教工公寓租赁协议》,核发《退房通知单》。承租人x退公寓的时间最长不超过 30 天(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3)承租人凭《退房通知单》及租赁保证金收据至学校财务管理部退领租赁保证金。
第七条 申请租住公寓的教职工,应如实填写《上海开放大学教工公寓住宿申请表》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申请人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租住公寓的勒令退出,并收取 100 元/天的违约金(自入住或违约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租期和租金
第八条 租住教工公寓不得超过五年,期满后不予续租。
第九条 后勤管理和保卫处委托评估公司每年对教工公寓的租金进行评估,实行一房一价。
第十条 教职工每季度凭后勤部门出具的《缴费通知单》至财务管理部缴付租金,入住之前缴付租赁保证金 1000 元。
第十一条 教职工自行缴付租住公寓的水、电、煤、物业管理费、保安保洁费等有关费用。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租住教工公寓实行契约合同制度,严格履行合同要求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为确保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后勤部门应定期进行房屋安全状况检查。承租人应积极协助检修、维护工作,服从后勤部门的调整安排,否则责任自负。
第十四条 承租人负责保管并妥善使用公寓及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内造成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无条件退还教工公寓: 1.调离开大、辞职、离职;
2.开除、解聘、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
3.租住教工公寓期间已自购住房;
4.累计五年租赁期期满后;
5.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况。
第十六条 承租人如违章、违约用房的,我校有权终止《上海开放大学教工公寓租赁协议》,收回住房并收取违约金,违约金计收标准为月租金的 3 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违章、违约用房:
1.擅自对公寓转租、转让、转借,私自交换使用、出卖或变相出卖使用权;
2.擅自改变教工公寓住房(含附属配套设施)用途;
3.未经管理部门许可,违章进行室内改造装修、户外乱搭建;
4.拖欠房租、水、电、煤等费用三个月(含)以上的;
5.承租人本人未居住连续三个月(含)以上的;
6.违反以下安全条款:
(1)存放、储存管制刀具、枪支弹药等管制器具及各类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
(2)从事“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3)堆放物品、停放车辆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4)在公寓内私拉、乱接电线;使用不安全电器;在高层住宅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5)在公寓内焚烧物品,挪用和破坏消防设备(灭火时除外);
(6)其他危害治安、消防安全的行为。
7. 违反本《管理规定》和《上海开放大学教工公寓租赁协议》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