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因補助所產出著作之詮釋資料(指對數位資訊之內容、格式、結構、使用方式之說明,包含簡介描述文字、瀏覽小圖、片段影音等),受補助者應依本部要求辦理。詮釋資料則 授權本部得另以開放資料(Open Data)方式對外開放或由乙方乙方以「CC BY 3.0 TW+」(創用CC授權條款 姓名標示3.0 臺灣)釋出予公眾使用。上開依國際創用CC之CC- BY規定自行開放。開放資料授權利用,依據行政院訂定之政府開放資料授權條款http://data.gov.tw/license辦理。
文化部辦理私有老建築保存再生計畫補助作業
要點
計畫名稱:
甲方:文化部
乙方:(受補助者)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文化部(以下簡稱甲方)補助○○○ (以下簡稱乙方)辦理○○○○計畫,雙方同意訂定本契約,共同遵守。
□甲方並委託OOOO(地方政府)代辦執行本契約相關事項。(若甲方有委託代辦機關者,請於□打勾)
其條款如下:
第一條 履約標的
內容、經費詳如附件(包含甲方核定之公文、乙方修正後之計畫書、甲方委託代辦機關所發送之公文),雙方應依契約內容、「文化部私有老建築保存再生計畫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作業要點」)確實履行,附件視同契約之一部分。
第二條 履約期間
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條 經費與付款方式
一、甲方補助經費為新臺幣○○元整,並分三期撥付乙方:
(一) 第一期款:新臺幣○○元(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三十),由乙方檢送補助契約書(一式六份,需用印)、第一期款領據、修正對照表、修正計畫書(含電子檔)等資料至□甲方;□甲方委託代辦機關,經審核無誤後撥付。
(二) 第二期款:新臺幣○○元(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四十),由乙方檢送執行計畫進度達百分之五十(含)以上期中成果報告書或紀錄 (含電子檔)、第一期經費明細表及其支出原始憑證、第二期款領據等資料至□甲方;□甲方委託代辦機關,經審核無誤後撥付。
(三)第三期款:新臺幣○○元(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三十)。乙方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檢送期末成果報告書2份(含全案電子檔),全案執行經費明細表、第三期款領據、第二期及第三期支出原始憑證至□甲方;□甲方委託代辦機關,經審核無誤後撥付。
第四條 核銷相關事宜
一、本項補助款應依核定計畫項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其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收據)之日期應與執行期間相符;原始憑證應依序於支出憑證黏存單黏妥;支出憑證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檢附與原本相符之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由開具憑證公司行號蓋章,申請人應於文件上,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並簽章。
二、乙方辦理經費結報時,除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補助機關實際補助金額。補助經費應於計畫執行期限內依規定核銷;非獲甲方同意,不得保留。
三、補助金撥款方式及結算標準,除上開規定外,如有未盡事宜,乙方同意依本作業要點、「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文化部補助經費原始憑證就地查核應行注意事項」、「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注意事項」等規範補充辦理之。日後審計單位如對單項憑證要求補正,乙方同意於甲方或甲方委託代辦機關通知之期限內,配合辦理;如補正後,審計單位仍要求剔除該單項憑證,乙方應同意配合辦理,並就該單項經費或所影響補助經費範圍內,於甲方或甲方委託代辦機關,通知期限內負返還經費之義務。
第五條 契約之變更
x契約如有變更之必要者,雙方得應以書面協議後變更。
第六條 履約期間之展延
契約履行期間,計畫如有變更必要或因故無法執行,應事先提報修正計畫送□甲方同意後辦理;□甲方委託代辦機關初審後送甲方同意後辦理。但如遇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或天災、流行疾病疫情或其他不可抗力等情事發生,致有變更之必要者,乙方應於事後14日內以書面提出申請,並經□甲方同意後辦理;□甲方委託代辦機關初審後,送甲方同意後辦理。
第七條 履約遲延
一、除前條履約期間展延之情形外,乙方應於計畫書所載期限內完成執行,並檢送相關資料供□甲方;□甲方委託代辦機關,辦理審查核銷;乙方如逾期仍未提交者,且經□甲方;□甲方委託代辦機關,書面通知期限內仍未送達者,甲方得逕行解除或終止本契約,乙方於該地方政府核實扣除相關開支後,應返還已受領之經費。另若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無法如期完成計畫案者,將依本作業要點第13點第1款第9目計算逾期違約金。
二、乙方無法如期完成計畫內容時,甲方得將遲延情節納入考評,並為未來提案補助審核之參考。
第八條 法律責任
一、乙方未經甲方同意所增加之一切費用及衍生之法律責任,由乙方自行負責。
二、乙方因故意或過失行為致甲方及甲方委託代辦機關所生之損害,應對甲方及甲方委託代辦機關負賠償責任;如因而致甲方及甲方委託代辦機關對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時,甲方及甲方委託代辦機關於賠償後,得對乙方求償。
第九條 著作權之授權
一、乙方因履行本契約所送之成果報告資料,如成果報告書、照片、影音資料(包含影像紀錄等)、文字圖說紀錄、調查報告等之著作財產權,同意無償授權甲方(含甲方所屬機關),為不限方式、時間、次數及地域之非營利使用。甲方(含甲方所屬機關)並得再授權第三人為上述使用,著作人並同意不對甲方(含所屬機關)或再授權之第三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二、因補助所產出著作之詮釋資料(指對數位資訊之內容、格式、結構、使用方式之說明,包含簡介描述文字、瀏覽小圖、片段影音等),受補助者應依本部要求辦理。詮釋資料則授權本部得另以開放資料(Open Data)方式對外開放或由乙方乙方以「CC BY 3.0 TW+」(創用CC授權條款 姓名標示3.0 臺灣)釋出予公眾使用。上開依國際創用CC之CC-BY規定自行開放。開放資料授權利用,依據行政院訂定之政府開放資料授權條款xxxx://xxxx.xxx.xx/xxxxxxx辦理。
第十條 侵權責任
乙方應保證交付甲方之相關著作,不得侵害第三人權益,如有侵害第三人權益者,乙方應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如因此致甲方(含所屬機關)受損害時,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文宣事宜
一、乙方於本活動計畫各項公開宣傳場合及所有相關文宣資料,應於顯著位置載明甲方及甲方委託代辦機關為指導、贊助或補助單位及甲方部徽、圖案、文字或影音資訊等。
二、結案時乙方須將相關文宣資料列入成果報告併送□甲方;□甲方委託代辦機關,作為撥款核銷之依據,並列為下次辦理參酌之依據。
三、本次補助項目適用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者,應標示「廣告」(例如海報、DM、文宣品),且需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
第十二條 契約終止及解除
一、本契約因情事變更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而無法進行時,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
二、乙方因發生不可抗力之事故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停止本契約部分或全部之執行時,應即通知甲方同意後,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
三、乙方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停止或未履行本契約部分或全部時,甲方得不經催告,逕行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停止撥付補助款,乙方並應返還已撥付補助款之一部分或全部。
四、終止契約,得為一部分或全部,乙方除應按實際工作進度結算費用,並應將甲方已撥付款項之超額部份,無息返還。
五、契約終止或解除後,乙方應將契約終止前所完成之工作成果報告書送交甲方。
六、xxxxxxxx,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爭議處理
x契約相關事項如有任何爭議,無法協議解決者,應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雙方並同意以甲方所在地之法院為雙方涉訟時第一審管轄法院。
一、甲方發現乙方補助經費之運用,與補助用途不符或違反作業要點規定者,甲方得限期令其改正或視情節輕重廢止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之補助款,以上情形列為甲方考評之參考。
二、個資保護:乙方為執行本計畫,而涉及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子法規定辦理,如違反上開規定致甲方負損害賠償責任者,乙方應協助甲方處理,甲方並得就所受之損害(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及律師費)向乙方求償。
三、乙方執行本案涉及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所定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本作業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得由雙方協議並訂定變更契約協議書。
五、本契約一式六份。正本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副本四份,供甲方或甲方委託代辦機關辦理撥款、核銷及存檔之用。
六、本契約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至本案辦理事項結束,經費核銷無誤後終止。
立契約人:
甲方:文化部
授權代理人:文化資源司 x世芳司長
地 址:xxxxxxxxx000 xxx00x
xx:
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
身分證字號:
地 址:
校稿人:文化資源司○○○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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