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说明 2018 年自主研发成功小功率测试电源——KDC 系列高精度可编程直流电源涉及的技术来源、核心技术人员及相关专利、软件著作权、技术秘密等成果保护措施、具体销售情况
关于合肥科xx电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
二○二○年七月
关于合肥科xx电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转发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反馈意见落实函》”)要求,合肥科xx电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科xx”)与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保荐机构”或“国元证券”)、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发行人会计师”、“申报会计师”),本着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针对问询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使用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合肥科xx电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以下简称 “招股说明书”)一致。
本回复中若出现总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本回复报告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问询所列问题 | 黑体(不加粗) |
对问询所列问题的回复 | 宋体(不加粗) |
涉及招股说明书的修改或补充披露 | 楷体(加粗) |
目录
请发行人:(1)结合xx、xxx在科xx有限设立时的工作单位、岗位职务、竞业禁止等因素,说明分别由其配偶xxx、xx出资设立公司的原因和合理性。说明xxx、xx、xxx与xx、xxx、xxx、吴亮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说明xxx于 2012 年时已实际持有科xx有限 43.3%股权,是否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xxx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说明xx、xxxxx转让科xx有限控制权的原因和合理性;(3)说明相关股东于 2016 年 7 月签订解除股权代持的转让协议,并召开股东会进行确认,但直
至 2017 年 11 月才办理后续工商变更手续的原因和合理性;(4)结合xxx、xx及xxx在公司的具体岗位职责、公司技术来源和核心技术人员认定标准、竞业禁止规定等因素,说明未将上述 3 人认定为核心技术人员的原因和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结合xx、xxx在科xx有限设立时的工作单位、岗位职务、竞业禁止等因素,说明分别由其配偶xxx、xx出资设立公司的原因和合理性。说明xxx、xx、xxx与xx、xxx、xxx、吴亮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1、由xxx、xx出资设立发行人的原因和合理性
(1)发行人设立时xx、xxx的工作单位、岗位职务、竞业禁止等情况科xx有限设立时,xx担任科xx有限总经理及南京帝火科技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总经理,在科xx有限设立前两年,曾担任奥多普实业(xxx)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并于2010年3月离职。南京帝火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机电设备代理业务,奥多普实业(xxx)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光电、电子、注塑、绿松石产品的生产、销售业务,科xx有限不存在与前述单位经营同类业务的情形,xx与前述单位未签署过含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合同,xx参与设立科xx有限并任总经理不涉及竞业禁止情形。
科xx有限设立时,xxx担任科xx有限副总经理,在科xx有限设立前两年,xxxx担任艾普斯电源(苏州)有限公司销售人员,并于2011年3月离职。经艾普斯电源(苏州)有限公司确认,科xx有限与艾普斯电源(苏州)有限公司产品功能及市场方向不相同,xxxx与艾普斯电源(苏州)有限公司签署过存在竞业限制条款的劳动合同,在离职后艾普斯电源(苏州)有限公司未支付竞业限制费用,无需承担竞业限制义务。xxxxx设立科xx有限并任副总经理不涉及竞业禁止情形。
(2)由xxx、xx出资设立发行人的原因和合理性
科xx有限筹备阶段,规模较小、人员有限,xx、xxx专注于业务开拓,出差频率高,工作地点不固定。为了便于公司设立初期的筹备工作及工商登记事务的办理,因此由其二人的配偶xxx、xx作为科xx有限工商登记股东。
2、xxx、xx、xxx与xx、xxx、xxx、吴亮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xxx与xxx、xx为高中同学,xxx、xx、xxx与xxx为前同事。xxx、xx、xxxx非xx、xxx、xxx、xx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鉴于xxx报告期内担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xx担任发行人副董事长,xx、xxx担任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发行人将前述人员认定为关联方。xxx仅为公司股东,且持股比例未超过5%,未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考虑到其与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前同事关系,且报告期内xxx控制的深圳科xx与发行人存在经销业务,从谨慎角度,发行人将其认定为关联方。
(二)说明xxx于 2012 年时已实际持有科xx有限 43.3%股权,是否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xxx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说明xx、xxx当时转让科xx有限控制权的原因和合理性
2012年8月xxx实际持有科xx有限43.3%的股权,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011年6月,xx、xxx决定设立科xx有限,并将其定位为开发和销售光伏行业大功率测试电源产品的公司,但因设立初期公司规模、资金、人员、研
发能力、市场资源等限制,以及缺乏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公司产品开发和业务开拓进程较慢。为促进公司发展,2012年8月,公司决定增加以xxx、xx为代表的管理、销售人才,以xxx为代表的研发技术人才等5人成为公司股东,并共同向公司增加投资。鉴于,xxx在电源行业从业多年,有着丰富的行业经验及资源,对电源行业有深刻的理解,看好测试电源在新能源行业的发展前景,对业务发展方向具有清晰的规划,因此,各方一致同意xxx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说明相关股东于 2016 年 7 月签订解除股权代持的转让协议,并召开
股东会进行确认,但直至 2017 年 11 月才办理后续工商变更手续的原因和合理性
相关股东于2016年7月召开股东会并签订转让协议解除了全部股权代持关系,但因规范意识不高,公司未及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为了引入外部投资机构,规范股权登记,2017年11月,科xx有限就前述解除股权代持关系涉及的股权转让事宜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
(四)结合xxx、xx及xxx在公司的具体岗位职责、公司技术来源和核心技术人员认定标准、竞业禁止规定等因素,说明未将上述 3 人认定为核心技术人员的原因和合理性
xxx于2013年1月与发行人建立劳动关系,现担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xx于2018年1月与发行人建立劳动关系,现担任发行人副董事长、北京分公司负责人;xxx于2018年1月与发行人建立劳动关系并已于2018年12月离职,仅为发行人股东。
发行人主要根据核心技术人员的研究方向、专业能力和学历,研发工作分工及核心技术人员在研发工作和公司经营中的作用和贡献,核心技术人员在单位的任职期限、经历,核心技术人员在核心技术、在研项目中的作用和角色,核心技术人员在主要知识产权形成中的贡献和作用等因素综合评定,对核心技术人员进行认定。
发行人未将xxx、xx、xxx认定为核心技术人员的原因如下:
1、xxx、xx、xxx并非电力电子相关专业毕业,在发行人处均不担任研发职务,不承担研发职责。
xxx、xx、xxx并非电力电子相关专业毕业。xxxxx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决定公司的业务发展方向;xx作为发行人副董事长、北京分公司负责人,负责北京分公司运营及日常事务管理;xxx在公司任职期间负责华南区域的销售工作,xxx、xx、xxx在发行人处均不担任研发职务,不承担研发职责。
2、xxx、xx、xxx未参与发行人核心技术、在研项目的具体研发工作,也未参与发行人已取得授权、正在申请中的知识产权的编写工作。
自成立以来,公司一直致力于测试电源产品的自主创新研发工作,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研发部门架构,拥有一批专业的研发人员,形成了适应市场竞争要求和公司发展需要的技术研发体系和运行机制。公司坚持以自主研发为主,高校合作、客户协同为辅的研发模式,经过多年积累,形成了公司自身的核心技术。
xxx、xx、xxx未参与发行人核心技术、在研项目的具体研发工作,未参与编写发行人已取得授权及正在申请中的知识产权。
3、发行人与知晓公司商业秘密的人员均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
xxx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xx担任公司副董事长,需遵守《公司法》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竞业禁止的规定。且鉴于xxx、xx、xxx在发行人任职期间知晓公司商业秘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之规定,发行人与包含三人在内的知晓公司商业秘密的人员均签订了《员工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书》,签署相关竞业限制协议不属于公司认定核心技术人员的标准。
综上,发行人未将xxx、xx、xxx认定为核心技术人员。
(一)核查程序
1、查验xxx、xx、xxx、xx、xxx填写的调查表;
2、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进行访谈;
3、查验艾普斯电源(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4、对艾普斯电源(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进行访谈;
5、对发行人研发负责人、人力资源负责人进行访谈;
6、查验发行人的员工花名册,与相关人员签订的《员工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书》;
7、查验发行人的专利申请书、专利权证;
8、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系统检索发行人专利公示信息。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1、xx、xxxxx设立科xx有限并任职不涉及竞业禁止情形,由xxx、xx出资设立发行人的原因具备合理性。xxx、xx、xxx与xx、xxx、xxx、吴亮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2、2012年8月xxx实际持有科xx有限43.3%的股权,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2012年8月科xx有限控制权转让的原因具备合理性;
3、科xx有限2017年11月办理完成解除股权代持工商变更手续的原因具备合理性;
4、xxx、xx、xxx并非电力电子相关专业毕业,在发行人处均不担任研发职务,不承担研发职责,未参与发行人核心技术、在研项目的具体研发工作,也未参与发行人已取得授权、正在申请中的知识产权的编写工作,发行人未将上述3人认定为核心技术人员的原因具备合理性。
请发行人:(1)说明 2018 年自主研发成功小功率测试电源——KDC 系列高精度可编程直流电源涉及的技术来源、核心技术人员及相关专利、软件著作权、技术秘密等成果保护措施、具体销售情况;(2)结合募集资❹投资项目具体运用、未来发展规划、技术路线、产品性能指标、性价比、销售渠道、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响应能力等因素,具体说明发行人与境外小功率测试电源知名厂商的竞争优势和劣势;(3)说明目前运用新一代功率半导体器件(如碳化硅 SiC、氮化镓 GaN 等)开发小功率测试电源产品的能力和具体性能指标等。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说明 2018 年自主研发成功小功率测试电源——KDC 系列高精度可编程直流电源涉及的技术来源、核心技术人员及相关专利、软件著作权、技术秘密等成果保护措施、具体销售情况
1、技术来源
自成立以来,公司一直致力于测试电源产品的自主创新研发工作,建立了专业的研发体系和部门架构,拥有一批专业研发人员,形成了适应市场竞争要求和公司发展需要的技术研发体系和运行机制。发行人针对行业内小功率测试电源的需求和痛点,持续投入研发并推出小功率测试电源产品。
公司自 2014 年以来积极储备小功率拓扑架构技术,并于 2016 年正式立项研发小功率测试电源产品。2016 年 3 月立项研发的 10kW 高精度可编程直流电源,采用新一代宽禁态半导体器件(如碳化硅 SiC 等)材料,并运用 DSP 和 FPGA双核全数字控制策略进行设计。2017 年 7 月,公司经过充分市场调研,根据下游光伏逆变器行业发展需求,在 10kW 高精度可编程直流电源基础上增加光伏阵列 IV 模拟功能,明确并提升了产品输出精度、响应速度和功率密度等指标,正式将其命名为 KDC 系列高精度可编程直流电源,并进行首款功率等级 15kW、输出电压 1500V 产品(KDC/IV-15-1500)研发工作。2018 年初,基于公司以往
在小功率拓扑技术平台架构研究开发储备的基础上,成功自主研发首款小功率测试电源——KDC 系列高压型 15kW 直流电源单品,2019 年已实现小批量销售。
公司在KDC 系列小功率测试电源领域共投入12 名具有多年产品开发经验的研发技术人员,报告期内累计投入研发费用 402.87 万元。通过项目的自主研发,公司在小功率测试电源产品的具体设计与实施,包括硬件电路设计,软件(DSP和上位机软件)程序编写以及结构设计,样机调试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产品开发经验,并对相关技术成果通过申请知识产权等方式进行保护。
2、核心技术人员及相关专利、软件著作权、技术秘密等成果保护措施
(1)核心技术人员
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中主要由xx、xxxxx KDC 系列高精度可编程直流电源的研发工作,相关人员具体情况如下:
xx,男,1980 年 1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中级工程师。本科毕业于合肥工业大学自动化专业,2006 年 6 月,研究生毕业于合肥工业大学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专业,毕业后进入安徽建筑大学机械与电气学院任教,期间公派到加拿大瑞尔森大学留学;2016 年 3 月至 2019 年 6 月,担任科xx有限研发部副经理;2019 年 6 月至今,担任科xx研发部副经理。
2016 年 3 月核心技术人员xx加入科xx,负责电源项目开发设计,参与光伏阵列 IV 模拟器、电机模拟器和小功率高精度可编程直流电源(KDC 系列)的开发工作。目前xx主要参与 KDC 系列高精度可编程直流电源和高精度直流电子负载的在研项目开发,主导参与公司“基于 IDFT 的软件锁相环实现方法及装置”、“一种移相全桥电路拓扑低压输出机构及低压输出方法”等发明专利和若干实用新型专利的申报编写工作。
xxx,x,1982 年 1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中级工程师。本科毕业于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电气工程与自动化专业,研究生毕业于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电力电子与电力传动专业。2007 年 4 月至 2011 年 12月,担任雅达电源科技(南京)有限公司高级电子研发工程师;2011 年 12 月至 2017 年 5 月,担任上海xx股份有限公司硬件主任工程师;2017 年 5 月至 2019
年 4 月,担任南京挚云电气有限公司硬件开发主管;2019 年 4 月至 2019 年 6 月,
担任科xx有限研发部经理;2019 年 6 月至今,担任科xx研发部经理。
2019 年 4 月,公司聘请xxx担任研发部经理,负责小功率测试电源产品线的开发,参与 KDC 系列高精度可编程直流电源、高精度可编程双向源载电源和高精度可编程双向交流电源项目开发工作,同时参与了“一种移相全桥电路拓扑低压输出机构及低压输出方法”发明专利的申报编写工作,公司将其增加认定为核心技术人员。
(2)相关专利、软件著作权、技术秘密等成果保护措施
公司高度重视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技术人员均签订《员工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书》。公司内部的所有技术文件均经过保密处理,有严格的审批解密管理流程。同时,公司对研发形成的专利技术、软件作品等及时申报知识产权,并且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及奖励制度》,通过知识产权申请和技术保密等手段相结合,最大程度对公司核心技术进行保护。
针对小功率测试电源相关技术,公司已通过申请专利、软件著作权及技术秘密等方式进行保护: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申请“一种移相全桥电路拓扑低压输出机构及低压输出方法”发明专利,现正处于实质审查阶段;公司目前已获得“高频直流电源”(专利号:ZL201930403214.7)外观设计专利一项,“科xx光伏阵列 IV 模拟器系统 V2.0”(编号:软著登字第 5102685 号)软件著作权一项。同时,公司也通过“一种基于系统辨识无差拍控制的技术秘密使用权”对相关核心技术进行保护。
3、具体销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 KDC 系列小功率测试电源产品已实现销售情况如下:
合同客户 | 终端用户 | 销售年度 | 销售台数 | 金额 (万元) |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 2018 | 2 | 11.21 |
2019 | 9 | 42.45 | ||
三星阳光(合肥)储能 电池有限公司 | 三星阳光(合肥)储能 电池有限公司 | 2019 | 1 | 4.62 |
苏州艾立罗电子有限公司 | 江苏固xx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018 | 6 | 31.60 |
2019 | 12 | 54.70 | ||
苏州艾立罗电子有限公司 | 宁波尚唯斯智能科技 有限公司 | 2019 | 11 | 48.62 |
艾伏新能源科技(xx) xxxxxx | xxxxxxx(xx) 股份有限公司 | 2019 | 1 | 6.81 |
北京博电荣华科技 有限公司 | 北京博电荣华科技 有限公司 | 2019 | 1 | 8.61 |
北京瑞盈同创智能技术研 究院有限公司 | 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 | 2019 | 8 | 43.36 |
河南豫氢动力有限公司 | 河南豫氢动力有限公司 | 2019 | 1 | 7.07 |
江苏和网源电气有限公司 | 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 2019 | 2 | 13.79 |
上海海普环境设备 有限公司 |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 有限公司 | 2019 | 1 | 13.15 |
上海燃料电池汽车 动力系统有限公司 | 上海燃料电池汽车 动力系统有限公司 | 2019 | 1 | 7.30 |
上海正泰电源系统 有限公司 | 上海正泰电源系统 有限公司 | 2019 | 8 | 45.02 |
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 | 深圳市银河表计 股份有限公司 | 2019 | 3 | 22.86 |
特变电工西安电气科技 有限公司 | 特变电工西安电气科技 有限公司 | 2019 | 32 | 197.24 |
无锡盛邦电子有限公司 | 无锡盛邦电子有限公司 | 2019 | 1 | 6.02 |
合 计 | 100 | 564.43 |
截至本意见落实函出具日,除报告期内上述已确认收入的销售情况外,公司还存在已签订销售合同的 KDC 系列产品 139 台,合计金额 797.36 万元。其中, 2020 年 1-6 月已实现收入 89 台,合计收入金额 562.96 万元,具体销售情况如下:
合同客户 | 终端用户 | 销售台数 | 金额 (万元) |
电计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 42 | 306.45 |
苏州艾立罗电子有限公司 | 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 | 4.42 |
江苏固xx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5 | 69.62 | |
宁波德业变频技术有限公司 | 4 | 17.68 | |
苏州市极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2 | 8.84 | |
江苏固xx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江苏固xx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3 | 71.67 |
上海正泰电源系统有限公司 | 上海正泰电源系统有限公司 | 2 | 11.50 |
中茂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 中茂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 2 | 12.92 |
江苏佰睿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江苏佰睿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1 | 6.02 |
深圳市乐买宜电子有限公司 | xx科(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 6 | 47.79 |
无锡盛邦电子有限公司 | 无锡盛邦电子有限公司 | 1 | 6.05 |
合 计 | 89 | 562.96 |
(二)结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运用、未来发展规划、技术路线、产品性能指标、性价比、销售渠道、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响应能力等因素,具体说明发行人与境外小功率测试电源知名厂商的竞争优势和劣势
公司在募集资金运用及未来发展规划、产品性能指标及性价比和销售渠道及售后服务响应能力等方面与境外小功率测试电源知名厂商的竞争优、劣势对比情况如下:
项目对比 | 竞争优势 | 竞争劣势 |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及 未 来 发 展 规 划 | 公司募投项目和在研项目除 KDC 高精度可编程直流电源系列化开发、高精度直流电子负载开发完成外,还计划研发、生产高精度可编程双向源载电源和高精度可编程双向交流电源。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是不断优化大功率测试电源的产品指标,保持技术优势;并实现小功率测试电源的全功率段产品线的覆盖,实现高精度小功率测试电源的国产替代。 通过募投项目和未来规划的实施,公司将成为一家更多产品品类、更全功率段覆盖的专业测试电源设备供应商。 | 目前,公司正在销售的是针对光伏行业推出的 15kW KDC 系列小功率测试电源一款单品,境外小功率厂商在该领域的经营规模、产品品类、规格型号 (如德国 EA 同系列产品已开发出不同功率、电压等级的 20 余款单品)和应用领域方面更加丰富,具备一定的先发优势。 因此,公司将通过募投项目的实施加速小功率测试电源产品的研发、生产进度,实现对境外小功率厂商的追赶和突破。 |
技 术 路 线、产品性 能 指 标 及 性 价比 | 公司和境外小功率厂商均采用 PFC整流+LLC 谐振变换器+高频变压器的小功率拓扑架构技术路线,运用新一代功率半导体器件(如碳化硅 SiC、氮化镓 GaN等)开发新一代小功率测试电源产品。公司开发出的 KDC 系列和双向源载小功率电源产品核心性能指标达到国际知名品牌同等水平(详见本题(3)中回复内容)。相比境外小功率知名厂商,公司能够提供 性能优越、高性价比的测试电源产品,更加贴合国内下游应用行业客户需求。 | — |
销 售 渠 道 及 售 后 服 务 响 应 能 力 | 公司在北京、上海、西安、深圳、重庆等地建立分公司或办事处,并与部分知名系统集成商和经销商合作,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市场销售渠道,更贴近国内市场客户。 此外,公司拥有完整的项目前期调研和方案对接团队参与项目的技术沟通和方案确认,同时专业售后团队为客户提供联合调试、系统升级及设备维护和培训等服务,公司具备专业、快速便捷的本地化售前售后服务支持响应能力。 | 境外小功率厂商拥有较多的分销代理商,已经建立了更为完善的全球化海外市场销售渠道。 境外小功率厂商在小功率测试电源领域已经形成了较高的品牌影响力,且经过多年的发展具有更多的小功率测试电源产品市场推广经验和资源投入优势。 公司将通过全球营销网络及品牌建设募投项目的实施,完善国内、外市场销售渠道,加强公司在小功率测试电 源领域的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
(三)说明目前运用新一代功率半导体器件(如碳化硅 SiC、氮化镓 GaN
等)开发小功率测试电源产品的能力和具体性能指标等
1、公司拥有具备产品开发经验的人才团队
公司于 2016 年正式立项研发小功率测试电源产品,其中一项研发目标即为采用 Si-MOSFET 或者新一代功率半导体器件 SiC、GaN 材料进行新一代小功率测试电源产品开发。在此过程中,以xx、xxx为代表的技术团队通过不断学习,逐步积累了运用新一代功率半导体器件材料进行产品开发的能力。2019 年,公司建立南京分公司加强小功率测试电源产品线研发投入工作,招聘引进的xxx、xxx等技术人员具备运用新一代功率半导体器件材料开发通讯电源等相似行业产品的技术能力和经验。
2、公司不断加强小功率测试电源项目研发投入
在小功率测试电源领域,公司投入了充足的人、财、物进行项目的产品开发工作。2016 年已对 10kW 高精度可编程直流电源进行立项,此外陆续对 KDC 系列高精度可编程直流电源、高精度可编程双向源载电源、高精度可编程双向交流电源和高精度直流电子负载开发进行立项,上述项目总预算合计投入 1,996 万元,
截至本意见落实函回复出具日累计投入 718.12 万元。同时,公司在高精度可编程双向源载电源项目选择与南京理工大学进行合作以提升研发效率,公司通过持续投入不断丰富小功率测试电源产品品类。
3、公司具有开发小功率测试电源产品的成功经验
公司已实现小批量销售的 KDC 系列和正在研发中的高精度可编程双向源载小功率测试电源样机,均已成功运用了新一代功率半导体器件材料(如碳化硅 SiC、氮化镓 GaN 等),产品核心性能指标已达到境外知名品牌的同等水平,具备了该类产品开发与应用的成功经验。
公司已成功研发的KDC 系列小功率测试电源中KDC/IV-15-1500 单品与知名品牌对标产品的具体性能指标情况如下:
EA | 致茂电子 | xxxx | 科xx |
系列名称 | 可编程高效直流电源 | 可程控直流电源供应器 | 高效可编程直流电源 | 高精度可编程直流电源 |
型号 | PS/PSI 91500-30 3U | 62180H-1800S | IT6018C-1500-30 | KDC/IV-15-1500 |
功能 | CC/CV/CP/IV | CC/CV/CP/IV | CC/CV/CP/IV | CC/CV/CP/IV |
输出电压 | 0~1500V | 0~1800V | 0~1500V | 0~1500V |
输出电流 | 0~30A | 0~30A | 0~30A | 0~35A |
输出功率 | 0~15kW | 0~18kW | 0~18kW | 0~15kW |
电压精度 | <0.1% | 0.05%+0.05%FS | ≤0.05%+750mV | 0.05%FS+5dgt |
电流精度 | <0.2% | 0.1%+0.1%FS | ≤0.1%+30mA | 0.2%FS+5dgt |
动态响 应时间 | ≤2ms | 1.5ms | ≤2ms | ≤1.5ms |
注:数据来源于各家官网或产品手册,因测试电源缺乏统一的行业标准,各家在同一指标项表述方法上略有差异。
公司正在研发的高精度可编程双向源载小功率测试电源样机实测指标与知名品牌对标产品的具体性能指标情况如下:
EA | 致茂电子 | xxxx | 科xx | |
系列名称 | 双向直流电源 | 双向可程控直流 电源供应器 | 回馈式源载系统 | 高精度可编程 双向电源 |
型号 | PSB 91500-30-3U | 62180D-1800 | IT6018B-1500-40 | S7000-15K-1500- 0035 |
功能 | CC/CV/CR/CP/IV | CC/CV/CP/IV | CC/CV/CR/CP/IV | CC/CV/CR/CP/IV |
输出电压 | 0~1500V | 0~1800V | 0~1500V | 0~1500V |
输出电流 | -30A~30A | -40A~40A | -40A~40A | -35A~35A |
输出功率 | -15kW~15kW | -18kW~18kW | -18kW~18kW | -15kW~15kW |
电压精度 | <0.1% | 0.05%+0.05%FS | 0.02%+0.02%FS | 0.08%FS |
电流精度 | <0.2% | 0.2%+0.2%FS | 0.1%+0.1%FS | 0.15%FS |
动态响 应时间 | <2mS | 0.5mS | ≤2mS | ≤1mS |
注:数据来源于各家官网或产品手册,因测试电源缺乏统一的行业标准,各家在同一指标项表述方法上略有差异。
(一)核查程序
1、访谈公司研发负责人,了解公司 KDC 系列高精度可编程直流电源涉及的技术来源、核心技术人员情况、与之相关专利、软件著作权、技术秘密等成果保
护措施;
2、访谈公司销售负责人,了解公司 KDC 系列高精度可编程直流电源产品报告期内已实现销售和在手订单的具体情况;
3、访谈公司管理层关于公司小功率测试电源产品与境外小功率测试电源知名厂商的竞争优、劣势情况;
4、查阅公司涉及 KDC 系列高精度可编程直流电源项目的研发立项、结项等资料文件;
5、查阅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简历,公司正在申请和已取得的专利、软件著作权和技术秘密等资料;
6、获取发行人销售明细表和销售台账及合同,复核 KDC 系列高精度可编程直流电源产品的具体销售情况;
7、查阅境外小功率测试电源知名厂商的产品手册和官方网站信息资料,了解其小功率测试电源产品信息;
8、获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查看分析募集资金涉及小功率测试电源产品相关信息资料。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1、公司自主独立开展小功率测试电源产品的研发及创新工作;公司具备小功率测试电源相关产品开发能力和经验的核心技术人员;公司已采取相应措施对 KDC 系列小功率测试电源相关研发成果进行保护;公司 KDC 系列小功率测试电源产品已实现销售。
2、公司与境外小功率测试电源知名厂商相比:
(1)公司通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运用和未来发展战略规划的实施,将实现大、小功率测试电源的全功率段产品线的覆盖;但目前境外知名厂商的小功率测试电源经营规模、产品品类、规格型号和应用领域更为丰富,具备一定先发优势。
(2)公司运用新一代功率半导体器件开发小功率测试电源产品,核心性能指标达到境外知名厂商的同等水平,具备高性价比优势。
(3)公司具有较为完善的市场销售渠道和快速便捷的本地化服务支持响应能力;境外小功率厂商则拥有较多的分销代理商,已经建立了更为完善的全球化海外市场销售渠道,且具有更多产品市场推广经验和资源投入优势。
3、公司具备运用新一代功率半导体器件(如碳化硅 SiC、氮化镓 GaN 等)开发小功率测试电源产品的能力,具体性能指标已达到境外小功率测试电源知名厂商的同等水平。
关于存货和发出商品。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发出商品账面价值分别为 796.93 万元、553.66 万元和 2,388.41 万元,占存货的比重分别为 43.17%、20.29%和 50.73%,占比较高且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发行人期末发出商品系已发出尚未验收的成品,根据发行人回复说明,发行人 2019 年末发出商品❹额较大,其
中东风汽车集团下属襄阳达安汽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燃料电池测试系统 2019 年
10 月-12 月发货、宇通客车燃料电池测试系统 2019 年 7 月-8 月发货、外销客户 PEK ENERGO LLC 新能源发电系列产品 2019 年 10 月发货,其余中小客户集中在 2019 年 9 月-12 月发货。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结合发出商品库龄、合同验收时间、“新冠肺炎”疫情对发出商品库龄和合同履约进度的影响,说明发出商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充分性;(2)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发货时间早于合同签署时间的情形,发行人如何控制风险,有无出现发货后未签署合同的情形及相关影响;(3)上述主要客户的付款周期及产品验收周期等方面是否与其他新老客户存在明显差异,是否存在延迟验收、诉讼纠纷、变更合同或取消合同等不利因素,以及期后实际安装完毕并经客户验收合格时点。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结合发出商品库龄、合同验收时间、“新冠肺炎”疫情对发出商品库龄和合同履约进度的影响,说明发出商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充分性
1、关于发出商品库龄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发出商品库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 年末 | 2018 年末 | 2017 年末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
6 个月以内 | 2,330.37 | 97.57 | 536.93 | 96.98 | 561.58 | 70.47 |
项目 | 2019 年末 | 2018 年末 | 2017 年末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
6 个月-1 年 | 47.80 | 2.00 | 16.73 | 3.02 | 196.39 | 24.64 |
1-2 年 | 10.24 | 0.43 | - | - | 38.96 | 4.89 |
合计 | 2,388.41 | 100.00 | 553.66 | 100.00 | 796.93 | 100.00 |
2017 年末、2018 年末和 2019 年末,公司发出商品库龄在 6 个月以内的金额
分别为 561.58 万元、536.93 万元和 2,330.37 万元,占各期末发出商品余额的比例分别为 70.47%、96.98%和 97.57%,占比较高。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不存在库龄在 2 年以上的发出商品。
2、关于合同验收时间
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通常未明确具体验收时间,实际验收时间受到安装调试进程和客户时间要求的影响。报告期内,公司与主要客户之间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不存在因合同履约进度、验收时间而产生纠纷、仲裁或诉讼的情形。
3、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对发出商品库龄和合同履约进度的影响
自 2020 年 1 月新冠疫情爆发以来,公司严格按照中央及地方各级有关部门的政策要求,积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在部分疫情严重地区,由于公司技术人员无法到达客户现场进行设备安装调试,导致发出商品的库龄有所增加,合同履约进度有所延迟,但随着国内新冠疫情形势的好转,交通限制逐渐撤销,公司派遣技术人员积极跟进项目并推进安装调试工作。
截至本意见落实函出具日,公司 2019 年发出商品期后已验收金额为 1,275.50
万元,占 2019 年末发出商品余额的 53.40%,尚未验收金额 1,112.91 万元,其中
对位于湖北的襄阳达安汽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发出商品金额为 939.96 万元,该项目因受新冠疫情影响安装调试进度有所延后,扣除该项目后尚未验收金额为
172.95 万元,占 2019 年末发出商品余额的比例为 7.24%。
综上所述,公司发出商品库龄主要在 6 个月以内,合同中通常未明确具体验收时间。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存在部分客户设备安装调试延迟的情况,但随着疫情的好转,发行人已陆续恢复后续安装调试工作。发行人对报告期各期末发出商品进行减值测试,预计可变现净值高于存货成本,不存在减值迹象,因此未对
发出商品计提跌价准备。
(二)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发货时间早于合同签署时间的情形,发行人如何控制风险,有无出现发货后未签署合同的情形及相关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少量发出商品发货时间早于合同签署时间的情形。2017年末、2018 年末和 2019 年末发货时间早于合同签署时间的发出商品数量分别为 2 台/套、8 台/套和 9 台/套,发出商品金额分别为 15.28 万元、70.59 万元和 117.58万元,占各期末发出商品金额的比例分别为 1.92%、12.75%和 4.92%,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类型,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台/套
项 目 | 2019 年末 | 2018 年末 | 2017 年末 | |||
金额 | 数量 | 金额 | 数量 | 金额 | 数量 | |
产品试用 | 55.52 | 7 | 70.59 | 8 | 15.28 | 2 |
确定购买意向,未及时签订销售合同 | 62.06 | 2 | - | - | - | - |
合 计 | 117.58 | 9 | 70.59 | 8 | 15.28 | 2 |
1、产品试用
为增强潜在客户对公司产品使用体验,公司在客户尚未确定购买意向之前将产品借予客户试用,将产品发运至客户,客户试用并确定购买意向后,与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从而导致发出时间早于合同签订时间。
公司建立了借机试用流程内部控制制度,销售人员采集到客户产品试用意向,对风险进行评估后提出申请,经销售部负责人批准后发货。在产品试用过程中,销售人员负责跟进产品的状态,定期与客户沟通。客户试用后如确定购买意向,则与公司签订销售合同;若不确定购买意向,公司将产品运回。2017 年末、2018 年末和 2019 年末发行人产品试用数量分别为 2 台/套、8 台/套和 7 台/套,发出商
品金额分别为 15.28 万元、70.59 万元和 55.52 万元,占各期末发出商品金额的比例分别为 1.92%、12.75%和 2.32%,产品试用中存在部分发货后未签署合同退回的情形,占各期末发出商品金额较小,对发行人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确定购买意向,未及时签订销售合同
少数客户已经明确购买意向,希望能够尽快使用设备,但受限于合同审批流程等因素的影响,合同无法立刻签订。针对此情形,公司销售人员会评估客户信
用状况及以往合作情况,经销售部门负责人、总经理审批后,在尚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向客户供货,同时发起合同签订流程。公司定期统计上述情况,要求销售人员及时与客户沟通,完善销售合同签订手续。
综上,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少量发出商品发货时间早于合同签署时间的情形,系将产品借予客户试用,及已确定购买意向、未及时签订销售合同两方面原因所 致,公司已采取有效措施来防范发出商品产生的风险。产品试用中存在部分发货 后未签署合同退回的情形,占各期末发出商品金额较小,对发行人不构成重大不 利影响。
(三)上述主要客户的付款周期及产品验收周期等方面是否与其他新老客户存在明显差异,是否存在延迟验收、诉讼纠纷、变更合同或取消合同等不利因素,以及期后实际安装完毕并经客户验收合格时点
公司与襄阳达安汽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PEK ENERGO LLC 约定的付款周期及产品验收周期等方面与其他新老客户不存在明显差异,不存在延迟验收、诉讼纠纷、变更合同或取消合同等不利因素。其中:
1、襄阳达安汽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公司与襄阳达安汽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签订的燃料电池测试系统销售合同,设备安装地点为武汉市,设备已于 2019 年 10 月、11 月、12 月陆续发出,发出商品金额为 939.96 万元。受疫情影响,公司在 2020 年 5 月派出技术人员对设备进行安装调试。由于该燃料电池测试系统较为复杂,安装调试所需配套条件较多,安装调试周期长,设备尚在正常安装调试过程中,销售回款按进度进行,预计于 9 月前完成验收。
2、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与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 2 套燃料电池测试系统销售合同,
设备安装地点为郑州市,设备分别于 2019 年 7 月、8 月陆续发出,发出商品金
额为 140.19 万元。设备分别于 2020 年 4 月、6 月安装调试完毕并经客户验收合格,销售回款按进度进行。
3、PEK ENERGO LLC
公司与 PEK ENERGO LLC 签订的光伏逆变器测试系统销售合同,设备安装地点为乌克兰,设备于 2019 年 10 月发出,发出商品金额 222.86 万元,公司技
术人员已于 2019 年 12 月前往乌克兰现场安装设备。受新冠疫情影响,剩余部分软件安装工作及后续调试无法由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公司技术人员对客户进行了多次远程指导进行软件安装及调试工作,并组织线上视频培训会议。设备于 2020 年 4 月安装调试完毕并经客户验收合格,合同款已全部收回。
综上,发行人与襄阳达安汽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PEK ENERGO LLC 的交易约定与其他新老客户没有明显差异,不存在延迟验收、诉讼纠纷、变更合同或取消合同等不利因素。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PEK ENERGO LLC 已在期后安装调试完毕并经客户验收合格,襄阳达安汽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产品尚在正常安装调试过程中,预计于 9 月前完成验收。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二、资产质量分析”之“(二)流动资产分析”中补充披露如下:
(1)发出商品未计提跌价准备的合理性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发出商品库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 年末 | 2018 年末 | 2017 年末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
6 个月以内 | 2,330.37 | 97.57 | 536.93 | 96.98 | 561.58 | 70.47 |
6 个月-1 年 | 47.80 | 2.00 | 16.73 | 3.02 | 196.39 | 24.64 |
1-2 年 | 10.24 | 0.43 | - | - | 38.96 | 4.89 |
合计 | 2,388.41 | 100.00 | 553.66 | 100.00 | 796.93 | 100.00 |
2017 年末、2018 年末和 2019 年末,公司发出商品库龄在 6 个月以内的金
额分别为 561.58 万元、536.93 万元和 2,330.37 万元,占各期末发出商品余额的比例分别为 70.47%、96.98%和 97.57%,占比较高。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不存在库龄在 2 年以上的发出商品。
公司发出商品库龄主要为 6 个月以内,合同中通常未明确具体验收时间。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存在部分客户设备安装调试延迟的情况,但随着疫情的
好转,发行人已陆续恢复后续安装调试工作。发行人对报告期各期末发出商品进行减值测试,预计可变现净值高于存货成本,不存在减值迹象,因此未对发出商品计提跌价准备。
(2)发出商品对应的合同情况
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少量发出商品发货时间早于合同签署时间的情形,系将产品借予客户试用,及已确定购买意向、未及时签订销售合同两方面原因所致,公司已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发出商品产生的风险。
2017 年末、2018 年末和 2019 年末发行人产品试用数量分别为 2 台/套、8
台/套和 7 台/套,发出商品金额分别为 15.28 万元、70.59 万元和 55.52 万元,占各期末发出商品金额的比例分别为 1.92%、12.75%和 2.32%,产品试用中存在部分发货后未签署合同退回的情形,占各期末发出商品金额较小,对发行人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主要发出商品客户期后验收情况
发行人与襄阳达安汽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PEK ENERGO LLC 的交易约定与其他新老客户没有明显差异,不存在延迟验收、诉讼纠纷、变更合同或取消合同等不利因素。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PEK ENERGO LLC 已在期后安装调试完毕并经客户验收合格,襄阳达安汽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产品尚在正常安装调试过程中,预计于 9 月前完成验收。
(一)核查程序
1、获取发行人发出商品相关的日常管理制度,了解发行人对发出商品相关的内部控制流程,测试发出商品相关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2、获取报告期内发行人发出商品明细表,检查发出商品对应的销售合同、送货签收单、发货单的原始单据,复核发行人对发出商品可变现净值的测算过程;
3、获取并检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各发出商品项目发货日期早于合同签署日期的明细表,检查相关产品试用协议及期后合同签订情况;
4、对销售部门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关于产品试用的相关情况;
5、对客服部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发出商品安装调试进度情况及合同履行情况;
6、获取并检查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PEK ENERGO LLC 等客户签署的客户服务确认单等相关资料。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
1、公司发出商品库龄主要在 6 个月内,不存在 2 年以上库龄的发出商品。通常情况下合同未约定验收时间,与客户不存在因合同履约进度、验收时间而产生纠纷、仲裁或诉讼的情形。“新冠肺炎”疫情对发行人发出商品库龄和合同履约进度的影响有限,发行人发出商品项目后续安装调试恢复正常。发行人期末发出商品的预计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不存在减值迹象,发出商品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是合理的;
2、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少量发出商品发货时间早于合同签署时间的情形,系将产品借予客户试用,及已确定购买意向、未及时签订销售合同两方面原因所致,公司已采取有效措施来防范发出商品产生的风险。产品试用中存在部分发货后未签署合同退回的情形,占各期末发出商品金额较小,对发行人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与襄阳达安汽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PEK ENERGO LLC 的交易约定与其他新老客户没有明显差异,不存在延迟验收、诉讼纠纷、变更合同或取消合同等不利因素。除襄阳达安汽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外,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PEK ENERGO LLC 发出商品已在期后安装调试完毕并经客户验收合格。
关于关联经销商。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公司关联销售分别为 5,007.73 万元、554.74 万元和 0 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50.69%、3.96%和 0%。发行人 2018 年起清理上述关联经销商并吸纳关联经销商的骨干人员,将应收终端客户货款的权利转移至发行人,截至 2019
年底,全部注销完毕。关联经销商报告期内客户数量合计 150 户,其中 8 户在与关联经销商进行业务往来的同时,也是发行人的客户,22 户在与关联经销商终止合作后于 2018 年、2019 年与发行人签定了销售合同并已实现收入,120 户于报告期内未与发行人合作。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 2017 年关联销售终端客户实现情况,及后续报告期内仅少部分客户在发行人与关联经销商停止合作后仍继续选择发行人产品的详细原因,以及上述所有客户在报告期的销售总额。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2017 年关联销售终端客户实现情况
发行人2017年度关联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 | 2017 年度 | 是否实现终端销售 | |
金额 | 占营业收入比例 | ||
深圳科xx | 1,640.03 | 16.60% | 是 |
中盛利合 | 1,283.06 | 12.99% | 是 |
北京寰宇 | 804.96 | 8.15% | 是 |
上海科喆 | 954.98 | 9.67% | 是 |
陕西科xx | 323.50 | 3.27% | 是 |
南京帝火 | 1.21 | 0.01% | 是 |
合 计 | 5,007.73 | 50.69% | - |
发行人2017年度关联销售收入为5,007.73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为 50.69%。发行人对关联经销商的主要销售流程如下:①关联经销商拓展潜在客户,
同目标客户建立联系,确定设备选型和方案,与目标客户订立销售合同,同时与发行人订立采购合同;②发行人根据与关联经销商签订的合同约定或发货通知单要求,将产品运送至关联经销商指定地点,指定地点均为终端客户,关联经销商处无实物库存;③终端客户验收或签收后,由关联经销商对发行人进行验收或签收确认,公司根据经销商的签收或验收文件确认收入。
结合公司对关联经销商的销售流程及收入确认方法,公司2017年度关联经销商对应销售收入均已实现终端销售。
(二)后续报告期内仅少部分客户在发行人与关联经销商停止合作后仍继续选择发行人产品的详细原因,以及上述所有客户在报告期的销售总额
后续报告期内仅少部分客户在发行人与关联经销商停止合作后仍继续选择发行人产品,主要系公司产品特点以及不同类型客户的采购频次差异影响所致,具体原因如下:
1、因测试电源产品特点,客户采购呈现一定的周期性
公司测试电源产品系客户用于研发和品质检验的专用设备,具有固定资产属性,其平均可用年限较长。客户通常注重测试电源的性能指标,一般会在自身产品技术迭代升级、整体规模产量增加、品质检验要求提升时产生测试电源购买需求,通常不会同一时间内大批量购买,且客户采购呈现一定的周期性。
2、公司下游客户分散,不同类型客户采购频次差异较大
公司产品下游客户较多,客户较为分散,对于规模相对较大的下游客户和下游行业内的系统集成商,由于其产品研发和品质检验的需求较多,或是集成公司产品后对外销售,其购买公司测试电源产品的数量更多、频次更高。对于其他一般客户,其购买测试电源设备主要根据自身的研发或固定资产采购计划进行,采购频次相对较低。
3、关联经销商客户复购与公司直接客户复购趋势一致,符合业务经营特点
2017 年度,关联经销商的客户数量合计 150 户,23 家为关联经销商其他产
品线客户,其余 127 家客户为购买科xx产品的用户,其中 30 家客户在 2018 年度、2019 年度复购公司产品。
2017 年度,公司直接客户 81 家,其中 37 家在 2018 年度、2019 年度复购公司产品,2017 年度少部分客户在发行人与关联经销商停止合作后继续选择发行人产品,与公司直接客户复购趋势一致,符合公司业务经营特点,具有合理性。
报告期内,中盛利合、北京寰宇、上海科喆、陕西科xx、深圳科xx5家关联经销商的客户数量合计150户,其中127家客户为购买科xx产品的用户,发行人对上述客户的销售情况如下:
项目 | 数量(家) | 金额(万元) |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2017 年度 | ||
复购客户 | 30 | 4,662.78 | 3,753.78 | 2,492.62 |
未复购客户 | 97 | - | 337.78 | 3,144.65 |
合 计 | 127 | 4,662.78 | 4,091.56 | 5,637.27 |
(一)核查程序
1、对主要经销商访谈,就经销商客户的基本情况、与发行人的业务合作、最终客户销售等情况进行了解;
2、检查发行人与经销商的销售合同、发货通知单、客户服务确认等资料,对终端客户进行访谈,核查经销商业务收入是否均已实现了终端销售;
3、对发行人销售部门及财务部门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关联经销模式下发货流程及收入确认方法,了解后续报告期内仅少部分客户在发行人与关联经销商停止合作后仍继续选择发行人产品的详细原因;
4、获取并复核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关联经销商客户的销售明细及销售总额。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
1、结合公司对关联经销商的发货流程及收入确认方法,公司2017年度关联经销商对应销售收入均已实现终端销售;
2、后续报告期内仅少部分客户在发行人与关联经销商停止合作后仍继续选择发行人产品,主要系公司产品特点以及不同类型客户的采购频次差异影响所
致,关联经销商客户复购与公司直接客户复购趋势一致,符合业务经营特点。
关于主要原材料单价波动。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原材料采购❹额及比例按结构类件、仪器仪表类件和电子类件的采购进行分类。以电子类原材料为例,该类原材料主要指电容、电阻、电路板及接插件、集成电流 IC 芯片、二极管、三极管、MOSFET、IGBT 分立器件、温度传感器及开关等。
请发行人分析各类原材料中单位价值高、用量大的单品单价波动情况及原因,进行补充说明和披露。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四、发行人采购情况和主要供应商”之“(一)主要原材料及其市场供应情况”中补充说明和披露如下:
“3、主要原材料价格变动情况
发行人生产所需的原材料主要为电气类件、电子类件、结构类件、仪器仪表类件等,原材料种类及数量较多,不同种类物料由于制造工艺、用途等不同单价有较大差异,即使同种物料下的不同型号也会存在单价上的较大差异。如公司原材料电气类件包括断路器,接触器,变压器,电抗器,滤波器,IGBT 模块,晶闸管,风机,电流传感器,电流互感器,熔断器,触摸屏,开关电源,辅助开关,驱动板、指示灯等数十种物料、单价数元至数万元不等,且每种物料下又分多个规格型号,如变压器包括数十种型号、单价数百元至十多万元不等。由于公司会根据客户对产品功能和性能指标要求有针对性开展原材料采购,各年间原材料采购数量及平均单价根据各年采购原材料种类及结构的不同而变动,因此各年度原材料整体采购数量及平均价格可比性较低。
为增强可比性,公司在主要原材料中分别选取报告期内各年均有采购且单位价值高、用量大的单品分析原材料单价波动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元
主要原材料 | 型号 | 2019 年 | 2018 年 | 2017 年 | |||
单价 | 变动比例 | 单价 | 变动比例 | 单价 | |||
电气类件 | 变压器 | 160kVA | 13,729.10 | -1.88% | 13,992.30 | -2.33% | 14,326.82 |
300kVA | 19,420.52 | 0.99% | 19,230.42 | 0.00% | 19,230.77 | ||
电抗器 | DC250A0.1 | 2,092.61 | 4.19% | 2,008.47 | -5.29% | 2,120.58 | |
DC450A0.15 | 2,940.54 | -1.70% | 2,991.41 | 0.00% | 2,991.45 | ||
IGBT | FF1400R12IP4 | 2,571.90 | 60.42% | 1,603.26 | 3.90% | 1,543.09 | |
FF1000R17IE4 | 2,701.78 | 51.96% | 1,778.00 | 1.01% | 1,760.30 | ||
驱动板 | 2SP0320T2B0-12 | 443.69 | 2.67% | 432.16 | -6.00% | 459.75 | |
2SP0115T2C0-12 | 244.84 | -1.10% | 247.57 | -3.45% | 256.41 | ||
传感器 | LF505-S | 391.28 | -2.72% | 402.23 | -7.43% | 434.51 | |
LF505-S/SP26 | 706.50 | -0.51% | 710.14 | -3.39% | 735.04 | ||
电子类件 | IC | TMS320F28377 | 116.17 | -12.44% | 132.67 | -17.74% | 161.29 |
ADUM500A | 16.31 | -4.45% | 17.07 | -6.57% | 18.27 | ||
电容 | SHP-1100-420-FSL | 68.96 | -10.11% | 76.72 | -19.74% | 95.59 | |
SHP-1200-470-FS | 99.67 | -2.05% | 101.75 | -16.16% | 121.36 | ||
结构类件 | 机柜 | EVD-150-800 | 5,344.66 | 0.00% | 5,344.83 | -7.92% | 5,804.41 |
散热器 | 01.N53.01.02.19 | 847.04 | -0.86% | 854.43 | -14.45% | 998.70 | |
01K.YF008.03.002 | 595.62 | -1.75% | 606.25 | -18.47% | 743.59 | ||
铜排 | 01K.YF008.04.002 | 1,249.70 | -5.18% | 1,317.96 | -6.54% | 1,410.26 | |
02K.YF043.CDMP.002 | 933.30 | -0.68% | 939.73 | -0.04% | 940.15 | ||
仪器仪表 | 触摸屏 | PANEL5000-RM170TC | 2,071.83 | -1.06% | 2,094.02 | 0.00% | 2,094.02 |
MT6071IE1 | 878.91 | 0.40% | 875.40 | 0.41% | 871.79 | ||
流量计 | M-1000SLPM | 15,286.47 | 0.06% | 15,277.78 | -18.75% | 18,803.42 | |
差分探头 | 700924 | 5,857.45 | 0.35% | 5,837.02 | -4.39% | 6,105.01 |
由上表可见,IGBT 单价在报告期内上升幅度较大,主要系受市场需求增加等因素影响,部分 IGBT 模块出现暂时性供应紧张,导致价格上涨幅度较大。其他原材料价格总体呈现平稳或下降趋势,主要系:🕔随着公司采购规模的增长及与供应商合作关系的持续巩固,公司采购议价能力增强,且公司与部分长期合作的供应商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保障公司原材料采购价格稳中有降;②公司积极寻找并引进新供应商以促进供应商之间良性竞争,有效控制成本;③公司
对部分常用原材料采取提前备货的形式,对交货期条件的延长一定程度上可有效降低采购价格。
综上,报告期内各年均有采购且单位价值高、用量大的主要原材料平均价格总体呈现平稳或下降趋势,符合市场行情,价格变动合理。”
(一)核查程序
1、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各年度分类原材料采购台账,统计、复核发行人各年度分类原材料采购金额及占比,计算各主要原材料的平均单价;
2、访谈公司管理层、采购负责人,了解各类原材料单价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3、取得并查阅发行人主要供应商的工商基本信息,对报告期各期主要供应商进行了访谈、检查主要供应商的采购合同、入库单、发票、付款单等原始交易单据,并对报告期各期主要供应商采购金额进行了函证。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
报告期内各年均有采购且单位价值高、用量大的主要原材料平均价格总体呈现平稳或下降趋势,符合市场行情,价格变动合理。
对本回复材料中的发行人回复(包括补充披露和说明的事项),本保荐机构均已进行核查,确认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合肥科xx电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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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已认真阅读《关于合肥科xx电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的全部内容,本次审核问询函回复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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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已认真阅读《关于合肥科xx电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的全部内容,了解本回复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本回复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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