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学院(国际交流合作处)组织遴选机构,由遴选机根据协议要求及申请条件组织初选、面试(复选),结合 GPA 和外语成绩排序,按额度提名并在校园网公示;
为更好地开展汕头大学本科境外交换生项目的派出工作,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及项目实施的具体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关于交换生
x实施办法所指交换生是根据我校与境外大学间所签订的互派交换生协议由学校派到境外高校进行培养,不涉及境外学位颁发的本科生。
第二条 选拔原则
1.派出交换生实行“个人申请、学院评审、学校复核、接收院校录取”选拔程序及“公正、公平、公开”的选拔原则。
2.交换生在接收院校选择课程应与学院商定。
3.校际项目名额下拨学院,优先选派协议发起学院学生。第三条 申请人条件
1.派出时为我校全日制大学第二、三年的本科生(第四年原则上在秋季学期派出);
2.学业成绩优秀;无违纪或其他处分记录;
3.满足相应交换项目的语言要求,并符合交换生项目协议规定的其他选派条件;
4.身心健康、具有良好沟通能力、独立生活能力及较强的环境适应能力;
5.具有国际化视野,积极参加公共事务和志愿服务,乐于奉献;
6.善于对外宣传、介绍汕头大学及其办学特色;
7.具有一定经济支付能力,并征得家长/监护人同意。第四条 选拔机构
1.学院之间签订交换协议的项目由学院组织选拔机构自主选拔,选拔结果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备案;
2.校际协议项目下拨名额的由学院组织选拔机构选拔,选拔结果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
3.校际协议项目非下拨名额的由国际交流合作处组织遴选委员会进行选拔。
第五条 选拔程序 1.校内办公信息网公布项目选拔通知;
2.学生填写国际交流项目申请表并递交相关申请材料;
3.学院(国际交流合作处)组织遴选机构,由遴选机根据协议要求及申请条件组织初选、面试(复选),结合 GPA 和外语成绩排序,按额度提名并在校园网公示;
4、向国外合作学校推荐并协助学生办理相关手续。第六条 相关费用
1.拟派出交换的学生正常交纳汕头大学学费,接收学校按照协议规定免收学费。
2.除学费外,学生出国(境)学习所需其他费用由个人自理。
3.学校设立“出国(境)学习奖学金”,符合条件的拟派出交换生可按规定程序申请。
第七条 注意事项
1.关于课程选择和学分认定详见“汕头大学本科国际交流生管理办法”。
2.赴外交换学习一般需承担较高费用,申请者应根据个人实际情况认真考虑,慎重选择。
3.对于录取后无客观原因而放弃名额者,一年内不能参加学校其他任何交换或派出项目。
4.学生按规定程序派出后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将派出学生信息报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5.原则上派出期限为一个学期,最长不超过一学年。
6.学生完成学业后,应按期返校报到。未经学校同意,学生不得以各种理由延长在外期限。
7.参加交换项目的学生如果在国(境)外有私自转变出国身份、转换学习单位、预期未归或不能完成学习任务等严重违约行为,应归还学校所提供的所有出国费用。
第八条 其他
x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