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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733 股票简称:雄韬股份 公告编号:2018-005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与大同市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协议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协议的生效尚存在不确定性。
(2)本协议所涉项目的建设用地,最终竞买成功与否以及项目能否顺利开展存在不确定性;该建设项目可能受到国家政策及产业政策、宏观经济等因素的影响,无法达到预计的投资要求。本协议所涉及项目的实施,尚需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环评审批、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前置审批工作,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备案等实施条件因素发生变化,该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变更、延期、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3)协议的履行过程中还存在因政府政策变化而导致协议修改、取消的风险。本协议中的项目投资金额、建设周期、项目目标、投资强度、产值、税收等数值均为计划数或预估数,存在不确定性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股东的业绩承诺。
2、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日,双方尚未开展具体合作事宜,预计本次合作短期内对公司的营业收入、净利润不会构成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协议签署概况
(一)概述
1、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大同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大同政府”)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合作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公司拟在山西省大同市投资建设雄韬氢能大同产业园项目等相关事项达成合作共识。
2、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2018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与大同市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的议案》,项目投资金额不少于人民币 30 亿元。根据《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本次签署《投资合作协议》未构成关联交易,亦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协议对手方介绍
1、对方名称:大同市人民政府
2、性质:地方政府机构
3、关联关系:大同市人民政府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甲方:大同市人民政府
乙方: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协议主要内容
1、投资项目的名称及规模
投资项目:雄韬氢能大同产业园项目
主要从事:氢燃料电池的催化剂、质子交换膜、电堆、电池控制系统、氢燃料发电机系统、储氢系统和制氢系统以及加氢站等领域产品的开发、生产、运营和销售。
投资总额:不少于 30 亿元人民币
经济规模:乙方项目全部投产后,可实现产值不少于 150 亿元,上缴税收不
少于 15 亿元。
项目目标:3 年之内建成年产能不少于 5 万套的氢燃料发动机系统生产基地; 2 年之内全市范围内推广不少于3000 辆氢燃料整车,全省范围内推广不少于5000辆氢燃料整车。
2、项目建设用地管理、性质及建设事宜
(1)在集约用地的基础上,甲方为乙方项目发展提供充足的发展空间,并为乙方后期项目发展预留充分的空间,主要应用于乙方生产制造、研发创新、办
公用房、产品展示、产品测试等。最终面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准。
(2)协议述及的项目地块,拟申请为工业性质一块使用权出让年限为 50年(最终用地性质及容积率等规划指标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准);xx配套生活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 70 年(最终用地性质及容积率等规划指标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准)。
(3)本项目一次性规划,分期建设,具体指标以甲方国土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为准。
甲方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为乙方项目建设提供手续办理“一站式”服务。乙方项目严格按照甲方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证件,并积极配合甲方综合治理、数据上报等相关工作。
3、甲方权利义务
(1)由与本项目有关的主要部门牵头,形成大同市氢能城市战略规划,为氢能产业的整体发展提供战略支持。
(2)为符合国家政策优惠条件的氢燃料整车的生产、销售、购买、上牌、运营、加氢等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包括但不限于:整车国家补贴、整车地方补贴、整车运营补贴、加氢站建设规划与建设投资补贴、示范线路规划、示范车辆规划等。
(3)为乙方提供 2 年内全市不少于 3000 辆整车、全省不低于 5000 辆整车的氢燃料市场支持,其中整车包括但不限于市内循环巴士/公交车、物流车、市政公用车辆、出租车、城际客车、分时租赁的共享车辆等。
(4)引入有投资与技术实力的加氢站建设单位,促使其在本协议签订后 2
年内,在全市范围内每年新增建设日加氢量满足线路加氢量要求的加氢站3-5 座。
(5)自本协议签订后不超过 6 个月的时间内,通过地方产业引导基金向乙
方用于投资本项目的主体公司提供不少于 3.5 亿元人民币的产业投资资金,与乙方及大同云州聚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共同发起氢能源产业链为主要投向的产业基金,并委托大同云州聚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管理。
(6)主导引入有实力的整车企业,尽可能快的在大同市与乙方、整车企业共同合资兴建氢燃料整车厂,并切实在市场营销、资格准入、整车销售与运营等的补贴方面给予整车企业最大限度的支持。
(7)以甲方、乙方联合名义,在氢燃料电池及整车等相关行业内招聘一流的人才,乙方负责人才引入,甲方根据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指导目录、大同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同政发﹝2017﹞51 号)文件精神及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招商引资政策给予乙方引入的人才提供各项政策优惠。
(8)配合乙方引入有实力、熟悉地方行业环境且对氢燃料产业有积极参与意愿的投资人,共同参与地方运作主体(项目投资主体为地方注册的控股公司)的投资。
(9)给予项目总部及其打包入驻的产业链企业注册资本奖励和不少于三年免费的办公与工厂用房租赁支持。
(10)此外,为乙方及其打包入驻的产业链企业提供:
1.建设期与经营初期的税收减免政策支持;
2.个人所得税留成等方面的支持;
3.协助乙方开展融资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共建产业基金、银行信贷支持、融资租赁支持等各种形式的融资支持。
4、乙方权利义务
(1)对于甲方给予的本协议中地方产业引导基金,乙方将以不低于甲方投入的 150%的比重返投到拟落地于甲方的项目公司中去。
(2)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3 个月内,完成项目公司的注册、注资,6 个月内,在甲方的支持下,完成与加氢站建设、车型推广、车辆进度计划等各有关方面的工作。
(3)对甲方引入的有能力、有意愿参与加氢站投资与运营机构提供全方位的产业与专业支持,加快整体产业生态环境建设。
(4)其他:在不违反公司法、上市公司运营管理规则、乙方公司章程、乙方经营与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协助甲方共同完成有助于推动地方新能源(氢燃料)产业发展壮大的各项事宜。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次合作有利于立足国家氢能政策环境,依托区域汽车产业基础,发挥雄韬氢能产业链的整体资源优势,推动合作各方的氢能产业迈向更加成熟的发展目标。
2、本次合作的具体安排尚待双方进一步商议确定。截至本公告日,双方尚未开展具体合作事宜,本次合作对公司短期内的营业收入、净利润不会构成重大影响。本次合作对本公司长期收益的实际影响以具体投资方案获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后的投产实现情况为准。
五、重大风险提示
1、鉴于具体合作安排尚待双方进一步商议确定,本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截至本公告日,双方的具体合作尚未实际开展,预计本次合作短期内对公司的营业收入、净利润不会构成重大影响;后续将根据具体合作进展配备相应人员;具体方案尚需报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本次合作仍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3、本协议中的项目投资金额、建设周期、项目目标、投资强度、产值、税收等数值均为计划数或预估数,存在不确定性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股东的业绩承诺。
公司目前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xxx.xxxxxx.xxx.xx)。公司所有公告信息均以在上 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投资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