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请人具备良好的学习能力,本科生学习成绩(综合加权成绩)应达到 85 分(含)以上或 GPA3.5 分(含)以上,研究生学习成绩排名应在年级及专业前 20%,无成绩不合格或学术诚信不良记录;
校发〔2016〕36 号
北京科技大学“行知世界”学生海(境)外交流资助计划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校学生的国际交流水平,鼓励品学兼优的学生积极参与对外交流,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高素质人才,学校设立“行知世界”学生海(境)外交流资助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高效”的原则进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际处”)、教务处、研究生院、财务处联合实施。
第二章 资助范围、标准
第三条 “计划”优先资助参加我校校级学生海(境)外交流项目的优秀学生,适当资助自主申请赴海(境)外学习、交流的优秀学生。
第四条 依据项目类型、国别的不同,采取“分类、分级”的原则进行资助。
(一)赴海境外进行课程学习、专业研修,时间为一学期及以上的,资助标准为 10000 元/人(亚洲国家/地区),20000 元/人(其他国家/地区);
(二)赴海境外进行调研实习、文化交流,时间不超过一学期的,资助标准为 2000 元/人(亚洲国家/地区),4000 元/人(其他国家/地区)。
第五条 学生参加国家(政府)奖学金资助项目、外方学校免学费项目,或获得学院配套经费、导师科研经费及其他各类资助的,不在本计划资助范围内。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我校普通全日制在籍(且交流期间在籍)学生(定向、委培生及港澳台学生除外);
(二)申请人应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身体健康状况良好;
(三)申请人具备良好的学习能力,本科生学习成绩(综合加权成绩)应达到 85 分(含)以上或 GPA3.5 分(含)以上,研究生学习成绩排名应在年级及专业前 20%,无成绩不合格或学术诚信不良记录;
(四)申请人具备良好的外语水平,应达到英语雅思 6.5
分或托福 95 分,德、法、意、西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
(CECRL)的 B2 级,日语达到二级(N2),韩语达到 TOPIK4 级;
(五)申请人无自主放弃海(境)外交流项目选派资格或违反学校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 为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享受一次资助。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申请人。
第四章 申请程序、违约处理
第八条 申请人应在出国(境)学习交流开始前提出资助申请。资助申请及评审工作分别于每年 6 月(秋季学期交流)和 1月(春季学期交流)进行(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学院推荐
(二)校内评审、结果公示
(三)签约派出、赴外学习
(四)返校报到、发放资助
第九条 申请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其资助资格自动取消,并须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一)未按规定办理协议签署、离校手续、提交总结等相关
手续的;
(二)未按计划赴外交流、因故提前终止交流的;
(三)未完成既定学习计划、擅自调整学习计划、交流院校或交流期限未获批准的;
(四)交流期间触犯法律法规或违反相关校方管理规定的;
(五)不利于“计划”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学校组织学生赴外进行文化学术交流,其资助额度、申请条件等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于 2016 年 6 月 6 日经第 14 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北京科技大学 2016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