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C. 章程文件
章程細則第1 章 總則
(公司名稱)
第 1 條 x公司的名稱為迅銷有限公司
英文名稱為 FAST RETAILING CO., LTD.。
(目的)
第 2 條 x公司以經營以下業務為目的。
① 透過擁有經營以下業務的公司及國外公司之股份或權益,管理及控制該公司之業務活動。
(1) 衣服及衣服裝飾之入口、企劃、製造及銷售
(2) 裝飾品之入口、企劃、製造及銷售
(3) 鞋具、鞋具用品及袋類之出入口、企劃、製造及銷售
(4) 銷售化妝品、護膚產品及護髮產品
(5) 企劃及銷售光碟等訊息儲存產品
(6) 經營哥爾夫球練習場
(7) 銷售哥爾夫球用品
(8) 經營餐廳
(9) 廣告以及宣傳使用的訊息媒體之企劃及買賣
(10) 電腦系統的管理及操作支援
(11) 對聯營公司提供經營指導為目的之企業管理、經營受託
(12) 予聯營公司之貸款、擔保及投資
(13) 財產保險代理
(14) 房地產租賃及管理
(15) 經營企業培訓設施
(16) 倉儲及倉庫管理業務
(17) 貨運代理業務
(18) 銷售鮮花、觀葉植物等植物及人造花
(19) 企劃及銷售雜誌、書籍等各類印刷品、文具、日用品雜貨
(20) 企劃、生產、銷售及進出口醫療用品及衛生用品等
(21) 以上各項相關及附帶之所有業務
② 電腦軟件及電腦網絡系統之使用授權
③ 電腦及其相關設備之租賃及安裝指導
④ 知識產權(特許權、商標權、實用新型專利權、設計專利權、著作權及商品化權等)之履行、使用、使用授權、維持及管理
⑤ 對聯營公司提供經營指導為目的之企業管理、經營受託
⑥ 予聯營公司之貸款、擔保及投資
⑦ 財產保險代理
⑧ 房地產租賃及管理
⑨ 上述各項相關及附帶之所有業務
第 3 條 x公司的總辦事處設於日本山口縣山口市。
(管治單位)
第 4 條 除股東大會及董事外、本公司亦設立以下管治單位。
① 董事會
② 核數師
③ 審核委員會
④ 會計核數師
(公告方法)
第 5 條 x公司通過電子方式作出公告。惟因意外或其他無可避免之原因以致未能通過電子方式作出公告,則於日本經濟新聞刊登。
第2 章 股份
(可發行股份總數)
第 6 條 x公司之可發行股份總數為 300,000,000 股。
(每單位股份數目及不發行少於一個買賣單位的股票)第 7 條 x公司每 100 股為一買賣單位。
(有關少於一個買賣單位股份之權利)
第 8 條 x公司之股東對於所持少於一個買賣單位之股份,不得行使下列權利以外之權利。
① 公司法第 189 條第 2 段各項所列的權利
② 根據公司法第 166 條第 1 段之規定提出要求的權利
③ 根據股東持有股份數量獲分配股份及認購新股的權利
④ 按下條規定提出要求的權利
(要求增購少於一個買賣單位之股份)
第 9 條 x公司之股東可依從股份處理規定的規定要求合併所持有少於一個買賣單位之股份,以達到完整買賣單位從而出售。惟若本公司並無持有有關該要求的股份,或在其他股份處理條例規定之情況下,此項並不適用。
第 10 條 | 1. | 本公司設有股東名冊管理人。 |
2. | 股東登記冊管理人及其辦公地點根據董事會的決議決定及公告。 | |
3. | 本公司委託股東登記冊管理人擬備及備存股東名冊及認股權登記冊,以及處理其他有關股東名冊及認股權登記冊的事務。本公司並不處理此等事務。 |
(股份處理規定)
第 11 條 有關本公司股份的處理及手續費,除法例或章程細則外,亦根據董事會表決之股份處理規定釐定。
第3 章 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召集)
第 12 條 x公司之周年股東大會於每個會計期結束翌日開始 3 個月內召集,臨時股東大會則於必要時隨時召集。
2. 股東大會於總辦事處的所在行政區、或相鄰行政區、或東京都各區內任何地方召集。
3. 除法例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主席藉董事會的決議召集股東大會。若董事會主席遭遇意外,將依董事會事前表決之次序,由其他董事代替召集。
(周年股東大會的基準日)
第 13 條 x公司周年股東大會的投票基準日為每年 8 月的最後一天。
(主席)
第 14 條 股東大會主席由董事會主席擔任。若董事會主席遭遇意外,將依董事會事前表決之次序,由其他董事代替擔任。
第 15 條 x公司於股東大會召集時,依從司法部適用條例規定,利用互聯網披露有關應在股東大會參考文件、業務報告、財務報表及合併財務報表記載或顯示之事項的資料,可被視為已向股東提供此等資料。
(決議方式)
第 16 條 1. 除法例或章程細則另有規定外,股東大會的決議由已出席並可行使表決權之股東以過半數票作出。
2. 根據公司法第 309 條第 2 段之規定所作的決議,須有可行使表決權並擁有 3 分之
1 或以上股東表決權的股東出席,且以 3 分 2 或以上的票數表
決。
第 17 條 1. 股東的表決權可由一名擁有本公司表決權的另一股東代表行使。
2. 在前段所述的情況下,股東或代表必須於每次股東大會會上向本公司提出書面證明其擁有代表權。
第4 章 董事和董事會
(董事人數)
第 18 條 x公司的董事人數為 3 名以上 10 以內。
(董事選舉)
第 19 條 | 1. | 董事藉股東大會的決議選出。 |
2. | 董事選舉的投票票數並不累積計算。 | |
3. | 董事選舉的決議,須有可行使表決權並擁有3 分之 1 或以上股東表決權的股東出席,並以過半數票決定。 |
(董事任期)
第 20 條 董事任期於營業年度(選任後 1 年內)的最後一次周年股東大會終結時屆滿。
(代表董事及其他職能董事)
第 21 條 1. 董事會除藉有關決議選出 1 名董事會總裁外,亦可選出 1 名董事會主席、1 名董事會副主席、數名執行副總裁、數名執行董事及行政總裁。
2. 董事會主席及董事會總裁代表本公司執行業務。
3. 除董事會主席、董事會總裁外,亦可藉董事會的決議決定代表本公司的董事。
(諮詢人及顧問)
第 22 條 諮詢人及顧問可藉董事會的決議予以設立。
(董事的酬金等)
第 23 條 董事的酬金、獎金及其他以履行職務作為代價而從本公司所得之財產利益(以下稱為酬金等。),根據董事會的決議來決定。
(董事會的權力)
第 24 條 除(尤其是)於法例或章程細則所訂明的事項外,董事會亦負責本公司重要業務執行的決策。
第 25 條 1. 召集董事會會議的通知,須於會議當日前 3 天之前向各董事及各核數師發出。惟如有緊急需要,此期間可縮短。
2. 若董事及核數師全體同意,可不經召集會議的程序召開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會議召集人及主席)
第 26 條 除法例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主席召集董事會會議,其亦為該董事會會議的主席。若董事會主席遭遇意外,將依董事會事前表決之次序,由其他董事代替擔任。
(省卻董事會的決議)
第 27 條 x本公司全體董事以書面或電磁記錄形式同意董事會的決議事項,則視為該決議事項已獲董事會通過。惟若核數師提出異議,則此項並不適用。
(董事的責任免除)
第 28 條 x公司可根據公司法第 426 條第 1 段之規定,於法例許可的範圍內,藉董事會的決 議免除疏忽職責的董事(包括前董事)之賠償責任。
(非執行董事的限制責任協議)
第 29 條 x公司可根據公司法第 427 條第 1 段之規定與董事(不包括公司法第 2 條第 15(a)款所述執行董事等董事)簽訂協議,限制因疏忽職責導致之賠償責任。惟該協議之賠償限額為 500 萬日圓或以上且事先協定之金額,或按法例規定之金額(以較高金額為準)。
第5 章 核數師及審核委員會
(核數師人數)
第 30 條 x公司的核數師人數為 3 名以上 7 名以內。
(核數師選舉)
第 31 條 1. 核數師藉股東大會的決議選出。
2. 選任核數師的決議,須有可行使表決權並擁有3 分之 1 或以上股東表決權的股東出席,並以過半數票表決。
(核數師任期)
第 32 條 1. 核數師任期於營業年度(選任後 4 年內)的最後一次周年股東大會終結時屆滿。
2. 在任期屆滿前離任的核數師,被選為其替補核數師之任期,為該已離任核數師之餘下任期為止。
(全職核數師)
第 33 條 全職核數師藉有關決議選出。
第 34 條 核數師之酬金等,藉股東大會的決議釐定。
(核數師會的權力)
第 35 條 除(尤其是)於法例或章程細則所訂明的事項外,本公司在不妨礙各核數師行使權力的範圍內,負責決定執行核數師有關職務之事項。
(召集核數師會會議的通知)
第 36 條 1. 核數師會會議的通知,須於會議當日前 3 天之前向各核數師發出。惟如有緊急需要,此期間可縮短。
2. 若核數師全體同意,可不經召集會議的程序召開核數師會會議。
(核數師的責任免除)
第 37 條 x公司可根據公司法第 426 條第 1 段之規定,於法例許可的範圍內,藉董事會的決 議免除疏忽職責的核數師(包括前核數師)之賠償責任。
(核數師的限制責任協議)
第 38 條 x公司可根據公司法第 427 條第 1 段之規定與核數師簽訂協議,限制因疏忽職責導致之賠償責任。惟該協議之賠償限額,為 500 萬日圓或以上且事先協定之金額,或 按法例規定之金額(以較高金額為準)。
第6 章 會計核數師
(會計核數師選舉)
第 39 條 會計核數師藉股東大會的決議選出。
(會計核數師任期)
第 40 條 1. 會計核數師任期於營業年度(選任後 1 年內)的最後一次周年股東大會終結時屆滿。
2. 如會計核數師在前段所述的周年股東大會中未被另外選出,則被視為在該周年股東大會上再獲委任。
(會計核數師之酬金等)
第 41 條 會計核數師之酬金等,由代表董事獲得核數師會的同意下決定。
(限制會計核數師責任的協議)
第 42 條 x公司可根據公司法第 427 條第 1 段之規定與會計核數師簽訂協議,限制因疏忽職責導致之賠償責任。惟該協議之賠償限額為按法例所定的金額釐定。
第7 章 財務
(營業年度)
第 43 條 x公司之營業年度,為每年 9 月 1 日至翌年 8 月 31 日。
(派發可供股息分配的盈餘等的決策單位)
第 44 條 x公司就公司法第 459 條第 1 段各項有關派發可供股息分配的盈餘等事項之規定上, 除法例另有規定外,根據董事大會的決議而定(而非股東大會的決議)。
(盈餘可供股息分配的基準日)
第 45 條 1. 本公司的末期股息派發日,為每年 8 月的最後一天。
2. 本公司的中期股息派發日,為每年 2 月的最後一天。
3. 除前 2 段所規定的日期外,可另定日期派發可供股息分配的盈餘。
(派發股息的寬免期限)
第 46 條 1. 若股息以現金發放,由發放日起計 3 年後仍未被領取,則本公司可被免除發放股息的義務。
2. 未發放之股息,將不附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