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违约金的调整
——某物业公司德州分公司诉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1.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2.在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时,根据“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违约金立法宗旨和公平原则,可以对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依法酌定为按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支付,2019 年 8 月 20 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并以相应时间点应付未付的物业费为基数,分段计算。
基本案情
原告某物业公司德州分公司向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称:2018 年 4 月 19 日,原告与被告xx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由原告对被告所有的房屋进行物业管理,被告依约给付物业费,并约定了物业费的收费标准、交费方式和违约金。协议生效后,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并未依约缴纳物业费,经原告书面催收未果,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 2018 年 4 月 19 日至 2021 年 1 月
31 日物业管理费 13827 元,以及逾期支付物业管理费所产生
的滞纳金共计 118568 元(暂计至 2021 年 1 月 31 日);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xx:被告xx系案涉房屋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 282.5 平方米。2018 年 4 月 1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某物业服务协议一份,约定由原告按协议约定的内容和标准向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向原告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2019 年 9 月 14 日之前
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为 3.8 元每月每平方米,从 2019
年 9 月 15 日开始物业费收费标准为 4.6 元每月每平方米,采用预交形式,业主应当在入住时缴纳一年的物业管理费;业主若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天则应向被告支付应缴纳款项 1%的违约金。原、被告签订该物业服务协议后,被告欠缴自
2018 年 4 月 19 日至 2019 年 1 月 31 日物业费计 10091 元,
欠缴 2019 年 9 月 15 日至 2021 年 1 月 31 日的物业费计 3736
元,共计 13827 元。2020 年 12 月 18 日,原告向被告邮寄送
达物业费催款通知书,通知书载明自 2018 年 4 月 19 日起至
2021 年 1 月 31 日被告欠缴物业费共计 13827 元。该物业通
知书快件于 2020 年 12 月 20 日被签收。原告另提交多组照片及银行回单以证实其按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进行了物业服务。
裁判结果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判决:
一、被告xx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某物业公司德州分公司物业管理费 13827 元,并承担相应违约金(第
一部分以 10091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4 月 19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
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 2021 年 1 月 31 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第二部分以 3736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9 月 15 日起至 2021 年 1 月
31 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某物业公司德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解读
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委托合同的典型特征,物业服务人完成委托事项后,作为委托人的业主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即支付物业管理费。业主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物业服务人具有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救济权利,物业服务人在业主违约后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间内支付物业费。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主张业主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
在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时,可根据“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违约金立法宗旨,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
xxxx和诚信原则对违约金进行调整。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被告在协议中签名并摁手印,对合同内容进行了确认,签订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均应依约履行协议约定义务,原告进行了物业服务,被告未按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物业费已构成违约,原告向被告进行了书面催收,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服务协议约定支付 2018 年 4 月 19 日至
2021 年 1 月 31 日期间的物业费。
原告物业公司要求被告xx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日 1%的违约金,法院认为该违约金的标准过高,根据“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违约金立法宗旨,综合考虑被告违约行为的情节、过错程度及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依据公平原则,对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依法酌定为按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支付,2019 年 8 月 20 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并以相应时间点应付未付的物业费为基数,分段计算。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
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一审独任审判员:x x
法官助理:于 冲 书记员:安 静
编写人: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 x | x |
审定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x | x |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x | 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