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青 海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119 号
« 青海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 ꎬ 已经2017 年12 月5 日省人民政府第86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ꎬ 现予公布ꎬ 自2018 年2 月1 日起施行ꎮ
省 长 xxx
2017年12月1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保存工作ꎬ 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ꎬ 促进社会主义精神xx建设ꎬ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ꎬ 结合本省实际ꎬ 制定本办法ꎮ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保存与管理等活动ꎬ 适用本办法ꎮ
第三条 x办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ꎬ 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ꎬ 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ꎮ 包括:
( 一) 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ꎻ ( 二) 传统美术、 书法、 音乐、 舞蹈、 戏
剧、 曲艺和杂技ꎻ
( 三) 传统技艺、 医药和历法ꎻ ( 四) 传统礼仪、 节庆等民俗ꎻ ( 五) 传统体育和游艺ꎻ
( 六) 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ꎮ
第四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为主、 抢救第一、 合理利用、 传承发展的方针ꎬ坚持政府主导、 部门协同、 社会参与、 分类保护的原则ꎮ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 整体性、 传承性ꎬ 有利于增强中华文化认同ꎬ 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ꎬ 有利于推动生态x
x建设ꎬ 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ꎮ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ꎬ 将其纳入公共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规划ꎬ 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ꎮ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化新闻出版、 发展改革、 教育、 民族宗教、 财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住房城乡建设、 卫生计生、 旅游、 广播电视、 体育、 扶贫等部门和有关组织参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系协调机制ꎬ 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序开展ꎮ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 以下简称文化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保存的组织、 协调、 监督与管理工作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ꎬ 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保存和管理工作ꎮ
乡 ( 镇) 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社区)应当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保存工作ꎮ
村 ( 居) 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ꎬ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支持ꎮ
第八条 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科学技术协会、 体育协会和有关行业协会、 学会等组织按照各自章程ꎬ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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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工作ꎮ
第九条 广播、 电视、 报刊、 网络等新闻媒体ꎬ 应当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ꎬ 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ꎬ 增强全社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ꎮ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组织及个人通过收藏、展示、 捐赠、 资助、 志愿服务以及设立保护基金、 传承场所或者开发文化产品等方式ꎬ 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ꎮ
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ꎬ 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ꎮ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第十一条 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ꎬ 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 现状、 传承、 传播等情况ꎮ 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ꎮ
鼓励和支持公民、 法人及其他组织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供非物质文化遗产线索ꎬ 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ꎮ
第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ꎬ 应当收集和妥善保存相关实物与资料ꎬ 并予以认定、 记录、 建档ꎻ 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结束后 60 日内ꎬ 将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汇交给同级文化主管部门ꎮ
第十三条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ꎬ 应当向省文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ꎬ 载明调查的内容、 对象、时间、 地点、 调查组织或者人员等情况ꎮ 省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ꎻ 不予批准的ꎬ 应当书面说明理由ꎮ
境外组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ꎬ 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ꎮ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应当自调查结束后 60 日内ꎬ 将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 资料复制件汇交给省文化主管部门ꎮ
第十四条 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实物征集等活动ꎬ应当征得被调查对象同意ꎬ尊重其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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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习惯ꎬ不得非法占有、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料、实物ꎬ不得侵害被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ꎮ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 以下简称代表性项目名录) ꎬ 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ꎬ 具有历史、 文学、 艺术、 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ꎮ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 以下简称代表性项目) 名称相同ꎬ 形式和内涵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内均完整保持的ꎬ 可以同时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ꎮ
第十六条 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ꎬ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 具有优秀传统文化的典型性、 代表性ꎻ
( 二) 具有历史、 文学、 艺术、 科学价值ꎻ
( 三) 在一定群体或者地域范围内世代传承ꎬ 至今仍以活态形式存在ꎻ
( 四) 地域特色或者民族特色鲜明ꎬ 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ꎮ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依法从省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选择具有重大价值的代表性项目ꎬ 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国家级代表性项目名录ꎮ
市 ( 自治州)、 县 ( 市、 区) 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选择项目ꎬ 向上一级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上一级代表性项目名录ꎮ
第十八条 推荐列入上一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ꎬ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项目介绍ꎬ 包括项目的名称、 历史、现状和价值ꎻ
( 二) 传承情况介绍ꎬ 包括传承范围、 传承谱系、 传承人的技艺水平、 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ꎻ
( 三) 保护要求ꎬ 包括保护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应当采取的措施、 步骤、 管理制度ꎻ
( 四) 有助于说明项目的实物图片、 视听资料等材料ꎮ
第十九条 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符合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条件的ꎬ 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代表性项目名
录的建议ꎮ
文化主管部门对收到的建议应当及时处理ꎬ并在20 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建议人ꎮ第二十条 代表性项目认定实行专家评审制
度ꎬ 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 公平、 公正原则ꎮ代表性项目专家评审的具体办法ꎬ 由省文化
主管部门制定ꎮ
第二十一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由历史、 文学、 艺术、 民俗、 体育、 民族宗教、 传统医药等相关领域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学术水平人员组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ꎮ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中抽取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ꎬ 对推荐或者建议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进行评审ꎮ
专家评审委员会应当由 5 人以上单数组成ꎮ评审意见应当经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ꎮ
第二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ꎬ 征求公众意见ꎮ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 日ꎮ
公示期间ꎬ 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书面提出异议的ꎬ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查ꎮ 经核查ꎬ认为异议成立的ꎬ 应当按照评审程序重新组织评审ꎻ 异议不成立的ꎬ 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ꎮ
第二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ꎬ 拟定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ꎬ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公布ꎬ 并报上一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ꎮ
第二十四条 对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ꎬ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并公布相应的项目保护责任单位ꎮ 代表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 具有法人资格、 相应的机构和人员ꎻ
( 二) 有代表性传承人或者掌握相对完整的项目资料ꎻ
( 三) 具有实施项目保护的能力和相应措施ꎻ ( 四) 具备开展项目传承、 传播活动的场所
或者设施ꎮ
第二十五条 代表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 制定并实施项目保护计划ꎻ
( 二) 全面收集与项目有关的实物、 资料ꎬ并登记、 整理、 建档ꎻ
( 三) 保护与项目有关的实物、 场所和文字、 音像等资料ꎻ
( 四) 开展项目传承、 展示、 展演、 学术研究等活动ꎻ
( 五) 按照规定定期报告计划实施情况ꎬ 并接受监督ꎻ
( 六) 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ꎮ
第二十六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情况进行评估ꎮ
代表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不履行保护职责的ꎬ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ꎻ 逾期未改正的ꎬ 可以撤销其代表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资格ꎬ 并重新确定代表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ꎮ 代表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无法变更的ꎬ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ꎬ 将该项目退出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ꎬ 并向社会公布ꎮ
代表性项目失传或者不能以活态形式存续的ꎬ 经文化主管部门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论证后ꎬ 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ꎬ 将该项目退出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ꎬ 并向社会公布ꎮ
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传播
第二十七条 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代表性项目ꎬ 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ꎮ 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 熟练掌握其传承的代表性项目ꎻ
( 二) 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ꎬ 并在一定行政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ꎻ
( 三) 积极开展传承活动ꎬ 培养传承人才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ꎬ 参照代表性项目评审
的有关规定进行ꎮ
第二十八条 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门推荐 ( 包括自荐) 代表性传承人ꎮ推荐代表性传承人时ꎬ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被推荐人的基本情况ꎻ
( 二) 该项目传承谱系及被推荐人的学艺与传承经历ꎻ
( 三) 被推荐人的技艺特点、 成就及相关材料ꎻ
( 四) 被推荐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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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其他说明被推荐人具有代表性的材料ꎮ
第二十九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某一项目领域传承成绩特别突出ꎬ 并且在全省享有很高知名度的传承人ꎬ 可以跨地域申报代表性传承人ꎬ 省文化主管部门可以接受申请ꎬ 认定其为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ꎮ
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 整理、 研究的人员以及不直接从事代表性项目传承活动的其他人员ꎬ 不得被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ꎮ
第三十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级代表性传承人档案ꎬ 每年将本行政区域内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和传播展示、 经费使用等情况报送上一级文化主管部门ꎮ
第三十一条 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ꎬ 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 传播活动:
( 一) 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ꎻ
( 二) 为其授徒传艺、 资料整理出版、 研修培训等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ꎻ
( 三) 组织开展交流、 培训等活动ꎻ ( 四) 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ꎻ ( 五) 其他必要的措施ꎮ
第三十二条 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 一) 开展传授、 技艺展示和学术研究等
活动ꎻ
( 二) 按照师承方式自主选择、 培养传承人ꎻ
( 三) 依法使用代表性项目的实物、 场所和资料等ꎻ
( 四) 依法获取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ꎻ
( 五) 开展传承活动遇到困难ꎬ 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门申请扶持ꎻ
( 六)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意见或者建议ꎮ
第三十三条 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 妥善保存、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和有关实物、 资料ꎻ
( 二) 开展传承活动ꎬ 培养后继人才ꎻ
( 三) 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ꎻ
( 四) 参与有关社会公益性活动ꎮ
第三十四条 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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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传承义务ꎬ 经文化主管部门调查核实的ꎬ 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ꎬ 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ꎮ
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ꎬ 文化主管部门可以保留其代表性传承人称号ꎬ 并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ꎮ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节庆、 民俗表演等活动ꎬ 开展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 展示ꎮ
第三十六条 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 站)、美术馆、 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ꎬ 应当通过设立展厅、 陈列室、 橱窗、 宣传专栏与举办专题讲座等方式ꎬ 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 展示ꎮ
第三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与教育机构、 科研机构建立教学、研究基地ꎬ 培养专门人才ꎬ 开展学术研究ꎮ
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 保护机构以及利用财政资金举办的文艺表演团体、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ꎬ 应当结合各自业务特点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传播活动ꎮ
第五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和发展
第三十八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数据库和数字化保护平台ꎬ 记录和保存相关资料ꎬ 健全信息共享机制ꎬ 方便公众查询信息和使用资料ꎬ 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技术研究、 传播推广和成果转化ꎮ
第三十九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针对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特点ꎬ 采取差异化、 分类保护措施ꎬ 组织制定和实施保护规划ꎮ
保护规划应当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现状、 保护原则、 保护范围、 保护措施等内容ꎮ
第四十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针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ꎬ 建立濒危项目目录ꎬ 制定专项抢救保护方案ꎬ 及时收集有关实物和资料ꎬ 采取措施予以抢救性保护ꎮ
第四十一条 相同的代表性项目ꎬ 其形式和内涵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内均完整保持的ꎬ 由其共同上级文化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建立跨区域的联动保护机制ꎮ
第四十二条 对于本行政区域内能够借助生产、 流通、 销售方式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传统技艺、 传统美术、 传统医药领域药物炮制等代表性
项目实行生产性保护ꎬ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重点扶持ꎬ 保护该项目核心技艺传承ꎮ
鼓励和支持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 代表性传承人通过注册商标等形式保护其合法权益ꎮ
第四十三条 在有效保护和保存的基础上ꎬ支持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融资、 合作、 入股等方式ꎬ 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ꎬ 开发具有地方、 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 文化服务ꎮ
第四十四条 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展创作、 改编、 出版、 翻译、 展示、 表演、 产品开发、 旅游观光等活动ꎬ 应当保持其原有的文化生态和文化风貌ꎮ
禁止以歪曲、 贬损等方式使用或者滥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ꎬ 禁止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名义从事违反法律、 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ꎮ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传统文化历史积淀深厚、 代表性项目集中、 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区域设立本级文化生态保护区ꎬ 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ꎮ
第四十六条 文化生态保护区在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真实性、 整体性和传承性的基础上ꎬ 可以依托代表性项目资源ꎬ 发展符合本地特色的旅游活动ꎮ
鼓励和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及有关团体进入旅游景区、 景点ꎬ 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 表演、 销售活动ꎮ
旅游景区、 景点应当为代表性项目的展示、表演创造条件ꎬ 发挥代表性项目的特色优势ꎬ 推动文化、 旅游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ꎬ 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ꎬ 从其规定ꎮ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ꎬ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后未将调查取得的实物图片、 资料复制件汇交给同级文化主管部门的ꎬ 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ꎻ逾期未改正的ꎬ 由本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ꎬ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ꎮ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ꎬ 行政机关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ꎬ 由其所在单位或有权机关责令改正ꎬ 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 截留、 挪用、 挤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保存经费的ꎻ
( 二) 违法占有、 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 场所和资料的ꎻ
( 三) 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不尊重调查对象的风俗习惯ꎬ 损害其合法权益ꎬ 造成严重后果的ꎻ
( 四) 未按照规定程序认定代表性项目、 代表性传承人的ꎻ
( 五) 其他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行为ꎮ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ꎬ 在推荐代表性项目、 代表性传承人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ꎬ 由文化主管部门取消参评资格ꎻ已经被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ꎬ 由公布该名录的人民政府予以撤销ꎻ 已取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ꎬ 由认定该资格的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消ꎬ 并全额收回其获取的补助经费ꎮ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ꎬ 以歪曲、 贬损等方式使用或者滥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ꎬ 或者从事违反法律、 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ꎬ 不构成犯罪的ꎬ 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ꎻ 构成犯罪的ꎬ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中属于文物的实物和场所ꎬ 适用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ꎮ
对于传统医药、 传统工艺美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和保存ꎬ 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ꎬ从其规定ꎮ
第五十三条 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ꎬ 适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ꎮ
代表性项目的传统工艺、 制作技艺和艺术表现方法以及其他技艺ꎬ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ꎬ 适用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ꎮ
第五十四条 x办法自 2018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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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 海 省 人 民 政 府
关于引进高端创新人才住房保障的意见(试行)
青政 〔2017〕 80 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ꎬ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 « 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
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 “ 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 实施方案的通知» ( 青办字 〔2016〕 32号) 精神ꎬ 为优化引进高端创新人才创新创业的工作生活环境ꎬ 打造更具吸引力和竞争力的 “ 人才高地” ꎬ 现提出如下意见ꎮ
一、 总体要求
( 一) 指导思想ꎮ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ꎬ以“ 四个转变” 推动“ 四个扎扎实实” 重大要求落地生根ꎬ围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ꎬ把引进高端创新人才的住房保障与房地产去库存工作有机结合ꎬ通过政府购买和租赁方式ꎬ储备和掌握部分住房资源ꎬ为多元化引进人才提供一元化住房保障ꎬ灵活有效解决引进人才住房困难问题ꎬ更好地培养、激励和发展高端创新人才ꎬ为我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ꎮ
( 二) 基本原则ꎮ 引进高端创新人才住房保障应遵循以下原则:
1 统一购买和租赁ꎮ 结合 “ 十三五” 时期全省引进高端创新人才住房实际需求ꎬ 由省、 市 ( 州) 政府分级安排专项财政资金ꎬ 选择相对集中区域ꎬ 通过分年度、 分期购买和租赁方式ꎬ 集中购买或结合本地实际租赁一批建筑面积在 80至160 平方米之间的商品住房ꎮ 到 2020 年ꎬ 储备一定数量的住房ꎬ 满足引进人才住房需求ꎮ
2 分级组织实施ꎮ 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省级引进人才住房保障计划、 分配、 使用及监督管理ꎻ 各市 ( 州) 政府负责本地区引进人才住房保障相关工作ꎮ
3 集中统一管理ꎮ 引进人才保障住房由省、市 ( 州) 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负责管理ꎮ
4 免租金xx使用ꎮ 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可申请入住保障住房ꎬ 入住期间免房屋租金ꎬ 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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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期满后住房继续xx使用ꎮ 用人单位需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 采暖费、 数字电视收视费、 电话、 宽带使用费、 停车费等其他费用ꎮ
二、 住房保障对象
住房保障对象主要包括:符合« 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 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 实施方案的通知» ( 青办字〔2016〕32 号) 文件规定ꎬ入选“ 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 名单的引进“ 杰出人才” “ 领军人才” 和“ 拔尖人才” ꎻ服务我省“ 四个转变” 发展所必需引进的其他各类高层次创新人才ꎮ
三、 保障方式和标准
( 一) 保障方式ꎮ 引进高端创新人才在我省未享受政府提供住房且用人单位暂时不能解决住房的ꎬ 可申请入住由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提供的住房ꎮ
( 二) 保障标准ꎮ 各地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引进高端创新人才享受的住房面积ꎮ 原则上ꎬ“ 杰出人才”住房面积 160 平方米左右ꎬ“ 领军人才”140平方米左右ꎬ“ 拔尖人才”120 平方米左右ꎬ其他各类高层次创新人才住房面积不低于80 平方米ꎮ
四、 房源安排及资金保障
( 一) 房源安排ꎮ 2017 年到 2020 年ꎬ 省政府安排专项资金4 亿元ꎬ 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采取政府集中采购方式购买400 套商品住房ꎬ 用于省级层面引进高端创新人才的住房保障ꎮ 省财政根据实际需求分年度安排资金ꎮ 2017 年ꎬ 先期投入1 亿元在西宁市购买商品住房100 套ꎮ
2017 年到2020 年ꎬ 各市 ( 州) 政府根据需要购买或租赁一批商品住房ꎬ 满足在本地区工作服务的引进人才住房保障需求ꎮ 各年度的人才住房需求计划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备案ꎮ
( 二) 资金保障ꎮ 省、 市 ( 州) 财政部门要研究建立引进高端创新人才住房资金保障机制ꎬ
积极筹措购租资金并列入年度资金计划安排中ꎮ省级引进高端创新人才住房购买经费由省级财政负担ꎻ 各市 ( 州) 为引进人才购买或租赁房屋所需费用按省财政补助 30% 、 市 ( 州) 财政承担70% 的比例执行ꎮ 省财政补助款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实各地实际购租数量后ꎬ 采取奖励方式拨付ꎮ
五、 人才住房的申请核准及管理
( 一) 人才住房的申请与核准ꎮ
1 符合人才住房保障政策的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住房保障申请的ꎬ 由用人单位提交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或市 ( 州) 人才办审核、公示ꎮ
2 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按照省、 市 ( 州)人才办公示后的人员名单分配入住ꎮ
3 省、 市 ( 州) 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按照 “ 高端优先、 统筹兼顾、 逐步解决” 的原则ꎬ根据住房房源情况ꎬ 按照人才层次、 保障标准、引进时间、 申请时间及其家庭人口等因素进行综合分配ꎬ 并办理入住手续ꎮ 房源不足时ꎬ 同等条件人才按单位人才引进数量和申请分配时间等综合考虑予以调配ꎬ 各层次房源可相互调剂使用ꎮ
( 二) 人才住房的使用管理ꎮ 引进人才保障住房的入住、 使用、 退出等具体事项ꎬ 由省、 市 ( 州) 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ꎮ 省级按照 « 青海省省级引进高端创新人才保障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ꎮ
六、 加强组织领导
( 一) 提高思想认识ꎮ 对引进高端创新人才保障住房ꎬ 是省委、 省政府全面关心人才、 激励人才的一项重要举措ꎮ 各级政府、 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 “ 四个扎扎实实” 重大要求、 推动
“ 四个转变” 落地落实的高度ꎬ 充分认识开展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性、 必要性和紧迫性ꎬ 切实按照省委、 省政府的决策部署ꎬ 依据分级负责的原则ꎬ 积极作为、 全力推进ꎬ 保障引进高端创新人才住房需求ꎮ
( 二) 落实工作责任ꎮ 省、 市 ( 州) 人才办负责制定引进人才住房保障需求计划ꎬ 审核各类引进人才入住资格ꎮ 省、 市 ( 州)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人才保障住房的购租、 装修和室内设施配备等资金ꎬ 做好资金保障工作ꎮ 省、 市 ( 州)住房城乡建设 ( 房地产) 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房源ꎬ 协助同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完成住房购租工作ꎮ 省、 市 ( 州)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负责住房的产权管理、 装修、 维护、 必要家具家电配置、分配入住手续办理、 委托物业公司做好物业管理服务等工作ꎬ 确保引进人才顺利入住ꎮ 人才保障住房办理产权手续、 缴纳契税、 天然气、 有线电视、 宽带、 电话初装等费用由省、 市 ( 州)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预算ꎮ 省、市 ( 州) 人才办、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定期和不定期对人才住房居住情况进行检查ꎬ 发现不符合人才住房居住条件的ꎬ 应及时取消其居住资格ꎮ各市 ( 州) 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人才住房保障具体办法ꎮ
本意见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ꎬ 有效期至2020 年12 月31 日ꎮ
附件: 青海省省级引进高端创新人才保障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青 海 省 人 民 政 府
2017年11月29日
附件
青海省省级引进高端创新人才保障住 房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进一步完善我省省级引进高端创新
人才住房保障体系ꎬ 充分发挥人才住房的积极作用ꎬ 改善人才居住环境ꎬ 鼓励和吸引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ꎬ 根据 « 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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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 和 « 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 青海省 “ 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 实施方案› 的通知» ( 青办字 〔2016〕 32 号) 文件精神ꎬ 结合我省实际ꎬ 制定本办法ꎮ
第二条 省级引进高端创新人才住房 ( 以下简称住房) 是指为我省省级层面引进高层次人才提供的xx性住房ꎬ 纳入青海省 “ 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 ꎬ 做到统一产权管理、 统一建设标准、 统一调配使用ꎮ
第三条 住房按照 “ 政府主导、 只住不售、xx使用、 动态管理” 的模式进行住房保障ꎮ
第四条 我省省直机关、 中央驻青单位和省属企事业各类人才住房的使用、 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ꎮ
第五条 住房的入住对象为符合青办字
〔2016〕 32 号文件规定的杰出人才、 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和服务我省 “ 四个转变” 发展所必需的其他各类高层次人才ꎮ 原则上一位人才只能申请一套住房ꎮ
第六条 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以下简称省人才办) 负责认定引进人才的资格类型、 确定人才准入退出标准和分配各类人才住房指标ꎬ 确保引进人才与住房相匹配ꎮ 省财政厅负责安排住房建设 ( 购租) 及相关配套资金 ( 包括各项房屋税费、 家具家电购置资金等) ꎬ做好住房的资金保障工作ꎮ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编制住房保障计划 ( 含人才规模、 面积标准等) ꎬ 并组织购租房源ꎬ 保证住房的品质和环境ꎮ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住房的产权办理、 必要家具家电配置、 入住手续办理、 委托住房所在物业公司做好物业管理服务工作ꎬ 确保人才顺利入住ꎬ 并负责住房、 家具、 设备的资产管理ꎮ 用人单位负责按时缴纳住房使用产生的水、 电、 暖、 燃气、 电视电话宽带、 物业、 停车等费用ꎬ 并确保住房有效使用ꎬ 不改变或影响住房的用途及安全ꎮ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七条 直接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协议且合同期三年以上ꎬ 柔性引进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协议 ( 每年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 3 个月) ꎬ 用人单位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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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解决住房的ꎬ 可申请入住人才住房ꎮ
第八条 需要使用住房的符合条件人员ꎬ 须按要求填写 « 青海省省级人才住房申请表» ꎬ 并提供其他相关材料ꎮ 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有关材料进行初审ꎬ 省直归口部门或省直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后报省人才办ꎬ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省人才办审核意见办理入住手续ꎮ
第九条 申请住房须提交资料:
( 一) 青海省省级人才住房申请表ꎻ
( 二) 青海省 “ 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 人选名单ꎻ
( 三) 申请人及共同租住人的身份证、 户口薄复印件ꎬ 已婚的同时提交结婚证复印件ꎻ
( 四) 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劳动协议)或经营管理责任协议等材料复印件ꎬ非公有制单位还需同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ꎮ
第十条 申请住房办理程序:
(
( 一) 填表ꎮ 由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分别如实填写 « 青海省省级人才住房申请表» ꎮ
二) 申请ꎮ 由用人单位向省直归口部门或省直行业主管部门提交表格和有关资料ꎬ 归口或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人才办申请住房ꎮ
( 三) 受理ꎮ 省人才办在 10 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人的相关资料ꎮ
( 四) 公示ꎮ 省人才办将经审批符合入住人才住房条件的申请人姓名、 工作单位、 人才类型和拟安排住房等情况进行公示ꎬ 公示期限为7 个工作日ꎮ 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ꎬ 可向省人才办反映ꎬ 省人才办自接到异议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ꎮ
( 五) 分配ꎮ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ꎬ 省人才办根据人才层次分配住房ꎬ 其中杰出人才安排面积 160 平方米左右住房ꎻ 领军人才安排面积 140 平方米左右住房ꎻ 拔尖人才安排面积120 平方米左右住房ꎬ 其他各类高层次创新人才住房面积不低于80 平方米ꎮ 住房面积按照人才住房保障计划进行动态调整ꎮ
第十一条 住房按照 “ 高端优先、 统筹兼顾、 逐步解决” 原则ꎬ 根据住房房源情况ꎬ 按照杰出、 领军、 拔尖三类人才层次、 引进时间、申请时间及其家庭人口等因素进行综合分配ꎮ 在房源不足情况下ꎬ 同类层次人才按单位申请分配时间先后次序予以调配ꎬ 各层次房源可相互调剂
使用ꎮ 住房分配后ꎬ 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同用人单位签订 « 青海省省级人才住房入住协议书» ( 以下简称 « 住房协议» ) ꎮ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住房实行合同 ( 协议) 管理ꎮ房屋分配后ꎬ 用人单位、 申请人凭 « 住房协议»办理入住手续ꎮ
第十三条 « 住房协议» 应当明确住房所有人与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ꎬ 明确住房的用途和使用要求ꎬ 水电费、 物业费等相关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ꎬ 明确使用期限、 退出要求和违约责任等ꎮ
第十四条 原则上« 住房协议» 签订的最短期限为1 年ꎬ最长不超过 3 年ꎮ 使用期满如确需继续使用的ꎬ应在协议期满1 个月前ꎬ由使用人通过所在单位再次申请办理续住手续ꎮ 使用人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ꎬ需重新签订« 住房协议» ꎮ
第十五条 住房使用单位在使用人入住期间ꎬ应按年度及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水电费、采暖费、燃气费、电视电话宽带费、停车费等ꎮ
第十六条 住房按照 “ 经济环保” 原则进行一次装修ꎮ 使用单位和使用人要按照 « 住房协议» 约定ꎬ 合理使用ꎬ 不得转借、 转租、 闲置ꎬ 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房屋用途ꎬ 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二次装修、 扩建、 加建或改变内部结构ꎬ 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ꎮ
第十七条 住房使用人负有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的义务ꎬ 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ꎬ 使用人及使用单位要负责修缮并承担相关费用ꎮ
第十八条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定期对房屋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ꎬ 做好日常管理及服务工作并建立住房管理台账ꎮ
第四章 退出管理
第十九条 住房使用人有下列情形的ꎬ 使用单位应主动申报并及时腾出住房:
( 一) 经审核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准入条件的ꎻ
( 二) 经省人才办取消 “ 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 人选资格名单的ꎻ
( 三) « 住房协议» 到期不再续住的ꎻ
( 四) 使用人变动工作后未重新办理住房手续的ꎻ
( 五) 其他需要退出的情形ꎮ
第二十条 退出住房ꎬ 按以下程序办理:
( 一) 申报ꎮ 使用单位向省人才办及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前1 个月提出申请ꎮ
( 二) 解除住房合同ꎮ 使用单位与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理退房手续ꎬ 终止 « 住房协议» ꎮ
( 三) 退出房屋ꎮ 使用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缴清水电费等费用ꎬ 费用结算至腾退住房当月ꎮ退出的过渡期限ꎬ 最长不得超过30 日ꎮ
第二十一条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与用人单位签订 « 住房协议» 时ꎬ 应在协议中列明下列情形ꎬ 使用人及使用单位有违反情形的ꎬ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可以单方终止履行 « 住房协议» ꎬ收回使用的住房ꎬ 使用人拒不腾退的ꎬ 依照法律规定解决:
( 一) 无正当理由连续 3 个月及以上未居住的ꎻ
( 二) 无正当理由连续3 个月及以上未缴纳费用的ꎻ
( 三) 将住房转让、转借、转租或改变用途的ꎻ ( 四) 擅自装修或改变房屋结构ꎬ 影响房屋
使用安全的ꎻ
( 五) 使用者本人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利用住房开展违法违纪活动的ꎻ
( 六) 利用住房为个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ꎻ
( 七) 违反住房所在小区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ꎻ
( 八) 其他不适合继续使用住房的情形ꎮ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有弄虚作假、 擅自转让转租或调整住房居住对象等行为的ꎬ 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收回相关住房ꎬ 同时取消该单位在
3 年内申请住房的资格ꎮ
第二十三条 省人才办、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定期和不定期对住房居住情况进行检查ꎬ 如发现有不符合居住条件的ꎬ 及时取消其居住资格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市州可参照本办法及相关文件要求ꎬ 制定本地区人才住房管理办法ꎮ
第二十五条 x办法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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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 海 省 人 民 政 府
关于聘任xxx同志为省政府参事的决定
青政 〔2017〕 82 号
各市、 自治州人民政府ꎬ 省政府各委、 办、 厅、 局:
根据 « 青海省人民政府参事聘任办法 ( 试行) » 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ꎬ 省政府决定聘任xxx同志为省政府参事ꎬ 聘期3 年ꎮ
青 海 省 人 民 政 府
2017年12月11日
青 海 省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 〔2017〕 83 号
各市、 自治州人民政府ꎬ 省政府各委、 办、 厅、 局:
« 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已经2017 年12 月5 日省政府第86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ꎬ 现印发给你们ꎬ 请认真贯彻执行ꎮ
青 海 省 人 民 政 府
2017年12月10日
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ꎬ 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ꎬ 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ꎬ 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ꎬ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务院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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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ꎬ 结合我省实际ꎬ 制定本办法ꎮ
第二条 x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 ( 以下简称项目) ꎬ 是指企业在青海省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ꎬ 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ꎬ 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 贷款贴息的ꎬ
应当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ꎬ 提出资金申请报告ꎮ
第三条 县级以上 ( 含县级ꎬ 下同) 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ꎮ
县级以上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 法规规定ꎬ 按照本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ꎬ 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ꎮ
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ꎬ 分别实行核准或备案管理ꎮ
对关系国家安全、 涉及全省重大生产力布局、 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ꎬ 实行核准管理ꎮ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ꎮ
第五条 省级核准和备案机关是指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ꎬ 以及具有部分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投资项目管理职能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ꎮ
国家级和省级工业园区管委会按省政府相关规定ꎬ 依法履行对本园区内项目的核准、 备案管理职责ꎮ
市 ( 州) 核准机关和市 ( 州)、 县 ( 市、区、 行委) 备案机关ꎬ 由市 ( 州) 政府参照省级核准、 备案机关职能划分自行确定ꎮ
核准机关对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ꎬ 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保障ꎮ
第六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 核准权限ꎬ 由省政府发布的 « 青海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 简称核准目录)确定ꎮ 核准目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提出ꎬ 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ꎬ 并适时调整ꎮ省级相关部门应当同步下放核准前置条件审批权限ꎮ
未经省政府批准ꎬ 各地区、 各部门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ꎮ
法律、 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范围、 权限有专门规定的ꎬ 从其规定ꎮ
第七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ꎬ 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县 ( 市、 区、 行委) 备案机关备案ꎮ其中涉及跨行政区域的项目ꎬ 由项目所在地共同的上级备案机关备案ꎮ
国家和省政府对项目备案另有规定的ꎬ 从其规定ꎮ
第八条 项目的市场前景、 经济效益、 资
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ꎬ 应当依法由企业自主决策、 自担风险ꎮ 项目核准、 备案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不得非法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ꎮ
第九条 核准、 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项目进行核准或者备案ꎬ 不得擅自增减审查条件ꎬ 不得超出办理时限ꎮ
第十条 核准、 备案机关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原则ꎬ 提高办事效率ꎬ 提供优质服务ꎮ
核准、 备案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ꎬ列明项目核准的申报材料及所需附件、 受理方式、 审查条件、 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等ꎻ 列明项目备案所需的信息内容、 办理流程等ꎬ 提高工作透明度ꎬ 为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ꎮ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及本级政府相关规定ꎬ 加强对项目核准、 备案机关及核准、 备案行为的监督管理ꎬ 优化简化项目报建审批流程ꎮ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及规定对企业从事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ꎮ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项目核准、 备案ꎬ以及建设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ꎮ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 处理ꎮ
第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ꎬ 项目核准、 备案及所涉及的各类审批事项都必须通过青海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 简称在线平台ꎬ 下同) ꎬ 实行网上受理、 办理、 监管和服务ꎬ 实现核准、 备案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 可监督ꎮ
第十三条 核准、 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ꎮ
项目通过在线平台申报时ꎬ 生成作为该项目整个建设周期身份标识的唯一项目代码ꎮ 项目的审批信息、 监管 ( 处罚) 信息ꎬ 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ꎬ 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ꎬ 并与社会信用体系对接ꎬ 作为后续监管的基础条件ꎮ
第十四条 核准、 备案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公开与项目相关的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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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ꎬ 公开项目核准、 备案等事项的办理条件、 流程、 时限等ꎮ
核准、 备案机关应当根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等相关规定公开项目核准、 备案结果ꎬ不得违法违规公开重大工程的关键信息ꎮ
第十五条 企业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ꎬ 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ꎬ 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专项规划、 区域规划、 产业政策、 市场准入标准、 资源开发、 能耗与环境管理等要求ꎬ 依法履行项目核准、 备案及其他相关手续ꎬ 并依法办理城乡规划、 土地使用、环境保护、 能源资源利用、 水行政管理、 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ꎬ 如实提供相关材料ꎬ 报告相关信息ꎮ
第十六条 对核准、 备案机关实施的核准、备案行为ꎬ 相关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ꎮ
第二章 项目核准申请
第十七条 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ꎬ 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ꎬ 取得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附具的相关文件后ꎬ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 二十四条规定报送ꎮ
第十八条 组织编制和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的项目单位ꎬ 应当对项目申请报告以及依法应当附具文件的真实性、 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ꎮ
第十九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 项目单位情况ꎻ
( 二) 拟建项目情况ꎬ 包括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 建设内容等ꎻ
( 三) 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ꎻ
( 四) 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ꎮ
第二十条 项目申请报告参照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颁布的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及示范文本编制ꎮ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ꎬ 也可以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写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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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项目申请报告ꎮ
项目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工程咨询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和行业示范文本的要求编写项目申请报告ꎮ
工程咨询单位接受委托编制相关文件ꎬ 应当做到依法、 独立、 客观、 公正ꎬ 对其编制的文件负责ꎮ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ꎬ 应当根据法律、 法规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 一) 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 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ꎻ
( 二) 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ꎻ
( 三) 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ꎮ
第三章 项目核准程序
第二十三条 企业投资建设应当分别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 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ꎬ 可以分别通过省级核准机关、 行业管理部门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 行业管理部门转送项目申请报告ꎮ 属于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权限的项目ꎬ 省政府规定应当由行业管理部门转送的ꎬ 可以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与其联合报送ꎮ
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ꎬ按照国家规定由省级核准机关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ꎮ 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省政府直接向国务院、 中央军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ꎮ
第二十四条 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省内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ꎬ 可直接向相应的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ꎬ 其中: 省直有关部门所属单位、 省属国有企业、 中央在青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省级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ꎬ 直接向省级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ꎻ 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省级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ꎬ 由项目所在地市 ( 州) 核准机关向省级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ꎮ
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市 ( 州) 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ꎬ 按照市 ( 州) 政府的相关规定ꎬ 向市 ( 州) 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ꎮ
第二十五条 项目申报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的ꎬ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予以受理ꎮ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ꎬ核准机关应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单位补充相关文件ꎬ 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ꎮ 逾期不告知的ꎬ 自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ꎮ
核准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报材料ꎬ 都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ꎮ 对于受理的申报材料ꎬ 书面凭证应注明项目代码ꎬ 项目单位可以根据项目代码在线查询、 监督核准过程和结果ꎮ
第二十六条 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ꎬ 需要评估的ꎬ 应在 4 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ꎮ 核准机关在委托评估时ꎬ 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ꎬ 提出评估重点ꎬ 明确评估时限ꎮ
工程咨询机构与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的工程咨询机构为同一单位、 存在控股、 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ꎬ 该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评估工作ꎮ 工程咨询机构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 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ꎬ 该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单位的项目评估工作ꎮ
除项目情况复杂的ꎬ 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0 个工作日ꎮ 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限内提出评估报告ꎬ 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ꎮ 项目情况复杂的ꎬ 履行批准程序后ꎬ可以延长评估时限ꎬ 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 个工作日ꎮ
核准机关应当将项目评估报告与核准文件一并存档备查ꎮ
评估费用由委托评估的项目核准机关承担ꎬ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ꎮ
第二十七条 项目涉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政府职责的ꎬ 核准机关应当商
请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地方政府在 7 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ꎮ 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地方政府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ꎬ 视为同意ꎮ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ꎬ 核准机关在做出核准决定前ꎬ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ꎮ
有关部门对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用地、环境影响、 移民安置、 社会稳定风险等事项已经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出具了相关审批文件的ꎬ核准机关可不再就相关内容重复征求公众意见ꎮ
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ꎬ 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ꎮ 除项目情况特别复杂外ꎬ 专家评议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0 个工作日ꎮ
第二十九条 核准机关可以根据评估意见、部门意见和公众意见等ꎬ 要求项目单位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ꎬ 或者对相关情况和文件做进一步澄清、 补充ꎮ
第三十条 项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ꎬ 或者不符合发展规划、 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要求的ꎬ 核准机关可以不经过委托评估、 征求意见等程序ꎬ 直接做出不予核准的决定ꎮ
第三十一条 核准机关应当在正式受理项目申报材料后20 个工作日内ꎬ 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ꎬ 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ꎮ 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ꎬ 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ꎬ 可以延长核准时限ꎬ 但延长的时限不得超过40 个工作日ꎬ 并应当将延期理由书面告知项目单位ꎮ
核准机关需要委托评估或进行专家评议的ꎬ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ꎬ 但应当将咨询评估或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书面告知项目单位ꎮ
第三十二条 核准机关应当将项目评估报告、 部门意见、 公众意见与核准文件存档备查ꎮ
第三十三条 项目符合核准条件的ꎬ 核准机关应当核准ꎬ 并向项目单位出具核准文件ꎮ项目不符合核准条件的ꎬ 核准机关应当出具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ꎬ 并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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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机关出具的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ꎬ 应当抄送同级行业管理、 城乡规划、 国土资源、 水行政管理、 环境保护、 节能审查等有关部门和下级机关ꎮ
第三十四条 核准文件和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ꎬ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格式文本出具ꎮ
第三十五条 核准机关应制定内部工作规则ꎬ 不断优化工作流程ꎬ 提高核准工作效率ꎮ
第四章 项目核准审查及效力
第三十六条 核准机关应当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
( 一) 是否危害经济安全、 社会安全、 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ꎻ
( 二) 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 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ꎻ
( 三) 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ꎻ
( 四) 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ꎮ核准机关应当制定审查工作细则ꎬ 明确审
查具体内容、 审查标准、 审查要点、 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等ꎮ
第三十七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要求提供的项目申请报告附送文件外ꎬ 项目单位还应在开工前依法办理土地使用、 环境保护、 安全生产等其他相关手续ꎮ
第三十八条 取得核准文件的项目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ꎬ 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ꎬ 原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 一) 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ꎻ
( 二) 投资规模、 建设规模、 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ꎻ
( 三) 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 社会、 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ꎻ
( 四) 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重大情形ꎮ
第三十九条 项目自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 2 年内未开工建设ꎬ 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ꎬ 项目单位应当在 2 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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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届满的30 个工作日前ꎬ 向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ꎮ 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ꎬ 做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并出具相应文件ꎮ 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 年ꎮ 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ꎬ 从其规定ꎮ
在2 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ꎬ 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自动失效ꎮ
第五章 项目备案
第四十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ꎬ 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相关信息告知备案机关ꎬ 依法履行告知义务ꎬ 并遵循诚信和规范原则ꎮ
第四十一条 备案机关应当制定项目备案基本信息格式文本ꎬ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 项目单位基本情况ꎻ
( 二)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建设内容ꎻ
( 三) 项目总投资额ꎻ
( 四) 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ꎮ
项目单位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ꎮ
第四十二条 备案机关收到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ꎮ 项目备案信息不完整的ꎬ 备案机关应当及时以适当方式提醒和指导项目单位补正ꎮ
项目备案机关发现项目属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依法应实行核准管理ꎬ 以及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依法应实施审批管理、 不属于本备案机关权限等情形的ꎬ 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企业纠正或者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ꎮ
第四十三条 项目备案相关信息通过在线平台在有关部门之间实现互通共享ꎮ
项目单位需要备案证明的ꎬ 可以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或者要求备案机关出具ꎮ
存在第四十二条需要补正或不属于备案范围等情形的ꎬ 不予打印或出具备案证明ꎮ
第四十四条 项目备案后ꎬ项目法人发生变
化ꎬ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ꎬ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ꎬ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ꎬ并修改相关信息ꎮ
第四十五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ꎬ 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还应当依法办理城乡规划、土地使用、 环境保护、 安全生产等其他相关手续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上级核准、 备案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核准、 备案机关的指导和监督ꎬ 及时纠正项目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ꎮ
第四十七条 核准和备案机关、 行业管理、城乡规划 ( 建设)、 国家安全、 国土资源、 环境保护、 节能审查、 金融监管、 安全生产监管、 审计等部门ꎬ 应当按照 “ 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 的原则ꎬ 采取在线监测、 现场核查等方式ꎬ 依法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ꎮ
核准、 备案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 产业政策、 总量控制目标、 技术政策、准入标准及相关环保要求等ꎬ 对项目进行监管ꎮ
发展改革部门作为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ꎬ对本地区核准、 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ꎮ 城乡规划 ( 建设)、 国土资源、 环境保护、 节能审查、 安全监管、 行业管理等部门ꎬ 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ꎬ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项目进行监管ꎮ
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ꎬ 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原则ꎬ 依法独立审贷ꎮ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企业投资项目、 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以及其他公共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ꎮ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法律、 法规及职责分工ꎬ 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监督检查ꎬ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ꎬ 应当依法予以处理ꎬ 并通过在线平台登记相关违法违规信息ꎮ
第四十九条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ꎬ 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的ꎬ 应依
法予以撤销ꎮ
第五十条 各级核准、 备案机关的核准或备案信息ꎬ 以及国土资源、 城乡规划 ( 建设)、水行政管理、 环境保护、 安全监管、 工商等部门的相关手续办理信息、 监管 ( 处罚) 信息ꎬ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互通共享ꎮ
第五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 建设进度、 竣工的基本信息ꎮ
项目开工前ꎬ 项目单位应当登录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ꎮ 项目开工后ꎬ 项目单位应当按年度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ꎮ 项目竣工验收后ꎬ 项目单位应当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ꎮ
第五十二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ꎬ相关信息列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ꎬ 并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 一) 应申请办理项目核准但未依法取得核准文件的ꎻ
( 二) 提供虚假项目核准或备案信息ꎬ 或者未依法将项目信息告知备案机关ꎬ 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未告知备案机关的ꎻ
( 三) 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开工建设的ꎻ ( 四) 不按照批准内容组织实施的ꎻ
( 五) 项目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报送项目开工建设、 建设进度、 竣工等基本信息ꎬ 或者报送虚假信息的ꎻ
( 六)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依据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 年第 2号令) 第五十二条至第六十条之规定ꎬ 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ꎮ
第五十四条 各市 ( 州) 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ꎬ 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办法ꎮ
第五十五条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青海境内利用自有资金、 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ꎬ 参照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管理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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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投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ꎮ
第五十六条 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项目依据相关规定执行ꎮ
第五十七条 x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ꎮ
第五十八条 x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ꎮ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青政办 〔2005〕 70 号) 和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 青政办
〔2005〕 71 号) 同时废止ꎮ
青 海 省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加快青海国家xx技术产业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 〔2017〕 84 号
各市、 自治州人民政府ꎬ 省政府各委、 办、 厅、 局:
现将 « 加快青海国家xx技术产业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实施方案» 印发给你们ꎬ 请认真贯彻落实ꎮ
青 海 省 人 民 政 府
2 017年12月15日
加快青海国家xx技术产业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 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和省委十二届十二次全会、 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ꎬ 按照省委、 省政府 « 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 ( 青发 〔2015〕 17 号) 和 « 青海省贯彻 ‹ 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 实施方案» ( 青发
〔2016〕 28 号) 要求ꎬ 进一步理顺青海国家xx技术产业开发区 ( 以下简称: xx区) 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ꎬ 加快xx区改革和创新发展ꎬ 结合实际ꎬ 制定如下实施方案ꎮ
一、 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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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指导思想ꎮ 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ꎬ 全面落实以 “ 四个转变” 推进 “ 四个扎扎实实”落地生根的要求ꎬ 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ꎬ 紧紧围绕建设幸福西宁和打造绿色发展样板城市的目标ꎬ 充分发挥西宁作为全省政治经济文化科技中心的作用和优势ꎬ 以更加主动和开放的姿态ꎬ 积极融入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 “ 一带一路” 战略ꎬ 坚持以企业为主体、 市场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ꎬ 坚持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双轮驱动ꎬ 坚持人才优先ꎬ 集聚创新资源ꎬ 做
x创新主体ꎬ 强化先行先试ꎬ 实现由从研究地方发展战略向融入国家战略转变ꎬ 由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ꎬ 推动产业集群向创新集群发展ꎬ 推动产城融合ꎬ 为我省经济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提供可复制、 可推广的模式ꎬ 为我省各类经济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ꎬ 为建设创新型省份提供强有力支撑ꎮ
( 二) 发展目标ꎮ 深化xx区体制改革和政策创新ꎬ 大力发展xx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ꎬ 着力打造创新型特色产业集群ꎬ 着力提升xx区土地产出率ꎬ 着力提高xx区资源循环利用率ꎬ 形成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创新创业生态和高效率的创新体系ꎬ 将xx区建成为全省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 绿色发展引领区、 开放型经济先行区ꎬ 使xx区走在青海改革开放的前列ꎬ 在全省转型发展中起到支撑引领作用ꎮ
———到 2020 年ꎬ xx区成为具有创新驱动能力、 符合区域发展特点和特色优势突出的园区ꎬ 具备引领全省绿色发展、 参与国际竞争、促进产业升级和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功能ꎮ 园区单位工业用地产出强度达到每平方公里75 亿元以上ꎻ 园区xx技术企业数占全省xx技术企业总数的30% 以上ꎻ 园区xx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工业增加值占园区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50% ꎻ 企业研发投入 ( R&D) 占销售收入比重达到 3% ꎻ 从业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占比达到12% 以上ꎻ 每万名从业人员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30 件以上ꎮ
———到 2030 年ꎬ xx区战略提升为创新型科技园区ꎬ 达到中等以上水平ꎬ 争取进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行列ꎮ 园区单位工业用地产出强度达到每平方公里 200 亿元以上ꎻ 区内从业人员中硕士和博士占比达到 8% ꎬ 国家级研发机构数达到50 个ꎬ 每万名从业人员年新增发明专利授权达到25 件ꎬ 国家级创新服务机构数达到50 个ꎬ 区内xx技术企业占企业总数比例达到35% ꎬ 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达到 35% ꎬ创新型产业集群达到 2 个ꎬ 从业人员人均增加值达到50 万元ꎬ xx技术企业出口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达到10% ꎬ 营业收入利润率达到8% ꎮ
二、 发展定位及规划范围
( 一) 发展定位ꎮ 全面推进xx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ꎬ 完善管理制度和政策体系ꎬ 建立完善开放创新、 协同创新的体制机制ꎬ 进一步增强功能优势ꎬ 吸引和培育创新主体ꎬ 发展和壮大创新型产业集群ꎬ 全面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模式ꎬ 把xx区建成推动青海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转变发展方式的引领区ꎬ 融入 “ 一带一路” 和对外开放的重要平台ꎬ 支撑引领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建设的强大引擎ꎻ 把xx区打造成青海高端科技人才集聚、 企业研发总部云集、彰显西宁特色、 反映青海创新水平的科技创新新地标ꎮ
( 二) 规划范围ꎮ xx区总规划面积 43 5平方公里ꎬ 实行总体规划、 同步实施、 兼容兼顾ꎬ 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ꎬ 将xx区建设与未来城市发展相结合ꎮ 现阶段在国务院批准的青海xx技术产业开发区4 03 平方公里用地基础上ꎬ 根据 « 规划建设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xx技术产业园区专题会议纪要» ( 青阅
〔2008〕 56 号) 核定ꎬ 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等部门 « 关于开展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修订工作的通知» ( 发改外资 〔2016〕 815号) 要求ꎬ 我省上报的生物科技产业园区规划用地范围ꎬ 将xx区面积核定为 23 5 平方公里ꎮ 加强北川铝镁合金xx材料产业园 (20 平方公里) 规划管控ꎬ 与xx区统一规划、 统筹产业布局ꎬ 条件成熟时纳入xx区统一管理ꎮ
三、 改革发展方向和重点
( 一) 打造全省创新驱动示范区ꎮ
1 提升企业创新能力ꎮ 加快建立企业为主体、 市场为导向、 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ꎬ 实施xx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 “ 双倍增” 及 “ 科技小巨人” 培育计划ꎮ 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 研发投入、 科研组织和成果产业化中的主体作用ꎬ 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强技术研发能力建设ꎬ 促进技术、 人才等创新要素向企业流动和集聚ꎬ 提高企业技术主导权与市场控制力ꎬ 推动xx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集群发展ꎮ 支持xx区内企业加大研发投入ꎬ 建立研发机构ꎬ 开展技术创新ꎬ 培育自主品牌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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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产业组织模式ꎬ 提高自主创新能力ꎮ
2 搭建技术创新平台ꎮ 围绕全省特色优势产业发展ꎬ 重点在生物医药、 装备制造、 铝镁合金、 新一代人工智能等领域ꎬ 先行布局一批开放式共性技术创新平台ꎮ 通过政府支持、 市场化运作ꎬ 攻克关键共性技术ꎬ 鼓励企业引进和建设与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应用型科研机构、 重点实验室、 企业研发中心、 工程技术 ( 研究) 中心、 博士后工作站等创新载体ꎬ 支撑特色优势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ꎮ
3 深化产学研用合作ꎮ 发挥xx区高校、科研院所集聚的优势ꎬ 加强企业与高校、 科研院所资源共享、 联动合作ꎬ 进一步改善产学研用合作环境ꎮ 探索建设产学研用经济联合体ꎬ引入高校、 科研院所等科研力量推动xx区企业创新发展ꎬ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学研用协同发展ꎮ 支持高校、 科研院所和企业按照市场化机制建立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ꎬ 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体制机制ꎬ 采取委托研发、 技术许可、 技术转让、 技术入股以及共建研发机构等形式开展产学研用合作ꎮ 支持企业联合高校、 科研院所和其他创新主体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ꎬ 符合条件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可以申请登记为法人ꎮ
( 二) 打造全省创新创业示范区ꎮ
1 培育创新创业载体ꎮ 高起点规划建设一批功能定位明确的大学生创业苗圃、 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双创基地ꎬ 重点建设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青海大学科技园、 生物工程技术中心ꎬ 打造国家级科技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国家级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ꎮ 建设新型创业孵化机构ꎬ 充分利用各类创新创业要素ꎬ 提高孵化器运营机构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ꎮ
2 建设西宁科技市场ꎮ 统筹区域科技创新资源ꎬ 立足西宁、 服务全省ꎬ 采取省科技厅、西宁市政府、 xx区管委会三方共建方式ꎬ 在xx区建设汇集 “ 展示、 交易、 交流、 共享、服务” 五位一体核心功能的西宁科技市场ꎬ 为企业提供技术交易、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 知识产权、 科技金融、 创新创业、 科技服务、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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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 成果展示等服务ꎬ 为全社会提供科技创新服务ꎮ
3 建设青海科技城ꎮ 以打造 “ 高原硅谷、活力中心” 为目标ꎬ 在园区规划范围内建设青海科技城ꎬ 以研发创新、 孵化创新、 机制创新为重点ꎬ 打造创新创业聚集区、 综合服务中心、 智慧服务高地三个功能片区ꎬ 将科技城打造成xx区的 “ 品牌” 和标志ꎮ
4 推进教育园区建设ꎮ 继续按原定教育全区规划发展各级各类教育ꎮ 以青海大学、 青海师范大学等为基础ꎬ 构建人力资源与产业发展紧密结合、 “ 产教研学用” 五位一体的教育园区与xx区协同、 融合发展模式ꎮ 充分发挥大学科技园的创业、 孵化、 培训优势ꎬ 打造大学生创新创业首选区ꎮ 将教育园区建成环境优美、 功能齐全、 配套完善ꎬ 各阶段教育有机衔接的现代生态城市文化教育新区ꎮ
( 三) 打造全省绿色发展引领区ꎮ
1 建设绿色生态园区ꎮ 坚持生态保护优先理念ꎬ 依托xx区创新高地推动绿色发展ꎬ 提高科技进步对绿色发展的贡献率ꎮ 强化和提升园区准入环境标准ꎬ 推广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新技术ꎬ 提高不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效率ꎬ 严控企业污染物排放量ꎬ 加大环境治理力度ꎬ 提高园区整体绿化覆盖率ꎬ 实现园区生态发展、 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ꎮ
2 促进集约循环利用ꎮ 坚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理念ꎬ 推进能源、 资源节约、 集约和循环利用ꎬ 促进企业间工业代谢和共生合作ꎬ 实现生产要素合理、 有效配置ꎬ 构建横向耦合、 纵向衔接的循环经济产业链ꎮ 搭建废物回收和再利用体系ꎬ 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ꎬ 提升特色优势产业的整体竞争力ꎬ 促进资源永续利用ꎮ
3 促进产城融合发展ꎮ 结合城市空间重构ꎬ 利用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园区契机ꎬ坚持园区与城市一体规划、 功能融合、 空间整合ꎬ 统筹推进城市地上地下基础设施建设ꎬ 优化提升教育、 医疗、 文化等公共服务水平ꎬ 完善基础设施配套和商务、 休闲、 居住等城市功能配套ꎬ 推进产业园区向宜业宜居的功能性产业城区转型ꎮ
4 着力扩大对外开放ꎮ 主动融入国家 “ 一带一路” 战略ꎬ 发挥综合保税区示范带动作用ꎬ 加强与 “ 一带一路” 沿线城市交流合作ꎬ在产业发展、 科学研究、 人才交流等领域建立对接合作机制ꎬ 培育一批国际知名品牌ꎬ 打造若干外向型xx技术产业ꎮ
( 四) 打造创新型特色产业集群ꎮ
深入实施省政府 « 关于印发 ‹ 中国制造
2025 青海行动方案› 的通知» ( 青政 〔2016〕
48 号) ꎬ 着眼未来发展ꎬ 聚焦xx技术产业ꎬ整合发展资源ꎬ 集聚创新要素ꎬ 着力打造创新型特色产业集群ꎮ
1 高技术服务业ꎮ 大力实施主导产业与现代服务业双轮驱动战略ꎬ 加快建立现代化科技金融支撑服务体系ꎬ 培育一批有创新活力的高技术服务业专业机构ꎬ 重点推进信息技术、 数字内容、 电子商务、 研发设计、 检验检测、 成果转化、 知识产权、 生物技术、 现代物流等服务领域加快发展ꎬ 形成完善的高技术服务产业链ꎮ
2 光机电一体化产业ꎮ 立足现有装备制造业技术积累、 制造能力和产业基础ꎬ 重点发展高档数控机床及机器人、 专用车、 石油机械ꎬ积极培育节能环保装备制造、 无人机制造、 3D打印等高端装备制造产业ꎬ 实现重大技术装备集成化、 高端化、 智能化发展ꎮ
3 新材料产业ꎮ 重点发展铝镁新材料产业ꎬ 立足青海产业比较优势ꎬ 把握交通轻量化、 有色金属合金化发展趋势ꎬ 发展铝镁新材料和无机新材料ꎬ 加快航空航天、 船舶、 车辆、 轨道交通等新型合金产品研发生产ꎬ 形成铝合金、 镁合金等循环产业链条ꎮ
4 生物医药产业ꎮ 依托青藏高原特有的动植物资源ꎬ 重点发展高原生物医药产业ꎮ 生物制品重点发展以枸杞、 沙棘、 虫草菌丝粉、 菊芋、 亚麻籽等提取发酵和精深加工制品ꎻ 中藏药和保健品重点发展传统中藏药、 新型中藏药制剂、 活性物质纯化萃取物和冬虫夏草系列保健品ꎬ 加快新药研发ꎬ 扩大中藏药和保健品产业规模ꎮ
四、 改革发展任务
( 一) 深化xx区管理体制机制改革ꎮ
xx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既要借鉴现代园区管理运行模式ꎬ 又要体现青海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的阶段性特征ꎮ 参照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模式ꎬ 在原xx区管委会基础上ꎬ 从省直相关部门和西宁市抽调得力人员ꎬ充实和加强管委会力量ꎮ xx区管委会为省政府管理的事业单位ꎬ 实行 “ 省属市管、 简政放权、 封闭运行、 精简高效” 的管理体制ꎬ 由省政府委托西宁市代行管理职责ꎬ 西宁市委、 市政府主要领导分别兼任xx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和管委会主任ꎬ 并设管委会常务副主任ꎮ 管委会机构规格、 领导职数、 人员编制和内设机构设置由机构编制部门专项办理ꎮ
经省政府批准ꎬ 赋予xx区管委会行政、经济和社会事务管理权限ꎬ 制订发展目标ꎬ 审定建设规划和产业布局ꎬ 组织招商引资等职能ꎬ 并行使西宁市政府授予的其他管理权限ꎮ按照简政放权、 放管结合、 优化服务的原则ꎬ协调相关职能部门ꎬ 向xx区下放人事管理、财政管理等权限ꎬ 在创新监管方式基础上ꎬ 积极为xx区创造更大的自主发展空间ꎬ 力争做到行政审批不出xx区ꎮ 进一步落实好国家对xx区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ꎬ 加大投入力度ꎬ支持xx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ꎮ
( 二) 探索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的体制机制ꎮ
1 集聚创新型人才ꎮ 依托 “ 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 等重大人才工程ꎬ 着力引进一批高科技人才和优秀创业团队ꎮ 支持大学生、 科技人员、 企业高管、 海归创业者等创业队伍发展壮大ꎮ 允许高校、 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到xx区科技型企业兼职兼薪ꎮ 探索与高校、 高科技园区建立开放式人才培养机制ꎬ 加大企业家、 工程和技能人才培养ꎮ 建立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激励机制ꎬ 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ꎮ 完善人才服务绿色通道ꎬ 培育人才服务机构ꎬ 建立人才信息平台ꎬ 创新人才引育、 评价、 流动、 激励、 服务机制ꎬ 创建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ꎮ
2 推进创新政策试点ꎮ 全面落实好国家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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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推广的中关村系列创新政策ꎮ 鼓励xx区在科技创新、 xx技术企业培育、 现代高技术服务业等领域 “ 先行先试” 相关政策ꎬ 探索制定有关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ꎬ 报请省政府同意后开展试点ꎮ 在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积极推进地方性政策、 法规创新ꎮ 健全科技成果科学评估和市场定价机制ꎮ 探索深化股权激励改革ꎬ积极开展高校、 科研院所、 国有控股企业的下属单位股权、 期权和分红激励试点ꎮ 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技术交易等平台市场化管理运营机制改革ꎮ
3 深化科技金融改革ꎮ 建立多元化投入的创新风险投资机制ꎬ 进一步拓宽科技型企业融资渠道ꎻ 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试点ꎻ 探索设立科技银行或科技支行ꎬ 建立适应科技型企业发展规律和金融需求的体制机制ꎮ 建立从实验研究、 中试到生产的全过程科技创新融资模式ꎬ 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 产业化ꎮ 开展科技金融创新ꎬ 建设股权众筹平台ꎬ探索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服务试点ꎮ
4 深化“ 放管服” 改革ꎮ 制定出台xx区条例等地方性法规ꎬ依法行使开发建设、经济管理、社会管理与服务等权限ꎮ 探索制定xx区管委会职能“ 负面清单” ꎬ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重点改革ꎬ探索灵活实用、市场化激励的人事机制ꎬ提升园区管理服务效率ꎮ培育和发展经济类、服务类、公益慈善类等社会组织ꎬ加速由公共服务提供者向服务组织者转变ꎮ 建立健全智库参与的决策咨询制度ꎮ
5 高效综合利用土地ꎮ 坚持合理、 节约、集约、 高效开发利用土地ꎮ 强化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强度、 投资强度、 人均用地指标整体控制ꎬ 提高xx区平均容积率ꎬ 优化内部用地结构ꎮ 大力推广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ꎬ 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开发ꎬ 推进土地多功能立体开发和复合利用ꎬ 提高空间利用效率ꎮ 完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交通枢纽等公共空间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模式和供地模式ꎮ 建立健全土地集约利用评价、 考核与奖惩制度ꎮ
6 创新科技服务方式ꎮ 设立科技创新服务中心ꎬ 为xx区管委会管理的法人单位ꎬ 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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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员聘用制ꎮ 主要负责xx区产业技术创新、知识产权、 产学研合作、 科技成果转化ꎻ 科技型企业、 xx技术企业和科技小巨人培育ꎻ 企业技术研发中心、 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培育ꎻ 科技企业孵化器、 双创基地运行管理ꎻ 科技人员培训等工作ꎮ 并向全社会开放ꎬ 为全省提供科技创新服务ꎮ
7 推行市场化运作模式ꎮ 将现有生物科技产业园区建设开发公司转为xx区投资发展集团公司ꎬ 通过市场化运行管理ꎬ 吸引各类社会资本、 xx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投资加盟ꎬ加速各类创新资源向企业聚集ꎬ 为xx区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提供融资、 开发、 建设、 合作等服务ꎮ
五、 实施步骤
2017 年12 月ꎬ 出台本 « 实施方案» ꎬ 并抽调相关人员到位ꎬ 开展筹备工作ꎬ 完成管委会组建并正式挂牌运行ꎻ 2017 年底ꎬ 完成xx区内设机构设置、 组建投资发展集团ꎮ
六、 保障措施
为确保xx区改革工作顺利推进ꎬ 成立加快青海国家xx技术产业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领导小组ꎬ 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组长ꎬ西宁市政府、 省科技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ꎬ 省编办、 西宁市政府、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有关负责同志等为成员ꎬ 指导xx区改革和创新发展ꎬ 负责xx区启动、 管委会筹建等工作ꎬ 协调好各方关系ꎬ解决相关重大事项和问题ꎮ 待相关工作就绪后ꎬ 将xx区管委会移交西宁市委、 市政府ꎮ
领导小组下设xx区管委会筹备组ꎬ 负责落实xx区改革和创新发展工作ꎮ 筹备组由西宁市政府、 省科技厅、 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有关负责同志为组长ꎬ 筹备组成员由西宁市相关部门和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生物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等相关工作人员组成ꎮ
省科技厅加强对xx区的业务指导、 评价、考核和监督ꎬ 统筹省内科技资源ꎬ 切实加大对xx区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ꎮ
青 海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 疗 服 务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青政办 〔2017〕 204 号
各市、 自治州人民政府ꎬ 省政府各委、 办、 厅、 局:
« 青海省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实施方案» 已经省政府同意ꎬ 现印发给你们ꎬ请认真遵照执行ꎮ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 017 年11 月17 日
青海省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 ( 国办发 〔2017〕 44 号) 和 « 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 ( 青发 〔2017〕 10 号) 精神ꎬ 进一步完善扶持政策ꎬ 健全监管机制ꎬ 激发医疗领域社会投资活力ꎬ 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ꎬ结合我省实际ꎬ 制定本实施方案ꎮ
一、 总体要求
( 一) 指导思想ꎮ 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省第十三次党代会、 全省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ꎬ 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ꎬ 以 “ 四个转变” 全面落实 “ 四个扎扎实实” ꎬ 紧紧围绕推进健康青海建设ꎬ 坚定不移深化医改ꎮ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ꎬ 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核心ꎬ 坚持基本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ꎬ 把基本
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ꎬ 确保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ꎮ 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ꎬ 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领域坚持政府主导并适当引入竞争机制ꎬ 持续深化简政放权、 放管结合、 优化服务改革ꎬ 落实政府责任ꎬ 加强规范管理和服务监管ꎬ 加快推进医疗服务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ꎬ 满足群众多样化、 差异化、 个性化健康需求ꎮ
( 二) 工作目标ꎮ 力争到 2020 年ꎬ 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和诊疗服务量均不低于总量的
25% ꎬ 社会办医疗机构医疗技术、 服务品质、 品牌美誉度显著提高ꎬ 专业人才、 健康保险、 医药技术等支撑进一步夯实ꎬ 行业发展环境全面优化ꎬ 培育一批有较强服务竞争力的社会办医疗机构ꎬ 逐步形成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优势互补、 良性竞争、 分工协作、 健康发展的新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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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ꎬ 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 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ꎮ
二、 主要任务
( 三) 鼓励社会办医参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ꎮ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 运营高水平的全科诊所ꎬ 组建以全科医生、 护士等护理人员以及诊所管理人员组成的家庭医生服务团队ꎬ 全面落实
« 青海省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方案» ꎬ 为居民提供医疗、 公共卫生、 健康管理与签约服务ꎬ 并在转诊、 收付费、 考核激励等方面与政府办医疗机构提供的签约服务享有同等待遇ꎮ 鼓励社会办全科诊所提供个性化签约服务ꎬ 构建诊所、 医院、 商业保险机构深度合作关系ꎬ 打造医疗联合体ꎮ
( 四) 支持社会办医向专科化、 专业化服务发展ꎮ 积极支持社会力量深入专科医疗等细分服务领域ꎬ 扩大服务有效供给ꎬ 培育专业化优势ꎮ在西宁市引入眼科、 骨科、 儿科等专科医院ꎬ 在各市 ( 州) 引入精神等专科医院ꎮ 各地在康复、护理、 体检等领域ꎬ 加快打造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品牌服务机构ꎮ 鼓励投资者建立品牌化专科医疗集团、 举办有专科优势的大型综合医院ꎮ 支持社会力量在各市 ( 州) 举办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病理诊断、 医学影像、 消毒供应、 血液净化、 安宁疗护等专业机构ꎬ 面向区域提供相关服务ꎮ
( 五) 发挥中 ( 民族) 医药服务优势ꎮ 充分发挥中 ( 民族) 医药独特优势ꎬ 鼓励社会力量以名医、 名药、 名科、 名术为服务核心ꎬ 提供流程优化、 质量上乘的中医 ( 民族医) 医疗、 养生保健、 康复、 养老、 健康旅游等服务ꎮ 促进有实力的社会办中医 ( 民族医) 诊所和门诊部 ( 中医、 民族医馆、 国医堂) 等机构做大做强ꎬ实现跨省市连锁经营、 规模发展ꎮ 有条件的地方可相对集中设置只提供传统中 ( 民族) 医药服务的中 ( 民族) 医门诊部和诊所ꎬ 打造中医药文化氛围浓郁的中 ( 民族) 医药服务区域ꎬ 推动从注重疾病治疗转向同时注重健康维护ꎬ 发展治未病、 康复等多元化服务ꎮ 推进国家中 (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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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 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 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建设ꎮ
( 六) 稳妥有序推动前沿医疗服务规范发展ꎮ 鼓励有实力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瞄准医学前沿ꎬ 组建优势学科团队ꎬ 提供以先进医疗技术为特色的医疗服务ꎮ 适应生命科学纵深发展、 生物新技术广泛应用和融合创新的新趋势ꎬ 稳妥有序推动精准医疗、 个性化医疗等服务发展ꎮ 在西宁市、 海西州等地引入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ꎬ 不断拓展应用范围ꎮ 推动经依法依规批准的新型个体化生物治疗产品标准化规范化应用ꎮ 推广应用高性能医疗器械ꎮ 持续推动成熟可靠的前沿医疗技术进入临床应用的转化机制建设ꎮ
( 七) 鼓励社会办医提供高品质、 多方位、个性化就医服务ꎮ 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建立方便快捷的就医流程ꎬ 营造舒适温馨的就医环境ꎬ 为有需要的患者提供远程会诊、 专人导医陪护、 家庭病房等多种个性化的增值、 辅助服务ꎬ 全面提高服务品质ꎮ 积极探索诊疗、 护理、 康复、 心理关怀等连续整合的服务ꎬ 进一步提升就医体验ꎬ多方位满足患者身心健康需要ꎮ
( 八) 推动多业态、 多样化健康服务融合发展ꎮ 促进医疗与养老融合ꎬ 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为老年人家庭提供签约医疗服务ꎬ 建立健全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ꎬ 兴办医养结合机构ꎮ 促进医疗与旅游融合ꎬ 发展健康旅游产业ꎬ 以高端医疗、中 ( 民族) 医药服务、 康复疗养、 休闲养生为核心ꎬ 丰富健康旅游产品ꎬ 培育健康旅游消费市场ꎮ 促进互联网与健康融合ꎬ 发展智慧健康产业ꎬ 促进云计算、 大数据、 移动互联网、 物联网等信息技术与健康服务深度融合ꎬ 大力发展远程医疗服务体系ꎮ 促进体育与医疗融合ꎬ 支持社会力量兴办以科学健身为核心的体医结合健康管理机构ꎮ
( 九) 探索发展高原特色健康服务业ꎮ 医疗资源和区位等基础条件较好的地方ꎬ 可探索以社会力量为主ꎬ 打造特色鲜明、 具有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健康服务产业集聚区ꎬ 更好满足省内外较高
层次健康消费需求ꎮ 坚持合理定位、 科学规划ꎬ在土地规划、 市政配套、 机构准入、 人才引进、执业环境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和倾斜ꎬ 积极探索体制机制创新ꎬ 着力打造健康服务产业集群ꎮ 在西宁市、 海东市乐都区、 海南州贵德县、 玉树州玉树市建立健康服务产业集聚区ꎬ 探索医疗与养老、 旅游、 健身休闲等业态融合发展ꎬ 健康服务与医药研发制造、 医学教育相协同的集聚模式ꎮ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ꎬ 发挥企业在产业集聚中的主体作用ꎬ 各地要统筹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集聚区差异化发展ꎬ 并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和配套支持ꎮ 坚决避免脱离实际、 一哄而上、 盲目重复建设ꎬ 杜绝简单园区建设或变相搞房地产开发ꎮ 有关部门要加强跟踪指导ꎬ 及时总结经验ꎬ 发挥示范作用ꎮ
三、 工作措施与政策支持
( 十) 公开设置规划ꎮ 各地要按照 « 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 (2015—2020 年)» 和
« 青海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 ( 2016—2020年)» 等要求ꎬ 争取年内出台区域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ꎬ 并向社会公布ꎮ 在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划总量与结构的前提下ꎬ 各地规划不得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类别、 规模、 数量、地点等进行限制ꎮ 未公开公布规划的ꎬ 不得以规划为由拒绝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ꎮ 城镇新建商品房项目ꎬ 应按容积率、 预计容纳人口数等规划相应数量和规模的医疗机构ꎮ 积极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ꎬ 每千常住人口公立医疗机构床位超 4张的市 ( 州) ꎬ 原则上应统筹将增量空间主要留给社会办医疗机构ꎮ 到 2020 年ꎬ 按照每千常住人口不低于1 5 张床位为社会办医院预留规划空间ꎬ 同步预留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空间ꎮ 放开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ꎬ 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ꎬ 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ꎮ 不得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等级、 床位规模作为确定配置大型设备的必要前置条件ꎬ 重点考核机构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等指标ꎮ ( 省卫生计生委牵头ꎬ 省发
展改革委、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配合)
( 十一) 简化行政审批ꎮ 按照 “ 非禁即入”的原则ꎬ 整合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 执业许可等审批环节ꎬ 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行政审批标准化ꎬ 进一步明确并缩短审批时限ꎬ 简化审批流程ꎬ 精简申请材料ꎮ 医疗机构设置申请时不再提交资信证明、 验资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等材料ꎮ对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 “ 两证合一” ꎬ 实行备案制ꎬ 验收合格后予以执业登记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ꎮ 省各有关行政部门于本方案下发后3 个月内ꎬ 按职责制订相应社会办医行政许可办理指南ꎬ 送省医改办汇总ꎬ 并送省政府审改办审核备案后向社会公开公布ꎮ 除涉境外 ( 含港澳台) 资本等省管权限的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按规定保留在省级卫生计生部门外ꎬ 其他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均实行属地化审批管理ꎮ 取消逐级申请、 逐级审批ꎬ 申请人直接向审批机关提交设置申请ꎮ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得将住房建设、 国土资源、 环境保护、 消防安全等其他部门的审批作为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前置事项ꎬ 允许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人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同时向卫生计生、 消防、民政、 国土资源、 环境保护、 住房城乡建设、 规划、 商务、 工商、 食品药品监管、 税务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ꎮ 对已有3 家以上标准化管理连锁机构的ꎬ 卫生计生部门可对其设置许可仅做形式审查ꎬ 限时办结ꎮ 工商、 民政和卫生计生部门应在本部门核发证照的副本上括注对方登记的医疗机构 ( 公司) 名称ꎬ 并予以互认ꎮ 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出具有关票据等情形时ꎬ 可选择使用登记名称ꎮ 鼓励各地实行 “ 一站式” 政府服务模式ꎬ 积极探索并联审批的有效办法ꎬ 大力推行 “ 互联网+政务服务” ꎬ 形成科学高效的运行机制ꎮ ( 省卫生计生委牵头ꎬ 省民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环境保护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商务厅、 省工商局、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省地税局等配合)
( 十二) 放宽机构准入ꎮ 优先支持社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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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ꎮ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专科医院、 康复医院、 老年病医院、 护理院、 全科诊所和高端医疗服务机构ꎬ 以及举办中医 ( 民族医) 类专科医院和只提供传统中 ( 民族) 医药服务的中 ( 民族) 医门诊部、 诊所ꎬ 加快社会办中 ( 民族) 医类机构发展ꎮ 允许境外投资者以合资、 合作形式设立医疗机构ꎮ 除香港、 澳门和台湾投资者外ꎬ 其他境外投资者不得设置中医类医院ꎮ 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连锁、 集团化经营ꎮ 社会办医疗机构可自主选择设置医学检验、 病理、 医学影像、 消毒供应等诊疗科目 ( 科室) ꎻ 不设置相关诊疗科目 ( 科室) 的ꎬ 可由其他具备资质的医院、 独立医学检验、 医学影像和消毒供应等机构承担相关业务ꎮ 鼓励开设独立医学检验、 医学影像、 血液透析、 健康体检、消毒供应等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ꎮ ( 省卫生计生委牵头ꎬ 省发展改革委、 省民政厅、 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省外事办等配合)
( 十三)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ꎮ 将社会办医疗机构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全省人才工程ꎬ 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培养和引进紧缺急需人才ꎮ 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ꎬ 纳入各级人才工程选拔和管理范围ꎬ 享受相关政策待遇ꎬ 对引进的高端人才纳入 “ 高层次卫生人才” 范围ꎬ享受同等待遇ꎮ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社会办医疗机构人才培养纳入总体规划ꎬ 落实相关培养培训ꎮ 加快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ꎬ 促进医务人员在不同类型、 不同层级的医疗机构之间流动ꎬ 鼓励医师到基层、 边远牧区、 医疗资源稀缺地区和其他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ꎮ 鼓励医疗机构建立全职和兼职聘用制度ꎬ 推进医务人员从 “ 单位人” 向 “ 社会人” 转变ꎮ 鼓励兼职执业医师开办诊所、 中医馆、 中医坐堂医诊所ꎬ 鼓励兼职执业护士开办护理机构ꎮ 在全省范围内实行所有类别的医师及护士第一执业地点报备制、省域注册制、 多点执业注册网络备案制ꎮ 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 职称晋升、 业务培训等方面不受多点执业影响ꎮ ( 省卫生计生委牵头ꎬ 省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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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省编办、 省教育厅、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工商联等配合)
( 十四) 完善医保与商业保险支持政策ꎮ 医保经办部门应将符合条件且愿意为参保人员服务的社会办医疗机构ꎬ 按规定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ꎮ 社会办医疗机构可根据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的需求和条件ꎬ 自愿向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ꎮ 经评估后ꎬ 医保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签订医保服务协议ꎮ 不得将医疗机构所有制性质作为医保协议管理的前置性条件ꎬ不得以医保协议管理机构数量已满等非医疗服务能力方面因素为由ꎬ 拒绝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协议管理ꎮ 规范各类医疗收费票据ꎬ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ꎬ 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符合规定的发票ꎬ 均可作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凭证ꎮ 细化不同性质医疗机构收费和票据使用与医保基金的结算办法ꎮ 建立经营商业健康保险的保险公司与社会办医疗机构信息对接机制ꎬ 方便患者就医结报ꎮ 支持和鼓励发展各类商业健康保险ꎬ 增强与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互补ꎬ夯实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ꎮ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和健康管理机构联合开发健康管理保险产品ꎬ 加强健康风险评估和干预ꎮ 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和医疗机构共同开发针对特需医疗、 创新疗法、 先进检查检验服务、 利用高值医疗器械等的保险产品ꎮ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医疗意外保险等多种形式的执业保险ꎮ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青海保监局牵头ꎬ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卫生计生委、 省金融办、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配合)
( 十五) 促进资源流动和共享ꎮ 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为社会办医疗机构培养培训医务人员ꎬ 开展技术交流合作ꎮ 促进大型医疗设备共建共享ꎬ探索以多种方式建立区域性检验检查中心ꎬ 面向所有医疗机构开放ꎮ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饱和的区域ꎬ 鼓励通过各种方式整合现有大型医用设备资源ꎬ 提高使用效率ꎮ 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的前提下ꎬ 实现医学影像、 医学检验等
结果互认和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 ( 室) 等资源共享ꎮ ( 省卫生计生委牵头ꎬ 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配合)
( 十六) 促进融合发展ꎮ 鼓励发展集医药、医疗、 商业健康保险为一体的健康服务业集团ꎮ创新经办服务模式ꎬ 推进管办分开ꎬ 引入竞争机制ꎬ 在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ꎬ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健康管理服务ꎮ 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面向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居家老年人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ꎮ 鼓励社会办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ꎬ 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根据需求设置老年养护、 临终关怀病床ꎬ 在养老机构设立医疗点或提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ꎮ 鼓励社会力量依托旅游、 休闲度假区ꎬ 建设集合医疗康复、 养生保健、 健康养老等多种功能的健康旅游设施ꎬ开拓中高端医疗保健旅游市场ꎮ ( 省卫生计生委、 省民政厅牵头ꎬ 省发展改革委、 省国资委、省旅游发展委、 青海保监局等配合)
( 十七) 拓宽投融资渠道ꎮ 鼓励各地通过设立健康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ꎬ 为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建设资金和贴息补助ꎮ 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 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开办费和发展资金ꎮ 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ꎮ 探索医疗信托投资、 医疗健康债券ꎬ 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按规定利用办医结余和捐赠资助设立医疗基金ꎬ 收益用于医疗机构发展ꎮ 鼓励登记为企业法人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探索创建医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ꎮ 鼓励各类创业投资和融资担保机构对医疗领域创新型业态、 小微企业开展业务ꎮ 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ꎮ 鼓励融资租赁机构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大型医用设备融资租赁ꎮ 支持政策性担保机构为社会办医疗机构融资提供担保ꎮ 在明确权责关系的前提下ꎬ允许公立医院根据规划和需求ꎬ 通过 PPP 模式与社会力量合作办医ꎬ 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ꎮ鼓励具备医疗管理经验的社会力量探索通过医院管理集团等形式ꎬ 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管理ꎮ ( 省
卫生计生委、省金融办牵头ꎬ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配合)
( 十八) 提升临床水平和学术地位ꎮ 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引进新技术、 开展新项目ꎬ 提供特色诊疗服务ꎮ 将社会办医疗机构人才队伍建设、专科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纳入总体规划ꎬ 并给予同等政策支持ꎮ 省卫生计生委要将社会办医疗机构 “ 三新” 项目纳入年度计划ꎬ 预留一定的项目比例ꎬ 支持开展 “ 三新” 项目ꎮ 省科技厅要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科研工作纳入科技规划ꎬ 并在科研项目和成果评定等方面与公立医院科研机构同等对待ꎮ 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全科医生培养、 继续医学教育、 科学研究、 专科建设、 职称评定、 等级评审、 参加学术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ꎮ 社会办医疗机构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公共政策信息知情权ꎮ 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申报认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医师定期考核机构、 医学高 ( 中) 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等ꎮ 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各医学类行业协会、 学术组织、职称评定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ꎬ 在符合标准条件下ꎬ 不断提高人员占比ꎬ 进一步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享有担任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职务机会ꎮ ( 省卫生计生委牵头ꎬ 省教育厅、 省科技厅、 省民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配合)
( 十九) 提升对外开放水平ꎮ 充分发挥我省民族医药和高原医学研究优势ꎬ 大力发展医疗和健康服务贸易ꎬ 贯彻落实 “ 一带一路” 战略ꎬ加强健康产业国际合作与宣传推介ꎬ 支持包括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开展面向国际市场和高收入人群的医疗和健康服务贸易ꎬ 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医疗和健康服务贸易机构及健康旅游目的地ꎮ 鼓励举办面向境外消费者的社会办民族医医疗机构ꎬ 提升民族医药服务贸易规模和质量ꎬ 培育国际知名的民族医药品牌、 服务机构和企业ꎮ 积极发挥龙头民族医医疗机构和行业组织作用ꎬ 主动开展民族医药服务贸易规则和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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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制定ꎬ 构筑面向全球的民族医药服务贸易促进体系ꎮ ( 省卫生计生委牵头ꎬ 省发展改革委、 省民政厅、 省商务厅、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省外事办等配合)
( 二十) 完善监管机制ꎮ 推动社会办医行政审批事中、 事后监管标准、 规范和制度建设ꎮ 按国家规定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分类管理ꎮ 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建立健全治理结构ꎬ 依法自主执业ꎮ 推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 “ 双随机” 抽查ꎮ 逐步将所有医疗机构接入全民健康信息化平台ꎬ 实现信息共享、 统一监管ꎮ 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的培训ꎬ 促进规范管理ꎬ提高经营水平ꎮ 加强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ꎬ 严厉打击非法行医ꎬ 严肃查处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和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ꎬ 依法严惩违法医疗广告、 骗取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发生重大医疗事故等行为ꎮ 加强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产权归属、 财务运营、 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ꎬ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将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ꎮ 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ꎮ 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统一纳入医疗纠纷预防、处置管理体系ꎮ ( 省卫生计生委牵头ꎬ 省综治办、 省公安厅、 省司法厅等配合)
( 二十一) 提高诚信经营水平ꎮ 落实主体责任ꎬ 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各环节自律ꎬ 公开诊疗科目、 服务内容、 价格收费等医疗服务信息ꎬ 开展诚信承诺活动ꎮ 加大医疗机构信息公开力度ꎬ 各地要制订社会办医疗机构信息公开办法ꎬ 定期公开区域社会办医机构服务数量、 质量、 收费、 不良记录等信息ꎬ 接受社会监督ꎮ 推进医疗机构和执业人员诚信体系建设ꎬ 建立并推行医疗机构诚信承诺公开制度ꎬ 健全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和医护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相关制度ꎬ 完善校验、 考核、 注册和退出制度ꎮ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公开医疗机构服务质量、 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ꎬ 并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及 “ 信用青海” 网站和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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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青海) ꎬ 向社会公示相关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 黑名单”、 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ꎬ 形成监管信息常态化披露制度ꎮ 鼓励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专业评估评价ꎮ ( 省卫生计生委牵头ꎬ 省发展改革委、 省民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工商局等配合)
( 二十二) 落实税收政策ꎮ 积极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各项税收政策ꎮ 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 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ꎻ 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 土地ꎬ 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ꎬ 3 年内免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ꎮ 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ꎬ 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ꎬ 对其提供的医疗服务等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ꎮ 企业、 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ꎬ 按照税法规定予以税前扣除ꎮ (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牵头ꎬ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配合)
( 二十三) 落实财政资金扶持政策ꎮ 各地可结合实际ꎬ 将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政府补助范围ꎬ 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 人才培养等方面ꎬ 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补助政策ꎮ 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担政府下达的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卫生支农、 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ꎬ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补偿ꎻ 对其承担的医疗应急救助费用ꎬ 经有关部门核实后ꎬ 按规定给予补助ꎮ 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经申请备案即可纳入 120 急救网络ꎮ ( 省卫生计生委牵头ꎬ 省发展改革委、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等配合)
( 二十四) 规范收费政策ꎮ 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不合理、 不合法的收费项目ꎬ 在接受政府管理的各类收费项目方面ꎬ 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收费政策和标准ꎬ 用水、 用电、 用气实行与公
立医疗机构同价ꎮ 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收费项目ꎬ 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ꎻ 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相同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ꎮ (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ꎬ 省财政厅、 省卫生计生委、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等配合)
( 二十五) 保障用地需求ꎮ 将医疗卫生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ꎬ 合理安排用地需求ꎮ 新建医疗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ꎬ 依法可按划拨方式供应ꎻ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ꎬ 依法可按协议方式供应ꎮ 支持实行长期租赁、 先租后让、 租让结合的土地供应方式ꎮ土地出让价款可分期缴纳ꎬ 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ꎬ 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 50% ꎮ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ꎬ 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筑面积的ꎬ可不增收土地价款和市政工程配套费ꎻ 后续调整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ꎬ 应补缴相应土地价款和市政工程配套费ꎮ ( 省国土资源厅牵头ꎬ 省财政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卫生计生委等配合)
四、 工作要求
( 二十六) 加强组织领导ꎮ 各地、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发展社会办医ꎬ 将社会办医工作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推进健康青海建设的重要内容加以推进ꎮ 各市州政府要根据目标任务ꎬ 结合实际ꎬ 及时制定工作方案ꎮ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要求加强沟通协调ꎬ 密切协作配合ꎬ 及时制定或修订有关规划、规范、 标准和政策措施ꎮ
( 二十七) 强化考核评估ꎮ 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要牵头对各地、 各有关部门落实本实施方案的情况进行监督跟踪和评估考核ꎬ 落实情况纳入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考核以及督查督办重点工作ꎬ 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ꎮ 对不按规定落实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改革措施的ꎬ 要及时责令改正并按规定进行追责ꎮ
( 二十八) 营造良好氛围ꎮ 充分利用报纸、广播、 电视、 网络等媒体ꎬ 广泛宣传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ꎬ 宣传社会办医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ꎬ 扩大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影响ꎬ 形成有利于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良好氛围ꎮ
本实施方案自2017 年12 月16 日起施行ꎮ
青 海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快 推 进 畜 禽 养 殖 废 弃 物资源化利用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 〔2017〕 206 号
各市、 自治州人民政府ꎬ 省政府各委、 办、厅、 局:
为贯彻落实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 ( 国办发
〔2017〕 48 号) 精神ꎬ 深入推进全省畜禽规模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ꎬ 有效防治养殖污染ꎬ 保护和改善环境ꎬ 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ꎬ 促进全省绿色发展和生态xx建设ꎬ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ꎬ 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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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以下实施意见ꎮ
一、 总体要求
( 一) 指导思想ꎮ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ꎬ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ꎬ 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ꎬ 坚持保供给与保环境并重ꎬ 坚持就地消纳、 绿色循环、 综合利用ꎬ 坚持政府支持、 企业主体、 市场运作、 社会参与ꎬ 坚持有序发展与依法治理、 源头控制与资源利用、 优化布局与结构调整、 政策引导与市场配置相结合ꎬ 以畜牧养殖大县和规模养殖场为重点ꎬ 以就地就近用于农村能源和农用有机肥为主要处理方向ꎬ 健全制度体系ꎬ 强化责任落实ꎬ 完善扶持政策ꎬ 加强科技支撑ꎬ 严格执法监管ꎬ 扎实有序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ꎬ 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支撑ꎮ
( 二) 基本原则ꎮ
———统筹协调ꎬ 有序推进ꎮ 坚持保生态保供给保安全统筹协调ꎬ 奖惩并举ꎬ 疏堵结合ꎬ 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ꎬ 保障畜产品稳定有效供给ꎮ
———创新机制ꎬ 明确责任ꎮ 加快培育新主体、 新业态和新产业ꎬ 创新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产业发展机制ꎬ 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ꎬ 全面推进区域畜禽粪污污染防治工作ꎮ
———分类指导ꎬ 循环发展ꎮ 根据不同区域、不同畜种、 不同规模ꎬ 积极发展生态循环畜牧业ꎬ 合理布局畜禽规模养殖场ꎬ 大力倡导为养而种、 为种而养ꎬ 鼓励并支持粪肥还田利用ꎬ 推进种养循环发展ꎮ
———政策引导ꎬ 科技支撑ꎮ 建立企业投入为主、 政府适当支持、 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的运营机制ꎬ 培育发展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产业ꎮ围绕重点问题和关键环节ꎬ 加强技术攻关和新技术转化ꎬ 加快提升科技支撑能力ꎮ
( 三) 工作目标ꎮ 到 2020 年ꎬ 建立科学规范、 权责清晰、 约束有力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ꎬ 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ꎮ 全省畜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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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养殖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达到 75% 以上ꎬ污水处理率达到 85% 以上ꎬ 污水重复利用率达到70% 以上ꎬ 规模养殖场粪污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 以上ꎬ 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率达到100% ꎮ
二、 重点区域及技术模式
( 一) 重点区域ꎮ 以畜牧大县和省级畜禽规模养殖场为重点ꎮ 主要在湟水河、 黄河、 浩门河流域ꎬ 109 国道沿线的西宁市大通县、 湟中县、湟源县ꎬ 海东市平安区、 乐都区、 互助县、 民和县、 化隆县、 循化县ꎬ 黄南州同仁县、 尖扎县ꎬ海西州都兰县ꎬ 海南州贵德县、 贵南县、 共和县ꎬ 海北州海晏县、 门源县、 祁连县实施ꎮ
( 二) 技术模式ꎮ 结合我省畜禽养殖实际资源环境要求ꎬ 以源头减量、 过程控制、 末端利用为核心ꎬ 因地制宜ꎬ 总结凝练技术模式并加以推广ꎮ 重点推广以下模式:
1 固体粪便集中加工利用模式ꎮ 在农区、半农半牧区的大型规模养殖场或养殖场相对集中地区ꎬ 采取有机肥和生物质煤炭加工方式进行集中处理ꎮ 有机肥加工: 依托大型规模养殖场或第三方服务机构ꎬ 集中收集xx养殖场固体粪便ꎬ统一氧堆肥无害化处理后ꎬ 加工成有机肥ꎬ 就地归田或出售ꎮ 生物质煤炭加工: 以污粪、 秸秆等农业废弃物作为原材料ꎬ 通过专用设备经过粉碎、 压缩处理等工艺ꎬ 压制成可直接燃烧的固体燃料ꎮ
2 粪污全量收集集中处理模式ꎮ 在畜禽养殖密集区域组建以规模养殖场、 有机肥加工企业、 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为主体的粪污集中处理中心ꎬ 集中收集并通过氧化塘贮存对粪污进行无害化处理ꎬ 在施肥季节进行农田利用ꎮ
3 水肥一体化利用模式ꎮ 在xx有一定耕地的规模养猪、 奶牛场ꎬ 养殖污水通过氧化塘贮存进行无害化处理储存后ꎬ 在农田、 蔬菜规模种植基地需肥和灌溉期间ꎬ 将无害化处理的污水与灌溉用水按照一定比例混合ꎬ 进行水肥一体化施用ꎮ
4 粪便垫料回用模式ꎮ 在xx有一定耕地
的大型奶牛规模养殖场ꎬ 粪污进行固液分离ꎬ 固体粪便经高温快速发酵和杀菌处理后作为牛床垫料ꎬ 污水贮存后作为肥料进行农田利用ꎮ
三、 重点任务
( 一) 建立科学的环境准入体系ꎮ 各地要严格落实畜禽养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ꎬ 划定畜禽规模养殖区域ꎬ 对畜禽规模养殖相关规划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ꎬ优化布局ꎬ协调规模养殖和环境保护间关系ꎮ 新建或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ꎬ要合理选址ꎬ突出养分综合利用ꎬ配套与养殖规模和处理工艺相适应的粪污消纳用地ꎬ配备必要的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设施ꎬ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ꎬ对未严格依法进行环境评价的要严厉处罚ꎮ ( 省农牧厅牵头ꎬ省环境保护厅配合)
( 二) 建立属地管理责任制度ꎮ 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ꎬ 结合实际ꎬ 依法明确部门职责ꎬ 细化任务分工ꎬ 健全工作机制ꎬ 加大资金投入ꎬ 完善政策措施ꎬ 强化日常监管ꎬ 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ꎮ 统筹畜产品供给和畜禽粪污治理ꎬ 落实 “ 菜篮子” 市长负责制ꎮ 各市 ( 州) 政府于2018年2 月底前制定并公布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ꎬ 细化年度重点任务和工作清单ꎬ 并抄送省农牧厅备案ꎮ ( 各市 ( 州)、 县 ( 市、 区)人民政府负责)
( 三) 完善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制度ꎮ 畜禽规模养殖场要严格执行 « 环境保护法»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 青海省水污染防治方案» «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 青海省土壤污染防治方案» 等法律规章ꎬ 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ꎬ 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ꎬ 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粪污处理ꎬ 确保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污染物达标排放ꎮ ( 省农牧厅、 省环境保护厅牵头)
( 四) 健全绩效评价考核制度ꎮ 以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 有机肥还田利用等指标为重点ꎬ 建立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绩效评价考核制度ꎬ 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评价考核体系ꎮ
农牧与环保部门联合制定具体考核办法ꎮ 各市 ( 州) 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开展考核ꎬ 定期通报工作进展ꎬ 层层传导压力ꎮ 强化考核结果应用ꎬ 建立激励和责任追究机制ꎮ ( 省农牧厅、 省环境保护厅牵头ꎬ 各市 ( 州) 政府配合)
( 五) 完善畜禽养殖污染监管制度ꎮ 建立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ꎬ 构建统一管理、 分级使用、 共享直联的管理平台ꎮ 健全畜禽粪污还田利用和检测标准体系ꎬ 制定畜禽养殖粪污土地承载能力测算方法ꎬ 畜禽养殖规模超过土地承载能力的县要合理调减养殖总量ꎮ 实施畜禽规模养殖场分类管理ꎬ 对设有固定排污口的畜禽规模养殖场ꎬ 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ꎬ 依法严格监管ꎻ 改革完善畜禽粪污排放统计核算方法ꎬ 对畜禽粪污全部还田利用的畜禽规模养殖场ꎬ 将无害化还田利用量作为统计污染物削减量的重要依据ꎮ ( 省农牧厅、 省环境保护厅牵头ꎬ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配合)
( 六) 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ꎮ 科学编制种养循环发展规划ꎬ 结合粮改饲项目ꎬ 实行以地定畜ꎬ 精准规划引导畜牧业发展ꎮ 加强粪肥还田技术指导ꎬ 确保科学合理施用ꎮ 大力发展有机肥加工ꎬ 扶持建设区域性有机肥加工厂ꎮ 培育壮大多种类型的粪污处理社会化组织ꎬ 实行专业化生产ꎬ 市场化运营ꎮ 以乡镇或中心区域为主ꎬ 建设大型蓄粪池ꎬ 与有机肥加工企业联动联营ꎬ 建立畜—粪—肥—草—畜循环产业链ꎬ 探索种养结合绿色发展新机制ꎮ 加快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ꎬ 促进畜牧业生产和生态保护协调发展ꎬ 加快形成农牧结合、 种养循环发展的产业格局ꎮ ( 省农牧厅、 省环境保护厅牵头ꎬ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配合)
四、 主要措施
( 一) 强化组织领导ꎮ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畜禽粪污处理工作ꎬ 统一思想ꎬ 提高认识ꎬ 明确目标任务ꎬ 制定实施方案ꎬ 确保按时限完成工作ꎮ 各地要成立由农牧、 环保、 发改、 公安、 财政、 国土、 住建、 工商等部门参加的畜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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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ꎬ 建立联动机制ꎬ 形成工作合力ꎮ 充分利用电视、 报刊、 网络等多种媒体ꎬ 广泛宣传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经验和做法ꎬ 提高社会各界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重要性的认识ꎬ 增强环保意识ꎬ 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污染防治的积极性ꎮ ( 省农牧厅、 省环境保护厅牵头ꎬ 各相关部门配合)
( 二) 强化转型升级ꎮ 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ꎬ 提升特色畜牧业发展水平ꎮ 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示范创建活动ꎬ 支持规模养殖场圈舍标准化改造和设备更新ꎬ 配套建设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ꎬ 提升粪污处理利用设施装备水平ꎮ 围绕源头减排、 恶臭消除、 污水处理、 还田利用等关键环节开展科技攻关ꎬ 集成推广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ꎬ 开发安全、 高效、 环保新型饲料产品ꎬ 积极推广饲料科学配方、 高效饲养技术等ꎬ 提高生产效率ꎬ 降低污染物排放量ꎮ 做好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ꎬ 促进畜牧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ꎮ ( 省农牧厅、省环境保护厅牵头ꎬ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质监局配合)
( 三) 强化政策支持ꎮ 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
« 土地管理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ꎬ 对畜禽养殖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予以保障ꎮ 从事畜禽养殖粪污无害化处理的个人和单位ꎬ 享受国家规定的办理有关许可、 用电等优惠政策ꎮ 畜禽养殖场、 养殖小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ꎬ 执行农业用电价格ꎮ 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要将符合要求的畜禽粪污处理设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ꎮ 全面启动有机肥补贴政策ꎬ 实施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ꎮ 金融机构要拓宽金融支持领域ꎬ 加大对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企业的贷款扶持力度ꎮ加强资金整合ꎬ 逐步建立各级财政、 企业、 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ꎮ (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省农牧厅、 省环境保护厅、 省住房建设厅、 省工商局、 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负责)
( 四) 坚持试点先行ꎮ 以黄河、 湟水河、 浩门河、 109 国道沿线为重点ꎬ 选择6 个县开展不同畜禽、 不同规模、 不同模式的畜禽粪污处理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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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创建ꎮ 各试点县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ꎬ 以种养结合为路径ꎬ 以绿色生态为导向ꎬ 探索建立粪污资源化利用有效治理机制、 市场运营模式、 责任监督制度和政策引导企业主体的可持续发展机制ꎬ 为全省总结凝练可复制易推广的粪污资源化利用主导模式ꎬ不断提高粪污处理利用水平ꎮ ( 省农牧厅牵头ꎬ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配合)
( 五) 坚持 “ 三保” 并重ꎮ 坚持保供给、 保生态、 保安全并重ꎬ 统筹推进ꎬ 协调发展ꎮ 要在发展中解决粪污污染问题ꎬ 通过推进粪污资源化利用ꎬ 实现畜牧业更高质量的发展ꎬ 用绿色发展的办法推动畜牧业提档升级ꎮ 不能无视养殖污染而单纯追求畜牧业发展ꎬ 也不能不顾历史发展阶段和基本条件ꎬ 对养殖场一关了之、 一禁了之ꎮ做好统筹协调ꎬ 从工作规划、 年度安排、 政策设计、 投资安排各个方面ꎬ 做到保供给和保环境的协调xxꎬ 畜牧业转型升级与粪污资源化利用统筹推进ꎮ 坚持 “ 为养而种”、 “ 为种而养” ꎬ 实现新型的种养结合、 农牧循环的发展关系ꎮ 全面落实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地方政府属地管理和 “ 菜篮子” 市长负责制两个责任ꎬ 确保保生态与保供给协调发展ꎮ ( 省农牧厅、 省环境保护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ꎬ 相关部门配合)
( 六) 实行精细管理ꎮ 以农牧业大数据平台为依托ꎬ 严格畜禽规模养殖场备案管理ꎬ 建立规模养殖场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数据库ꎮ 完善技术、 设备的组装配套ꎬ 引导规模养殖场不断完善精细化管理制度ꎬ 推行标准化、 规范化饲养ꎮ 推广散装饲料和精准配方ꎬ 提高饲料转化效益ꎮ 采用先进适用生产技术ꎬ 加强养殖全程监控ꎬ 通过管理提效益ꎮ 严格执法监管ꎬ 把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作为经常性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ꎮ 逐步建立监督监测、 信息发布制度ꎬ 加强日常抽查检测ꎬ定期公布检测结果ꎮ ( 省农牧厅、 省环境保护厅牵头ꎬ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 017 年11 月28 日
青 海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于成立青海省参加 2019 年北京世界园艺博览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青政办 〔2017〕 208 号
各市、 自治州人民政府ꎬ 省政府各委、 办、 厅、 局:
为做好2019 年北京世界园艺博览会参展工作ꎬ 省政府决定成立青海省参加2019 年北京世界园艺博览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主要职责
统筹组织我省参加2019 年北京世界园艺博览会筹备有关工作ꎬ 研究制定参展筹备工作方案和有关政策措施ꎬ 协调解决有关重大事项和问题ꎬ 研究部署重点工作ꎮ
二、 组成人员
组 长: xxx 副省长
副组长: xxx 省政府副秘书长
xx一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xxx 省林业厅厅长
成 员: xxx 西宁市副市长
xxx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x x x财政厅副厅长
xxx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都茂庭 省农牧厅副厅长
xxx 省林业厅副厅长xxx 省商务厅副厅长
xxx 省文化新闻出版厅副厅长马xx 省旅游发展委副巡视员宋xx 省政府新闻办主任
田俊量 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副局长xxx 省贸促会会长
x x 省花卉产业联合会会长
三、 工作机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ꎬ 负责日常工作ꎮ xx一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ꎮ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 017 年11 月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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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 海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国民营养实施计划
( 2017—2030 年) 的通知
青政办 〔2017〕 211 号
各市、 自治州人民政府ꎬ 省政府各委、 办、 厅、 局:
« 青海省国民营养实施计划 (2017—2030 年) » 已经省政府同意ꎬ 现印发给你们ꎬ 请结合实际ꎬ认真组织实施ꎮ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 0 1 7 年1 2 月7 日
青海省国民营养实施计划 (2017—2030 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 关于印发国民营养计划 (2017—2030 年) 的通知» ( 国办发 〔2017〕
60 号) 精神ꎬ 为推动健康青海建设ꎬ 全面提高全省人民营养健康水平ꎬ 结合我省实际ꎬ 制定本实施计划ꎮ
一、 总体要求
( 一) 指导思想ꎮ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ꎬ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ꎬ 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ꎬ 紧紧围绕统筹推进 “ 五位一体” 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 “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ꎬ 按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和全省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ꎬ 以 “ 四个转变” 全面推进 “ 四个扎扎实实” 重大要求ꎬ 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ꎬ 以普及营养健康知识、 优化营养健康服务、完善营养健康制度、 建设营养健康环境、 发展营养健康产业为重点ꎬ 立足现实ꎬ 着眼长远ꎬ 关注国民生命全周期、 健康全过程的营养健康ꎬ 将营养融入所有健康政策ꎬ 不断满足人民群众营养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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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需求ꎬ 提高全民健康水平ꎬ 为建设富裕xx和谐美丽新青海奠定坚实的健康基础ꎮ
( 二) 主要目标ꎮ
到2020 年ꎬ 营养法规标准体系逐步建立健全ꎻ 营养工作制度基本健全ꎬ 省、 市 ( 州)、 县营养工作体系逐步完善ꎬ 基层营养工作得到加强ꎻ 食物营养健康产业快速发展ꎬ 传统食养服务日益丰富ꎻ 营养健康信息化水平逐步提升ꎻ 重点人群营养不良状况明显改善ꎬ 吃动xx的健康生活方式进一步普及ꎬ 居民营养健康素养得到明显提高ꎮ 实现以下目标:
———降低人群贫血率ꎮ 5 岁以下儿童贫血率控制在12% 以下ꎻ 孕妇贫血率下降至15% 以下ꎻ老年人群贫血率下降至 10% 以下ꎻ 贫困地区人群贫血率控制在10% 以下ꎮ
———孕妇叶酸缺乏率控制在 5% 以下ꎻ 0—6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到50% 以上ꎻ 5 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控制在7% 以下ꎮ
———农村中小学生的生长迟缓率保持在 5%
以下ꎬ 缩小城乡学生身高差别ꎻ 学生肥胖率上升趋势减缓ꎮ
———提高住院病人营养筛查率和营养不良住院病人的营养治疗比例ꎬ 临床营养工作制度基本健全ꎮ
———居民营养健康知识知晓率在现有基础上提高10% ꎮ
到2030 年ꎬ 营养法规标准体系更加健全ꎬ营养工作体系更加完善ꎬ 食物营养健康产业持续健康发展ꎬ 传统食养服务更加丰富ꎬ “ 互联网+营养健康” 的智能化应用普遍推广ꎬ 居民营养健康素养进一步提高ꎬ 营养健康状况显著改善ꎮ实现以下目标:
———进一步降低重点人群贫血率ꎮ 5 岁以下儿童贫血率和孕妇贫血率控制在10% 以下ꎮ
———5 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下降至 5% 以下ꎻ 0—6 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率在 2020 年的基础上提高10% ꎮ
———进一步缩小城乡学生身高差别ꎻ 学生肥胖率上升趋势得到有效控制ꎮ
———进一步提高住院病人营养筛查率和营养不良住院病人的营养治疗比例ꎮ
———居民营养健康知识知晓率在 2020 年的基础上继续提高10% ꎮ
———我省人均每日食盐摄入量降低 20% ꎬ
居民超重、 肥胖的增长速度明显放缓ꎮ
二、 重点任务
( 一) 建立和完善营养法规政策标准体系ꎮ
推动营养政策研究ꎮ 研究制定临床营养管理、 营养监测管理等规章制度ꎬ 制定完善营养健康相关政策ꎮ 研究建立省级营养健康指导委员会ꎬ 加强营养健康法规、 政策、 标准等技术咨询和指导ꎮ ( 省卫生计生委牵头ꎬ省农牧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政府法制办、省体育局配合)
( 二) 加强营养能力建设ꎮ
建立覆盖全省的营养监测、 教育和干预技术服务专业队伍ꎬ 重点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医院、 妇幼保健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梯队建设ꎬ 提高县 ( 市、 区)、 乡 ( 镇、 街道) 等基层营养工作能力ꎮ 加强营养人才培养ꎬ 强化营养人才的专业教育和高层次人才培养ꎬ 推进对医院、
妇幼保健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临床医生、集中供餐单位配餐人员等的营养培训ꎮ 开展营养师、 营养配餐员等人才培养工作ꎬ 推动有条件的学校、 幼儿园、 养老机构等场所配备或聘请营养师ꎮ 充分利用社会资源ꎬ 开展营养教育培训ꎮ ( 省卫生计生委牵头ꎬ 省教育厅、 省科技厅、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开展营养科研工作ꎮ 研究制定基于我省人群资料的膳食营养相关疾病防控技术及策略ꎬ 优先开展农牧区人群 “ 减盐” 适宜技术ꎬ 孕产妇、婴幼儿、 慢性病患者、 儿童不良膳食行为干预及贫困地区食物营养强化等研究及卫生经济学评价ꎮ ( 省卫生计生委牵头ꎬ 省发展改革委、 省科技厅配合)
( 三) 强化营养和食品安全监测与评估ꎮ
定期开展人群营养状况监测ꎮ 定期开展具有全省代表性的人群营养健康状况、 食物消费状况监测ꎬ 收集人群食物消费量、 营养素摄入量、 体格测量、 实验室检测等信息ꎮ 针对区域特点ꎬ 根据需要逐步扩大监测地区和监测人群ꎮ ( 省卫生计生委牵头ꎬ 省教育厅配合)
加强食物成分监测工作ꎮ 拓展食物成分监测内容ꎬ 定期开展监测ꎬ 收集营养成分、 与特殊疾病相关成分、 有害成分等数据ꎮ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ꎬ 省农牧厅、 省卫生计生委配合)
开展综合评价与评估工作ꎮ 及时收集、 系统整理各类监测数据ꎬ 建立数据库ꎮ 开展人群营养健康状况评价、 食物营养价值评价ꎮ 开展膳食营养素摄入、 污染物等有害物质暴露的风险—受益评估ꎬ 为制定科学膳食指导提供依据ꎮ ( 省农牧厅牵头ꎬ 省卫生计生委配合)
强化碘营养监测与碘缺乏病防治ꎮ 持续开展人群尿碘、 水碘、 盐碘监测以及重点食物中的碘调查ꎬ 逐步扩大覆盖地区和人群ꎬ 配合国家建立居民碘营养状况数据库ꎮ 制定碘干预措施ꎬ实施精准补碘ꎮ ( 省卫生计生委牵头ꎬ省科技厅配合)
( 四) 发展食物营养健康产业ꎮ
加大推进营养型优质食用农产品生产力度ꎮ编制食用农产品营养品质提升指导意见ꎬ 提升优质农产品营养水平ꎬ 将 “ 三品一标” ( 无公害农产品、 绿色食品、 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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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 在同类农产品中总体占比提高至80% 以上ꎮ创立营养型农产品推广体系ꎬ 促进优质食用农产品的营养升级扩版ꎬ 推动贫困地区安全、 营养的农产品走出去ꎮ 研究与建设持续滚动的全省农产品营养品质数据库及食物营养供需xx决策支持系统ꎮ ( 省农牧厅牵头ꎬ 省发展改革委、 省科技厅、 省扶贫局配合)
规范指导满足不同需求的食物营养健康产业发展ꎮ 开发利用我省特色农产品资源ꎬ 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需求ꎬ 着力发展保健食品、 营养强化食品、 双蛋白食物等新型营养健康食品ꎮ 加强产业指导ꎬ 规范市场秩序ꎬ 科学引导消费ꎬ 促进生产、 消费、 营养、 健康协调发展ꎮ ( 省农牧厅牵头ꎬ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卫生计生委、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开展健康烹饪模式与营养均衡配餐的示范推广ꎮ 加强对传统烹饪方式的营养化改造ꎬ 研发健康烹饪模式ꎮ 结合人群营养需求与区域食物资源特点ꎬ 开展系统的营养均衡配餐研究ꎮ 创建国家食物营养教育示范基地ꎬ 开展示范健康食堂和健康餐厅建设ꎬ 推广健康烹饪模式与营养均衡配餐ꎮ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ꎬ 省农牧厅、 省卫生计生委配合)
强化营养主食、 双蛋白工程等重大项目实施力度ꎮ 继续推进马铃薯主食产品研发与消费引导ꎬ以传统大众型、 地域特色型、 休闲及功能型产品为重点ꎬ 开展营养主食的示范引导ꎮ 以优质动物、植物蛋白为主要营养基料ꎬ 加大力度创新基础研究与加工技术工艺ꎬ 开展双蛋白工程重点产品的转化推广ꎮ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ꎬ 省农牧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卫生计生委配合)
加快食品加工营养化转型ꎮ 优先研究加工食品中油、 盐、 糖用量及其与健康的相关性ꎬ 适时出台加工食品中油、 盐、 糖的控制措施ꎮ 提出食品加工工艺营养化改造路径ꎬ 集成降低营养损耗和避免有毒有害物质产生的技术体系ꎮ 研究不同贮运条件对食物营养物质等的影响ꎬ 控制食物贮运过程中的营养损失ꎮ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ꎬ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科技厅、 省农牧厅、省卫生计生委配合)
( 五) 大力发展传统食养服务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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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传统食养指导ꎮ 发挥中藏医药特色优势ꎬ 制定符合我省现状的居民食养指南ꎬ 引导养成符合我省不同地区饮食特点的食养习惯ꎮ 通过多种形式促进传统食养知识传播ꎬ 推动传统食养与现代营养学、 体育健身等有效融合ꎮ 开展针对老年人、 儿童、 孕产妇及慢性病人群的食养指导ꎬ 提升居民食养素养ꎮ 实施中藏医药治未病健康工程ꎬ 进一步完善适合我省健康需求的食养制度体系ꎮ ( 省卫生计生委牵头ꎬ 省体育局配合)
开展传统养生食材监测评价ꎮ 建立传统养生食材监测和评价制度ꎬ 开展食材中功效成分、 污染物的监测及安全性评价ꎬ 配合国家卫生计生委进一步完善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名单ꎬ 建设养生食材数据库和信息化共享平台ꎮ ( 省卫生计生委牵头ꎬ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推进传统食养产品的研发以及产业升级换代ꎮ将现代食品加工业与传统食养产品、 配方等相结合ꎬ 推动产品、 配方标准化ꎬ 推进产业规模化ꎬ形成一批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较大的食养产品ꎮ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建立覆盖全国养生食材主要产区的资源监测网络ꎬ 掌握资源动态变化ꎬ 为研发、生产、 消费提供及时的信息服务ꎮ (省卫生计生委牵头ꎬ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农牧厅配合)
( 六) 加强营养健康基础数据共享利用ꎮ
大力推动营养健康数据互通共享ꎮ 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依托现有信息平台ꎬ 加强营养与健康信息化建设ꎬ 完善食物成分与人群健康监测信息系统ꎮ 构建信息共享与交换机制ꎬ推动互联互通与数据共享ꎮ 协同共享环境、农业、 食品药品、 医疗、 教育、 体育等信息数据资源ꎬ 建设跨行业集成、 跨地域共享、跨业务应用的基础数据平台ꎮ 建立营养健康数据标准体系和电子认证服务体系ꎬ 切实提高信息安全能力ꎮ 积极推动 “ 互联网+营养健康” 服务和促进大数据应用试点示范ꎬ 带动以营养健康为导向的信息技术产业发展ꎮ ( 省卫生计生委牵头ꎬ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教育厅、 省环境保护厅、 省农牧厅、 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省体育局配合)
全面深化数据分析和智能应用ꎮ 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建立营养健康数据资源目录体系ꎬ 制定分
级授权、 分类应用、 安全审查的管理规范ꎬ 促进数据资源的开放共享ꎬ 强化数据资源在多领域的创新应用ꎮ 推动多领域数据综合分析与挖掘ꎬ 开展数据分析应用场景研究ꎬ 构建关联分析、 趋势预测、 科学预警、 决策支持模型ꎬ 推动整合型大数据驱动的服务体系ꎬ 支持业务集成、 跨部门协同、 社会服务和科学决策ꎬ 实现政府精准管理和高效服务ꎮ ( 省卫生计生委牵头ꎬ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教育厅、 省农牧厅、 省统计局、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省体育局配合)
大力开展信息惠民服务ꎮ 发展汇聚营养、 运动 和 健 康 信 息 的 可 穿 戴 设 备、 移 动 终 端 ( APP) ꎬ 推动 “ 互联网+”、 大数据前沿技术与营养健康融合发展ꎬ 开发个性化、 差异化的营养健康电子化产品ꎬ 如营养计算器ꎬ 膳食营养、 运动健康指导移动应用等ꎬ 提供方便可及的健康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ꎮ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ꎬ省卫生计生委、 省体育局配合)
( 七) 普及营养健康知识ꎮ
提升营养健康科普信息供给和传播能力ꎮ 围绕国民营养、 食品安全科普宣教需求ꎬ 结合我省食物资源和饮食习惯及传统食养理念ꎬ 编写并推广适合于不同地区、 不同人群的居民膳食指南等营养、 食品安全科普宣传资料ꎬ 使科普工作更好落地ꎮ 创新科普信息表达形式ꎬ 拓展传播渠道ꎬ建立免费共享的省级营养、 食品安全科普平台ꎮ采用多种传播方式和渠道ꎬ 定向、 精准地将科普信息传播到目标人群ꎮ 加强营养、 食品安全科普队伍建设ꎮ 发挥媒体的积极作用ꎬ 坚决反对伪科学ꎬ 依法打击和处置各种形式的谣言ꎬ 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营养宣传ꎬ 避免营养信息误导ꎮ ( 省卫生计生委牵头ꎬ省委宣传部、省科协、省教育厅、省农牧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体育局配合)
推动营养健康科普宣教活动常态化ꎮ 以“ 全民营养周”、“ 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520” 全国学生营养日、“5 15” 全国碘缺乏病防治日等为契机ꎬ 大力开展科普宣教活动ꎬ 带动宣教活动常态化ꎮ 推动将国民营养、 食品安全知识知晓率纳入健康城市和健康村镇考核指标ꎮ 建立营养、食品安全科普示范工作场所ꎬ 如营养、 食品安全科普小屋等ꎮ 定期开展科普宣传的效果评价ꎬ 及
时指导调整宣传内容和方式ꎬ 增强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ꎮ 开展舆情监测ꎬ 回应社会关注ꎬ合理引导舆论ꎬ 为公众解疑释惑ꎮ ( 省卫生计生委牵头ꎬ 省委宣传部、 省科协、 省教育厅、 省农牧厅、 省广电局、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省体育局配合)
三、 重大行动
( 一) 生命早期1000 天营养健康行动ꎮ
开展孕前和孕产期营养评价与膳食指导ꎮ 推进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对孕妇进行营养指导ꎬ将营养评价和膳食指导纳入我省孕前和孕期检查ꎮ 开展孕产妇营养筛查和干预ꎬ 降低低出生体重儿和巨大儿出生率ꎮ 建立生命早期 1000 天营养咨询平台ꎮ (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实施妇幼人群营养干预计划ꎮ 继续推进农村妇女补充叶酸预防神经管畸形项目ꎬ 积极引导围孕期妇女加强含叶酸、 铁在内的多种微量营养素补充ꎬ 降低孕妇贫血率ꎬ 预防儿童营养缺乏ꎮ 在合理膳食基础上ꎬ 推动开展孕妇营养包干预项目ꎮ (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提高母乳喂养率ꎬ 培养科学喂养行为ꎮ 进一步完善母乳喂养保障制度ꎬ 改善母乳喂养环境ꎬ在公共场所和机关、 企事业单位建立母婴室ꎮ 研究制定婴幼儿科学喂养策略ꎬ 宣传引导合理辅食喂养ꎮ 加强对婴幼儿腹泻、 营养不良病例的监测预警ꎬ 研究制定并实施婴幼儿食源性疾病 ( 腹泻等) 的防控策略ꎮ (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提高婴幼儿食品质量与安全水平ꎬ 推动产业健康发展ꎮ 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加强婴幼儿配方食品及辅助食品营养成分和重点污染物监测ꎬ 及时修订完善婴幼儿配方食品及辅助食品标准ꎬ 持续提升婴幼儿配方食品和辅助食品质量ꎮ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ꎬ 省农牧厅、省卫生计生委、 省质监局配合)
( 二) 学生营养改善行动ꎮ
指导学生营养就餐ꎮ 因地制宜制定满足不同年龄段在校学生营养需求的食谱指导手册ꎬ 引导学生科学营养就餐ꎮ 制定并实施集体供餐单位营养操作规范ꎮ ( 省教育厅牵头ꎬ 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学生超重、 肥胖干预ꎮ 开展针对学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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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动+营养” 的体重管理和干预策略ꎬ 对学生开展均衡膳食和营养宣教ꎬ 增强学生体育锻炼ꎮ加强对校园及xx食物售卖的管理ꎮ 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加强对学生超重、 肥胖情况的监测与评价ꎬ 分析家庭、 学校和社会等影响因素ꎬ 提出有针对性的综合干预措施ꎮ ( 省教育厅牵头ꎬ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体育局配合)
开展学生营养健康教育ꎮ 推动中小学加强营养健康教育ꎮ 结合不同年龄段学生的特点ꎬ 开展形式多样的课内外营养健康教育活动ꎮ ( 省教育厅牵头ꎬ 省卫生计生委配合)
( 三) 老年人群营养改善行动ꎮ
开展老年人群营养状况监测和评价ꎮ 配合国家有关部门ꎬ 依托老年医学研究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ꎬ 建立健全我省老年人群营养筛查与评价制度ꎬ 编制营养健康状况评价指南ꎬ 研制适宜的营养筛查工具ꎮ 试点开展老年人群的营养状况监测、 筛查与评价工作并形成区域示范ꎬ 逐步覆盖我省80% 以上老年人群ꎬ 基本掌握我省老年人群营养健康状况ꎮ ( 省卫生计生委牵头ꎬ 省民政厅配合)
建立满足不同老年人群需求的营养改善措施ꎬ 促进 “ 健康老龄化” ꎮ 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ꎬ 为居家养老人群提供膳食指导和咨询ꎮ 出台老年人群营养膳食供餐规范ꎬ 指导医院、 社区食堂、 医养结合机构、 养老机构营养配餐ꎮ 开发适合老年人群营养健康需求的食品产品ꎮ 对低体重高龄老人进行专项营养干预ꎬ 逐步提高老年人群的整体健康水平ꎮ ( 省民政厅牵头ꎬ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建立老年人群营养健康管理与照护制度ꎮ逐步将老年人群营养健康状况纳入居民健康档案ꎬ 实现无缝对接与有效管理ꎮ 依托现有工作基础ꎬ 在家庭保健服务中纳入营养工作内容ꎮ 推进多部门协作机制ꎬ 实现营养工作与医养结合服务内容的有效衔接ꎮ ( 省民政厅牵头ꎬ 省卫生计生委配合)
( 四) 临床营养行动ꎮ
建立、 完善临床营养工作制度ꎮ 通过试点示范ꎬ 进一步全面推进临床营养工作ꎬ 加强临床营养科室建设ꎬ 使临床营养师和床位比例达到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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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ꎬ 增加多学科诊疗模式ꎬ 组建营养支持团队ꎬ开展营养治疗ꎬ 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ꎮ ( 省卫生计生委牵头ꎬ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开展住院患者营养筛查、 评价、 诊断和治疗ꎮ逐步开展住院患者营养筛查工作ꎬ 了解患者营养状况ꎮ 建立以营养筛查—评价—诊断—治疗为基础的规范化临床营养治疗路径ꎬ 依据营养阶梯治疗原则对营养不良的住院患者进行营养治疗ꎬ 并定期对其效果开展评价ꎮ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推动营养相关慢性病的营养防治ꎮ 制定完善高血压、 糖尿病、 脑卒中及癌症等慢性病的临床营养干预指南ꎮ 对营养相关慢性病的住院患者开展营养评价工作ꎬ 实施分类指导治疗ꎮ 建立从医院、 社区到家庭的营养相关慢性病患者长期营养管理模式ꎬ 开展营养分级治疗ꎮ (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配合国家有关部门ꎬ 推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治疗膳食的规范化应用ꎬ 进一步研究完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准ꎬ 细化产品分类ꎬ 促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研发和生产ꎮ 建立统一的临床治疗膳食营养标准ꎬ 逐步完善治疗膳食的配方ꎮ 加强医护人员相关知识培训ꎮ ( 省卫生计生委牵头ꎬ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 五) 贫困地区营养干预行动ꎮ
将营养干预纳入健康扶贫工作ꎬ 因地制宜开展营养和膳食指导ꎮ 试点开展各类人群营养健康状况、 食物消费模式、 食物中主要营养成分和污染物监测ꎮ 因地制宜制定膳食营养指导方案ꎬ 开展区域性的精准分类指导和宣传教育ꎮ 针对改善居民营养状况和减少特定污染物摄入风险ꎬ 研究农业种植养殖和居民膳食结构调整的可行性ꎬ 提出解决办法和具体措施ꎬ 并在有条件的地区试点先行ꎮ ( 省卫生计生委牵头ꎬ 省农牧厅、 省扶贫局配合)
实施贫困地区重点人群营养干预ꎮ 继续推进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和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ꎬ 逐步覆盖所有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 ( 县) ꎮ 鼓励贫困地区学校结合本地资源、 因地
制宜开展合理配餐ꎬ 并改善学生在校就餐条件ꎮ持续开展贫困地区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ꎮ 针对贫困地区人群营养需要ꎬ制定完善营养健康政策、 标准ꎮ 对营养干预产品开展监测ꎬ 定期评估改善效果ꎮ ( 省教育厅牵头ꎬ 省财政厅、 省卫生计生委、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省扶贫局配合)
加强贫困地区食源性疾病监测与防控ꎬ 减少因食源性疾病导致的营养缺乏ꎮ 加强贫困地区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和报告系统建设ꎬ 了解贫困地区主要食源性疾病病种、 流行趋势、 对当地居民营养和健康状况的影响ꎬ 重点加强腹泻监测及溯源调查ꎬ 掌握食品污染来源、 传播途径ꎮ 针对食源性疾病发生的关键点ꎬ 制定防控策略ꎮ 开展营养与健康融合知识宣传教育ꎮ ( 省卫生计生委牵头ꎬ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 六) 吃动xx行动ꎮ
推广健康生活方式ꎮ 积极推进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ꎬ 广泛开展以 “ 三减三健” ( 减盐、 减油、 减糖ꎬ 健康口腔、 健康体重、 健康骨骼)为重点的专项行动ꎬ 尤其要在农牧区开展减盐专项活动ꎮ 推广应用 « 中国居民膳食指南» 指导日常饮食ꎬ 控制食盐摄入量ꎬ 逐步量化用盐用油ꎬ 同时减少隐性盐摄入ꎮ 倡导xx膳食的基本原则ꎬ 坚持食物多样、 谷类为主的膳食模式ꎬ 推动我省居民健康饮食习惯的形成和巩固ꎮ 宣传科学运动理念ꎬ 培养运动健身习惯ꎬ 加强个人体重管理ꎬ 对成人超重、 肥胖者进行饮食和运动干预ꎮ 定期修订和发布居民膳食指南、 成年人身体活动指南等ꎮ ( 省卫生计生委牵头ꎬ 省广电局、省体育局配合)
提高运动人群营养支持能力和效果ꎮ 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建立运动人群营养网络信息服务平台ꎬ 构建运动营养处方库ꎬ 推进运动人群精准营养指导ꎬ 降低运动损伤风险ꎮ 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及时修订运动营养食品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ꎬ 提升运动营养食品技术研发能力ꎬ 推动产业发展ꎮ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省体育局牵头ꎬ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卫生计生委配合)
推进体医融合发展ꎮ 调查糖尿病、 肥胖、 骨骼疾病等营养相关慢性病人群的营养状况和运动
行为ꎬ 构建以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的营养运动健康管理模式ꎮ 研究建立营养相关慢性病运动干预路径ꎮ 构建体医融合模式ꎬ 发挥运动干预在营养相关慢性病预防和康复等方面的积极作用ꎮ ( 省卫生计生委牵头ꎬ 省体育局配合)
四、 组织保障
( 一) 强化组织领导ꎮ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ꎬ 强化组织保障ꎬ 统筹协调ꎬ 细化工作措施ꎬ 将国民营养计划实施情况作为
« “ 健康青海 2030 ” 行动计划» 的重要举措ꎬ纳入绩效考评ꎬ 确保取得实效ꎮ 省卫生计生委要围绕国民营养实施计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工作任务ꎬ 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ꎬ 加强督查评估ꎬ 将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ꎮ 各有关部门也要着眼大局ꎬ 适时对分解的相关工作开展督x和指导ꎬ 推动工作落实ꎮ 对于在试点示范工作中积累的经验ꎬ 要及时总结形成可供复制的模式向全省推广ꎮ
( 二) 形成工作合力ꎮ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ꎬ 明确职责分工ꎬ 找准工作重点ꎬ 合理配置资源ꎬ 加强统筹协调ꎬ 促进工作开展ꎮ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ꎬ 齐心协力ꎬ 建立完善保障国民营养计划实施的工作制度、 协作机制和营养工作体系ꎬ 强化营养专业人才队伍能力建设ꎬ 加强营养工作交流ꎬ 不断提升营养工作能力和水平ꎮ
( 三) 加强经费投入ꎮ 要加大对全省居民营养工作的投入力度ꎬ 充分依托各方资金渠道ꎬ 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多元化投入ꎬ 并加强资金监管ꎬ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ꎮ 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需要ꎬ 加大财政保障力度ꎬ 保证科研、 营养相关疾病的预防和控制、 营养调查、 营养评价、 营养宣传教育及培训等工作开展ꎮ
( 四) 广泛宣传交流ꎮ 要组织专业机构、 行业学会、 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开展多渠道、 多形式的主题宣传活动ꎬ 增强全社会对国民营养计划的普遍认知ꎬ 争取各方支持ꎬ 促进全民参与ꎮ 加强与先进省份的相关组织和营养专业机构的交流ꎬ 通过项目合作、 教育培训、 学术研讨等方式ꎬ 提升我省营养健康水平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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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 海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青海省 “ 十三五”市(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考核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青政办 〔2017〕 214 号
各市、 自治州人民政府ꎬ 省政府各委、 办、 厅、 局: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 « 青海省 “ 十三五” 市 ( 州) 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 “ 双控” 考核实施方案» 已经省政府同意ꎬ 现转发给你们ꎬ 请认真组织实施ꎮ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 017 年12 月13 日
青海省 “ 十三五” 市 ( 州) 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 “ 双控” 考核实施方案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根据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 十三五”省级人民政府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 “ 双控” 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改环资 〔2017〕
762 号) 和 «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 “ 十三五” 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 青政 〔2017〕 53 号) 要求ꎬ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 “ 双控” 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机制ꎬ 强化各市 ( 州) 政府责任ꎬ 确保完成 “ 十三五” 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 “ 双控”目标任务ꎬ 特制定本实施方案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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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考核对象、 内容和方法
( 一) 考核对象: 西宁市、 海东市、 海西州、 海南州、 海北州政府ꎮ
( 二) 考核内容: 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 “ 双控” 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节能措施落实情况ꎮ
( 三) 考核方法: 采用量化考核方式ꎬ 满分为100 分ꎮ 其中ꎬ 设置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 “ 双控” 目标完成指标ꎬ 满分 40 分ꎻ 设置节能措施落实指标ꎬ 满分 60 分 ( 具体考核指标设置及打分标准见附件) ꎮ
( 四) 考核结果: 分超额完成 ( 95 分及以上ꎬ 下 同)、 完 成 ( 80—95 分)、 基 本 完 成 (60—80 分)、 未完成 (60 分以下) 四个等级ꎬ考核指标及打分标准可根据每年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ꎮ
二、 考核程序
各市 ( 州) 政府按照 «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 “ 十三五” 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 青政 〔2017〕 53 号) 和省政府分解下达的年度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 “ 双控” 目标ꎬ 合理分解目标任务ꎬ 于每年3 月底前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 省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节能办公室ꎬ 以下简称: 省节能办)备案ꎮ
每年3 月底前ꎬ 各市 ( 州) 政府将上年度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 “ 双控” 目标完成情况及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自查报告 ( 包括自查报告和自查打分表) 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 省节能办) ꎮ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 省节能办) 会同省发展改革委、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质监局、 省统计局、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ꎬ 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ꎬ 对各市 ( 州) 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 “ 双控” 目标完成情况及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ꎬ 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报省政府ꎬ 并向全社会公告ꎮ
三、 奖惩措施
( 一) 市 ( 州) 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 “ 双控” 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ꎬ交由省目标考核办依照 « 青海省各地区、 省政府各部门实施 “ 四个发展” 年度绩效考核办法 ( 试行) » « 青海省州厅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
干部年度考核实施细则 ( 试行) » 规定ꎬ 作为对市 ( 州)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ꎮ 将市 ( 州) 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 “双控” 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市 ( 州) 政府节能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整改的重要依据ꎬ 实行问责制和 “ 一票否决制” ꎮ 依照 « 青海省生态xx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 试行) » ( 青办发
〔2017〕 8 号) 相关规定ꎬ 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市
( 州) 生态xx建设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ꎮ
( 二) 对考核结果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等级的市 ( 州) 政府ꎬ 给予通报表扬ꎬ 并通过主流媒体进行宣传报道ꎮ 对节能贡献突出的地区、 单位和个人ꎬ 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奖励ꎮ 对未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的市 ( 州) 政府、 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市 ( 州) 政府实行问责ꎬ 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 授予荣誉称号等ꎮ 对未完成能耗总量控制目标的市 ( 州) 政府予以通报批评ꎬ 对主要领导进行约谈ꎬ 对高耗能项目实行缓批限批ꎮ
( 三) 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市 ( 州) 政府ꎬ 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ꎬ 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ꎬ 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ꎬ 并抄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 省节能办) ꎮ 整改不到位的ꎬ 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责任ꎮ
( 四) 对在能耗总量和强度 “ 双控” 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中提供不实材料或信息的地区ꎬ予以通报批评ꎬ 并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ꎮ
附件: 年度市 ( 州) 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 “ 双控” 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及打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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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市 ( 州) 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 “ 双控” 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及打分标准
考核指标 | 序号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评分依据 | 核查方法和具体打分标准 |
能耗总量和强度 “ 双控” 目标 (40 分) | 1 | 年度能耗强度降低目标 | 10 | 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目标ꎬ 得 10 分ꎬ 未完成不得分ꎮ 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ꎬ 只要未完成年度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ꎮ | 有关数据 | 以各地区确定的年度能耗强度降低目标为基准ꎬ 依据省统计局核定的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进行评价考核ꎮ |
“ 十三五” 能耗强度降低目标进度 | 15 |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目标完成进度达到 “ 十三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进度要求ꎬ得 15 分ꎮ 未达到目标进度要求ꎬ 不得分ꎮ | 有关数据 | 进度目标按 “ 十三五” 能耗强度降低目标时间进度设置ꎬ 要求第一年完成 “ 十三五” 能耗强度降低目标进度的 20% ꎬ 第二年完成40% ꎬ 第三年完成 60% ꎬ 第四年完成 80% ꎬ 第五年完成 100% ꎻ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目标完成进度依据省统计局核定数据进行核查ꎮ | ||
年度能耗总量控制目标 | 5 | 年度能耗总量未超出年度能耗总量控制目标ꎬ 得 5 分ꎮ 超出年度能耗总量控制目标ꎬ 不得分ꎮ | 有关数据 | 以各地区确定的年度能耗总量控制目标为基础ꎬ 依据省统计局核定的地区能耗总量进行评价考核ꎮ | ||
“ 十三五” 能耗总量控制目标进度 | 10 | 能耗总量未超出 “ 十三五” 能耗总量控制目标进度要求ꎬ 得 10 分ꎮ 超出目标进度ꎬ 不得分ꎮ | 有关数据 | 进度目标按“ 十三五” 能耗增量控制目标时间进度设置ꎬ要求第一年不超出“ 十三五” 能耗增量控制目标进度的 20% ꎬ第二年不超出 40% ꎬ第三年不超出 60% ꎬ第四年不超出 80% ꎬ第五年不超出 100% ꎮ 能耗总量控制目标完成进度依据省统计局核定的能源消耗总量进行考核ꎮ |
节能措施 (60 分) | 2 | 目标责任 | 8 | 1 加强节能统筹规划ꎬ 2 分ꎮ | 有关文件、会议纪要 | 1 根据 « 青海省 “ 十三五” 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 和 « 青海省 “ 十三五” 节能规划» ꎬ 制定本地区节能有关规划和工作方案ꎬ得0 5 分ꎬ 根据 « 青海省贯彻落实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 (2014—2020) » ꎬ 制定本地区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有关规划和战略ꎬ 得0 5 分ꎮ 2 制定年度能耗总量和强度 “ 双控” 工作计划ꎬ 得0 5 分ꎬ 召开本地区节能主管部门能耗总量和强度 “ 双控” 工作会议安排年度重点工作ꎬ 得0 5 分ꎮ |
2 合理分解能耗总量和强度 “ 双控” 指标任务ꎬ 2 分ꎮ |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 1 将年度能耗总量和强度 “ 双控” 目标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ꎬ 得1 分ꎻ 纳入其中 1 项ꎬ 得 0 5 分ꎻ 两项都未纳入ꎬ 不得分ꎮ 2 将本地区年度目标层层分解落实ꎬ 明确下一级政府、 有关部门、 重点用能单位责任ꎬ 得1 分ꎮ | ||||
3 加强能耗总量和强度 “ 双控” 目标责任评价考核ꎬ 2 分ꎮ |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 1 组织开展对下一级政府能耗总量和强度 “ 双控” 目标责任评价考核ꎬ 得1 分ꎮ 2 向社会公告下一级政府能耗总量和强度 “ 双控” 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ꎬ 得1 分ꎮ | ||||
4 实施问责和表彰奖励制度ꎬ 1 分ꎮ |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 1 对未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 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区县进行问责ꎬ 对未完成能耗总量控制目标任务的区县予以通报批评和约谈ꎬ 实行高耗能项目缓批限批ꎬ 得0 5 分ꎮ 2 对节能贡献突出的地区、 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ꎬ 得 0 5 分ꎮ | ||||
5 能耗总量和强度 “ 双控” 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发挥有效作用ꎬ 1 分ꎮ | 有关文件、会议纪要 | 主要通过核查有关文件、 会议纪要等进行确认ꎬ 市州一级研究协调能耗总量和强度 “ 双控” 工作ꎬ 得1 分ꎬ 否则不得分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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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措施 (60 分) | 3 | 结构调整 | 7 | 1 规模以上工业六大高耗能行业能耗占地区规模以上工业能耗比重下降ꎬ 2 分ꎮ | 有关数据 | 以省统计局核定数据为准ꎬ 比重下降得2 分ꎬ 比重维持不变或上升不得分ꎮ |
2 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ꎬ 2 分ꎮ | 有关文件 | 1 核查有关文件ꎬ 有市州级节能审查办法的ꎬ 得0 5 分ꎮ 2 抽查项目能评报告和审查意见ꎬ 制定并实施独立能评制度的ꎬ得0 5 分ꎮ 3 能评费用由节能审查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安排的ꎬ 得0 5 分ꎮ 4 开展能评项目后期监督管理的ꎬ 得0 5 分ꎮ能评过程中向企业收取费用的ꎬ 此项不得分ꎮ | ||||
3 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ꎬ 1 分ꎮ | 有关数据、文件 | 按照 « 青海省 “ 十三五” 能源发展规划» 及年度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ꎬ 积极推进水电、 光伏、 风电等非化石能源发展ꎬ 得 1 分ꎮ | ||||
4 降低煤炭消费比重ꎬ 2 分ꎮ | 有关数据、文件 | 重点地区制定完善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ꎬ 得 2 分ꎮ 其他地区研究建立煤炭消费目标责任管理制度ꎬ 得2 分ꎮ | ||||
4 | 重点领域节能 | 22 | 1 工业节能ꎬ 6 分ꎮ |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 1 根据省统计局等相关数据ꎬ 完成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进度目标ꎬ 得2 分ꎬ 未完成进度目标ꎬ 不得分ꎮ 2 建立完善工业节能管理制度情况ꎮ 完成工业节能监察工作年度目标任务ꎬ 得1 分ꎻ 推动开展工业企业能效水平对标达标、 能效 “ 领跑者” 遴选活动ꎬ 得1 分ꎻ 推动工业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ꎬ得1 分ꎮ 3 推进工业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工作ꎬ 得1 分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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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措施 (60 分) | 4 | 重点领域节能 | 22 | 2 建筑节能ꎬ 6 分ꎮ |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 1 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ꎬ 得1 分ꎮ 2 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重目标完成进度达到要求 ( 目标完成进度为第一年完成 10% ꎬ 第二年完成 15% ꎬ 第三年完成 20% ꎬ 第四年完成25% ꎬ 第五年完成30% ꎬ 下同) ꎬ 得1 分ꎮ 3 有改造价值城镇既有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比例超过全国平均水平 ( 分气候区) ꎬ 得0 5 分ꎬ 改造目标计划明确、 资金政策落实、技术标准配套ꎬ 得0 5 分ꎮ 4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目标明确ꎬ 并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推进改造ꎬ 得0 5 分ꎬ 积极推进公共建筑能耗统计、 能源审计、 能耗公示、 能耗动态监测等ꎬ 得0 5 分ꎮ 5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划目标明确ꎬ 推广政策配套ꎬ 技术标准完善ꎬ 中央财政支持各类示范项目验收进度满足要求ꎬ 得 0 5 分ꎮ 6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及推广应用工作目标明确ꎬ 政策措施完善ꎬ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超过全国平均水平ꎬ 得 0 5 分ꎮ 7 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目标明确ꎬ 规划方案具体可行ꎬ 配套政策措施完善ꎬ 产业基地满足发展要求ꎬ 技术和标准体系完善ꎬ 得 0 5 分ꎬ 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目标完成进度达到要求ꎬ 得 0 5 分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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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措施 (60 分) | 4 | 重点领域节能 | 22 | 3 交通节能ꎬ 2 分ꎮ |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 1 完成交通运输节能工作目标ꎬ 得1 分ꎮ 2 组织开展绿色交通建设工程ꎬ 得0 5 分ꎮ 3 制定并落实绿色交通发展政策措施ꎬ 得0 5 分ꎮ |
4 公共机构领域节能ꎬ 3 分ꎮ |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 1 完成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标ꎬ 得1 分ꎮ 2 落实工作措施ꎬ 推动机关、 学校、 医院等公共机构节能工作ꎬ得1 分ꎮ 3 本级财政安排公共机构节能专项资金或工作经费ꎬ 得1 分ꎮ | ||||
5 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ꎬ 3 分ꎮ | 有关数据、文件ꎬ实地核查 | 1 按时组织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ꎬ 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并按要求报送ꎬ 得1 分ꎮ 2 落实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措施ꎬ 得1 分ꎮ 3 积极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ꎬ 得1 分ꎮ | ||||
6 强化重点用能设备节能管理ꎬ 2 分ꎮ |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 1 组织开展燃煤锅炉节能减排攻坚战ꎬ 完成燃煤工业锅炉能效普查年度任务ꎬ 得1 分ꎮ 2 推进锅炉系统安全节能标准化管理ꎬ 完成年度任务ꎬ 得1 分ꎮ | ||||
5 | 重点工程 | 2 | 组织实施节能重点工程ꎬ 2 分ꎮ |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 组织实施市州级及以上节能重点工程ꎬ 得 2 分ꎬ 项目存在造假ꎬ此项不得分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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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措施 (60 分) | 6 | 技术推广 | 2 | 1 实施节能技术产业化工程ꎬ 1 分ꎮ | 有关数据、文件 | 实施节能技术产业化工程ꎬ 得1 分ꎮ |
2 开展节能技术推广应用工作ꎬ 1 分ꎮ |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 组织实施节能技术产品推广活动ꎬ 得1 分ꎮ | ||||
7 | 支持政策 | 6 | 1 落实促进节能的价格政策ꎬ 2 分ꎮ |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 1 落实差别电价、 惩罚性电价的ꎬ 以及水泥、 电解铝等行业阶梯电价的ꎬ 得0 5 分ꎮ 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政策的ꎬ 此项不得分ꎬ 并扣0 5 分ꎮ 2 落实居民阶梯电价 ( 煤改电除外) 的ꎬ 得0 5 分ꎮ 3 落实居民阶梯气价 ( 煤改气除外) 的ꎬ 得0 5 分ꎮ 4 落实供热计量收费的ꎬ 得0 5 分ꎮ | |
2 节能 专 项 资 金 增 长 情 况ꎬ 2 分ꎮ | 有关数据、文件 | 设立节能有关专项资金ꎬ 支持节能重点工程、 能力建设和宣传ꎬ得1 分ꎻ 节能有关专项资金金额增长ꎬ 得1 分ꎮ | ||||
3 落实 节 能 税 收 支 持 政 策ꎬ 2 分ꎮ |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 落实支持节能的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ꎬ 得 2 分ꎬ 否则不得分ꎮ | ||||
4 绿色金融取得进展ꎬ 加1 分ꎮ |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 对使用能效信贷的项目单位实行财政贴息支持的ꎬ 加1 分ꎮ | ||||
8 | 市场化机制 | 3 | 1 推行合同能源管理ꎬ 2 分ꎮ |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 1 政府机构带头推行合同能源管理ꎬ 得1 分ꎮ 对外地节能服务公司或未进行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设限ꎬ 此项不得分ꎮ 2 落实节能服务公司税收优惠政策ꎬ 得1 分ꎮ | |
2 开展能效标识监督检查ꎬ 开展用能产品能效 “ 领跑者” 行动ꎬ 1 分ꎮ |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 核查有关文件ꎬ 开展能效标识监督检查ꎬ 得1 分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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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措施 (60 分) | 9 | 监督检查 | 4 | 1 健全 节 能 法 律 法 规 标 准ꎬ 2 分ꎮ | 有关文件 | 1 依据节能法等法律法规ꎬ 制定出台节能有关法规、 规范性文件ꎬ 得1 分ꎬ 否则不得分ꎮ 2 健全节能标准体系ꎬ 依法执行节能标准ꎬ 得1 分ꎮ |
2 开展节能执法监督检查等ꎬ 2 分ꎮ |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 1 核查有关文件ꎬ 抽查有关企业和单位进行核实ꎬ 开展执法监督检查ꎬ 对违法违规用能行为进行查处ꎬ 得1 分ꎬ 否则不得分ꎮ 2 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ꎬ 健全节能监察体系ꎬ 得0 5 分ꎮ 3 节能监察机构将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列入监察计划并完成监察任务ꎬ 得0 5 分ꎮ | ||||
10 | 节能管理与服务 | 6 | 1 加强 能 源 统 计 能 力 建 设ꎬ 2 分ꎮ |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 1 严格执行国家能源统计与核算制度ꎬ 得1 分ꎮ 2 上报能源统计数据准确及时ꎬ 得1 分ꎮ | |
2 健全能源计量体系ꎬ 2 分 |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 1 制定推动能源计量工作开展的有关规章、 办法或实施意见等ꎬ得0 5 分ꎮ 2 组织开展能源计量审查ꎬ 得0 5 分ꎮ 3 推动重点用能单位配备能源计量器具ꎬ 有具体规划或政策要求ꎬ 得0 5 分ꎮ 4 对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有实质性投放ꎬ 得0 5 分ꎮ | ||||
3 加强节能培训ꎬ 1 分ꎮ |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 组织实施节能培训活动ꎬ 包括节能监察、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能源计量、 节能标准化培训等ꎬ 得1 分ꎮ | ||||
4 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ꎬ 1 分ꎮ |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 1 组织开展绿色消费推进活动ꎬ 得0 5 分ꎮ 2 组织开展节能宣传周、 节能 “ 十进” 活动ꎬ 得0 5 分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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