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宁波理工监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❹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理工监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理工监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x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其他企业同样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行使监督权。
第二章 募集资❹的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如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征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同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
百分之五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 公司应定期将募集资金使用、存款余额向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通报,在募集资金管理上主动受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的持续督导
第三章 募集资❹的使用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须严格按照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改变。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三条 使用募集资金时,应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由具体使用部门(单位)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由财务部经办人员审核后,经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签字后予以付款。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的具体运用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财务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
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第十九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前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
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实施,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改变原因。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四)保荐机构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五)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超过募集资金金额 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后,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四章 募集资❹投向变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或服务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各项后台平台建设。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八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用作其他用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核意见为“相符”或“基本相符”的募集资金专项审核报告;
(三)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第五章 募集资❹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照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
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专项审核报告中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与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内容是否相符出具明确的审核意见。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意见为“基本不相符”或“完全不相符”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说明差异原因及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审计费用。
第六章 募集资❹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规定的信息披露程序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批准及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
其他应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情况、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情况,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情况、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情况等,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临时报告的形式进行公告。
第三十三条 上述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程序参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x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因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修订或因公司经营情况变化需修订本制度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意见,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六条 x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经证交所核准上市之日起生效。
宁波理工监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 OO 八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