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36428Q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信息披露公告
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相关规定,现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银行”)签署经修订的《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的有关信息披露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根据《框架协议》,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广发银行将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开展各项存款类和非存款类关联交易。其中,存款类关联交易在协议有效期内任意一天的最高存款余额上限为 500 亿元
人民币或等值外币,非存款类关联交易任意年度发生总额上限为 8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具体业务将根据市场公允原则,按正常商业条款逐笔订立。
二、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本公司是广发银行的主要股东之一,《框架协议》签订时持股占比 20%。8 月 29 日本公司与花旗银行股份转让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共持有广发银行 43.686%股份,为广发银行单一最大股东。由于本公司非执行董事xxxxx同时担任广发银行非执行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和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广发银行构成本公司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依法批准设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经营范围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
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业务;离岸金融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批准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402,397,264 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36428Q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1、存款类关联交易
存款类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广发银行存放的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外币存款、协议存款等。
2、非存款类关联交易
根据本公司与广发银行的业务合作需求以及日常经营业务增长、新业务开展及投资资金日常流动性安排的需要,本公司与广发银行 同意在法律法规的允许范围内开展直接协商业务合作条件的各类非 存款类持续性日常关联交易。具体包括:
(1)商业银行理财产品
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日常投资业务过程中按一般商业条款自广发银行购入的银行理财产品。
(2)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日常投资业务过程中按一般商业条款自广发银行购入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3)保险代理业务
广发银行为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和代理支付保险金等代理业务服务。
(4)购买产品和服务
广发银行在日常业务中过程中按一般商业条款自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购入的产品和服务。
(5)基金托管业务
广发银行按一般商业条款担任本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管理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并收取托管费。
(6)基金销售业务
本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在担任基金管理人过程中按一般商业条款委托广发银行作为本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管理基金的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业务。
(7)电子银行业务
电子银行业务指通过广发银行提供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移动银行、智能银行等在内的电子银行渠道和网络金融领域办理的业务。本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广发银行就广发银行网上银行客户办理本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所管理基金产品的认(申)购及赎回款项网上结算业务进行合作,并由本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向广发银行按一般商业条款支付服务费的业务。
(8)其他符合《上市规则》定义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协议有效期限
《框架协议》自本公司和广发银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为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三)交易上限
存款类日常关联交易在协议有效期内任意一天的最高存款余额上限为5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非存款类关联交易任意年度发生总额上限为8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存款类日常关联交易具体交易条款根据存款性质、存款金额及期限、市场状况及适用行业惯例按公平原则协商确定。非存款类日常关联交易按照适用的金融同业惯例按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四、本年度与该关联方已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
2016 年上半年的任意一天,本公司在广发银行的最高存款余额
未超过经修订的《框架协议》约定的上限。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
本公司存于广发银行的存款余额合计为人民币 56.12 亿元。2016年上半年,本公司与广发银行的非存款类关联交易累计发生额为人民币 1.81 亿元,未超过经修订的《框架协议》约定的上限。
五、交易目的及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适用于重大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投资业务发展,并进一步深化与广发银行的战略合作关系。同时,在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审批及披露程序的前提下,通过签署框架协议方式确定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上限,有利于提高日常关联交易的决策和执行效率,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六、交易决策、内部审批流程及审议情况(适用于重大关联交易)
1、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批准公司与广发银行签署经修订的《框架协议》,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框架协议》额度上限;授权公司管理层在股东大会批准后与广发银行签署协议,并在协议规定范围内审批及执行以上各类日常关联交易及相关事宜。关联董事xx回避了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表决同意公司进行本次关联交易。
2、本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额度上限的议案》, 批准了《框架协议》额度上限。
七、独立董事的意见(如有)
本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事前审阅了该关联交易的相关文件,就有关事项咨询了公司管理层人员,同意将该事项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原则,协议条款符合公允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独立股东权益的情况;相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八、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无。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