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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甲方:南昌大学研究生院
乙方: (访学人员)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身份证号码
学院/专业/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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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 (乙方国内经济保证人)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身份证号码
现工作单位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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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在甲方资助和支持下出国访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接受乙方的申请,同意派遣乙方赴 (国家)访学,访学期限为( )个月,时间自 年 月至 年 月。
第二条 甲方同意乙方申请甲方资助时选定的访学专业和计划。
第三条 甲方承担的义务:
1.对乙方出国访学给予必要的指导,并向乙方提供有关出国访学的咨询和服务。
2.为乙方办理出国访学手续提供帮助和方便。
3.向乙方提供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的经费资助计人民币(大写) 元。
第四条 乙方承担的义务:
1.保证完成第二条所规定的访学计划,并保证在第一条确定的访学期限内学成回国服务。否则,甲方将按违约追究乙方的经济赔偿责任。
2.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本协议确定的访学期限、访学国家和访学计划。
3.访学期间与国内导师及甲方保持经常联系,定期汇报访学进展情况。
4.访学期间要树立回国服务、为国服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从事有损祖国利益和安全的活动,自觉维护祖国荣誉;遵守我国和访学所在国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
5.访学期满时,应请国外导师对本人访学期间的表现进行评价;回国后,应及时将访学总结(含访学期间学习、科研情况及所取得的成果和部分工作照片)及国外导师的评价送交甲方。
6.出国(境)访学期限为一年的研究生,应以南昌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且本人为第一作者至少发表1篇高水平(SCI、SCIE或SSCI等)学术论文。
第五条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根据其违约事实,按照国家法律和甲方的有关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对乙方在国外访学期间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提前回国、擅自变更访学国家、改变国籍、从事与访学计划无关的活动严重影响学习、表现极为恶劣、未按规定访学期限回国逾期三个月以上等违反甲方规定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甲方经核实后有权停发其资助费用,并要求其偿还按本协议第三条第3款确定的资助费用和向甲方支付资助费用的30%的违约金。
2.对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逾期三个月(含)以内回国的情况的处理:
(1)对因航班延误和意外事故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在规定的日期内回国,逾期未超过一个月者,甲方不追究其违约责任。
(2)如未经甲方同意逾期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回国,应向甲方支付按本协议第三条第3款确定的资助费用的20%的违约金。
3.本条第1、2款中的违约赔偿款项,乙方如不按期偿付,或偿付金额不足,甲方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条 甲方同意乙方为保证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确定丙方为乙方的保证人。丙方同意认真协助甲方督促乙方履行协议并按期回国服务。
第七条 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丙方须认真协助甲方追究乙方违约赔偿责任。丙方同意在乙方违约而又未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第五条规定的经济责任的情况下,作为保证人愿承担赔偿责任。为此,丙方愿以本人固定工资收入作为担保。丙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向乙方追偿。
第八条 因乙方违反本协议而应由乙方或丙方支付的赔偿费、违约金,用人民币支付。
第九条 在乙方不履行回国服务义务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决定将本协议书的副本提交乙方访学所在国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十条 甲、乙、丙三方因违反本协议而发生的纠纷,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起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按协议进行仲裁。
第十一条 x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签约各方均负有履行本协议的义务。
第十二条 x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一份。
甲方代表人: xx(签字):
甲方盖x xx(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