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12370900F510835972 通讯地址: 泰安市天烛峰路 299 号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山东服装职业学院 法定代表人: xxx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12370900F510835972 通讯地址: xxxxxxx 000 x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监理人(全称): 泰安瑞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xxx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9007317256030 通讯地址: xxxxxxxx 000-0 x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泰安市大型仿真实训基地项目监理 ;
2. 工程地点: 位于山东服装职业学院院内 ;
3. 工程规模: 泰安市大型仿真实训基地项目,地上 9 层,地下 1 层。总建 筑面积约 49096.21m²,其中,实训楼地上建筑面积约 39916.74m²,地下车库出地面出入口坡道 162.38m²,地下车库面积 7235.96m²(含采光井 169.92m²),地下实训室面积 1090.72m²,地下健身房面积 690.41m²。 ;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14296.156398 万元 。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 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 A、附录 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 7 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 A 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 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 7 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
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 B 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 B 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 B 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
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 7 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
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 7 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
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 28 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 7 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 7 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
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 7 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 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 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
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 28 天。
6.2.4 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 182 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
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 182 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 4.2 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 7 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 7 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 4.1 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 5.3 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 28 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 14 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 14 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 4.2.3 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 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 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 14 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xx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1)双方签署的有关本工程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洽谈记录及承诺函、工程变更等;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文件及资格审查申请书
(5)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
(6)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
(7)招标文件及附件(含澄清、答疑书、通知等);
(8)其他合同文件。
同一层次的合同文件规定有矛盾的,以较后时间制订的为准,通用条款内容与专用条款内容不一致的,以专用条款为准。投标文件内容与招标文件不符的,以招标文件为准,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
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本工程设计图纸范围内的全部施工及保修阶段监理。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在施工期间可能发生的变更内容及实施本工程所必须完成的其它附带工作。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同通用条款。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投标文件中的监理大纲及相关服务承诺等。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 。
2.4 履行职责
2.4.1.1 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根据工程要求投入的人员专业及数量需满足以下要求:
建设单位对监理项目人员配备有具体要求的,监理单位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对人员配备情况进行调整,以双方约定或招标承诺为准,但必须达到监理机构人员配备的最低标准要求。“总监”: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专业监理工程师”: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 “监理员”:取得监理员岗位资格证书。
2.4.1.2 监理人应做的其他工作:a、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及所有的监理人员必须与投标书一致,确需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须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擅自变更或调换现场总监理工程师及所有管理人员,招标人有权予以经济处罚和追究法律责任直至终止合同。同时监理人应按招标人要求重新选派合格人员,并承担因违约造成的双方损失。招标人将此情况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计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b、当现场总监理工程师或某个技术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招标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符合条件的人员。
监理人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违约责任:招标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扣罚监理人本合同价款 2%-5%的违约金。
如经招标人同意或要求监理人更换后的新任总监理工程师无法胜任岗位职责,并因此导致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的,应由监理人承担;
总监理工程师或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出现以下情形时,视为总监理工程师或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不称职,招标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并支付违约金xxx:①经常行为不轨或不认真,品行不端;②履行职责时不能胜任或玩忽职守;③不遵守合同的规定;④经常出现有损健康与安全或有损环境保护的行为;
⑤连续两月考勤天数每月不足 25 天⑥打、骂、威胁招标人派驻现场人员⑦工作期间饮酒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称职行为或违法行为;
因监理人原因总监理工程师不能到场需要更换的,经招标人同意可更换具有同等级别、同等奖项的总监理工程师,并处支付违约金xxx,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具备同等级别的,支付违约金捌万元。因监理人原因专业监理工程师不能到场需要更换的,经招标人同意可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并支付违约金
xxx。因监理人原因监理员不能到场需要更换的,经招标人同意可更换监理员,并支付违约金贰万元。总更换人员数量不得超过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总数的 30%。
2.4.1.3 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以全部时间指导和组织监理工作的实施,受合同范围内的所有通知、指示、批准、决定及其它联络约束,无论何时离开现场,得到招标人的批准。总监理工程师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在现场超过两天,每天支付违约金 5000 元,每个岗位人员无故不在现场一个月累计 3 天,支付违约金 2000 元。招标人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要求监理人更换合格总监理工程师或解除合同。
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须在人脸识别考勤机上考勤,考勤自开工令发布之日起至工程移交之日止。每月考勤天数不得少于 25 天。少于 25 天时,每缺勤
一天,每天支付违约金 1000 元,考勤自开工令发布之日起至工程移交之日止。
不足半天按半天计,超半天按一天计。连续两月考勤天数不足 25 天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相关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或解除合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
监理人自备刷脸考勤机,对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进行刷脸考勤,每月向发包人报送考勤情况,考勤自开工令发布之日起至工程移交之日止。
2.4.2 按施工合同文件规定,对合同执行期间由于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法律、法令、法规等致使工程费用发生的增减和人工、材料或影响工程费用的其它事项价格的涨落而引起的工程投资的变化,监理工程师在与委托人和承包人协商后,计算确定新的合同价格或调整幅度,予以签认;并参与对工程进行结算;
2.4.3 对由监理工程师确定工作界面的计量项目应严格控制工程量,并将现场计量的原始记录原件存档备查。
2.4.4 驻地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安全监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2.4.4.1 依据有关规定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有监督责任,及时对安全隐患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必要时可下达停工令;
2.4.4.2 工地现场应设专职安全员,具体负责安全监理;
2.4.4.3 总监代表和专职安全员应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安全管理例会。
2.4.5 合同管理,本项工作专职监理工程师为: xx 。
驻地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2.4.5.1 主持工程开工前的第一工地会议和施工阶段的常规工地会议,并签发会议纪要;有权参加承包人为实施合同组织的有关会议;
2.4.5.2 按施工合同规定的变更范围,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数量及任何工程施工程序做出变更的决定,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和价格,经委托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同意下达变更令。
2.4.5.3 对承包人提出的竣工工期的延长或费用索赔,应就其中申述的理由,查清全部情况。并根据合同规定程序审定延长工期或索赔的款项,经委托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发出通知;
2.4.5.4 监督承包人进入本工程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构成,数量与合同所列名单是否相符;对不称职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要及时督促承包人更换,以满足合同要求;
2.4.5.5 对承包人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的数量、规格、性能按合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由于施工机械设备的原因影响工程的工期、质量的,及时督促补充、更换或停止支付工程款;
2.4.5.6 督促委托人及时妥善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责任和法定承诺。
2.4.6 其它方面的职责,本项工作专职监理工程师为: xxx 。
2.4.6.1 在监理业务上接受总监理工程师的统一领导和管理;按照总监制定的全线统一的监理程序和监理方式进行工作,接受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2.4.6.2 由委托人提供给监理单位使用的设施(若有)属于委托人财产,监理单位在使用中应给予爱护。当监理服务完成或中止时,应按委托人要求移交给委托人;
2.4.6.3 对设计中的错误或设计与实际环境不协调之处,以及能给委托人带来经济效益的变更要及时提出意见,报委托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2.4.6.4 在委托人的统一组织下,参加施工图设计的审核;
2.4.6.5 施工期间,监理工程师应为委托人提供如下资料:
(1)工程监理月报:(四控、两管及施工协调的内容)
(2)中期支付证书(每月)、竣工结算证书;
(3)各种监理检测原始记录、表格、技术档案资料等(工程竣工时作为竣工资料提交委托人);
(4)计划进度报表;
(5)当委托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有要求,需了解工程情况时,随时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6)每半月向委托人报送一次监理抽检原始记录一份;
2.4.6.6 按竣工资料编制办法的规定,完成本项目竣工资料的编制工作;
2.4.6.7 保密
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2.4.7 工程质量监理,本项工作专职监理工程师为: xx 。驻地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质量监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2.4.7.1 根据委托人书面提供图纸中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等资料,进行现场交验并验收承包人施工放样;参与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2.4.7.2 在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检查用于工程的材料、半成品、设备,对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有权拒绝使用;
2.4.7.3 签发各项工程的开工通知单,必要时通知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整个工程或任何部分工程的施工;
2.4.7.4 对承包人的检验。测试工作进行全面监理;有权免费利用施工单位或使用自备的测试仪器设备,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凭数据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
2.4.7.5 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进行旁站,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对重要工程及隐蔽工程实行全过程旁站监督,对质量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部分和全部工程予以签认;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以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
2.4.7.6 检查施工方法,审查施工方案和工艺,经与委托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协商后批准特殊技术处理措施和特殊操作工艺;
2.4.7.7 审核承包人的交工验收报告,向委托人和总监理工程师转报并提交相关的监理情况报告,参加委托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主持的交、竣工验收工作;
2.4.7.8 检查工程质量、验收签证隐蔽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参与处理工程
质量事故,监督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
2.4.7.9 组织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
(1)工程监理月报:(四控、两管及施工协调的内容)
(2)中期支付证书(每月)、竣工结算证书;
(3)各种监理检测原始记录、表格、技术档案资料等(工程竣工时作为竣工资料提交委托人);
(4)计划进度报表;
(5)当委托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有要求,需了解工程情况时,随时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6)每半月向委托人报送一次监理抽检原始记录一份;
(7)安全生产管理资料。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 B 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 委托人 。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10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 / 。
3. 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xx 。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10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 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人民币。
5.3 支付酬金
支付程序:由甲方支付。
支付方式:本工程无预付款,按工程形象进度付款(以债券到账日期为准),根据施工单位付款节点每次付至已完工程监理费用的 50%,工程竣工后付至监理费用的 70%,结算审计后付至结算价的 80%,余款在缺陷责任期(24 个月)满后,无质量问题后一次性无息付清。(监理费的计取以审计定案后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为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 签字盖章 。
6.2 变更
6.2.1 除不可抗力外, 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工期延误不再支付额外酬金。
6.2.2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6.2.3 解除
监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有权书面通知监理人解除合同,书面解除合同送达之日起,本合同解除。
1、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更换监理人员的。
2、监理人员失职,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3、监理人员失职,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
4、监理人员失职,导致工程返工,拖延工期超过 30 日的。
5、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情形。
7. 争议解决
7.1 调解
同通用条款。
7.2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2) 种方式:
(1)提请 泰安市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 项目所在地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3 违约责任
如监理人违约需支付委托人违约金 x xx,并承担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保险费、邮寄费、公告费、律师诉讼代理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以及给对方造成的间接损失及直接损失。
8. 其他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3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4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 %。
8.6 保密
委托人xx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同通用条款 。监理人xx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同通用条款 。第三方xx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同通用条款 。
8.8 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 同通用条款 。
9. 补充条款
9.1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表(需同投标文件一致或有合格的人员变更手续)。
9.2 其他需补充内容
9.2.1 监理服务合同必须服从于国家的现行法律和法规。对合同的解释应以
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
B-3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名称 | 份数 | 提供时间 | 备注 |
1. 工程立项文件 | |||
2. 工程勘察文件 | |||
3. 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 | |||
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 相关合同 | |||
5. 施工许可文件 | |||
6. 其他文件 |
B-4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名称 | 数量 | 型号与规格 | 提供时间 |
1. 通讯设备 | |||
2. 办公设备 | |||
3. 交通工具 | |||
4. 检测和试验设备 |
附件:
廉政责任书
委托人(全称) 山东服装职业学院 (以下简称甲方)
监理人(全称) 泰安瑞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大反腐败斗争力度的精神,推进廉政建设,预防和减少工程建设中的违纪犯罪,共同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确保工程优质、干部优秀、人民群众满意。由监督机关监督,甲乙方协商,特签订以下廉政责任书。
一、加强廉政警示教育
甲乙双方要经常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党中央关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增强干部的法制观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拒腐防变能力。根据工程进度、人员思想状况,经常对干部职工进行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
二、健全、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1、严格廉政制度。甲乙双方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参与工程的重点环节、重点部位、重点岗位和重点人员严格按照市纪委下发的《重点工程建设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十不准”》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廉政制度,并严格执行,做到制度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甲方要自觉做到:不接受咨询单位、供货单位的宴请;不接受任何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不索贿受贿。
乙方要自觉做到不请吃,不行贿或变相行贿。不接受任何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的宴请;不接受任何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不索贿受贿。
2、严格执行合同。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为依据,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的要求严格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