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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在中国境内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协商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备案并公告(如需)。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报上交所备案后公告(如需)。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第八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如需);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司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
(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
金额 50%;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九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 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出具鉴证报告,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依法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
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依法进行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五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经过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按照上交所的要求依法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要求,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如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需)。
第十七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
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于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公司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十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或非公开发行预案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 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不视为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上交所的要求依法进行公告。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按照上交所的要求依法进行公告。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持续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定期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并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如需)。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在上交所网站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
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修订权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