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中美联泰大都会[2011]医疗保险 080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住院补贴医疗保险(2009)条款
阅 读 指 南
本阅读指南为帮助您理解本条款而设,对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
您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您有权在签收保险合同后 10 天内解除合同,并获取全额退还的保险费 第十四条
您指定的受益人可以享受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障利益 第三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特定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第三、四、六、十四、十七条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抉择 第十四条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第九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二条 承保范围
第三条 保险责任第四条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第六条 保险事故通知
第七条 保险期间
第八条 单日住院补贴金额第九条 保险费的支付
第十条 保险费率的调整第十一条 受益人
第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第十三条 诉讼时效
第十四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第十五条 合同终止
第十六条 续保
第十七条 职业、工种或环境变更第十八条 释义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加住院补贴医疗保险(2009)条款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加住院补贴医疗保险(2009)》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畅行无忧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没有约定的,以主合同相关条款为准;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的条款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本附加合同包括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前述保险单或凭证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
在本附加合同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保险人,即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您和我们”统称“双方”。
本附加合同可以通过电话渠道销售,也可以通过其他渠道销售。
第二条 承保范围
一、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主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相同。
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在本附加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同意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附加合同。
三、被保险人范围:凡身体健康并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住院补贴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医院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将按下列公式计算住院补贴保险金的金额:
住院补贴保险金 = 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单日住院补贴金额 × 实际住院天数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患有疾病,并经医院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且单次住院天数大于3日的,我们将按下列公式计算住院补贴保险金的金额:
住院补贴保险金 = 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单日住院补贴金额 ×(实际住院天数-3)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或其引起的并发症,住院两次或以上者,若前次出院日期与再次入院日期的间隔不超过90日,均视作因同一原因住院。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住院,自因该原因首次入院之日开始,我们对因该原因住院的累计给付天数最多为180日。
被保险人单次住院,自该次入院之日开始,我们对该次住院的累计给付天数最多为180日。若保险期间结束时,被保险人仍未出院,我们将给付至该次住院结束为止,累计给付天数最多为180日。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和续保期间内,被保险人的住院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最多为 365日。
本附加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的责任:一、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自残或自伤;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十、精神和行为障碍,酗酒;
十一、淋病、梅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二、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十三、选择性或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身体检查、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非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十四、参加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附加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根据附表一向您按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的已收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并以主合同的保险单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生效
日。我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后,自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和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保险单生效日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第六条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被保险人应在本附加合同列明的定点医院就诊,若因急诊未在定点医院就诊的,应在 3日内通知我们,并在病情好转后及时转入定点医院。
第七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八条 单日住院补贴金额
每份本附加合同的单日住院补贴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第九条 保险费的支付
您可选择适用于本附加合同的各种交费方式支付保险费,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果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照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约定交费日期支付续期保险费。
第十条 保险费率的调整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不违反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率及相应保险费的权利,该保险费率及相应保险费的调整适用于此类保险产品项下的所有被保险人。
在我们调整保险费率后,您应自调整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支付按新的保险费率所计算的保险费。
若本附加合同保险费发生调整,我们将通知您。
第十一条 受益人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住院补贴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
丧失受益权。
第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
一、住院补贴保险金的申请
住院补贴保险金的申请人为住院补贴保险金受益人。
在申请住院补贴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疾病诊断证明书,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出院小结和住院费用原始收据;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申请人与被保险人的相关关系证明(如有需要)。二、其他
上述相关证明和资料,除保险合同外,我们审核原件,审核完毕后留存复印件,原件返还给申请人或受托人。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允许外,我们将保留进行医学鉴定或核实的权利。
第十三条 诉讼时效
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
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可以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当您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我们有权要求您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解除合同通知;
三、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如您在犹豫期内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将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
如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根据附表一向您按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的已收保险费。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十五条 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即行终止:一、主合同终止;
二、因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第十六条 续保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如果同时符合下面的条件,则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一、您满足我们的续保条件;
二、您按我们当时的规定支付续保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最高可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 65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
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最高可续保至被保险人 65 周岁生日)。续保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续保时的年龄和职业核定。
第十七条 职业、工种或环境变更
一、因被保险人职业、工种或环境的变更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您或被保险人应于该变更发生后 10 日内(含第 1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根据其危险程度的变化,确定变更后的职业、工种或环境的危险程度是否属于可保范围。如果不属于可保范围,则按解除合同处理;如果属于可保范围,我们有权增加保险费。
因被保险人职业、工种或环境的变更导致危险程度明显减少的,我们将降低保险费,并按
日计算退还自危险程度明显减少之日起已经收取的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差额。
二、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未按上述约定通知职业、工种或环境变更,且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工种或环境不属于可保范围,发生保险事故时,我们不给付保险金,本附加合同自被保险人职业、工种或环境变更之日起终止,我们将根据附表一向您按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的已收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工种或环境属于可保范围,发生保险事故时,我们按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第十八条 释义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等待期:您在首次投保本附加合同或非连续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治疗的,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以较迟者为准)30 日内(含第 30 日)为等待期;续保或因遭受意外事故住院治疗时无等待期。
意外伤害事故: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此类意外伤害事故不包括无明确外来意外伤害原因导致的后果,如过敏、原发性感染、细菌性食物中毒、猝死等。
医院:指保险单上载明的定点医院。我们保留变更定点医院的权利。定点医院变更时,我们会通知您,您也可以通过我们的服务电话或网站查询。
住院: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其中挂床住院指被保险人非诊疗需要,一般离开医院 12 小时以上,视为自动离开医院,我们仅对离开日及以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医疗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不合理的住院指被保险人未达到住院标准而办理入院手续或已达到出院标准而不办理出院手续的情形,入出院标准按照当地卫生部门制定的《病种质量管理标准》。
医生:指在医院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生,亦指在被保险人接受诊断医疗、处方或手术的地区内合法注册且有行医资格的医生,医生不能为被保险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
住院天数:住院满 24 小时为 1 天。
毒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用于治疗疾病的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是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无有效行驶证: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机动车行驶证或已被依法注销登记;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战争:是指不管宣战与否,主权国家为达到其经济,疆域的扩张,民族主义,种族,宗教或其他目的而进行的任何战争或军事行动。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确定。
精神和行为障碍:包括世界卫生组织(WHO)制定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中精神和行为障碍分类之 F00-F99 项目。
并发症:指因疾病发展或实施治疗可能会导致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的疾病。
矫形:指为治疗投保前已存在的或投保后非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身体结构或形状异常而实施的矫正手术,包括四肢的矫形、脊柱或胸廓畸形矫正、口腔颌面外科畸形矫正手术、肌肉松懈手术、巨乳缩小术、截骨增高术。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犹豫期:是指您在书面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的十日内(含第十日)
过敏:指过敏原如食物、药物、花粉、粉尘等导致人体异常的免疫反应,以医院诊断为准。原发性感染:指不继发于意外伤害事故的,由细菌、病毒或者其他致病原导致的感染。
附表一
保险费退还比例表
本附加合同终止日至保险期间期满日的月数 | 其它交费方式 | 年交 |
满 10 个月 | 0 | 60% |
满 9 个月但不满 10 个月 | 0 | 50% |
满 8 个月但不满 9 个月 | 0 | 40% |
满 7 个月但不满 8 个月 | 0 | 30% |
满 6 个月但不满 7 个月 | 0 | 25% |
不满 6 个月 | 0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