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一五年六月
关于
宜昌交通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豁免要约收购
之
法律意见书
xx xx xxxxxx00x00Xxx:000000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0
二O一五年六月
x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上市公司、宜昌交运 | 指 | 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627 |
收购人、交旅集团 | 指 | 宜昌交通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公交集团 | 指 | 宜昌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交旅集团持有 75%的出资 |
三峡旅游度假区公司 | 指 | 宜昌三峡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 交旅集团持有 100%的出资 |
财务顾问、本财务顾问 | 指 |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宜昌市国资委 | 指 | 宜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本次收购 | 指 | 宜昌市国资委将其持有的宜昌交运 47,604,636 股股份 (占宜昌交运总股本的 35.66%)无偿划转至交旅集团 |
划转标的 | 指 | 宜昌市国资委持有的宜昌交运47,604,636 股股份的权益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券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国务院国资委 | 指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收购报告书、本报告书 | 指 | 宜昌交通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指 | 宜昌市国资委和交旅集团签署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协议》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目 录
释义与简称 1
一、本次收购的目标企业宜昌交运 4
二、收购人介绍 5
三、本次收购的授权和批准 6
四、本次划转协议的合法性 7
五、本次收购不存在法律障碍 8
六、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 8
七、本次无偿划转前交易双方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9
八、本次收购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豁免情形 10
九、本次收购的同业竞争情况 11
十、本次收购的关联交易情况 13
十一、结论性意见 14
关于宜昌交通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之
法律意见书
鄂诚律所见字[2015]第14号
致:宜昌交通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接受宜昌交通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就宜昌交通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受让宜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的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7,604,636股股份(占宜昌交运总股本的 35.66%)而触发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对宜昌交运其他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义务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本次收购的相关材料的原件或影印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并听取了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xx和说明。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之前,xx得到宜昌交旅集团的下述承诺和保证:公司已经向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有效的各种文件和资料,并无任何虚假xx、误导或重大遗漏;有关文件和资料若为副本或复印件,宜昌交旅集团保证其与正本或原件相符,该等文件和资料上的印章与签名都是真实的。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2、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3、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宜昌交旅集团本次交易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对于与本次股权转让有关的其他专业事项,本所律师并不对其发表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宜昌交旅集团本次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5、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宜昌交旅集团本次股权转让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申报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宜昌交旅集团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收购的目标企业宜昌交运
根据宜昌市人民政府《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宜昌市级国有投融资公司改革重组方案的批复》 宜府函[2014]197号),宜昌交旅集团与宜昌市国资委于2015 年
5 月 18日签署《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协议》,约定宜昌国资委将所持有的宜昌交运47,604,636股股份(占宜昌交运总股本的 35.66%)无偿划转给宜昌交旅集团。
经本所核查,本次收购的目标企业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1998年 8 月 10 日设立, 现持有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 42050000000034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为xxx,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注册资本:13350 万元,注册地址:xxxxxxxxx 0 x,xxxx:xxx经营;省际班车客运、省际包车客运、一类客运班线、旅游客运;国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保险兼业代理(限许可证核定的类别);港口机械、设施、设备租赁经营;票务代理服务;货物中转、仓储服务;汽车(不含九座以下乘用车)及配件销售;汽车售后服务;为汽车交易提供服务;物业管理;柜台、房屋出租;停车服务;洗车服务。
宜昌交运于 2011 年 11 月 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代码:002627,证券简称:宜昌交运。
除上述披露事项外,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拟划转股份无质押、冻结等第三方权利的登记。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宜昌交运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划转股份无权利瑕疵,不存在任何质押、冻结及其它在法律上及事实上影响宜昌市国资委向宜昌交旅集团无偿划转的情况或事实。
二、收购人介绍
(一)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宜昌交旅集团系根据宜昌市人民政府《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宜昌市级国有投融资公司改革重组方案的批复》宜府函[2014]197 号等文件批准,于 2015 年 3 月 18 日在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的国有独资
有限责任公司。宜昌交旅集团现持有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 年 3 月 18
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资本为 100,000 万元, 注册号为 420500000236797,组织机构代码:33178002-1,法定代表人为柳兵,住所地为宜昌市西陵区夷陵大道 83 号,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经营范围为:三峡旅游新区基础建设投资与经营;旅游资源开发及经营;旅游产品开发、生产、销售(不含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国有资本运营;文化会展;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业务;旅游策划;票务代理、停车服务;汽车租赁(以上均不含需前置许可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期限: 长期。 税务登记证号码:鄂地税字 420501331780021,股东及发起人情况:宜昌市国资委持有宜昌交旅集团 100%的出资。
(二)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宜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宜昌交旅集团 100%的股权,为宜昌交旅集团的控股股东,宜昌交旅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宜昌市国资委不从事具体业务经营。宜昌市国资委是根据“宜发【2004】13 号”
《中共宜昌市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宜昌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文件要求而设立的,为宜昌市人民政府直属特设行政机构,代表宜昌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宜府办发【2010】76 号”文件对宜昌市国资委的职责具体规定如下:“市国资委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根据宜昌市政府授权,代表宜昌市政
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宜昌市国资委为宜昌市人民政府直属特设行政机构,由宜昌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代表宜昌市人民政府履行对宜昌交旅集团的出资人职责。宜昌交旅集团自成立起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三)根据宜昌交旅集团向本所律师出具的《宜昌交通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以下简称“《说明》”),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宜昌交旅集团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所述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1、 收购方未负有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的数额较大的债务;
2、 收购方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未涉嫌重大违法行为;
3、 收购方最近三年无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 收购方作为法人,不存在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5、 收购方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宜昌交旅集团可以通过无偿划转的方式依法受让宜昌市国资委持有的宜昌交运35.66%的股权(产权)。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宜昌交旅集团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未发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具有签订和履行划转协议的权利能力,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依法具备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收购的授权和批准
1、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宜昌市级国有投融资公司改革重组方案的决定
2014年 12 月 23 日,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宜昌市级国有投融资公司改革重组方案的批复》(宜府函[2014]197 号)文件,拟组建宜昌交通旅游产业发展
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宜昌市政府的直属企业,授权宜昌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将宜昌市国资委持有的宜昌交运股份国有股权划转由新设立的宜昌交旅集团持有。
2、宜昌交旅集团的批准
2015年4月13日,收购人召开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了向宜昌市国资委申请将其持有的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5.66%全部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至宜昌交旅集团的决议。
3、宜昌市国资委的批准
2015年4月9日,宜昌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同意将其持有的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5.66%全部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至宜昌交旅集团。
4、宜昌市人民政府的批准
2015 年 5 月 11 日,宜昌市人民政府出具宜府函【2015】39 号《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无偿划转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的批复》,同意宜昌市国资委将其持有的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5.66%全部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至宜昌交旅集团。
5、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
2015 年 6 月 4 日,国务院国资委出具《关于无偿划转宜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持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份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5】418 号批复,同意本次国有股权无偿划转事项。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豁免宜昌交旅集团的要约收购义务后方可进行。
四、本次划转协议的合法性
(一)、为进行本次收购,宜昌交旅集团与宜昌市国资委于 2015 年5月18日签订《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协议》,划转协议由被收购方及收购方加盖各方的公司印章,签订形式合法有效。根据划转协议的约定,划转协议及本次收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划转协议对本次收购的标的内容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具备合同的必
要条款,在形式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划转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划转协议的约定合法有效。
(三)、经审查宜昌交运公司章程,未发现有对本次收购行为有限制性或禁止性条款的规定。
(四)、经本所审查,本次收购并不受到划转各方订立的有约束力的合同、承诺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约束。
(五)、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被划转股份未设定任何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亦未被执法部门实施扣押、查封、司法冻结等使其权利受到限制的任何约束。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五、本次收购不存在法律障碍
(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述尚需履行的法定程序外,本次收购在现阶段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
(二)、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宜昌市国资委持有的宜昌交运全部35.66%股权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形式的权利限制。
(三)、根据宜昌交旅集团向本所律师出具的《宜昌交通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说明》,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宜昌交旅集团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所述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除尚需获得证监会豁免宜昌交旅集团的要约收购义务外,本次收购的实施不存在其他法律障碍。
六、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
(一)、2015年1月9日,宜昌交运发布《关于控股股东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在《巨潮咨讯网》等相关媒体上对前述股权划转情况进行了公告。
(二)、根据收购人提供的文件和说明并经核查,收购人已根据《收购办法》
有关规定编制了《宜昌交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宜昌交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通知宜昌交运并公告收购报告书摘要,履行了法律法规要求的披露义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收购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本次无偿划转前交易双方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收购人董事xx及其母亲xxx、收购人监事xxx妻子xxx、被收购人宜昌市国资委副主任上官志平之妻子xxxx,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收购人的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自宜昌交运发出关于本次股权划转的提示性公告前 6 个月内,未发生买卖宜昌交运股票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收购人在本次收购过程中不存在违反《证券法》、《收购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xx及其母亲xxx、xxx妻子xxxxx宜昌交运股票情况如下:
名称 | 关系 | 买入时间 | 买入数量(股) | 卖出时间 | 卖出数量(股) |
xx | 收购人董事 | 2014-11-14 | 300 | 2014-12-15 | 300 |
2014-12-22 | 300 | 2015-3-25 | 300 | ||
xxx | 收购人董事李青之母亲 | 2014-11-14 | 1000 | 2014-12-15 | 1000 |
2014-12-22 | 1300 | 2015-3-25 | 1300 | ||
xxx | 收购人监事xxx妻子 | -- | -- | 2014-7-11 | 1000 |
-- | -- | 2014-7-21 | 1000 | ||
-- | -- | 2014-7-22 | 500 |
0000-0-00 | 000 | -- | -- | ||
-- | -- | 0000-0-00 | 500 |
上官志平之妻子xxx买卖宜昌交运股票情况如下:
名称 | 关系 | 买入时间 | 买入数量(股) | 卖出时间 | 卖出数量(股) |
xxx | 副主任上官 志平之妻子 | 2014-12-12 | 900 | 2015-3-17 | 900 |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在买入宜昌交运股票时,收购人尚未设立,其尚未知晓担任收购人董事或监事,不具备获取本次内幕信息的条件。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宜昌交旅集团在本次收购过程中不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八、本次收购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豁免情形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以简易程序免除发出要约:(一)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 30%„„”。
(一)、宜昌交旅集团系根据宜昌市人民政府《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宜昌市级国有投融资公司改革重组方案的批复》宜府函[2014]197号等文件批准设立的,由宜昌市国资委履行全部出资义务的国有独资公司。
(二)、本次股份划转前,宜昌市国资委持有宜昌交运47,604,63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5.66%。宜昌市国资委系宜昌交运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本次收购完成后,宜昌交旅集团持有宜昌交运47,604,63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5.66%,系宜昌交运的控股股东。
(四)、本次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得到了宜昌市 人民政府的批准。
(五)、本次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国务院国资委出具《关于无偿划转宜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持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份有关
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5】418号批复,同意宜昌市国资委将所持有的宜昌交运47,604,636股股份,全部无偿划转至交旅集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豁免情形,宜昌交旅集团可以向证监会提出豁免其向宜昌交运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的申请。
九、本次收购的同业竞争情况
(1)收购人及关联方和宜昌交运主要业务情况
公司名称 | 主要资产 | 主要业务 |
交旅集团 | 均为股权类资产。其中:持有宜昌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75%的出资,持有宜昌三峡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 100% 的出资 | 对宜昌市交通、旅游相关的国有资产进行运营和管理 |
公交集团 | 城市公交客运资产、公交站场 (点) | 城市道路区域内公共交通的运营与 服务 |
三峡旅游度假区公司 | 宜昌峡口风景区的旅游景点,主要包括三游洞、世外桃源、快乐谷等 8 个景点及旅游增 值服务项目 | 旅游景点的经营,收入来源为旅游景点门票收入及相关服务。 |
宜昌交运 | 道路客运资产、水路客运资产、客运港站、汽车 4S 店 | 省内城际道路客运服务、省外长途客 运服务、水上交通运输、车站港口的运营、汽车销售与服务 |
x次收购完成前,交旅集团通过无偿划转方式持有公交集团 75%的出资、持有三峡旅游度假区公司 100%的出资;收购完成后,交旅集团持有宜昌交运 35.66%的股份。各公司主要业务情况如下:
(2)同业竞争情况
收购人交旅集团与宜昌交运营业执照登记项目中“票务代理、停车服务”存在重合;收购人子公司公交集团与宜昌交运营业执照登记项目中“旅游服务、停车服务、省际包车客运”等方面存在重合,但不存在实质的同业竞争。具体如下:
① 交旅集团与宜昌交运
重合项目 | 实际经营情况 | 是否存在实质的同业竞争 | |
交旅集团 | 宜昌交运 | ||
票务代理 | 仅为工商登记项目 | 代理机票、火车票服务 | 否 |
停车服务 | 仅为工商登记项目,无停车服务等类似相关资产, 未实际从事停车服务业务 | 自有停车场的经营,按照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对社会车辆提供有偿停 车服务 | 否 |
② 公交集团与宜昌交运
重合项目 | 实际经营情况 | 是否存在实质的同业竞争 | |
公交集团 | 宜昌交运 | ||
旅游客运 | 公交旅游专线,10-1 路,起点为夷陵广场、终点胡金滩(三峡人家),每日定点和固定线路运营,服务对象为散客,乘 客上车投币或使用 IC 卡刷卡 | 服务对象为团队旅游包车服务、旅行社包车服务、通勤车服务、游轮旅游(两坝一峡旅游)的配套运输 | 否 |
停车服务 | 自有站场进站线路运营车辆收费,不提供社会车辆有偿停车服务,停车场地为三码头客运站停车场 | 自有停车场的经营,按照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对社会车辆提供有偿停车服务,停车服务场地为三峡游客中心停车场、长途车站停车场、中心客运站停车场和集 团公司院内停车场 | 否 |
房屋租赁 | 自有公交站场房产租赁 | 自有客运站场、港口的房产租赁 | 否 |
运营线路 | 运营区域为市内公交固定班 线 | 运营区域为省内、省外长途客运 固定班线及城乡客运固定班线 | 否注 |
汽车配件销售 | 自有运营车辆及进场车辆(宇 通等)大客车的汽车维修、配件销售 | 整车销售(上海大众、东风风神、 东风标致、东风雪铁龙、东风日产)及 4S 店维修保养等增值服务 | 否 |
省际包车客运 | 仅为工商登记项目,目前无经营省际包车业务所需的运营车辆 | 主要在黄金周、春运、小长假期间加开临时省际班车,运营线路不固定,运营前申请临时包车线 路牌 | 否 |
注:由于线路规划及线路运营站点设置的原因,宜昌交运部分城乡客运线路的中途停靠站点与公交集团部分线路的中途停靠站点存在部分重合,但实际运营线路、起始站点和终止站点并不存在完全重合的情况,不存在同业竞争。
公交集团目前除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外,还拥有 16 条省际固定班车线路经营
权,由于没有运营车辆多数已停班。目前公交集团在运营的线路为宜昌至珠海、
上海、云阳、开县、奉节。其中:宜昌交运无珠海线路运营权,不产生同业竞争;宜昌至上海、云阳、奉节与宜昌交运运营线路重合,存在同业竞争,但由于公交集团运营上述线路均是根据客源情况临时发班,随着运营车辆的逐步淘汰,公交集团正在逐步减少发班直至停班,因此不会对宜昌交运的经营产生较大影响。
(3)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了规范和避免潜在的同业竞争,交旅集团出具承诺:1、如未来本公司对运营的交通、旅游资产进行整合调整,包括但不限于采用线路置换、单独一方放弃经营或资产划转至运营方等方式,本公司将优先保证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2、如未来宜昌市政府因城市建设、规划等原因需要对道路客运线路进行调整,本公司将优先保证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3、如未来本公司及关联方与宜昌交运在长途客运、省际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等所有道路客运方面存在同业竞争,本公司承诺积极协调公交集团、宜昌交运协商解决并达成一致,包括但不限于采用线路置换、单独一方放弃经营或资产划转至运营方等方式,且优先保证上市公司利益。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宜昌交运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存在部分重合,但并不存在完全的同业竞争;收购人子公司公交集团在部分道路客运线路上与宜昌交运重合,存在同业竞争,但上述重合线路占宜昌交运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较小,不会对宜昌交运产生较大影响,且交旅集团已出具承诺在未来线路调整时优先保证上市公司利益。
十、本次收购的关联交易情况
x次收购前,收购人及子公司与宜昌交运同受宜昌市国资委控制,因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因此,不存在关联交易。本次收购前,收购人子公司公交集团与宜昌交运之间的交易主要是旅客运输票务结算、站场费用结算、两坝一峡游船票务结算等,具体情况如下:
交易方 | 交易期间 | 业务往来项目 | 累计金额(万元) |
交旅集团 | 收购前 24 个月 | 无 | 无 |
公交集团及其 子公司 | 收购前 24 个月 | 客票结算、公交 IC 卡结算、站场费 用结算、两坝一峡游船票务结算等 | 1,293.29 |
三峡旅游度假 区公司及其子公司 | 收购前 24 个月 | x付峡口风景区设计费、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费用 | 106.35 |
收购完成后,宜昌交运与收购人的关联方公交集团的上述交易将会持续。为规范关联交易,交旅集团出具承诺:1、交旅集团履行作为宜昌交运股东
的义务,交旅集团及其关联方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宜昌交运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2、对于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交旅集团及其关联方承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交易价格公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宜昌交运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宜昌交运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