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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予披露交易
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收購方(本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與賣方、目標公司、中國項目公司、珠海賽納打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深圳市綠景企業管理訂立該協議,據此,賣方已同意出售而收購方已同意購買銷售股份,代價為人民幣 21 億元(可根據調整機制予以調整)。銷售股份佔目標公司已發行股本之 100%。
由於收購事項之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上市規則)多於 5%但少於 25%,故根據上市規則,收購事項構成本公司之須予披露交易。因此,收購事項須遵守上市規則第 14 章項下之申報及公告規定。
該協議
日期: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訂約方:
(1) 收購方;
(2) 賣方;
(3) 目標公司;
(4) 中國項目公司;
(5) 珠海賽納打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間與賣方及目標集團有聯屬關係之公司;及
(6) 深圳市綠景企業管理。
賣方為一間於英屬維爾京群島註冊成立之公司,主要從事投資控股之業務。目標公司主要從事投資控股。中國項目公司主要從事物業投資,而珠海賽納打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則主要從事生產及銷售打印機。深圳市綠景企業管理主要從事投資控股之業務。
據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知,賣方、目標公司、中國項目公司及珠海賽納打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各自均獨立於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且與彼等概無關連。
將予收購之資產
賣方於銷售股份之所有權益(相當於目標公司之 100%權益)。目標公司擁有中國項目公司全部註冊資本之權益,而中國項目公司持有該項目之土地及物業之權利。
收購事項完成後,目標集團之成員公司將成為本公司之附屬公司。銷售股份之代價及轉讓
收購銷售股份之總代價為人民幣 21 億元,乃參考該項目之規劃可供出售建築面積後經公平磋商釐定,乃本公司透過其自行搜尋珠海鄰近地區之物業釐定之物業市價。
代價將根據由有關監管機構釐訂之實際可供出售建築面積予以調整。由於代價僅根據可供出售建築面積計算,該協議之訂約方協定,倘該項目之實際不可出售建築面積為 15,000
平方米以上,則收購方須就該等不可出售建築面積向賣方支付每平方米人民幣 2,750 元的款項(「調整機制」)。
代價將以本公司之內部資源償付。銷售股份之代價及轉讓將按下列方式處理:
(a) 代價之 10%(相等於人民幣 2.1 億元)將於簽署該協議當日起計 21 個營業日內支付,賣方將於收到有關金額後 10 個營業日內向收購方轉讓 10%之銷售股份;
(b) 代價之 70%(相等於人民幣 14.7 億元)將於中國政府機關授出有關該項目重建實施主體確認文件後之一個月內支付。於收到本期代價後,賣方將於 10 個營業日內 (i)向收購方轉讓 90%之銷售股份;及(ii)終止現有租約(如有);及
(c) 代價剩餘之 20%(相等於約人民幣 4.2 億元,可根據調整機制予以調整)將於該項目獲施工許可證起計一個月內支付。
考慮到收購事項乃經公平磋商後得出之結果及根據珠海土地市價而作出,董事認為收購事項之條款及條件(包括代價)誠屬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整體利益。
其他條款
收購方須負責制訂及草擬市區重建計劃。收購方及賣方均將負責項目申報審批工作。
收購方獲轉讓 10%之銷售股份後,收購方將有權於目標公司董事會委任一名董事,惟該董事將不會參與目標公司之管理及營運。
倘收購方未能即時支付第一期代價,則收購方須就任何未付款項按每日 0.05%之罰款額支付罰金,而倘收購方超過三個月仍未能支付第一期代價,則賣方有權終止該協議,而收購方須於終止時支付人民幣 1 億元之罰金。倘收購方未能即時支付第二期代價,則收購方須就任何未付款項按每日 0.05%之罰款額支付罰金,而倘收購方超過六個月仍未能支付第二期代價,則賣方有權終止該協議,且收購方須於終止時支付人民幣 3 億元之罰金。倘收購方未能即時支付第三期代價,則收購方須就任何未付款項按每日 0.05%之罰款額支付罰金。上述罰金責任已由深圳市綠景企業管理作出擔保。
倘賣方未能如「代價」一段第(a)項所述向收購方轉讓 10%之銷售股份,則賣方須每日按相等於第一期代價 0.05%之罰款額支付罰金。倘賣方超過三個月仍未能向收購方轉讓 10%
之銷售股份,則收購方有權終止該協議,而收購方須於終止時支付人民幣 1 億元之罰金。倘賣方未能如「代價」一段第(b)項所述向收購方轉讓 90%之銷售股份,則賣方須每日按相等於第二期代價 0.05%之罰款額支付罰金。倘賣方超過六個月仍未能向收購方轉讓 90%
之銷售股份,則收購方有權終止該協議,且收購方須於終止時支付人民幣 3 億元之罰金。珠海賽納打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就賣方於該協議項下之責任作出擔保。
目標集團之資料
目標公司為一間於英屬維爾京群島註冊成立之私人有限公司。於本公告日期,目標公司由賣方直接擁有 100%權益。目標公司為投資控股公司,亦為中國項目公司之登記及實益擁有人。目標公司之唯一業務為擁有中國項目公司。
中國項目公司為於中國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其於珠海東大凱威科技園擁有土地及現有樓宇(「該項目」)。該項目位於xx,xxxxx 00,000 xxx,x其上興建之現有工
廠樓宇及宿舍之建築面積約為 126,700 平方米。該項目已就市區重建取得中國政府機關之初步批准。
目標集團之財務資料
以下資料為目標集團於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兩個財政年度之綜合經營業績:
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未經審核) | ||
二零一四年 | 二零一五年 | |
人民幣千元 | 人民幣千元 | |
除稅前盈利 | 1,599 | 3,531 |
除稅後盈利 | 1,199 | 2,648 |
目標集團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之綜合資產淨值為人民幣 5,700 萬元。收購事項完成後,目標集團之公司將成為本集團之附屬公司。
收購事項之理由
x集團主要於中國從事物業發展及物業投資。目標集團於該項目之物業及土地中擁有權益,而該項目可供本集團作發展之用。董事認為收購事項為本公司收購珠海之土地進行項目發展之良機。
基於代價乃經參考(其中包括)由本集團釐定的珠海土地市價後釐定,董事會認為該協議之條款及條件誠屬公平合理,且訂立該協議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整體利益。
上市規則之涵義
由於收購事項之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上市規則)多於 5%但少於 25%,故根據上市規則,收購事項構成本公司之須予披露交易,並須遵守上市規則第 14 章項下之申報及公告規定。
釋義
於本公告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收購事項」 | 指 | 收購方根據該協議條款向賣方收購銷售股份; |
「該協議」 | 指 | 收購方、賣方、目標公司、中國項目公司、珠海賽納打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深圳市綠景企業管理就收購事項訂立日期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之買賣協議; |
「董事會」 | 指 | 董事會; |
「本公司」 | 指 | 綠景(中國)地產投資有限公司,一間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為獲豁免有限責任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 |
「完成」 | 指 | 根據該協議完成收購事項; |
「關連人士」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之涵義; |
「建築面積」 | 指 | 建築面積; |
「董事」 | 指 | x公司董事; |
「本集團」 | 指 | x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
「香港」 | 指 |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
「上市規則」 | 指 |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
「深圳市綠景企業管 理」 | 指 | 深圳市綠景企業管理集團有限公司,一間於中國註冊成立 之公司,由xx境先生之家族成員控制,而xx境先生為本公司之主要股東; |
「中國」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 |
「中國項目公司」 | 指 | 珠海凱威置業有限公司,一間於中國成立之有限責任公司,為目標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 |
「收購方」 | 指 | 祟亞投資(香港)有限公司,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之公司,為本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 |
「人民幣」 | 指 | 人民幣,中國之法定貨幣; |
「銷售股份」 | 指 | 目標公司之全部已發行股份; |
「股東」 | 指 | x公司股東; |
「平方米」 | 指 | 平方米; |
「聯交所」 | 指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目標公司」 | 指 | Apex Leader Limited,一間於英屬維爾京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責任公司,為賣方之全資附屬公司; |
「目標集團」 | 指 | 目標公司及中國項目公司; |
「賣方」 | 指 | Fresh Opt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一間於英屬維爾京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責任公司;及 |
「%」 | 指 | 百分比。 |
承董事會命
綠景(中國)地產投資有限公司
主席
xxx
xx,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執行董事為xxxxx(主席)、xxx先生(行政總裁)、xxx先生、xxx先生及xxx女士;及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為xxx先生、xx先生及xxx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