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作業管理辦法 B-68 2022 年 12 月 30 日第 17 次修訂
「 ○○○○○○○」技術有償讓與合約書
團法人(xx、台中)仁愛醫院
醫院(委託長庚醫療財團法人興建經營)(或)仁愛醫療財
(或)xxxxx
xxx: xxxx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
發明人:
受讓廠商: 股份有限公司
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作業管理辦法 B-68 2022 年 12 月 30 日第 17 次修訂
技 術 有 償 x 與 合 約 書
團法人興建經營)(或)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大里、台中)仁愛醫院
(或)xxxxxxx(xxxxxxx
xxxx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
甲方)
立合約書人: ○○○醫師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以下簡稱丙方)
(以下簡稱
茲因乙方利用甲方資源,業已產出具實用性之技術成果,為落實該技術及嘉惠產業界,同意以技術移轉方式有償讓與丙方實施該等技術,三方同意本於誠信原則,協議下列條款,以為共同遵守:
第一條:技術來源
x項技術內容為「 」(詳細技術內容及範圍如附件一,下稱「本技術成果」),係乙方利用甲方資源研發產出,其智慧財產權歸屬于甲方所有,乙方為發明創作人代表。
第二條:智慧財產權讓與
甲方同意將本技術成果(詳細技術內容依本合約第三條技術資料交付)之智慧財產權全部範圍,以讓與方式,永久讓與丙方(如本技術成果取得專利權,下稱「本專利」,甲方並應配合辦理專利權移轉登記,相關費用由丙方負擔),無區域之限制。丙方同意支付甲方第四條所定之讓與金以取得權利。
第三條:技術移轉與實施
資料交付:乙方應於本合約生效,且丙方依第四條約定支付讓與金(或)簽約金後一個月內將本技術成果資料(如附件一)交付予丙方,丙方同時並應提供交付憑證予甲方存查。
第四條:讓與金及付款方式
一、讓與金:丙方應於合約簽署生效後十五日內向甲方支付讓與金,共計新台幣(下同)元整(未稅),(或)共計新台幣(下同) 元整(未稅),讓與金分期支付
期程如下,如有相關稅賦及匯款手續費,應另由丙方負擔。本讓與金不因丙方將本技術成果商品化之結果而有所增加或減免,若因丙方違約導致本合約解除,讓與金亦不退還。
(一)簽約金: 元,丙方應於簽約日貣十五日內付款完成。
(二)第一筆讓與金: 元,丙方應於 十五日內付款完成。 (三)第二筆里程金: 元,丙方應於 十五日內付款完成。
二、權益分配:丙方支付讓與金項目之分配,甲、乙方依照甲方「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作業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甲,乙雙方之權益分配如有爭議時,丙方於本合約所訂定之權利不受影響。
三、付款方式:本條所定之讓與金,丙方應以匯入甲方指定專戶(華南銀行民生分行:帳號:
126160003438,戶名:長庚醫療財團法人)之方式給付甲方。丙方另應將相關稅賦及匯款手續費一併繳送甲方。
第五條:智慧財產權之歸屬及開發協助
一、甲、乙、丙三方充分認知並同意,甲方擁有「本技術成果」所揭露資訊之著作權、專利申請權、營業秘密等智慧財產權與其他權益,且本案技術移轉方式為有償讓與,將前揭權利讓與移轉於丙方。
二、甲方及乙方同意乙方於交付技術資料予丙方後,應配合提供丙方為期 年共計小時之技術指導與諮詢講解。超過此時限或丙方對本技術若要求乙方提供更詳細之諮詢服務或人員訓練時,應支付技術服務費予乙方,諮詢服務之時間、地點、費用及方式等細節由甲乙丙三方另行協議之。
三、在未獲得甲方之書面同意前,丙方不得在商業推廣時(如廣告、產品/投資說明等)利用甲、乙方、甲、乙任一方之員工、其所屬單位之名稱、院(所)徽、商標、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大眾認知甲、乙雙方與丙方商業發展之關連性。
四、丙方應負責要求其員工、及其關係企業、經銷商、代理商、外包廠商、或其他往來廠商、暨此等廠商之員工,均應遵守前項約定。如有違反情事,均視為丙方違反本條約定。
第六條:回饋授權
一、丙方同意甲、乙方及甲方所屬法人體系內各機構(包含受委託經營者及合作聯盟機 構,簡稱體系機構)(必要協商條件,如經協商廠商不同意體系機構,則維持甲乙方)於本技術讓與後仍可依永久、無償、全球、非專屬及不可轉讓等方式,實施本技術成果(含專利)於學術研究。丙方嗣後若將本技術成果(含專利)讓與或授權第三人時,並應確保該第三人遵守本條約定。該第三人再為讓與或授權時,亦同。
二、丙方為完成本產品所自行研發或添加之衍生產品或附加產品,其智慧財產權歸屬丙方,惟丙方同意即時向甲、乙方揭露,並以非專屬、無償、不可轉讓之方式授權體系機構(必要協商條件,如經協商廠商不同意體系機構,則維持甲乙方)於學術研究上使用,惟甲、乙方及體系機構就此部分技術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
第七條:無擔保規定
甲、乙雙方擔保將依第五條第二項約定盡力協助丙方使用本技術成果(含專利),但不擔保本技術成果之可專利性、有效性、合用性、商品化、無瑕疵、無侵權、得向第三人主張權利及可達其他特定目的之可能性,且如取得專利權,亦不擔保可依申請範圍維持權利等。本合約生效後,本技術成果(含專利)之任何舉發、被撤銷或其他衍生糾紛,及丙方因本技術成果(含專利)發生任何侵權行為致遭受第三人請求或被訴時,丙方同意自行負責,甲、乙方不負擔任何責任,包括相關侵權與瑕疵擔保責任;甲、乙
方亦毋頇返還或賠償任何款項予丙方。第八條:保密義務
各方同意並承諾,除依法律規定所為者外,任一方均不得於任何期間,揭露本合約之
條款或存在、當事人間之討論內容、因本合約而取得屬於或關於他方當事人或其關係企業之營業或業務秘密或其他機密資訊,包括財務上及業務上之資訊或其他資訊,不論其性質為技術或商業的資訊。
第九條:違約處理
一、丙方未依本合約第四條第一項約定之期限內繳付讓與金者,每逾一日應另按第四條第一項約定價值總額之千分之五計付遲延懲罰性違約金予甲方。如逾一個月仍未付清,甲方得代表甲、乙雙方解除本合約,於解除本合約前,遲延違約金應繼續計付。
二、任一方若有違反本合約,未違約方得書面通知限期改正,倘違約方未於期限內改正違約行為,未違約方即得解除本合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且如係因丙方違約致本合約解除者,甲、乙方無需返還已受領之讓與金之任何項目。
三、因丙方違約致本合約終止或解除者,丙方應於合約終止或解除後一個月內將自甲乙方獲得之技術資料及其影印本、手抄本或任何形式的資料返還甲方,並結清所有應付而未付之金額。丙方並應就返還之資料列出明細交付甲方。
四、如係因丙方違約致本合約終止或解除者,丙方應無償將本技術移轉回甲方,辦理該專利移轉登記之費用由丙方負擔。
第十條:合約期限
x合約自末頁三方簽署日貣生效,並持續有效。第十一條:合約修改
一、本合約得經三方同意以書面修改增訂,並應將經三方簽署之書面附於本合約之後,作為本合約之一部分,並取代已修改增訂之原條文。
二、本合約未約定事宜應依民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第十二條:合意管轄
一、本合約應依中華民國之法律予以解釋及規範;三方對於本合約、或因本合約而引貣之疑義或糾紛,三方同意依誠信原則解決之。
二、本合約如有爭議糾紛,經三方同意後,得在台北市依中華民國「仲裁法」提請仲裁;但如有一方不同意提付仲裁無法達成仲裁協議時,三方同意以台灣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並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第十三條:聯絡方式
一、本合約有關之通知或要求應以書面(不含電話、傳真及 E-mail,下同)送達下列之
處所及人員(以下簡稱「聯絡人」),經送達該聯絡人者,即視為已送達該方當事人:
甲方聯絡人姓名:
職稱: E-mail:
電話:地址:
乙方聯絡人姓名:
職稱: E-mail:
電話:地址:
丙方聯絡人姓名:
職稱: E-mail:
電話:地址:
二、三方聯絡人或聯絡資料有所更動時,應以書面通知其他二方,並告知更新內容,始生效力。如有送達不到之情形(包含但不限於無人收信、拒收、未通知變更地址等等),以書面發出時視為已送達。
第十四條:合約份數
x合約書正本乙式三份,副本乙式二份,由甲、乙、丙三方各執正本一份為憑,副本由甲、丙兩方各執存一份。
立約人:甲 方:
代表人: ﹝簽章﹞
地 址: 統一編號:
乙 方: ﹝簽章﹞
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
丙 方:
代表人: ﹝簽章﹞
地 址: 統一編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