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家庭财产保险附加险条款 1.附加盗抢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存放在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地址室内的保险财产,由于遭受经公安部门确认的盗窃、抢劫行为而丢失,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盗抢的保险财产仍未查获的,丢失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保险金额
除非另有约定,本附加险关于家用电器、服装、家具、床上用品的各项保险金额以家庭财产保险主险中对应的各分项保险金额为限。
三、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赔偿责任:
(一)保险财产因窗外钩物行为所致的损失;
(二)因未锁房门致使保险财产遭受盗窃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雇用人员或寄居人盗抢或者纵容他人盗抢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四)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十五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
(五)不属于主险保险单保险财产范围内的财产遭受的盗窃损失;
(六)手提电话、便携式计算机所遭受的盗窃损失;
(七)置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遭受的盗窃损失。
四、赔偿处理
(一)保险标的发生盗抢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及时通知保险人,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报案与通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盗抢的保险财产仍未查获,在被保险人出具盗窃事故报告、损失清单、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及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后,保险人在对应的分项保险金额内予以赔付;
(三)盗抢责任损失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权益转让给保险人,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被追回的保险标的,其已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保险标的的损毁部分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五、本条款附加于主险合同而成立,主险合同与本附加条款抵触者,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约定的,适用主险合同之约定。
2.附加门、窗、锁恶意破坏损失险条款
凡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并附加盗抢险的被保险人,可投保本附加险。一、保险责任
被保险房屋所附属的门、窗、锁,由于遭受盗窃、抢劫过程中的撬、砸行为所致的损失,经公安部门确认的,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赔偿限额
x条款的赔偿限额以 2000 元人民币为限。三、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雇用人员或寄居人盗抢或者纵容他人盗抢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二)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十五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四、赔偿处理
(一)保险标的发生盗抢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及时通知保险人,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报案与通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损坏 门、窗、锁的损失仍未 从盗抢人处获得赔偿的,在被保险人出具 盗窃事故报告、损失清单、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及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后,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赔付将受损的门、窗、锁恢复到原状态的费用;
(三)损失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该部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益转让给保险人。
五、本条款附加于主险合同而成立,主险合同与本附加条款抵触者,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约定的,适用主险合同之约定。
3.附加水暖管爆裂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安装在被保险房屋内的水暖管因火灾、爆炸、雷击、飞行物体及其它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高压、碰撞、严寒、高温造成水暖管爆裂,致使水暖管本身损失以及其它保险财产遭受水浸、腐蚀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除外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水暖管年久失修、腐蚀变质以及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二)被保险人私自改动原管道设计;
(三)水暖管安装、检修、试水、试压;
(四)发生水暖管爆裂损失时,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部分。
三、本条款附加于主险合同而成立,主险合同与本附加条款抵触者,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约定的,适用主险合同之约定。
4.附加现金、金银珠宝盗抢险条款
凡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并附加盗抢险的投保人,可投保本附加险。一、保险责任
现金和在保险单中列明的金银珠宝存放在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地址室内时,由于遭受经公安部门确认的盗窃、抢劫所致的直接损失,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盗抢的现金、金银珠宝仍未查获的,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除外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现金、金银珠宝因窗外钩物行为所致的损失;
(二)因未锁房门致使保险现金、金银珠宝遭受盗窃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雇用人员或寄居人盗抢或者纵容他人盗抢而造成保险现金、金银珠宝的损失;
(四)保险现金、金银珠宝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十五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
(五)发生现金、金银珠宝盗抢损失时,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部分。
三、赔偿处理
赔偿处理方式同盗抢险处理方式。
四、本条款附加于主险合同而成立,主险合同与本附加条款抵触者,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约定的,适用主险合同之约定。
5.附加家用电器用电安全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致使电压异常而引起家用电器的直接损毁:
(一)供电线路因遭受家庭财产基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袭击;
(二)供电部门或施工失误;
(三)供电线路发生其他意外事故。二、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以及违章用电、偷电或错误接线造成家用电器的损毁;
(二)家用电器超负荷运行、自然磨损、固有缺陷、原有损坏、用电过度、自身发热以及超过使用年限后的损坏;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三、保险金额
以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家用电器的保险金额为限。
四、本条款附加于主险合同而成立,主险合同与本附加条款抵触者,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约定的,适用主险合同之约定。
6.附加家庭住户第三者责任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一)在保险期限内,在被保险房屋内(包括被保险房屋专属的天台、庭院)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保险人在本保险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定义:
(1)第三者是指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以外的人; (2)家庭成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法律上的亲属关系并居住在一起的成员; (3)暂居人员是指在被保险房屋内居住超过 5 天的人。
(二)对被保险人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保险单中列明的第三者责任赔偿限额为限。
二、责任免除
对于下列损失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租用、占用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病人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四)燃放烟花爆竹所引起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饲养的宠物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六)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索赔;
(七)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从事职业、职务行为,或为他人提供商业性质的服务时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八)罚款、罚息及惩罚性赔偿;
(九)被保险人与第三方订立的合同项下应承担的合同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三、免赔额
x附加险的免赔额为 200 元人民币。四、赔偿处理
(一)本保险对第三者累计赔偿责任以保险单中列明的赔偿限额为限,不因被保险人数
量、受伤人员数量及提出索赔的次数而改变;
(二)被保险人收到索赔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五、本条款附加于主险合同而成立,主险合同与本附加条款抵触者,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约定的,适用主险合同之约定。
7.附加租房费用损失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限xx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导致被保险人的房屋无法居住,被保险人支付的必需的、合理的租房费用。
二、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合理的租房费用以被保险人修复或重置该居所所需要的最短时间计算;
(二)如被保险人永久迁移到其他居所,则以被保险人迁移到他处所需的最短时间计算;
(三)租房费用的赔偿金额根据被保险人在前述最短时间内实际支付的租房费用确定,但在任何情况下,该项每天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列明的每日赔偿限额,保险人对租房费用补偿的赔偿天数最多不超过 30 天。
三、免赔期限
x附加险的绝对免赔期限为三天。
四、本条款附加于主险合同而成立,主险合同与本附加条款抵触者,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约定的,适用主险合同之约定。
8.附加租金损失险条款
一、总则
(一)本附加险为房屋出租人提供针对性的保障;
(二)出租自有房屋给他人并收取租金的人可投保本附加险。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已租出的座落于保险xxx地址的房屋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导致该房屋无法居住,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租金实际损失时,保险人负责赔偿受损房屋合理恢复至可居住状态时的租金损失。
三、 赔偿处理
发生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日租金损失额和扣除每次事故绝对免赔天数后的实际修复天数计算赔偿。实际日租金损失额超过保险xxx的每日租金赔偿限额时,以每日租金赔偿限额为准。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租金损失的赔偿天数最多不超过 30 天。
实际修复天数是指自房屋无法居住之时起至合理恢复至可居住状态之时止期间的天数。四、免赔期限
x保险的绝对免赔期限为三天。
五、被保险人义务
房屋遭受损失后,被保险人应尽快进行修复,不得拖延。对于无故拖延期间的租金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本条款附加于主险合同而成立,主险合同与本附加条款抵触者,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约定的,适用主险合同之约定。
9.附加信用卡盗窃损失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在保险单中列明的被保险人的信用卡被盗用造成的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二、责任免除
(一)信用卡被被保险人家庭成员盗用;
(二)被保险人将信用卡委托他人使用;
(三)被保险人未遵守信用卡条例导致的任何损失;
(四)被保险人发现信用卡被盗后,未及时到发卡机关报失导致的任何损失。三、赔偿限额
x扩展责任最高赔偿不超过 1000 元人民币。四、本附加险的费率为 %
五、本条款附加于主险合同而成立,主险合同与本附加条款抵触者,以本条款为准。本
条款未约定的,适用主险合同之约定。
10.附加事故搬家费用保险条款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的住所无法居住,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雇用人员或寄住人员需搬离保险住所,而聘请搬家公司搬家所支付的合理搬家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所称搬家公司是指经工商登记,领有营业执照的从事各类搬迁服务的公司。本附加险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条款附加于主险合同而成立,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条款抵触时,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的,适用主险合同之约定。
11.附加事故临时生活补助保险条款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导致保险标的受损,被保险人为应急而需要购买必要衣着及日用必需品的费用,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条款附加于主险合同而成立,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条款抵触时,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的,适用主险合同之约定。
12.附加个人身份证件重置费用保险条款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及其同住家属的个人证件需申请重置所产生的重置费用及贴补交通费用的支出,保险人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保险人就前项交通费用补偿之赔偿责任以本项保额的 10%为限
x附加险条款附加于主险合同而成立,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条款抵触时,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的,适用主险合同之约定。
13.附加家政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被保险人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的雇用家政服务人员的雇主可以投保本附加险。但雇佣下列人员作为家政服务人员的雇主,不能投保本附加险:
(一)直系亲属;
(二)非家政服务行业全日制工;
(三)年龄在 16 周岁以下或满 70 周岁以上。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本附加险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家政服务人员从事被保险人的家政服务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约定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所支付的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有关仲裁或诉讼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赔偿数额在保险xxx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 30%。
责任免除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地震、火山爆发、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洪水、海啸、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五)被保险人所雇家政服务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诊疗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六)家政服务人员为被保险人生产或经营性质的工作提供服务导致的人身伤亡;
(七)由于被保险人所雇家政服务人员自伤、自残、自杀、打架、斗殴、酗酒、服用或注射毒品、犯罪或拒捕、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八)被保险人所雇家政服务人员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导致的伤残或死亡;
(九)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该合同,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不在此限;
(十)任何性质的精神损害赔偿、罚款、罚金、违约金;
(十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以及非被保险人家政服务工作期间,所发生的被保险人所雇用家政服务人员的伤残或死亡;
(十二)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
第五条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保险期间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决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义务
第六条 被保险人应注意家政服务工作的安全,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 被保险人收到索赔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八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九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索赔申请书;
(三)诊断证明书、病历、各项医疗费正式票据、住院费用列表、用药列表、住院和出院证明、残疾评定书;
(四)被保险人、家政服务人员身份证明;
(五)证明遭受意外事故的家政服务人员与被保险人存在雇佣关系的证明;
(六)事故原因证明;
(七)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的,应提供生效裁判文书;
(八)保险人认为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有关的其他必要资料。
赔偿处理
第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三)对于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一)项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计算;
(四)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的损失与法律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条款之适用
第十一条 x附加险条款附加于主险合同而成立,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条款抵触时,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的,适用主险合同之约定。
释义
家政服务人员:指按照雇主的要求,以自身的体力或脑力劳动,完成雇主日常家庭生活事务,并收取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钟点工、半天工、全天工、全天寄宿工等。
意外伤害事故: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
件。
非家政服务全日制工:指从事非家政服务行业工作的全日制合同工。 家庭成员:指与被保险人存在法律上的亲属关系并居住在一起的成员。
雇用期间:指自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约定的家政服务人员从事家政服务工作的时间起,至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约定的家政服务人员结束家政服务工作的时间止。
14.附加出租人责任保险条款
被保险人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出租房屋的出租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但除另有约定外,下列情形的出租人不能投保本附加险:
(一)转租的房屋;
(二)同一地址内由两个(含)以上独立的承租人所承租的房屋。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出租房屋(包括被保险房屋专属的
天台、庭院)及其配套设施因意外事故造成房屋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出租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附加险条款的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三条 对被保险人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因保险责任范围内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亦负责赔偿;保险期间内上述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xxx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 10%。
责任免除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二)承租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三)承租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地震、台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八)任何形式的污染;
(九)在被保险房屋内燃放烟花爆竹所引起的事故;
(十)承租人饲养的宠物犬对其造成的人身伤害;
(十一)出租的房屋被承租人用作从事仓储、生产或者经营性活动的场所时,不论任何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对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十二)被保险人与他人签订的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依法仍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不受此限;
(十三)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损害赔偿;
(十四)罚款、罚金、违约金。
保险金额
第五条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保险期间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决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义务
第六条 被保险人收到索赔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七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
第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三)对于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一)项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计算;
(四)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的损失与法律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条款之适用
第九条 x附加险条款附加于主险合同而成立,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条款抵触时,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的,适用主险合同之约定。
释义
第十条 承租人指与被保险人签订正式租房合同的人,不包括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
承租人的家庭成员是指与承租人共同生活在出租房屋内的承租人父母、配偶及其子女。配套设施是指室内附属设施、室内装潢以及被保险人根据租赁合同为承租人提供的家用
电器、家具和生活用具。
15.附加灾后清理费用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大承保保险标的物于保险事故发生后所产生的下列费用:一、搬运残余物;
二、拆除或分解受损保险标的物;三、支撑保险标的物;
四、清除保险标的物。
本附加条款每一事故赔偿限额依本附加条款保险合同分项明细为限,不受主险合同或其他附加条款保险金额限制。
本附加险条款附加于主险合同而成立,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条款抵触时,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的,适用主险合同之约定。
16.附加家养宠物犬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被保险人合法拥有的宠物犬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附加险条款的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人身伤害或其所有、租用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或宠物犬看管人的故意行
为;
(三)被保险人拥有的宠物犬造成其它动物的伤害;
(四)被保险人拥有的宠物犬在被他人照管期间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五)被保险人非法饲养的宠物犬;
(六)在宠物犬登记证明及免疫证明失效期间发生的事故;
(七)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普通市民饲养的宠物犬;不管有无法律禁止,保险人所述宠物犬不包括藏獒、阿富汗猎犬、苏俄牧羊犬及类似大型或烈性犬只;
(八)第三者因自身的过错行为或犯罪行为而被犬类伤害;
(九)被保险人的宠物犬连续三天处于无人看管状态;
(十)宠物犬被窃盗或走失期间发生的事故;
(十一)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损害赔偿;
(十二)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保险金额
第三条 x附加险条款每一事故赔偿限额依本附加险条款的保险合同分项明细为限,不受主险合同或其他附加险条款保险金额限制。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
第四条 被保险人 应严格遵守当地有关部门颁布的宠物饲养规定。
被保险人应当及时将伤人犬或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送交公安机关设立的犬类留检所进行检疫。
第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
(一)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人应在出险当时向公安机关、保险人报案,并在保险人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索赔金额。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六条 被保险人收到索赔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七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理赔处理
第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宠物犬第三者责任事故理赔时,应向被保险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二)保险单正本;
(三)宠物犬许可证明及免疫证明;
(四)事故证明;
(五)损失清单。
(六)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及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和程度等有关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九条 携犬外出未按规定配备狗链而导致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保险人将按核定损失金额的 20%进行免赔;
条款之适用
第十条 x附加险条款附加于主险合同而成立,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条款抵触时,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的,适用主险合同之约定。
释义
合法饲养:是指被保险人的养犬手续符合全国及地方性犬类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所养的犬具有有效的养犬登记证和动物健康免疫证,并通过年检审查。
家庭成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法律上的亲属关系并居住在一起的成员。暂居人员:是指在被保险人房屋内居住超过 5 天的人。
17.附加宠物犬意外费用补偿保险条款
承保范围
第一条 被保险人饲养的宠物犬于本附加险条款有效期间内,由于在主险合同列明的被保险处所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导致的死亡或医疗费用损失,保险人依本附加险条款约定对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保险对象
第二条 凡经本地公安部门、卫生防疫部门及其它有关政府部门检验合格并核发养犬许可证明及免疫证明的宠物犬的合法饲养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发生下列任一行为或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非法饲养宠物犬;
(二)在养犬登记证明及免疫证明失效期间发生的事故;
(三)宠物犬看管人的故意行为;
(四)非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导致的宠物犬死亡、伤残事故;
(五)在主险合同列明被保险处所以外发生的宠物犬死亡、伤残事故。
保险金额
第四条 x附加险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金限额以不超过人民币 元为限。
理赔应检附文件
第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理赔时,应检附下列文件。
(一) 保险金申请书
(二) 丧葬费用单据(申请死亡费用补偿适用)
(三) 合法医疗院所医疗费用单据(申请医疗费用补偿适用)
(四) 宠物犬事故照片
条款之适用
第六条 x附加险条款附加于主险合同而成立,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条款抵触时,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的,适用主险合同之约定。
18.附加房屋地震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第一条 保险人对于在主险合同中列明处所的房屋及装修、动产在下列危险事故导致的损失,依本附加险条款之约定负责赔偿:
(一)破坏性地震震动。
(二)破坏性地震引起之火灾、爆炸。
(三)破坏性地震引起之山崩、地层下陷、滑动、开裂、决口。
(四)破坏性地震引起之海啸、海潮高涨。
前项危险事故,在连续七十二小时内遭受一次或多次地震(xx)所致损失,视为同一次地震事故。
责任免除
第二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火山爆发、地下发火;
(二)洪水所致之损失,但因地震引起的洪水所致之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三)政府命令的焚毁或拆除,但因承保的危险事故发生导致政府命令的焚毁或拆除者,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四)保险人不承担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间开始前发生破坏性地震引起的损失,也不承担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间终止后发生破坏性地震引起的损失。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
第三条 除保险单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为其相应主责任的 80%。
如另有约定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但最高不得超过主险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的免赔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
理赔文件
第四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理赔申请书;
(二)政府机关或经认可的专业公会、组织所提供的鉴定证明文件;
(三)房屋产权证影本;
(四)保险人合理要求的其他与索赔相关的有效证明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