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收益分配權。(僅有 B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得享有並行使本項收益分配權;而 A 類型受益權單位因不分配收益,其受益人無此收益分配權。)
元大全球不動產證券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原名:元大寶來全球不動產證券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信託契約重要內容及相關風險揭露
壹、金融消費者對該金融商品或服務之權利行使、變更、解除及終止之方式及限制:
一、受益人得依信託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一)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二)收益分配權。(僅有 B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得享有並行使本項收益分配權;而 A 類型受益權單位因不分配收益,其受益人無此收益分配權。)
(三)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四)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二、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營業時間內,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一)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二)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三)本基金之最近二年度(未滿二會計年度者,自本基金成立日起)之年報。 三、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信託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四、除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貳、金融服務業對該金融商品或服務之重要權利、義務及責任:
一、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其代理人、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有故意或過失時,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除經理公司、其代理人、代表人或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外,經理公司對本基金之盈虧、受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三、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並應親自為之,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四、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權,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在法令許可範圍內,採取必要行動,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五、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或有違反之虞時,應即報金管會。
六、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或追加募集生效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
站進行傳輸。
七、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且應依申購人之要求,提供公開說明書,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八、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並公告之,但下列修訂事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一)依規定無須修正本基金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二)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三)申購手續費。 (四)買回費用。
(五)配合本基金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六)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但應向金管會報備,並公告之。
九、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應符合本基金投資所在國家或地區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應以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十、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金管會之規定。十一、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承銷機構或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承銷契約或銷售契約之規定。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基金承銷商或基金
銷售機構。
十二、經理公司得依信託契約第十五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國外受託 保管機構、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票券集中保管事業或國外證券經紀商之事由致本基金及(或)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十三、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外,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經理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害,應予負責。
十四、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運用本基金。
十五、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惟經理公司有不能或不為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時,應立即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十六、本基金之資料訊息,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在公開前,經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保密,不得揭露於他人。
十七、經理公司因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應即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者,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十八、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經理公司應即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者,金管會得命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十九、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
告知申購人。
二十、因發生信託契約第廿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事,致信託契約終止,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報經金管會核准後,執行必要之程序。
參、金融消費者應負擔之費用及違約金,包括收取時點、計算及收取方式:
項目 | 計算方式或金額 | 收取時點及方式 |
申購手續費 | x基金申購手續費,實際費率由經理公司依基金銷售策略及各基金銷售機構之規定作適當之調整及公告,但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 超過發行價額之百分之二。 | 申購手續費於申購當日匯入或存入基金之 指定專戶。 |
經理費 | 每年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一.八(1.8 %),逐日累計計算,並自本基 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 1. 經理公司之報酬及保管費係按本基金淨資 產 價 值 依 左 列 比率,逐日累計計算,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2. 由本基金淨資產直 接扣除之。 |
保管費 | 每年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Ο.二五(0.25%)。 | |
買回費 | x基金之其它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 分之一,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之。本基金目前其它買回費用為零。 | 買回費用於申請時自買回價金扣除。 |
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 x受益人持有本基金未滿七個日曆日(含)且申請買回受益憑證之時本基金 業已成立者,應支付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0.01%)之買回費用;買回費用計算至新臺幣「元」,不足壹元者不予收取,滿壹元以上者四捨五入。 | |
買回收件手續費 | 由買回代理機構辦理者,每件新臺幣伍拾元,但至經理公司申請買回者,免收手續費。 | 由受益人至買回代理機 構 辦 理 申 請 買 回時,交付買回收件手續 費。 |
召開受益人 會議費用 | 預估每年新臺幣壹佰萬元。但並非每年固定召開,若未召開受益人會議, 則無此費用,。 | 由本基金淨資產直接扣除之。 |
其他費用(註一) | 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尚包括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資產所生之直接成本及經紀商佣金、證券交易手續費等必要費用及匯兌損失,及本基金年度、半年度財務報告之簽證或核閱費用、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訴訟或非訴 訟費用、清算費用等。 |
(註一):本基金依信託契約第九條規定尚應負擔之各項費用。
(註二):本評估表僅供參酌,各項費用應視情況以實際發生之金額為準。
肆、金融商品或服務有無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本基金不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
伍、因金融服務業所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所生紛爭之處理及申訴之管道:
基金交易所生紛爭,投資人可向本公司、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出申訴。
陸、其他法令就各該金融商品或服務所定應定期或不定期報告之事項及其他應說明之事項:
一、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一)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得不通知受益人,而以公告代之。
(二)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僅須通知 B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 (三)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四)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五)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六)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七)其他依有關法令、金管會之指示、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二、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一)前項規定之事項。
(二)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三)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四)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五)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六)本基金之年報。
(七)其他依有關法令、金管會之指示、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三、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除金管會之指示或其他有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通知: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但經受益人同意者,得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受益人地址變更時,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否則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或清算人依信託契約規定送達時,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視為已依法送達。
(二)公告: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傳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或公會網站,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的公告方式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
四、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依下列規定:
(一)依前項第一款方式通知者,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二)依前項第二款方式公告者,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三)同時以第一、二款所示方式送達者,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五、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應以書面、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六、本條第二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應公布之內容及比例,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定。
柒、金融服務業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屬投資型商品或服務者,應向金融消費者揭露可能涉
及之風險資訊,其中投資風險應包含最大可能損失、商品所涉匯率風險:
本基金係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惟風險無法因分散投資而完全消除,所投資有價證券價格漲跌及其他因素之波動將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增減,且最大可能損失達原始投資金額。下列仍為可能影響本基金之潛在投資風險:
一、總體經濟之風險: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全球各地不動產證券化商品,全球性和地方性整體環境的景氣,如各個國家或地區經濟體系之消費與投資狀況、就業所得和支出,都可能影響開發意願、空屋率及房客給付能力等,可能對本基金之投資區域及投資標的造成直接或間接的影響。
二、政經情勢變動之風險:本基金投資於全球市場,全球政經情勢或法令之變動,可能對本基金所投資之市場及投資工具之報酬造成直接或間接的影響。本基金以嚴謹的投資決策流程,可提高本基金在資產配置的決策品質,將有助於及早發現所投資地區可能發生之危機,相當程度達到防範於未然的效果。惟本基金不能也無法保證該風險發生之可能性。
三、市場風險:特定國家之證券交易市場對於每日證券交易價格並無漲跌幅上下限之規定,證券價格每日之漲跌幅空間相對較大。此外,基金淨值也會受投資市場股票、債券、上市受益憑證之變化而出現價格波動的情況。
四、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因不動產為一循環性資產,以不動產為標的所衍生之有價證
券可能伴隨循環性週期的風險,同時產業供需狀況亦將影響租金成長速度。
五、過度投資單一房地產型態的風險:因不動產投資信託包含辦公室、零售、住家、飯店、工業與綜合型等型態,如過度集中投資於單一型態,當單一型態投資環境不佳,基金表現可能出現波動較大的情況。
六、單一國家投資家數過少之風險:因不動產證券化商品在部分國家的發展歷史較短,可投資標的可能較少,成交量亦較低,故於該國受到特殊總經、產業或政治因素影響時,本基金之投資標的可能發生價格波動及流動性不足之風險。
七、不動產證券化商品管理公司之管理風險:不動產證券化商品管理公司的專業度,將影響其選擇的不動產型態、標的和房客品質,而管理公司與衛星合作公司間的權益衝突問題能否有效解決,可能對本基金之投資標的造成影響。此外,不動產證券化商品管理公司也與一般法人一樣可能破產,當破產進入法定程序,所發行的受益證券價格也會受到影響。
八、不動產遭遇天災人禍之風險:當自然或人為之火災、爆炸,水災、地震、海嘯、火山爆發等情事發生時,超過不動產保險契約上限之損害時,可能發生顯著的影響。
九、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1.本基金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外匯的管制較嚴格,同時也有匯率變動的風險存在。2.由於本基金必須每日以新臺幣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因此當美金等匯率變動時,將影響本基金以新臺幣計算之淨資產價值。本基金將依專業判斷從事換匯、遠期外匯、換匯換利交易及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及外幣間匯率避險 (Proxy Hedge)(含換匯、遠期外匯、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等)等交易之操作,以降低外匯的匯兌風險,但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其中以外幣間進行匯率避險(Proxy Hrdge)之風險在於:一籃子貨幣指數與新臺幣兌美元之間的差異(Tracking Error)(即相關係數無法完全100%符合時),在下列情況下將產生避險損失,(1)當新臺幣升值幅度大於一籃子貨幣升值幅度時;(2)當新臺幣貶值幅度相對小於一籃子貨幣貶值幅度時; (3)當新臺幣升值,但一籃子貨幣貶值時。
十、流動性風險:當大型法人因特殊政經情勢改變,遇有突發性的大量持股釋出,對於
不動產投資信託可能會面臨流動性不足的風險,並可能大幅影響市價。
十一、利率風險:當利率上升時,投資人可能在比較衡量不動產投資信託與其他投資標的的相對吸引性後,在投資標的的比重上作調整。同時,利率升高可能衝擊租戶租金確保率、不動產的開發毛利率及投資意願,將可能影響債券殖利率,使其他資產相對更具吸引力,進而影響資金停駐在不動產投資信託的意願。
十二、結構風險:各國政府之立法、公共計劃、稅務、技術及租賃結構改變均可能影響
不動產的價值、舉債比率及評等,相關風險有可能被放大。
十三、債券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之風險:由於國內與部分投資所在國之債券市場交易仍不夠活絡,當市場行情不佳,接手意願不強時,可能發生在短期間內無法以合理價格出售基金所持有債券之風險。
十四、投資公司債之風險:
(一)投資有擔保公司債因有金融機構保證,故風險甚低;投資無擔保公司債雖有較高之利息收入,但有可能面臨發行公司無法償付本息之信用風險。本基金將以下述處理原則因應可能產生之風險:
1.本基金投資無擔保公司債後,將依發行公司公告之財務報表定期檢視該公司
之營運與財務狀況,若其自有資本率、流動比率、速動比率、利息保障倍數等債信條件較其發行公司債時惡化,達一定程度後,將建議出售該公司債。 2.若因公司債市場流動性不足而導致該公司債無法順利出售,如該發行公司面臨無法償付公司債本息之信用風險時,經理公司將盡力與其他債權人共同合作以採取合適之法律途徑催討債務,以恪盡善良管理人之職責,並維護投資
人之權益。
(二)投資可轉換公司債之風險:由於可轉換公司債同時兼具債券與股票的特性,因此,除了上述之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外,還可能因標的股票價格波動而造成可轉換公司債之價格波動。
(三)投資次順位公司債之風險:次順位公司債是指公司債之發行人與債權人約定其債權於其他先順位債權人獲得清償後始得受償者,因此,次順位公司債之債券持有人受償順序次於其他先順位債權人之債權,對債權之請求權次於一般債券。
十五、存託憑證(DR)交易之風險:本基金投資國家在海外掛牌的存託憑證(DR)其價格變動不僅和其原掛牌市場呈現高度的連動性,與其存託憑證(DR)掛牌的市場連動性亦相當高。
是故在投資存託憑證(DR)時,將兼具原掛牌市場的系統風險及存託憑證(DR)掛牌
市場的系統性風險的雙重影響,股價波動性將因而提昇,風險性亦因而增加。 十六、投資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風險:由於資
產證券化商品推出的初期,台灣市場對於此商品熟悉程度不足,接受程度相較其他商品低,因此在發展初期流動性將較差。且資產證券化商品相較其他固定收益商品而言,再投資風險較高,因為證券化商品所對應的資產是一般的借款人(如房貸戶)的借款(如房屋貸款),當利率下滑時,借款人有權利提前將借款償還,當借款人提前清償時,證券投資人亦將提前獲得給付,如此投資人即將承受再投資之風險(reinvestment risk)。此風險即為提前還款風險(Prepayment Risk)。因此資產證券化商品所面臨的再投資風險較高。
十七、從事證券相關商品操作之風險:選擇權可分為買權(Call)及賣權(Put),所支付選擇權的價格稱為權利金。影響權利金有5大因素,包括履約價高低、目前標的價格、到期日長短、波動率及利率等。基本上選擇權買方最大的風險即為損失權利金的部份,基金如投資股價指數或股票選擇權多為買權買方,最大的風險即為損失權
利金部份;另外,隨著到期日及履約價的不同,有的選擇權合約成交量可能不高,會有流動性不足或買賣價差大之狀況發生,而投資期貨合約由於波動性較現貨大,也可能造成風險來源。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操作僅以避險與增加投資效率為原則,將不涉及投機操作。
十八、投資承銷股票之風險:承銷股票包含已上市、上櫃同種類之現金增資承銷股票及初次上市上櫃股票之承銷股票。本基金投資承銷股票之投資決策同樣涵蓋投資分析、決定、執行、檢討之落實執行,而在風險控管部分除評估投資標的信用評等、個股流動性之風控、價格價值衡量及產業面之衡量,並著重承銷商本身之信用評等。惟投資承銷股票時間落差的風險-繳款之後到股票掛牌上市上櫃之前的風險必須特別留意。惟仍將曝露於投資承銷股票時間落差的風險。
十九、投資本基金之風險: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掛牌交易之標的,故基金淨值除因不動產之景氣循環而產生波動外,還將間接因證券市場之供給需求而受到影響。除前述淨值波動之風險外,本基金雖以持續穩定配息為原則,但並不保證配息率,每月配息金額在極端情況下,如標的物之租金收入持續減少,配息金額將可能亦因此而產生波動。
二十、投資指數股票型基金(ETF)之風險:
ETF 係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之基金,其買賣價格以市場撮合的買賣成交價為準而非傳統基金以基金淨值為買賣價格,而 ETF 成交價格易受股市走勢及市場供需影響而與 ETF 淨值產生折溢價風險。另外,ETF 次級市場交易量若不足,可能影響本基金買賣該 ETF 之交易,故本基金亦需承擔 ETF 次級市場交易流動性風險。
二十一、商品交易對手及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本基金投資範圍涉及上市或上櫃股票、受益憑證、公債、不動產信託…等多類資產,在投資之前或過程中盡可能及早取得投資商品的各種訊息,以分散或避開交易對手風險。另因本基金非保本型基金,故無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二十二、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本基金不得投資結構式商品,故無此風險。二十三、其他投資風險:
(一) 放空 ETF 及商品 ETF:傳統 ETF 以持有一籃子股票來追蹤指數的報酬,放空 ETF 及商品 ETF 多以與交易對手承做 SWAP,以持有一籃子交易對手想要的部位所得的報酬分別來交換指數漲跌反向或指數的報酬,因此若交易對手 SWAP 履約的問題,將造成無法完全複製指數的風險。本基金於承作交易前會慎選交易對手,並以全球知名合法之金融機構為主要交易對象,所有交易流程亦將要求遵守該國政府法規規定,因此應可有效降低商品交易對手風險。
(二)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之風險:
本基金配息前未先扣除應負擔之相關費用。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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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FATCA 法規遵循之相關風險:美國政府於 102 年 1 月 17 日發布外國帳戶稅收遵循法(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FATCA)之施行細則,要求外國金融機構(以下稱「FFI」)承擔向美國國稅局辨識、申報及扣繳美國人帳戶資料之義務,並自 103 年 7 月 1 日起分階段生效實施。美國政府為免 FFI不與之簽署相關協議或未遵守 FATCA 規定,故明訂對不簽署相關協議或未遵守 FATCA 規定之 FFI 須就投資美國收益及其他收益中徵收 30%之扣繳
稅。因本基金為 FATCA 所定義的 FFI,故為免基金遭受美國國稅局徵收 30%之扣繳稅,基金已完成FATCA 協議簽署成為遵循 FATCA 之 FFI。故此,基金為履行 FATCA 遵循義務,將要求投資人或受益人配合提供相關身份證明文件以確認其美國課稅地位,投資人或受益人並應了解,在國內法令允許及 FATCA 遵循範圍內,經理公司可能需向相關之國內外政府單位或稅務機關進行受益人資訊申報。此外,基金自身雖已完成簽署 FATCA 相關協議,但仍可能因投資人或受益人未配合提供所需身份證明文件或提供資料不正確、不完整;或基金之業務往來對象或交易對手有未遵循 FATCA 規定之情事等因素而使基金遭受美國國稅局徵收 30%之扣繳稅之風險,而任何美國預扣稅款未必可獲美國國稅局退還;及為遵循 FATCA 相關規定,基金依 FATCA 規定及國內法令允許之前提下,可能對投資人或受益人交易提出之要求包括但不限於:(1)拒絶申購;(2)強制受益人贖回或拒絶贖回;(3)自受益人持有基金之款項中預扣相關稅款。投資人或受益人應了解本基金所承擔來自遵循或不遵循美國 FATCA 法規所承擔之扣繳稅務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