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x府為辦理「林園區公兒10-1開闢工程」需要,擬徵收坐落xxxxxxxxx000xx,持分面積0.000305公頃,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13條及第13條之1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14份,請准予照案徵收。
此請 內 政 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為「林園區公兒 10-1 開闢工程」必需使用本案土地。二、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擬徵收坐落本市林園區廣應段 177 地號 1 筆土地,面積
0.000305 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與徵收土地圖說。
(二)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本案屬都市計畫範圍內得徵收之私有土地,並已依該要點第 2 點規定檢視需用土地範圍位置之適當性及必要性。
三、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公園兼兒童遊樂場)。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10
款及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規定。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本案係屬都市計畫劃設之公園兼兒童遊樂場,本府本於權責辦理公兒 10-1 開闢工程,依法無須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其所需經費已由本府 107 年 8 月 9 日高市府財財管字第 10731604100 號函同意墊付分配 5,100 萬元,本案所需補償金額總數為
73,254 元預算經費足敷支應。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本計畫為辦理林園區公兒 10-1 開闢工程,係屬本市大坪頂以東都市計畫(以下簡稱:都市計畫)劃定之公園兼兒童遊樂場。此用地位於王公里,該里截至 107 年 7月止,合計人口為 4,711 人,但目前尚未興闢公園綠地,綠資源缺乏,里民無公共活動空間及緊急避難之處所,
配合都市整體發展,改善市區環境及公共設施服務品質,爰依都市計畫規劃闢建公兒 10-1,本公園興闢後可有效 改善環境品質,提供居民運動休憩空間,並美化市容景 觀,提升區域生活品質,對鄰近居民有正面影響及助益,故本計畫徵收私有土地具合理關連理由。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本計畫係依據都市計畫劃定之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範圍,辦理用地取得及後續開闢工作,此用地範圍之劃設主要以考量土地使用現況、用地形狀方整、民眾爭議最小、住戶拆遷最少及環境改善效益最大化等原則辦理。本案徵收範圍為公兒 10-1 開闢工程所需使用,並無徵收工程所需以外之土地,符合必要最小限度要求。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本計畫係依據都市計畫劃定之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範圍進行用地勘選,此用地開闢工程完竣後,可提供作為當地居民及孩童完善有趣之運動遊憩空間,有效提升區域生活品質及增加土地使用效益,同時可作為災害發生時避難場所。此用地在區位選擇上,已適時將土地使用現況、民眾爭議最小化、環境改善效益最大化等因素納入
考量,除避免使用開闢工程以外之土地及拆遷合法建築物外,亦希望達成都市空間最有效利用,故目前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否。本案「林園區公兒 10-1 開闢工程」係永久使用性 質,為符合工程設計永續使用目的,並保障公共利益, 經評估應取得工程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不宜以租用或物 權設定等方式取得土地;本府經綜合考量工程實際需要,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申請徵收土地前,以市 價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惟協議不成,爰依上開規定申 請徵收。未能以其他方式取得之原因概述如下:
1.設定地上權、租用:
本案工程係屬永久使用性質,無法於一定時間歸還原土地所有權人,考量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避免市庫無限制支出及為符合長期使用需要,採設定地上權或租用方式取得均不符工程設施永續使用之目的。
2.聯合開發:
本案工程係無償提供公眾使用之公共設施,非屬營利性質,本案公園之興闢並無金錢或其他收益可供分配,因此本案工程所需土地不適用聯合開發方式取得。
3.捐贈:
私人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仍視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主動提出,本府樂觀其成,並願配合完成相關手續,惟本案並無所有權人願意捐贈土地。
4.公私有土地交換:
本府無其他公有非公用土地可供交換,故本案工程所需土地無法以此方式取得。
5.區段徵收、市地重劃:
本案工程係單一公共設施之興建,非大範圍整體開發,不宜以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方式取得土地。
6.容積移轉:
本案土地所有權人尚無人提出容積移轉申請。
7.協議價購:
本案經與所有權人協議結果,所有權人洪○○等 60人同意依協議價購價格辦理協議價購,總計價購土地筆數 9 筆(其中含 1 筆取得部分持分)、面積 0.167184公頃(99.82%)。土地所有權人黃○○經查業已死亡,其繼承人及其他所有權人經多次聯繫協商仍無價購意
願,致未能達成協議。
綜上所述,本案工程所需土地,除徵收取得土地所有權外,尚無其他取得方式。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本計畫土地使用現況因尚未開闢作整體規劃,環境較為荒蕪雜亂且燈光照明不足,造成環境不佳且易成為治安死角。未來公園開闢完成後,可改善缺乏夜間照明及管理之問題,保障市民生命財產安全,亦可增加城市綠覆率,提升市民生活環境品質及區域公共設施服務水準,故本案工程有其興建之必要性。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一)社會因素:
1.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本案土地位於本市林園區王公里,依據本市林園區戶政事務所統計資料截至 000 x 0 xx,xxxxx
0,000 x,xx男性人口為 2,372 人(50.35%)、女性人
口為2,339 人(49.65%)。年齡結構20 歲以下佔21.42%、 20-40 歲佔 32.01%、40-65 歲佔 36.44%、65 歲以上佔
10.13%。
本案工程用地範圍共計 10 筆土地,其中公私共有土地
1 筆(面積 0.008938 公頃,占 4.64%);私有土地 8 筆(面
積 0.158811 公頃,占 82.52%);公有土地 1 筆(面積
0.024700 公頃,占 12.84%)。預計影響土地所有權人共 62 人,另本案工程完工後,間接影響或工程受益對象為林園區王公里居民共計約 4,711 人及其他使用公共設施之不特定公眾。
2.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本計畫屬都市計畫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現況因尚未開闢作整體規劃,故環境較為荒蕪雜亂且燈光照明不足,造成環境不佳且易成為治安死角,對都市景觀有負面之影響,其次王公里截至 107 年 7 月止,合計人口為 4,711 人,但王公里內公園兼兒童遊樂場至今尚未興闢
公園綠地,綠資源缺乏,里民無公共活動空間及緊急避難之處所,故配合都市整體發展,改善市區環境及公共設施服務品質,爰依據都市計畫規劃闢建本公園,公園興闢完成後,將可有效改善當地居民生活及公共設施服務品質、提供足夠的夜間照明及美化周遭環境等效益,對當地居民有正面影響及助益。
3.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1)本案工程完工後將有助於改善環境荒蕪雜亂之問題,除可改善環境景觀外,亦可提升當地生活機能及生活環境品質。
(2)徵收計畫範圍內無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領有身
心障礙手冊或情境相同之弱勢族群。
4.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
(1)本計畫徵收土地性質屬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10 款規定之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工程完工後,藉由綠化空間改善空氣品質,並提供市民良好的運 動休憩空間,促進市民身心健康。
(2)本案工程施作時,將要求承包商將其機械使用所產
生之噪音或廢氣控制於規定之標準範圍內,以降低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可能影響。
(3)本案工程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 107 年 9 月 14 日高
市環局綜字第10741435900 號函示本案開發行為屬
「公園兼兒童遊樂園」,非屬「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道(公)路興建或延伸工程之開發行為。
(二)經濟因素:
1.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本案工程興闢完成後,將可提升整體環境條件與生活品質,有助於地方發展、土地合理利用及改善生活機能,藉由完善的規劃綠化休閒遊樂空間,使居住環境更為優質,帶動地區發展,提升周圍土地開發之價值,對於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等地方稅收有增加之效益。
2.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本案徵收土地係屬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公園兼兒童遊樂場,非徵收農業用地亦無造成農業損失,故尚無糧食安全問題。
3.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本案工程係屬公園開闢工程,現況多作為空地及零星雜項農作物之使用,並無設立工廠或公司等需大量就業人口,故無因此工程之施作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
口之情形。
4.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
本計畫係屬都市計畫劃設之公園兼兒童遊樂場,本府本於權責辦理本公園開闢工程,依法無須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所需經費已由本府 107 年 8 月 9 日高
市府財財管字第 10731604100 號函同意墊付分配
5,100 萬元,本案所需補償金額總數為 73,254 元預算經費足敷支應。
5.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本計畫為都市計畫區內公園兼兒童遊樂場,非屬農業區,用地範圍內無供農業、林業、養殖、畜牧生產使用之土地,故對農林漁牧產業鏈不會造成影響。
6.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本計畫係依都市計畫所劃設之公園兼兒童遊樂場辦理公兒 10-1 興闢工程,配合整體都市發展之規劃,有效塑造都市景觀風貌,且都市計畫截至目前,尚無變更都市計畫之規劃,故本徵收計畫不影響土地利用之完整性。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
1.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1)本案工程並無破壞城鄉風貌之虞,反而可藉由公園之興闢有效改善市容景觀及當地生活環境品質,創造優良居住空間。
(2)依本府環境保護局 107 年 9 月 14 日高市環局綜字
第 10741435900 號函示本案開發行為屬「公園兼兒童遊樂園」,非屬「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道(公)
路興建或延伸工程之開發行為。
2.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本案工程範圍內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故未對文化古蹟造成改變。
3.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本案工程係屬公園興闢工程,工程竣工後可提升地方生活居住條件、改善生活環境品質,對於地區生活機能及鄰里網絡關係均有正面助益。
4.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1)本案工程範圍內無公告生態保護區,公園興闢完竣後,除了市民可擁有更便利、舒適的休憩空間之外,亦可藉此工程塑造綠色空間,增加都市綠地,其相關施工方式亦考量不影響xx生態為主,故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不致造成不良之影響。
(2)依本府環境保護局 107 年 9 月 14 日高市環局綜字
第 10741435900 號函示本案開發行為屬「公園兼兒童遊樂園」,非屬「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道(公)路興建或延伸工程之開發行為。
5.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王公里內公園兼兒童遊樂場至今尚未興闢公園,本案工程竣工後可增加公共開放空間,為市民增添優質、便利及安全的運動休憩場所,有效美化市容及改善該地區xx居民生活條件,亦可作為災害發生時避難之場所,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環境之發展有正面效益。
(四)永續發展因素:
1.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本計畫係依照都市計畫法進行都市發展,城鄉發展地區應以永續發展、成長管理為原則,創造寧適的生活環境。本案工程興闢完工後,將為市民增添一處舒適的運動休憩場所,有助於土地之完整利用、都市防災功能,改善居民生活環境及提升生活品質,增加國民生活便利性,符合永續發展建設政策之理念。
2.永續指標:
本案工程係屬公園新闢工程,工程完竣後,將可有效提升都市綠色空間,對於永續指標內環境、節能減碳、國土資源、健康、城鄉文化等面向均有正面提升之效果。
3.國土計畫:
勘選土地係依大坪頂以東都市計畫劃定之公園兼兒童遊樂場,均經都市計畫程序進行整體評估並完成相關法定程序公告在案。其私有土地經徵收後將規劃興闢鄰里公園,除提供市民優質的休憩空間,亦有助於土地完整之利用。區域內無國土復育方案禁止開發土地,亦非屬國家公園計畫範圍內,為落實國土保育及保安,避免造成環境破壞,勘選範圍內無優良農田及農業設施,並與鄰近農地有適當區隔,不影響農業經營管理,符合國土計畫原則。
(五)其他因素:
本計畫係屬都市計畫劃設之公園兼兒童遊樂場,本案工程係為提供該地區市民優質、便利及安全之運動休閒空間,改善生活環境品質,並提供足夠的夜間照明、美化周遭環境等效益,並可提升當地生活機能並滿足市民親近自然與休閒之需求。
(六)綜合評估分析: 1.公益性:
本計畫為辦理林園區公兒 10-1 開闢工程,係屬本市大
坪頂以東都市計畫(以下簡稱:都市計畫)劃定之公園兼兒童遊樂場。此用地位於王公里,該里截至 107 年
7 月止,合計人口為 4,711 人,但目前尚未興闢公園綠地,綠資源缺乏,里民無公共活動空間及緊急避難之處所,配合都市整體發展,改善市區環境及公共設施服務品質,爰依據都市計畫規劃闢建公兒 10-1,本公園興闢後可有效改善環境品質,提供居民及孩童完善有趣之運動遊憩空間,並美化市容景觀,提升區域生活品質,對鄰近居民有正面影響及助益。
2.必要性:
本計畫辦理林園區公兒 10-1 開闢工程,係考量用地現 況因尚未開闢導致環境較為荒蕪雜亂且燈光照明不足,造成環境不佳,除對於都市景觀造成負面之影響外, 亦有成為地區安全死角之虞。本案工程完工後,將可 提供居民更安全、舒適及便利之運動遊憩環境,亦可 改善xx景觀環境,提升居民之生活品質。本計畫爰 依循都市計畫規劃開闢公園,以促進土地合理利用, 完善地方公共設施,滿足居民日常休憩空間的需求, 增進里民情感交流,並兼具防災避難等公共利益,另 因該筆土地介於公園與xx計畫道路間,考量整體規 劃、管理及未來道路開闢後用路人行車安全,故本案 實有其徵收之必要性。
3.適當性:
本案工程係依都市計畫辦理,勘選用地時已考量土地現況對於居民及社會整體之影響,本案工程係以增加
城市綠化及公共開放空間進行規劃,案內所使用土地均為本工程所必須,並無徵收工程所需以外之土地,其用地範圍已達最小限度。工程施工完成後,確實可完備地方公共設施,提升公共設施服務水準,長期而言,可改善該地區xx居民生活條件,創造更優質、安全及便利的生活環境,另亦可作為防災避難之場所,對社會整體環境之發展有助益,故顯無損害與利益失衡之情況,本案應具有適當性。
4.合理性:
本案工程係屬都市計畫劃設之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為公共建設及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所需。本案土地已劃定為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為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依據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及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10款等規定辦理用地取得。本府循序辦理用地取得作業,就事業計畫之需要公開舉行公聽會,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以為日後興辦事業計畫之準據。本案工程用地範圍係依據都市計畫公告之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範圍辦理,公園興闢後可提供予市民更優質、安全及便利的運動休憩場所,改善xx景觀環境、美化市容,並兼具防災避難等公共利益,對社會整體環境之發展有助益,故本案具有合理性。
綜上所述本工程符合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理性,經評估應屬適當。
六、土地使用之現狀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一)土地使用現狀:
零星雜項農作物、空地及現有通道。
(二)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以實際調查資料為準。
七、土地改良物情形
零星雜項農作物(均已另案辦理協議價購完成)。八、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
無。
九、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x計畫相鄰之土地均為住宅區,東側臨農田、西側臨王公一路 56 巷、南側臨住宅、北側臨空地,四周目前多為空地、現有通道及零星雜項農作物之使用。
十、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本計畫徵收土地範圍內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故無須維護措施。
十一、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業於 107 年 3 月 7 日、107 年 5 月 7 日將舉辦第 1 場及
第 2 場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本府、林園區公所以及林園區王公里辦公處等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所通知有關之土地所有權人,且刊登新聞紙及張貼於本府網站,並於 107 年 3 月 29 日及 107 年 5
月 24 日舉行公聽會,於公聽會中已詳細說明本興辦事
業計畫,與會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對於本案工程所提出之意見,本府除於現場充分說明外,並將相關意見及回應情形記載於會議紀錄並郵寄予xx意見之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后附公告與刊登新聞紙文件影本及張貼於需用土地人網站證明文件,及二場公聽會之紀錄影本。
(二)公聽會上業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及錄影存檔。
(三)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 107 年 4
月 30 日及 107 年 6 月 7 日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本府、林園區公所以及林園區王公里辦公處等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張貼於本府網站,並書面通知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后附會議紀錄公告及張貼於需用土地人網站證明文件。
(四)已於 107 年 3 月 29 日第 1 場公聽會及 107 年 5 月 24
日第 2 場公聽會針對 107 年 3 月 29 日第 1 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xx意見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另已於 107 年 6 月 7 日第 2 場公聽會會議紀錄針對
107 年 5 月 24 日第 2 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
係人xx意見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詳如后附 107 年 4
月 30 日高市府工養字第 10772378000 號函及 107 年 6
月7 日高市府工養字第10773212600 號函檢送之會議紀錄影本。
十二、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本府以 107 年 5 月 29 日高市府工養字第 10773075700號開會通知單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並於 107 年 6 月 15 日假本市林園區公所 2 樓會議室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詳如后附協議通知及協議價購會議紀錄影本。
(二)本案協議價購價格係本府委託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依 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進行估價,並出具報告書予本府,後經本府綜合評估後核定,以市價每平方公尺 26,000
元於 107 年 5 月 29 日高市府工養字第 10773075700 號開會通知單(含本工程用地價購協調會說明資料、用地價購清冊、協議價購同意書、協議價購契約書、徵收補償規定及土地先行使用同意書等)寄予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另價格形成文件以 107 年 6 月 7 日高市府
工養字第 10773210800 號函檢送協議價購價格(市價取
得來源及綜合評估情形)予土地所有權人,並於開會時確實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
(三)本案經與所有權人協議結果,所有權人x○○等 60 人同意依協議價購價格辦理協議價購,總計價購土地筆數 9 筆(其中含 1 筆取得部分持分)、面積 0.167184 公頃 (99.82%)。土地所有權人黃○○經查業已死亡,其繼承人及其他所有權人經多次聯繫協商仍無價購意願,致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故需以徵收方式取得。
(四)案內土地所有權人黃○○、黃○○及x○○○已由本府 107 年 2 月 6 日高市工養處管字第 10770823100 號函向高雄市林園區戶政事務所查址後確認已死亡,黃○○、x○○及x○○○之合法繼承人經查明後已確實完成合法送達程序,並給予xx意見機會,惟於得提出xx意見期限內無繼承人提出xx意見,黃○○及x○○○之繼承人已與本府完成協議價購。
(五)本案於申請徵收前,已依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規定,於
107 年 5 月 29 日高市府工養字第 10773075700 號函通 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xx意見。本案業已對其 餘所有權人及繼承人合法送達協議價購通知及給予x x意見機會,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得於接到通知 之日起至用地價購協調會召開後 10 日內提出xx意見,
另於 107 年 6 月 27 日高市府工養字第 10773613100 號函合法送達協議價購會議紀錄,土地所有權人得於收受協議價購會議紀錄後 10 日內(即 107 年 7 月 8 日前)提出xx意見,惟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並無所有權人提出xx意見。
十三、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住所
詳附徵收土地清冊。十四、被徵收土地之使用配置
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十五、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
無,案內無原住民土地。十六、安置計畫
無,本案無影響有居住事實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人口,且無因徵收致無屋可居住或情境相同之情形,故本案無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需安置情形,無須向社會單位查詢及訂定安置計畫。
十七、興辦事業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一)計畫目的:
透過本案工程,可改善現況因尚未開闢而荒蕪雜亂、缺 乏照明與管理導致成為地區安全死角之虞,工程完竣後,可有效提升區域生活品質,完善地方公共設施,滿足居 民日常休憩空間的需求,另亦可作為防災避難之場所, 故本公園之開闢,除可提供市民更安全、便利與舒適的 公共設施外,亦兼具防災避難等公共利益,對社會整體 環境之發展有正面之效益。
(二)計畫範圍:詳如徵收土地圖說。 (三)計畫進度:
108 年 1 月開工,110 年 12 月完工。十八、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 73,254 元
(二)地價補償金額 73,254 元
(三)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 | 0 | 元 |
(四)遷移費金額 | 0 | 元 |
(五)其他補償費 | 0 | 元 |
十九、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
(一)準備金額總數:51,000,000 元。
(二)經費來源及概算:
1.本案工程所需經費已由本府 107 年 8 月 9 日高市府財
財管字第10731604100 號函同意墊付分配 5,100 萬元,
本案所需補償金額總數為 73,254 元預算經費足敷支應。
2.本計畫用地由高雄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徵收市價,詳如后附 107 年 7 月 3 日高市地政價字
第 10731885101 號函影本。估價基準日為 107 年 3 月
1 日,所需補償費為 73,254 元,所編列預算足敷支應。
需用土地人 :高雄市政府
代 表 人:代理市長 xxx
中 華 民 國 1 0 7 年 1 0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