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文化局「Dance with ME」舞蹈接力影片計畫第二階段徵件獲選契約書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Dance with ME」舞蹈接力影片計畫第二階段徵件獲選契約書
110.07.09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甲方)與 (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同意訂定本契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
第一條 乙方所提報名申請資料視同契約之一部分。第二條 獎金及付款方式
一、甲方同意支付乙方獎金新臺幣 1 萬元整。乙方應於影片公開播放後二週內檢具領據,由甲方辦理一次撥款。
二、獎金金額為新臺幣 2 萬元以上者,由甲方代扣 10%之稅金,或依中華民國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逾期未請款且經甲方通知者,應配合甲方儘速辦理請款作業,經甲方通知限期請款,屆期仍未請款且無合理原因者,取消其獎金。
第三條 權利及責任
一、投件作品及演出內容之著作權為乙方擁有,惟需同意無償授權甲方擁有重製、編輯、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等相關權利,使用地域、時間、媒材、次數、內容與方法不受限制,為僅限於推廣本計畫之非營利目的使用。甲方並得基於擴大計畫效益及行銷宣傳目的,於徵得乙方同意後,授權第三人非營利合理使用。
二、xxx有使用他人著作之情形,乙方應依法取得授權,俾使甲方得為前述之利用。
三、乙方之演出如涉及著作權之爭議,由xx自行負責協商解決。
四、乙方未經甲方同意所增加之一切費用及衍生之法律責任,由乙方自行負責。
五、乙方履約因故意或過失之行為所生損害,應對甲方負賠
償責任;如因而致甲方對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時,甲方於賠償後,得對乙方求償,乙方對求償金額不得異議。
第四條 爭議處理
x契約如有任何爭議,無法協議解決者,應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雙方並同意以甲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雙方涉訟時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五條 契約終止及解除
一、本契約因情事變更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而無法進行時,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乙方因發生不可抗力之事故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停止本契約部分或全部之執行時,應即通知甲方,並應經甲方同意,由甲方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
二、乙方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停止或未履行本契約部分或全部之執行時,甲方得不經催告逕行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停止撥付費用,乙方並應返還甲方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之費用。
三、終止或解除契約,得為一部或全部。
第六條 x契約一經訂定,即為生效,除雙方同意解除或終止合約,乙方即應依約履行。
第七條 其他
一、本契約一式 5 份。正本 2 份,由甲乙雙方各執 1 份,副
本 3 份,供甲方辦理核銷撥款及存檔之用。
二、本契約至本案辦理事項結束,經費核銷無誤後終止。 三、如因天災、戰爭、暴亂、禁運、政府法令限制、重大傳
染疾病等不可抗力因素,甲方保有調整或終止契約履行之權利。
四、甲方負責登載本計畫活動資訊於相關網站、文宣,乙方應負責提供相關資料予甲方;乙方並應確認其擁有上述資料之使用權。
五、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得由雙方書面協議之。
立契約書人
甲 方:新北市政府文化局代 表 人:xxx
x x:xxxxxxxxxxx 000 x 00 xx x:(00)2960-3456
乙 方:
住 址:身分證字號:電 話:
中 華 民 國 1 1 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