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美的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
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服务协议
甲方:美的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与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在经营范围内根据乙方及乙方下属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公司”)的要求向其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一、服务内容
甲方根据乙方公司的要求,向其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具体业务如下:
(1)对乙方公司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签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2)协助乙方公司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3)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4)对乙方公司提供担保;
(5)对乙方公司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6)办理乙方公司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7)吸收乙方公司的存款;
(8)对乙方公司贷款及融资租赁;
(9)办理乙方公司的委托贷款;
(10)在甲方相关的外币业务资质下,对乙方公司提供外币结售汇等相关服
务;
(11)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二、服务原则
(1)乙方公司有权根据自己的业务需求,自主选择提供存贷款及相关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自主决定存贷款金额以及提取存款的时间;
(2)乙方公司有权在了解市场价格的前提下,结合自身利益决定是否与甲方保持合作关系,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履行该协议的同时由其他金融服务机构提供相关的金融服务。
三、服务价格
甲方向乙方公司提供金融服务,定价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或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具体为:
(1)关于存款服务:甲方吸收乙方公司存款的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了上浮比例的,按上浮比例执行;
(2)关于贷款服务:甲方向乙方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了优惠利率的,按优惠利率执行;
(3)关于结算服务:甲方为乙方公司提供各项结算服务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或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
(4)关于其他服务:甲方为乙方公司提供其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服务规定应收取的费用执行。
四、交易限额
甲乙双方出于财务风险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对于甲方与乙方公司之间进行的存款、授信服务交易金额做出相应限制,甲方应协助乙方监控实施该等限制。相应限制具体如下:
(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以后三年的有效期内,乙方公司向甲方存入之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包括应计利息及手续费)不超过人民币 30 亿元;
(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以后三年的有效期内,甲方向乙方公司授信总额(包括应计利息及手续费)不超过人民币 60 亿元。
五、风险控制
(1)甲方应严格遵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财务公司风险监控指标规范运作,资产负债比例、流动性比例等主要监管指标均应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2)甲方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各项业务规则和程序,设立风险管理与业务稽核部门,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业务稽核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4)乙方公司在甲方存款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原则,甲方一旦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可能危及乙方公司存款安全的既定情形或其他可能对乙方公司存款资金带来重大安全隐患的事项,应于二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公司,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者扩大,乙方公司获悉上述事项后,有权立即调出存款。
六、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因此给守约方造成实际损失的,违约方还应予以全额赔偿。
七、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政行为导致本协议无法正常履行的,履约方应在前述情形出现的 1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前述原因导致的协议无法正常履行不得视为履约方的违约行为,因此给各方造成的损失由各方自行承担;在此情形下双方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如果双方在协商期内不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对方单方终止本协议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协议终止
8.1 本协议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单方终止:
(1)一方严重违约,导致本协议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2)一方丧失履约能力或履约资格,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
(3)一方违反协议约定,经守约方书面通知要求改正或补救后 30 个工作日内仍不采取措施进行改正或补救的;
(4)不可抗力或政府行政行为导致协议无法正常履行且双方未能协商就协议履行问题达成一致解决的。
8.2 在协议期满前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提前终止本协议。
8.3 协议期满双方没有继续签订延长协议的,协议到期自行终止。
九、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条款
x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十、协议生效条件及期限
x金融服务协议应于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 (1) 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2) 乙方股东大会批准。
本金融服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美的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金融服务协议》签署页)
甲方:美的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时间:2021 年 月 日 时间:2021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