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共享单车驾驶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注册号:C00011132312021110202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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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保险人共同认可的书面或者电子协议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或者电子形式。
第二条 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x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在本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
第四条 x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由其监护人指定或者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骑行保险xxx的共享单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依照本合同约定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骑行共享单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按照保险xxx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但若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依据本合同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则保险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且被法院宣告死亡,保险人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保险人按照保险xxx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 30 日内向保险人退还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骑行共享单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2014]6 号,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述伤残项目,保险人根据《伤残评定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被保险人伤残程度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伤残评定标准》中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依《伤残评定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伤残评定标准》中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已有伤残项目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伤残项目时,如果上述伤残项目发生在同一身体结构或身体功能,则保险人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伤残项目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前次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较高,则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后次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比之前任何一次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都高,则保险人给付后次伤残项目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时需扣除之前累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首先对各处伤残项目分别进行评定,以程度最重的伤残项目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项目程度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
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数额达到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骑行共享单车;
(五)被保险人猝死;
(六)被保险人骑行的共享单车因改装改变了技术参数或使用功能;
(七)被保险人骑行共享单车从事载客运输、物流等经营活动期间;
(八)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参加任何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期间;
(九)被保险人违反与道路交通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十)共享单车存在车辆损坏或故障;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险金额
第七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内,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xxx的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期间
第八条 x合同的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可按单次骑行投保,也可按期间投保,具体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但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x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条 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十一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在 5 日内做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 30 日内做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做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保险人自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该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条约定交清保险费的,本合同不生效,对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四条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五条 投保人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第十六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
第十七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且能证明相关损失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3)保险金申请人和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公安等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其它相关证明;
(7)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8)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9)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伤残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3)保险金申请人和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公安等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根据《伤残评定标准》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评定书;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十八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在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无息全额退还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需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原件: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凭据;
(三)投保人身份证明。
释义
【合法有效】本合同所指合法有效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判定依据。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合同的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共享单车】指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和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即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由运营企业投放的分时租赁营运非机动车。本合同共享单车分为共享自行车、共享电动自行车。
共享自行车为符合《自行车安全要求(GB 3565-2005/ISO 4210:1996)》标准要求的自行脚踏车,不包含特殊种类自行车,如运送货物用自行车、串联自行车、童车及设计和制作用来正式比赛的自行车;
共享电动自行车为符合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需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2.具有电驱动或/和电助动功能;
3.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 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 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4.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 55kg;
5.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 48V;
6.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 400W。
详细规则内容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最新版《自行车安全要求》、《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为准。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者身故。
【骑行共享单车期间】指被保险人处于共享单车骑行过程中且被保险人置身于所骑行的共享单车上,其中包含被保险人推行共享单车期间,但不包含被保险人乘坐共享单车时。
【醉酒】指发生事故时被保险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80 毫克。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潜水、跳伞、热气球运动、滑翔机、滑翔翼、滑翔伞、动力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保险xxx的其他运动。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或其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自然人。
【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未满期净保费】指本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保险人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未满期净保费=投保人已交纳保险费×[1-(保险单已生效天数/保险期间天数)]已生效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