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幣商務卡持卡人合約(「持卡人合約」)的主要條款簡述如下,敬希垂注。請詳讀對 貴公司有約束力的持卡人合約全文(可於卡公司主要營業地點索取或於網頁www.boci.com.hk 瀏覽)。除非另有說明,本文件所列載之詞彙與持卡人合約所定義的具有相同含義。
雙幣商務卡之重要條款及條件(帳戶申請人)
雙幣商務卡持卡人合約(「持卡人合約」)的主要條款簡述如下,敬希垂注。請詳讀對 貴公司有約束力的持卡人合約全文(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瀏覽)。除非另有說明,本文件所列載之詞彙與持卡人合約所定義的具有相同含義。
1. 信用卡申請之批准及向 貴公司不時提名的持卡人發出信用卡,將視乎卡公司能否完滿核實 貴公司的申請表格及 貴公司提供的檔所載的資料及卡公司不時有效的信貸政策而定。卡公司保留權利拒絕 貴公司的申請,毋須申述理由。在卡公司批准該等申請後,卡公司將為 貴公司設立及維持一個總帳,並在發卡予每名持卡人時為該持卡人設立一個支帳,該支帳將用作入帳及/或支帳。
2. 貴公司同意接受持卡人合約的條款及條件約束。持卡人合約之文本可於卡公司的香港主要營業地點索取及卡公司之網站(網址 xxx.xxxx.xxx.xx)瀏覽。
3. 於收到信用卡之後,持卡人有責任立即於信用卡上所預留之空白處簽署,及在卡公司有所要求的情況下按照卡公司的指示填妥信用卡之確認收妥回條或其他方式使信用卡生效。持卡人於信用卡上簽署、使用信用卡或使信用卡生效,將構成 貴公司及持卡人同意接受持卡人合約的條款及條件約束之確證。
4. 信用卡只供持卡人用於真誠地購買貨物及/或服務及/或作現金透支。持卡人不得將信用卡用作任何其他用途,尤其不得用作任何違法用途,包括(但不限於)作為任何違法交易的付款用途。就於任何國家、地區或中國內地使用信用卡進行的交易,貴公司及持卡人均須遵守不時於該等國家、地區或中國內地實施的法例或規則。
5. 貴公司或持卡人均不得將信用卡轉讓予任何人,亦不得容許任何人使用信用卡或以抵押方式典押信用卡作任何用途。
6. 信用卡是以港幣及人民幣為貨幣單位,並供持卡人在中國內地、香港及卡公司不時指定的地方內與銀聯的銷售點終端機連接的商戶或金融機構使用及/或於自動櫃員機或銀行櫃位作現金透支之用,及卡公司不時提供的其他信用卡設施或服務。
7. 所有以港幣進行的信用卡交易,其收費將記入港幣帳戶內。所有以港幣和人民幣以外的貨幣進行的信用卡交易,其收費須按卡公司參考銀聯於折算當日
的匯率而釐定之當日匯率折算為港幣後,加上收費表所載之卡公司徵收之手續費(如適用)計算,並記入港幣帳戶內。
8. 受限於第9條,所有以人民幣進行的信用卡交易,其收費將記入人民幣帳戶內。
9. 由於清算安排,某些以人民幣為貨幣單位的信用卡交易,或因商戶或財務機構以港幣處理有關信用卡的交易,包括但不限於經由銀通自動櫃員機進行的提取現金的收費,其收費將可能記入港幣帳戶內。
10. 就信用卡之發出及使用而根據持卡人合約應付之一切費用、收費及利息,已載於收費表內。收費表之文本可於卡公司的香港主要營業地點索取及卡公司之網站(xxxxx.xxxx.xxx.xx)瀏覽。
11. 持卡人須嚴格遵從卡公司不時釐定的信用限額、現金透支限額及每日現金透支限額,並在使用信用卡時不得超越有關限額。持卡人不會因違反前述而得以減低或免除其對於前述所引致任何收費的付款責任。於收到卡公司要求後,貴公司及/或持卡人須即時向卡公司支付超越上述有關限額的款項。
12. 貴公司將每月或定期收到持卡人月結單(港幣帳戶及人民幣帳戶)之副本或綜合公司帳戶月結單(「結單」),列明(其中包括)每名持卡人的最新帳戶結欠及每名持卡人結欠額之最低還款額(如適用)及到期付款日。貴公司同意核實結單的交易詳情,並於結單日期起計60天內書面通知卡公司結單所載交易有誤或未經授權交易,否則卡公司有權把該結單內所載之交易視作正確無誤及定論。
13. 貴公司應分開支付港幣帳戶及人民幣帳戶之結欠款項。除卡公司酌情決定接受港幣以外的貨幣付款外,貴公司根據持卡人合約就港幣帳戶結欠而支付之所有款項均以港幣結算。如卡公司接受以非港幣的貨幣付款,該付款須根據卡公司釐定的匯率折算為港幣後記入港幣帳戶,而卡公司有權按收費表收取兌換費。任何用以支付港幣帳戶欠款之超額款項不會用作支付人民幣帳戶之結欠。
14. 除卡公司酌情決定接受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付款外, 貴公司根據持卡人合約就人民幣帳戶結欠而支付之所有款項均以人民幣結算。任何非人民幣的貨幣付款須根據卡公司釐定的匯率折算為人民幣後記入人民幣帳戶,而卡公司有權按收費表收取兌換費。任何用以支付人民幣帳戶欠款之超額款項不會用作支付港幣帳戶之結欠。
15. 貴公司確認及同意,如卡公司在到期付款日或之前仍未收到最新結欠全額之付款,貴公司則須按收費表所列載之息率(該息率於法庭裁決前後均為適用)就下列項目支付按日計算的基本利息(「基本利息」)︰
(a) 該等尚未償還款項,由結單日起計,直至卡公司收回全部欠款為止;及
(b) 每一宗新交易之金額,由該宗新交易之交易日起計,直至卡公司收回全部欠款為止。
所有基本利息將按月或定期記入帳戶。
16. (如卡公司(絕對酌情決定)容許在到期付款日以前作出少於結欠金額的付款)貴公司確認及同意,如卡公司在到期付款日或之前仍未收到最低還款額全額之付款,除第15條所述的基本利息外,貴公司則須按收費表所列之金額支付逾期收費(「逾期費用」),而逾期費用將於下一結單日記入帳戶。
17. (如卡公司(絕對酌情決定)容許在到期付款日以前作出少於結欠金額的付款)貴公司確認及同意,如卡公司在十二張連續結單的到期付款日或之前未能收到不少於最低還款額之付款兩次或以上(「逾期情況」),除基本利息及逾期收費外,持卡人則須就下列交易按收費表所列載之逾期還款利率(該息率於法庭裁決前後均為適用) (「逾期還款利率」)按日支付逾期利息:
(a) 該等尚未償還款項,由發生逾期情況後發出的結單日之第二日起計(「相關日期」);及
(b) 相關日期後的每一宗新交易之金額,由該宗新交易之交易日起計
直至逾期情況停止後發出第一xx結單的結單日期為止。就本條而言,在緊接逾期情況發生後的結單前的十二張結單中,如卡公司在到期付款日或之前未能收到最低還款額之付款不超過一次,逾期情況將被視為停止。所有持卡人帳戶生效的優惠利率將於逾期還款利率生效時暫停,並會在逾期還款利率停止適用後再次生效。
18. 從貴公司收到之付款,將按卡公司不時絕對酌情決定之先後次序用於償還貴公司的帳戶結欠。在不損及前文所載的一般原則下,從 貴公司收到之付款,將按卡公司不時絕對酌情決定之先後次序及優先次序用於償還各持卡人各自所欠的欠款。
19. 貴公司確認信用卡屬於卡公司所有。在信用卡終止後或於收到卡公司要求
後,須將信用卡交還卡公司。
20. 在合理及切實可行的情況下,貴公司及每名持卡人均有責任盡快將任何信用卡遺失及 / 或被竊及 / 或未經授權使用信用卡及 / 或私人密碼及 / 或懷疑有未經授權使用信用卡或任何偽冒信用卡等事宜通知卡公司及警方。
21. 儘管持卡人合約內載有任何有關信貸期的規定, 貴公司於收到卡公司要求,須立即將一切欠款償還給卡公司。
22. 就處理信用卡而言,如 貴公司及持卡人以真誠態度及應有謹慎行事(包括採取一切必需防範措施確保信用卡安全及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報失、報被竊及 / 或未經授權使用信用卡),則 貴公司對信用卡遺失、被竊或被未經授權使用所負責任(須使用私人密碼完成的現金透支除外),將不會超過卡公司不時通知持卡人之最高限額(受限於適用法例及規例)。
23. 若 貴公司信用卡/私人密碼之遺失、被竊及 / 或被未經授權使用是由於貴公司或持卡人有欺詐行為或嚴重疏忽,或未能採取一切所需防範措施防止信用卡/私人密碼遺失、被竊及 / 或未經授權使用信用卡/密碼,或若 貴公司未能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報告信用卡/私人密碼之相關遺失、被竊及 /或未經授權使用(在這情況下 貴公司須承擔所有卡公司收到 貴公司報告前就信用卡/私人密碼遺失、被竊及 / 或未經授權使用造成的損失及損害),或未經授權使用信用卡涉及在持卡人知情或不知情下使用其私人密碼,則 貴公司須對因而產生或有關的一切損失及損害負全責,並就因而引致的一切損 失、損害、責任及一切合理費用及開支而向卡公司作出彌償。
24. 貴公司須與每名持卡人共同及各別對該持卡人及/或透過使用信用卡進行的任何及所有交易及 / 或引致的責任而向卡公司承擔責任。持卡人只須對使用其信用卡進行的交易及引致的責任承擔責任。
25. 貴公司不可撤銷地授權卡公司,可隨時及不時將 貴公司於卡公司的總帳及其他戶口合併,以抵銷 貴公司所欠卡公司的欠款,而毋須預先通知。
26. 貴公司不可撤銷地授權及指示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南洋商業銀行有限公司及集友銀行有限公司,全體及各自將 貴公司於上述銀行持有的戶口(不論屬單獨或與其他人士聯名持有,亦不論款項是否已到期或已到期應付)的結餘或其部份款項扣帳及付予卡公司,以償還 貴公司對卡公司根據持卡人合約的法律責任,而毋須預先通知。
27. 貴公司確認,如 貴公司未有履行清還不時欠卡公司之款項的責任,則在毋須向 貴公司作出預先通知的情況下,卡公司有權委任代收帳款的機構及/ 或展開法律程式,向 貴公司收取及/ 或追收不時所欠卡公司的欠款。 貴公司同意就卡公司委託代收帳款機構而合理地引致之一切費用及開支而向卡公司作出彌償,惟可向 貴公司收回的代收帳款費用總額,在一般情況下不會超過 貴公司須負責支付未清償帳戶總結欠的30%,貴公司同意就卡公司透過法律程式追收款項而合理地引致之一切費用及開支而向卡公司作出彌償。
28. 卡公司可不時(酌情決定)修改持卡人合約的任何條款及條件及 / 或收費表,惟於對 貴公司的費用、收費及責任或義務有所影響的任何修改條款及條件生效之前,卡公司須向 貴公司發出不少於60 天通知,若有關修改是在卡公司控制範圍以外則不在此限。若 貴公司並不接受卡公司的建議修改,貴公司可按照持卡人合約終止信用卡。
29. 貴公司可隨時向卡公司發出不少於14 天的書面通知終止信用卡。儘管任何信用卡已告終止,貴公司仍須對帳戶內的結欠金額及未記入帳戶內的所有由持卡人透過信用卡進行的交易及有關收費及費用負責,直至 貴公司完全支付帳戶(不論結欠金額記入帳戶與否)內的所有結欠金額為止。
30. 卡公司隨時可暫停、取消或終止信用卡及 / 或其提供的任何服務及/ 或不批准其提供的任何擬進行之交易,毋須通知及申述理由。貴公司須在有關取消或終止後立即無條件停止使用信用卡作任何用途。
31. 如信用卡包含自動櫃員機、銷售點終端機或其他服務器的服務,貴公司在透過信用卡使用該等服務時,需遵照有關自動櫃員機服務供應商指定之使用條款及條件(包括但不限於「零售銀行服務一般說明」及「服務條款」)。
32. 如中、英文兩個版本的詮釋中有不相符之處或有所抵觸,則以英文版本為準。如本文與持卡人合約之間所載條款及條件有不相符之處,則以持卡人合約所載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