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合庫人壽網路投保會員服務條款
壹、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聲明事項:
(1) 本人(被保險人)同意合作金庫人壽保險公司得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相關之健康檢查、醫療及病歷個人資料。
(2) 本人(被保險人、要保人)同意合作金庫人壽保險公司將本要保書上所載本人資料轉送產、壽險公會建立電腦系統連線,並同意產、壽險公會之會員公司查詢本人在該系統之資料以作為核保及理賠之參考,但各該公司仍應依其本身之核保或理賠標準決定是否承保或理賠,不得僅以前開資料作為承保或理賠之依據。
(3) 本人(被保險人、要保人)同意合作金庫人壽保險公司就本人會員之個人資料,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定之範圍內受到保護,並有為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權利。
貳、 本公司聲明事項:
(1)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保險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 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3) 本公司保留承保與否之權利。其他未盡詳細事項,依保單條款辦理。
(4) 本保單所載各項保險金額於各被保險人分別適用之。
參、 要/被保險人投保須知:
(1) 依主管機關之「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客戶於本公司網站進行網路投 保時之相關規定如下:
甲、 得以網路投保方式銷售之人身商品種類如下:
1. 旅行平安保險及其附加之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
2. 傷害保險及其附加之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
3. 定期人壽保險。
4. 實支實付型健康保險。
5. 傳統型年金保險。
6. 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
7. 保險年期不超過二十年及歲滿期不超過七十五歲之生死合險。
8. 小額終老保險。
乙、 客戶須在本公司進行註冊及身分驗證並取得使用者代號及密碼,始得執行網路投保。
丙、 該使用者代號及密碼取得後五年之期間內未再與本公司進行保單查詢、投保、保全變更或理賠事宜者(以透過網路進行為限),須重新完成身分驗證程序才可繼續執行網路投保。
x、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須為同一人。
戊、 須為年滿二十歲之本國人。
己、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與被保險人關係須為主管機關公佈之相關法規規定之對象為限。
庚、 繳費方式僅得以本人之信用卡或本人帳戶轉帳繳交保險費。
(2) 告知義務: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應誠實告知,否則保險公司得解除契約;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3) 貴客戶之權利行使、變更、解除及終止:甲、 權利行使:
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並致生損害時,應依保險法相關法令與投保商品契約條款之約定與程序通知及向本公司申請理賠。
乙、 契約變更:
1. 保險契約之一切通知除經雙方同意得以其他方式為之者外,雙方當事人均應以書面送達對方最後所留之住址。
2. 保險契約之任何變更,非經雙方同意且經本公司簽批者不生效力。
3. 保險契約條款有停效約定者,本公司於契約停效期間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丙、 契約解除及終止:
1. 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他方得解除契約;其
危險發生後亦同。
2. 保險契約得經要保人通知而終止之,自終止之書面送達保險之翌日起,保險契約失其效力;另契約若約定須經抵押權人同意始得變更或終止保險者,從其約定。
(4) 本公司對於保險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及責任:本公司依據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各項保險費率收取保險費,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相關法令、契約條款之約定及承保之責任,向請求權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負賠償之義務。
(5) 本公司各類保險商品之重要內容,皆已登載於保單條款,貴客戶可於本公司網站(合作金庫人壽/公開資訊/保險商品)進行瀏覽。
(6) 貴客戶應負擔之費用及違約金(包括收取時點、計算及收取方式): 貴客戶除繳交保險費外,無需繳交其他費用及違約金。
(7) 本公司保險商品悉依保險法令相關規定辦理,並依法受有財產/人身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
(8) 因投保契約所生紛爭之處理方式及申訴之管道:對於保險契約發生爭議時,得以書面或電話向本公司要求解釋或申訴,或依法向有關單位提出申訴。本公司免費客戶服務專線 0000-000-000。
(9) 保險生效時間:
要保人向合作金庫人壽申請投保旅行保險時,須提供個人資料以確認身
份,並以要保人指定之保險生效時間為旅行保險契約生效始期,但前述生效時間須早於旅程出發前,否則該保險契約不生效力。要保人應於預定保 險生效始期前至少1小時以網路向合作金庫人壽申請投保,若行程已出 發、人已在海外或逾前述申請期限時,合作金庫人壽不受理其投保申請。要保人向合作金庫人壽投保時,要保申請日不得早於保險起始日二個月 以上。
(10) 保險費:
保費計算以要保人本人申請投保當時所適用之費率計算。
要保人同意於投保時,得以本人之信用卡或本人帳戶於網路銀行轉帳繳交保險費,並待保險費繳交成功後,保險契約始生效力。
肆、 【要/被保險人確認事項】
(1) 要/被保險人已充分告知基本資料。
(2) 要/被保險人已瞭解投保條件、投保目的及需求程度。
(3) 要/被保險人已瞭解所交保費係用以購買保險商品。
(4) 要/被保險人已瞭解投保之險種、保額與保費支出與其實際 需求是否相當。
(5) 要/被保險人之投保目的為財產及利益作風險規劃或依法應負之賠償任作風險規劃或為所屬員工可能承受之傷害作風險規劃。
x、 其他:
(1) 您於本公司網站進行網路投保完成後,將會以簡訊及 email 通知,並於十個工作天內將您的保單暨收據郵寄至府上。
(2) 本服務均為免費提供,本公司得隨時增加、取消或修改本服務內容之全部或一部分。
(3) 本公司有權於任何時間修改或變更本約定書之內容,建議您隨時注意該等修改或變更。您於任何修改或變更後繼續使用本網站,視為您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該等修改或變更。如果您不同意本約定書的內容,或者您所屬的國家或地域排除本約定書內容之全部或一部份時,您應立即停止使用本網站。
(4) 為得以使用本服務,您同意提供您自己正確、最新及完整的資料。您提供的資料如有錯誤或不實,本公司得暫停或是終止您的會員身份。
(5) 會員應妥善保管帳號及密碼,並於每次使用後確實登出,以防他人盜用。當發現或懷疑會員帳號(身分證字號)或密碼遭他人盜用時,應立即通知本公司採取必要的處理。但該通知不得解釋為本公司對會員負有任何賠償或補償之責任或義務。
(6) 您本人承諾絕不為任何非法目的或以任何非法方式使用合作金庫人壽企
業網 站,並承諾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規及一切使用網際網路之國際慣例。您若係為中華民國以外之使用者,並同意遵守所屬國家或地域之法令。
您同意並保證不得利用本服務從事侵害他人權益或違法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
甲、公布或傳送任何誹謗、侮辱、具威脅性、攻擊性、不雅、猥褻、不實、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其他不法之文字、圖片或任何形式的檔案於合作金庫人壽企業網站上。
乙、違反依法律或契約所應負之保密義務。丙、冒用他人名義使用本服務。
丁、傳輸或散佈電腦病毒。
戊、其他合作金庫人壽企業網站有正當理由認為不適當之行為。
(7) 為提供本公司最新訊息,本公司將提供您商品相關行銷資訊,若您不想收到此優惠訊息請與客服專線 0800-033-133 連絡。
陸、 資訊或建議:
會員由本網站或本網站連結之其他網站下載取得之軟體或資料,本公司對該軟體或資料不負擔保或保證之責。
柒、 廣告行為:
本網站上有註明出處之部份廣告,為由外部廣告商、產品與服務的供應商所設計與提出,會員對於廣告內容之正確性與可信度應自行判斷,本公司僅提供網站供刊登或連結,對該廣告不負擔保責任。
捌、 買賣或其他交易行為:
會員經由本網站連結之其他網站與廠商進行商品買賣、服務或其他交 易者,其因此所生之法律關係僅存在於會員與廠商之間,與本公司無涉。
x、 智慧財產權:
本公司所使用之軟體、程式及網站上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網站架構、 畫面安排、網頁設計、著作、圖片、檔案、資料,均由本公司或其他權利人依法擁有其智慧財產權。包括但不限於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與專有技術等。
任何人不得逕自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佈、發行、公開發表或進行還原工程、解編或反向組譯。若欲引用或轉載本網站內容或程式,必須依法取得本公司或其他權利人的事前書面同意,如有違反,您應對本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等)。
拾、 服務暫停或中止:
有下列之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暫停、變更、中斷或終止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分,對會員因此所致之損害,本公司不負任何賠償或補償責任:
(1) 本公司對本服務相關軟硬體設備進行搬遷、更換、升級、保養或維修者。
(2) 會員有任何違反政府法令或本約定書條款者。
(3) 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
(4) 非本公司所得控制之事由致本服務資訊顯示不正確、遭偽造、竄改、刪除或擷取致系統中斷或不能正常運作時。
(5) 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
拾壹、 免責聲明:
本網站除本公司所提供之服務、資訊且無第拾條第(4)款之情事者外,就下列事項不負保證之責:
(1)本服務符合您的需求。
(2)本服務不受干擾、及時提供、安全性、可靠性、正確性或完整性。
拾貳、 會員身份終止:
會員違反本約定書條款,或將其專屬權益讓與他人者,本公司得不經催告終止其會員資格,並追究相關之法律責任。
會員得隨時以電話或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本公司終止其會員資格。
拾參、 條款之效力、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本約定書任一條款無效者,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效力。會員與本公司之權利義務,依網路規範及中華民國法律定之;因本約定涉訟者,雙方同意以消費者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消費者之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合庫人壽網路服務定型化契約
x契約書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交付消費者審閱。(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申請人(以下稱為消費者)茲聲明同意下列事項:
第一條 契約之適用範圍
當事人間依電子簽章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從事保險電子交易者,適用本契 約之約定。但個別網路保險服務契約對消費者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第二條 名詞定義
x契約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電子交易」:指消費者經由網際網路與本保險公司資訊系統電腦連線,且利用電子簽章或其他足資辨識消費者身分之方式,直接取得
x保險公司所提供之各項保險服務。
二、「電子訊息」:指本保險公司或消費者經由網際網路連線傳遞之訊息。三、
「數位簽章」:指將電子文件以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式運算為一定長度之數位資料,以簽署人之私密金鑰對其加密,形成電子簽章,並得以
公開金鑰加以驗證者。
四、「私密金鑰」:指一組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由簽章製作者保有之數位資料,該數位資料係作電子訊息解密及製作數位簽章之用。
五、「公開金鑰」:指一組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用以對電子訊息加密、
或驗證簽署者身分及數位簽章真偽之數位資料。
六、「加密」:指利用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法,將電子文件以亂碼方式處理。七、
「電子簽章」:指依附於電子文件並與其相關連,用以辨識及確認電子文件簽署人身分、資格及電子文件真偽者。
八、「憑證」:指載有簽章驗證資料,用以確認簽署人身分、資格之電子形式證明。
九、「資訊系統」:指產生、送出、收受、儲存或其他處理電子形式訊息資料之系統。
十、「網路投保」:指指消費者經由網際網路與本保險公司資訊系統電腦連線,完成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程序後,輸入要保資料並完成投保及身分驗證程序,直接與本保險公司締結保險契約。
第三條 x線所使用之網路本保險公司及消費者應各自與網路業者簽訂網路服務契約,並各自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
第四條 網頁之確認消費者與本保險公司交易前,應先確認本保險公司正確之網址。
本保險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隨時維護網站的正確性與安全性,以避免消費者之權益受損。
第五條 電子訊息之接收與回應本保險公司接收含數位簽章或經本保險公司
及消費者同意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訊息後,應立即以下列方式之一要求消費者再確認:
一、以資訊系統自動回覆通知消費者。
二、以資訊系統再次確認裝置提示消費者。
經消費者依前項規定再確認者,該項電子訊息視為已經本保險公司受理。本保險公司受理消費者之電子訊息後,應即時進行檢核或處理, 並於三日內將結果通知消費者。本保險公司應於同意承保後,將網路保險交易成功訊息(內容包含保險單號碼或交易序號、保險單生效時間、保險金額等重要資訊)傳送予消費者。本保險公司同意承保後,保險契約即為成立。
本保險公司或消費者接收來自對方任何電子訊息,若無法辨識其身分或內容時,視為傳送作業未完成。但本保險公司可確定消費者身分時,應立即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通知消費者。
第六條 電子訊息之不予處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保險公司得不處理任何接收之電子訊息:
一、本保險公司能舉出證據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訊息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
二、本保險公司依據電子訊息處理,將違反相關法令或保險契約之規定者。本保險公司不處理前項電子訊息者,應同時將不處理之具體理由及情形通知消費者。
第七條 消費者軟硬體安裝與風險
消費者申請使用本契約之服務項目,應自費安裝其所需之電腦軟體、硬體,
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
消費者於使用本保險公司所交付之軟硬體設備時,如因可歸責於本保險公司之事由致受有損害,得向本保險公司請求賠償。
第八條 消費者之注意義務
消費者對使用者帳號、密碼、憑證及相關文件,應妥善保管。消費者輸入前項密碼連續錯誤達五次時,本保險公司資訊系統即自動停止消費者使用本契約之服務。消費者如擬恢復使用,應向本保險公司提出申請。
第九條 交易核對
x保險公司於每筆交易指示處理完畢後,以電子訊息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消費者,消費者應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通知到達之日起四十五日內,通知本保險公司查明。
本保險公司對於消費者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本保險公司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覆知消費者。
第十條 電子訊息錯誤之處理
消費者利用本契約之服務,如其電子訊息因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而發生錯誤者,本保險公司應協助消費者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
前項服務因可歸責於本保險公司之事由而發生錯誤者,本保險公司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電子訊息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消費者。
第十一條 電子文件之合法授權與責任
雙方應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訊息均經合法授權。
雙方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帳號、密碼、憑證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電話或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本保險公司接受通知前,已依前項服務之指示為給付者,得對抗消費者。但本保險公司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 資料安全
x保險公司對於所保有消費者及其利害關係人之個人資料檔案,應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露。
本保險公司違反前項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第十三條 資訊保密義務
x保險公司因處理本契約及基於本契約所從事之保險電子交易,所取得之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經當事人同意或符合個人資料保護之相關法令規定外,本保險公司不得使用於與本契約無關之目的或對第三人揭露。
第十四條 損害賠償責任
因本契約雙方之故意或過失,就本契約傳送或接收電子訊息,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或就本契約所生義務之不履行或遲延履行,而致他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紀錄保存
雙方應保存所有保險電子交易訊息(不含查詢類)紀錄,並應確保其真實性及完整性。
本保險公司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存期限至少為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屆滿或通知消費者不同意承保後五年。
第十六條 電子訊息之效力
雙方同意依本契約利用電子簽章或電子文件方式交換之電子訊息,其效力與書面簽署或書面文件相同。
第十七條 消費者終止契約
消費者得隨時通知本保險公司終止本契約。
第十八條 保險公司終止契約
x保險公司欲終止本契約時,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消費者。但消費者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保險公司得隨時以書面通知消費者終止本契 約:
一、消費者未經本保險公司同意,擅自將本契約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二、消費者受法院破產或重整宣告。
三、消費者違反本契約第十一條之規定。
四、消費者違反本契約之其他約定,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
第十九條 通知處所
消費者或本保險公司就本契約事項對他方為通知者,應向他方所留存本契約之最後地址或電子郵件信箱為之。
第二十條 法令適用
x契約準據法,依中華民國法律。
第二十一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雙方同意以消費者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消費者之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二十二條 契約修訂
x契約如有未盡事宜,得經本保險公司及消費者協議補充或修正之。
第二十三條 契約分存本契約壹式貳份,由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合作金庫人壽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通知書
合作金庫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 資法)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向 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 台端詳閱:
一、蒐集之目的:
(一)人身保險。
(二)行銷(包含金控共同行銷業務)。
(三)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包括但不限於執行洗錢防制作業及配合全球打擊恐怖份子調查等
目的),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四)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方式等,其他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內容。
三、個人資料之來源(經本公司間接取得之個人資料者適用):
(一)要保人。
(二)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輔助人。 (三)各醫療院所。
(四)與第三人共同行銷、交互運用客戶資料、合作推廣等關係、或於本公司
各項業務內所委託往來之第三人。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對象、地區、方式:
(一)期間:因執行業務所必須及依法令規定應為保存之期間。
(二)對象:本公司及母公司(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商法國巴黎保險控股公司)暨其關係企業、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保險安定基金、保險犯罪防制中心、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中心、臺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中心、業務委外機構、與本公司有再保、共同行銷或合作推廣等業務往來之公司、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及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
(三)地區:上述對象所在之地區。
(四)方式:合於法令規定之利用方式。
五、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公司保有 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一)得向本公司行使之權利:
1.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2.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
3.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
(二)行使權利之方式:書面、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
六、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台端若未能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時,本公司將可能延後或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因此可能婉謝承保、遲延或無法提供 台端相關服務或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