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北京人寿〔2019〕两全保险 002 号
北京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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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寿京富万家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5 日内您可以要求退还扣除工本费外所交的保险费 1.4
❖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3
❖ 您有部分领取的权利 5.6
❖ 您有退保的权利 8.1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本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注意 2.4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本公司 3.2
❖ 退保可能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 8.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9.1
❖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注意 10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
1.双方订立的合同 | 5.1 账户设立 | 9.3 年龄性别错误 | ||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范围 1.4 犹豫期 | 5.2 保单账户价值 5.3 费用收取 5.4 保单账户结算 5.5 保单账户最低保证利 | 9.4 未还款项 9.5 合同内容变更 9.6 联系方式变更 9.7 争议处理 | ||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 率 | 10.释义 | ||
2.1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 5.6 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 | 10.1 周岁 10.2 有效身份证件 | ||
2.2 保险期间 | 6.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 10.3 斗殴 | ||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 6.1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 10.4 醉酒 10.5 毒品 | ||
3.保险金的申请 | 7.现金价值权益 | 10.6 酒后驾驶 | ||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 7.1 现金价值 7.2 保单借款 | 10.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
3.3 保险金申请 | 8.合同解除 | 10.8 无有效行驶证 | ||
3.4 保险金给付 3.5 宣告死亡处理 |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10.9 机动车 10.10 不可抗力 | ||
3.6 诉讼时效 | 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10.11 风险保险金额 | ||
4. 保险费的支付 |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10.12 日复利 | ||
4.1 保险费的支付 | 9.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 | |||
5. 保单账户的运作管理 | 限制 |
👉条款目录
北京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人寿京富万家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本公司”指北京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北京人寿京富万家两全保险(万能型)合同”。
1. | 双方订立的合同 | |
1.1 | 合同构成 | 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保险凭证、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书面协议构成。 |
1.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保单年度、保险单满期日均以本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计算。 |
1.3 | 投保范围 | 凡出生 28 日以上(含 28 日)、70 周岁(见释义)以下(含 70 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
1.4 | 犹豫期 | 自您收到并书面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自本公司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2. |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 |
2.1 |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
2.2 | 保险期间 |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 5 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 日的 24 时止。 |
2.3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费(需扣除您累计部分领取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 本合同累计所交保费(需扣除您累计部分领取金额); |
(2)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1+风险保险金额比例)。 风险保险金额比例表: 到达年龄 风险保险金额比例 0-17 周岁 0% 18-40 周岁 60% 41-60 周岁 40% 61 周岁及以上 20% 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 1后所得到的年龄。 |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按保险期间届满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 | |
2.4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斗殴(见释义)、醉酒(见释义),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见释义);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或者恐怖活动;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3. | 保险金的申请 | |
3.1 | 受益人 |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您或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您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身故保险金以外的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
3.2 | 保险事故通 | 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但 |
知 | 因不可抗力(见释义)导致的迟延除外。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 | |
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 | ||
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 | ||
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 | ||
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
3.3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身故保险金申请 |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合同或保险凭证;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申请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 |
满期保险金申请 | 由满期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 |
(1)保险合同或保险凭证; | ||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
(3)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
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 | ||
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
如果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受托人除提供上述所有证明和资料外,必须另行出具 | ||
有委托人亲笔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 | ||
3.4 | 保险金给付 |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公司会将核定结果通知申请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 |
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 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
3.5 | 宣告死亡处理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被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以法院判决宣告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后 30 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在前述情形下,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
3.6 | 诉讼时效 |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4. | 保险费的支付 | |
4.1 | 保险费的支付 | 本合同保险费分为趸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
趸交保险费 | 您可以在投保时一次支付保险费。交费金额由您在投保时确定,但必须符合投保当时本公司的规定。 | |
追加保险费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申请追加保险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支付追加保险费。追加保险费金额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规定。 | |
5. | 保单账户的运作管理 | |
5.1 | 账户设立 | 为履行万能保险产品(本合同为万能保险产品合同)的保险责任,本公司为万能保险产品设立万能账户,该账户资产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式由本公司决定。 为履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明确您的权益,本公司将在本合同生效后在万能账户中为您设立本合同的保单账户。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每年会向您寄送保单状态报告,告知您报告期内保单账户价值的具体状况。 本合同终止时,保单账户同时终止。 |
5.2 | 保单账户价值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单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1) 交纳保险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您交纳的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金额等额增加; (2) 每月收取保单管理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收取的保单管理费等额减少; (3) 每月收取风险保险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收取的风险保险费等额减少; (4) 结算保单账户利息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所结算的账户利息等额增加; |
(5) 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后,保单账户价值按部分领取金额等额减少。 | ||
5.3 | 费用收取 | 本公司按照约定收取以下费用: |
初始费用 | 趸交保险费,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的 1.5%收取初始费用;追加保险费,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的 1.5%收取初始费用。 | |
保单管理费 | 本合同不收取保单管理费。 | |
风险保险费 | 本公司对本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相应的风险保险费。风险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到达年龄、性别以及风险保险金额(见释义)确定。每千元风险保险金额应收取的年风险保险费详见《年风险保险费费率表》。每日的风险保险费为年风险保险费的 1/365。 在本合同生效日及以后每月结算日零时,本公司按照当时的风险保险金额及当月实际天数从保单账户中扣除当月风险保险费。 | |
5.4 | 保单账户结算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单账户价值每月结算一次,结算日为每月第一日。本公司于每月初根据保单账户的实际投资运作状况,确定上月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起 6 个工作日内公布。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为年利率,且结算利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该账户结算利率用于以日复利(见释义)方式计算上个月保单账户价值累积的利息,结算后的利息计入保单账户价值。 如在当月账户结算利率确定前,根据本合同约定需要进行账户结算时,则使用最近一期公布的结算利率按当月经过天数以日复利方式结算。 |
5.5 | 保单账户最低保证利率 | 最低保证利率指保单账户的最低年结算利率。 本合同保单账户的最低保证利率为 3%,每个保单年度的实际结算利率不会低于最低保证利率。 |
5.6 | 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 | 犹豫期后,您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本公司会收取部分领取费用,且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申请部分领取时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没有未偿还的保单借款; (2) 领取金额和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均符合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金额要求; (3) 每个保单年度累计部分领取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实际已交纳保险费的 20%。 部分领取费用 = 部分领取金额 × 部分领取费用率部分领取费用率: 保单年度 部分领取费用率 1 5% 2 4% 3 3% 4 2% 5 1% |
您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应填写部分领取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 |
( ( | 料: 1) 保险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对于满足本条所列申请部分领取条件的,本公司自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日内,向您给付部分领取金额扣除部分领取费用后的余额。您的保单账户价值在领取日按部分领取金额等额减少。 | |
6. |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 |
6.1 |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且保单账户不进行利息结算。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本公司协商并达成 复效协议,自您偿还保单借款及利息(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和其他未还款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7. | 现金价值权益 | |
7.1 | 现金价值 |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本合同账户价值与退保费用之间的差额。 |
犹豫期后,您可以申请退保,本公司会收取退保费用。 退保费用 = 申请退保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 × 退保费用率退保费用率: 保单年度 退保费用率 1 5% 2 4% 3 3% 4 2% 5 1% | ||
7.2 | 保单借款 | 您可使用现金价值的保单借款功能。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借款。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现金价值的 80%,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借款利率按本公司当时确定的利率执行,并在借款协议中载明。您需在借款到期时一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也可以提前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则您所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之和将作为新的借款本金计息。当未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的效力即行中止。 若“未还款项”中规定的欠款尚未还清,则您不能使用现金价值的保单借款功能。 |
8. | 合同解除 | |
8.1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在犹豫期后,您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您申请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您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 ||
9.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
9.1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需扣除累计部分领取的账户价值)。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9.2 |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本保险条款“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9.3 | 年龄性别错误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合同“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中合同解除权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不真实,致使本公司实收风险保险费少于应收风险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从保单账户中扣除您欠交的风险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且距保险事故发生时最近一次实收风险保险费低于应收风险保险费,本公司有权按该次实收风险保险费和该次应收风险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调整实际风险保险金额比例,并将按调整后的实际风险保险金额比例与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计算身故保险金。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不真实,致使本公司实收风险保险费多于应收风险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风险保险费无息计入保单账户。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向您无息退还多收的风险保险费。 |
9.4 | 未还款项 | 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单借款及利息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本公司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
9.5 |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您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 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
9.6 | 联系方式变更 |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9.7 | 争议处理 |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
10. | 释义 |
10.1 | 周岁 |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 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
10.2 | 有效身份证件 |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
10.3 | 斗殴 | 指双方或多方通过拳脚、器械等武力以求制胜的行为。关于斗殴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则以上述法律文件为准。 |
10.4 | 醉酒 | 指因饮酒而表现出动作不协调、意识紊乱、舌重口吃或其他不能清醒地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醉酒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医院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
10.5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10.6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10.7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 驾车。 | ||
10.8 | 无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10.9 | 机动车 |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
10.10 | 不可抗力 |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10.11 | 风险保险金额 | 风险保险金额 = 保单账户价值 × 本合同 2.3 条所载明的风险保险金额比例 |
10.12 | 日复利 | 日复利 =(1+年结算利率)^(1/36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