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务定义简介
精神健康综合社区中心
(中文译本)
I. 服务定义简介
1. 精神健康综合社区中心是为居住当区的确诊精神病患者、怀疑有精神健康问 题的人士或他们的家属/照顾者提供一站式、地区为本的综合社区康复支援服务。中心亦为区内居民提供关于精神健康的公众教育。
目的及目标
2. 精神健康综合社区中心的目标是:
(a) 为居住当区有精神健康问题或怀疑有精神健康问题的人士,提供一站式、地区为本的外展支援服务,务求充分提升他们适应社会的能力,装备他们重新投入社区生活,以及协助他们发展社交和职业技能;
(b) 加深家属/照顾者对精神病的认识,加强他们对有精神健康问题或怀疑有精神健康问题家人的照顾及处理能力;
(c) 提升公众对精神健康重要性的关注;及
(d) 增强居住区内私营残疾人士院舍而有精神健康问题或怀疑有精神健康问题人士的社交能力及社会连系。
服务性质
3. 服务营办者需按服务使用者的整体及个别服务需要,提供一系列服务,以协助他们重投社区生活和融入社群。为此,服务营办者须从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按照向社会福利署(社署)提交建议书所订定的服务计划,提供下列为服务使用者度身订造的服务:
1 这份《津贴及服务协议》样本只供参考之用。
3.1 提供以下社会工作服务:
(a) 制定个人康复计划;
(b) 外展服务;
(c) 辅导服务;及
(d) 在有需要时转介或联系社区福利资源。
3.2 提供以下职业治疗服务:
(a) 职业需要评估;
(b) 下列范畴的生活技能训练(包括但不限于):
i. 自我照顾能力训练,包括个人卫生、衣着、饮食习惯及日常生活安排等;
ii. 家居管理技巧训练,包括洗衣、制定餐单、烹调、家居安全和处理突发事件等;
iii. 健康管理训练,包括基本的健康常识、松弛方法、寻求医疗援助及按时服药的意识;及
iv. 基本社区生活技巧训练,包括使用社区设施、购买生活必需品、银行服务运作、社交技巧、道路安全、建立社交网络等。
(c) 职前训练:
i. 职业技能训练和工作态度;及
ii. 自信心、积极性、人际关系技巧等。
3.3 提供护理服务,包括医疗、定时服药及个人卫生方面的辅导、精神健康讲座和座谈会等。
3.4 监察中途宿舍离舍舍友往精神科医院/诊所的覆诊的情况。
3.5 提供治疗小组服务。
3.6 转介有需要的个案至医院管理局辖下相关的社区精神科服务接受临床评估及精神科治疗。
3.7 举办支援小组、兴趣班、联系活动、义工小组、社交及娱乐活动等,以满足服务使用者的需要。
3.8 举办以精神健康为主题的社区和公众教育活动。服务对象
4. 精神健康综合社区中心的服务使用者包括以下居住当区年满 15 岁及以上的人士:
(a) 精神病康复者及/或精神科医院/诊所的门诊病人;
(b) 有或怀疑有精神健康问题的人士;
(c) 有精神健康问题人士及/或怀疑有精神健康问题人士的家属/照顾者;
(d) 有兴趣改善精神健康的区内居民;及
(e) 在私营残疾人士院舍居住而有精神健康问题或怀疑有精神健康问题的舍友。
转介
5. 服务使用者可自行向精神健康综合社区中心申请服务,亦可由社工、精神科医生、专职医疗人员、教师、其他政府部门员工等按需要作转介。
II. 服务表现标准
6. 精神健康综合社区中心须根据附件 I 所示的团队规模在指定的地区达成服务表现标准。
基本服务规定
7. 精神健康综合社区中心的基本服务规定如下:
7.1 精神健康综合社区中心的开放时数每周不少于 44 小时。
7.2 精神健康综合社区中心的开放节数每周不少于 11 节。
7.3 人手要求包括职业治疗师、合资格护士(精神科)及至少两名具备三年或以上精神健康服务经验的注册社工。
将提供的增值服务
8. 增值服务(如有)是由服务营办者提议,并载列于附件 I。质素
9. 服务营办者将须符合 16 项服务质素标准。
III. 社署对服务营办者的责任
10. 社署会按《津贴及服务协议通用章节》的规定,向服务营办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责任」内胪列的职责。
IV. 资助基准
11. 资助基准载于社署向服务营办者发出的要约及通知书内。津贴
12. 在指定时限内,服务营办者将每年按整笔拨款模式获发资助(不包括租金及差饷)。整笔拨款已考虑个人薪酬,包括供聘用注册社工、合资格专业人士及支援人员的公积金,以及其他适用于服务单位营运的「其他费用」(用以支付其他所有相关运作开支,包括雇员补偿保险及公众责任保险)及认可收费(如有的话)。获社署认可提供资助活动处所的租金及差饷,将按实际费用另行以实报实销形式发放。
13. 服务营办者可灵活使用获发的整笔拨款,但必须遵从最新《整笔拨款手册》、有效的《整笔拨款通告》及社署就津助政策及程序向机构发出的管理建议书及相关通函就使用资助所载列的指引。整笔拨款或会有所调整,包括因应公务员薪酬调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调整,以及因应政府整体物价调整因素而调整「其他费用」。
政府不会承担因计划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资助额的任何负债或财政影响的责任。
发放款项安排、内部控制及财务申报规定
14. 如服务营办者接纳《津贴及服务协议》,将会每月获发整笔拨款资助。
15. 服务营办者须负责维持稳健有效的财务管理系统,包括预算规划、推算、会计、内部控制系统及审计。服务营办者须妥善备存与项目有关的收支账簿、记录及证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16. 服务营办者须根据最新《整笔拨款手册》订明的规定,提交经《专业会计师条例》(第 50 章)下注册的执业会计师审查的xx财务报告及审核的整间机构年度财务报表,而有关报告及报表须经两名机构的授权代表签署,即董事会主席/机构主管/机构社会福利服务主管。xx财务报告应以现金记账方式拟备,而折旧、员工积存休假等非现金项目不应计入报告内。
V 有效期
17. 本《协议》于指定时限内有效。如服务营办者违反协议条件的任何条款而又未有按社署发出的书面通知上指定的方式及在指定时间内作出相应的补救,社署可在该通知到期后,向服务营办者发出通知期为 30 天的书面通知而终止本《协议》。
18. 如服务表现标准在协议期内有任何改变,社署会寻求与服务营办者达成共识,而服务营办者须按照指定的推行时间表达至新的要求。
19. 服务营办者是否可继续提供下一期服务,须视乎当时的政策指引、服务需要及服务营办者的表现等相关考虑因素。社署保留重新编配项目的权利。
VI 其他资料
20. 除了本《协议》外,服务营办者亦须遵守相关《服务规格》所载列的规定/承诺,以及服务营办者服务计划和补充资料的内容(如有的话)。社署会密切监察服务营办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规定。
个 | 别 | 服 | 务 | 章 | 节 | 津 | 贴 | 及 | 服 | 务 | 协 | 议 |
附件 I | ||||||||||||
精神健康综合社区 机构: 1. 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单位的每项服务量标准的议定水平均是参照每个服务单位的团队 | 中心 规模按比例厘定。 |
服务量标准 | 服务量指标及 [概念上每年的人员议定水平] | 服务量标准的议定水平 (每年) |
XX 区精神健康综合社区中心 (1.0 团队规模) | ||
1 | 一年内 2 服务的会员 1 总数 [1 000] | 1 000 |
2 | 一年内服务的新会员 3 人数 [330] | 330 |
3 | 一年内新增/重新获得处理个案 4 总数 [330 (当中不少于 80 个个案有家属/照顾者参与)] | 330 |
4 | (a) 一年内外展探访 5/办事处面谈时段 6 总数 [2 820 (当中不少于 240 时段的外展探访/办事处面谈有家属/照顾者参与)] | 2 820 |
(b) 一年内的外展探访总数 [不少于 2 000] | 不少于 2 000 | |
5 | 一年内在中心或以外展形式提供的个别职业治疗需要评估/训练时段 7 总数 [1 500] | 1 500 |
6 | 一年内开办的治疗小组 8 总数 [不少于 20] | 不少于 20 |
7 | 一年内开办的兴趣班/支援小组 9 总节数 [不少于 500] | 不少于 500 |
8 | 一年内的联系活动 10 及/或项目 11 总数 [45] | 45 |
9 | 一年内的联系活动或项目参加者 12 总数 [3 500] | 3 500 |
10 | 一年内为家属/照顾者提供心理教育小组/项目 13 总节数 [20 (包括不少于 2 个小组而每小组至少有 4 节);就 0.4 团队规模的服务单位,须 包括不少于 1 个小组而每小组至少有 4 节] | 20 |
1. 将提供的增值服务
以服务营办者的建议书为准。注释:
1 会员指确诊精神病患者或怀疑有精神健康问题的人士。而怀疑有精神健康问题的会员须接受社工评估。计算具备有效会员资格的会员,他们须于汇报年度内在精神健康综合社区中心接受服务。无论会员资格在汇报年度内是否有任何变更,个别会员于汇报年度内只能计算一次。
2 汇报年度指 4 月 1 日起至翌年 3 月 31 日止的财务年度。
3 新会员指(i)有精神健康问题或怀疑有精神健康问题的人士;及(ii)会员资格已失效超过六个月的重新登记会员。
4 新增/重开个案指有精神健康问题、怀疑有精神健康问题的服务使用者及/或他们的家属/照顾者,并在中心接受紧密深入辅导
/短期辅导/支援个案工作。
5 外展服务指探访有精神健康问题、怀疑有精神健康问题的服务使用者及/或他们的家属/照顾者,在他们的住所或服务单位处所以外的其他地方提供服务。
6 办公室面谈时段指由社工、护士等专业人员,与有精神健康问题、怀疑有精神健康问题人士及/或他们的家属/照顾者进行面对面晤谈,为时不少于 30 分钟,但不包括在服务单位处所内参与小组活动。
7 每个在中心或以外展形式提供的个别评估/训练时段应为时不少于一小时。
8 治疗小组介定为精神健康综合社区中心的合资格专业人士为精神健康综合社区中心会员开办的小组。小组须订定有建构内容及主要目标,以达到小组成员在精神健康上的治疗效果。小组活动的节数及成员人数分别应不少于四节和四人。每节治疗小组活动应为时不少于一小时。
9 兴趣班/支援小组既可为精神健康综合社区中心服务使用者的家属/照顾者提供服务,亦可为区内居民提供服务。每个兴趣班/小组的节数及成员人数分别应不少于四节和四人。每节兴趣班/支援小组活动应为时不少于一小时。
10 举办联系活动的目的是增进对有精神健康问题人士及其需要的认识,通常是与其他类型的社会服务、学校、地区组织、工商机构等联合筹办,旨在促进有精神健康问题人士与社会共融,协助他们融入社群及参与社区活动,支援/教育他们的照顾者,发挥他们的潜能,向他们灌输积极的人生价值观,改善他们的家庭及人际关系。
11 项目指为促进参加者的个人成长、社交技巧和重视对精神健康意识重要性的认识而举办的社交/康乐/教育活动。
12 参加者可包括区内居民。
13 心理教育小组/项目介定为由社工、护士、职业治疗师、临床心理学家、医生等合资格专业人士为家属/照顾者开办的小组/项目。小组/项目须定有建构内容及主要目标,以加深家属/照顾者对精神病及精神健康的认识、加强他们作为照顾者的处理能力、缓和其压力及巩固其互助网络。精神健康综合社区中心的会员亦可报名参加这些小组/项目,但需记录合理的原因。每个心理教育小组
/项目应为时不少于一小时,而心理教育小组的节数及成员人数分别应不少于四节及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