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JC202109039
汕头海上风电产业园基础设施配套项目一期施工监理
招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JC202109039
招标单位:汕头市南山湾科技产业园区开发建设办公室招标代理: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九月
目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5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25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30
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 51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52
第一章 招标公告
交易项目编号 | |||
工程名称 | 汕头海上风电产业园基础设施配套项目一期施工监理 | ||
立项批文文号 | 汕濠发改预〔2020〕90 号、汕濠发改投〔2021〕31 号 | ||
招标人 | 汕头市南山湾科技产业园区开 发建设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汕头市濠江区磊广路茂南小区 B 幢 2 楼 |
招标代理机构 | 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 |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 318 号 22层 |
初步设计单位 | 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 勘察单位 | 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
联系人 | 陈先生、郑先生 | 联系电话 | 0754-88830877、0754-87229021 |
工程地点 | 汕头市濠江区广澳街道风电产业园。 | ||
建设规模 | 项目共建设 3 条路,分别为河中路(青州路~广达大道)、沿江北路(青州路~疏港大道)、青州东路(磊广大道~沿江北路)。内容包括道路工程、软土路基处理、交通工程、桥梁工程、给水工程、雨水工程、污水工程、管线综合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电力通道、道路场平(一期)等工程。项目概算总投资为 134778.20 万元,其中工程费用 89488.45 万元,建设用地费 22088.02 万元, 施工图设计费 1089.56 万元,监理费 1031.23 万元,预备费 8347.42 万元,其 他费用 12733.52 元 。 | ||
资金来源及构成 | 区级财政统筹。 | ||
招标内容 | 按现行的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对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缺陷责任期阶段、质量保修期阶段等过程的所有施工内容(具体以施工图设计图纸为准)提供监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项目的质量控制、安全生产、投资控制、进度控制、绿色施工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 协调等监理工作。 | ||
前期工作 完成情况 | 已完成有关准备工作。 | ||
对投标单位要求 | 一、投标申请人投标合格条件: 1、投标申请人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市政公用 |
工程专业监理甲级资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监理企业;
2、拟派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要求:必须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执业资格且在该企业注册,不得担任超过 3 个在监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含本项目);
3、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省外建筑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市〔2015〕52 号文)的规定,广东省外投标企业及拟投入监理人员的相关信息须录入“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并通过数据规范检查(已审核挂网的进粤备案信息自动转入该登记平台);
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采用评标定标方法:“综合评分法”。
三、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及提疑的方式:
1、招标文件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在“汕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栏”( http://www.shantou.gov.cn/ggzyjy//)下载,本项目不设投标报名、招标会和投标预备会(答疑会)、现场踏勘等环节。
2、投标人对招标事宜的质疑以不署名的形式在“汕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栏”提出,招标人的答复将在“汕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栏”上公布,答疑、补遗文件在“汕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栏”下载。
3、请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须密切留意“汕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栏”上项目发出的补充文件、澄清、答疑以及与本工程相关的信息,否则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自负。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1、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以“汕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栏”公布的为准,地点为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濠江分中心(汕头市濠江区疏港大道中海信汕头创新产业园内(濠江区行政服务中心东侧)产 B1-02幢 4 楼)。
2、投标时,由各投标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作为被委托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递交〈投标文件〉及〈评标核查证件原件资料〉回执》
(一式二份)准时到达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濠江分中心现场并递交投标文
件。否则,招标人不予受理。 | |||
发布媒介 | 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汕头市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交易平台、汕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栏发布。 | ||
交易场所 | 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濠江分中心(汕头市濠江区疏港大道中海信汕头创新产业园内(濠江区行政服务中心东侧)产 B1-02 幢 4 楼) | ||
行政监督部门 | 汕头市濠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联系电话 | 0754-87254255 |
项目核准部门 | 汕头市濠江区发展和改革局 | 联系电话 | 0754-87381441 |
监察部门 | 汕头市濠江区监察委员会 | 联系电话 | 0754-87380242 |
信息发布时间 | 以汕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栏上发布的时间为准。 |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汕头市南山湾科技产业园区开发建设办公室联系人:陈先生 电话:0754-88830877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联系人:郑先生/林小姐 电话:0754-87229021 |
1.1.4 | 项目名称 | 汕头海上风电产业园基础设施配套项目一期施工监理 |
1.1.5 | 建设地点 | 汕头市濠江区广澳街道风电产业园。 |
1.1.6 | 项目建设规模 | 项目共建设 3 条路,分别为河中路(青州路~广达大道)、沿江北路(青州路~疏港大道)、青州东路(磊广大道~沿江北路)。内容包括道路工程、软土路基处理、交通工程、桥梁工程、给水工程、雨水工程、污水工程、管线综合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电力通道、道路场平(一期)等工程。项目概算总投资为 134778.20 万元,其中工 程费用 89488.45 万元,建设用地费 22088.02 万元,施工 图设计费 1089.56 万元,监理费 1031.23 万元,预备费 8347.42 万元,其他费用 12733.52 元 。 |
1.1.7 | 工程项目施工预 计开工日期和建设周期 | 预计开工日期: 年 月 日建设周期: 。 |
1.1.8 | 建筑安装工程费 | 89488.45 万元。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区级财政统筹。 |
1.3.1 | 招标范围 | 按现行的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对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缺陷责任期阶段、质量保修期阶段等过程的所有施工内容(具体以施工图设计 图纸为准)提供监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项目的质 |
量控制、安全生产、投资控制、进度控制、绿色施工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等监理工作。 | ||
1.3.2 | 监理目标 | 投资控制目标:不超过发改批复概算、工程量控制。进度控制目标:按业主施工进度要求控制。 质量控制目标:通过国家工程质量验评合格及以上标准。 |
1.3.3 | 监理服务期限 | 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后保修期满止,保修阶段的监理服务期为 2 年。 |
1.3.4 | 质量标准 | 通过国家工程质量验评合格及以上标准。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 | (1)资质要求:投标申请人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监理甲级资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监理企业。 (2)财务要求: / (3)业绩要求: / (4)信誉要求: / (5)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必须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执业资格且在该企业注册,不得担任超过 3 个在监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含本项目)。 (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 / (7)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要求: / (8)其他要求: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省外建筑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粤建市〔2015〕52 号文)的规定,广东省外投标企业及拟投入监理人员的相关信息须录入“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并通过数据规范检查(已审核挂网的进 粤备案信息自动转入该登记平台)。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与本招标项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0)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监理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4)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15 ) 被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在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6)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1.12.1 |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
1.12.3 | 偏差 | 不允许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澄清(答疑)、修改、补充通知等。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时间:详见汕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中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栏时间安排。 形式:网上提疑(汕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中汕头市公共 |
资源交易中心专栏)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网上发布(汕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中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栏)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 网上发布(汕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中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栏)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随时查看“汕头市人民政府门 户网站中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栏”中有关本招标文件的内容。否则,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自负。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资料 |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 |
3.2.2 | 报价方式 | (1)本次招标监理费以汕头市濠江区发展和改革局批复概算工程监理费人民币 10312300.00 元作为招标控制价,以招标控制价为计算基数投标报价下浮率范围为 20%~ 40%(包含界值),不在有效范围内的投标报价下浮率均无效。 (2)中标价=暂定合同价=10312300.00 元×(1-中标下浮率) (3)最终结算价:以财政部门结算审核批复的工程建安费为监理费计算基数,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 号)文件收费标准按中标下浮率进行下浮结算。监理人不以建设工期的缩短或延长、项目概算的变化、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变动、物价上涨、建设计划调整、设计变更、税费调整等任何因素要求调整监理费用。最终结算价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 |
3.2.3 | 本项目监理费限价范围 | / |
3.2.4 | 投标报价的其他 要求 | 投标报价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范围内,否则按废标处 理。 |
3.3.1 | 投标有效期 | 120 个日历天。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 20 万元 (1)由投标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中标明的开户银行(或该开户银行上级行)出具有效的投标保函(格式按银行自有格式);由开户银行上级行出具投标保函的,应由开户银行或上级行出具“隶属关系”证明材料(格式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银行自有格式)。 (2)投标人开立基本账户为农村信用合作社且该社没有办理保函业务的,由该社出具“没有办理保函业务”的证明资料后可委托投标人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工商银行或中国银行或建设银行或农业银行之一出具投标保函;同时该社出具 “没有办理保函业务”证明资料应作为投标文件组成补充内容。 (3)采用担保公司投标担保函(或保险公司投标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的,应提交由投标人与项目所在地或非项目所在地担保公司出具的投标担保函(或保险公司签订的投标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同时应提供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或保险业务经营经营许可证),以及收取被担保(投保)人基本帐户转入公司担保费(或保费)的转帐凭证。 (4)投标保函或投标担保函或投标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或电子保函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或超过投标有效期。 (5)基本存款账户相关证明材料。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 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1)因中标人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监理合同的; (2)递交投标文件时间截止后撤回投标文件的。 |
3.5 | 资格审查资料要求 | 资格审查资料内容详见 3.1.1(4)款规定。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 年份要求 | /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 项目情况的时间 | / |
要求 | ||
3.5.5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时 间要求 | /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3.7.3 (2) | 投标文件份数及其他要求 | (1)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电子文件(光盘和 U 盘)各一份;投标文件正本编制完成并签名盖章后,除监理大纲外的所有内容扫描后以 PDF 格式制作成电子文件,分别刻录入 U 盘和光盘,不加密。U 盘和光盘均需标记投标人单位全称。开标时先拆封 U 盘密封袋,U 盘于评标阶段进行数据读取,若无法读取则在评标委员会、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监督下开启光盘;电子文件与纸质投标文件正本内容不一致,或者递交的电子文件(U 盘和光盘)同时损坏导致不能读取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对其作出废标处理。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封面上应明确标明“正本”和“副本”字样。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2)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人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修改处应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名证明并加盖法 人公章。 |
3.7.3 (3) | 投标文件是否需分册装订 | 分册装订要求:根据投标人自身编制文件的需要可分册装 订。采用书式胶装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
3.7.3 (4) | 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 | 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要求签名、盖章的地方均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文件正本每页(封底除外)需加盖投标人公章,如投标文件副本是签章后正本的复印件,则副本骑缝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文件正、副本封面 必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 |
人签名。 | ||
4.1.2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招标人名称:汕头市南山湾科技产业园区开发建设办公室项目名称:汕头海上风电产业园基础设施配套项目一期施工监理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投标人名称及联系方式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详见汕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中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栏时间安排表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濠江分中心(汕头市濠江区疏港 大道中海信汕头创新产业园内(濠江区行政服务中心东侧)产 B1-02 幢 4 楼) |
4.2.3 | 投标文件是否退还 | 否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濠江分中心(汕头市濠江区疏港大道中海信汕头创新产业园内(濠江区行政服务中心东侧)产 B1-02 幢 4 楼)。 |
5.2 | 开标程序 | 1.按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在开标现场开启;密封标记情况检查:符合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 2.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3.开标结束。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 人; 其中招标人代表 0 人,专家 5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均在广东省综合评审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推荐 3 名中标候选人。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汕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栏发布。 公示期限:3 个工作日。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 | 否,推荐中标候选人。 |
员会确定中标人 | ||
7.6 | 履约保证金 | 履约担保的形式:中标人应当在监理合同签订前向招标人提交项目所在地或非项目所在地相关机构出具的履约担保函或履约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有效期应超过实际竣工验收合格日期。 履约担保的提交时间:合同签订前。 履约担保的金额:暂定合同价的 10%。 |
8.5 | 质疑 | 质疑: 1.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于提疑截止时间前在汕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中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栏提出,招标人将以网上答疑形式进行答复。 2.投标人对开标有疑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3.投标人或其他有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质疑;超过公示期限的,招标人将不予受理。 4.质疑人应当采取实名递交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盖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递交人应持有效的授权委托书;收到质疑材料时,招标人应出具签收凭证;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质疑之日起 3 日内(节假日顺延)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处理异议过程中产生的检验、检测、鉴定等费用由提出异议方先行支付,所有费 用由过错方承担。 |
投诉 | 1.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 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而没有提出异议、行政监督部门将不予受理。 3.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 |
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对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4.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 明复印件。 | ||
监督 | 1.行政监督部门(汕头市濠江区发展和改革局、汕头市濠江区监察委员会、汕头市濠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收到投诉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 投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可以适当延长;投诉受理期间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管辖 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 |
9 |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 ☑否 □是,具体要求: 本项目实行网上电子投标,网上开、评标。投标人制作和 递交电子投标文件详见电子交易系统《建设工程投标系统使用指南(投标人)》,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1.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足 3 个的; (3)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有效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4)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仍不满足上述条款内容的,按程序重新申报, 经审查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
3.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的办法》的规定:对非原参加投标中标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施工(监理)或在实施过程违反《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的办法》第九条规定更换项目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的、项目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或监理人员与中标文件确定的人员不相符的;将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还应记入单位的诚信 档案,并在信息网上公布。 |
1.总则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监理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工程项目施工预计开工日期和建设周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8 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预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监理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监理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监理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应当具备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
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与本招标项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0)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监理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4)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5)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6)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不得分包。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监理大纲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2.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委托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在规定时间内在汕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栏提出。招标文件答疑截止后,招标人不再接受投标人的咨询。
2.2.2 如有澄清,招标人于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将澄清内容发布在汕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栏。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如有修改,招标人于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将修改内容发布在汕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栏。
2.3.2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随时查看“汕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中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栏”中有关本招标文件的内容。否则,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自负。
2.3.3 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的时间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5 天前,否则将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间 10 日前以
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组成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①采用投标保函的:应提交银行出具的投标保证金保函、“隶属关系”证明材料或“没有办理保函业务”证明资料(如有);②采用投标担保函或投标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的,应提交由投标人与项目所在地或非项目所在地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签订的投标担保函或投标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同时提供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保险业务经营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收取被担保(投保)人基本帐户转入公司担保费或保费的转帐
凭证;③基本存款账户相关证明材料);
(4)资格审查资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监理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总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放平台(网址: https://data.gdcic.net/Dop/)查询结果截图打印件、广东省外企业须提供广东建设信息网(网址:www.gdcic.net)“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专栏关于投标人进粤企业及拟投入监理人员信息录入的网页打印件);
(5)2018 年 1 月 1 日至今承接过的项目情况表;
(6)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7)主要人员简历表;
(8)监理大纲;
(9)投标人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2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3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3 投标有效期
3.3.1 投标有效期为 120 个日历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 日内将投标投标保证金退回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在书面合同订立之日起 5 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回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
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资格审查资料按 3.1.1(4)规定提供。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监理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委托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1)签字或盖章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
(3)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并编制目录,投标文件需分册装订的,具体分册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电子文件和投标保证金原件包装在一个密封包中,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 项的要
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总监理工程师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7.1.1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的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建规范〔2018〕6 号)的规定,产生中标候选人后,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电子版中除监理大纲外其它资料将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汕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栏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个工作日。
评标专家代码及对应的个人评标过程的具体意见(含对否决投标人相关意见等)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汕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栏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个工作日。
评标结果将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汕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栏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异议不成立、没有投诉或投诉处理后没有发现问题后,招标人依法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 日内,将《招标投标完成情况报告》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
部门备案后,依法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汕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栏站上公示。
7.6 履约保证金
7.6.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7.6.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6.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 签订合同
7.7.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
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
资质等级 |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市政 公用工程专业监理甲级资质。 | |||
入粤登记 | 广东省外投标人及拟投入监理人员的相关信息须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并通过数据规范检查(已审核挂网的进粤备案信息自动转入该登记平 台)。 | |||
总监理工程师 | 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执业资格。 | |||
2.1.2 | 响应性评审标 准 | 投标报价、监理服务期限、质量标准 | 投标报价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范围内,监理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均按招标文件要求填写。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
投标保证金 |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商务部分:40 分;技术部分:30 分;投标报价:30 分;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2.2 | 评标基准率计 算方法 | 评标基准 率 | 除去投标人有效报价下浮率中的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基准率(如果参与平均值计算的 有效投标人少于 5 家时,则不需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 |
2.2.3 (1) | 商务部分 | 企业信用 | 5 分 | 截止至 2020 年度,投标人获得市级或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荣誉证书的,连续获得 1 年~5 年(不含 5 年)的,得 1 分;连续获得 5 年~10(不含 10 年)年的,得 2 分;连续 获得 10 年~15 年(不含 15 年)的,得 3 分;连续获得 15 年~20 年(不含 20 年)的,得 4 分;连续获得 20 年或以 |
上的,得 5 分。 注:须提供相应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原件核对,否则不得分。 | ||||
管理体系 | 4 分 | 投标人获得有效期内的 ISO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每个认证得 1 分,最高得 4 分。 注:须提供相应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原件核对,否则不 得分。 | ||
监理经验 | 8 分 | 2018 年 1 月 1 日至今承独立接过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监理业 绩,且总投资 8 亿元以上的,每项得 2 分,最高得 8 分。注: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关键页复印件或扫描件,原件核对,日期、金额以合同为准,如项目已竣工验收,则须再提供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或扫描件,原件核对,否则 不得分。 | ||
获奖业绩 | 11 分 | 2018 年 1 月 1 日至今独立监理完成的市政公用工程项目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工程优质奖项,省级的,每项得 1 分;国家级的,每项得 1.5 分;最高得 11分。 注:须提供相应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同一项目获奖按最高奖项计分一次,不累加,日期以获奖证书落款日期为准, 原件核对,否则不得分。 | ||
拟投入监理机构人员 | 12 分 | 拟投入监理机构人员(不含总监理工程师): 1、每配备一名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得 1.5 分,最高得 3 分; 2、每配备一名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得 1.5 分,最高得 3 分; 3、每配备一名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得 1.5 分,最高得 3 分 4、每配备一名给排水专业工程师的,得 1 分,最高得 1 分 5、每配备一名测量专业工程师的,得 1 分,最高得 1 分; 6、每配备一名安全员的,得 1 分,最高得 1 分。 注:须提供拟派人员相应的注册证书或职称证书或岗位证书等复印件或扫描件,拟派人员不重复计分,原件核对, 否则不得分。 | ||
2.2.3 | 技术 | 监理 | 6分 | 整体方案: |
(2) | 部分 | 大纲 | 对监理内容理解全面,对项目的重点、难点认识充分,措施得当,方案切实可行,安排周密,监理工作程序及各种管理制度完善、可行:好5~6分,较好3~4分,一般1~2 分,没有提供不得分。 | |
6分 | 质量控制措施: 控制目标明确、内容全面、措施针对性强、重点部位突出,预控和动态控制措施完整,实施方法科学,管理有针对性:好5~6分,较好3~4分,一般1~2分,没有提供不得分。 | |||
6分 | 进度控制措施: 控制目标明确,方法科学、合理,措施有针对性:好5~6分,较好3~4分,一般1~2分,没有提供不得分。 | |||
6分 | 投资控制措施: 控制目标明确,针对性强、措施具体:好5~6分,较好3~ 4分,一般1~2分,没有提供不得分。 | |||
6分 | 安全管理措施: 方法科学、合理,措施有针对性:好5~6分,较好3~4分,一般1~2分,没有提供不得分。 | |||
2.2.3 (3) | 投标报价 | 投标报价 | 30 分 | 投标人投标下浮率与评标基准率一致的得分为30分,投标下浮率得分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投标人的投标下浮率>评标基准率,则投标报价得分=30–︱投标下浮率–评标基准率︱×100×0.3; (2)如果投标人的投标下浮率≤评标基准率,则投标报 价得分=30-︱投标下浮率–评标基准率︱×100×0.6。 |
备注 | 1.在评标过程中,有效数字取小数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分别推荐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监理大纲得分高的优先。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资格评审标准: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响应性评审标准: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分标准
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3.2.2 以各评委评分对同一投标人商务、技术总评分的算术平均分,作为该投标人的商务、技术得分,最终得分=商务得分+技术得分+报价得分之和。
3.2.3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分别推荐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说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等工程监理项目招标可以使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GF-2012-020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汕头市南山湾科技产业园区开发建设办公室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汕头海上风电产业园基础设施配套项目一期施工监理;
2. 工程地点:汕头市濠江区广澳街道风电产业园;
3. 建设规模:项目共建设 3 条路,分别为河中路(青州路~广达大道)、沿江 北路(青州路~疏港大道)、青州东路(磊广大道~沿江北路)。内容包括道路工程、软土路基处理、交通工程、桥梁工程、给水工程、雨水工程、污水工程、管线综合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电力通道、道路场平(一期)等工程。项目概算总投资为 134778.20 万元,其中工程费用 89488.45 万元,建设用地费 22088.02 万元,施工图设计费 1089.56 万元,监理费 1031.23 万元,预备费 8347.42 万元 ;(其中给水、电力、5G 灯杆、广告设施、管线综合工程等施工内容实施以政府会议纪要确认为准)
4. 暂定监理费:(按中标人投标报价)。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文件;
4.专用条件;
5.通用条件;
6.附录,即:
附录 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 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
五、签约酬金(监理费)
最终结算价:以财政部门结算审核批复的工程建安费为监理费计算基数,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 号)文件收费标准按中标下浮率 %进行下浮结算。监理人不以建设工期的缩短或延长、项目概算的变化、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变动、物价上涨、建设计划调整、设计变更、税费调整等任何因素要求调整监理费用。最终结算价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
暂定签约酬金(暂定合同价)(大写): (¥ 元);包括: / 。
1. 监理酬金: / (¥ 元)。
2. 相关服务酬金: / 。其中: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 / | 。 |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 / | 。 |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 / | 。 |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 / | 。 |
上述监理费为从签订汕头海上风电产业园基础设施配套项目一期施工监理合同之日至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结束全过程的监理服务酬劳。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后保修期满止,保修阶段的监理服务期为 2 年。
预计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 订立地点: 。
3. 本合同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三份。
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住所: 住 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 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 A、附录 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 7 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 A 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 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 7 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
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 B 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 B 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 B 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 7 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
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 7 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 28 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 7 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 7 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
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 7 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 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 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 28 天。
6.2.4 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 182 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
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 182 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 4.2 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 7 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 7 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 4.1 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 5.3 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 28 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 14 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 14 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 4.2.3 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 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 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 14 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按通用条件执行。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按现行的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对施工准备阶 段、施工阶段、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缺陷责任期阶段、质量保修期阶段等过程的所有施工内容(具体以施工图设计图纸为准)提供监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项目的质量控制、安全生产、投资控制、进度控制、绿色施工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等监理工作。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 / 。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除通用条件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文件和其 它相关文件。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 。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 。
2.3.5 监理工程师在本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职责。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或者监理规范要求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
2.4 履行职责:
2.4.3 委托人委托的职权:工程质量、进度、现场计量、施工安全等全过程监理,详见监理合同及实施细则。
需要取得委托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按监理规范及监理合同的要求行使职权;工程变更的决定、工期顺延的决定和工程计量、工程经济签证、工程款支付的决定均应通过发包人同意才能执行。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按通用条件执行。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
和份数:根据项目进度按照有关规定提交。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委托人不提供附录 B 中的人员。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30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现场移交。
3. 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七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如出现监理人指令错误、违规审批设计变更等行为导致工期延误或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没有按合同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没有按投标承诺派驻监理人员或配置投标承诺的设备,经委托人督促后仍不整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
4.1.2 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建筑安装工程费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注:若因区级财政统筹到位拨付问题超过进度款支付约定的时间,发包人于 6 个
月内可以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的,不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超过 6 个月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相应的利息。承包人不得因发包人延期支付工程进度费,故意拖延工程施工进度。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 人民币 ,比例为: / ,汇率为: / 。
5.3 支付酬金(监理费):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支付次数 | 支付时间 | 支付比例 | 支付金额 |
首付款 | 合同签订后 15 工作日内 | 支付至暂定合同价的 20% | |
第二次付款 | 完成至项目总工程量 40% | 支付至暂定合同价的 30% | |
第三次付款 | 完成至项目总工程量 70% | 支付至暂定合同价的 55% | |
第四次付款 |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 工作 日内 | 支付至暂定合同价的 80% | |
第五次付款 | 工程结算定案后 | 支付至最终结算价的 97% | |
最后付款 | 保修期满后 | 支付最终结算价的 3% |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按通用条件执行。
6.2 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 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 。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7. 争议解决
7.2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建设主管部门 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2 种方式:
(1)提请 /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6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8.8 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
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 / 。
9. 补充条款
附录 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A-1 勘察阶段: / 。
A-2 设计阶段: / 。
A-3 保修阶段: / 。 A-4 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 / 。
附录 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B-1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名称 | 数量 | 工作要求 | 提供时间 |
1. 工程技术人员 | |||
2. 辅助工作人员 | |||
3. 其他人员 | |||
B-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名称 | 数量 | 面积 | 提供时间 |
1. 办公用房 | |||
2. 生活用房 | |||
3. 试验用房 | |||
4. 样品用房 | |||
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 |
B-3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名称 | 份数 | 提供时间 | 备注 |
1. 工程立项文件 | 监理合同签订后七天内。 | ||
2. 工程勘察文件 | |||
3. 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 | 2 | ||
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 合同 | 1 | ||
5. 施工许可文件 | |||
6. 其他文件(若有) | 1 |
B-4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名称 | 数量 | 型号与规格 | 提供时间 |
1. 通讯设备 | |||
2. 办公设备 | |||
3. 交通工具 | |||
4. 检测和试验设备 |
附件:履约保证金格式
采用本格式(或银行专用格式)。
履约保证金
(委托人名称):
鉴于(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接受(监理人名称,以下称“监理 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 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监理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 )。
2.担保有效期自委托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委托人签发竣工验收证书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如果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日内无条件支付。
4.委托人和监理人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名称 :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年 月 日
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正本/副本
汕头海上风电产业园基础设施配套项目一期施工监理
投标文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目录
由投标人根据实际提供资料自行编制,格式自拟。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投标下浮率: ,监理服务期限: ,质量标准: ,按合同约定完成监理工作。
2.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由投标人按实际填写。
投标文件的上述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 3.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4.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 条款名称 | 约定内容 | 备注 |
1 | 总监理工程师 | 姓名: 注册号: | |
2 | 监理服务期 | ||
3 | 质量标准 | ||
4 | 招标内容 | ||
5 | 投标下浮率 | % |
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身份证明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被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授权委托书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签字。
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三、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应在此提供投标保证金:①采用投标保函的:应提交银行出具的投标保证金保函、“隶属关系”证明材料或“没有办理保函业务”证明资料(如有);②采用投标担保函或投标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的,应提交由投标人与项目所在地或非项目所在地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签订的投标担保函或投标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同时提供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保险业务经营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由被担保(投保)人基本帐户转入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担保费或保费的转帐凭证;③基本存款账户相关证明材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
四、资格审查资料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传 | 真 | 网 址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企业监理 资质证书 | 等级: | 证书号: | ||||
质量管理体系证 书(如有) | 等级: | 证书号: | ||||
营业执照号 | 员工总人数: | |||||
注册资本 | 其中 | 高级职称人员 | ||||
成立日期 | 中级职 称人员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技术人员数量 | |||||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 各类注册人员 | |||||
经营范围 | ||||||
经营范围 | ||||||
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 位) | ||||||
备注 |
五、2018 年 1 月 1 日至今承接过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委托人名称 | |
委托人地址 | |
委托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监理服务期限 | |
监理内容 | |
总监理工程师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六、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序号 | 本项目任职 | 姓名 | 职称 | 专业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
七、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名 | 年龄 | 执业资格证书 (或上岗证书)名称 | |||
职称 | 学历 | 拟在本项目任职 | |||
工作年限 | 从事监理工作年限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委托人及联系电话 | ||
八、监理大纲
内容按评分标准由投标单位自行进行编制。
九、其他资料(如有)
附件 1 递交《投标文件》及《评标核查证件原件资料》回执
工程名称 | 汕头海上风电产业园基础设施配套项目一期施工监理 | ||
招标人 | 汕头市南山湾科技产业园区开发 建设办公室 | 招标代理 机构 | 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 公司 |
投标人名称 (单位全称) | |||
投标单位授权委托人签名 | 身份证号码 | ||
手机号码 | 文件接收截止时间 | ||
递交资料: | |||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1 | 《投标文件》 | 包 | 1 |
2 | 《评标核查证件原件资料》 | 包 | 1 |
注意: 1.评标核查证件原件应密封成一包,并在其内填写《评标核查证件原件资料回执》清单(一式二份); 2.该回执一式二份。投标人需如实填写各项内容。该回执请投标人妥善保管,投标人需凭 此回执办理退还未拆封原件和《投标文件》。 |
招标代理经手人: 日期时间:
投标单位经办人: 日期时间:
附件 2 评标核查证件原件资料回执
工程名称 | 汕头海上风电产业园基础设施配套项目一期施工监理 | ||
招标人 | 汕头市南山湾科技产业园区开发建 设办公室 | 招标代 理机构 | 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 公司 |
投标人名称 (单位全称) | |||
投标单位授权 委托人签名 | 身份证 号码 | ||
手机号码 | 文件接收截止 时间 | ||
递交的评标核查证件原件如下: | |||
序号 | 评标核查证件原件名称 | 单位 | 数量 |
1 | 份 | ||
2 | 份 | ||
3 | 份 | ||
4 | 份 | ||
5 | 份 | ||
6 | 份 | ||
7 | 份 | ||
8 | 份 | ||
9 | 份 | ||
10 | 份 | ||
注意:该回执投标人需如实填写各项内容,一式二份密封在原件包中。 |
接收经办人:
退还评标核查证件原件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