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计划备案号:422825-2024-00457项目编号:TSD-ZC-2024-011
湖 北 省 政 府 采 购公开招标文件
采购计划备案号:422825-2024-00457项目编号:TSD-ZC-2024-011
项目名称:宣恩县中西医结合医院--检验试剂采购项目采 购 人:宣恩县中西医结合医院
采购代理机构:泰世达工程项目管理(湖北)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六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宣恩县中西医结合医院--检验试剂采购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湖北省政府采 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或投标人客户端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4 年 07 月 10 日 09:00 时整(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TSD-ZC-2024-011
2、采购计划备案号:422825-2024-00457
3、项目名称:宣恩县中西医结合医院--检验试剂采购项目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5、预算金额:268.428714 万元
6、最高限价:268.428714 万元
7、采购需求:本项目为 4 个项目包,具体内容见下表。项目的交货地点、交货期要求、主要技术及服务要求等详见第三章货物需求及采购要求。
包号 | 采购标的 | 配送周期 (年) | 预估金额 (万元) | 是否接受 进口产品 |
一 | 化学发光及微生物试剂耗材等 | 2 | 52.70128 | 否 |
二 | 体检车项目试剂耗材 | 2 | 9.4812 | 否 |
三 | 化学发光、生化等试剂耗材 1 | 2 | 156.067908 | 否 |
四 | 化学发光、生化等试剂耗材 2 | 1 | 50.178326 | 是 |
注:
(1)本项目采用清单报价,投标人须就所有内容整体性投标,不得缺项、漏项,各品规单价不得超最高限价。
(2)预估金额仅作参考,采购量以实际配送数量为准,按需配送,据实结算。
(3)本次采购的产品若已在湖北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挂网,投标人须选择在服务平台挂网的产品(即产品的生产厂家、规格、型号服务平台中可以进行勾选)进行投标,且价格不得高于服务平台价格,如果合同期间服务平台价格降低,中标价格将执行服务平台价。
8、合同履行期限:包一、包二、包三配送周期 2 年,包四配送周期 1 年;按需配送,据实结算。
9、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10、是否可以采购进口产品:是
11、本项目(是/否)接受合同分包:否
12、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否
13、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为:20%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6、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投标人必须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境内生产企业投标的,必须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生产备案凭证—限一类医疗器械);代理商投标的必须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三类医疗器械)或经营备案凭证(二类医疗器械);
(2)所投产品纳入医疗器械管理的须承诺中标后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
(3)投标人须具备经营体外诊断试剂的资质;
(4)投标人必须在湖北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成功注册;
(5)本项目各包为一个整体,投标人须就包内所有的内容整体性投标;中标后不允许转包、分包。
以上资格要求为本次招标投标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必须满足资格要求中对应的所有条款,并按照相关规定递交资格证明文件。
三、获取招标文件
1. 时间:2024 年 06 月 13 日至 2024 年 06 月 19 日,每天上午 0 时至 12 时,下午
12 时至 24 时(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网址:xxxxx://xxx.xxxxx.xxx. cn/zchj/user)或投标人客户端。
3.方式:登录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或在投标人客户端按照操作提示下载招标文件。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方式、开标时间和地点
1、开始时间:2024 年 06 月 13 日 00 点 00 分(北京时间)
2、截止时间:2024 年 07 月 10 日 09 点 00 分(北京时间)
3、地点:通过投标人客户端选择项目分包进入湖北省xxx政府采购交易系统文件递交页面进行递交(上传);开标时通过投标人客户端进入湖北省xxx政府采购交 易系统开标大厅中进行远程开标。
五、公告期限
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发布公告的媒介:湖北省政府采购网(http://xxx.xxxx-xxxxx.xxx.xx)、宣恩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xxxx://xx.xxxxxxx.xx/xxxxx/)。
2、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助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府采购中标(成交)投标 人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决定是否融资,自愿选择金融机构、融资方式。投标人可登录湖 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了解更多信息,主要流程咨询当地市、县政府采购办公室或商业银行。
3、投标人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用户服务中心完成注册并办理、绑定 CA 后方可下载本项目采购文件,操作使用指南下载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4、制作电子投标文件需要数字证书(简称“CA”)和电子签章,请及时办理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并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用户服务中心”中完成数字证书绑定;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必须是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中实现了互联互通对接的产品。办理地点详见“湖北省政府采购用户服务中心”中“用户绑定 CA-前往办理”专栏。
5、以上所称投标人客户端是与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完成对接的投标人客户端。
6、代理机构基本账户信息:
账 户:泰世达工程项目管理(湖北)有限公司账 号:3202 0160 0920 0246 714
行 号:1025 2100 0669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武汉xxx支行 7、代理机构邮箱:0000000000@xx.xxx
七、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宣恩县中西医结合医院地 址:宣恩县沙道沟集镇
联系方式:xx长 0718-653316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泰世达工程项目管理(湖北)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 00 x办公大楼(2009-093)11 层东南区 1106 室联系方式:xx、xx 027-87320607
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xx
电 话:1582718784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本招标文件的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下面所列资料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说明。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内 容 |
2.2 | 采购人 | 宣恩县中西医结合医院 |
2.3 | 采购代理机构 | 泰世达工程项目管理(湖北)有限公司 |
2.4 | 监督管理部门 | 宣恩县财政局 |
2.5 | 项目名称 | 宣恩县中西医结合医院--检验试剂采购项目 |
2.6 | 项目地点 | 宣恩县中西医结合医院 |
2.7 | 项目内容 | 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 |
2.8 | 项目属性 | 货物 |
3.1 | 资金来源 | 自筹资金 |
4.1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详见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二项“投标人资格要求”。 |
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投标人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投标人确定资质等级。 |
9.1 | 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 🗹不组织,投标人自行前往 🞎组织 时间: 。地点: 。 |
10 | 中标后分包 |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仅允许对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分包金额要求: 。 分包人资质要求: 。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内 容 |
11.5 | 电子交易系统咨询 | 如有问题,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24 小时前咨询投标人客户端或政府采购交易系统。 |
11.6 | 政府采购交易系统联系方式 | |
13.1 | 提出询问方式 | 在投标人客户端中按照格式填写询问函,并在生成询问函后加盖电子印章提交。 |
15.2 | 报价方式 | 在投标人客户端中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报价。 |
15.6 | 最高限价 | 详见第一章”投标邀请”和第三章“采购需求” |
16.1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截止日期后 90 日历日。 |
19.1 | 投标截止时间 | 详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
19.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详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
22.1 | 实物样品 | 🗹不提供 🞎提供 开标当天 时 分至 时 分,提供至(地点): ,逾期提供的样品将不予接受。 |
23.1 | 项目演示 | 🗹不进行 🞎进行,现场演示/远程线上演示 1.演示时间不得超过 分钟; 2.进行远程线上演示的,投标人应提前自行准备好演示的软硬配置环境和网络环境,做好演示的各项准备工作。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无法演示或者演示效果不理想的,导致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进行现场演示的,演示人员不得超过 3 人,演示现场提供 。 |
24.1 | 远程开标会议环境准备 | 远程开标会议环境要求:请咨询各交易系统客服人员。操作说明:详见各交易系统投标人操作手册。 |
交易系统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湖北省xxx政府采 购交易系统 | 吴老师 | 000-000-0000 |
布络湖北政府采购电 子交易系统 | xxx | 400-088-5358 |
一毂清风电子招投标 交易平台 | 易老师 | 400-112-9919 |
国采湖北省政府电子 采购云平台 | 周老师 | 000-000-0000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内 容 |
2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详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
26.3 | 解密投标文件的时限 | 30 分钟。因投标人原因导致不能解密的,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延长解密时间;若遇到系统异常情况,采购代理机构经采购人同意后可延长解密时间。 |
30.2 | 推荐中标候选人 | 中标候选人数量 3 家 |
31.1 | 确定中标人 | 🗹采购人按评审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 🞎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
32.1 | 中标结果公告 | 公告媒介: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http : //www.ccgp- xxxxx.xxx.xx )、 宣 恩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xxxx://xx.xxxxxxx.xx/xxxxx/) |
34.1 | 履约保证金 | 🗹无 🞎有,履约保证金金额: 。履约担保形式: 。 |
39.1 | 采购代理服务费收取方式和标准 | 根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签署的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 1.采购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人支付 🗹由中标人支付 2.支付标准:参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 [2003]857 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1]534 号)中规定标准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金额不足 3000 元的按 3000 元收取。 3.支付时间:领取中标通知书当日。 4.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
42.1 | 是否接受进口产品 | 🗹接受(仅限包四) 🞎不接受 |
43.1 | 支持中小企业政策 |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标的所属行业:工业 1.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比例扣除,价格扣除比例为:20%; 2.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4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比例扣除,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内 容 |
价格扣除比例为:6%; 3.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对符合鄂财采发〔2022〕5 号文第二条规定享受上限评审优惠的小微企业,还应提供符合该条款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否则在评审时不享受上述评审优惠。 | ||
44.1 | 优先采购创新节能环保产品 | 所投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所投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报价给予 1%的价格扣除。 |
45.1 |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 | 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助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府采购中标(成交)投标人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行决定是否融资,自愿选择试点金融机构、融资方式。具体政策要求可登录湖北省政府采购网(http://xxx.xxxx-xxxxx.xxx.xx)查看《湖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财采发[2020]5 号)》,主要流程咨询项目当地市、县政府采购办公室。 |
46.1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投标文件纸质版:中标人在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后提供 3 套完整胶装纸质版投标文件,且应当与投标时的电子投标文件内容一致,并在封面加盖单位公章、加盖骑缝章。 邮寄地址:xxxxxxxxx 00 x办公大楼(2009-093) 11 层东南区 1106 室 泰世达工程项目管理(湖北)有限公司 xxx(15827187842) |
(1)除本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招标文件中出现的类似于“近三年”或“前三年”、“近五年”或“前五年”均指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以前3年或前5年,以此类推。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1日,则“近三年”是指2021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1日。 (2)关于提交财务审计报告的年份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如在当年 6 月 30 日以前,则近三年指上上个年度往前推算的三年,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为 2024 年 3 月 1 日,则“近三年”是指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提交投 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如在当年 6 月 30 日以后,则近三年是指上个年度往前推算的 3 年,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1 日,则“近三年”是指 2021 年度、 2022 年度、2023 年度。 (3)本招标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 ”代表选中,“🞎”代表未选中。 (5)本招标文件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6)本招标文件所称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内 容 |
(7)本招标文件中列出的所有法律、法规、条例、规章、文件、通知公告、标准、规范等文件的版本或证书名称与现行版本或名称不一致的,以现行版本或名称为准。 (8)本招标文件所列品牌或型号均为参考,投标人可以选用质量相当的产品进行投标,采购人不指定品牌或型号。 |
附件: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
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
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
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
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
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
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
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
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
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
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
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
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
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
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 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1. 适用范围
1.1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公开招标中所述项目的采购活动。
2. 基本定义
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招标文件。
2.2 采购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 采购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4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5 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6 项目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7 项目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8 项目属性: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 资金来源
3.1 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人资格要求
4.1 投标人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采取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2)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3)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投标人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
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6)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其价格扣除相关规定详见本章“4 3.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5. 费用承担
5.1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
6. 保密
6.1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 语言文字
7.1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资料或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相关内容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
8. 计量单位
8.1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 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现场考察的,采购代理机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项目现场考察。
9.2 投标人现场考察发生的费用自理。
9.3 在现场考察中,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9.4 采购人在现场考察中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仅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9.5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答疑会的,采购代理机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答疑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0. 中标后分包
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投标人应当遵守其分包规定。
10.2 投标人未遵守招标文件分包规定的,其投标无效。分包规定见“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10.3 招标文件规定项目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中标后可以分包的,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并与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接受分包主体签订分包意向协议,明确分包合同金额,接受分包主体不得再次分包。
10.4 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人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投标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10.5 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10.6 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其价格扣除相关规定详见本章 “43.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11. 电子投标说明
11.1 由于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方式,潜在投标人的名单将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才会解密。因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无法通过传统的传真或邮件方式,将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逐一通知到每位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为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将仅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上以更正公告的形式发布。潜在投标人需密切关注该网站,及时查看并下载相关更正公告。若因潜在投标人未能及时查看或下载相关更正公告,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将由潜在投标人自行承担;
11.2 制作电子投标文件需要数字证书(简称“CA”)和电子签章,请投标人及时办理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并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中完成数字证书绑定;
11.3 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必须是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中实现了互联互通对接的产品。办理地点详见“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中 “已对接 CA 厂商名录”专栏。
11.4 本招标文件中电子化招标采购的有关概念:
(1)电子签名:指运用电子密码技术,在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用于识别签名人(法人或自然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2)电子印章:指模拟在纸质文件上加盖传统实物印章的外观和方式进行电子签名的形式。
(3)数字证书(简称“CA”):经过有关部门认可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基于 PKI 技术签发、认证和管理的数字证书。CA 证书具有数据电文交换中身份识别、电子签名、加密解密等功能。
(4)投标人客户端:是按照《湖北省政府采购数据汇聚平台数字化标准规范体系》与“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完成对接的投标人投标软件。投标人可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中下载使用。
11.5 电子交易系统咨询:投标人应当充分考虑到电子投标可能会发生的各种问题和风险,特别是投标文件签署、提交等问题,无特殊情况,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咨询采购代理机构或政府采购交易系统。
11.6 政府采购交易系统联系方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文件的组成
12.1 本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根据本章第 9 款、第 1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或者修改。
第一章 投标邀请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三章 采购需求
第四章 资格审查方法及标准第五章 评标办法及标准
第六章 合同草案
第七章 投标文件的格式
13. 招标文件的询问、澄清或者修改
13.1 投标人对采购项目有疑问的,可以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询问后依法予以答复。对招标文件询问的答复,在必要时将以澄清形式推送给每个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13.2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具有约
束力。
13.3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15 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13.4 本”投标人须知”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系统消息、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中发布的公告。
13.5 除非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不单独提供招标货物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象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投标人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14. 投标文件的组成和编制
一、投标函及报价文件
(一)投标函
(二)开标一览表
(三)分项报价表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二、资格证明文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团体组织法人证书
(二)资格条件承诺书
(三)资格证明文件
(四)联合体协议书【如适用】
(五)分包意向协议书【如适用】
(六)其他资格证明文件三、其他响应文件
(一)商务部分
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2.商务响应偏离表
3.业绩证明文件
4.拟派项目团队
5.其它商务文件
(二)技术部分
1.技术响应偏离表
2.技术方案
3.其他技术文件
(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相关证明文件
1.节能环保产品清单及证明材料【如适用】
2.中小企业声明函【如适用】
3.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如适用】
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适用】
5.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15. 投标报价
15.1 投标人的报价均应以人民币进行报价。
15.2 投标人应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方式进行报价,具体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报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投标报价中也不得遗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其投标无效。
15.3 投标人应根据本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市场价格水平及其走势、投标人的管理水平、投标人的方案和由这些因素决定的投标人之于本项目的成本水平等提出自己的报价。报价应合理,并包含完成本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全部内容的所有费用,所有根据本招标文件或其它原因应由投标人支付的税款和其他应交纳的费用都应包括在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中。
15.4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注明免费的项目将视为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15.5 每一种采购内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否则其投标无效。
15.6 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否则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15.7 对于招标文件未列明,而投标人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其投标总价。在合同实施过程中,采购人将不予支付投标人没有列入的项目费用,并认为此项目的费用已包
括在其投标总价中。
16. 投标有效期
16.1 投标有效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承诺的投标有效期不足的,其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投标无效。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16.2 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文件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时,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
16.3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文件在原投标有效期满后将不再有效。
17. 投标文件的编制
17.1 投标文件应在投标人客户端中进行编制,在投标文件中要求加盖印章的,除有特殊说明之外,一律使用电子签章签署。
17.2 投标人在投标人客户端中按照投标人客户端中的格式要求填写响应内容后,生成投标文件。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使用电子签章对要求加盖印章的部分逐一进行签章。
17.3 投标人应在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完全理解招标文件的要求后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多个包(如有)进行投标的,投标文件应按各包要求分别编制、生成、加密、递交,并注明对应包号。
17.4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的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7.5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招标范围、投标有效期、供货(服务)期、供货
(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否则其投标无效。投标文件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17.6 投标文件应保证所有内容(包括各种证明材料的扫描件)清晰可辨认。如投标文件内容模糊不可辨认,导致投标文件对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及商务、技术部分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无法认定的,按无效投标处理;导致投标文件对评分因素的响应无法认定的,相关评分项视为未提供响应内容。
17.7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证明、证件、证书、法律文书、技术文件等若有时效性的,均应在有效期内且没有被暂停或确认失效,否则其投标无效。
18. 投标文件的加密
18.1 投标人在投标人客户端中生成投标文件并完成签章之后,使用 CA 证书在投标人客户端中对投标文件进行加密。
18.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客户端中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解密验证,以防止投标文件加密异常,在开标时无法解密。
18.3 投标人应保证加密投标文件的 CA 证书在开标时处于有效期内。若 CA 证书有效期临近开标时间,建议投标人提前办理 CA 证书续期,以免开标时无法进行解密。
19. 投标文件的递交(上传)
19.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上传)投标文件。
19.2 投标人递交(上传)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9.3 投标人应充分评估集中同时上传投标文件带来的网络影响,尽量避开上传投标文件的高峰时间,错峰上传投标文件。投标人递交全部的投标文件后可在递交投标文件的交易系统中获取投标文件递交回执单。
19.4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客户端中下载未加密且完成签章的投标文件妥善保存,以便启动应急开标程序时使用。
19.5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20. 拒收
20.1 超过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或者不按照本章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交易系统应当拒收。
21.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1.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使用 CA 证书在递交投标文件的系统中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撤回后,需重新递交的,投标人按照本章第 19 款中的要求重新提交投标文件。
22. 实物样品
22.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样品的,样品的具体要求及评审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和“第五章 评标办法及标准”。
22.2 样品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应于中标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 10 日内自行联系采购代理机构取回投标样品;中标人的样品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3. 演示
23.1 要求投标人进行演示的,演示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2 演示的评审详见“第三章 采购需求”和“第五章 评标办法及标准”。
24. 开标会议准备
24.1 投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要求参与远程开标。
25. 开标时间和地点
25.1 开标会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准时举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邀请所有投标人授权代表准时参加开标会。投标人授权代表如出席会议,应在投标人客户端中登录政府采购交易系统后,使用 CA 证书验证投标人身份后参与开标会。
26. 开标程序
26.1 投标人不足 3 家的,不得开标;成功解密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 3 家的,不予唱标;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成功解密投标文件的投标无效。
26.2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26.3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会纪律;
(2)介绍参加开标会的单位和人员;
(3)发起投标文件解密。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加密投标文件的 CA 证书在系统中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
(4)解密完成后,系统自动显示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
的其他内容;
(5)系统自动生成开标记录表,投标人应在线对开标记录进行签署确认;
(6)开标会结束。
26.4 投标人对 CA 证书进行延期、变更公司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等可能导致 CA 证书序列号变更,投标人应保证解密时 CA 证书序列号与上传投标文件时的 CA 证书序列号一致,否则可能导致无法解密,投标人须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26.5 因“电子交易系统”故障导致无法开标的,采购人将暂停开标,待系统恢复正常后继续开标。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进入“电子交易系统”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不利后果。“电子交易系统”故障是指下列情形:
(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
(2)系统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4)出现断电、断网事故;
(5)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正常进行的情形。
27. 开标疑义及回避情形
27.1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在开标会议中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授权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27.2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8. 资格审查及审查主体
28.1 开标结束后,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由资格审查的责任主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招标文件的规定,依法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8.2 资格审查按第四章“资格审查方法及标准”的规定进行。
28.3 资格审查结束后,应及时对资格性审查结果进行复核,对资格性审查错误进行及时纠正并记录。
29. 评标委员会
29.1 评标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
29.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投标人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投标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30. 评标
30.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五章“评标方法及标准”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30.2 评标委员会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在评标报告中向采购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31. 确定中标人
31.1 确定中标人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 中标结果公告
32.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媒体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招标文件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限为 1 个工作日。
32.2 项目采购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公告中标结果时同时公告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等原因进行价格扣除后中标投标人的评审报价;项目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公告中标结果时同时公告中标投标人的评审总得分。
33. 中标通知
33.1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招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34. 履约保证金
3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采购人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3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5. 签订合同
35.1 采购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对于特别复杂、情形特殊的采购项目,可视情况适当延长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 30 日。采购人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延签订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 7 日内完成合同签订事宜。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出现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还应当予以赔偿。
35.2 采购人和中标人不得向对方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双方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5.3 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或者不按采购人指定地点和前款规定的时间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招标活动。
35.4 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36. 质疑
36.1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函可在投标人客户端中编制、提交。投标人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6.2 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36.3 投标人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36.4 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6.5 通过客户端提出质疑的,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加盖本人电子印章;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单位电子印章。
36.6 质疑函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书面告知具体事项,质疑人应当按要求进行修改或补充,并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交。
36.7 质疑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属于其他投标人投标(响应)文件未公开内容的,应当提供书面材料证明其合法来源,否则不予支持。
36.8 投标人未按第 36.1 条规定的时限、内容及方式提出质疑的,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37. 质疑答复
37.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7.2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3)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4)告知质疑人依法投诉的权利;
(5)质疑答复人名称;
(6)答复质疑的日期。
38. 投诉
38.1 质疑投标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投标人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且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38.2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 30 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38.3 投诉人在全国范围 12 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 1 至 3 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捏造事实;
(2)提供虚假材料;
(3)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39. 收取方式和标准
39.1 采购代理机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和标准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40. 无效投标
40.1 投标文件存在第四章“资格审查方法及标准”、第五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规定的投标无效情形的,其投标无效。
41. 废标
41.1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42. 支持国产和进口产品审批
42.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应当按照《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
〔2008〕248 号)规定执行(进口产品审批制,科研院所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项目若涉及采购进口产品的,具体要求详见“第三章 采购需求”。
42.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代表采购活动开始前已向财政部门提出采购进口产品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招标文件第三章货物需求及采购要求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的标的,投标人可以采用进口产品参加投标
42.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可以采购进口产品的,投标人不得采用进口产品参加投标,否则其投标无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招标文件第三章货物需求及采购要求中未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的标的,该部分标的投标人不得采用进口产品参加投标,否则其投标无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的,
能满足需求的非进口产品亦能参与采购竞争。
42.4 本招标文件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的规定,我国现行关境是指适用海关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辖区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金马等单独关境地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不作为政府采购项下进口产品。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再经办理报关手续后从海关特殊监管区进入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认定为进口产品。
43. 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43.1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43.1 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依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 017〕141 号)、《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鄂财采发〔2022〕5 号)的规定,本项目投标人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评审时,评标委员会将依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报价扣除比例,对投标人报价进行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43.2 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方面的优惠措施:按《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鄂财采发〔2024〕3 号)执行。
43.3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 号)的规定,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必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3.4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 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 022〕19 号)的规定,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10%—20%(工程项目
为 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具体扣除比例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3.5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 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 022〕19 号)的规定,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将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4%-6%(工程项目为 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具体扣除比例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3.6 根据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鄂财采发〔2022〕5 号)的规定,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小微企业,以价格优惠幅度的上限享受评审优惠:残疾人企业或监狱企业;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的企业;政府采购项目的品目属于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范围内,获得相关证书的企业。
43.7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43.8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中小企业。
43.9 中小企业应当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见第七章“投标文件的格式”),否则在评审时不享受上述政策。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 309 号)。
43.2 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43.2.1 依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43.3 促进残疾人就业
43.3.1 依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该通知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44.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44.1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 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 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 单的通知》(财库〔2019〕19 号)的规定,投标人所投产品如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 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投标人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 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产品型 号与所投产品不一致的,视为未提供。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已作为投标时强制性 要求不再给予价格扣除,未提供认证证书的视为无效响应。属于优先采购范围的,按照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相关规定,对该项产品的价格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具体扣除 比例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4.2 投标人所投全部或部分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政府优先采购范围的,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的格式”提供节能产品的分项报价,并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及附件(如有),否则在评审时无法认定为采购范围内的节能环保产品的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45.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
45.1 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助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府采购中标(成交)投标人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行决定是否融资,自愿选择试点金融机构、融资方式。具体政策要求可登录湖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hubei.gov.cn)查看《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财采发[2020]5 号)》,主要流程咨询项目当地市、县政府采购办公室。
46.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46.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7. 适用法律
47.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投标人的一切采购活动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
47.2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48. 解释权
48.1 本招标文件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49. 履约验收
49.1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履约验收的,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
49.2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服务类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
行验收。
49.3 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可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告。
49.4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投标人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存档备查。
49.5 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标人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投标人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50. 纪律和监督
50.1 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纪律要求
50.1.1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投标人参与竞争。
50.1.2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投标人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50.1.3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投标人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投标人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50.1.4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50.1.5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50.1.6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50.1.7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投标人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50.1.8 在确定中标人前,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50.1.9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50.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50.2.1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投标人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3)与采购人、其他投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投标人有前款(1)至(5)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50.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投标人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1)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2)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5)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6)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投标人有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条件发生变化,投标人未依照规定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由有关部门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50.2.3 投标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禁止其 1 至 3 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50.2.4 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政府采购活动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0.2.5 投标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
50.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50.3.1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50.3.2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50.3.3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51. 相关条文解读
51.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
罚。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 200 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
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 200 万元的,从其规定。
51.2 根据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作出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行政处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生效。
51.3 投标人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51.4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关于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解释,对于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允许其分支机构参与投标。
第三章 采购需求
一、商务要求(标注▲的指标为实质性要求,任何一条不响应投标无效)
序号 | 商务和服务 项目 | 重要性 | 商务和服务要求 |
1 | 交货地点 | ▲ | 宣恩县中西医结合医院指定地点 |
2 | 交货方式 | ▲ | 按国家及现行行业标准进行验收,按需配送,据实结算 |
3 | 合同期限 | ▲ | 包一、包二、包三配送周期 2 年,包四配送周期 1 年;按 需配送,据实结算 |
4 | 交货期限 | ▲ | 投标人在接到采购人采购计划后一周内将货物送达至指定地点,特殊情况下可提供 12 小时内紧急供货,节假日照常 配送 |
5 | 质保期 | ▲ | 按国家标准执行 |
6 | 付款条件 | ▲ | 待中标方与采购人签订供货合同时具体协商 |
7 | 价款或者报酬 | ▲ | 投标人投标报价应为所投项目的最终报价,包含一切货物采购成本、制造、包装、运输、保险、装卸、安装调试(含所有安装耗材)、试运行、验收、培训、检验、人工费、差旅费、管理费、保管费、维护、售后服务、税费、利润等 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
8 | 配送服务要求 | ▲ | (1)中标后,在配送周期内按招标方实际需求保质保量、分批,按需配送;检验试剂有效期核定为一年的,所提供检验试剂的有效期不得少于半年;检验试剂有效期核定为半年的,所提供检验试剂的有效期不得少于三个月;如试剂有效期少于三个月的品种需和医院沟通确认订单数量后再发货。负责送货上门,按需配送,超计划发货造成的损 失自行承担。 |
▲ | (2)投标人对突发情况须制定预案,能第一时间应对,保障医院检验试剂供应。投标人若在采购周期内出现质量问题、配送不及时、服务质量不合格等情况,采购人有权取消其配送资格,改由其他候选投标人进行配送或重新开展 采购活动。 | ||
▲ | (3)投标人在采购周期内对其配送的产品应按生产厂家的 质保承诺提供质保,若因所投产品质量问题发生医疗纠纷 |
序号 | 商务和服务 项目 | 重要性 | 商务和服务要求 |
的,投标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做相应承诺。 | |||
▲ | (4)在配送周期内,负责试剂配套仪器的维护保养,在配送周期内免费对现有设备进行维保,并确保设备的完好率不低于 98%[(工作时间-故障时间)÷工作时间×100%]及不影响医院正常业务开展;如医院设备出现故障,需提供设备临时替代,保证医院患者的检查,直至医院设备正常运行为止,在提供临时替代设备运行期间,医院不另行支 付任何费用。 | ||
▲ | (5)确保试剂质量符合要求、按要求进行运输。需要冷藏 存放的,需采用冷链运输,并有运输过程中实时温度监测记录以保证检验试剂的质量。 | ||
▲ | (6)预估金额仅供参考,在整个配送期内,采购人可以根据医院业务发展需要,追加采购量,追加金额控制在 10% 以内,或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
▲ | (7)非不可抗力因素,投标人在整个采购周期内,不得擅自调涨价格;若成交品规停产、市场因素需要进行价格调涨或其他因素,投标人需提供充足的证明材料,经医院按流程审核同意后供货,不得以此作为消极供货或不供货的理由,一经发现,医院有权终止合同;若因市场价格变化或采购人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对部分成交品规进行调整,成交投标人须无条件执行。如设备、仪器停止使用,相关 试剂耗材配送服务将自动终止。 | ||
▲ | (8)中标价格不得高于宣恩县其他医院的供货价格,一经采购人发现,投标人需主动下调,执行同县最低价,并根据该同县最低价追索已交货的配送份额,否则采购人有权 取消其配送资格。 | ||
▲ | (9)在配送周期内,若湖北省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本次采购的产品须全部在服务平台采购,投标人须在规定时间内逐步将检验试剂采购过渡到服务平台;若有部分品规不在服务平台内,则须和采购人协商,采购人组织在服务平台内选择合适品规,按流程进行供货。还须密切配合行政主管 部门做好全省检验试剂平台整合工作,确保整合工作有序 |
序号 | 商务和服务 项目 | 重要性 | 商务和服务要求 |
进行。在整个配送周期内,供货价格高于服务平台时,应主动下调至服务平台价格。若是投标人原因导致医院不能 在服务平台进行采购,医院有权取消合同。 | |||
▲ | (10)在配送周期内,本次采购需求规定的所有要求,若 遇带量采购相关政策或与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冲突,执行国家、省级相关政策。 | ||
9 | 项目管理要求 | (1)投标人须制定详细可行的项目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配送方案、质量管理、应急预案、罚则方案、设备维保等。。 (2)投标人应为本项目配备专职配送人员、设备和仓储设施。 (3)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类似项目历史业绩,以及 其他采购人对该产品的使用评价。 |
包一:化学发光及微生物试剂耗材等采购清单
序号 | 产品名称 | 参考规格 | 最小单位 | 预采量 (2 年) | 最小单位限价 (元) | 在役机型 |
1 | 游离三碘甲状腺原氨酸(FT3)测定 试剂盒(化学发光免疫分析法) | 2x50 人份/盒 | 人份 | 800 | 12.3552 | 迈瑞 1200i |
2 | 游离甲状腺素(FT4)测定试剂盒 (化学发光免疫分析法) | 2x50 人份/盒 | 人份 | 800 | 12.3552 | |
3 | 总三碘甲状腺原氨酸(T3)测定试 剂盒(化学发光免疫分析法) | 2x50 人份/盒 | 人份 | 800 | 12.0384 | |
4 | 总甲状腺素(T4)测定试剂盒(化学 发光免疫分析法) | 2x50 人份/盒 | 人份 | 800 | 12.0384 | |
5 | 促甲状腺激素(TSH)测定试剂盒 (化学发光免疫分析法) | 2x50 人份/盒 | 人份 | 800 | 12.3552 | |
6 | 甲状腺球蛋白(Tg)测定试剂盒(化 学发光免疫分析法) | 2x50 人份/盒 | 人份 | 800 | 16.335 | |
7 | 甲状腺球蛋白抗体(Anti-Tg)测定 试剂盒(化学发光免疫分析法) | 2x50 人份/盒 | 人份 | 800 | 17.9388 | |
8 | 抗甲状腺过氧化物酶抗体(Anti- TPO)测定试剂盒(化学发光免疫分 析法) | 2x50 人份/盒 | 人份 | 800 | 19.008 | |
9 | 游离三碘甲状腺原氨酸校准品 | 3 瓶;C0:1*2.0mL,C1:1*2.0mL,C2:1*2.0mL | ml | 18 | 86.625 | |
10 | 游离甲状腺素校准品 | 3 瓶;C0:1*2.0mL,C1:1*2.0mL,C2:1*2.0mL | ml | 18 | 86.625 | |
11 | 总三碘甲状腺原氨酸校准品 | 3 瓶;C0:1*2.0mL,C1:1*2.0mL,C2:1*2.0mL | ml | 18 | 86.625 | |
12 | 总甲状腺素校准品 | 3 瓶;C0:1*2.0mL,C1:1*2.0mL,C2:1*2.0mL | ml | 18 | 86.625 |
序号 | 产品名称 | 参考规格 | 最小单位 | 预采量 (2 年) | 最小单位限价 (元) | 在役机型 |
13 | 促甲状腺激素校准品 | 3 瓶;C0:1*2.0mL,C1:1*2.0mL,C2:1*2.0mL | ml | 18 | 86.625 | |
14 | 甲状腺球蛋白校准品 | C0:1*2.0mL,C1:1*2.0mL,C2:1*2.0mL | ml | 18 | 74.25 | |
15 | 甲状腺球蛋白抗体校准品 | 3 瓶;C0:1*2.0mL,C1:1*2.0mL,C2:1*2.0mL | ml | 18 | 74.25 | |
16 | 抗甲状腺过氧化物酶抗体校准品 | C0:1x2.0ml,C1:1x2.0ml,C2:1x2.0ml | ml | 18 | 74.25 | |
17 | 甲状腺相关自身抗体质控品(低 值) | 低值:3x2.0ml | ml | 18 | 74.25 | |
18 | 甲状腺相关自身抗体质控品(高 值) | 高值:3x2.0ml | ml | 12 | 94.05 | |
19 | 甲状腺功能复合定值质控品(低 值) | 低值:1*5.0mL | ml | 12 | 65.34 | |
20 | 甲状腺功能复合定值质控品(高 值) | 高值:1*5.0mL | ml | 12 | 65.34 | |
21 | 甲状腺功能复合定值质控品(低 值) | 低值:3*5.0mL | ml | 12 | 65.34 | |
22 | 甲状腺功能复合定值质控品(高 值) | 高值:3*5.0mL | ml | 12 | 65.34 | |
23 | 铁蛋白(FERR)测定试剂盒(化学发 光免疫分析法) | 2x50 人份/盒 | 人份 | 400 | 11.979 | |
24 | 铁蛋白校准品 (FerritinCalibrators) | 3 瓶:C0:1x2.0ml,C1:1x2.0ml,C2:1x2.0ml | ml | 12 | 99 | |
25 | 皮质醇(Cortisol)测定试剂盒(化 学发光免疫分析法) | 2x50 人份/盒 | 人份 | 12 | 17.82 | |
26 | 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测定试 剂盒 | 2x50 人份/盒 | 人份 | 12 | 22.572 | |
27 | 皮质醇校准品 | C0:1*2.0mL,C1:1*2.0mL,C2:1*2.0mL | ml | 12 | 123.75 |
序号 | 产品名称 | 参考规格 | 最小单位 | 预采量 (2 年) | 最小单位限价 (元) | 在役机型 |
28 | 促肾上腺皮质激素校准品 | C0:1*2.0mL,C1:1*2.0mL,C2:1*2.0mL | ml | 12 | 123.75 | |
29 | 促肾上腺皮质激素质控品(低值) | 低值:3*2.0mL | ml | 12 | 99 | |
30 | 促肾上腺皮质激素质控品(高值) | 高值:3*2.0mL | ml | 12 | 111.375 | |
31 | 多项免疫复合定值质控品(低值) | 低值:3*2.0ml | ml | 12 | 66.825 | |
32 | 多项免疫复合定值质控品(高值) | 高值:3*2.0mL | ml | 12 | 74.25 | |
33 | 肌钙蛋白 I(TnI)测定试剂盒(化学 发光免疫分析法) | 2x50 人份/盒 | 人份 | 1500 | 26.4033 | |
34 | B 型脑钠肽(BNP)测定试剂盒(化学 发光免疫分析法) | 2x50 人份/盒 | 人份 | 1500 | 78.4872 | |
35 | 肌红蛋白(MYO)测定试剂盒(化学 发光免疫分析法) | 2x50 人份/盒 | 人份 | 1500 | 23.76 | |
36 | 肌酸激酶同工酶 MB(CK-MB)测定试 剂盒(化学发光免疫分析法) | 2x50 人份/盒 | 人份 | 1500 | 14.6124 | |
37 | 肌钙蛋白Ⅰ校准品 | CO:1x2.0ml,C1:1x2.0ml,C2:1x2.0ml | ml | 18 | 185.625 | |
38 | B 型脑钠肽校准品 | CO:1*2.0mL,C1:1*2.0mL,C2:1*2.0mL | ml | 18 | 185.625 | |
39 | 肌红蛋白校准品 | CO:1x2.0ml,C1:1x2.0ml,C2:1x2.0ml | ml | 18 | 185.625 | |
40 | 肌酸激酶同工酶 MB 校准品 | CO:1x2.0ml,C1:1x2.0ml,C2:1x2.0ml | ml | 18 | 185.625 | |
41 | 心肌标志物复合定值质控品(低 值) | 低值:3*2.0ml | ml | 18 | 198 | |
42 | 心肌标志物复合定值质控品(高 值) | 高值:3*2.0ml | ml | 18 | 215.325 | |
43 | 胰岛素(Insulin)测定试剂盒(化 学发光免疫分析法) | 2x50 人份/盒 | 人份 | 400 | 17.919 |
序号 | 产品名称 | 参考规格 | 最小单位 | 预采量 (2 年) | 最小单位限价 (元) | 在役机型 |
44 | C 肽(C-Peptide)测定试剂盒(化学发光免疫分析法) | 2x50 人份/盒 | 人份 | 400 | 17.919 | |
45 | 胰岛素校准品 | C0:1*2.0mL,C1:1*2.0mL,C2:1*2.0mL | ml | 12 | 74.25 | |
46 | C 肽校准品 | C0:1x2.0ml,C1:1x2.0ml,C2:1x2.0ml | ml | 12 | 74.25 | |
47 | 维生素 B12(VB12)测定试剂盒(化学发光免疫分析法) | 2x50 人份/盒 | 人份 | 400 | 8.1576 | |
48 | 叶酸(Folate)测定试剂盒(化学发光免疫分析法) | 50 人份/盒 | 人份 | 400 | 8.1576 | |
49 | 叶酸校准品 | C0:1*2.0mL,C1:1*2.0mL,C2:1*2.0mL | ml | 12 | 37.125 | |
50 | 维生素 B12 校准品 | C0:1x2.0ml,C1:1x2.0ml,C2:1x2.0ml | ml | 12 | 29.7 | |
51 | 甲状旁腺素(PTH)测定试剂盒(化学发光免疫分析法) | 2x50 人份/盒 | 人份 | 200 | 22.572 | |
52 | 甲状旁腺素校准品 | C0:1x2.0ml,C1:1x2.0ml,C2:1x2.0ml | ml | 12 | 29.7 | |
53 | 代谢类复合质控品(低值) | 低值:3*2.0mL | ml | 12 | 49.5 | |
54 | 代谢类复合质控品(高值) | 高值:3*2.0mL | ml | 12 | 49.5 | |
55 | III 型前胶原氨基端肽测定试剂盒 (化学发光免疫分析法) | 2x50 人份/盒 | 人份 | 200 | 8.118 | |
56 | IV 型胶原测定试剂盒(化学发光免疫分析法) | 2x50 人份/盒 | 人份 | 200 | 8.118 | |
57 | 层粘连蛋白测定试剂盒(化学发光免疫分析法) | 2x50 人份/盒 | 人份 | 200 | 8.118 | |
58 | 透明质酸测定试剂盒(化学发光免疫分析法) | 2x50 人份/盒 | 人份 | 200 | 9.7812 | |
59 | 肝纤维化质控品(低值) | 低值:3*2.0mL | ml | 12 | 39.6 |
序号 | 产品名称 | 参考规格 | 最小单位 | 预采量 (2 年) | 最小单位限价 (元) | 在役机型 |
60 | 肝纤维化质控品(高值) | 高值:3*2.0mL | ml | 12 | 39.6 | |
61 | 全自动免疫检验系统用底物液 | 4x75mL | ml | 1500 | 2.178 | |
62 | 免疫反应杯 | (CL-1000i/1200i) (21*2*88/套) 3696 个/件 | 套 | 6 | 1663.2 | |
63 | 清洗液 WashBuffer | 1x10L | L | 400 | 18.711 | |
64 | 清洗液 | CD80 清洗液 2L/瓶 | L | 2 | 140 | |
65 | 醛固酮(ALD)测定试剂盒(化学发 光免疫分析法) | 2*50 人份/盒 | 人份 | 200 | 17.9388 | |
66 | 肾素(Renin)测定试剂盒(化学发 光免疫分析法) | 2*50 人份/盒 | 人份 | 200 | 9.504 | |
67 | 肾素校准品 | C0:1x1.2ml,C1:1x1.0ml,C2:1x1.0ml | 套 | 2 | 280 | |
68 | 醛固酮校准品 | C0:1x1.0ml,C1:1x1.0ml,C2:1x1.0ml | 套 | 2 | 120 | |
69 | 高血压相关质控品(低值) | 高血压相关质控品(低值):3x2.0ml | ml | 12 | 123.75 | |
70 | 高血压相关质控品(高值) | 高血压相关质控品(高值):3x2.0ml | ml | 12 | 123.75 | |
71 | 血细胞分析用稀释液 | M-5D(20Lx1) | L | 100 | 16.335 | |
72 | 血细胞分析用溶血剂 M-5LEO(I) | 1Lx4/箱 | L | 4 | 588.06 | 迈瑞 BC- 5180 CRP |
73 | 血细胞分析用溶血剂 M-5LEO(II) | 500mlx4/箱 | ml | 4 | 2.82249 | |
74 | 血细胞分析用溶血剂 M-53LH | 500mlx4/箱 | ml | 2 | 1.56816 | |
75 | 血细胞分析用溶血剂 LC | 200mlx1/瓶 | ml | 800 | 3.53925 | |
76 | 超敏 C-反应蛋白(hs-CRP)测定试 剂盒(乳胶增强免疫散射比浊法) | 50mlR:2*25ml | ml | 200 | 53.361 |
序号 | 产品名称 | 参考规格 | 最小单位 | 预采量 (2 年) | 最小单位限价 (元) | 在役机型 |
77 | 双相血培养瓶 | 20 瓶/箱 | 瓶 | 80 | 20.00 | / |
78 | 革兰氏染色液(快速法) | 4x250ml/盒 | ml | 1000 | 0.26 | / |
79 | B 群链球菌显色琼脂培养基平板 (7cm) | 10 块/包 | 块 | 20 | 21.00 | / |
80 | M-H 琼脂,Mueller-HintonAgar | 250 克/瓶 | g | 250 | 2.37 | / |
81 | MH 琼脂平板(9cm) | 10 块/包 | 块 | 30 | 5.70 | / |
82 | O-F 培养基 | 20 支/盒 | 支 | 30 | 2.00 | / |
83 | SS 琼脂 | 250 克/瓶 | 克 | 250 | 1.10 | / |
84 | TCBS 霍乱弧菌培养基 | 250 克/瓶 | 克 | 250 | 0.84 | / |
85 | TCBS 琼脂 | 250 克/瓶 | 克 | 250 | 0.84 | / |
86 | TTC-沙保罗琼脂 | 250 克/瓶 | 克 | 250 | 0.80 | / |
87 | XLD 培养基,XLD Medium | 250 克/瓶 | g | 250 | 2.57 | / |
88 | 阿米卡星药敏实验纸片(扩散法) | 20 片/瓶 | 片 | 40 | 0.74 | / |
89 | 阿莫西林/克拉维酸,奥格门丁药敏纸片 | 20 片/瓶 | 人份 | 40 | 20.79 | / |
90 | 氨苄西林药敏实验纸片(扩散法) | 20 片/瓶 | 片 | 40 | 0.74 | / |
91 | 氨曲南药敏实验纸片(扩散法) | 20 片/瓶 | 片 | 40 | 1.98 | / |
92 | 半固体琼脂 | 10 支/盒 | 支 | 40 | 7.00 | / |
93 | 苯唑西林药敏实验纸片(扩散法) | 20 片/瓶 | 片 | 40 | 0.74 | / |
94 | 肠杆菌科细菌生化编码鉴定管 | 11 种 x10 支/盒 | 盒 | 2 | 210.00 | / |
序号 | 产品名称 | 参考规格 | 最小单位 | 预采量 (2 年) | 最小单位限价 (元) | 在役机型 |
95 | 多粘菌素B 药敏纸片 | 20 片/瓶 | 片 | 40 | 2.13 | / |
96 | 发酵型革兰氏阴性杆菌生化编码鉴定管 | 16 种 x10 支/盒 | 盒 | 2 | 355.00 | / |
97 | 呋喃妥因药敏纸片 | 20 片/瓶 | 片 | 40 | 1.25 | / |
98 | 高级油镜油 | 4*20ml/盒 | ml | 160 | 3.40 | / |
99 | 高浓度庆大霉素药敏纸片 | 20 片/瓶 | 片 | 40 | 6.43 | / |
100 | 哥伦比亚血琼脂基础 | 250g/瓶 | g | 250 | 2.97 | / |
101 | 哥伦比亚血琼脂培养基 7cm | 10 块/包 | 块 | 50 | 5.70 | / |
102 | 革兰氏染色液(染色机用)-四步法 | 4x250ml/盒 | ml | 1000 | 0.26 | / |
103 | 含珠菌种保存管-II 型(微生物保存培养基套组)5 颗珠 | 50 支/盒 | 支 | 30 | 14.85 | / |
104 | 红霉素药敏实验纸片(扩散法) | 20 片/瓶 | 片 | 40 | 0.74 | / |
105 | 环丙沙星药敏实验纸片(扩散法) | 20 片/瓶 | 片 | 40 | 0.90 | / |
106 | 抗酸染色液(冷染法) | 4x250ml/盒 | ml | 2000 | 0.35 | / |
107 | 抗酸染色液(冷染法)-石碳酸复红溶液 | 250ml/瓶 | ml | 250 | 0.35 | / |
108 | 抗酸染色液(冷染法)-酸性酒精溶液 | 250ml/瓶 | ml | 250 | 0.35 | / |
109 | 抗酸染色液(冷染法)-亚甲基蓝溶液 | 250ml/瓶 | ml | 250 | 0.35 | / |
110 | 克林霉素药敏实验纸片(扩散法) | 20 片/瓶 | 片 | 40 | 0.80 | / |
111 | 克氏双糖铁琼脂,KIA | 斜面 10 支/盒 | 支 | 30 | 10.8 | / |
序号 | 产品名称 | 参考规格 | 最小单位 | 预采量 (2 年) | 最小单位限价 (元) | 在役机型 |
112 | 快速革兰氏染色液-碘溶液 | 250ml/瓶 | ml | 250 | 0.26 | / |
113 | 快速革兰氏染色液-龙胆紫液 | 250ml/瓶 | ml | 250 | 0.26 | / |
114 | 快速革兰氏染色液-沙黄溶液 | 250ml/瓶 | ml | 250 | 0.26 | / |
115 | 快速革兰氏染色液-脱色液 | 250ml/瓶 | ml | 250 | 0.26 | / |
116 | 氯霉素药敏实验纸片(扩散法) | 20 片/瓶 | 片 | 40 | 0.74 | / |
117 | 麦康凯琼脂(不含结晶紫),MAC | 250 克/瓶 | 克 | 250 | 0.72 | / |
118 | 麦康凯琼脂(含结晶紫) | 250 克/瓶 | 克 | 250 | 0.72 | / |
119 | 米诺环素药敏实验纸片(扩散法) | 20 片/瓶 | 片 | 40 | 1.40 | / |
120 | 诺氟沙星药敏实验纸片(扩散法) | 20 片/瓶 | 片 | 40 | 0.90 | / |
121 | 哌拉西林/他唑巴坦药敏实验纸片 (扩散法) | 20 片/瓶 | 片 | 40 | 1.40 | / |
122 | 哌拉西林药敏实验纸片(扩散法) | 20 片/瓶 | 片 | 40 | 0.80 | / |
123 | 平板菌落计数琼脂 | 250 克/瓶 | 克 | 250 | 0.72 | / |
124 | 葡萄球菌属细菌生化鉴定管 | 10 种 x10 支/盒 | 支 | 100 | 37.5 | / |
125 | 巧克力琼脂培养基(万古)7cm | 10 块/包 | 块 | 50 | 5.70 | / |
126 | 巧克力琼脂培养基 9cm | 10 块/包 | 块 | 50 | 6.00 | / |
127 | 嗜血杆菌巧克力琼脂选择培养基 | / | 块 | 50 | 6.50 | / |
128 | 青霉素药敏实验纸片(扩散法) | 20 片/瓶 | 片 | 40 | 0.74 | / |
129 | 庆大霉素琼脂 | 250 克/瓶 | 克 | 40 | 0.84 | / |
序号 | 产品名称 | 参考规格 | 最小单位 | 预采量 (2 年) | 最小单位限价 (元) | 在役机型 |
130 | 庆大霉素药敏实验纸片(扩散法) | 20 片/瓶 | 片 | 40 | 0.74 | / |
131 | 乳糖胆盐发酵培养基 | 250 克/瓶 | 克 | 250 | 0.58 | / |
132 | 乳糖蛋白胨培养基 | 250 克/瓶 | 克 | 250 | 0.38 | / |
133 | 三糖铁琼脂(TSI) | 250 克/瓶 | 克 | 250 | 0.70 | / |
134 | 沙保罗氏琼脂(沙氏葡萄糖琼脂培养基) | 250 克/瓶 | g | 250 | 1.68 | / |
135 | 山梨醇麦康凯琼脂 | 250 克/瓶 | 克 | 250 | 0.96 | / |
136 | 四环素药敏实验纸片(扩散法) | 20 片/瓶 | 片 | 40 | 0.74 | / |
137 | 四硫磺酸钠煌绿增菌液(TTB) | 250 克/瓶 | 克 | 250 | 0.52 | / |
138 | 头孢吡肟药敏实验纸片(扩散法) | 20 片/瓶 | 片 | 40 | 1.25 | / |
139 | 头孢呋新钠药敏实验纸片(扩散法) | 20 片/瓶 | 片 | 40 | 0.80 | / |
140 | 头孢哌酮药敏实验纸片(扩散法) | 20 片/瓶 | 片 | 40 | 0.80 | / |
141 | 头孢曲松药敏实验纸片(扩散法) | 20 片/瓶 | 片 | 40 | 0.80 | / |
142 | 头孢噻肟药敏实验纸片(扩散法) | 20 片/瓶 | 片 | 40 | 0.80 | / |
143 | 头孢他啶药敏实验纸片(扩散法) | 20 片/瓶 | 片 | 40 | 0.80 | / |
144 | 头孢西丁药敏实验纸片(扩散法) | 20 片/瓶 | 片 | 40 | 2.22 | / |
145 | 头孢唑啉药敏实验纸片(扩散法) | 20 片/瓶 | 片 | 40 | 0.74 | / |
146 | 万古霉素药敏实验纸片(扩散法) | 20 片/瓶 | 片 | 40 | 0.80 | / |
147 | 无菌痰液运送杯 | 40mlx50 只/袋 | 只 | 100 | 0.50 | / |
序号 | 产品名称 | 参考规格 | 最小单位 | 预采量 (2 年) | 最小单位限价 (元) | 在役机型 |
148 | 洗脱液(含中和剂) | 50mlx10 瓶/盒 | ml | 1000 | 0.79 | / |
149 | 细菌 L 型营养琼脂 | 100 克/瓶 | 克 | 100 | 1.85 | / |
150 | 悬浮液玻璃试管(12*75) | 100 支/盒 | 支 | 200 | 0.24 | / |
151 | 亚硒酸盐胱氨酸增菌液(SC) | 250 克/瓶 | 克 | 250 | 2.12 | / |
152 | 液体硫乙醇酸盐培养基 | 250 克/瓶 | 克 | 250 | 0.70 | / |
153 | 液体石蜡 | 10mlx2 瓶 | ml | 40 | 2.35 | / |
154 | 营养琼脂培养基 | 250 克/瓶 | 克 | 250 | 0.64 | / |
155 | 营养肉汤 | 250 克/瓶 | g | 250 | 3.56 | / |
156 | 营养肉汤培养基 | 250 克/瓶 | 克 | 250 | 0.84 | / |
157 | 增菌肉汤培养基(硫乙醇酸盐肉汤培养基)(15ml/根) | 10mlx10 支/盒 | 支 | 20 | 8.50 | / |
158 | 志贺氏沙门氏菌增菌液 | 250 克/瓶 | 克 | 250 | 0.90 | / |
159 | 左氧氟沙星药敏实验纸片(扩散法) | 20 片/瓶 | 片 | 40 | 0.99 | / |
160 | 培养皿(70mm) | 10 个/包 | 个 | 100 | 1.98 | / |
161 | 培养皿(90mm) | 10 个/包 | 个 | 100 | 2.47 | / |
162 | 复方中和试剂管 | 9ml×10 支 | ml | 540 | 1.33 | / |
163 | 碘中和试剂 | 9ml×10 支 | ml | 540 | 1.33 | / |
164 | 酚醇中和试剂 | 9ml×10 支 | ml | 540 | 1.33 | / |
165 | 麦康凯平板 | 9cm 10 块/包 | 块 | 400 | 6.00 | / |
序号 | 产品名称 | 参考规格 | 最小单位 | 预采量 (2 年) | 最小单位限价 (元) | 在役机型 |
166 | 营养琼脂培养基 | 9cm 10 块/包 | 块 | 200 | 5.70 | / |
167 | 上机血培养瓶 | 20 瓶/盒 需氧培养瓶:树脂儿童培养瓶 | 瓶 | 40 | 50 | / |
168 | 弱抗酸染液 | 4*250ml | ml | 1000 | 0.85 | / |
169 | 墨汁染液 | 100ml | ml | 100 | 3.90 | / |
170 | 抗酸染色液(金胺 O 染液) | 4*100ml | ml | 400 | 0.65 | / |
171 | 真菌棉兰染色液 | 4*10ml | ml | 40 | 10.25 | / |
172 | 淋球菌培养基平板 | 7cm 20 个/盒 | 个 | 20 | 7 | / |
173 | 沙保弱斜面培养基/沙保氏琼脂平板 | 7cm 10 块/包 | 块 | 20 | 5.7 | / |
174 | 触酶快速鉴定试剂 | 10ml/瓶 | ml | 20 | 2.00 | / |
175 | 氧化酶快速鉴定试剂 | 20 片/瓶 | 片 | 40 | 2.25 | / |
176 | CLED 平板/乳糖胱氨酸无电解质琼脂平板 | 9cm | 块 | 20 | 15 | / |
177 | 脑心浸液肉汤 | 250 克/瓶 | 克 | 250 | 2.12 | / |
178 | 含万古霉素巧克力平板 | 7cm 10 块/包 | 块 | 20 | 5.7 | / |
179 | 巯基乙酸肉汤 | 250g/瓶 | 克 | 250 | 1.20 | / |
180 | 大肠埃希菌 | ATCC25922 | 支 | 20 | 140 | / |
181 | 金黄色葡萄球菌 | ATCC25923 | 支 | 20 | 140 | / |
182 | 铜绿假单胞菌 | ATCC27853 | 支 | 20 | 140 | / |
183 | 肺炎克雷伯菌 | ATCC700603 | 支 | 20 | 240 | / |
序号 | 产品名称 | 参考规格 | 最小单位 | 预采量 (2 年) | 最小单位限价 (元) | 在役机型 |
184 | 流感嗜血杆菌 | ATCC49247 | 支 | 20 | 360 | / |
185 | 肺炎链球菌 | ATCC49619 | 支 | 20 | 240 | / |
186 | 粪肠球菌 | ATCC29212 | 支 | 20 | 185 | / |
187 | 金黄色葡萄球菌鉴定试剂盒(乳胶 凝集法) | 50 人份/盒 | 人份 | 100 | 9.60 | / |
188 | 厌氧菌培养袋(立式培养袋) | 10 条/包 | 条 | 20 | 43.00 | / |
189 | 黄胺甲恶唑/甲氧苄啶药敏实验纸 片 | 50 片/瓶 5 瓶/盒 | 盒 | 1 | 300.00 | / |
190 | 真菌培养鉴定药敏试剂盒 | 20 支/盒 | 支 | 40 | 14.50 | / |
191 | 志贺氏菌诊断试剂(22 种) | 1ml*26 瓶/盒 | ml | 56 | 134.62 | / |
192 | 沙门氏菌属诊断血清(30 种) | 1ml/瓶 x30 瓶 | ml | 60 | 126.67 | / |
193 | β-内酰胺酶检测纸片 | 10 片/瓶 | 片 | 20 | 12.00 | / |
194 | 亚胺培南药敏纸片 | 20 片/瓶 | 片 | 40 | 1.60 | / |
195 | 美罗培南药敏纸片 | 20 片/瓶 | 片 | 40 | 1.60 | / |
196 | 奥格门丁药敏纸片(阿莫西林/棒 酸) | 20 片/瓶 | 片 | 40 | 2.10 | / |
197 | 阿奇霉素药敏纸片 | 20 片/瓶 | 片 | 40 | 1.60 | / |
198 | 磷霉素药敏纸片 | 20 片/瓶 | 片 | 40 | 0.95 | / |
199 | 头孢哌酮舒巴坦药敏纸片 | 20 片/瓶 | 片 | 40 | 1.25 | / |
200 | 利奈唑胺药敏纸片 | 20 片/瓶 | 片 | 40 | 1.25 | / |
序号 | 产品名称 | 参考规格 | 最小单位 | 预采量 (2 年) | 最小单位限价 (元) | 在役机型 |
201 | 替考拉宁药敏纸片 | 20 片/瓶 | 片 | 40 | 0.95 | / |
202 | 利福平药敏纸片 | 20 片/瓶 | 片 | 40 | 1.60 | / |
203 | 头孢曲松E-TEST | 20 条/盒 | 条 | 40 | 22.50 | / |
204 | 青霉素 E-TEST | 20 条/盒 | 条 | 40 | 22.50 | / |
205 | 莫西沙星药敏纸片 | 20 片/瓶 | 片 | 40 | 1.60 | / |
206 | 妥布霉素药敏纸片 | 20 片/瓶 | 片 | 40 | 1.25 | / |
207 | 奥普托新药敏纸片 | 20 片/瓶 | 片 | 40 | 1.25 | / |
208 | MH 营养琼脂平板 | 9cm 10 块/包 | 块 | 20 | 5.70 | / |
209 | HTM 营养琼脂平板 | 9cm 20 个/盒 | 个 | 20 | 8.00 | / |
210 | 5%羊血 MHA 营养琼脂平板 | 9cm 20 个/盒 | 个 | 20 | 7.50 | / |
备注:
1.上表中的预采数量及预采金额仅供投标人投标时作为参考,配送时以实际需求量、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准。
2.上表中的所有产品投标人须整体性投标,不得缺项、漏项,也不得超限价,否则投标无效。
3. 投标人所投产品需可直接与医院在役机型配套使用,若不能配套使用,则需对现有机型进行合法合规升级改造,并确保原设备各项功能均可使用正常,且检测结果准确、稳定,升级改造费用由投标人承担,设备所有权归医院所有。
包二:体检车项目试剂耗材采购清单
序号 | 产品名称 | 参考规格 | 最小单位 | 预采量 (2 年) | 最小单位限价 (元) | 在役机型 |
1 | 稀释液 | 20L/桶 | L | 280 | 16.25 | 普康 |
2 | 清洗液 | 10L/桶 | L | 120 | 30.5 | |
3 | 溶血剂 | 0.5L/桶 | L | 7 | 1330 | |
4 | 浓缩清洗液 | 0.1L/盒 | L | 0.4 | 1150 | |
5 | 强力清洗液 | 0.1L/盒 | L | 0.4 | 1850 | |
6 | 葡萄糖检测试剂盒(己糖激酶法)GLU-HK | R1:60ml×2,R2:15ml×2; | ml | 3600 | 1.7 | 南京顾兰贝 |
7 | 尿素检测试剂盒(尿素酶-谷氨酸脱氢酶法)UREA | R1:60ml×2,R2:15ml×2; | ml | 3600 | 1.8 | |
8 | 肌酐检测试剂盒(肌氨酸氧化酶法)Crea | R1:60ml×2,R2:15ml×2; | ml | 3600 | 8.3333 | |
9 | 生化清洗液 | 2L/桶 | L | 24 | 292.5 | |
10 | 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检测试剂盒(直接法-选 择抑制法) | R1:4ml×1,R2:1ml×1 (C:0.5ml*1,Q:0.5ml*1) | 盒 | 2 | 493 | |
11 | 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检测试剂盒(直接法-表 面活性剂清除法) | R1:4ml×1,R2:1ml×1 (C:1ml*1,Q:1ml*1) | 盒 | 2 | 493 | |
12 | 质控血清 | 1×5ml | ml | 10 | 71 | |
13 | 校准血清 | 1×5ml | ml | 10 | 91 | |
14 | 生化分析仪灯泡组件 | 6V/10W | 只 | 1 | 685 | |
15 | 生化分析仪比色反应杯 | 90 只/套 | 只 | 90 | 8.3889 | |
16 | 同型半胱氨酸检测试剂盒(酶循环法)HCY | R1:60ml×1 ,R2:15ml×1 ; | ml | 150 | 46.9333 |
序号 | 产品名称 | 参考规格 | 最小单位 | 预采量 (2 年) | 最小单位限价 (元) | 在役机型 |
17 | 尿液试纸 | 100 条/桶 | 条 | 8000 | 1.75 | 宝威 |
18 | 一次性尿杯 | 1000 只/包 | 只 | 0 | 0.055 | / |
19 | 标签打印纸 | 800 个/卷 40*30 | 个 | 32000 | 0.0125 | / |
备注:
1.上表中的预采数量及预采金额仅供投标人投标时作为参考,配送时以实际需求量、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准。
2.上表中的所有产品投标人须整体性投标,不得缺项、漏项,也不得超限价,否则投标无效。
3. 投标人所投产品需可直接与医院在役机型配套使用,若不能配套使用,则需对现有机型进行合法合规升级改造,并确保原设备各项功能均可使用正常,且检测结果准确、稳定,升级改造费用由投标人承担,设备所有权归医院所有。
包三:化学发光、生化等试剂耗材 1 采购清单
序号 | 产品名称 | 参考规格 | 最小单位 | 预采量 (2 年) | 最小单位限价 (元) | 在役机型 |
化学发光试剂 | ||||||
1 | 弓形虫 IgG 抗体测定试剂盒(化学发光法) | 2*50 人份/盒 | 人份 | 800 | 12.088 | 亚辉龙化学发光 |
2 | 巨细胞病毒 IgG 检测试剂盒(化学发光法) | 2*50 人份/盒 | 人份 | 800 | 12.088 | |
3 | 风疹病毒 IgG 测定试剂盒(化学发光法) | 2*50 人份/盒 | 人份 | 800 | 12.088 | |
4 | 单纯疱疹病毒Ⅱ型 IgG 抗体检测试剂盒(化学发光法) | 2*50 人份/盒 | 人份 | 800 | 12.088 | |
5 | 单纯疱疹病毒Ⅰ型 IgG 抗体检测试剂盒(化学发光法) | 2*50 人份/盒 | 人份 | 800 | 12.088 | |
6 | 肺炎支原体 IgG 抗体检测试剂盒(化学发光法) | 2*50 人份/盒 | 人份 | 800 | 20.691 | |
7 | 肺炎支原体 IgM 检检测剂盒(化学发光法) | 2*50 人份/盒 | 人份 | 800 | 20.691 | |
8 | 肺炎衣原体 IgG 抗体检测试剂盒(化学发光法) | 2*50 人份/盒 | 人份 | 800 | 20.691 | |
9 | 肺炎衣原体 IgM 抗体检测试剂盒(化学发光法) | 2*50 人份/盒 | 人份 | 800 | 20.691 | |
10 | 促甲状腺激素测定试剂盒(化学发光法)TSH | 2*50 人份/盒 | 人份 | 800 | 17.424 | |
11 | 游离三碘甲状腺原氨酸测定试剂盒(化学发光法) FT3 | 2*50 人份/盒 | 人份 | 800 | 17.424 | |
12 | 游离甲状腺素测定试剂盒 (化学发光法)FT4 | 2*50 人份/盒 | 人份 | 800 | 17.424 | |
13 | 总三碘甲状腺原氨酸测定试剂盒(化学发光法) | 2*50 人份/盒 | 人份 | 800 | 17.424 | |
14 | 总甲状腺素测定试剂盒(化学发光法) | 2*50 人份/盒 | 人份 | 800 | 17.424 | |
15 | 甲状腺球蛋白测定试剂盒(化学发光法) TG | 2*50 人份/盒 | 人份 | 800 | 17.424 | |
16 | 甲状腺球蛋白抗体测定试剂盒(化学发光法)Anti-TG Ab | 2*50 人份/盒 | 人份 | 800 | 20.691 |
序号 | 产品名称 | 参考规格 | 最小单位 | 预采量 (2 年) | 最小单位限价 (元) | 在役机型 |
17 | 甲状腺过氧化物酶抗体测定试剂盒(化学发光法) Anti- TPO Ab | 2*50 人份/盒 | 人份 | 800 | 23.958 | |
18 | 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测定试剂盒(化学发光法) HCG | 2*50 人份/盒 | 人份 | 1000 | 16.335 | |
19 | 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检测试剂盒(化学发光法)HBsAg | 2*50 人份/盒 | 人份 | 1000 | 9.692 | |
20 | 乙型肝炎病毒 e 抗原检测试剂盒(化学发光法)HBeAg | 2*50 人份/盒 | 人份 | 1000 | 9.692 | |
21 | 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体测定试剂盒(化学发光法)Anti- HBs | 2*50 人份/盒 | 人份 | 1000 | 9.692 | |
22 | 乙型肝炎病毒 e 抗体检测试剂盒(化学发光法)Anti-Hbe | 2*50 人份/盒 | 人份 | 1000 | 9.692 | |
23 | 乙型肝炎病毒核心抗体检测试剂盒(化学发光法)Anti- HBc | 2*50 人份/盒 | 人份 | 1000 | 9.692 | |
24 | 梅毒螺旋体抗体检测试剂盒(化学发光法)Anti-TP | 2*50 人份/盒 | 人份 | 1000 | 19.602 | |
25 | 丙型肝炎病毒 IgG 抗体检测试剂盒(化学发光法)Anti- HCV | 2*50 人份/盒 | 人份 | 1000 | 23.958 | |
26 |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原抗体检测试剂盒(化学发光法)HIV Combo | 2*50 人份/盒 | 人份 | 1000 | 31.581 | |
27 | 降钙素原测定试剂盒(化学发光法) | 2*50 人份/盒 | 人份 | 600 | 63.162 | |
28 | 25-羟基维生素 D 测定试剂盒(化学发光法) | 2*50 人份/盒 | 人份 | 600 | 19.602 | |
29 | 叶酸测定试剂盒(化学发光法) | 2*50 人份/盒 | 人份 | 600 | 15.246 | |
30 | 维生素 B12 测定试剂盒(化学发光法) | 2*50 人份/盒 | 人份 | 600 | 26.136 | |
31 | 铁蛋白测定试剂盒(化学发光法) | 2*50 人份/盒 | 人份 | 600 | 15.246 | |
32 | 甲胎蛋白测定试剂盒(化学发光法) | 2*50 人份/盒 | 人份 | 600 | 17.424 | |
33 | 胃蛋白酶原 I 测定试剂盒(化学发光法) | 2*50 人份/盒 | 人份 | 600 | 30.492 |
序号 | 产品名称 | 参考规格 | 最小单位 | 预采量 (2 年) | 最小单位限价 (元) | 在役机型 |
34 | 胃蛋白酶原 II 测定试剂盒(化学发光法) | 2*50 人份/盒 | 人份 | 600 | 30.492 | |
35 | 癌胚抗原测定试剂盒(化学发光法) | 2*50 人份/盒 | 人份 | 600 | 20.691 | |
36 | 癌抗原 125 测定试剂盒(化学发光法) | 2*50 人份/盒 | 人份 | 600 | 25.047 | |
37 | 癌抗原 15-3 测定试剂盒(化学发光法) | 2*50 人份/盒 | 人份 | 600 | 25.047 | |
38 | 糖类抗原 19-9 测定试剂盒(化学发光法) | 2*50 人份/盒 | 人份 | 600 | 25.047 | |
39 | 游离前列腺特异性抗原测定试剂盒(化学发光法) | 2*50 人份/盒 | 人份 | 600 | 26.136 | |
40 | 总前列腺特异性抗原测定试剂盒(化学发光法) | 2*50 人份/盒 | 人份 | 600 | 25.047 | |
41 | 细胞角蛋白 19 片段测定试剂盒(化学发光法) | 2*50 人份/盒 | 人份 | 600 | 31.581 | |
42 | 神经元特异性烯醇化酶测定试剂盒(化学发光法) | 2*50 人份/盒 | 人份 | 600 | 29.403 | |
43 | 肌钙蛋白 I 测定试剂盒(化学发光法) | 2*50 人份/盒 | 人份 | 100 | 38.115 | |
44 | 肌红蛋白测定试剂盒(化学发光法) | 2*50 人份/盒 | 人份 | 100 | 38.115 | |
45 | B 型脑钠肽测定试剂盒(化学发光法) | 2*50 人份/盒 | 人份 | 100 | 72.963 | |
46 | 清洗液 | 10L/桶 | L | 400 | 45.738 | |
47 | 激发液 | 900ml/瓶 | ml | 9000 | 0.339 | |
48 | 预激发液 | 900ml/瓶 | ml | 9000 | 0.230 | |
49 | 抗核抗体谱检测试剂盒(免疫印迹法) | 24 人份/盒 | 人份 | 24 | 127.000 | |
50 | 反应杯 | 1000 个/包 | 个 | 20000 | 1.155 | |
51 | 制冷液 | 500ml/瓶 | ml | 1000 | 0.638 |
序号 | 产品名称 | 参考规格 | 最小单位 | 预采量 (2 年) | 最小单位限价 (元) | 在役机型 |
52 | 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非定值质控品 | 阳性:2×2mL,阴性:2×2mL。 | ml | 8 | 61.250 | |
53 | 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体非定值质控品 | 阳性:2×2mL,阴性:2×2mL。 | ml | 8 | 61.250 | |
54 | 乙型肝炎病毒 e 抗原非定值质控品 | 阳性:2×2mL,阴性:2×2mL。 | ml | 8 | 61.250 | |
55 | 乙型肝炎病毒 e 抗体非定值质控品 | 阳性:2×2mL,阴性:2×2mL。 | ml | 8 | 61.250 | |
56 | 乙型肝炎病毒核心抗体非定值质控品 | 阳性:2×2mL,阴性:2×2mL。 | ml | 8 | 61.250 | |
57 | 梅毒螺旋体抗体非定值质控品 | 阳性:2×2mL,阴性:2×2mL。 | ml | 8 | 67.500 | |
58 | 丙型肝炎病毒抗体非定值质控品 | 阳性:2×2mL,阴性:2×2mL。 | ml | 8 | 67.500 | |
59 |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原抗体非定值质控品 | HIV-Ⅰ Ab 阳性:1×2mL,HIV- Ⅱ Ab 阳性:1×2mL,p24 Ag 阳性:1×2mL;阴性:1×2mL。 | ml | 8 | 111.250 | |
60 | 免疫分析复合非定值质控品 Plus | 水平 1:2×3.0 mL,水平 2:2 ×3.0 mL。 | ml | 12 | 391.667 | |
61 | 缓冲液 | 2*2L/盒 | L | 16 | 304.250 | 罗氏化学 发光仪 |
生化试剂 | ||||||
62 | 氢氧化钠基础洗液 | 2*1.8L | L | 144 | 136 | 罗氏 C501 |
63 | 肌钙蛋白 T 检测试剂(干式免疫荧光法) | 25T/盒 | T | 1000 | 50.000 | 中元汇吉生化分析仪 |
64 | β2-微球蛋白检测试剂盒(乳胶增强免疫比浊法) | R1 48ml*2 R2 12ml*2 | ml | 120 | 17.083 | |
65 | 无机磷检测试剂盒(直接紫外法) | 60ml*2 | ml | 120 | 1.937 | |
66 | 铁检测试剂盒(5-Br-PADAP 显色终点法) | R1:48mL×2,R2:12mL×2 | ml | 120 | 12.112 | |
67 | 胱抑素 C 检测试剂盒(胶乳增强免疫比浊法) | R1:50mL×2 R2:10mL×2 | ml | 120 | 63.000 |
序号 | 产品名称 | 参考规格 | 最小单位 | 预采量 (2 年) | 最小单位限价 (元) | 在役机型 |
68 | 镁检测试剂盒(二甲苯胺蓝法) | 60ml*2 | ml | 120 | 0.850 | |
69 | 转铁蛋白检测试剂盒(免疫比浊法) | R1 45ml*2 R2 15ml*2 | ml | 120 | 14.280 | |
70 | 尿微量白蛋白检测试剂盒(免疫比浊法) | R1:48mL×2,R2:12mL×2 | ml | 120 | 9.350 | |
血球 | ||||||
71 | 血细胞分析用稀释液 | 20L/桶 | L | 800 | 16.830 | 希森美康血球 XN B4 +PA990Pr o |
72 | 血细胞分析用溶血剂 | SLS-220A:5L/箱 | L | 15 | 1118.700 | |
73 | 血细胞分析用溶血剂 | WDF-210A:5L/桶 | L | 35 | 617.600 | |
74 | 血细胞分析用染色液 | WDF-800A:42ml*2 瓶/盒 | ml | 336 | 153.214 | |
75 | 血细胞分析用溶血剂 | WNR-210A:5L/桶 | L | 35 | 643.500 | |
76 | 血细胞分析用染色液 | WNR-800A:82ml*2 瓶/盒 | ml | 656 | 77.268 | |
77 | 清洗液 | 50ml/盒 | ml | 200 | 15.444 | |
78 | 超敏 C 反应蛋白测定试剂盒(散射比浊法) | PA-990 pro 400T | T | 2400 | 15.840 | |
79 | 血清淀粉样蛋白 A(SAA)测定试剂盒 (散射比浊法) | PA-990 pro 400T | T | 2400 | 15.840 | |
80 | 样本稀释液 | 10L | L | 60 | 38.610 | |
81 | 清洗液 | 10L | L | 60 | 41.580 | |
82 | C 反应蛋白(CRP)质控品 | 1*0.5ml | ml | 3 | 1800.000 | |
83 | C 反应蛋白(CRP)校准品 | 5*0.5ml | ml | 5 | 475.200 | |
84 | 反应杯 | 5*20pcs/盒 | 只 | 600 | 15.84 |
序号 | 产品名称 | 参考规格 | 最小单位 | 预采量 (2 年) | 最小单位限价 (元) | 在役机型 |
85 | 样本针强力清洁液 | 10ml | ml | 60 | 55.000 | |
尿液试剂 | ||||||
86 | 干化学尿液分析试纸条 | 100T/筒 | T | 6000 | 1.643 | 深圳美侨尿液化学分析仪 Mejer- 700I |
87 | 清洗液 | 1000ml | ml | 4000 | 0.881 | |
88 | 尿沉渣试管 | 支 | 支 | 4000 | 0.740 | |
粪便分析仪试剂 | ||||||
89 | 大便样本采集管 | 400 支/件 | 支 | 1600 | 5.717 | 沃文特粪便分析仪 |
90 | 样本稀释液 | 2.8L*2/箱 | L | 22.4 | 99.464 | |
91 | 冲洗液 | 5L/桶 | L | 20 | 124.740 | |
92 | 浓缩清洗液 | 10ml*10/盒 | ml | 400 | 41.580 | |
93 | 便隐血(FOB)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 | 100 人份/盒 | 人份 | 400 | 6.762 | |
94 | 转铁蛋白(TF)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 | 50 人份/盒 | 人份 | 200 | 18.176 | |
95 | 血红蛋白&转铁蛋白(FOB & TF)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 | 50 人份/盒 | 人份 | 200 | 24.948 | |
96 | 轮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盒(乳胶法) | 25 人份/盒 | 人份 | 100 | 12.000 | |
97 | 轮状病毒/腺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盒(乳胶法) | 25 人份/盒 | 人份 | 100 | 28.037 | |
98 | 胃幽门螺旋杆菌(HP)抗原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 | 25 人份/盒 | 人份 | 100 | 28.037 | |
99 | 沙眼衣原体检测试剂盒(酶法) | 20 人份/盒 | 人份 | 160 | 13.920 | |
呼吸道 |
序号 | 产品名称 | 参考规格 | 最小单位 | 预采量 (2 年) | 最小单位限价 (元) | 在役机型 |
100 | B 型流感病毒 IgM 抗体检测(磁微粒化学发光法) | 100T/盒 | 人份 | 1500 | 18.100 | 贝尔 BR- 1000 |
101 | 肺炎衣原体 IgM 抗体测定试剂盒(磁微粒化学发光法) | 100T/盒 | 人份 | 1500 | 18.100 | |
102 | 肺炎支原体 IgM 抗体检测试剂盒(磁微粒化学发光法) | 100T/盒 | 人份 | 1500 | 18.100 | |
103 | A 型流感病毒 IgM 抗体(磁微粒化学发光法) | 100T/盒 | 人份 | 1500 | 18.100 | |
104 | 戊型肝炎病毒 IgM 抗体检测(磁微粒化学发光法) | 100T/盒 | 人份 | 200 | 12.750 | |
105 | 甲型肝炎病毒 IgM 抗体检测(磁微粒化学发光法) | 100T/盒 | 人份 | 200 | 8.500 | |
106 | 呼吸道合胞病毒 IgM 抗体检测试剂盒(磁微粒化学发光 法) | 100T/盒 | 人份 | 1500 | 18.100 | |
107 | 腺病毒 IgM 抗体检测试剂盒(磁微粒化学发光法) | 100T/盒 | 人份 | 1500 | 18.100 | |
108 | 人副流感病毒 IgM 抗体检测试剂盒(磁微粒化学发光法) | 100T/盒 | 人份 | 1500 | 18.100 | |
109 | 柯萨奇 B 组病毒 IgM 抗体检测试剂盒(磁微粒化学发光 法) | 100T/盒 | 人份 | 1500 | 18.100 | |
110 | 埃可 IgM 病毒抗体检测试剂盒(磁微粒化学发光法) | 100T/盒 | 人份 | 1500 | 18.100 | |
111 | 清洗液 | 250ml*1 | ml | 5000 | 2.320 | |
112 | 全自动免疫检验系统用底物液 | 200ml(100ml*2) | ml | 200 | 4.050 | |
113 | 全自动免疫检验系统用底物液 | 500ml(250ml*2) | ml | 2500 | 4.020 | |
114 | 反应杯 | 1000 个/包 | 个 | 10000 | 0.670 | |
115 | 防蒸发硅胶头 | 个 | 个 | 20 | 1.000 | |
手工操作试剂 | ||||||
116 | 柯萨奇病毒 A16 型 IgM 抗体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 | 20 人份/盒 | 人份 | 20 | 15.048 | / |
序号 | 产品名称 | 参考规格 | 最小单位 | 预采量 (2 年) | 最小单位限价 (元) | 在役机型 |
117 | 柯萨奇病毒 B 组 IgM 抗体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 | 20 人份/盒 | 人份 | 20 | 15.048 | / |
118 | 人副流感病毒 IgM 抗体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 | 20 人份/盒 | 人份 | 20 | 15.048 | / |
119 | 呼吸道合胞病毒 IgM 抗体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 | 20 人份/盒 | 人份 | 20 | 15.048 | / |
120 | 埃可病毒 IgM 抗体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 | 20 人份/盒 | 人份 | 20 | 15.048 | / |
121 | 腺病毒 IgM 抗体(胶体金法) | 20 人份/盒 | 人份 | 20 | 15.048 | / |
122 | 血红蛋白试剂片 | 25 片/筒 | 片 | 1500 | 4.900 | / |
123 | 尿试纸条 11G | 100 条/筒 | 条 | 200 | 1.494 | 尿液化学分析仪 (美侨 Mcjcr 700 Ⅰ 型) |
124 | 强力清洗液 | 4*20ml | ml | 800 | 4.777 | M200 系列全自动凝血因子分析仪(中勤世帝) |
125 | 浓缩清洗液 | 500ml | ml | 4000 | 1.114 | |
126 | 血凝比色杯(8*30 排) | 8*30 排/盒 | 盒 | 10 | 132.696 | |
127 | D-二聚体测定试剂盒 | 5*4.0ml | ml | 120 | 200.693 | |
128 | 乙肝五项检测卡(胶体金法) HBV | 25 人份/盒 | 人份 | 500 | 8.260 | / |
129 | 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检测试剂盒 (胶体金法)HCV | 50 人份/盒 | 人份 | 1500 | 5.801 | / |
130 |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 HIV | 50 人份/盒 | 人份 | 1500 | 6.635 | / |
131 | 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 HBsAg | 100 人份/盒 | 人份 | 1500 | 1.242 | / |
132 | 梅毒螺旋体抗体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TP-Ab | 50 人份/盒 | 人份 | 1500 | 2.891 | / |
序号 | 产品名称 | 参考规格 | 最小单位 | 预采量 (2 年) | 最小单位限价 (元) | 在役机型 |
133 | RHD(IgM)血型定型试剂(单克隆抗体) | 10ml/支,1 支/盒 | ml | 100 | 15.000 | / |
134 | 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检测试纸(胶体金法) | 100 人份/盒 | 人份 | 400 | 0.834 | / |
135 | 伤寒、副伤寒及变形菌 OX19、OX2、OXK 诊断菌液(肥达 氏) | 10ml/瓶*5 瓶 | ml | 100 | 2.988 | / |
136 | 甲型/乙型流感病毒抗原检测试剂(胶体金法) | 20 人份/盒 | 人份 | 1000 | 32.350 | / |
137 | 妇科干化学检测试纸 | 20 人份/包装 | 人份 | 480 | 25.220 | 妇科干化学分析仪 (杭州健宝 WF- 500) |
138 | 疟原虫检测试剂(胶体金法) | 25 人份/盒 | 人份 | 50 | 29.954 | / |
139 | 霍乱弧菌测定试剂盒(胶体金法) | 25 人份/盒 | 人份 | 100 | 22.659 | / |
140 | 支原体培养鉴定计数药敏试剂盒 | 20 人份/盒(液体型) | 人份 | 160 | 5.650 | / |
141 | 支原体培养鉴定计数药敏试剂盒 | 20 人份/盒(冻干型) | 人份 | 160 | 11.301 | / |
142 | 结核分枝杆菌 IgG 抗体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 | 20 人份/盒 | 人份 | 40 | 17.169 | / |
143 | 甲型肝炎病毒 IgM 抗体检测试剂盒(免疫层析法) | 20 人份/盒 | 人份 | 40 | 13.046 | / |
144 | 戊型肝炎病毒 IgM 抗体检测试剂盒(免疫层析法) | 20 人份/盒 | 人份 | 40 | 32.206 | / |
145 | 轮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盒(乳胶法) | 20 人份/盒 | 人份 | 100 | 20.000 | / |
146 | 凝聚胺介质试剂 | 150 人份/盒 | 人份 | 150 | 2.112 | / |
147 | 粪便隐血(FOB)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 | 100 人份/盒 | 人份 | 300 | 2.000 | / |
148 | 压力蒸汽灭菌生物指示剂 | 20 支/盒 | 盒 | 2 | 940.900 | / |
序号 | 产品名称 | 参考规格 | 最小单位 | 预采量 (2 年) | 最小单位限价 (元) | 在役机型 |
149 | 无菌,独立包装 2ml 巴氏吸管 | 2ml/支,500 支/盒 | 支 | 500 | 0.356 | / |
150 | 载玻片 | 25.4*76.2/块/盒 | 盒 | 80 | 8.730 | / |
151 | 微量吸管 | 20ul/筒 | 筒 | 10 | 32.980 | / |
152 | 无菌吸管 | 1ml/支,500 支/包 | 支 | 1000 | 4.617 | / |
153 | 采血针(塑柄) | 1000 支/包 | 支 | 2000 | 0.087 | / |
154 | 塑料试管 | 12*75/支 | 支 | 10000 | 0.058 | / |
155 | 离心管(含盖) | 1.5ml/支,500 支/包 | 只 | 1000 | 0.173 | / |
156 | 离心管(含盖) | 2.0ml/支,500 支/包 | 只 | 1000 | 0.173 | / |
157 | 离心管 | 15ml/支,500 支/袋 | 袋 | 2 | 478.210 | / |
158 | 移液器吸头 | 5.5*50/支,1000 支/包 | 包 | 5 | 213.400 | / |
159 | 一次性使用离心管(尖底带盖抗凝) | 0.5ml/支 | 支 | 2000 | 0.150 | / |
160 | 一次性使用无菌拭子 | 100 支/袋 | 支 | 1000 | 0.640 | / |
备注:
1.上表中的预采数量及预采金额仅供投标人投标时作为参考,配送时以实际需求量、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准。
2.上表中的所有产品投标人须整体性投标,不得缺项、漏项,也不得超限价,否则投标无效。
3. 投标人所投产品需可直接与医院在役机型配套使用,若不能配套使用,则需对现有机型进行合法合规升级改造,并确保原设备各项功能均可使用正常,且检测结果准确、稳定,升级改造费用由投标人承担,设备所有权归医院所有。
包四:化学发光、生化等试剂耗材 1 采购清单
序号 | 产品名称 | 参考规格 | 最小单位 | 预采量 (1 年) | 最小单位限价 (元) | 是否接受 进口产品 | 在役机型 |
化学发光试剂 | |||||||
1 | 甲型肝炎病毒抗体(IGM)检测试剂盒 (电化学发光法) | 100 测试/盒 | 人次 | 100 | 19.440 | 是 | 罗氏化学发光仪 |
2 | 卵泡成熟激素检测试剂盒 (电化学发光 法) | 100 测试/盒 | 人次 | 200 | 19.440 | ||
3 | 孕酮检测试剂盒(电化学发光法) | 100 测试/盒 | 人次 | 200 | 19.600 | ||
4 | 催乳素检测试剂盒(电化学发光法) | 100 测试/盒 | 人次 | 200 | 19.440 | ||
5 | 睾酮检测试剂盒(电化学发光法) | 100 测试/盒 | 人次 | 200 | 19.440 | ||
6 | 黄体生成激素检测试剂盒(电化学发光 法) | 100 测试/盒 | 人次 | 200 | 19.440 | ||
7 | 雌二醇检测试剂盒(电化学发光法) | 100 测试/盒 | 人次 | 200 | 19.440 | ||
8 | 高敏肌钙蛋白 T 检测试剂盒(电化学发光 法) | 100 测试/盒 | 人次 | 100 | 43.600 | ||
9 | 高敏肌钙蛋白 T 定标液 | 4*1.0ml/盒 | ml | 4 | 559.000 | ||
10 | 清洗液(洗针液) | 12*70ml/盒 | ml | 840 | 2.129 | ||
11 | 三丙胺缓冲液 | 2*2L/盒 | L | 8 | 304.250 | ||
12 | 清洗液(预清洗液) | 5*600ml/盒 | ml | 6000 | 0.417 | ||
13 | 免疫通用质控品 | 4*3ml/盒 | ml | 12 | 73.500 | ||
14 | 卵泡刺激素定标液 | 4*1.0ml/盒 | ml | 4 | 393.750 | ||
15 | 雌二醇定标液 | 4*1.0ml/盒 | ml | 4 | 280.500 |
序号 | 产品名称 | 参考规格 | 最小单位 | 预采量 (1 年) | 最小单位限价 (元) | 是否接受 进口产品 | 在役机型 |
16 | 乳素定标液 | 4*1.0ml/盒 | ml | 4 | 419.660 | ||
17 | 睾酮定标液 | 4*1.0ml/盒 | ml | 4 | 419.660 | ||
18 | 孕酮定标液 | 4*1.0ml/盒 | ml | 4 | 335.500 | ||
19 | 黄体生成素定标液 | 4*1.0ml/盒 | ml | 4 | 301.500 | ||
20 | 蛋白质多项校准品 | 1ml/瓶 | ml | 2 | 425.890 | ||
21 | 蛋白质校准品(尿液/脑脊液) | 5*1ml/盒 | ml | 10 | 336.400 | ||
22 | 脂类多项检测用校准品(血脂校准品) | 1ml/瓶 | ml | 2 | 208.490 | ||
23 | 样本稀释液(通用稀释液) | 2*16ml/盒 | ml | 160 | 6.438 | ||
24 | 试剂空盒 | 个 | 个 | 4 | 492.720 | ||
25 | 比色杯 | 32PC/4 套/盒 | 盒 | 2 | 12874.950 | ||
26 | 分析吸头/分析杯 | 48 板*84 套/箱 | 箱 | 2 | 6389.360 | ||
27 | 酸性清洗液 | 50ml/盒 | ml | 100 | 4.188 | ||
28 | 生化分析仪清洗液 | 12*59ml/盒 | ml | 2124 | 2.648 | ||
生化试剂 | |||||||
29 | 尿素/尿素氮检测试剂盒(比色法) | 500 测试 | T | 5000 | 0.630 | 是 | 罗氏 C501 |
30 | 肌酐检测试剂盒(酶法) | 250 测试 | T | 5000 | 2.980 | ||
31 | 尿酸检测试剂盒(比色法) | 400 测试 | T | 5000 | 0.569 | ||
32 | 重碳酸盐检测试剂盒(比色法) | 250 测试 | T | 5000 | 1.068 |
序号 | 产品名称 | 参考规格 | 最小单位 | 预采量 (1 年) | 最小单位限价 (元) | 是否接受 进口产品 | 在役机型 |
33 | 肌酸激酶检测试剂盒(比色法) | 200 测试 | T | 5000 | 1.400 | ||
34 | 肌酸激酶同工酶 MB 检测试剂盒(比色 法) | 100 测试 | T | 5000 | 5.400 | ||
35 | 葡萄糖检测试剂盒(已糖激酶法) | 800 测试 | T | 6000 | 0.895 | ||
36 | α-羟丁酸脱氢酶检测试剂盒(比色法) | 100 测试 | T | 200 | 9.700 | ||
37 | C 反应蛋白检测试剂盒(免疫比浊法) | 250 测试 | T | 250 | 13.780 | ||
38 | 抗链球菌溶血素O 检测试剂盒(免疫比 浊法) | 150 测试 | T | 600 | 15.960 | ||
39 | 类风湿因子检测试剂盒(免疫比浊法) | 100 测试 | T | 500 | 8.460 | ||
40 | α-淀粉酶检测试剂盒(酶比浊法) | 300 测试 | T | 900 | 4.090 | ||
41 | 钙检测试剂盒(比色法) | 300 测试 | T | 3000 | 0.440 | ||
42 | 铁检测试剂盒(比色法) | 200 测试 | T | 200 | 0.820 | ||
43 | 不饱和铁结合力检测试剂盒(比色法) | 100 测试 | T | 200 | 1.698 | ||
44 | 电解质内标液 | 5*600ml | ml | 20000 | 1.875 | ||
45 | 多项生化低值质控品(PCCC1) | 20*5ml | ml | 100 | 27.800 | ||
46 | 多项生化高值质控品(PCCC2) | 20*5ml | ml | 100 | 27.800 | ||
47 | 多项生化校准品 | 12*3ml | ml | 36 | 48.400 | ||
48 | 清洗液 | 5*100ml | ml | 400 | 6.000 | ||
49 | 糖化血红蛋白检测试剂盒(免疫比浊 法) | 150 测试 | T | 600 | 16.160 |
序号 | 产品名称 | 参考规格 | 最小单位 | 预采量 (1 年) | 最小单位限价 (元) | 是否接受 进口产品 | 在役机型 |
50 | 糖化血红蛋白溶血剂 | 51ml | ml | 204 | 16.500 | ||
51 | 电解质参比液 | 5*300ml | ml | 12000 | 0.970 | ||
52 | 样本稀释液 | 5*300ml | ml | 12000 | 0.985 | ||
53 | 氨/乙醇/二氧化碳检测用校准品 | 2*4ml | ml | 4 | 388.000 | ||
54 | 样本稀释液 | 50ml | ml | 100 | 5.700 | ||
55 | 蛋白质多项校准品 | 5*1ml | ml | 5 | 1396.000 | ||
56 | 脂类多项检测用校准品 | 3*1ml | ml | 3 | 192.000 | ||
57 | 糖化血红蛋白校准品 | 3*2ml | ml | 6 | 365.000 | ||
58 | 前白蛋白-抗链球菌溶血素 O-铜蓝蛋白检 测用校准品 | 3*1ml | ml | 3 | 411.000 | ||
59 | 类风湿因子校准液 | 5*1ml | ml | 5 | 356.600 | ||
60 | 肌酸激酶同工酶检测用校准品 | 3*1ml | ml | 3 | 278.000 | ||
61 | 电解质定标液 | 低值定标液:10*3ml | ml | 30 | 27.800 | ||
62 | 电解质定标液 | 高值定标液:10*3ml | ml | 30 | 27.800 | ||
63 | 钾电极 | 1PC | 1PC | 1 | 3325.000 | ||
64 | 钠电极 | 1PC | 1PC | 1 | 3325.000 | ||
65 | 氯电极 | 1PC | 1PC | 1 | 3840.000 | ||
66 | 参比电极 | 1PC | 1PC | 1 | 4782.100 | ||
67 | 氢氧化钠 | 66ml | ml | 990 | 2.700 |
序号 | 产品名称 | 参考规格 | 最小单位 | 预采量 (1 年) | 最小单位限价 (元) | 是否接受 进口产品 | 在役机型 |
68 | 清洗液 | 60ml | ml | 180 | 5.280 | ||
69 | 清洗液 | 12*59ml/盒 | ml | 7080 | 2.640 | ||
70 | 酸性洗液 | 2*1.8L | L | 3.6 | 697.500 | ||
71 | 生化灯泡 | 50W/支 | 支 | 4 | 4260.000 | ||
72 | 比色杯 | 套 | 套 | 1 | 2549.000 | ||
73 | 光源灯泡(Z480) | 颗 | 颗 | 1 | 13580.000 | ||
74 | 样品杯 | 1ml/个 | T | 500 | 0.242 | ||
75 | 多用洗液 | 12*59ml/盒 | 盒 | 1 | 1818.323 | ||
76 | 校准血清 | 5ml/支 | 支 | 5 | 179 | 是 | 中元汇吉 生化分析仪 |
血球试剂 | |||||||
77 | 血液分析仪用质控品 | 3.0ml/瓶 | ml | 3 | 227.700 | 是 | 希森美康血球 XN B4 +PA990Pr o |
78 | 血液分析仪用校准品 | 3.0ml/瓶 | ml | 3 | 924.000 | ||
79 | 自动清洗液 | 4.0ml*20 瓶/盒 | ml | 160 | 24.255 | ||
80 | 血球穿刺针 | 根 | 根 | 1 | 8148.000 | ||
血凝试剂 | |||||||
81 | APTT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测定试剂盒(凝 固法) | 10*2ml/盒 | ml | 100 | 18.563 | 是 | 希森美康血凝 CS1300 |
82 | 氯化钙溶液 | 10*15ml/盒 | ml | 750 | 4.158 |
序号 | 产品名称 | 参考规格 | 最小单位 | 预采量 (1 年) | 最小单位限价 (元) | 是否接受 进口产品 | 在役机型 |
83 | TT 凝血酶时间测定试剂盒(凝固法) | 10*5ml/盒 | ml | 250 | 11.880 | ||
84 | PT 凝血酶原时间测定试剂盒(凝固法) | 10*4ml/盒 | ml | 200 | 17.820 | ||
85 | FIB 纤维蛋白原测定试剂(凝固法) | 10*5ml/盒 | ml | 250 | 47.520 | ||
86 | D-二聚体测定试剂盒 | 6*4ml/盒、6*5ml/盒、 6*2.6ml/盒、6*5ml/盒、 2*1ml/盒 | ml | 101.6 | 152.105 | ||
87 | 质控品 1 | 10*1ml/盒 | ml | 10 | 89.100 | ||
88 | 凝血质控品 2 | 10*1ml/盒 | ml | 10 | 89.100 | ||
89 | 缓冲液 | 10*15ml/盒 | ml | 750 | 1.980 | ||
90 | D-二聚体质控试剂盒 | 2*5*1ml/盒 | ml | 10 | 297.000 | ||
91 | 校准品 | 10*1ml/盒 | ml | 10 | 178.200 | ||
92 | 全自动血液凝固分析装置清洗液 | 50ml/瓶 | ml | 50 | 10.791 | ||
93 | 全自动血液凝固分析装置用反应杯 | 3000 个/盒 | 个 | 15000 | 0.957 | ||
94 | 血凝灯泡 | 颗 | 颗 | 1 | 3686.000 | ||
尿液分析试剂 | |||||||
95 | 尿液分析用鞘液 | 20L | L | 20 | 110.633 | 是 | 希森美康尿液分析仪 UF4000 |
96 | 尿液分析用稀释液(CR) | 2.1L×2 | L | 4.2 | 1476.088 | ||
97 | 尿液分析用稀释液 (SF) | 2.1L×2 | L | 4.2 | 1476.088 | ||
98 | 尿液分析用染色液(CR) | 29mL×2 | mL | 58 | 114.601 |
序号 | 产品名称 | 参考规格 | 最小单位 | 预采量 (1 年) | 最小单位限价 (元) | 是否接受 进口产品 | 在役机型 |
99 | 尿液分析用染色液(SF) | 29mL×2 | mL | 58 | 114.601 | ||
100 | 尿液分析用质控品 | 高水平 30ml×1 瓶;低水平 30ml×1 瓶 | mL | 60 | 69.300 | ||
101 | 尿液分析用校准品 | 30ml×2 瓶 | mL | 60 | 102.300 | ||
102 | 清洗液 | 50ml | mL | 50 | 15.444 | ||
血气 | |||||||
103 | 电极测试卡(不含乳酸) | 50T/盒 | T | 100 | 59.400 | 是 | 雷度米特血气 ABL9 |
104 | 测试卡(含乳酸) | 50T/盒 | T | 100 | 63.360 | ||
105 | 定标液(质控包) | 50T/盒 | T | 100 | 17.820 |
备注:
1.上表中的预采数量及预采金额仅供投标人投标时作为参考,配送时以实际需求量、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准。
2.上表中的所有产品投标人须整体性投标,不得缺项、漏项,也不得超限价,否则投标无效。
3. 投标人所投产品需可直接与医院在役机型配套使用,若不能配套使用,则需对现有机型进行合法合规升级改造,并确保原设备各项功能均可使用正常,且检测结果准确、稳定,升级改造费用由投标人承担,设备所有权归医院所有。
第四章 资格审查方法及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以下资格审查方法和标准。
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资格是否合格。
(一) 资格审查
1.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第一章 投标邀请”中投标人资格要求并按本章“三、资格审查标准”所列的内容,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不满足资格审查标准要求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二) 信用信息核查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 6〕125 号)要求,投标人信用信息以“信用中国”网 (http://www.creditchina.gov. 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询的结果为准。
2.资格审查当日将核查投标人信用记录,投标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采购代理机构拒绝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将核查联合体所有成员的信用记录,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信息。
4.资格审查与评标工作未在同日进行的特殊情形下,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评标时应当对投标人的信用信息进行复核,发现评标当日存在不良信用信息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符合性审查不合格作无效投标处理。
(三) 资格审查结果
1.根据资格审查的情况,确定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并形成资格审查结果。
2.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 3 家的,不得评标,应予以废标。
序号 | 资格要求 | 审查内容 |
1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提供对应的证明材料) 1.法人 (1)企业法人(包括合伙企业):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2)事业单位法人: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其他组织 (1)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2)个体工商户: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3.自然人: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仅限中国公民)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1.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含“四表一附”,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专业担保机构对投标人进行资信审查后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2.提供书面承诺或声明。 注:以上要求满足任意一条即可 |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1.提供具备足够数量的设施设备和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 2.提供提供书面承诺或声明。 注:以上要求满足任意一条即可 | |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1.投标人近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依法交纳税收的证明材料:交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凭据(包括但不限于完税证、缴款书、银行代扣(代缴)转账凭证等,如当月没有税 额,则需提供当月纳税申报表即可) 投标人近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依法交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交纳社会保险的凭据 (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交纳清单)或 2.投标人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也需要按此项规定提供交纳税收的凭据和交纳社会保 |
序号 | 资格要求 | 审查内容 | |
险的凭据; 3.依法免税或不需要交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 4.提供书面承诺或声明。 注:以上要求满足任意一条即可 |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由投标人提供书面承诺或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由投标人提供书面承诺或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
2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 由投标人在《投标函》中声明 | |
3 | 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 由投标人在《投标函》中声明 | |
4 | 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日在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的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的结果为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截图或下载存档)。 | |
5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 无 | |
6 |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一)投标人必须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境内生产企业投标的,必须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生产备案凭证—限一类医疗器械);代理商投标的必须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三类医疗器械)或经营备案凭证 (二类医疗器械); | 由投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投标人所在地已将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证纳入“多证合一”的地区,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
(二)所投产品纳入医 | 由投标人提供书面承诺或声明 |
序号 | 资格要求 | 审查内容 | |
疗器械管理的须承诺中标后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 | |||
(三)投标人须具备经营体外诊断试剂的资 质; | 由投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四)投标人必须在湖北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成功注册; | 由投标人提供查询截图;未提供的以评审现场查询结果为准 | ||
(五)本项目各包为一个整体,投标人须就包内所有的内容整体性投标;中标后不允许转 包、分包。 | 由投标人提供书面承诺或声明 |
备注:
1.资格证明文件应为原件的扫描件或复印件,投标文件中须编入清晰的扫描件或复印件。所有证明材料须清晰可辨认,如因证明材料模糊无法辨认,缺页、漏页导致无法进行评审认定的责任由投标人自负。
2. 证明材料仅限于投标单位本身,参股或控股单位及独立法人子公司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明材料,但投标单位兼并的企业的材料可作为证明材料。
3.信用信息核查
3.1 资格审查当日应当核查投标人信用记录,投标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采购代理机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3.2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应当核查联合体所有成员和信用记录,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信息。
4.对于投标文件中有任意一条不满足上表要求的将导致其投标无效,不进入下一项评审。
第五章 评标办法及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以下评标办法及标准。
下面所列资料是对评标方法和评标程序的具体补充和说明。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内 容 |
7.1 | 报价修正规定 |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
8.2 | 评标方法 | 综合评分法 |
12.1 | 相同品牌中标候选人推荐方式 | 🗹 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候选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报价最低得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和报价均相同的,委托评标委员会以投票方式确定一家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它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报价最低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候选人推荐资格;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确定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以投票方式确定一家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它投标无效。 |
13 | 中标候选人排序方式 | 🗹 评标结果排序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结果按照投标报价(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扣除的,以扣除后的价格计算)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
(一)符合性审查
1.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章“三、评标标准”中“(一)符合性审查”的内容对通过 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2.同品牌检查:
2.1 单一产品采购(或非单一产品采购中的核心产品),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
2.2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一个核心产品(采购清单中作“与核心产品相同〈或同一〉品牌”实质性要求的产品,视为一个核心产品),并以“核心产品”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评审时按前款规定处理。
2.3 有效投标品牌不足 3 家的应按废标处理。
(二)投标文件澄清及修正
3.评标期间,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在交易系统中以书面的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4.投标人应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5.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是其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在交易系统中加盖电子印章后提交。
6.报价合理性说明: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7.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7.1 报价修正规定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7.2 修正后的报价按照第 5 条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
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三)比较和评价
8.评标方法
8.1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8.2 本项目评标方法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9.综合评分法
9.1 评审因素包括投标报价、商务技术以及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评审因素及标准见本章《评分标准》。
9.2 投标报价评审
(1)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
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2)除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扣除外,不对投标报价进行调整;
(3)价格权重见本章《评分标准》。
9.3 商务技术评审
评标委员会应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审,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本章“三、评标标准”中的内容进行综合比较和评价。
9.4 计分办法及复核
(1)评标过程中,各项分值一般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评标得分应为商务评分、技术评分、报价评分之和。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
(2)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对评标结果进行复核。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
A. 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B. 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C.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D. 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3)各投标人的最终得分为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对各投标人评标得分汇总后的算术平均值。
10.最低评标价法
10.1 除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扣除外,不对投标报价进行调整。 11.政府采购政策评审
11.1 价格扣除
(1)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监狱企 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符合小微企业划分标准的 个体工商户视同小微企业)报价按照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扣除,对小微企业中的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 录内企业、采购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报价按照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小微企业(含节能环保、创新产品企业)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监狱企业未提供“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监狱企业中的小微企业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未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小微企业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不得享受相应的价格扣除优惠。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享受价格扣除优惠。
(3)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采购包,评审时不再进行价格扣除。
12.相同品牌处理原则
12.1 单一产品采购(或非单一产品采购中的核心产品),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中标候选人推荐资格方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2.2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一个核心产品(采购清单中作“与核心产品相同〈或同一〉品牌”实质性要求的产品,视为一个核心产品),并以“核心产品”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评审时按前款规定处理。
(四)评标报告
13.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程序及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中标候选人排序方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4.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结果,向采购人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并形成评标报告。
15.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名,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五)应予废标的情形
16.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6.1 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 3 家的;
16.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16.3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16.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17.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六)停止评标的情形
18.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一)符合性审查表
序号 | 审查项名称 | 审查内容 |
1 | 投标报价 | (1)投标报价没有超过项目(采购包)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或者单价限价; (2)同一投标人未提供两个或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3)投标报价不存在缺项、漏项。 |
2 | 投标文件签署 |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 |
3 | 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 依据财库[2019]9 号文的规定,如属于强制节能产品,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或中国政府采购网节能产品查询截图,未提供的视为无效响应(认证证书或查询截图的产品型 号与所投产品不一致的,视为未提供)。 |
4 | 进口产品 | 招标文件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时,投标人所投产品不是 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 |
5 | 实质性要求 | (1)满足招标文件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中要求的实质性条款; (2)投标有效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3)没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
6 | 联合体投标 | 招标文件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投标的提交了 联合体协议书 |
7 | 围标串标情形 | 投标人不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电脑(机器特征值一致:如 MAC 地址等)或使用同一电子密钥,编制或上传电子投 标文件。 |
8 | 其他无效情形 | 不存在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情 形。 |
(二)评分标准
评标项目 | 评标分项 | 分值 | 子项目及分值 |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 | ||||
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 | ||||
价格部分 (30 分) | 投标报价 | 30 分 | 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 ×100,价格权值=30% | |
备注:符合投标人须知中价格扣除规定的,在评审时 | ||||
予以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 ||||
针对配送方案进行评审,方案包括以下内容:响应时 | ||||
间、配送人员具体职责、安全保障措施、退换货方案、 | ||||
配送方案 | 20 分 | 针对售后服务提供各种技术支持配合等。以上每项方 | ||
案能满足采购需求得 4 分,最高得 20 分;每项虽提供 | ||||
但存在缺陷扣 2 分;不合理或未提供不得分。 | ||||
针对投标人内部质量管理方案进行综合评审,包括: | ||||
质量管理 | 9 分 | 采购、贮存、交货验收等质量管理方案,每项方案能 满足采购需求得 3 分,最多得 9 分。质量管理方案每 | ||
项有缺陷或未提供不得分。 | ||||
技术部分 (45 分) | 应急预案 | 6 分 | 确保为采购人提供最有效的服务,针对不可预见的问题和紧急情况,制定处理措施和保障承诺,每项能满 足采购需求得 3 分,最高得 6 分;每项虽提供但存在 | |
缺陷得 1 分;不合理或未提供不得分。 | ||||
根据采购人提出的采购计划,若未能及时送达、提供 | ||||
耗材有质量问题、服务质量达不到采购人的要求的处 | ||||
罚则方案 | 6 分 | 罚措施进行评审。以上每项的处罚措施能满足采购需 | ||
求得 2 分,最多得 6 分;每项虽提供但存在缺陷扣 1 | ||||
分,不合理或未提供不得分。 |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检验试剂配套设备的维保方案进 | ||||
设备维保 | 4 分 | 行评审,能满足采购需求得 4 分,虽提供但存在缺陷 | ||
得 2 分,不合理或未提供不得分。 | ||||
商务部分 (25 分) | 配送时效性 | 5 分 | 接到医院采购计划后,能保证试剂 3 天内到达,临时 紧急采购的配送时间不超过 6 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 得 5 分;能保证试剂 5 天内到达,临时紧急采购的配 送时间不超过 12 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得 3 分;其他情况不得分。注:以上三项需同时满足才能得分;提 | |
供投标人仓库(提供仓库自有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到 | ||||
采购人医院导航截图。 |
评标项目 | 评标分项 | 分值 | 子项目及分值 |
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仓库面积在 100 平方米得 1 分;每增加 50 平方米增加 1 分,最多得 5 分。 | |||
仓储条件 | 5 分 | 此项评分需投标人提供有效的房屋产权或租赁证明 | |
资料(同一仓库不得有两家及以上的租赁,必要时进 | |||
行现场查勘),无有效证明资料不得分。 | |||
有专职配送人员得 2 分,没有的得 0 分。此项需提供 | |||
专职人员 | 2 分 | 配送人员与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近三个月工资 | |
单。 | |||
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提供本企业专用的配送车辆得 2 | |||
配送设备 | 2 分 | 分。注:提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年审记录和人员名 | |
单,车辆行驶证的 “所有人”必须为投标人。 | |||
按要求需冷链运输要求的,投标人应严格按照冷链相 | |||
配送条件 | 2 分 | 关要求提供相应的设备或车辆运送。能满足的得 2 分, | |
不能满足的不得分。 | |||
类似业绩 | 6 分 | 提供 2021 年 1 月 1 日至今投标人签订的类似项目业 绩,每提供 1 份类似业绩得 2 分,最多得 6 分。 注:提供医院盖章的合同或验收报告,同一医院不重 | |
复计分。 | |||
服务评价 | 3 分 | 提供 2021 年 1 月 1 日至今投标人承接的类似项目服 务评价,每提供 1 份服务评价优良者得 1 分,最多得 3 分。注:须提供医院盖章的服务评价方为有效,同 | |
一医院不重复计分。 | |||
合计 | 100 |
注:评分标准中的“能满足采购需求”表示:投标人响应方案中已完全涵盖该项评审内容的所有分项内容,且对该分项内容有详细的描述,实施方案具有一定的先进性或创新性,从项目的需求和投标人的自身实力出发具有可行性。能在投标人承诺的服务期内实现。
评分标准中的“虽提供但存在缺陷”表示:投标人响应方案中明确涉及了相关分项内容,并针对分项内容有针对性的进行了实施阐述,实施方案符合常规操作流程,无明显的逻辑错误或违背客观科学规律,基本可以保证项目按采购需求要求平稳交付。
评分标准中的“不合理或未提供”表示:投标人响应方案中未提及相关分项内容,或针对分项内容只有标题,或方案中有明显的逻辑错误或违背客观科学规律,或者对该项内容进行简单的解释,无明确的落地方案。
第六章 合同草案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合同签署地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项目编号为: 相关文件要求,保障双方权利,明确双方的义务,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依据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磋商文件(项目编号: )
2.投标人的响应文件;
3.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成交通知书》;
4.合同书;
5.采购人在磋商期间发布的所有补充文件;
6.成交投标人在磋商期内补充的所有书面文件;
7.成交投标人在磋商时随同响应文件一起递送的其它资料;
8.在商洽本合同时,双方澄清、确认并共同签字的补充文件、技术协议。第二条 合同标的及价款
甲方向乙方采购 (清单附后);本合同检验试剂价格按 执行,各产品单价包括供货物或服务的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安装及验收等所有含税费用。
检验试剂配送周期 。第三条 权利和义务
检验试剂在完成验收交接后,所有权及处置权均为甲方所有,甲方对不符合质量、有效期、包装和订单数量要求的检验试剂,有权拒绝接收,如因质量因素导致医患纠纷,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乙方应协助甲方使用、保管、保养,避免由此造成产品失效或质量下降,对不符合要求的检验试剂及时进行更换。
甲方因临床需要,紧急调货或因设备故障需乙方紧急处理,乙方需在 12 小时内响应。甲方应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支付乙方货款,支付方式按本合同第五条执行。
乙方所供应检验试剂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检验试剂相关标准,试剂包装、质量及价格须与要求信息一致,不得更改,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应的检验报告书,并将检验试剂送到甲方指定地点。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检验试剂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有关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等方面的权利的要求。
第四条 交货和验收
乙方应自确认甲方订单通知起 个工作日内交货,最长不超过 个工作日;检验试剂需紧急供货(特殊情况下),乙方应在 小时内送到。检验试剂经相关科室当面验收【仅指外观质量包装及数量的检查验收合格。甲方对检验试剂外观质量的验收合格,不影响甲方在使用检验试剂过程中对质量提出异议,且这种异议的提出不受时间的限制】,检验试剂的质保期按国家标准执行。
第五条 资金支付
第六条 技术支持
乙方负责进行培训、技术推广、物流等项目管理工作。第七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一)在乙方可以正常供货的前提下,甲方不得通过其他途径购买替代检验试剂,并承担违约责任;
(二)甲方无正当理由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收货或违约付款的,应当承担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以上两种情形,乙方有权向医疗机构上级部门举报投诉。第八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一)乙方确认甲方发出的订单通知后拒绝供货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乙方所供检验试剂因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而造成后果的,甲方有权按相关法
律规定追究乙方责任。
(三)乙方不按照《响应文件》的相关服务承诺执行和配送检验试剂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情形,甲方有权向当地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第九条 不可抗力因素
合同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合同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合同某一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双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除另行要求外,合同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双方可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及解除
在合同期间,若因所投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医疗纠纷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做相应承诺。甲方有权随时终止【解除】本合同。自甲方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之日起,本合同解除。
由于检验试剂生产企业关、停、并、转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生产企业的相关说明,双方可以解除就该检验试剂订立的合同,合同如需变更,须经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其他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双方共同协商,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正式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争议
因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向项目所在地或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合同效期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在合同期内发生的有交易的各项事宜,均受本合同的约束。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代理方代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名): 授权代表(签名):
签章日期: 年 月 日 签章日期: 年 月 日
第七章 投标文件的格式
一、投标函及报价文件
封面:
投 标 文 件
投标函及报价文件
采购计划备案号: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采购包编号: 【如有】 采购包名称: 【如有】 投标人:
年 月 日
(一)投标函
致:(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贵方(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招标的投标邀请,签字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投标人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
1. 投标报价文件;
2. 资格性响应文件;
3. 其他响应文件。
根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 所附投标价格表中规定的应提交和交付的所有品规投标报价(综合折扣) 为
( %)。
2. 我方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 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第(编号、补遗书)(如果有的话)。我方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4. 投标/响应有效期为自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 (由投标人填写)个日历天。
5. 我方同意提供按照贵方投标文件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采用综合评分法时,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
6. 本项目如由中标人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我方同意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
7. 重要声明: 1)与我方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名称:
√无;□有,具体单位名称为:(由投标人如实填写)。 2)与我方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的名称:
√无;□有,具体单位名称为: (由投标人如实填写)。
3)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前,是否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无;□有,已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为: (由投标人如实填写)。
(备注:以上 3 项声明,必须如实选择,选中项用√表示,未选中项用□表示。
①“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②本条所规定的控股、管理关系仅限于直接控股、直接管理关系,不包括间接的控股或管理关系。③投标人如未如实填报,视为提供虚假材料
谋取中标,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我方在本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均真实有效,我方承诺对其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后果。
5)我方承诺本《投标函》的签章对本投标文件全部内容具有约束力并承担法律责任。
投 | 标 | 人:(公章) | |
通 | 讯 | 地 | 址: |
传 | 真: | ||
电 | 话: | ||
授 | 权 | 代 | 表: |
日 | 期: |
(二)开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所投包号:
序号 | 投标报价 | 交货期限 | 备注(如有) |
投标人名称:日期:
(三)分项报价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所投包号:
序号 | 标的名称 | 制造商名称 | 产地 | 品牌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单价 (元) | 总价 (元) | 备注 |
1 | |||||||||
2 | |||||||||
3 | |||||||||
投标报价合计(元) |
投标人名称:日期:
注:按照本表填写的各项目的合计价填写到《投标一览表》中对应的栏目中。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特此证明。
投标人名称:(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参加投标时提供
(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日 期:
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注:授权代表人参加投标时提供
TSD-ZC-2024-011 宣恩县中西医结合医院--检验试剂采购项目
(六)其他报价文件
清单报价表
采购项目编号:
采购项目名称及包号:
序号 | 产品名称 | 投标产品注册证名称 | 参考规格 | 最小单位 | 预采量 | ①最小单价限价(元) | ②所投产品包装规格 | ④按所投产品包装 规格报价(元) | ③综合 折扣% | 生产厂家 | 平台组 件编号 | 平台 CODE 编号 | 注册证号 /备案号 | 投标备注 |
1 | 此栏填写一个总的折扣 | |||||||||||||
2 | ||||||||||||||
3 | ||||||||||||||
… |
说明:
1.所有价格应按照“投标人须知”的要求,所有品规报一个总折扣。
2.如果不提供详细的报价表将被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不得缺项漏项,否则视为投标无效。
3.投标人必须按此表格式中的对应栏目内容填写。若需添加栏目,请作详细说明,栏位不足时可自行添加。按所投产品包装规格报价保留 2 位小 数,计算公式:④按所投产品包装规格报价(元)=①最小单价限价(元)×③综合折扣%×②所投产品包装规格。按折扣计算的最小单位报价与按包装规格报价的最小单位价格须一致,即二者须能进行相互换算,若不一致,一经发现取消其中标资格。
4.严格按照第三章“采购清单”表格中的序号、产品名称、参考规格、最小单位、预采量、最小单位限价等内容进行一个总的折扣报价。所有产品只能有一个总的折扣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其投标无效。
5. 本次采购的产品若已在湖北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挂网,供应商须选择在服务平台挂网的产品(即产品的生产厂家、规 格、型号服务平台中可以进行勾选)进行投标,且必须填写平台组件编号和平台 CODE 编号,否则投标无效;纳入医疗器械管理的产品必须填写投标产品注册证号(或备案号),否则投标无效。
投标人(盖章):
年 月 日
二、资格证明文件
封面:
投 标 文 件
资格证明文件
采购计划备案号: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采购包编号: 【如有】 采购包名称: 【如有】 投标人:
年 月 日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团体组织法人证书
(二)资格条件承诺书
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承诺完全满足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A. 我方未因违法经营被追究过刑事责任;
B. 我方未因违法经营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C. 我方未因违法经营被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6)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我方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我公司未受到过全国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作出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行政处罚决定,或上述期限已届满。
3.与我公司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我公司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公司
(如有),未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我公司未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4.我公司承诺就包内所有的内容整体性投标,中标后不转包;招标文件规定不允许分包的,我公司承诺中标后不分包。
5.我公司承诺服从采购人 SPD 的管理;我公司承诺所投产品纳入医疗器械管理的,中标后将提供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否则采购人有权取消我公司中标资格。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完整、客观、真实、准确,并愿意承担我方因提供虚假材料谋骗取中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投标人名称 :日期:
(三)资格证明文件
投标人须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详见第四章《资格审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