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信用卡的信用限額及/或現金透支限額。如在 次序及優先次序,用於支付持卡人所欠的款項。 經授權使用信用卡),則持卡人及申請人對信用卡 及/或申請人承擔責任。 信用卡提供的服務的條款及條件(包括但不限於 其執行之服務及程序獲取有關持卡人、申請人、 申請人要求下發出多張信用卡,持卡人可各自獲 5.10 卡公司有權(絕對酌情決定)拒絕接受任何超越帳 遺失、被竊或被未經授權使用所負責任,將不會 12.6 如卡公司對聲稱持卡人及/或申請人者發出的任何 「零售銀行服務一般說明」及「服務條款」)所規...
任何信用卡的信用限額及/或現金透支限額。如在 | 次序及優先次序,用於支付持卡人所欠的款項。 | 經授權使用信用卡),則持卡人及申請人對信用卡 | 及/或申請人承擔責任。 | 信用卡提供的服務的條款及條件(包括但不限於 | 其執行之服務及程序獲取有關持卡人、申請人、 | |||||||
申請人要求下發出多張信用卡,持卡人可各自獲 | 5.10 | 卡公司有權(絕對酌情決定)拒絕接受任何超越帳 | 遺失、被竊或被未經授權使用所負責任,將不會 | 12.6 | 如卡公司對聲稱持卡人及/或申請人者發出的任何 | 「零售銀行服務一般說明」及「服務條款」)所規 | 總帳、支帳及/或卡公司向持卡人及/或申請人提 | |||||
得獨立信用限額,或按卡公司(絕對酌情)不時決 | 戶結欠金額的款項存入帳戶。 | 超過適用法例或監管指引不時訂明之最高限額。 | 口頭或書面指示的真確性有所懷疑,則卡公司有 | 管。 | 供的交易和服務的資料。 | |||||||
定之比例共用任何信用限額。 | 5.11 | 申請人及每名持卡人須共同及各別向卡公司負責 | 9.3 | 儘管本文載有任何相反規定,若持卡人信用卡之 | 權(絕對酌情決定)拒絕接受有關指引。對於卡公 | 16.2 | 若使用信用卡於任何電子裝置進行的交易未能完 | 18.10 申請人向卡公司聲明及保證已獲得其董事、股 | ||||
4.2 持卡人須嚴格遵從卡公司不時釐定的信用限額及/ | 還清與該持卡人有關的支帳的全部未償還結欠, | 遺失、被竊及/或被未經授權使用是由於持卡人 | 司拒絕指示而令持卡人及/或申請人直接或間接蒙 | 成(不論任何原因),或任何電子裝置或信用卡失 | 東、管理人員、建議擔保人或抵押品提供者及/或 | |||||||
或現金透支限額,並在使用信用卡時不得超越該 | 以及已產生或引致但未記入該支帳的任何收費。 | 或申請人有欺詐行為或嚴重疏忽,或未能遵照第 | 受或引致的任何性質的損失或損害,卡公司毋須 | 靈及/或失效,卡公司概不對持卡人承擔任何責 | 其他有關人士(「相關人士」)的授權向卡公司提 | |||||||
信用限額及/或現金透支限額。持卡人及申請人不 | 6. | 費用、收費及息率 | 7.1條或第7.2條之規定,或未能採取合理防範措 | 向持卡人及/或申請人承擔責任。 | 任。 | 出其資料,並已通知相關人士資料政策通告適用 | ||||||
會因違反此第4.2條而得以減低或免除其對於因 | 6.1 | 持卡人及/或申請人根據本合約應付之一切費用、 | 施阻止信用卡遺失、被竊及/或未經授權使用信 | 12.7 | 對於有關暫停、取消、終止或不批准事宜而令持 | 16.3 | 儘管本文載有任何相反規定,持卡人必須對涉及 | 於每名相關人士。倘申請人違反本聲明及保證, | ||||
違反此條款所引致任何收費的付款責任。 | 收費及利息,詳情已載於收費表內,並須按收費 | 用卡,或有關未經授權使用信用卡涉及在持卡人 | 卡人直接或間接蒙受或引致的任何性質的損失或 | 任何人於任何電子裝置使用信用卡的所有交易負 | 須就卡公司因此而引起的所有申索、費用、罰 | |||||||
4.3 於收到卡公司要求後,持卡人及申請人須即時向 | 表支付。 | 知情或不知情下使用持卡人的私人密碼,則持卡 | 損害,卡公司毋須承擔責任。 | 上絕對責任,不論: | 款、損失及其他虧損向卡公司作出彌償並保持卡 | |||||||
卡公司支付超越該信用限額的款項。 | 6.2 | 卡公司可按照第20條不時(酌情決定)修訂收費 | 人及申請人須對因而產生或有關的一切損失及損 | 12.8 | 信用卡於任何時間均屬卡公司所有。持卡人及/或 | (a) | 該使用是否得到持卡人授權或批准; 公司不受損害。 | |||||
4.4 | 卡公司有權就每次向持卡人提供現金透支服務, | 表。收費表之最新文本可於卡公司的香港主要營 | 害負全責。持卡人及申請人同意共同及各別就因 | 申請人須於收到要求後立即無條件地將信用卡交 | (b) | 持卡人於有關時間是否得悉該使用; 18.11 就第18.1、18.2及18.4條而言,申請人僅限於個 | ||||||
根據收費表列載的收費率收取手續費。 | 而合理地引致的一切損失、損害、責任及一切合 | 還或促使信用卡交還予卡公司。 | (c) | 該使用是否違背持卡人的意願; 人。 | ||||||||
5. 帳戶結單與付款方法 | hk)瀏覽。 | 理費用及開支而向卡公司作出及保持作出全數彌 | 12.9 | 倘卡公司已全數清償或同意清償持卡人及/或申請 | (d) | 使用是否基於或涉及一切人士的任何違法 | 19. | 通知 | ||||
5.1 就每個支帳而言,卡公司將每月或定期向有關 | 7. | 持卡人義務與責任 | 償。 | 人租用或購買的任何貨物及/或服務的款項,而持 | 行為,包括(但不限於)非法暴力或威脅使用 | 19.1 | 持卡人及/或根據本合約所發出的任何通知,必須 | |||||
持卡人寄發帳戶結單(「結單」),列明(其中包 | 7.1 | 持卡人須採取合理措施,妥善保管信用卡及私人 | 10. 申請人與持卡人之責任 | 卡人及/或申請人同意透過信用卡,按分期付款方 | 非法暴力,或刑事恐嚇,或任何形式的詐 | 以書面寄往卡公司於香港干諾道西68號中銀信用 | ||||||
括)截至結單上所述月結期最後一日的該支帳 | 密碼,亦須將私人密碼保密。在不影響前文所載 | 申請人須(與每名持卡人共同及各別)對透過使用 | 式,將有關貨物及/或服務的全部或部份租金或購 | 騙; 或 | 卡中心20樓的地址。 | |||||||
結欠(「結欠金額」)及到期付款日(「到期付款 | 的一般原則下,持卡人必須採取以下各項措施, | 該持卡人的信用卡進行的任何及所有交易及/或引 | 價付給卡公司,則當時一切未清償分期欠款,將 | (e) | 持卡人是否已經就信用卡的遺失或被竊, | 19.2 | 在不影響其他通訊方式的情況下,持卡人及/或申 | |||||
日」)。就總帳而言,卡公司將每月或定期向申 | 確保信用卡安全及將私人密碼保密,藉此防止發 | 致的責任而向卡公司承擔責任。 | 在基於任何理由終止信用卡之後視作到期,並需 | 或任何上述的違法行為,而通知卡公司或 | 請人將在下列情況下被視為已收悉任何月結單、 | |||||||
請人寄發全部持卡人結單的複本或副本或(按卡 | 生欺詐事件: | 11. 責任限免 | 即時向卡公司全數付清。於信用卡終止後,持卡 | 任何執法機構。 | 通知、繳費通知書或其他通訊: | |||||||
公司決定)全部持卡人結單的綜合帳戶結單(「申 | (a) | 私人密碼應與信用卡分開存放; | 11.1 | 受限於第9.1條的規定及除任何可歸咎於卡公司 | 人及/或申請人須即時終止任何及所有與任何第三 | 持卡人須就有關交易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損害、 | (a) | 已在銀行於香港一個或以上的銀行大堂張 | ||||
請人結單」)。在本合約中,「結單」一詞指(就 | (b) | 銷毀私人密碼通知書正本; | 之欺詐行為、嚴重疏忽或故意忽略外,對於持卡 | 方於終止日期之前認可或訂立關於定期/經常以信 | 索償及責任,以及一切合理費用及支出向卡公司 | 貼3個營業日; | ||||||
持卡人而言)持卡人結單及(就申請人而言)申請人 | (c) | 切勿將私人密碼寫在信用卡上或通常與信 | 人及/或申請人直接蒙受或承擔的任何損失及責 | 用卡支付款項的安排。 | 作出彌償。 | (b) | 在一份香港報章刊登的3個營業日後; | |||||
結單。凡提述「結單」、「結欠金額」及「到期 | 用卡一同存放或附近的任何物件上; | 任,無論是否因任何使用、不當使用信用卡、信 | 13. | 抵銷權利 | 16.4 | 持卡人不得將其私人密碼告知他人或供他人使 | (c) | 在卡公司網站刊登; | ||||
付款日」等詞,應按此詮釋。 | (d) | 不應直接寫下或記下個人密碼,而不加掩 | 用卡或卡公司提供的其他裝置失靈失效,或任何 | 13.1 | 申請人不可撤銷地授權卡公司,可隨時及不時將 | 用。 | (d) | 留交於持卡人及/或申請人在卡公司記錄中的 | ||||
5.2 | 除非卡公司於結單日期起計60天內收到持卡人或 | 藏; | 卡公司就使用信用卡所提供的服務,卡公司將一 | 申請人於卡公司的總帳及其他戶口合併,以抵銷 | 17. | 交易紀錄 | 任何地址,或郵寄予該地址48小時後(或如 | |||||
申請人(視乎情況而定)的書面通知指稱結單所載 | (e) | 切勿使用常用個人資料作為私人密碼; 及 | 概不負責。 | 申請人所欠卡公司的欠款,而毋須預先通知申請 | 卡公司所存一切有關使用信用卡之交易紀錄(包括 | 屬海外地址則為7日後); | ||||||
交易有誤,否則卡公司有權把該結單內所載之交 | (f) | 按照卡公司不時發出的程序、指示及/或保 | 11.2 | 如任何商號(包括任何財務機構)拒絕接納信用卡 | 人。 | 在任何自動櫃員機的運作紀錄),均為該等運作的 | (e) | 以電子郵件、訊息或圖文傳真發送往持卡 | ||||
易視作正確無誤。 | 安指引使用信用卡。 | 或拒絕以信用卡支付任何向持卡人及/或申請人提 | 13.2 | 持卡人不可撤銷地授權卡公司,可隨時及不時將 | 確證,並對持卡人具約束力。 | 人及/或申請人在卡公司記錄中的電郵地 | ||||||
5.3 於接獲結單後,須即時支付已到期付款給卡公司 | 7.2 | 如發生以下事件,在切實可行的合理情況下,持 | 供的貨物及服務,卡公司概不負責。 | 持卡人於卡公司的支帳及其他戶口合併,以抵銷 | 18. | 個人資料與帳戶資料 | 址、設備或圖文傳真號碼; 或 | |||||
之結欠金額。 | 卡人及/或申請人須致電卡公司24小時熱線(852) | 11.3 | 卡公司亦保留權利,可絕對酌情決定拒絕將任何 | 持卡人所欠卡公司的欠款,而毋須預先通知持卡 | 18.1 | 每名持卡人及申請人確認已各自收妥、閱讀及明 | (f) | 當透過電話或以其他口頭通訊轉達時(包括 | ||||
5.4 若卡公司在到期付款日或之前收到結欠金額,持 | 2544-2222通知卡公司,並於隨後24小時內或卡 | 商號或財務機構要求的任何收費記入帳戶。任何 | 人。 | 白不時由卡公司及其某些相關實體發出的資料政 | 留下話音訊息)。 | |||||||
卡人則毋須就該結欠金額支付利息。若卡公司在 公司不時訂明的其他期間內以書面確認: 持卡人及/或申請人針對任何商號或財務機構作出 13.3 持卡人只須對其所欠卡公司的支帳結欠承擔責任 策通告,或以任何名稱發出有關個人資料的使 即使郵件被退還(如屬郵寄),或持卡人及/或申請 | ||||||||||||
到期付款日或之前仍未收到或僅收到少於結欠金 | (a) | 信用卡遺失及/或被竊; | 的索償或爭議,應由持卡人及/或申請人與該商號 | (但毋須承擔總帳或其他持卡人的責任)。 | 用、披露及轉移的一般政策的其他文件(可經不 | 人已身故或喪失能力。「營業日」指銀行在香港 | ||||||
額之付款,持卡人則須按收費表列載之息率(該 | (b) | 未經授權使用信用卡及/或私人密碼; | 或財務機構直接解決。在任何情況下,有關索償 | 14. | 授權扣帳 | 時修訂)(「資料政策通告」),並同意各自受其內 | 開門營業的日子,不包括週日及公眾假期。 | |||||
息率於法庭裁決前後均為適用)支付 (i) 該等尚未 | (c) | 向未經授權人士披露私人密碼; | 或爭議並不解除本文所載持卡人及/或申請人須向 | 14.1 | 申請人確認申請人對卡公司根據本合約的法律責 | 容所約束。資料政策通告的最新文本可於卡公司 | 20. | 修訂 | ||||
償還款項按日計算之利息,由結單日期起計,直 | (d) | 懷疑出現載有與信用卡相同卡號或聲稱根 | 卡公司承擔的責任。 | 任可以不同方式償付。申請人不可撤銷地授權及 | 的香港主要營業地點索取或於卡公司網站(網址 | 20.1 | 卡公司可不時(酌情決定)修改本合約的任何條款 | |||||
至清還全部欠款為止及 (ii) 每一宗新交易之金額 | 據帳戶發出的任何偽冒信用卡; 及/或 | 11.4 | 於卡公司收到任何商號或財務機構作出的退款及 | 指示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南洋商業銀行有 | xxx.xxxx.xxx.xx)瀏覽。 | 及條件及/或收費表,惟於對持卡人的費用、收 | ||||||
按日計算之利息,由該宗新交易之交易日期起 | (e) | 懷疑有未經授權使用信用卡及/或私人密碼 | 按卡公司所接受的格式開出的有關退款單據之 | 限公司及集友銀行有限公司 (「銀行」),全體及 | 18.2 每名持卡人及申請人授權卡公司,按照資料政策 | 費及責任或義務有所影響的任何修改條款及條件 | ||||||
計,直至清還該金額之全部為止。所有利息將按 | 及/或披露私人密碼。 | 前,卡公司概無責任將退款記入帳戶。 | 各自將申請人於銀行持有的戶口 (不論屬單獨或 | 通告,使用卡公司擁有有關持卡人、申請人、總 | 生效之前,卡公司須向持卡人發出不少於60天通 | |||||||
月或定期記入帳戶。 | 7.3 | 在不損及第7.2條所載的義務的情況下,持卡人 | 11.5 所有於卡公司提供任何信用卡服務時而所引致之 | 與其他人仕聯名持有,亦不論款項是否已到期或 | 帳及/或支帳的任何資料。持卡人並授權卡公司向 | 知,若有關修改是在卡公司控制範圍以外則不在 | ||||||
5.5 | 若卡公司在到期付款日仍未收到或收到少於結欠 | 及/或申請人須將有關事件通知警方,並在合理及 | 延誤、失效或就卡公司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義務時 | 已到期應付)的結餘或其部份款項扣帳及付予卡 | 申請人披露任何該等資料。 | 此限。 | ||||||
金額之付款,持卡人則須按收費表列載之息率 | 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將報警事宜的有關文件 | 而使用之電腦或其他裝置的失效,如為卡公司之 | 公司,以償還申請人對卡公司根據本合約的法律 | 18.3 每名持卡人及申請人亦授權卡公司,可聯絡任何 | 20.2 若於本合約的條款及條件或收費表的任何修改生 | |||||||
(該息率於法庭裁決前後均為適用)支付該等尚未 | 證據提交卡公司。 | 合理控制範圍以外之情況下,卡公司將一概不負 | 責任,而毋須預先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同意卡公 | 資料來源以取得有關總帳及/或支帳運作所需的資 | 效日期後,持卡人依然保留或繼續使用信用卡, | |||||||
償還款項按日計算之利息,由結單日期起計,直 | 7.4 | 卡公司有權按聲稱持卡人及/或申請人者發出的任 | 責。 | 司可向銀行披露上述授權及指示,申請人亦須自 | 料。卡公司並獲得每名持卡人及申請人授權,將 | 將構成持卡人接受有關修改。 | ||||||
至清還全部欠款為止。 | 何口頭或書面指示行事。如卡公司因此採取任何 | 11.6 | 儘管本文載有任何相反規定,對於持卡人、申請 | 費合理地於其權力範圍內作出、簽署或安排作出 | 此等資料與持卡人及/或申請人提供的資料進行比 | 20.3 若持卡人及/或申請人並不接受卡公司的建議修 | ||||||
5.6 | 如卡公司(絕對酌情決定)容許在到期付款日以前 | 行動,卡公司毋須因有關行動而向持卡人承擔任 | 人或任何人士直接、間接或任何情況之下引起而 | 及簽署每一項必需的作為、文件及事情,以履行 | 對,以作查核用途或用以產生更多資料。每名持 | 改,持卡人及/或申請人只可按照第12.1條終止信 | ||||||
作出少於結欠金額的付款,前述第5.1及5.5條的 | 何責任,亦不會因此解除持卡人的任何責任。 | 蒙受或承擔任何間接、相應或附帶損失、利潤或 | 此授權及指示。申請人亦同意依據此第14.1條行 | 卡人及申請人亦同意卡公司在有需要時將比對結 | 用卡。 | |||||||
規定應不適用,並分別以下列規定代替: | 7.5 | 儘管本文載有任何相反規定,持卡人及申請人於 | 商機損失,或其他種類的損失或損害,卡公司將 | 事的任何銀行,毋須為申請人蒙受的任何損失負 | 果用作對持卡人及/或申請人採取適當行動,無論 | 20.4 倘持卡人及/或申請人於合理時限內,根據第20.3 | ||||||
「5.1就每個支帳而言,卡公司將每月或定期向有 | 收到卡公司要求後,須立即向卡公司支付下列各 | 一概不負責。 | 責,而對於任何銀行依據此第14.1條行事而產生 | 此等行動會否分別對持卡人及/或申請人不利。 | 條終止信用卡,如信用卡的年費或其他定期費用 | |||||||
關持卡人寄發帳戶結單(「結單」),列明(其中包 項: 11.7 就提供信用卡服務時,卡公司或會透過電話、傳 的任何透支利息及/或手續費,卡公司概不承擔責 18.4 卡公司須遵照私隱條例使用一切持卡人及/或申請 可分開區別,而所涉金額並非微不足道,則卡公 | ||||||||||||
括)截至結單上所述月結期最後一日的該支帳結 | (a) | 帳戶之未清償結欠; | 真、互聯網或其他卡公司不時指定的方式與持卡 | 任。 | 人的個人資料(詳見私隱條例釋義)。 | 司可(酌情決定)按比例退還信用卡的年費或其他 | ||||||
欠(「結欠金額」),持卡人就結欠金額之最低還 | (b) | 使用信用卡進行交易有關而尚未記入帳戶 | 人及/或申請人聯絡或索取指示。就此,持卡人及 | 14.2 | 持卡人確認持卡人對卡公司根據本合約的法律責 | 18.5 | 每名持卡人及申請人在信用卡之申請表格所載的 | 定期費用。 | ||||
款額(「最低還款額」)及到期付款日(「到期付款 | 的一切收費; 及 | 申請人現同意卡公司紀錄任何由該方式而索取之 | 任可以不同方式償付。持卡人不可撤銷地授權及 | 資料如有任何轉變,包括(但不限於)就業或業務 | 21. | 法律與司法管轄權 | ||||||
日」)。就總帳而言,卡公司將每月或定期向申 | (c) | 本合約所載持卡人及申請人應付給卡公司 | 訊息及/或指示,並將其保存至卡公司認為合適的 | 指示銀行,全體及各自將持卡人於銀行持有的戶 | 及業務、住宅或通訊地址的轉變,須即時書面通 | 本合約受香港法律管轄,並依照香港法律詮釋。 | ||||||
請人寄發全部持卡人結單的複印本或副本,或 | 的一切費用及收費。 | 期段。卡公司將以真誠及謹慎行事的態度執行該 | 口 (不論屬單獨或與其他人仕聯名持有,亦不論 | 知卡公司。 | 持卡人及申請人不可撤銷地接受香港法院的非專 |
中銀商務卡持卡人合約
中銀信用卡(國際)有限公司(「卡公司」),以下列條款及條件發出信用卡(詳見下文釋義):
1. 釋義
1.1 在本合約中,除文義另有所指,否則以下詞語應具以下涵義:
「帳戶」指由卡公司開立及維持,並用作記入收費之帳戶,包括總帳及支帳 (視乎文意所指者而定);
「申請人」 (除另有訂明外)指個人、獨資經營商號、合夥商號、公司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實體(不論是否具有法人地位),在其要求下其提名之持卡人獲卡公司發給一張或多張信用卡;
「自動櫃員機」指JETCO、PLUS及/或CIRRUS及卡公司不時公布的其他聯網使用的任何自動櫃員機;
「信用卡」指由卡公司在申請人及其提名之持卡人共同要求下,發給該持卡人之商務卡,包括信用卡之任何續發新卡或補發卡;
「持卡人」指任何以其名義獲卡公司發出信用卡之人;
「收費」指所有使用信用卡購買貨物及/或服務及/或作現金透支之全部總值或金額,以及所有有關之費用、收費、利息、訴訟費及開支;
「收費表」指列載不時有效及適用於信用卡之年費、現金透支手續費、逾期收費、利息及其他費用及收費之附表;
「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總帳」指由卡公司以申請人名義開立及維持,並用作記入使用由卡公司根據申請人提出之申請而發出之所有信用卡所產生或有關之所有收費之帳戶;
「新交易」就一份結單而言,指持卡人透過使用信用卡完成並引致任何收費的交易,而該交易於以下時間發生:-
(a) 於該結單上所載最後一宗透過使用信用卡完成的交易的時間(「有關時間」)之後的任何時間; 或
(b) 於有關時間之前的任何時間,如果該交易所引致的收費於該結單日期仍未記入帳戶亦未於該結單上顯示;
「私隱條例」指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私人密碼」就信用卡而言,指持卡人透過信用卡獲取卡公司不時提供服務所需的個人識別密碼; 及
「支帳」指由卡公司為每名持卡人開立及維持,並用作記入該持卡人之信用卡所產生或有關之所有收費之總帳附屬帳戶。
1.2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外,在本合約中,凡表示單數之文字,其涵義包含複數,反之亦然; 凡提述一種性別,其涵義包含各種性別。
1.3 如文意許可或有所指,凡提述卡公司,將當作包括提述其承繼人及承讓人。
2. 信用卡之發出
2.1 於申請人及申請人提名之持卡人共同提出申請,並獲得於卡公司(酌情決定)批准後,卡公司可向該持卡人發出一張或多張信用卡。
2.2 持卡人須於收到卡公司發出信用卡之後立即:
(a) 於信用卡上所預留之空白處簽署; 及
(b) 按照卡公司的指示,簽署信用卡之確認收妥回條並交回卡公司或根據卡公司指示的其他方式使信用卡生效。
2.3 持卡人於信用卡上簽署或使用信用卡或使信用卡生效,將構成申請人及持卡人接受本合約的條款及條件並同意受其約束之確證。
2.4 卡公司一般將於信用卡到期前至少30天續發新卡。除非於該30天期內卡公司收到終止信用卡之書面通知,否則持卡人將被當作於到期日收到續發新卡。持卡人使續發新卡生效或使用續發新卡,或於信用卡到期日後繼續使用信用卡,將被當作持卡人已接受續發新卡。
2.5 卡公司有權拒絕為持卡人失去或被竊之信用卡補發新卡。卡公司有權就所發出之補發卡按照收費表收取手續費。
3. 信用卡之使用
3.1 信用卡只限於持卡人專用於真誠地購買貨物及/或服務及/或作現金透支。持卡人不得將信用卡用作任何其他用途,尤其不得用作任何違法用途,包括(但不限於)作為任何違法交易的付款用途。
3.2 持卡人或申請人均不得將卡轉讓予任何人,亦不得容許任何人使用信用卡或以抵押方式典押信用卡作任何用途。
4. 信用限額
4.1 卡公司可不時(酌情)決定由卡公司發給持卡人的
(按卡公司決定)全部持卡人結單的綜合帳戶結單 (「申請人結單」)。在本合約中,「結單」一詞指(就持卡人而言)持卡人結單及(就申請人而言)申請人結單。凡提述「結單」、「結欠金額」、
「最低還款額」及「到期付款日」等詞,應按此詮釋。 5.5若卡公司在到期付款日仍未收到或收到少於最低還款額之付款,則除須根據第5.4條支付未償還欠款應付之利息外,持卡人亦須支付按收費表列載之逾期收費。逾期收費將於下一結單日記入帳戶。」
5.7 除卡公司酌情決定接受非港幣付款外,收款均以港幣結算。以非港幣計算之收費,均根據卡公司決定之匯率折算港幣後,記入帳戶。如卡公司接受非港幣付款,收款則根據卡公司決定之匯率折算港幣後記入帳戶,而卡公司可收取收費表列載之匯兌費。倘以銀行本票或任何其他同類票據付款,則只會將扣除處理該銀行本票或票據之一切收款、行政或手續費用後之淨額記入帳戶內。
(a) | 現金透支的利息; | 用; | 之前,持卡人及申請人仍須繼續對使用信用卡及 | 之欠款而合理地引致的一切法律費用及開 | 人及/或申請人的資料保密,並遵守、符合本地的 | |||||
(b) | 零售消費的利息; | (b) | 於持卡人及/或申請人將失卡、被竊及/或未 | 據此記帳之一切收費承擔責任。除非直至卡公司 | 支; 及 | 法律及規則,以及私隱條例的規定。本地及海外 | ||||
(c) | 服務收費或費用; | 經授權使用信用卡等情況正式通知卡公司 | 終止信用卡或信用卡已交還予卡公司,否則任何 | (b) | 卡公司委託代收帳款機構而合理地引致之 | 的監管及司法機構可在若干情況下取用持卡人及/ | ||||
(d) | 超越限額手續費及逾期費用; | 後發生的任何未經授權交易; | 終止信用卡之要求均屬無效。 | 一切費用及開支,惟可向持卡人收回的代 | 或申請人的資料。 | |||||
(e) | 現金透支的本金結欠; | (c) | 終端機或其他系統發生的故障,引致持卡 | 12.4 | 卡公司隨時可暫停、取消或終止信用卡及/或提供 | 收帳款費用總額,在一般情況下不會超過 | 18.9 | 每名持卡人及申請人確認及同意由卡公司向持 | ||
(f) | 零售消費的本金結欠; | 人蒙受損失及損害,惟若有關故障是明顯 | 的任何服務及/或不批准其提供的任何擬進行之交 | 該持卡人須負責支付未清償帳戶總結欠的 | 卡人及/或申請人提供的有關交易/服務的若干服 | |||||
(g) | 年費; 及 | 的,或已顯示故障信息或通告則除外; 及 | 易,而毋須通知及申述理由。 | 30%。 | 務、操作及處理程序,可不時由卡公司外判至卡 | |||||
(h) 收款費用、法律費用及就卡公司執行本協 (d) 交易是以偽造的信用卡進行的。 12.5 卡公司有權按聲稱持卡人及/或申請人者發出的任 16. 自動櫃員機與其他服務 公司的區域或全球處理中心、控股公司、分行、議之費用。 9.2 在受第9.3條規限的情況下,若持卡人及申請人 何口頭或書面指示行事。對於卡公司採取有關行 16.1 持卡人於自動櫃員機、售點終端機或其他裝置 附屬公司、代表辦事處、附屬成員及代理人及由 | ||||||||||
5.9 | 如在申請人要求下發出多張信用卡,申請人所付 | 以真誠態度及應有謹慎行事(包括根據第7.1條採 | 動而令持卡人及/或申請人直接或間接蒙受或引致 | (統稱為「電子裝置」)使用信用卡作現金透支或 | 卡公司或上述任何一方所挑選的任何第三方,不 | |||||
的款項,將按照卡公司不時絕對酌情決定的先後 | 取防範措施及按照第7.2條報失、報被竊及/或未 | 的任何性質的損失或損害,卡公司毋須向持卡人 | 進行其他交易,須受本合約及有關任何其他通過 | 論其所在地,而此等服務供應商可不時為著及就 | CD55A(V2)11gh |
5.8 從持卡人收到之付款,將按以下先後次序或卡公司不時絕對酌情決定之其他先後次序用於償還其支帳結欠:
8. 未經授權交易
8.1 持卡人及申請人須小心細閱結單,並須於結單日期起計60天內,將結單內任何未經授權的交易通知卡公司。
8.2 除卡公司控制範圍以外,卡公司須盡合理努力,於收到持卡人及/或申請人通知未經授權的交易起計90天內完成有關調查。
8.3 倘持卡人及/或申請人於到期付款日之前將任何未經授權的交易通知卡公司,並於調查期內暫緩繳付爭議金額,則卡公司保留權利,可對爭議金額重新收取由交易日期(或卡公司不時絕對酌情決定的較後日期)至全數清償爭議金額為止期間的任何費用、收費及/或利息; 如其後證實持卡人及/或申請人提出的爭議並無根據,亦可收取一切有關費用、收費及/或利息。
9. 持卡人對未經授權交易所負責任
9.1 倘發生以下事件,而持卡人及申請人以真誠態度及應有謹慎行事(包括根據第7.1條採取防範措施及按照第7.2條報失、報被竊及/或未經授權使用信用卡),則持卡人及申請人毋須因下列情況而產生的損失及損害負責:
(a) 持卡人及申請人未收到信用卡前,卡被誤
訊息及/或指示而毋須再向持卡人及/或申請人作進一步確認。除明顯錯誤外,任何該訊息及/或指示將視為確實及對持卡人及/或申請人具約束力。
12. 信用卡之終止與停用
12.1 持卡人隨時可向卡公司發出不少於14天事前書面通知終止該持卡人的信用卡,而申請人隨時可向卡公司發出不少於14天事前書面通知終止任何或所有信用卡。申請人隨時可向卡公司發出不少於 14天事前書面通知終止總帳。在終止總帳後,將會自動終止總帳有關的所有支帳及所有相關信用卡。儘管信用卡及有關帳戶已被終止,申請人及每名持卡人仍須共同及各別負責一切透過使用該持卡人的信用卡所進行之交易。
12.2 卡公司可隨時終止任何信用卡之持卡人合約,而毋須預先通知持卡人或向持卡人申述理事由。在不影響前文所載的一般原則下,卡公司有權將信用卡列入註銷名單或通報中,而毋須預先通知而終止持卡人合約; 屆時,使用信用卡的權利將被撤銷。
12.3 在持卡人、申請人或卡公司終止本合約後,持卡人及/或申請人須將信用卡交還或促使信用卡交還予卡公司。儘管本合約已終止,但在信用卡交還
款項是否已到期或已到期應付)的結餘或其部份 款項扣帳及付予卡公司,以償還持卡人對卡公司根據本合約的法律責任,而毋須預先通知持卡人。持卡人同意卡公司可向銀行披露上述授權及指示,持卡人亦須自費合理地於其權力範圍內作出、簽署或安排作出及簽署每一項必需的作為、文件及事情,以履行此授權及指示。持卡人亦同意依據此第14.2條行事的任何銀行,毋須為持卡人xx的任何損失負責,而對於任何銀行依據此第14.2條行事而產生的任何透支利息及/或手續費,卡公司概不承擔責任。
15. 對代收帳款費用與法律開支所負責任
15.1 在毋須向持卡人作出預先通知的情況下,卡公司有權委任代收帳款的機構及/或展開法律程序,向持卡人及/或申請人收取及/或追收任何本合約所載不時所欠卡公司的欠款。在適用法例及規則的規限下,卡公司毋須對此等機構或其職員所作的任何作為、行為、遺漏或疏忽承擔責任(不論關乎合約或侵權行為)。
15.2 每名持卡人及申請人須共同及各別就以下各項向 卡公司作出彌償:
(a) 卡公司在追討持卡人因本合約所欠卡公司
18.6 如持卡人或申請人(如適用)去世,持卡人或申請人的遺產代理人(如適用)須即時書面通知卡公司。
18.7 卡公司會對有關持卡人及/或申請人的資料保密,惟除非同意為法律所禁止,否則每名持卡人及申請人同意卡公司將有關持卡人及/或申請人的任何資料轉移及披露至卡公司之控股公司、分行、附屬公司、代表辦事處、附屬成員及代理人及由卡公司或上述任何一方所挑選的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網絡、交易所及結算所)(各「受讓人」)不論其所在地,以作出保密的用途(包括用於資料處理、統計、信貸及風險分析的目的)。卡公司及任何受讓人可按香港或任何海外司法管轄區之任何法律、法院、監管機構或法律程序將任何該等資料轉移及披露予任何人士。此第18.7條在受資料政策通告的規限下將分別適用於每名持卡人及申請人(若申請人為個人)。
18.8 每名持卡人及申請人同意持卡人及/或申請人的資料被轉移至香港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轄區,並同意由第三方代表卡公司在香港境內或境外使用、處理及儲存持卡人及/或申請人的資料。卡公司將與第三方訂立合約,以採取合理的謹慎措施為持卡
有司法管轄權管轄。
22. 雜項
22.1 本合約備有中、英文兩個版本。如兩個版本的詮釋中有所抵觸或偏差,則以英文版為準。
22.2 倘本合約的任何條款及條件於任何時間變為違法、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則其餘條款及條件皆不會因而受影響或損害。
22.3 本合約對持卡人及申請人的每名繼承人、遺產代理人及合法代表持卡人及申請人行事之人均具約束力。
22.4 即使卡公司並不採取行動或遺漏或延遲行使或強制執行本合約任何條款及條件所載的任何權利,亦不會構成放棄有關權利,而單項或局部行使任何權利或行使任何權利時有不妥之處,並不妨礙另行或進一步行使有關權利,亦不妨礙行使任何其他權利。
22.5 持卡人或申請人不可轉讓本合約所載的持卡人權利及/或義務。卡公司可將本合約所載的任何權利及義務轉讓予任何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