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上海农商银行单位结算卡使用协议
立约人:
申 请 人 ( 客 户 ): 法 定 代 表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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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发卡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通讯地址:固定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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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所称单位结算卡是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卡行”)面向单位客户发行的,以卡片为介质、与客户在发卡行开立的单位人民币结算账户相关联的,符合中国银联发卡标识的单位人民币磁条芯片复合卡。申请人(以下简称“客户”)与发卡行就申领和使用单位结算卡的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客户知悉、理解并愿意遵守《上海农商银行单位结算卡业务开卡须知》(以下简称“《开卡须知》”)、《上海农商银行单位结算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履行本协议。当客户在《上海农商银行单位结算卡业务申请书》(以下简称“《业务申请书》”)上签章时,视同客户已仔细阅读了《开户须知》、《章程》签署本协议,同意遵守《章程》及本协议的条款及条件,并接受其约束。
第 二 条 申 领
(一) 客户申请单位结算卡时,应向发卡行提交以下资料:
(a) 《业务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
(b)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持卡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他人代办,则需提交授权代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的《上海农商银行单位结算卡业务代办授权委托书》。
(二) 客户保证其向发卡行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
(三) 发卡行有权向任何有关方面了解客户的有关资料,有权索取、保存和使用客户的
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客户发卡,对未批准发卡的申请资料不予退还。客户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发卡行有权拒绝发卡:
(a) 客户提交的申请资料不合规;
(b) 客户提供的拟关联账户使用状态受限或不正常;
(c) 客户拟关联的单位结算账户均不属于开户网点;
(d) 发卡行认为不能发卡的其他情况。第三条 随单位结算卡提供的服务便利
(一) 单位结算卡有效期最长不超过十年,过期即失效,但不影响所关联账户的正常使用,卡片过期前客户可申请办理换卡,过期后客户如需继续使用,应重新申请办理单位结算卡。
(二) 发卡行为客户提供自助银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服务,客户对自助银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的使用和操作应受当时执行的发卡行自助银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的条款、章程的约束。
(三) 为获得货品或服务,客户每一项通过互联网或其他联络方式并使用单位结算卡向商家进行的支付,均构成一项有效的单位结算卡交易,发卡行将在客户的单位结算卡关联账户中就该等交易进行借记。客户不得以与商户或其他第三方的纠纷为由对发卡行划付该项款项提出异议。因不可抗力或系统、供电、通讯、网络故障等各项客观原因导致客户用卡失败而造成的损失,发卡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 单位结算卡的禁止使用
(a) 单位结算卡仅可用于合法交易;
(b) 发卡行将不允许单位结算卡被用于进行任何将会违反司法管辖区域下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交易。对可能涉及非法、违规行为的任何交易,发卡行保留拒绝 处理或支付的权利,并有权采取限制或终止服务措施。
第四条 账户对账
客户可通过发卡行营业网点、网上银行、自助终端等渠道和方式了解其单位结算卡交易情况,客户对交易情况有异议的,须于交易发生后 60 天内向发卡行提出查询更正申请。否则视为客户同意并接受所有交易。
第五条 单位结算卡的使用
(一) 客户授权持卡人持有并使用单位结算卡进行 ATM 现金存取款、ATM 转账、POS消费、柜面存款和在线支付等交易时,须遵守监管机构、发卡行、中国银联、收单机构及有关受理行的相关规定。
(二) 客户应根据实际需要在企业网银或发卡行营业网点柜面对卡片取现、转账、消费等交易进行额度控制调整。
(三) 客户使用单位结算卡支取现金的范围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有关规定。
(四) 客户通过 ATM 机具提取现金或通过 POS 机具消费时,单笔、当日累计的取现、消费金额不得超过监管部门及发卡行规定的单位结算卡单笔、当日累计的取现额度的上限。
(五) 客户在他行 ATM 机具提取现金时,须遵守监管机构及受理行相关规定。
(六) 发卡行有权根据监管机构的政策调整及发卡行业务发展需要、风险控制政策等各项因素对前述业务限额进行调整,经对外公示后直接适用于本协议,而无需另行通知客户。
(七) 客户使用发卡行的 ATM 机具等自助设备时,如发生吞卡,应及时与自助设备所属机构取得联系,并按照其指定时间及要求办理领卡手续,过期未领的,发卡行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被吞卡片进行销毁处理,客户如需继续使用,须到发卡行网点办理换卡手续;客户在其他银行的 ATM 机具等自助设备发生吞卡的,应及时按照他行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八) 客户应在发卡行提示下及时完成单位结算卡交易密码的设定,并凭设定后的交易密码进行 ATM 现金取款、POS 消费等。客户应将单位结算卡及密码保存于安全和可靠的地方,确保交易密码不被泄露于任何第三方,并且应采取预防措施以防止任何有关单位结算卡、交易密码的仿造、欺诈、遗失或被盗,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客户承担。xx特此授权发卡行视所有以该密码所进行的交易或者指令为经过客户完全授权的交易或者指令。客户可授权持卡人享有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持卡人使用正确的客户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已获得了客户的完全授权,发卡行有权接受客户使用正确的密码发出的交易或者查询指令,并且无义务核实相关指令的真实性,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客户应承担所有相关的费用支付义务。
(九) 客户不得将单位结算卡转让、出租或转借他人,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客户承担。
(十) 如任何非客户应得款项错误存入客户单位结算卡的关联账户,经发卡行查实的,客户在此授权发卡行从客户单位结算卡关联账户中扣划该笔款项。
(十一) 如经监管机构、公安机关或行业组织告知,或经发卡行判断,单位结算卡信息可能发生泄露等情况,发卡行将及时联系客户,提示客户尽快换卡或修改密码,如因无法及时联系到客户或情况紧急,发卡行有权采取措施临时锁定客户单位结算卡,客户如需继续使用,应携带有效证明材料、持卡人身份证件及卡片到发卡行网点办理解锁。
(十二) 为防止他人对单位结算卡的恶意使用,发卡行系统对单位结算卡密码采用密码录入错误限次管理。交易密码连续发生输入错误三次的,卡片将被锁住。客户如需继续使用,须由持卡人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卡片和正确的交易密码至发卡行办理解锁手续。
(十三) 单位结算卡被锁定后,将不能在柜面、电话银行、自助设备上发起并完成任何交易,但不影响单位结算卡所关联账户的正常支付结算交易,客户仍可用卡介质以外的其他结算工具办理业务,客户如需正常使用该单位结算卡,应到发卡行办理解锁手续。
第 六 条 收 费
(一) 客户开立单位结算卡,须按照发卡行规定收取单位结算卡开卡、换卡工本费及其他相关服务费用,若客户未按规定缴纳费用,发卡行有权中止提供相应服务。具体收费项目及费用标准可参见发卡行的对外公告,单位结算卡的收费项目及费用标准如有变动,以发卡行最新公告为准。
(二) 本协议一经签署,即表明客户同意按发卡行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各类应承担的费用,并授权发卡行采用主动扣收的方式从客户指定的关联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中收取相关费用,若客户指定的关联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中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本协议项下应付费用,客户特此确认,发卡行有权直接从客户在发卡行及其任一分支机构的任何账户中扣划相应的款项(不论币种如何)直接用于偿付该债务,本项
授权不可撤销,如涉及汇率换算,由发卡行按照自行确定的汇率进行换算,汇率风险由客户承担。同时,发卡行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或费用标准等内容进行调整,正式对外公告后执行并适用于本协议,无需另行通知客户。客户有权在发卡行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发卡行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否则视为接受公告的各项内容。
第七条 挂失、换x
(一) 如客户遗忘单位结算卡密码,应由持卡人按照发卡行相关规定到发卡行柜面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二) 如客户不慎遗失了单位结算卡,应立即向发卡行办理口头挂失或通过柜面办理书面挂失,挂失自办妥挂失手续起生效,挂失时间及金额以发卡行系统记录为准,挂失生效前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客户自负。口头挂失不作为办理补卡的依据。挂失状态的卡可由客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至发卡网点柜面直接办理无卡销卡。
(三) 生效后,客户的单位结算卡将受到发卡行系统的交易限制,可能会造成部分资金清算交易失败,客户应自行做好相应的资金安排。但单位结算卡所关联账户的正常支付结算交易不受影响,客户仍可采用卡介质以外的其他结算工具办理业务。
(四) 自挂失生效后,发生的非客户故意所为而造成的损失不再由客户承担,但因以下情况造成的损失除外:
(a) 客户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
(b) 发卡行调查情况,遭到客户的拒绝。
(五) 因卡片损坏、卡片升级或者卡片有效期到期,客户可由持卡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原卡片至发卡行柜面办理换卡。客户收到新卡后,原卡将无法再办理任何业务,并由发卡行收回。
(六) 客户办理单位结算卡的换卡后,不影响原卡付费责任的承担,原单位结算卡内开办的业务功能和关联账户将自动迁移至新卡,客户如需在办理换卡后对新卡业务功能进行更改,需在办理换卡的同时提交《业务变更/销卡申请书》,办理功能更改业务。
第 八 条 销 卡
(一) 如果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客户可以终止其名下的单位结算卡。
(a) 已通过发卡行网点柜面向发卡行发送书面终止通知且发卡行已收到,并已通过发卡行网点柜面向发卡行归还要销的单位结算卡且发卡行已收到。
(b) 符合发卡行允许销卡的其他条件。
(二) 发卡行的终止权
发卡行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部门的要求、《章程》规定以及本协议约定终止客户使用单位结算卡。
第九条 信息披露和通知
(一) 发卡行应对客户及持卡人相关资料保密,但发卡行内部使用、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协议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
(二) 客户同意其对单位结算卡《业务申请书》的签署即构成客户对上述任何被披露或任何其他法律所规定披露的书面许可。
(三) 客户在《业务申请书》上填写的基本信息及持卡人信息如有变化,应及时至发卡
行柜面办理信息更改业务,如客户未及时办理信息更改业务,在上述资料或信息发生变化之后至完成信息更改前产生的损失与法律责任由客户承担。
(四) 客户必须及时向发卡行提供发卡行可能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和文件。第十条 其他
(一) 为获得商品或服务,客户使用单位结算卡进行交易的,发卡行对任何商家提供给客户的货品,服务及其质量或性能不承担任何责任,客户不得以退还使用单位结算卡交易取得的货物等形式向发卡行索取追款:客户对发卡行的义务将不会因为客户与该商家之间的任何争议而受到影响。
(二) 如因不可抗力、系统故障、供电故障、通讯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单位结算卡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卡行将视情况协助客户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相关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发卡行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三) 客户使用发卡行发行的单位结算卡导致发卡行所发生的全部损失及费用(包括全额补偿基础上的诉讼费、律师事务所律师费等法律费用),客户应全额补偿发卡行并使发卡行不受其损害。
(四) 在客户开立单位结算卡的存续期间,若发现客户或持卡人涉嫌参与洗钱、恐怖融资或扩散(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融资等活动,发卡行有权对该单位结算卡采取中止服务或销卡等措施,且不承担任何责任。洗钱、恐怖融资或扩散(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融资等活动,是指联合国安理会、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中国、美国、欧盟等国际组织或国家认定的洗钱、恐怖融资或扩散(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融资行为。
(五) 客户或持卡人通过开立于发卡行的单位结算卡所做的业务,如涉及参与前述洗钱、恐怖融资或扩散(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融资等活动,导致发卡行向客户或持卡人提供服务时遭受损失的,客户及持卡人应向发卡行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发卡行由于客户或持卡人的活动被境内外司法机关裁判承担的损失、境内外政府机构或监管机关对于发卡行为客户或申请人的活动提供服务所进行的处罚以及发卡行为应对上述情形采取措施而产生一切费用和损失等。
(六) 发卡行如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应通过营业网点或网站等将修改后的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修改后的协议即为生效。在公告期内,客户有权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单位结算卡。如果客户因对协议的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单位结算卡的,应在公告期内向发卡行营业网点提出销卡申请,发卡行营业网点根据相关规定为其办理销卡手续,公告期满,客户未提出销卡申请的,视为接受公告的各项内容。
(七)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法律),并按其解释,有关本协议的一切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发卡行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本协议未尽事宜依据《上海农商银行单位结算卡章程》,发卡行有关业务规定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其他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署页)
特别提示:发卡行已提请客户注意对本协议印就条款和补充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特别是加粗下划线条款。发卡行已经充分提示客户注意本协议中的加粗下划线条款,并应客户的要求对该等条款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双方对本协议及各条约定的含义认识一致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客 户 ( 盖 章 ) 发 卡 行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x 章 ) ( 签 字 或 x 章 )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 签 订 地 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