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金融服务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23 年 11 月 28 日签订:
甲方: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xxxxxxxxxxxxxx 0 x
乙方:海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xxxxxxxxxx 00 x
鉴于:
1、甲方为进一步降低资金融资成本,保持相对稳定的外部融资规模,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供给的稳定性,同时为进一步提高资金运作效率,将有关金融业务通过乙方予以办理;
2、乙方同意在其经营范围许可的范围内,办理甲方的有关金融业务。
根据中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现就有关金融服务事项订立本协议。
一、 乙方经营范围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和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乙方经营下列本外币业务:
1.吸收成员单位存款;
2.办理成员单位贷款;
3.办理成员单位票据贴现;
4.办理成员单位资金结算与收付;
5.提供成员单位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
6.从事同业拆借;
7.办理成员单位票据承兑;
8.办理成员单位产品买方信贷和消费信贷;
9.从事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
1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二、 服务内容
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将接受乙方在其业务范围内提供的一系列金融服务,包
服务内容 | 2024 年上限金额 | 2025 年上限金额 | 2026 年上限金额 |
存款 | 每日日终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270 亿元 (含利息) | 每日日终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270 亿元 (含利息) | 每日日终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270 亿元 (含利息) |
贷款、电子财务公司承兑汇票 | 每日日终余额不超 过人民币 50 亿元(含利息及手续费) | 每日日终余额不超 过人民币 54 亿元(含利息及手续费) | 每日日终余额不超 过人民币 59 亿元(含利息及手续费) |
票据贴现利息 | 年度上限不超过人 民币 5,000 万元 | 年度上限不超过人 民币 5,000 万元 | 年度上限不超过人 民币 5,000 万元 |
结售汇 | 年度上限不超过 3 亿 美元 | 年度上限不超过 3 亿 美元 | 年度上限不超过 3 亿 美元 |
资金收支结算等 代理类服务费用 | 年度上限不超过 300 万元 | 年度上限不超过 300 万元 | 年度上限不超过 300 万元 |
括但不限于存款服务、贷款服务、开具电子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票据贴现服务及监管部门批准乙方可从事的其他业务。具体业务如下:
三、 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1、定价政策:
(1)甲方在乙方的存款利率不低于同期中国商业银行对类似存款之存款利率;
(2)甲方在乙方的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中国商业银行对类似贷款之贷款利率,甲方在乙方办理电子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的手续费不高于同期中国商业银行的手续费标准;
(3)甲方在乙方的贴现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的再贴现利率为基础参考市场水平确定,不高于向甲方提供该服务的中国商业银行的贴现利率;
(4)甲方在乙方办理结售汇服务水平(含汇率水平)不逊于向甲方提供该服务的中国商业银行的服务水平(含汇率水平);
(5)乙方根据指令向甲方提供资金收支结算等代理类服务的收费标准不高于同期中国商业银行或同类代理机构的服务收费标准。
2、定价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贷款基准利率、再贴现利率、票据贴现市场利率、开立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资金收支结算手续费和代理类服务费之市场水平。
本协议约定之交易乃于甲乙双方日常业务过程中按一般商业条款及不逊于
独立第三方可取得或提供(视属何情况而定)之条款进行。四、 服务原则
1、 甲乙双方同意,如涉及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服务范围中所提供的具体服务项目
将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有关的协议予以实施;
2、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均可以授权其控股子公司具体履行本协议,承担相应义务,享有相应权利,并授权其在本协议范围内与乙方另行签订具体的业务合同; 3、 甲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履行本协议的同时由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本协议项
下的金融服务;
4、 乙方在向甲方提供贷款、电子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服务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和业务需要,要求甲方提供相应的保证、抵押或质押。
五、 不可抗力
1、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不可抗力事件对本协议的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2、 不可抗力事件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协议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包括花费合理数额的金钱后仍无法履行)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风灾、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交通意外、罢工、骚动、暴乱及战争(不论曾否宣战)以及政府部门强制性法律和公共政策的变化。
六、 协议的变更、转让与终止
1、 本协议的修订需经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合同章批准而作出;
2、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3、 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另一方可向其发出书面通知告之其构成违约行为,并要求违约方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做出补救;而违约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对此等违约行为做出补救,则守约方可立即终止本协议;
4、 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任何一方的任何根据本协议已经产生的权利或义务。七、 法律适用
1、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果争议双方协商不成,依法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以中文书写;
3、 本协议任何一条款成为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并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效力及可强制执行性;
4、 除非另有规定,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构成对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而单一或部分行使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排斥任何其它权利、权力或特权的行使。
八、 附则
1、 本协议有效期由2024年1月1日或本协议获甲方之独立股东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以较后者为准)至2026年12月31日。在协议的有效期内,甲方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本协议一式四份,各份协议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