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且名称应规范,统一 使用“XX职业培训学校” “XX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名称中 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有违公序良俗。同时使用外文 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不得冠以“中国” “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正常办理)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正常办理)
二.申报范围:本行政区域内,由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以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类培训机构。
三.申请条件:
举办者应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其中:社会 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个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籍,且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 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举办者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定出资义务,其中:非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及时足额缴存开办资金,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在出资承诺的期限内分期缴纳注册资金。开办资金、注册资本,最低不少于10万元。
举办者由多方组成的,应当签订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方 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 等内容,出资计入机构注册成本的,应当明确各举办者计入注册 资本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且名称应规范,统一 使用“XX职业培训学校” “XX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名称中 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有违公序良俗。同时使用外文 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不得冠以“中国” “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请设立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营利性民办技工院 和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8号)等规定。
(三)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营利性培训机构的章程,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关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基本办学规模(指同时培训可容纳学员量)不低于200人。应当有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 所(含办公用房、理论教学用房、实训操作场所和其他必备场地)。 办学场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并取得相应的消防验收证明材料。提供寄宿制服务的,其食宿场所应符合卫生、消防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要求。
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使用面积应达到300平米以上,教室四间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黑 板和多媒体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 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职业(工种)的安 全规程。
举办者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租用场地的,应提供场地的产权证明材料,以及与产权人或 由产权人授权人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 租赁期一般不少于三年。
不得使用居民楼、地下室等作为办学场所。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设施设备总值最低不少于20万元。主要的培训设施、设备应当自有;其他确需租赁的大型贵重培训设施设备 (一般指单件价值净值10万元以上的设施设备),应具有有效的租 赁协议,且租赁期不得少于3年。培训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 实训工位充足,实习设备应保证2-6人一台(套)。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依法设立理事会(董事会)等决策机 构。理事会(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人员具有5年 以上教育培训经验。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校长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 能胜任培训机构管理工作。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教育管理能力, 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应具有大专(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生,下同) 以上文化程度,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年龄一般应在七十周岁以下。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 人员,负责培训机构日常管理工作。办学规模在500人以下的, 应配备2-5名教学管理人员;办学规模500人以上的,应配备与 之相匹配的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职业 技能等级),具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项目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2名以上实习指导教师。任课教师应持有人社部门颁发的教师上岗证或教育部门颁发的教师资格证。
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 基本条件。其中:承担初级工及中级工技能培训的理论课教师应 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及相应职业(工种)五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及相应职业(工种)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承担高级工技能培训的理论课教师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及相应职业(工种)四级以上国 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生产实 习指导教师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及相应职业(工种)二级以上国 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或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教学、安全、学籍、收费和退费等管理制度应当面向社会公开。
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职业(工种)需具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按照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国家职 业标准及相关职业培训要求,开展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 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专项职业能力培训。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不得以办学为名,开展与职业培训无关的 文化学科培训、文化艺术辅导、学历考试辅导等其他培训活动、 不得开展医疗美容培训,不得以培训机构名义代理学历提升等不 在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内的事项。
四.申请材料:
说明:不是法定代表人来办理业务均需要授权委托书
1.申请报告
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社会组织:营业执照副本(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个人:身份证)
3.拟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章程和有关管理制度
(1)学校章程(章程应包括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学地址;办学宗旨、培训项目、培训层次、培训形式、招生对象与规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资产数额、来源和性质;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职期限和议事规则;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投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回报方式和数量(或比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自行终止办学的事由条款和善后处理规则;章程修改程序等)
(2)相关管理制度(包括培训教学管理制度、教职工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收费和退费办法、培训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卫生安全管理制度等)。
5.拟开办职业、工种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拟使用的教材(应有明确的课时计划和具体的教学内容安排)
6.校长及管理人员身份证件及资格证明文件(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7.教师身份证件及资格证明文件(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或教师上岗证)
8.财务人员身份证件及资格证明文件
9.办公、教学和实训场地及培训设施、设备证明材料
①教学及实习场地证明(属自有场地的应出具产权证明,属租赁场地的应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或合同、缴费证明、出租方的所有权证明);资产评估报告(设施设备不低于20万元)。
②提供食宿时,其食宿场所应符合卫生、消防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要求,并提供与招生规模相适应的住宿和餐饮等生活设施相关的有效证明;
③提供办学场地及校舍的消防验收证明材料。
办学资金和经费来源证明材料
11.联合举办民办培训机构时,应同时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第80号)第二条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 动,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第80号)第十二条规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 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 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第十五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3号)
六.审批流程 :受理→审核→办结
七.法定许可时限 : 90日
八.承诺许可期限: 2个工作日
九.决定书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办学许可证》,本证有效期3年
十.取证方式: 邮寄或窗口自取
十一.收费标准: 不收费
xxxxxx@000.xxx 密码:tz123456
滕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社会事务二科(A117窗口)
联系电话: 0000000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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