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一、市财政局调整的权责事项(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职权类别:行政裁决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1 | 供应商投诉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 6 月(主席 令第 68 号)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2017年 12 月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 受理 | 1.受理责任:收到供应商投诉书后,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xx条件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5 个工作日 | 5 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审理责任: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组织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 | 30 个 工 作日 | 30 个 工 作日 | |||||||
决定 | 3.裁决责任:自受理投诉 30 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决定,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印章,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 |||||||||
送达 | 4.执行责任: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 |||||||||
事后监管 | 5.监管责任: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000-0000000 | 投诉机构: | 驻市财政局纪检监察组 | 投诉电话:0000-0000000 | |||||||
受理地点:周口市太昊路 266 号周口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409 室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1.受理责任: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主管税务机关 5 | |||||||||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 | |||||||||
受理 | 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 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不属于非营利组织免 | 市税务局所得税科 | 5 个工作日 | 5 个工作日 | |||||
2 |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 〔 2018 〕 13 号)第二条规定 | 税资格认定范畴的,书面告知,不予受理。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查责任:市财政局税政条法科、市税务局所得税科按照财税〔2018〕13 号)第三条规定在 15 日内完成联合审查,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 | 市财政局税政条法 科、市税务局所得税 科 | 15 个工作日 | 15 个工作日 | |||||
决定 | 3.裁决责任:经联合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经联合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在 10 日内联合公布具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 | 市财政局税政条 法科、市税务局所得税科 | 15 个工作日 | 15 个工作日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000-0000000 | 投诉机构: | 驻市财政局纪检监察组 | 投诉电话:0000-0000000 | ||||||
受理地点:周口市太昊路 266 号周口市财政局税政条法科 709 室 |
供应商递交投诉书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5 个工作日内审查
受理
不符
合投诉条件不受理
不属
于本部门管辖转走
投诉
书内容不符告知修改
调查:调查取证受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修改合格后
决定:
市财政局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未在
30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送达: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将
处理结果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公告
服从
市财政局处理决定
不服
市财政局处理决定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供应商投诉处理流程图
申 请
申请人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 号)第二条规定,向市税务局所得税科提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受 理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主管税务机关 5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
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不属于非营利组织
免税资格认定范畴的,不予受理。
审 查
市财政局税政条法科、市税务局所得税科联合审查(15
日内完成)。
经联合审查,不符合条件的。
经联合审查,符合条件的。
不予认定
予以认定
决 定
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公布具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
组织名单(10 日内完成)。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流程图
二、市城市管理局调整的权责事项(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 职 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 诺时限 | 法 定 时限 | 收费情 况及依据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22 号)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 | 不收费 | |||||||
燃 气 | 受理 | 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 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 | 周口市城市管理局行政 审批服务科 | 1 个工作日 | 20 个工作日 | ||||
燃 烧 | 燃 气 燃 | 知理由。 | |||||||
器 具安 装维 修 资 质 | 烧 器 具安 装 维修 资 质 许可 | 审查 | 2.审查责任:根据现场勘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 | 周口市燃气 (热力)管理办 公室 | 1 个工作日 | 20 个工作日 | |||
27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办理审批手续,信息 公开。 | 周口市城市 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 1 个工作日 | 20 个工作日 | ||||
许可 | 送达 | 4.送达责任: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周口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 1 个工作日 | 20 个工作日 | ||||
服务电话:0000-0000000 投诉机构:周口市纪委监委驻市城市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000-0000000 | |||||||||
受理地点:周口市东新区光明路与人和路交❹口往北 50 米路西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 据 |
152 | 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督检查过程中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中心城区属地城市管理部门周口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xx。 | 中心城区属地城市管理部门周口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xx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中心城区属地城市管理部门周口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xxx、申辩权或听证权。 | 中心城区属地城市管理部门周口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中心城区属地城市管理部门周口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 周口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 中心城区属地城市管理部门 | 7 日 | 7 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周口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 中心城区属地城市管理部门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000-0000000 投诉机构:周口市纪委监委驻市城市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000-0000000 | |||||||||
受理地点:周口市川汇区七一路 89 号周口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 限 | 法定时 限 | 收费情况及依 据 |
城镇污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对污泥流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或者处理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中心城区属地城市管理部门周口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 |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 件,允许当事人辩解xx。 | |||||||||
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对污泥流向、 | 调查 | 中心城区属地城市管理部门周口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xx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中心城区属地城市管理部门周口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 | |||||||
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 或 者处理后 | 无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xxx、申辩权或听证权。 | 中心城区属地城市管理部门周口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中心城区属地城市管理部门周口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 | |||||||
153 | 的污泥不 符合国家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 周口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 中心城区属地城市管理部门 | 7 日 | 7 日 | |||
有关标准的行政处 罚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周口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 中心城区属地城市管理部门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000-0000000 | 投诉机构:周口市纪委监委驻市城市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 投诉电话:0000-0000000 | |||||||
受理地点:周口市川汇区七一路 89 号周口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 据 |
154 |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的行政处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中心城区属地城市管理部门周口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xx。 | 中心城区属地城市管理部门周口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xx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中心城区属地城市管理部门周口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xxx、申辩权或听证权。 | 中心城区属地城市管理部门周口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中心城区属地城市管理部门周口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 周口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 中心城区属地城市管理部门 | 7 日 | 7 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周口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 中心城区属地城市管理部门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000-0000000 投诉机构:周口市纪委监委驻市城市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000-0000000 | |||||||||
受理地点:周口市川汇区七一路 89 号周口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155 | 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 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中心城区属地城市管理部门周口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xx。 | 中心城区属地城市管理部门周口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xx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中心城区属地城市管理部门周口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xxx、申辩权或听证权。 | 中心城区属地城市管理部门周口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中心城区属地城市管理部门周口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 周口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 中心城区属地城市管理部门 | 7 日 | 7 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周口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 中心城区属地城市管理部门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000-0000000 投诉机构:周口市纪委监委驻市城市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000-0000000 | |||||||||
受理地点:周口市川汇区七一路 89 号周口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 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有 | 中心城区属地城市管理部门 | |||||||
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 | 立案 | 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周口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 | ||||||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 | 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xx。 | 中心城区属地城市管理部门周口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 | |||||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 相应资质条 | 无 | 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xx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中心城区属地城市管理部门周口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xxx、申辩权或听证权。 | 中心城区属地城市管理部门周口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 | |||||||
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 | 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中心城区属地城市管理部门周口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 | |||||
156 | 理的行政处罚 | 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 周口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 中心城区属地城市管理部门 | 7 日 | 7 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周口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 中心城区属地城市管理部门 | |||||||
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 | |||||||||
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000-0000000 | 投诉机构:周口市纪委监委驻市城市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 投诉电话:0000-0000000 | |||||||
受理地点:周口市川汇区七一路 89 号周口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 |
一、行政许可类流程图
申 请
一次性告知
不属于受理范围的
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条件
告 知
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受 理
结 束
出具《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法定
条件、标准
审核
(书面审核、实地勘察)
告知xxxx权利
符合法定
条件、标准
符合法定
条件、标准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xx申辩
发证、送达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放弃xx
xx权利
办 结
作出不予
许可决定
二、行政处罚类一般程序流程图
(此流程图适用于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上的罚款)
案件来源
初步确认违法事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立案审批
不予立案
登记立案
调查取证
移送有关部门
告知听证权
提出初步处罚意见,处罚事先告知审批
不予处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并告知xx申辩权
重大行政处罚
有xx申辩意见 无xx申辩意见
不申请听证 申请听证
组织听证
记录xx申辩意见
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制作听证笔录
法制审核
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 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结案(立卷归档)
三、行政处罚类简易程序流程图
(此流程图适用于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初步确认违法事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调查取证
当场告知处罚依据、处罚意见和xx申辩权,并听取xx申辩
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当场处罚决定报行政机关备案
结案(立卷归档)
五、政强制执行类流程图
周口市城市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
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
制作催告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并送达当事人
听取当事人xxxx,进行记录和复核
实施强制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
执行
依法中止执行
依法终结执行
达成执行协议
依法强制执行
当
事人履行义务
中止执行情
形消失的,恢复强制执行
中止执行满三
年未恢复执行的,不再执行
不履行执行协
议的,恢复强
履行协议,执
行完毕
结案(立卷归档)
备注: 流程图所指的 “日”均为工作日
项目单位及个人提出审批申请
相关部门受理
相关部门审核
进行征收
相关部门进行检查
督促整改
作出处置
事后监管
不属于受理范围的
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条件
告 知
结 束
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受 理
出具《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法定
条件、标准
审核
(书面审核、实地勘察)
告知xx申辩权利
符合法定
条件、标准
符合法定
条件、标准
作出行政确认
xx申辩
发证、送达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放弃xx
申辩权利
办
结
作出不予确认
不符合推荐条件
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条件
告 知
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受 理
结 束
组织推荐工作
审 核
拟 定
公 示
决 定
奖 励
受理举报
调查核实
情况属实存在问题
不予奖励
三、市发改委调整的权责事项(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核准 1、(1)水利工程项目核准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 2017 年本)的通知》(豫政 办〔2017〕56 号)《政府核准的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 窗口 | 1 | 5 | ||||
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 2017 年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 | ||||||||
1 |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属市级核准的项目核准 | (1)水利 工程: 涉及跨县 ( 市)域的和市辖区内的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 | x)第一条第二款:“水利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的重大水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 10 亿立方米及以上或涉及移民 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涉及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中共河南省 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河 | 审查 | 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17 年第 2 号)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一、二十二条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根据需要进行专家评议(委托评估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间内);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农经科 | 2 | 20 日 (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0日) | 不收费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出具项目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2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
南省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 | 1 | ||||||||
见》(豫发〔2021〕21 号)《赋予县(市)的省辖市级经济管理 权限清单》第 19 项“非跨县(市)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域内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外的水 | |||||||||
服务电话:0000-0000000 | 0000000 | 投诉机构:中共周口市纪委监委驻市发改委纪检监察组 | 投诉电话:0000-0000000 | ||||||
受理地点:周口市光明路和人和路交叉口市行政服务大厅二楼市发改委窗口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1 |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属市级核准的项目核准 | (2)水电 站:除 “在 跨界 河流、跨省 (区、 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 50 x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 目目录(河南省 2017 年本)的通知》(豫政〔2017〕 56 号)附件第二条第一款:“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 50 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 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 300 万千瓦及以上或涉 及移民 1 万人及以上的 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窗 口 | 1 | 5 | 不收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17 年第 2 号)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一、二十二条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根据需要进行专家评议(委托评估和专家评议时间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间内);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提出初审意见。 | 能源发展和安全监 管科、市能源规划建设局 | 2 | 20 日 (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0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出具项目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按 时办结;法定告知。 | 2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1 | |||||||
千瓦 | 项目由省辖市、省直管县 | ||||||||
及以 上”之外的 |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水电 | |||||||||
站项 | |||||||||
服务电话:0000-0000000 | 0000000 | 投诉机构:中共周口市纪委监委驻市发改委纪检监察组 | 投诉电话:0000-0000000 | ||||||
受理地点:周口市光明路和人和路交叉口市行政服务大厅二楼市发改委窗口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行政 | |||||||||
1 |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属市级核准的项目核准 | (3) 热电 站:农林生物质热电项目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 2017 年本)的通知》(豫政〔2017〕 56 号)附件第二条第四款:“热电站(含自备电站):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燃气热电项目、背压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 管部门按照省批准的热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服务中心发改委窗 口 | 1 | 5 | 不收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17 年第 2 号)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一、二十二条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根据需要进行专家评议 (委托评估和专家评议时间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 时间内);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能源发展和安全监 管科、 | 2 | 20 日 (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0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出具项目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2 | |||||||
电联产规划核准;农林生物质热电项目由省辖市、 | 市能 源规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1 | |||||||
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 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热电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 | 划建设局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 ||||||||
管部门核准。”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000-0000000 | 0000000 | 投诉机构:中共周口市纪委监委驻市发改委纪检监察组 | 投诉电话:0000-0000000 | ||||||
受理地点:周口市光明路和人和路交叉口市行政服务大厅二楼市发改委窗口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行政 | |||||||||
(4)热 电站:燃气热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 2017 年本)的通知》(豫政〔2017〕56号)附件第二条第四款: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服务中心发改委窗 口 | 1 | 5 | |||
能源 发展 和安 全监 管科、市能 源规 划建 设局 | |||||||||
1 |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属市级核准的项目核准 | 电、背压式燃煤热电项目按照河南省批准 的热电 | “热电站(含自备电站):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燃气热电项目、背压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省批准的热电联产规划核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 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17 年第 2 号)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一、二十二条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根据需要进行专家评议(委托评估和专家评议时间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间内);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2 | 20 日 (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0日) | 不收费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出具项目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2 |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
联产规 | 准;农林生物质热电项目 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 | 送达 | 1 | ||||||
划范围 核准 |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热电项目由县级政府 | 事后 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 ||||||
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000-0000000 | 0000000 | 投诉机构:中共周口市纪委监委驻市发改委纪检监察组 | 投诉电话:0000-0000000 | ||||||
受理地点:周口市光明路和人和路交叉口市行政服务大厅二楼市发改委窗口 |
项目核准 1、(5)风电站项目核准(中心城区)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5 )风 电站:集中(分散)并网 的 风 电 站 项 目 依 据 国 家 总 量 控 制 制 定 的 建 设 规 划 及 年 度 开 发 指 导 规 模 范 围 核准 | 行政 | ||||||||
1 |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属 市级核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 2017 年 x)的通知》(豫政〔2017〕 56 号)附件第二条第五 款:“风电站:由市、县 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 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 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服务中心发改委窗 口 | 1 | 5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17 年第 2 号)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一、二十二条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根据需要进行专家评议(委托评估和专家评议时间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间内);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提出初审意见。 | 能源发展 和安 | 2 | 20 日 (经本机关负责人 批准 | |||||
准的项 目核准 | 指导规模内分别核准,其中集中并网风电站项目 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出具项目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全监管科、 市能 | 2 | 可延长 10 日) |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送达 | 源规 | 1 | ||||||
其余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划建 设局 | ||||||||
事后监管 |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000-0000000 | 0000000 | 投诉机构:中共周口市纪委监委驻市发改委纪检监察组 | 投诉电话:0000-0000000 | ||||||
受理地点:周口市光明路和人和路交叉口市行政服务大厅二楼市发改委窗口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 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 2017 年本)的通知》(豫政〔2017〕56号)附件第二条第七款: “电网工程: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电项目和 500 千伏、750 千伏、1000千伏交流电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 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 1000 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不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 千伏及以上直流电项目和 500 千伏、750千伏、1000 千伏交流电项目,以及除产业集聚区局域电网外的 220 千伏交流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行政 | ||||||||
(6)电网工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服务中心发改 委窗 | 1 | 5 | ||||
程:辖区内 | 口 | ||||||||
1 |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属市级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 | 110 千伏电压等级以下的电网项目和产业集聚区局域电 网 220 千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17 年第 2 号)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一、二十二条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根据需要进行专家评议(委托评估和专家评议时间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间内);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能源发展 和安 全监 管科、 市能 | 2 | 20 日 (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0日) | 不收费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出具项目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按 时办结;法定告知。 | 2 |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
伏交流项 | 送达 | 源规 | 1 | ||||||
目 | 事后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 | 划建 | ||||||
监管 | 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 设局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000-0000000 | 0000000 | 投诉机构:中共周口市纪委监委驻市发改委纪检监察组 | 投诉电话:0000-0000000 | ||||||
受理地点:周口市光明路和人和路交叉口市行政服务大厅二楼市发改委窗口 |
收费 | |||||||||
序 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 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情况 及依 |
据 | |||||||||
1 |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属市级核准的项目核准 | (7)输油气管 网(不含油气田 集输管 网):除 “跨境、跨省 (区、 市),跨省辖市、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 2017年本)的通知》(豫政 〔2017〕56 号)附件第二条第十二、十三款: “输油、气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跨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 | 1 | 5 | 不收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17 年第 2 号)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一、二十二条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根据需要进行专家评议(委托评估和专家评议时间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间内);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能源发展和安全监管科、市能源规划建设局 | 2 | 20 日 (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0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出具项目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2 |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
省直管 县(市)”外的油 气管网 | 管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辖市、省直管县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 送达 | 1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项目 | 核准。” | ||||||||
服务电话:0000-0000000 | 0000000 | 投诉机构:中共周口市纪委监委驻市发改委纪检监察组 | 投诉电话:0000-0000000 | ||||||
受理地点:周口市光明路和人和路交叉口市行政服务大厅二楼市发改委窗口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1 |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属市级核准的项目核准 | ( 8 )液 化 石 油 气 接收、存储 设施(不含 油气田、炼 油 厂 的 配 套项目)项 目核准 |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河南省 2017年本)》(豫政办〔2017〕 56 号)第二条: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窗 口 | 1 | 5 | 不收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17 年第 2 号)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一、二十二条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根据需要进行专家评议(委托评估和专家评议时间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间内);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能源 发展 和安 全监 管科、市能 源规 划建 设局 | 2 | 20 日 (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0 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出具项目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2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1 | |||||||
事后 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000-0000000 0000000 投诉机构:中共周口市纪委监委驻市发改委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000-0000000 | |||||||||
受理地点:周口市光明路和人和路交叉口市行政服务大厅二楼市发改委窗口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9)石油天然气管道受限制区域施工保护方案许可 | 行政 | ||||||||
1 |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 录属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 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三条:“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 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 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 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服务中心发改委窗 口 | 1 | 5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17 年第 2 号)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一、二十二条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根据需要进行专家评议(委托评估和专家评议时间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间内);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提出初审意见。 | 能源 发展和安 | 2 | 20 日 (经本机关负责人 批准 | |||||
核准 的项目核准 | 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 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出具项目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全监 管科、市能 源规 | 2 | 可延 长 10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1 | |||||||
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 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 划建 设局 | ||||||||
事后 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000-0000000 | 0000000 | 投诉机构:中共周口市纪委监委驻市发改委纪检监察组 | 投诉电话:0000-0000000 | ||||||
受理地点:周口市光明路和人和路交叉口市行政服务大厅二楼市发改委窗口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1 |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属市级核准的项目核准 | ( 10 )公路:高速公路、普通国道网、跨省 辖市、省直管县 ( 市)普通省道网以外的其他市级 项目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 2017 年本)的通知》(豫政办〔2017〕56 号)附件第三条第二款:“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和普通国道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普通省道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普通省道网项目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省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分别核准。”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 窗口 | 1 | 5 | 不收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17 年第 2 号)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一、二十二条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根据需要进行专家评议(委托评估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间内);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基础设施发展科 | 2 | 20 日 (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0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出具项目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法定告知。 | 2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1 | |||||||
事后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 | ||||||||
监管 | 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000-0000000 | 0000000 | 投诉机构:中共周口市纪委监委驻市发改委纪检监察组 | 投诉电话:0000-0000000 | ||||||
受理地点:周口市光明路和人和路交叉口市行政服务大厅二楼市发改委窗口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通知》(豫政办〔2017〕56 号)附件第三条第三款:“独立公 (铁)路桥梁、隧道:跨境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独立铁路桥梁、隧道及跨 10 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黄河大桥及跨省辖市、省直管县 (市)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分别核准。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 窗口 | 1 | 5 | ||||
( 11 )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 | ||||||||
政府核 | 独立公 ( 铁)路 桥 梁、隧 | 审查 | 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17 年第 2 号)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一、二十二条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委托工程 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根据需要进行专家评议(委托评估 | 2 | 20 日 (经本机关负 | ||||
1 | 准的投 资项目目录属市级核 准的项 | x: 跨 黄河大桥及跨省 辖 市、省 | 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间内);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基础设 | 责人批 准可延长 10日) | 不收费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出具项目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 2 | |||||||
目核准 | 直管县 | 法定告知。 | 施发展 | ||||||
( 市) 以外的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科 | 1 | |||||
其他市级项目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000-0000000 | 0000000 | 投诉机构:中共周口市纪委监委驻市发改委纪检监察组 | 投诉电话:0000-0000000 | ||||||
受理地点:周口市光明路和人和路交叉口市行政服务大厅二楼市发改委窗口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 2017 年本)的通知》 (豫政办〔2017〕56 号)附件第三条第六款“: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分别核准”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 窗口 | 1 | 5 |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 | |||||||||
1 |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属市级核准的项目核准 | ( 12 )内河航运: 本市辖区内 1000 吨级以下跨县 ( 市、区) 的航电枢纽项目 | 审查 | 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17 年第 2 号)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一、二十二条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根据需要进行专家评议(委托评估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间内);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基础设施发展科 | 2 | 20 日 (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0日) | 不收费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出具项目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2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1 | |||||||
事后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 | ||||||||
监管 | 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000-0000000 | 0000000 | 投诉机构:中共周口市纪委监委驻市发改委纪检监察组 | 投诉电话:0000-0000000 | ||||||
受理地点:周口市光明路和人和路交叉口市行政服务大厅二楼市发改委窗口 |
项目核准 1、(13)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核准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1 |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属市级核准的项目核准 | ( 13 )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除国务院已明确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外 , 市 x级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投资 ( 含 与 社会资本合资 ) 建 设的其他类社会事业项目 |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 2017 年本)》(豫政办〔2017〕56 号)第十条: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除国务院已明确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外,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投资 ( 含与社会资本合资)建设的项目应按隶属关系报同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 窗口 | 1 | 5 | 不收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17 年第 2 号)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一、二十二条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根据需要进行专家评议(委托评估和专家评议时间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间 x);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社会发展科 | 2 | 20 日 (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0 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出具项目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2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1 | |||||||
事后 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000-0000000 投诉机构:中共周口市纪委监委驻市发改委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000-0000000 | |||||||||
受理地点:周口市光明路和人和路交叉口市行政服务大厅二楼市发改委窗口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 据 |
(14)《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 方控股(含相 |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发改外资〔2015〕 372 号)中第四条第三款:“《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 10 亿美元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 2017 年本)的通知》(豫政办〔2017〕56 号)附件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 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 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 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执行。”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 窗口 | 1 | 5 |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 | 20 日 | ||||||||
1 |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属市级核准的项目核准 | 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 10亿美元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以及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河南省 2017 年本)》第一 | 审查 | 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令 2017 年第 2 号)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一、二十二条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根据需要进行专家评议(委托评估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间内);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外资科 | 2 | (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0日) | 不收费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出具项目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2 | |||||||
至十条所列项 目中属于省辖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1 | ||||||
市级核准的外 | 事后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 | |||||||
商投资项目核 | 监管 | 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 |||||||
准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000-0000000 | 0000000 | 投诉机构:中共周口市纪委监委驻市发改委纪检监察组 | 投诉电话:0000-0000000 | ||||||
受理地点:周口市光明路和人和路交叉口市行政服务大厅二楼市发改委窗口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 窗口 | 1 | 5 |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 | |||||||||
1 |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属市级核准的项目核准 | (15)垃圾发电 项目:由省辖市、省直管 县(市)政府投 资主管 部门核 准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 项目目录(河南省 2017 年本)的通知》(豫政办〔2017〕 56 号)附件第九条第三款:垃圾发电项目: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 管部门核准。 | 审查 | 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17 年第 2 号)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一、二十二条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根据需要进行专家评议(委托评估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间内);根据需要 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城市发展科 | 2 | 20 日 (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0日) | 不收费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出具项目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法定告知。 | 2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1 | |||||||
事后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 | ||||||||
监管 | 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000-0000000 | 0000000 | 投诉机构:中共周口市纪委监委驻市发改委纪检监察组 | 投诉电话:0000-0000000 | ||||||
受理地点:周口市光明路和人和路交叉口市行政服务大厅二楼市发改委窗口 |
项目核准 1、(16)高速公路附属设施项目核准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1 |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属市级核准的项目核准 | (16)高 速 公 路 附 属设施:含 单 独 报 批 的 高 速 公 路 互 通 式 立交、连接线、服 务区、收费站 |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精简下放一批审批事项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17〕1240号)下放事项第二款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高速公路附属设施项目(含单独报批的高速公路互通式立交、连接线、服务区、收费站)项目核准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服务中心 发改 | 1 | 5 | 不收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17 年第 2 号)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一、二十二条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根据需要进行专家评议(委托评估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间内);根据需要 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基础设施发展科 | 2 | 20 日 (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0 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出具项目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2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1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000-0000000 0000000 投诉机构:中共周口市纪委监委驻市发改委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000-0000000 | |||||||||
受理地点:周口市光明路和人和路交叉口市行政服务大厅二楼市发改委窗口 |
项目核准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 | 行政 | ||||||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 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 | 受理 | 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服务中心 发改 | 1 | 2 | |||
设。”;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河南省 | 30 日 |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44 号); 3、《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节能评估,编制节能报告,并按照节能审查权限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查。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 | 审查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细则》(豫发改环资[2017]399 号)规定,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机构根据专家组意见,出具项目节能评审报告。 | 环资科 | 2 | (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60 日) | 不收费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根据项目节能评审报告出具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不予核准的,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2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1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内容一致。 |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细则》 (豫发改环资[2017]399 号)。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000-0000000 0000000 | 投诉机构:中共周口市纪委监委驻市发改委纪检监察组 | 投诉电话:0000-0000000 | ||||||
受理地点:周口市xxxxxxx |
xxxx:xxxx
xxxx 0、(0)项目建议书审批
收费 | |||||||||
序 号 | 职权 名称 | 子 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 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情况 及依 |
据 | |||||||||
1、《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 | 行政服 | |||||||
令第 712 号)第九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 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 | 受理 | 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 或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 | 务中心 发改委 | 0.5 日 | |||||
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 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 | 由)。 | 窗口 | |||||||
社会 科、投资科、基础设施发展科、城市科、农经 科、服务业科 | |||||||||
(1 | 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 | |||||||
) | 审批。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 | 审查 | 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 | 1 日 | |||||
市权 | 项 | 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 号)第七条: | 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 ||||||
2 | 限内 财政性投资项 目审 | 目建议 书 | 改进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采用直接投资 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要在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 估等科学论证基础上,严格审批项目建议书、可 | 不收费 | |||||
决定 | 3、作出决定,对项目建议书进行批复 (不予批准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1 日 | |||||||
批 | 审 批 | 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3、《河南省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豫发〔2017〕7 号)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 开。 | 0.5 日 | ||||
第 27 条: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对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投资主管部 门审批,对中央和省财政全额投资的项目,由省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 审批内容一致。 | ||||||||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委托市县投资主管部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 ||||||||
门审批。 | 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000-0000000 | 投诉机构:中共周口市纪委监委驻市发改委纪检监察组 | 投诉电话:0000-0000000 | |||||||
受理地点:周口市光明路和人和路交叉口市行政服务大厅二楼市发改委窗口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其他职权 2、(2)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 据 |
2 | 市权限内财政性投资项目审批 | ( 1)可行性研究 报告审批 | 1、《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12 号)第九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 号)第七条:改进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要在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科学论证基础上,严格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3、《河南省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豫发〔2017〕7 号)第 27 条: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对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对中央和省财政全额投资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委托市县投 资主管部门审批。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 由)。 | 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 | 1 日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 社会科、投资科、基础设施发展科、城市科、农经科、服务业科 | 2 日 | ||||||
决定 | 3、作出决定,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批复(不予批准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2 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 1 日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 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审批内容一致。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000-0000000 投诉机构:中共周口市纪委监委驻市发改委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000-0000000 | |||||||||
受理地点:周口市光明路和人和路交叉口市行政服务大厅二楼市发改委窗口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其他职权 2、(3)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批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 行政服务 | ||||||||
受理 |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中心发改 | 1 日 |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 |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委窗口 | |||||||
一批省政府工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 | 社会科、基础设 施发展 科、城市科(中心城区)、环资科 (中心 城区)、农经科、能源局 | |||||||
(2) | 的决定》(豫政〔2016〕78 号)(附 件 5);《河南省深化投融资体制改 | 审查 | 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 提出初审意见。(委托评估和专家评议所需 | 2 日 | |||||
2 | 市权限内财政性投资项目审 批 |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审批 | 革实施方案》(豫发〔2017〕7 号)第 28 条:“对采取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根 据谁安排资金、谁审批的原则,由安 | 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间内); | 不收费 | ||||
决定 | 3、作出决定,对项目资金审请报告进行批 复(不予批准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2 日 | |||||||
排资金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资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 1 日 | ||||||
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可以单独批复,也可以集中批复或者在下达投 资计划时一并批复。”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审批内容一致。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 |||||||||
任 | |||||||||
服务电话:0000-0000000 | 投诉机构:中共周口市纪委监委驻市发改委纪检监察组 | 投诉电话:0000-0000000 | |||||||
受理地点:周口市光明路和人和路交叉口市行政服务大厅二楼市发改委窗口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其他职权 2、(3)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 任 事 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 据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 号)第七条:改进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 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 | 1 日 | |||||
目,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 | 2、审查责任:组织相关专家对初步设计文本 | ||||||||
2 | 市权限内财政性投资项目审批 | (3)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 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要在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科学论证基础上,严格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河南省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实施方 案》(豫发〔2017〕7 号)第 27 条: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对政府采 | 审查 | 及概算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委托专 家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间内); | 投资科 | 2 日 | 不收费 | |
决定 | 3、做出决定,起草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2 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下发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信息公开。 | 1 日 | |||||||
取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建设 | 事后 | 5、后评价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 | |||||||
的项目,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 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对中央和省财政全 | 评价 | 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审批内容一致。 | |||||||
额投资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审批或委托市县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 |||||||||
服务电话:0000-0000000 | 投诉机构:中共周口市纪委监委驻市发改委纪检监察组 | 投诉电话:0000-0000000 | |||||||
受理地点:周口市光明路和人和路交叉口市行政服务大厅二楼市发改委窗口 |
其他职权 4、农村电网改造升级中央预算内投资工程验收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 据 |
农村电网改造升级中央预算内投资工程验收 | 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 23 号)第四部分(二):“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发展改革委要制定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0〕2520号)附件第二十八条:“农网改造升级工程项目完工后,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及时组织对本省级区域内农网改造升级项目进行总体竣工验收,验收报告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项目法人负责单项工程的验收,验收报告报省级发展改革委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 | 不收费 | ||||||
受理 | 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 | 2 | 2 | ||||||
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
2.审查责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 | 能 源 | ||||||||
审查 | 以及本省(区、市)验收管理办 | 发 展 | 40 | ||||||
法,组织开展总体工程验收。 | 和 x | ||||||||
1 | 部分能 源项目竣工验 | 总体工程验收完成后,做出是否 准予验收通过的决定。根据对项 | 全 监 管科、 | 50 | |||||
收 | 决定 | 目法人的验收意见,对投资计划 | 市 能 | 10 | |||||
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 | 源 规 | ||||||||
编制总体工程验收报告。 | 划 建 | ||||||||
将验收结果送达行政许可申请 | 设局 | ||||||||
送达 | 人,并向国家能源局报送总体工 | 2 | 2 | ||||||
程验收报告文件。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 |||||||||
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000-0000000 | 投诉机构:中共周口市纪委监委驻市发改委纪检监察组 | 投诉电话:0000-0000000 | |||||||
受理地点:周口市光明路和人和路交叉口市行政服务大厅二楼市发改委窗口 |
项目核准 1、(1)水利工程项目核准流程图
申 请
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受 理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市发改委(大厅窗口)1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虽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但自接收材料 5 日内不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上 述 时间 不 能做 出 审查 决 定的,经本机 关 分管 负 责人批准,可 延 长 10 日。
审 查
农村经济科审查(2 日内完成)
决定
市发改委按照委内决策程序作出决定(2日内完成)
准予核准 不准予核准
根据需要委托咨询机构评估(30 日内完成);
农村经济科审查转窗口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1 日内完成)
农村经济科审查结案(立卷归档)
备注:流程图所指的“日”均为工作日
项目核准 1、(2)水电站项目(中心城区)核准流程图
申 请
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受 理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市发改委(大厅窗口)1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虽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但自接收材料 5 日内不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上 述 时间 不 能做 出 审查 决 定的,经本机 关 分管 负 责人批准,可 延 长 10 日。
审 查
能源发展和安全监管科、市能源规划建设局审查(2 日内完成)
决定
市发改委按照委内决策程序作出决定(2日内完成)
准予核准 不准予核准
根据需要委托咨询机构评估(30 日内完成);
能源发展和安全监管科、市能源规划建设局审查转窗口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1
能源发展和安全监管科、市能源规划建设局审查结案(立卷归档)
备注:流程图所指的“日”均为工作日
项目核准 1、(3)热电站(农林生物质)项目(中心城区)核准流程图
申 请
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受 理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市发改委(大厅窗口)1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虽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但自接收材料 5 日内不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上 述 时
间 不 能做 出 审查 决 定的,经本机 关 分管 负 责人批准,可 延 长 10 日。
审 查
能源发展和安全监管科、市能源规划建设局审查(2 日内完成)
根据需要委托咨询机构
评估(30 日内完成);
决定
市发改委按照委内决策程序作出决定(2日内完成)
准予核准
不准予核准
能源发展和安全监管科、市能源规划建设局审查转大厅窗口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1
能源发展和安全监管科、市能源规划建设局审查能源科结案(立卷归档)
备注:流程图所指的“日”均为工作日
申 请
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受 理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市发改委(大厅窗口)1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虽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但自接收材料 5 日内不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上 述 时间 不 能做 出 审查 决 定的,经本机 关 分管 负 责人批准,可 延 长 10 日。
审 查
能源发展和安全监管科、市能源规划建设局审查(2 日内完成)
决定
市发改委按照委内决策程序作出决定(2日内完成)
准予核准 不准予核准
根据需要委托咨询机构评估(30 日内完成);
能源发展和安全监管科、市能源规划建设局审查转大厅窗口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1 日
能源发展和安全监管科、市能源规划建设局审查结案(立卷归档)
备注:流程图所指的“日”均为工作日
申 请
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受 理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市发改委(大厅窗口)1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虽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但自接收材料 5 日内不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上 述 时间 不 能做 出 审查 决 定的,经本机 关 分管 负 责人批准,可 延 长 10 日。
审 查
能源发展和安全监管科、市能源规划建设局审查(2 日内完成)
决定
市发改委按照委内决策程序作出决定(2日内完成)
准予核准 不准予核准
根据需要委托咨询机构评估(30 日内完成);
能源发展和安全监管科、市能源规划建设局审查转大厅窗口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
能源发展和安全监管科、市能源规划建设局审查结案(立卷归档)
备注:流程图所指的“日”均为工作日
项目核准 1、(6)电网工程项目核准流程图
申 请
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受 理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市发改委(大厅窗口)1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虽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但自接收材料 5 日内不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1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上 述 时间 不 能做 出 审查 决 定的,经本机 关 分管 负 责人批准,可 延 长 10 日。
审 查
能源发展和安全监管科、市能源规划建设局审查(2 日内完成)
决定
市发改委按照委内决策程序作出决定(2日内完成)
准予核准 不准予核准
根据需要委托咨询机构评估(30 日内完成);
能源发展和安全监管科、市能源规划建设局审查转大厅窗口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1
能源发展和安全监管科、市能源规划建设局审查结案(立卷归档)
备注:流程图所指的“日”均为工作日
项目核准 1、(7)输油气管网项目核准流程图
申 请
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受 理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市发改委(大厅窗口)1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虽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但自接收材料 5 日内不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上 述 时间 不 能做 出 审查 决 定的,经本机 关 分管 负 责人批准,可 延 长 10 日。
审 查
能源发展和安全监管科、市能源规划建设局审查审查(2 日内完成)
决定
市发改委按照委内决策程序作出决定(2日内完成)
准予核准 不准予核准
根据需要委托咨询机构评估(30 日内完成);
能源发展和安全监管科、市能源规划建设局审查转大厅窗口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1
能源发展和安全监管科、市能源规划建设局审查结案(立卷归档)
备注:流程图所指的“日”均为工作日
48
炼油厂的配套项目)项目核准流程图
申 请
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受 理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市发改委(大厅窗口)1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虽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但自接收材料 5 日内不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上 述 时
间 不 能做 出 审查 决 定的,经本机 关 分管 负 责人批准,可 延 长
审 查
能源发展和安全监管科、市能源规划建设局审查审查(2 日内完成)
根据需要委托咨询机构
评估(30 日内完成);
决定
市发改委按照委内决策程序作出决定(2日内完成)
准予核准 不准予核准
能源发展和安全监管科、市能源规划建设局审查转大厅窗口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
能源发展和安全监管科、市能源规划建设局审查结案(立
卷归档)
备注:流程图所指的“日”均为工作日
许可流程图
申 请
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受 理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市发改委(大厅窗口)1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虽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但自接收材料 5 日内不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上 述 时间 不 能做 出 审查 决 定的,经本机 关 分管 负 责人批准,可 延 长 10 日。
审 查
能源发展和安全监管科、市能源规划建设局审查审查(2 日内完成)
决定
市发改委按照委内决策程序作出决定(2日内完成)
准予核准 不准予核准
根据需要委托咨询机构评估(30 日内完成);
能源发展和安全监管科、市能源规划建设局审查转大厅窗口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
能源发展和安全监管科、市能源规划建设局审查结案(立卷归档)
备注:流程图所指的“日”均为工作日
申 请
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受 理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市发改委 1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虽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但自接收材料 1 日内不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 查
市发改委基础设施发展科审查(2 日内完成)
1、 委托咨询机构评估( 20 日内完
基础设施发展科核查
(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xxxx辩权的,告知xx申辩权
成);
2、 征求相关局委意见(3 日内完成)
有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事项,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xx申辩意见
不申请听证
申请听证 组织听证 制作听证笔录
决定
市发改委作出决定(2 日内完成)
准予许可 不准予许可
基础设施发展科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1 日内完成)基础设施发展科结案(立卷归档)
备注:流程图所指的“日”均为工作日
申 请
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受 理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市发改委 1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虽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但自接收材料 1 日内不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 查
市发改委基础设施发展科审查(2 日内完成)
1、 委托咨询机构评估( 20 日内完
基础设施发展科
核查(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xxxx辩权的,告知xx申辩权
成);
2、 征求相关局委意见(3 日内完成)
有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事项,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xx申辩意见
不申请听证
申请听证 组织听证 制作听证笔录
决定
市发改委作出决定(1 日内完成)
准予许可 不准予许可
基础设施发展科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1 日内完成)基础设施发展科结案(立卷归档)
备注:流程图所指的“日”均为工作日
申 请
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受 理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市发改委 1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虽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但自接收材料 1 日内不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 查
市发改委基础设施发展科审查(2 日内完成)
1、 委托咨询机构评估( 20 日内完
基础设施发展科核查
(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xxx申辩权的,告知xx申辩权
成);
2、 征求相关局委意见(3 日内完成)
有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事项,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xx申辩意见
不申请听证
申请听证 组织听证 制作听证笔录
决定
市发改委作出决定(2 日内完成)
准予许可 不准予许可
基础设施发展科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1 日内完成)基础设施发展科结案(立卷归档)
备注:流程图所指的“日”均为工作日
申 请
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受 理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市发改委 1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虽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但自接收材料 1 日内不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社会发展科
审 查
市发改委社会发展科审查(2 日内完成)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
1、 委托咨询机构评估( 20 日内完成);
核查(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
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xxx申辩权的,告知xxxxx
2、 征求相关局委意见(3 日内完成)
有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事项,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xx申辩意见
不申请听证
申请听证 组织听证 制作听证笔录
决定
市发改委作出决定(2 日内完成)
准予许可 不准予许可
社会发展科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1 日内完成)社会发展科结案(立卷归档)
备注:流程图所指的“日”均为工作日
申 请
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受 理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市发改委 1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虽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但自接收材料 1 日内不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 查
市发改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科审查(2 日内完成)
1、委托咨询机构评估
(20 日内完成);
外资科
核查(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xxx申辩权的,告知xx申辩权
2、征求相关局委意见
(3 日内完成)
有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事项,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xx申辩意见
不申请听证
申请听证 组织听证 制作听证笔录
决定
市发改委作出决定(2 日内完成)
准予许可 不准予许可
外资科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1 日内完成)外资科结案(立卷归档)
备注:流程图所指的“日”均为工作日
申 请
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受 理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市发改委(大厅窗口)1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虽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但自接收材料 1 日内不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上 述 时间 不 能做 出 审查 决 定的,经本机 关 分管 负 责人批准,可 延 长 5 日。
审 查
城市发展科审查(2 日内完成)
决定
市发改委按照委内决策程序作出决定(2日内完成)
准予核准 不准予核准
根据需要委托咨询机构评估(30 日内完成);
城市发展科转窗口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1 日内完成)
城市发展科结案(立卷归档)
备注:流程图所指的“日”均为工作日
申 请
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受 理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市发改委 1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虽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但自接收材料 1 日内不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 查
市发改委基础设施发展科审查(2 日内完成)
3、 委托咨询机构评估( 20 日内完
基础设施发展科核查
(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xxx申辩权的,告知xx申辩权
成);
4、 征求相关局委意见(3 日内完成)
有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事项,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xx申辩意见
不申请听证
申请听证 组织听证 制作听证笔录
决定
市发改委作出决定(2 日内完成)
准予许可 不准予许可
基础设施发展科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1 日内完成)基础设施发展科结案(立卷归档)
备注:流程图所指的“日”均为工作日
项目审核(核准)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
申 请
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市发改委办理科室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受 理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市发改委 2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虽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但自接收材料 2 日内不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 查
市发改委办理科室审查(2 日内完成)
1、委托咨询机构评审
30 日内完成,项目情
况复杂的,可延长 60个工作日,时间另计; 2、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7 日内完成)
准予许可 不准予许可
办理科室作出决定及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1 日内完成)环资科结案(立卷归档)
备注:流程图所指的“日”均为工作日
申 请
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受 理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市发改委 0.5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虽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但自接收材料 1 日内不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 查
市发改委相关科室审查(1 日内完成)
1、 专家初评(20 日完成)。
2、 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3日内完成)
市发改委相关科室核查(两名以上行政人员进行)
决定
市发改委按照委内决策程序作出决定(1日内完成)
准予审批 不准予审批
市发改委相关科室送达确认申请人(0.5 日内完成)
备注:流程图所指的“日”均为工作日
市发改委相关科室结案(立卷归档)
申 请
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受 理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市发改委 1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虽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但自接收材料 1 日内不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 查
市发改委相关科室审查(2 日内完成)
3、 专家初评(20 日完成)。
4、 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3日内完成)
市发改委相关科室核查(两名以上行政人员进行)
决定
市发改委按照委内决策程序作出决定(2日内完成)
准予审批 不准予审批
市发改委相关科室送达确认申请人(1 日内完成)
备注:流程图所指的“日”均为工作日
市发改委相关科室结案(立卷归档)
申 请
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受 理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市发改委 1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虽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但自接收材料 1 日内不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 查
市发改委相关科室审查(2 日内完成)
1、 专家初评(20 日完成)。
2、 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3日内完成)
市发改委相关科室核查(两名以上行政人员进行)
决定
市发改委按照委内决策程序作出决定(2日内完成)
准予审批 不准予审批
市发改委相关科室送达确认申请人(1 日内完成)
备注:流程图所指的“日”均为工作日
市发改委相关科室结案(立卷归档)
申 请
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市发改委投资科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受 理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市发改委 1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虽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但自接收材料 1 日内不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1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 查
投资科审查(2 日内完成)
组织相关专家对初步设计文本及概算进行审查(7 日内完成)
决定
市发改委按照委内决策程序作出决定(2日内完成)
准予确认 不予确认
投资科送达确认申请人(1 日内完成)
投资科结案(立卷归档)
备注:流程图所指的“日”均为工作日
其他职权:4、农村电网改造升级中央预算内投资工程验收
流程图
申 请
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接收申请材料
受 理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市发改委 2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虽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但自接收材料×日内不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 查
能源发展和安全监管科、市能源规划建设局对验收事项进行审查(40 日内完成)
决定
市发改委按照委内决策程序作出决定(10日内完成)
准予通过验收
不予通过验收
能源发展和安全监管科、市能源规划建设局送达确认申请人(2
能源发展和安全监管科、市能源规划建设局结案(立卷
归档)
备注:流程图所指的“日”均为工作日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四、市科技局调整的权责事项
序号 | 职权名 称 | 子项 | 实施 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 事项 | 责 任 科室 | 承 诺 时限 | 法 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 依据 |
社会发 | |||||||||
受理 | 1.受理责任:向各县市区下 | 展与科 | |||||||
河 南 省 | 办法》 | 发通知,接收报送材料 | 技合作 科 | ||||||
绿 色 技 | 第五条 省科技厅……绿色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基 | 社会发 | |||||||
2.审理责任:组织相关人员 | 展与科 | ||||||||
1 | 术 创 新 示 范 企 | 无 | 地)的培育和管理工作。省科技厅具体负责绿色技术 创新示范企业(基地)的培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各 | 审理 | 进行材料初审和现场考察 | 技合作 科 | 不收费 | ||
社会发 | |||||||||
业 ( 基 | 省辖市……负责绿色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基地)的申 | 决定 | 3.决定责任:初审通过材料推荐至省科技厅 | 展与科 技合作 | |||||
地)审核 | 报推荐工作,组织和督导绿色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基 | 科 | |||||||
推荐 | 地)建设。 | ||||||||
服务电话: | 0000-0000000 | 投诉机构: 周口市科学技术局 | 投诉电话:0000-0000000 | ||||||
受理地点:周口市东新区文昌大道招商大厦 14 楼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 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 事项 | 责任科 室 | 承 诺 时限 | 法 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 依据 |
1.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 | |||||||||
政府关于加快自主创新体系建 | 受理责任:接受符合条件 | 农业科、 | |||||||
组织省级 工程技术 | 组织省级工 | 设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意见》 (豫发〔2013〕7 号) 第七条: “(二十) 构建人才创新发展平 | 受理 | 的申请和 相关材料。 | xx科、 社发科 | 30 | |||
2 | 研究中心 | 程技术研究 | 台。通过建设重点实验室、工 程技术研究中心、……等,为高 | ||||||
审理责任:对提交的相关 | 农业科、 | ||||||||
等科技创新基地的 | 中心等科技 创新基地的 | 层次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创造条件。” 2.关于印发《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豫科 〔2016〕83 号 第八条主管部 | 受理、评审 | 材料进行初审 | xx科、社发科 | 10 | 不收费 | ||
规划布局 和建设审 | 规划布局和 建设审核推 | 局党组研究 | 按照省厅通知要求推荐 | 农业科 | 10 | ||||
核推荐 | 荐 | 门指导本地区或本部门申请单位填报……中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不直接受理……。 | |||||||
下文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农村科 | |||||||
服务电话:0000-0000000 | 投诉机构: 周口市科学技术局 | 投诉电话: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受理地点:周口市东新区文昌大道招商大厦 14 楼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 诺时限 | 法 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1.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 民政府关于加快自主创新体 | 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推荐 | 农业、xx、 | |||||||
市级工程技术研 | 系建设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 意见》( 豫发〔2013 〕7 号) | 申报 | 社发 | 60 | 100 | ||||
3 | 究中心认定 | 无 | 第七条:“(二十) 构建人才创新发展平台。通过建设重点实验 室 、 工 程 技 术 研 究 中心、……等,为高层次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创造条件。” 2.《周口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 不收费 | |||||
受理、评审 | 市科技局材料受理,组织专家按照农业、xx、社发分领域评审出名次 | 农业、xx、社发 | 20 | 30 | |||||
管理办法》(周科〔2007〕50 号)第五条:“市科技局…组 | 局党组 | 局党组研究,公示一周 | 农业、xx、 | 7 | 7 | ||||
织实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 | 研究 | 社发 | |||||||
组建和运行管理工作。” | |||||||||
下文 | 下发认定文件 | 农村科 | 1 | 1 | |||||
服务电话:0000-0000000 | 投诉机构: 周口市科学技术局 | 投诉电话: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受理地点:周口市东新区文昌大道招商大厦 14 楼 |
五、市民政局调整的权责事项(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1 | 经营性公墓建设审批 | 1.《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25 号)第八条:“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申请时,应向公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 (二)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四)其他有关材料。”第十条: “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 | 受理 | 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注意核对是否齐全;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标准内容和要素 | 行政审批科 | 2 个工作日 | 5 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审核 | 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确认申请人是否符 合法定许可条件 | 社会事务科 | 5 个工作日 | 6 个工作日 | |||||
决定 | 复核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做出准予许可/不予许可的决定 | 社会事务科 | 3 个工作日 | 4 个工作日 | |||||
送达 |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方式,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 行政审批科 | 5 个工作日 | 10 个工作日 | |||||
服务电话: | 0000000 | 投诉机构: | 派驻市民政局纪检组 | 投诉电话:0000000 | |||||
受理地点:周口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市民政局窗口 |
经营性公墓建设审批流程图
不属于受理范围的, 告知不予受理, 出具
《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 请
县(市、区)民政局向市民政局提交兴建经营性公墓的申请。
受 理
自接到申请材料后,市民政局 3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划要求,一次告知申请人补齐全部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划要求,或者按照本行政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报材料 的,予以受理。
审 查
由市民政局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
不符合条件,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送达
批 准 兴 建 决 定
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市民政局作出决定是否批准兴建,如批准,印发同意兴建批准文件,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告知xxxxx证权利
检 查 验 收
完成建设后,县(市、区)民政局向市民政局提交验收申请,市局组织 2 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验收检查,符合条件的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是否颁发《公墓经营许可证》。
发 放 许 可 证
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市民政局颁发《公墓经营许可证》。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六、市农业农村局调整的权责事项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 据 |
1 | 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 年 12 月 29 日主席令第 四十五号,2015 年 4 月 24 日予以修改)第二条:在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蚕种管理办法》(2006 年 6 月 28 日农业部令第 68号)第十八条: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2011 年 12 月 13 日农业部 公告第 1692 号)第七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 受理 |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经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对申请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 种业管理科 | 即 时 完成 | 20 | 不收费 | |
审核 | 种业管理科派出人员进行现场考核 | 种业管理科 | 2 | ||||||
发证 | 根据现场考核结果,对合格者发证,不合格者通知申请人整改 | 种业管理科 | 10 | ||||||
事后监管 | 定期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根据内容需要 | ||||||
其他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服务电话: 0000-0000000 投诉机构:市农业农村局机关纪委投诉电话:0000-0000000 市直机关投诉电话:12345;网站:xxxx://xxx.xx00000.xxx.xx/ | |||||||||
受理地点:周口市川汇区永宁路 2 号市农业农村局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 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 费 情 况 及 依据 |
2 | 肥料登记初审 | 肥料登记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资料要求)申请临时肥料登记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肥料登记要求,提供肥料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国内肥料生产企业提交工商营业执照,进口肥料生产企业提交所在国及地区政府签发的企业注册证书和肥料 管理机构批准的生产、销售证明。 (二)企业生产情况和生产工艺资料。 (三)产品执行标准。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单位出具的产品田间试验报告和毒性检验报告。 (五)产品标签式样。 (六)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 经临时登记的产品,申请正式登记,只需提交田间验证试验报告和肥料样品。直接申请正式登记的产品,应当提供企业生产情况、生产工艺资料、产品标签式样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单位出具的有毒有害物质检验报告.复混肥料还应当提交肥料样品。 第十二条 (申请程序)申请肥料登记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分别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按照本条例。 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和样品。需经检验的,肥料登记机关应当委托有关检验机构对肥料样品进行检验,新型肥料产品还应当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对资料符合要求和检验,评审合格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批准发放登记证,并予公告。对检验,评审不合格的,不 予批准发放登记证,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 受理 | 提 交 申请 | 市行政服务大厅农业农村局窗口 | 即 时完成 | 不收费 | |
现 场核查 | 核 查 人员 现 场核 查 肥料 生 产企 业 条件 是 否符 合 法律 法 规的规定。 | 种植业管理科 | 5 | ||||||
服务电话:0000-0000000 投诉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机关纪委 0394-6119028 市直机关投诉电话:12345;网站:xxxx://xxx.xx00000.xxx.xx/ | |||||||||
受理地点:周口市川汇区七一路 38 号市农业农村局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立案 | 确认违法事实;根据违法事实,依法登记立案、移送有关部门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并记录在册)。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5 天 | ||||||
调查 | 组织执法人员对涉案现场进行检查,并展开调查询问,需要时,进行抽样取证,必要时,对涉案现场及物品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初步形成调查结论后,不需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并记录在案。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00 天 | ||||||
8 | 对无证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行为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 审查 |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3 天 | 180 日 | ||
告知 | 根据调查结论,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并告知xxx辩权,听取xx申辩;重大行政处罚还需告知听证权,经当事 人申请,组织听证。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30 天 | ||||||
决定 | 审核通过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作出重大行政处 罚;不予处罚的,给予当事人不予处罚通知,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并记录在案。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5 天 | ||||||
送达 | 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7 天 | ||||||
执行 | 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完毕后,结案。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5 天 | ||||||
服务电话: 0000-0000000 投诉机构:市农业农村局机关纪委投诉电话:0000-0000000 市直机关投诉电话:12345;网站:xxxx://xxx.xx00000.xxx.xx/ | |||||||||
受理地点:周口市川汇区永宁路 2 号市农业农村局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 据 |
立案 | 确认违法事实;根据违法事实,依法登记立案、移送有关部门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并记录在册)。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5 天 | ||||||
9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农机登记手续等行为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 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 200 元以上 2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调查 | 组织执法人员对涉案现场进行检查,并展开调查询问,需要时,进行抽样取证,必要时,对涉案现场及物品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初步形成调查结论后,不需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并记录在案。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00 天 | 180 日 | ||
审查 |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3 天 | ||||||
告知 | 根据调查结论,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并告知xxx辩权,听取xx申 辩;重大行政处罚还需告知听证权,经当事人申请,组织听证。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30 天 | ||||||
决定 | 审核通过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作出重大行政处 罚;不予处罚的,给予当事人不予处罚通知, 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并记录在案。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5 天 | ||||||
送达 | 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7 天 | ||||||
执行 | 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完毕后,结案。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5 天 | ||||||
服务电话: 0000-0000000 投诉机构:市农业农村局机关纪委投诉电话:0000-0000000 市直机关投诉电话:12345;网站:xxxx://xxx.xx00000.xxx.xx/ | |||||||||
受理地点:周口市川汇区永宁路 2 号市农业农村局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 据 |
立案 | 确认违法事实;根据违法事实,依法登记立案、移送有关部门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并记录在册)。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5 天 | ||||||
10 | 对违规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行为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 调查 | 组织执法人员对涉案现场进行检查,并展开调查询问,需要时,进行抽样取证,必要时,对涉案现场及物品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初步形成调查结论后,不需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并记录在案。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00 天 | 180 日 | ||
审查 |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3 天 | ||||||
告知 | 根据调查结论,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并告知xxxx权,听取xx申 辩;重大行政处罚还需告知听证权,经当事人申请,组织听证。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30 天 | ||||||
决定 | 审核通过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作出重大行政处 罚;不予处罚的,给予当事人不予处罚通知, 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并记录在案。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5 天 | ||||||
送达 | 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7 天 | ||||||
执行 | 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完毕后,结案。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5 天 | ||||||
服务电话: 0000-0000000 投诉机构:市农业农村局机关纪委投诉电话:0000-0000000 市直机关投诉电话:12345;网站:xxxx://xxx.xx00000.xxx.xx/ | |||||||||
受理地点:周口市川汇区永宁路 2 号市农业农村局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 据 |
立案 | 确认违法事实;根据违法事实,依法登记立案、移送有关部门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并记录在册)。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5 天 | ||||||
11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行为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2009 年 9 月 7 日国务院第 80 次 常务会议通过,2009 年 9 月 17 日发布)第五十四条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 调查 | 组织执法人员对涉案现场进行检查,并展开调查询问,需要时,进行抽样取证,必要时,对涉案现场及物品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初步形成调查结论后,不需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并记录在案。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00 天 | 180 日 | ||
审查 |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3 天 | ||||||
告知 | 根据调查结论,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并告知xxxx权,听取xx申 辩;重大行政处罚还需告知听证权,经当事人申请,组织听证。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30 天 | ||||||
决定 | 审核通过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作出重大行政处 罚;不予处罚的,给予当事人不予处罚通知, 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并记录在案。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5 天 | ||||||
送达 | 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7 天 | ||||||
执行 | 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完毕后,结案。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5 天 | ||||||
服务电话: 0000-0000000 投诉机构:市农业农村局机关纪委投诉电话:0000-0000000 市直机关投诉电话:12345;网站:xxxx://xxx.xx00000.xxx.xx/ | |||||||||
受理地点:周口市川汇区永宁路 2 号市农业农村局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 据 |
12 | 对不具备必要农机维修条件从事农机维修业务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63 号,2016 年 02 月 06 日国 务院令第 666 号、2019 年 03 月 02 日第 709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十八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 立案 | 确认违法事实;根据违法事实,依法登记立案、移送有关部门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并记录在册)。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5 天 | 180 日 | ||
调查 | 组织执法人员对涉案现场进行检查,并展开调查询问,需要时,进行抽样取证,必要时,对涉案现场及物品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初步形成调查结论后,不需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并记录在案。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00 天 | ||||||
审查 |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3 天 | ||||||
告知 | 根据调查结论,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并告知xxxx权,听取xx申 辩;重大行政处罚还需告知听证权,经当事人申请,组织听证。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30 天 | ||||||
决定 | 审核通过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作出重大行政处 罚;不予处罚的,给予当事人不予处罚通知, 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并记录在案。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5 天 | ||||||
送达 | 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7 天 | ||||||
执行 | 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完毕后,结案。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5 天 | ||||||
服务电话: 0000-0000000 投诉机构:市农业农村局机关纪委投诉电话:0000-0000000 市直机关投诉电话:12345;网站:xxxx://xxx.xx00000.xxx.xx/ | |||||||||
受理地点:周口市川汇区永宁路 2 号市农业农村局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立案 | 检查中发现、上级交办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农药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5 天 | ||||||
13 |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 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 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 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调查 |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xx。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00 天 | 180 日 | ||
审查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xxxx辩理由等 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 队 | 13 天 | ||||||
告知 | 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30 天 | ||||||
决定 | 责任: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应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5 天 | ||||||
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7 天 | ||||||
执行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5 天 | ||||||
服务电话: | 0000-0000000 | 投诉机构:市农业农村局机关纪委 | 投诉电话:0000-0000000 市直机关投诉电话:12345;网站:xxxx://xxx.xx00000.xxx.xx/ | ||||||
受理地点:周口市川汇区永宁路 2 号周口市农业农村局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七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 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 | 立案 | 检查中发现、上级交办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农药 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5 天 | |||||
调查 |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xx。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00 天 | ||||||
审查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xxxx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3 天 | ||||||
14 |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行政处罚 | 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 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 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 告知 | 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 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农业综合 行政执法支队 | 30 天 | 180 日 | ||
决定 | 责任: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应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等内容。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5 天 | ||||||
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7 天 |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5 天 | |||||||
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 | |||||||||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 | 执行 | ||||||||
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 |||||||||
罚款。 | |||||||||
服务电话: | 0000-0000000 | 投诉机构:市农业农村局机关纪委 | 投诉电话:0000-0000000 市直机关投诉电话:12345;网站:xxxx://xxx.xx00000.xxx.xx/ | ||||||
受理地点:周口市川汇区永宁路 2 号周口市农业农村局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15 |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监督管理中,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七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 | 立案 | 检查中发现、上级交办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农药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5 天 | 180 日 | ||
调查 |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xx。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00 天 | ||||||
审查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xxxx辩理由等 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 队 | 13 天 | ||||||
告知 | 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30 天 | ||||||
决定 | 责任: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应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等内容。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5 天 | ||||||
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7 天 |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农业综合 行政执法支队 | 15 天 | |||||||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 |||||||||
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 执行 | ||||||||
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 |||||||||
罚款。 | |||||||||
服务电话: | 0000-0000000 | 投诉机构:市农业农村局机关纪委 | 投诉电话:0000-0000000 市直机关投诉电话:12345;网站:xxxx://xxx.xx00000.xxx.xx/ | ||||||
受理地点:周口市川汇区永宁路 2 号周口市农业农村局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九 | 立案 | 检查中发现、上级交办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农药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5 天 | |||||
调查 |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xx。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00 天 | ||||||
审查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xxxx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农业综 合行政执法支队 | 13 天 | ||||||
16 | 对未按照规定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采取风险管理措施等行为的行政 处罚 | 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 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 | 告知 | 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30 天 | 180 日 | ||
决定 | 责任: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 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5 天 | ||||||
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四)未按照规定实施修复的;(五)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未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 进行评估的。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 | |||||||||
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7 天 |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5 天 | |||||||
使用权人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 | |||||||||
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地方人民政府生 | 执行 | ||||||||
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 | |||||||||
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将案 | |||||||||
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 |||||||||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 | |||||||||
五日以下的拘留。 | |||||||||
服务电话: | 0000-0000000 | 投诉机构:市农业农村局机关纪委 | 投诉电话:0000-0000000 市直机关投诉电话:12345;网站:xxxx://xxx.xx00000.xxx.xx/ | ||||||
受理地点:周口市川汇区永宁路 2 号周口市农业农村局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17 |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 果评估报告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七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 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 | 立案 | 检查中发现、上级交办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农药 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5 天 | 180 日 | ||
调查 |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xx。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00 天 | ||||||
审查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xxxx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3 天 | ||||||
告知 | 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 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30 天 | ||||||
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 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 | ||||||||
决定 | 责任: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应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等内容。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5 天 | ||||||
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7 天 | ||||||
执行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5 天 | ||||||
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 | |||||||||
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的。 | |||||||||
服务电话: | 0000-0000000 | 投诉机构:市农业农村局机关纪委 | 投诉电话:0000-0000000 市直机关投诉电话:12345;网站:xxxx://xxx.xx00000.xxx.xx/ | ||||||
受理地点:周口市川汇区永宁路 2 号周口市农业农村局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立案 | 检查中发现、上级交办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农药 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5 天 | ||||||
18 | 对非法占用耕地等破 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行为涉及农业农村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 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 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 调查 |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xx。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00 天 | 180 日 | ||
审查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xxxx辩理由等 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 队 | 13 天 | ||||||
告知 | 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 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30 天 | ||||||
决定 | 责任: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应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等内容。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5 天 | ||||||
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7 天 | ||||||
执行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 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 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农业综合 行政执法支队 | 15 天 | ||||||
服务电话: | 0000-0000000 | 投诉机构:市农业农村局机关纪委 | 投诉电话:0000-0000000 市直机关投诉电话:12345;网站:xxxx://xxx.xx00000.xxx.xx/ | ||||||
受理地点:周口市川汇区永宁路 2 号周口市农业农村局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19 | 违反本法规 定,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 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处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 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立案 | 确认违法事实;根据违法事实,依法登记立案、移送有关部门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并记录在 册)。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 队 | 15 天 | 180 日 | ||
调查 | 组织执法人员对涉案现场进行检查,并展开调查询问,需要时,进行抽样取证,必要时,对涉案现场及物品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初步形成调查结论 后,不需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并记录在案。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00 天 | ||||||
审查 |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 队 | 13 天 | ||||||
告知 | 根据调查结论,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并告 知xxxx权,听取xx申辩;重大行政处罚还需告知听证权,经当事人申请,组织听证。 | 市农业综合 行政执法支队 | 30 天 | ||||||
决定 | 审核通过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研究决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不予处罚的,给予当事人不予处罚通知,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并记录在案。 | 市农业综合 行政执法支队 | 15 天 | ||||||
送达 | 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 队 | 7 天 | ||||||
执行 | 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完毕后,结案。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 队 | 15 天 | ||||||
服务电话: 0000-0000000 投诉机构:市农业农村局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0000-0000000 市直机关投诉电话:12345;网站:xxxx://xxx.xx00000.xxx.xx/ | |||||||||
受理地点:周口市川汇区永宁路 2 号市农业农村局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立案 | 确认违法事实;根据违法事实,依法登记立案、 移送有关部门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并记录在册)。 | 市农业综 合行政执法支队 | 15 天 | ||||||
组织执法人员对涉案现场进行检查,并展开调查 | 100 天 | ||||||||
询问,需要时,进行抽样取证,必要时,对涉案 | 市农业综 | ||||||||
20 | 违反本法规 定,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 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 号)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 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 农村或者野生动物保护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 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调查 | 现场及物品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初步形成调查结论后,不需处 罚的应当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并记录在案。 | 合行政执法支队 | 180 日 | |||
审查 |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 市农业综 合行政执法支队 | 13 天 | ||||||
告知 | 根据调查结论,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并告知xxxx权,听取xx申辩;重大行政处罚还需告知听证权,经当事人申请,组织 听证。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30 天 | ||||||
决定 | 审核通过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不予处罚的,给予当事人不予处罚通知,说明理由及法 律依据并记录在案。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5 天 | ||||||
送达 | 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 市农业综 合行政执法支队 | 7 天 | ||||||
执行 | 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完毕后,结案。 | 市农业综 合行政执法支队 | 15 天 | ||||||
服务电话: 0000-0000000 | 投诉机构:市农业农村局机关纪委 | 投诉电话:0000-0000000 市直机关投诉电话:12345;网站:xxxx://xxx.xx00000.xxx.xx/ | |||||||
受理地点:周口市川汇区永宁路 2 号市农业农村局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立案 | 确认违法事实;根据违法事实,依法登记立案、 移送有关部门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并记录在册)。 | 市农业综 合行政执法支队 | 15 天 | ||||||
组织执法人员对涉案现场进行检查,并展开调查 | 100 天 | ||||||||
21 | 违反本法规 定,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 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 号)第九十九条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吊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调查 | 询问,需要时,进行抽样取证,必要时,对涉案现场及物品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初步形成调查结论后,不需处 罚的应当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并记录在案。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80 日 | |||
审查 |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 市农业综 合行政执法支队 | 13 天 | ||||||
告知 | 根据调查结论,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并告知xxxx权,听取xx申辩;重大行政处罚还需告知听证权,经当事人申请,组织 听证。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30 天 | ||||||
决定 | 审核通过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不予处罚的,给予当事人不予处罚通知,说明理由及法 律依据并记录在案。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5 天 | ||||||
送达 | 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 市农业综 合行政执法支队 | 7 天 | ||||||
执行 | 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完毕后,结案。 | 市农业综 合行政执法支队 | 15 天 | ||||||
服务电话: 0000-0000000 | 投诉机构:市农业农村局机关纪委 | 投诉电话:0000-0000000 市直机关投诉电话:12345;网站:xxxx://xxx.xx00000.xxx.xx/ | |||||||
受理地点:周口市川汇区永宁路 2 号市农业农村局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立案 | 确认违法事实;根据违法事实,依法登记立案、 移送有关部门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并记录在册)。 | 市农业综 合行政执法支队 | 15 天 | ||||||
组织执法人员对涉案现场进行检查,并展开调查 | 100 天 | ||||||||
询问,需要时,进行抽样取证,必要时,对涉案 | 市农业综 | ||||||||
调查 | 现场及物品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 | 合行政执 | |||||||
等强制措施。初步形成调查结论后,不需处罚的 | 法支队 | ||||||||
22 | 违反本法规定,将禁止或者限 制调运的特定 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疫病高 风险区调入低 风险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 号)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的特定动 物、动物产品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调入低风险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运输费用、违法运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应当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并记录在案。 | 180 日 | |||||
审查 |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 市农业综 合行政执法支队 | 13 天 | ||||||
告知 | 根据调查结论,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并告知xxxx权,听取xx申辩;重大行政处罚还需告知听证权,经当事人申请,组织 听证。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30 天 | ||||||
决定 | 审核通过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不予处罚的,给予当事人不予处罚通知,说明理由及法 律依据并记录在案。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5 天 | ||||||
市农业综 | 7 天 | ||||||||
送达 | 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 合行政执 | |||||||
法支队 | |||||||||
执行 | 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完毕后,结案。 | 市农业综 合行政执法支队 | 15 天 | ||||||
服务电话: 0000-0000000 投诉机构:市农业农村局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0000-0000000 市直机关投诉电话:12345;网站:xxxx://xxx.xx00000.xxx.xx/ | |||||||||
受理地点:周口市川汇区永宁路 2 号市农业农村局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立案 | 确认违法事实;根据违法事实,依法登记立案、移送有关部门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 由及法律依据并记录在册)。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 法支队 | 15 天 | ||||||
组织执法人员对涉案现场进行检查,并展开调查 | 100 天 | ||||||||
询问,需要时,进行抽样取证,必要时,对涉案 | 市农业综 | ||||||||
调查 | 现场及物品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 | 合行政执 | |||||||
23 | 违反本法规定通过道路跨 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 号)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运输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押)等强制措施。初步形成调查结论后,不需处 罚的应当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并记录在案。 | 法支队 | 180 日 | ||||
审查 |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3 天 | ||||||
告知 | 根据调查结论,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并告知xxxx权,听取xx申辩;重大行政处罚还需告知听证权,经当事人申请,组织 听证。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30 天 | ||||||
决定 | 审核通过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不予处罚的,给予当事人不予处罚通知,说明理由及法 律依据并记录在案。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5 天 | ||||||
送达 | 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 法支队 | 7 天 | ||||||
执行 | 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完毕后,结案。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 法支队 | 15 天 | ||||||
服务电话: 0000-0000000 | 投诉机构:市农业农村局机关纪委 | 投诉电话:0000-0000000 市直机关投诉电话:12345;网站:xxxx://xxx.xx00000.xxx.xx/ | |||||||
受理地点:周口市川汇区永宁路 2 号市农业农村局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立案 | 确认违法事实;根据违法事实,依法登记立案、移送有关部门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 由及法律依据并记录在册)。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 法支队 | 15 天 | ||||||
组织执法人员对涉案现场进行检查,并展开调查 | 100 天 | ||||||||
询问,需要时,进行抽样取证,必要时,对涉案 | 市农业综 | ||||||||
调查 | 现场及物品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 | 合行政执 | |||||||
押)等强制措施。初步形成调查结论后,不需处 | 法支队 | ||||||||
罚的应当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并记录在案。 | |||||||||
24 | 违反本法规 定,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 号)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审查 |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 法支队 | 13 天 | 180 日 | ||
告知 | 根据调查结论,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并告知xxxx权,听取xx申辩;重大行政处罚还需告知听证权,经当事人申请,组织 听证。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30 天 | ||||||
决定 | 审核通过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不予处罚的,给予当事人不予处罚通知,说明理由及法 律依据并记录在案。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5 天 | ||||||
送达 | 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 法支队 | 7 天 | ||||||
执行 | 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完毕后,结案。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 法支队 | 15 天 | ||||||
服务电话: 0000-0000000 | 投诉机构:市农业农村局机关纪委 | 投诉电话:0000-0000000 市直机关投诉电话:12345;网站:xxxx://xxx.xx00000.xxx.xx/ | |||||||
受理地点:周口市川汇区永宁路 2 号市农业农村局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 病强制免疫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第九十二条违反 x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 (二)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 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 的; (四)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 | 立案 | 确认违法事实;根据违法事实,依法登记立案、移送有关部门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并记录在册)。 | 市农业综合 行政执法支队 | 15 天 | ||||
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饲养的种用、乳用 动物未按照国 | 调查 | 组织执法人员对涉案现场进行检查,并展开调查 询问,需要时,进行抽样取证,必要时,对涉案 现场及物品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初步形成调查结论后,不需处罚的 应当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并记录在案。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00 天 | |||||
务院农业农村 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 | 审查 |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 市农业综合 行政执法支队 | 13 天 | |||||
根据调查结论,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并告知xx申辩权,听取xx申辩;重大行政处罚还需告知听证权,经当事人申请,组织 听证; | |||||||||
25 | 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 种;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处 罚 | 告知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30 天 | 180 日 | ||||
决定 | 审核通过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不予处罚的,给予当事人不予处罚通知,说明理由及法 律依据并记录在案。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5 天 | ||||||
送达 | 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 队 | 7 天 | ||||||
执行 | 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完毕后,结案。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5 天 | ||||||
服务电话: | 0000-0000000 | 投诉机构:市农业农村局机关纪委 | 投诉电话:0000-0000000 市直机关投诉电话:12345;网站:xxxx://xxx.xx00000.xxx.xx/ | ||||||
受理地点:周口市川汇区永宁路 2 号周口市农业农村局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26 | 违反本法规 定,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 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 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 等未按照规定 处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依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 立案 | 确认违法事实;根据违法事实,依法登记立案、移送有关部门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及 法律依据并记录在册)。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 队 | 15 天 | 180 日 | ||
调查 | 组织执法人员对涉案现场进行检查,并展开调查询问,需要时,进行抽样取证,必要时,对涉案现场及物品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初步形成调查结论后,不需处罚的应当说 明理由及法律依据并记录在案。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00 天 | ||||||
审查 |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 队 | 13 天 | ||||||
告知 | 根据调查结论,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并告知xxxx权,听取xx申辩;重大行政处罚还需告知听证权,经当事人申请,组织听证。 | 市农业综合 行政执法支队 | 30 天 | ||||||
决定 | 审核通过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不予处罚 的,给予当事人不予处罚通知,说明理由及法律依 据并记录在案。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5 天 | ||||||
送达 | 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 市农业综合 行政执法支队 | 7 天 | ||||||
执行 | 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完毕后,结案。 | 市农业综合 行政执法支队 | 15 天 | ||||||
服务电话: 0000-0000000 投诉机构:市农业农村局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0000-0000000 市直机关投诉电话:12345;网站:xxxx://xxx.xx00000.xxx.xx/ | |||||||||
受理地点:周口市川汇区永宁路 2 号周口市农业农村局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27 | 对违反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人及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 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 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 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 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 活动。 | 立案 | 确认违法事实;根据违法事实,依法登记立案、 移送有关部门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并记录在册)。 | 市农业综合 行政执法支队 | 15 天 | 180 日 | ||
调查 | 组织执法人员对涉案现场进行检查,并展开调查询问,需要时,进行抽样取证,必要时,对涉案现场及物品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初步形成调查结论后,不需处 罚的应当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并记录在案。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00 天 | ||||||
审查 |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 市农业综合 行政执法支队 | 13 天 | ||||||
告知 | 根据调查结论,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并告知xxxx权,听取xx申辩;重大行政处罚还需告知听证权,经当事人申请,组织 听证。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30 天 | ||||||
决定 | 审核通过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不予处罚的,给予当事人不予处罚通知,说明理由及法 律依据并记录在案。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5 天 | ||||||
送达 | 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 市农业综合 行政执法支队 | 7 天 | ||||||
执行 | 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完毕后,结案。 | 市农业综合 行政执法支队 | 15 天 | ||||||
服务电话: 0000-0000000 投诉机构:市农业农村局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0000-0000000 市直机关投诉电话:12345;网站:xxxx://xxx.xx00000.xxx.xx/ | |||||||||
受理地点:周口市川汇区永宁路 2 号周口市农业农村局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28 | 对开办动物饲养 场和隔离场所、 动物屠宰加工场 所以及动物和动 物产品无害化处 理场所,未取得 动物防疫条件合 格证的;经营动 物、动物产品的 集贸市场不具备 国务院农业农村 主管部门规定的 防疫条件;未经 备案从事动物运 输;未按照规定 保存行程路线和 托运人提供的动 物名称、检疫证 明编号、数量等 信息;未经检疫 合格,向无规定 动物疫病区输入 动物、动物产品;跨省、自治区、 直辖市引进种 用、乳用动物到 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二)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的; (三)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 的; (五)未经检疫合格,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 (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 | 立案 | 确认违法事实;根据违法事实,依法登记立案、 移送有关部门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并记录在册)。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5 天 | 180 日 | ||
调查 | 组织执法人员对涉案现场进行检查,并展开调查询问,需要时,进行抽样取证,必要时,对涉案现场及物品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初步形成调查结论后,不需处 罚的应当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并记录在案。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00 天 | ||||||
审查 |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3 天 | ||||||
告知 | 根据调查结论,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并告知xxxx权,听取xx申辩;重大行政处罚还需告知听证权,经当事人申请,组织 听证。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30 天 | ||||||
决定 | 审核通过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不予处罚的,给予当事人不予处罚通知,说明理由及法 律依据并记录在案。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5 天 | ||||||
送达 | 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决 定。 | 市农业综合行 政执法支队 | 7 天 | ||||||
执行 | 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完毕后,结案。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5 天 | ||||||
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 | |||||||||
品的 | |||||||||
服务电话: 0000-0000000 投诉机构:市农业农村局机关纪委投诉电话:0000-0000000 市直机关投诉电话:12345;网站:xxxx://xxx.xx00000.xxx.xx/ | |||||||||
受理地点:周口市川汇区永宁路 2 号周口市农业农村局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立案 | 确认违法事实;根据违法事实,依法登记立案、移 送有关部门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并记录在册)。 | 市农业综 合行政执法支队 | 15 天 | ||||||
组织执法人员对涉案现场进行检查,并展开调查询 | 100 天 | ||||||||
29 | 对违反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 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 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调查 | 问,需要时,进行抽样取证,必要时,对涉案现场及物品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初步形成调查结论后,不需处罚的应当说 明理由及法律依据并记录在案。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80 日 | |||
审查 |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 市农业综 合行政执法支队 | 13 天 | ||||||
告知 | 根据调查结论,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并告知xxxx权,听取xx申辩;重大行政处罚还需告知听证权,经当事人申请,组织听证。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30 天 | ||||||
决定 | 审核通过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不予处罚 的,给予当事人不予处罚通知,说明理由及法律依 据并记录在案。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5 天 | ||||||
送达 | 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 法支队 | 7 天 | ||||||
执行 | 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完毕后,结案。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 法支队 | 15 天 | ||||||
服务电话: 0000-0000000 投诉机构:市农业农村局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0000-0000000 市直机关投诉电话:12345;网站:xxxx://xxx.xx00000.xxx.xx/ | |||||||||
受理地点:周口市川汇区永宁路 2 号周口市农业农村局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立案 | 确认违法事实;根据违法事实,依法登记立案、移送有关部门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 并记录在册)。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 法支队 | 15 天 | ||||||
组织执法人员对涉案现场进行检查,并展开调查询问, | 100 天 | ||||||||
需要时,进行抽样取证,必要时,对涉案现场及物品采 | 市农业综 | ||||||||
30 | 对违反规定,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七十 一号)第一百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 规定,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 的动物未附有检 疫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农业农村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 元以下罚款。 | 调查 | 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初步 形成调查结论后,不需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并记录在案。 | 合行政执法支队 | 180 日 | |||
审查 |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3 天 | ||||||
告知 | 根据调查结论,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并告知xxxx权,听取xx申辩;重大行政处罚还需 告知听证权,经当事人申请,组织听证。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 法支队 | 30 天 | ||||||
决定 | 审核通过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不予处罚的,给予当 事人不予处罚通知,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并记录在案。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 法支队 | 15 天 | ||||||
市农业综 | 7 天 | ||||||||
送达 | 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 合行政执 | |||||||
法支队 | |||||||||
执行 | 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完毕后,结案。 | 市农业综 合行政执法支队 | 15 天 | ||||||
服务电话: 0000-0000000 投诉机构:市农业农村局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0000-0000000 市直机关投诉电话:12345;网站:xxxx://xxx.xx00000.xxx.xx/ | |||||||||
受理地点:周口市川汇区永宁路 2 号周口市农业农村局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31 | 对违反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以及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检疫证明、检疫 标志、畜禽标识,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 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和对应的动物、动物产品,并处 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立案 | 确认违法事实;根据违法事实,依法登记立案、移送有关部门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 并记录在册)。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 法支队 | 15 天 | 180 日 | ||
调查 | 组织执法人员对涉案现场进行检查,并展开调查询问,需要时,进行抽样取证,必要时,对涉案现场及物品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初步形成调查结论后,不需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 并记录在案。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00 天 | ||||||
审查 |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 法支队 | 13 天 | ||||||
告知 | 根据调查结论,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并告知xxxx权,听取xx申辩;重大行政处罚还需告知听证权,经当事人申请,组织听证。 | 市农业综 合行政执法支队 | 30 天 | ||||||
决定 | 审核通过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 讨论研究决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不予处罚的,给予当事人不予处罚通知,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并记录在案。 | 市农业综 合行政执法支队 | 15 天 | ||||||
送达 | 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 法支队 | 7 天 | ||||||
执行 | 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完毕后,结案。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5 天 | ||||||
服务电话: 0000-0000000 投诉机构:市农业农村局机关纪委投诉电话:0000-0000000 市直机关投诉电话:12345;网站:xxxx://xxx.xx00000.xxx.xx/ | |||||||||
受理地点:周口市川汇区永宁路 2 号市农业农村局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32 | 对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动物疫病规定,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 品,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的; (二)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动物疫病规定的; (三)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 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的。 | 立案 | 确认违法事实;根据违法事实,依法登记立案、移送有关部门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及 法律依据并记录在册)。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 法支队 | 15 天 | 180 日 | ||
调查 | 组织执法人员对涉案现场进行检查,并展开调查询问,需要时,进行抽样取证,必要时,对涉案现场及物品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初步形成调查结论后,不需处罚的应当说 明理由及法律依据并记录在案。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00 天 | ||||||
审查 |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 法支队 | 13 天 | ||||||
告知 | 根据调查结论,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并告知xxxx权,听取xx申辩;重大行政处罚还需告知听证权,经当事人申请,组织听证。 | 市农业综 合行政执法支队 | 30 天 | ||||||
决定 | 审核通过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不予处罚 的,给予当事人不予处罚通知,说明理由及法律依 据并记录在案。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5 天 | ||||||
送达 | 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 市农业综 合行政执法支队 | 7 天 | ||||||
执行 | 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完毕后,结案。 | 市农业综 合行政执法支队 | 15 天 | ||||||
服务电话: 0000-0000000 投诉机构:市农业农村局机关纪委投诉电话:0000-0000000 市直机关投诉电话:12345;网站:xxxx://xxx.xx00000.xxx.xx/ | |||||||||
受理地点:周口市川汇区永宁路 2 号市农业农村局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立案 | 确认违法事实;根据违法事实,依法登记立案、移送有关部门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及法律 依据并记录在册)。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 法支队 | 15 天 | ||||||
组织执法人员对涉案现场进行检查,并展开调查询问, | 100 天 | ||||||||
33 | 对违反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调查 | 需要时,进行抽样取证,必要时,对涉案现场及物品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初步形成调查结论后,不需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及法 律依据并记录在案。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80 日 | |||
审查 |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 法支队 | 13 天 | ||||||
告知 | 根据调查结论,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并告知xxxx权,听取xx申辩;重大行政处罚还需告知听证权,经当事人申请,组织听证。 | 市农业综 合行政执法支队 | 30 天 | ||||||
决定 | 审核通过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不予处罚的,给予当事人不予处罚通知,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并记录 在案。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5 天 | ||||||
送达 | 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 市农业综 合行政执 | 7 天 | ||||||
法支队 | |||||||||
执行 | 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完毕后,结案。 | 市农业综 合行政执法支队 | 15 天 | ||||||
服务电话: 0000-0000000 投诉机构:市农业农村局机关纪委投诉电话:0000-0000000 市直机关投诉电话:12345;网站:xxxx://xxx.xx00000.xxx.xx/ | |||||||||
受理地点:周口市川汇区永宁路 2 号市农业农村局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34 | 对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 立案 | 确认违法事实;根据违法事实,依法登记立案、移送 有关部门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并记录在册)。 | 市农业综 合行政执法支队 | 15 天 | 180 日 | ||
调查 | 组织执法人员对涉案现场进行检查,并展开调查询问,需要时,进行抽样取证,必要时,对涉案现场及物品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初步形成调查结论后,不需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 及法律依据并记录在案。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00 天 | ||||||
审查 |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 市农业综 合行政执法支队 | 13 天 | ||||||
告知 | 根据调查结论,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并告知xx申辩权,听取xx申辩;重大行政处罚还需告知听证权,经当事人申请,组织听证;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30 天 | ||||||
决定 | 审核通过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不予处罚的,给予当事人不予处罚通知,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并记录 在案。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5 天 | ||||||
送达 | 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 法支队 | 7 天 | ||||||
执行 | 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完毕后,结案。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 法支队 | 15 天 | ||||||
服务电话: 0000-0000000 投诉机构:市农业农村局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0000-0000000 市直机关投诉电话:12345;网站:xxxx://xxx.xx00000.xxx.xx/ | |||||||||
受理地点:周口市川汇区永宁路 2 号市农业农村局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令第七十一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立案 | 确认违法事实;根据违法事实,依法登记立案、移送有关部门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及法律 依据并记录在册)。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 法支队 | 15 天 | |||||
组织执法人员对涉案现场进行检查,并展开调查询问, | 100 天 | ||||||||
需要时,进行抽样取证,必要时,对涉案现场及物品 | 市农业综 | ||||||||
调查 | 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 合行政执 | |||||||
初步形成调查结论后,不需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及法 | 法支队 | ||||||||
律依据并记录在案。 | |||||||||
市农业综 | 13 天 | ||||||||
审查 |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 合行政执 | |||||||
35 | 对违反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 动的的处罚 | 法支队 | 180 日 | ||||||
告知 | 根据调查结论,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并告知xx申辩权,听取xx申辩;重大行政处罚还 需告知听证权,经当事人申请,组织听证。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 法支队 | 30 天 | ||||||
决定 | 审核通过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 体讨论研究决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不予处罚的,给予当事人不予处罚通知,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并记录在案。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5 天 | ||||||
市农业综 | 7 天 | ||||||||
送达 | 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 合行政执 | |||||||
法支队 | |||||||||
执行 | 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完毕后,结案。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 法支队 | 15 天 | ||||||
服务电话: 0000-0000000 投诉机构:市农业农村局机关纪委投诉电话:0000-0000000 市直机关投诉电话:12345;网站:xxxx://xxx.xx00000.xxx.xx/ | |||||||||
受理地点:周口市川汇区永宁路 2 号市农业农村局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36 | 对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未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活动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 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 病传播、流行的; (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三)未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活动 的 | 立案 | 确认违法事实;根据违法事实,依法登记立案、移送有关部门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及法律 依据并记录在册)。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 法支队 | 15 天 | 180 日 | ||
调查 | 组织执法人员对涉案现场进行检查,并展开调查询问,需要时,进行抽样取证,必要时,对涉案现场及物品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初步形成调查结论后,不需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 及法律依据并记录在案。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00 天 | ||||||
审查 |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 法支队 | 13 天 | ||||||
告知 | 根据调查结论,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并告知xxxx权,听取xx申辩;重大行政处罚还需告知听证权,经当事人申请,组织听证。 | 市农业综 合行政执法支队 | 30 天 | ||||||
决定 | 审核通过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不予处罚的,给予当事人不予处罚通知,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并记录 在案。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5 天 | ||||||
送达 | 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 市农业综 合行政执法支队 | 7 天 | ||||||
执行 | 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完毕后,结案。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5 天 | ||||||
服务电话: 0000-0000000 投诉机构:市农业农村局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0000-0000000 市直机关投诉电话:12345;网站:xxxx://xxx.xx00000.xxx.xx/ | |||||||||
受理地点:周口市川汇区永宁路 2 号市农业农村局 |